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弘康人寿[2020]定期寿险 002 号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弘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4;2.2;3.1;6.1;8.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3.1
❖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2
❖ 主合同的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 9.4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基本保险金额 2.4 保险期间 3.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豁免保险费申请 3.3 宣告死亡处理 3.4 保险费豁免 3.5 诉讼时效 |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交纳 4.2 宽限期 5.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合同效力中止 6.2 合同效力恢复 7.合同解除和变更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 8.2 如实告知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 9.2 合同效力终止 9.3 未还款项 9.4 适用主合同条款 10.xx |
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弘康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
❶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一、本附加合同由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上。 二、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三、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三、保.单.年.度.(见 10.1)、保.单.周.年.日.(见 10.2)、保.险.费.应.交.日.(见 10.3)均以生效日进行计算。 |
1.3 | 投保年龄 |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4)计算。 |
1.4 | 犹豫期 | 一、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附加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 15 日内(含第 15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 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5)。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2.1.1 |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以内,因非意.外.伤. 害.(见 10.6)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 10.7),本公司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之后 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下一个保险费应交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后续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 本附加合同不豁免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的保险合同(含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但提供保证续保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对于被豁免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或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的,我们只豁免其期交保险费,不予豁免其追加保险费。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主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 ||
2.2 | 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8);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9)、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1)的机.动.车.(见 10.12);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3),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2.3 | 基本保险金额 | x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2.4 | 保险期间 |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
❸ | 保险金的申请 | |
3.1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2 | 豁免保险费申请 |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身故豁免保险费 申请 | 由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 10.14)、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四、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 |
全残豁免保险费申请 | 由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由本公司认可的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三、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资料。 | |
特别注意事项 | 一、委托他人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二、上述申请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 |
3.3 | 宣告死亡处理 |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豁免保险费申请人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还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将以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所确定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三、若被保险人在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您应于知道 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消息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们补交累计豁免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
3.4 | 保险费豁免 | 一、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 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3.5 | 诉讼时效 |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❹ | 保险费的交纳 | |
4.1 | 保险费交纳 | 一、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交日交纳当 期的保险费。 |
4.2 | 宽限期 | 一、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 |
您在保险费应交日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 60 日内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二、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 ||
❺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
❻ |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 |
6.1 | 合同效力中止 | 在主合同中止时,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6.2 | 合同效力恢复 | 一、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经双方协商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二、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
❼ | 合同解除 | |
7.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附加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❽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8.1 | 明确说明 | 一、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8.2 | 如实告知 |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
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 当退还保险费。 五、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
8.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❾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9.1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豁免保险费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豁免;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9.2 | 合同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一、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三、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四、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 五、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
9.3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豁免保险费、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见 10.15)后豁免保险费、退还现金价值和返还保险费。 |
9.4 | 适用主合同条款 |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一、保单贷款; 二、保险费自动垫交; 三、合同内容变更;四、联系方式变更;五、争议处理; 六、您和我们约定的其他条款。 |
❿ | 释义 | |
10.1 | 保单年度 |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
10.2 | 保单周年日 | 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若 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3 | 保险费应交日 | 指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10.4 | 周岁 |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10.5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10.6 | 意外伤害 |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10.7 | 全残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下列残疾项目之一: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 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2); 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 3); 八、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 i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
10.8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0.9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0.10 |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一、没有驾驶证驾驶;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三、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五、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 ||
10.11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二、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
10.12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能合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的四轮及四轮以上轮式车辆。 |
10.13 | 现金价值 | 一般指保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10.14 | 医疗机构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或以上之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上述医院的分院、联合病房或联合病床,精神病院,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 |
10.15 | 利息 | 指保单贷款和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保单贷款或补交保险费的数额、经过天数和利率按日复利方式计算。利率将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公司自身资金成本及风险管控能力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