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大唐財務擬向本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而言,由於貸款服務乃按照正常商業條 款(或對本集團而言更佳的商業條 款)訂 立,且本集團不會就 貸款服務而抵押任何資產,故根據上市規則,貸款服務構成由關連人 士為本集團利益提供的財務資助,並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 條,貸款服務可獲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 就因本公告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 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公告
主要交易及持續關連交易 續訂金融服務協議
續訂金融服務協議
茲提述於2011 年8 月31 日,本公司與大唐財務訂立金融服務協議,協議 有效期自2011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於2014 年1 月20 日,本公司與大唐財務訂立金融服務協 議,協議有效期 自2014 年1 月20 日起至 2014 年12 月31 日止。於2015 年3 月27 日,本公司與大唐財務訂立金融服 務協議,協議有效期自2015 年3 月27 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董事會欣 然宣佈本公司與大唐財務於2017 年5 月12 日續訂金融服務協議,協議有 效期自2018 年1 月1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為期三年。據此,大唐財 務同意根據新金融服務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向本集團提供貸款服務、存款服務及其他金融服務。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由於大唐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約65.61% 的已發行股 本,其為上市規則定義下的控股股東,故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大唐 財務為大唐的非全資附屬公司,故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項下本公司的持 續關連交易。
就大唐財務擬向本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而言,由於貸款服務乃按照正常商業條 款(或對本集團而言更佳的商業條 款)訂 立,且本集團不會就 貸款服務而抵押任何資產,故根據上市規則,貸款服務構成由關連人 士為本集團利益提供的財務資助,並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 條,貸款服務可獲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就大唐財務擬向本集團提供的存款服務而言,由於存款服務所適用的一項或多項百分比 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超 逾5%,故存款服務 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 准的規定。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1 條之相關規定,在本公司 下一年度刊發的年度報告及賬目內披露有關詳情。
此外,由於存款服務所適用的一項或多項百分比率超過25%但低於75%,故存款服務構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 章項下有關 申報、公告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就大唐財務擬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而言,由於其他金融服務所適用的各項百分比率均低於上市規則第14A.76 條所載的最低豁免水平,因此,大唐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獲豁免遵守上市規 則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若新金融服務 協議項下大唐財務擬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之交易金額超過 有關豁免水平,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4A 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董事會及獨立股東的批准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 為,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 交易乃按本公司日常及一般業務中正常商業條款進行,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本公司董事xxx x x(已 於2017 年 4 月18 日離任)、xxx xx、xxxxx及xxxxx為關連董事,已在董事會會議就審議及通過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 易之決議案放棄投票。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董事於該等交易中擁 有任何重大權益。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告成立,以就有關交易向獨立股東提出意見;xxxx將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財務顧問,就同一事項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股東週年大會
x公司將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以審議及批准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一份載 有(其中包 括)獨立董事委員會函 件、獨立財務 顧問意見,連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的通函預期在本公告發佈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根據上市規則寄發予股東。
xxx於2011 年8 月31 日,本公司與大唐財務訂立金融服務協議,協議有 效期自2011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於2014 年1 月20 日,本公司與 大唐財務訂立金融服務協議,協議有效期自2014 年1 月20 日起至2014 年12月31 日 止。於2015 年3 月27 日,本公司與大唐財務訂立金融服務協 議,協議有效期自2015 年3 月27 日起至2017 年12 月31 日止。董事會欣然宣佈本公 司與大唐財務於2017 年5 月12 日續訂金融服務協議,協議有效期自2018 年 1 月1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為期三年。據此,大唐財務同意根據新金 融服務協議之條款及條件,向本集團提供貸款服務、存款服務及其他金 融服務。
1. 新金融服務協議的主要內容
鑒於本公司與大唐財務於2015 年3 月27 日簽署的金融服務協議及其年 度上限將於2017 年12 月31 日到期,本公司與大唐財務於2017 年5 月12日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新金融服務協議的主要條款如下:
