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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宠物责任保险条款
报备文件编号:英大财险〔2019〕493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凡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豢养动物的条件,并领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宠物准养许可证件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地区范围内,由于被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宠物的袭击、嘶咬直接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
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代表、及其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非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准养许可证件和动物健康免疫证载明的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的宠物咬伤、咬死其它宠物引起的赔偿责任;
(七)由于第三者自己的过错导致被保险人的宠物对其造成人身伤亡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未按期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的宠物直接或间接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九)被保险人违反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豢养宠物的管理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
失;
(十)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
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第五条 本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组成。具体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六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
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宠物登记证或动物健康免疫证实效,所养宠物丢失等情形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及电话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情形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二)事故情况说明;
(三)第三者的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及单证、诊断证明、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四)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经保险人事先认可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
(五)宠物准养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及年检证明;
(六)第三者财产损失清单及原始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财产价值的单据原件;
(七)被保险人、受害第三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被保险人赔偿支付证明;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按照各分项限额分别计算,不得超过各分项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