工 程 地 点:大同市新荣区 证 书 等 级: 甲 A 级 委 托 方:新荣区林业局 受 托 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院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新荣区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
年)》编制
工 | 程 地 | 点:大同市新荣区 |
证 | 书 等 | 级: 甲 A 级 |
委 | 托 | 方:新荣区林业局 |
受 | 托 | 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院 |
签 | 订 日 | 期: 年 月 日 |
委托方(甲方):新荣区林业局
受托方(乙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北调查规划院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新荣区林业局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2021-2035 年)》编制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
1.1 编制《新荣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 年)》文本;
1.2 编制《新荣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说明书》;
1.3 建立新荣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
1.4 制作新荣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集;
1.5 形成新荣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统计表。第二条 乙方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1 技术服务地点:大同市新荣区;
2.2 技术服务期限: 从本合同签订甲方支付首期款并提供全部 资料后起算 120 个工作日,如遇甲方原因、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等情形导致项目进行不顺利,则乙方提交工作成果的日期亦可相应顺延;
2.3 技术服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
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编制技术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20〕95 号)、《关于启动新
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 年-2035 年)编制工作的通知》(xx
资函【2022】587 号)。
2.4 技术服务手段:使用森林资源调查系统、森林资源基础数据采集平台、森林资源信息管理系统等软件进行现地调查和数据分析、统计,并运用以上系统平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且转化金额达到本合同总金额的 14%。
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与文件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 20 日内,须向乙方提供与项目工作相关的资料与文件。具体包括:
2.1 新荣区国土空间规划成果资料;
2.2 林草“十四五”保护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资料;
2.3 上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成果;
2.4 建立林长制资料;
2.5 新荣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资料;
2.6 国土绿化空间适宜性评价成果资料;
2.7 近 10 年林地征占用面积以及每年征占用林地数据;
2.8 交通、水利、电力、旅游等部门的“十四五”规划等。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成果材料
乙方于按照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对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 时间要求提前 15 日向甲方提交成果材料。具体包括:
4.1《新荣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 年)》;
4.2《新荣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 年)说明》;
4.3 新荣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图集;
4.4 新荣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附表;
4.5 新荣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
4.6《新荣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专题研究报告》。
第五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5.1 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资料收集、数据处理、调研 座谈、外业调查、数据建库、编制规划报告和说明书等;
5.2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关于印发〈新一轮林地保 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20〕95 号)、《山西省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细则》
5.3 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甲方组织检查验收;
5.4 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统一要求时间节点, 地点:新荣区。
5.5 甲方负责及时组织技术服务成果资料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乙方以邮寄或将工作成果的扫描件或需确认问题通过电子邮件、对 接人微信、短信发送甲方后 5 日内,甲方向乙方回复认可或没有任何反馈意见,均视为甲方同意该工作成果不做任何修改,认可乙方提交工作成果合格。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6.1 合同金额:贰佰贰拾伍万整;(¥225.0000 万元);
6.2 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甲 方收到发票后 7 日内,支付服务合同金额的 40%的首期款,即大写人民币玖拾万元整(¥90.0000 万元);
第二次支付:乙方向甲方提交最终工作成果后 7 日内,甲方向 乙方支付服务合同余款, 即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xxx整
(¥135.0000 万元)。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 甲方责任
(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项目工作所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
(2)甲方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造成乙方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增付工作报酬。
(3)甲方提供基础数据资料延迟或有误、国家政策和行业相关 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发生变化调整影响工作进度,提交成果时间顺延。
(4)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开展本合同有关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配合和工作便利条件。
(5)甲方负责组织技术服务成果资料的审查、验收、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乙方在交付工作成果中发现的问题,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相关问题未得到解决甲致使项目进程受阻,乙方不负相关责任。
(6)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成果,甲方不得擅自修改、转让或转借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7)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开展工作,同时甲方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与乙方对接,负责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进行不顺利或延期等,乙方不负相关责任且乙方提交工作成果的时间相应顺延。在合同期内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8)甲方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乙方在交付
工作成果中发现的问题,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相关问题未得到解决甲致使项目进程受阻,乙方不负相关责任。
(9)甲方按照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7.2 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开展项目工作和成果编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2)乙方按第四条提交成果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成果材料,超过合同确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3)乙方负责对成果资料出现的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疏漏或错误进行修改或补充,若由于疫情防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则成果交付日期向后顺延。
(4)乙方交付成果资料后,参加有关审查工作,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技术服务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调整补充的内容如超过原定服务范围,甲方需要乙方继续承担服务时,乙方应按实耗工作量另收技术服务费。
(5)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成果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甲方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间终止或解除合同时,乙方未开始开展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开展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本合同约定技术服务费用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费用。
8.2 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每逾
期支付一天应向乙方缴纳该项目应收费用的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也不再提供任何义务,并书面通知甲方。
8.3 甲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仅由于乙方错误造成质量事故或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费用。
8.4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成果材料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缴纳该项目应收费用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且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金额的 10%。
8.5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有关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乙方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8.6 甲方对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若因甲方提供资 料有误造成乙方返工或延迟完成,甲方承担乙方为此增加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如本协议一方遭遇战争、火灾、地震、政府禁令、疫情及经双方认可的其他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等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受影响一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但应立即采取有效手段防止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2 当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事件消除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合作方。若因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天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可解除合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0.1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10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予书面
答复的,视为同意:
(1)因对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2) / 。
10.3 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出现时,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0.4 本合同中约定可单方解除合同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0.5 发生不可抗力 (如协议一方遭遇战争、火灾、地震、政府禁令、疫情及经双方认可的其他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等事件,不能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在配合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劳动安全规定,若发生意外人身事故,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1.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1.3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1.4 本合同一式 八 份,甲方 四 份,乙方 四 份。
11.5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11.6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子邮件、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 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周期内完成工作成果的提交、修改或确认意见的回复。
12.2 双方确定了如下项目对接人员,代理合同双方履行工作成果的提交、修改或确认意见的回复及合同履行相关事宜的意思传达。方式为:电子邮件、特快专递、传真。双方项目对接人按本项约定行为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12.3 甲方、乙方双方确认本合同尾部写明的地址和方式作为本协议项下通知事项以及所涉债务/义务的催收和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审理以及执行阶段法律司法文书)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上述法律文书以本合同写明的任一方式送达到上述任一地址,均视为送达(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送达)。如上述送达地址和方式有变更的,变更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各方并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和方式,如未及时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关责任由该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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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名称:新荣区林业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xxx
电 话:18803521976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名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西
北调查规划院(盖章)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联系地址:xxxxxxx000 x邮政编码:710048
联系人:x x
电 话:13909215799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安金花南
路支行
银行账号:102800212810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