日期: 2017 年5 月12 日
訂約方: 大唐財 務(服務供應 商)本集 團(服務接受 方)
協議期限: 自2018 年1 月1 日起至2020 年12 月31 日止
交易性質: 大唐財務擬向本集團提供的服務包括貸款 服務、集團內轉賬及結算服務、協助實現交 易款項的收付、票據承兌及貼現服務、存款 服務、融資租賃、投融資諮詢服務、金融諮 詢及培訓服務、為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提供 承銷服務、信用簽證服務以及保險代理服 務。大唐財務應確保其資金管理系統穩定 運行、保障資金安全以及控制信貸風險,從而滿足本集團的支付需求。
服務範圍: | (1) | 貸款服務; | |
(2) | 存款服務;及 | ||
(3) | 除貸款服務及存款服務外,大唐財務或 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主要包 | ||
括集團內轉賬及結算服務、協助實現交 | |||
易款項的收付、票據承兌及貼現服務、 | |||
融資租賃、投融資諮詢服務、金融諮詢 | |||
及培訓服務、債券發行包銷服務、信用 | |||
簽證服務及保險代理服 務(「其 他 金 融 | |||
服務」)。 | |||
2. | 定價政策 |
大唐財務已承諾根據下列定價政策向本集團提供上述金融服務:
(1) 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浮息存款利率區間內,且經參考中國人 民銀行公佈的存款基準利率,大唐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存款利 率不得低於獨立的中國境內商業銀行所提供的同等存款利率;
(2) 在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浮息貸款利率區間內,且經參考中國人 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大唐財務向本集團授予的貸款利 率不得高於獨立的中國境內商業銀行所收取的同等貸款利率;及
(3) 大唐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所收取的費用不得高於獨立的中國境內商業銀行就同樣或類似類型服務所收取的費率。
3. 建議年度上限及釐定基準
貸款服務
鑒於大唐財務擬向本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乃按照正常商業條 款(或對本集團而言更佳的商業條款訂立),本集團不會就貸款服務抵押任 何資產,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 條,貸款服務可獲豁免遵守有關申 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大唐財務將授予本集團 於截 至2018 年12 月31 日、2019 年12 月31 日 及2020 年12 月31 日止三個年 度每年人民幣40 億元的綜合授信額度。
存款服務
根 據2014 年1 月20 日 及2015 年3 月27 日本公司與大唐財務訂立的金融 服務協議,截至2014 年12 月31 日、2015 年12 月31 日及2016 年12 月31 日止 三個年度及截至2017 年4 月30 日止四個月,本集團在大唐財務公司的 日最高存款餘額分別約為人民幣4.30 億元、人民幣8.69 億元、人民幣
8.18 億元及人民幣4.30 億元。
由於本公司業務增長及對金融服務需求的增加,本公司建議將截至 2018 年12 月31 日、2019 年12 月31 日 及2020 年12 月31 日止三個年度每年 在大唐財務的日最高存款餘額定為人民幣20 億元,當中已考慮:
(1)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及2016 年12 月31 日止兩個年度,本集團在大 x財務的日最高存款額度;
(2)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及2016 年12 月31 日止兩個年度,本集團的現 金及現金等價物及應收賬款及應收票據;
(3) 本公司一年中的日最高存款餘額一般發生在最後一個季度;
(4) 本集團為加強資金的集中管理,並監督資金的使用用途,繼續通 過大唐財務推 出「資金 池」平 台,聚集本集團的資金,利用本集團 各成員公司資金收支由於時間上的差異所形成的頭寸,在本集 團內部發放貸款,以支持本集團發展;
(5) 本集團在大唐財務發生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費用由大唐財務 承擔;及
(6) 在協議有效期內,如發行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及非公開定 向債務融資工具等,也將提高本公司在大唐財務的日最高存款 餘額。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 為,上述與存款服務相關的建議存款 上限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其他金融服務
x公司預期,本集團就其他金融服務應付大唐財務的費用總額所適 用的各項百分比率均低於上市規則第14A.76 條所載的最低豁免水平。若新金融服務協議項下大唐財務擬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之 交易金額超過有關豁免水平,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 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4. 進行新金融服務協議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通過與大唐財務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本公司能夠獲取較市場利率 更低的貸款和其他融資服務,有助於提高本公司資金整體運作水平,增強本集團對外融資的議價能力。訂立新金融服務協議亦有利本公 司獲取較市場利率更高的存款利率,並可享有零利率的支付結算服 務,有助於增加存款利息收入並節約電子結算成本。由於本集團與 大唐財務有長期合作關係,本集團預期將受益於大唐財務對本集團 的行業及經營的熟稔程度。通過多年的合作,大唐財務對本集團的 資本結構、業務經營、籌資需求、現金流量模式、現金管理及本集團 的整個財務管理系統十分熟悉,這有利於其能向本集團提供比獨立 的中國境內商業銀行更為適宜、有效及靈活的服務。
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 為,由於該等交易過往及日後均有利 於本公司業務的經營及發展,故繼續進行持續關連交易對本公司有 利。此外,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相 信,該等交易將繼續一直按 x公司日常及一般業務中正常商業條款或不遜於獨立第三方向本公 司提供的條款進行,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5.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由於大唐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約65.61% 的已發行 股本,其為上市規則定義下的控股股東,故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大唐財務為大唐的非全資附屬公司,故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上市規則項下本公 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貸款服務
