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境外旅行附加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险或健康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意外遭受下列事故导致损坏或遗失的,被保险人应立即通过保险人提供的 24 小时救援电话向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报告。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遭受第三方犯罪行为、交通事故、火灾、
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或地震;
(二)处于第三方运输机构、酒店、行李存放处保管下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意外遭受损坏或遗失,且能提供该保管方对事实的书面说明文件;
(三)处于停泊状态的机动车辆或其带锁后备箱内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被盗窃,但前提条件是:(1)该机动车辆和后备箱均已上锁;(2)被盗窃的时间是在上午 6 时至晚上 10时之间。
对于遗失或毁灭的行李物品,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该物品的实际价值;
对于损坏的行李物品,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实际修复费用或实际价值之较低者; 对于照片、胶片、视频、音频、数据,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数据载体的材料价值;对于旅行证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重新补办相同证件的费用。
责任免除第三条 下列各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一)眼镜、隐形眼镜、假牙、义肢、助听器;
(二)现金、证券、票据、软件、数据、文件资料;
(三)间接损失,罚金;
(四)托运行李中的录像、摄影、照相器材及其相关附件、珠宝首饰;
(五)运动设备及其附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遭到损坏。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四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于保险单上载明,其中,对于被保险人随身行李
中携带的录像、摄影、照相器材及其相关附件、珠宝首饰,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的 50%;对于旅游xxx、礼品,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保险金额的 10%。
被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中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损失应自行承担的免赔额为人民币
400 元。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来保障自身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的安全。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或旅行证件被盗窃时,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报告,提交遗失物品
的清单,要求警方出具书面证明文件,并提交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当地警方
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寄存于第三方运输机构、酒店、行李寄存处的行李物品和旅行证件遭受损坏或遗失的,被保险人还应当立即向该保管方报告,要求其出具对事实的书面说明,并提交给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无法提供该保管方出具的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损坏或遗失的物品清单、物品购买发票原件或其它有效的购货凭证;
(五)重新补办旅行证件的费用单据原件;
(六)当地警方的报案证明;保管方的书面说明文件(如果适用的情况下);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七条 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从其它保险下获得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相同的保障,对于被保险人已从其它保险获得的赔偿,保险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第八条
【行李物品】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旅行而携带的行李箱及置于其内的个人生活必需品、旅行证件、运动设备、旅游xxx、礼品。
【旅行证件】包括护照或其它形式的合法旅行证件。
【实际价值】是指该物品的购买价格减去可以代表该物品的使用情况的折旧金额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