就大唐財務擬向本集團提供的貸款服務而言,由於貸款服務乃按照 正常商業條 款(或對本集團而言更佳的商業條 款)訂 立,且本集團不 會就貸款服務而抵押任何資產,故根據上市規則,貸款服務構成由 關連人士為本集團利益提供的財務資助,並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條,貸款服務可獲豁免遵守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 准的規定。
存款服務
就大唐財務擬向本集團提供的存款服務而言,由於存款服務所適用 的一項或多項百分比率超逾5%,故存款服務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本公司將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71 條之相關規定,在本公司下一年度刊發的年度報告及賬目內披露有關詳情。
此外,由於存款服務所適用的一項或多項百分比率超過25% 但低於 75%,故存款服務構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 章項 下有關申報、公告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其他金融服務
就大唐財務擬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而言,由於其他金融服 務所適用的各項百分比率均低於上市規則第14A.76 條所載的最低豁 免水平,因此,大唐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獲豁免遵守 上市規則有關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若新金 融服務協議項下大唐財務擬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之交易金 額超過有關豁免水平,本公司將遵守上市規則 第14A 章項下有關申 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6. 內部控制程序和企業管治措施
貸款服務
x公司已採取有關貸款服務的內部控制程序,如(其中包 括)本公司 將於融資前的一段特定時間著手物色獨立的中國境內商業銀行,查詢融資成本,並根據商議過程中各獨立的中國境內商業銀行所提供 的優惠條件、利率及融資程序進行綜合比較,以確定最佳選擇,保證 x公司融資最符合成本效益。
存款服務
x公司已採納有關存款服務的內部控制及監控程序,包括:
(1) 與大唐財務訂立任何存款安排前,本公司將與大唐財務就存款 服務的存款利率進行公平磋商,該等存款利率應:(1) 參考並不 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屆時同期同種類存款基準利率,如該等存款 基準利率發生變動,大唐財務擬支付的存款利率將參考並不低 於該等存款基準利率;及(2) 參考並不低於其他至少四個獨立的 中國境內商業銀行在正常商業交易情況下,就提供同種類存款 服務的存款利率。本公司將以此確保存款服務的存款利率將不 遜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種類存款利率及其他四個獨立的中國境內商業銀行的同期同種類存款利率;
倘於收到顯示大唐財務提供的存款利率的存款證時,本公司注 意到大唐財務提供的存款利率低於中國人民銀行提供的當時協定存款利率時,本公司將要求大唐財務提供本公司利息部分的 差額;
(2) 本公司的財務部門將每日監控存款服務,以確保將不會超出建 議年度上限;及
(3) 本公司的財務部門將每月向本公司管理層匯報與大唐財務訂立的存款安排的進展。
7. 資金風險控制措施
(1) 大唐財務將確保資金管理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大唐財務資金 管理信息系統全部通過與商業銀行網上銀行接口的安全測試,達到國內商業銀行安全等級標準,並全部採用CA 安全證書認證 模式,以保障本集團資金安全;
(2) 大唐財務將保證嚴格按照中國銀監會頒佈的財務公司風險監控監測指標規範運作,資本充足率、同業拆入比例、流動性比例等 主要的監管指標也將符合中國銀監會的要求;及
(3) 本集團的資金結 餘(扣除用作委託貸款項及大唐財務向本集團提 供的貸款之後)將以同業存款存入一家或多家商業銀 行。
8. 董事會意見
經考慮以上定價政策、建議年度上限的釐定基準及進行新金融服務 協議交易的理由及裨益,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 為,新金融服 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乃按本公司日常及一般業務中正常商 業條款進行,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本公司 董事xxx x x(已 於2017 年4 月18 日離任)、xxxx x、xxxx x及xxxxx為關連董事,已在董事會會議就審議及通過新金融 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之決議案放棄投票。除上文所披露 者外,概無董事於該等交易中擁有任何重大權益。
9. 獨立股東的批准及股東週年大會
由於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待獨立股東批准,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告成立,以就有關交 易向獨立股東提出意見;xx資本將獲委任為本公司獨立財務顧問,就同一事項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鑒於大唐於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中擁有重大權 益,大唐及其附屬公 司(於 x公告日期,合計擁有本公司約65.61% 已發行總股本的權益)及大唐及其附屬公司的聯繫人須就本公司將於 股東週年大會上提呈以批准該等交易的決議案放棄投票。於本公告 日期,就董事所知、所悉及確信,除本公告所披露者外,概無其他股 東須就任何決議案放棄投票。
本公司將召開股東週年大會,以審議及批准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 下擬進行的交易。一份載 有(其中包 括)獨立董事委員會函 件、獨立財 務顧問意見,連同召開股東週年大會通告的通函預期在本公告發佈 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根據上市規則寄發予股東。
10. 一般資料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x公司是一間於2004 年9 月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風電 裝機容量角度,本公司是中國領先的可再生能源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風電等新能源的開發、投資、建設與管理;低碳技術的研發、應用 與推廣;新能源相關設備的研製、銷售、檢測與維修;電力生產;境內外電力工程設計、施工安裝、檢修與維護;新能源設備與技術的進 出口服務;對外投資;與新能源業務相關的諮詢服務;房屋出租等。
有關大唐財務的資料
大唐財務是一間於2005 年5 月在中國註冊成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大唐財務主要從事辦理財務顧問、信用簽證及相關的諮詢、代理業務;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經批准的保險代理業務;對成 員單位提供擔保;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對成 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 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的設計;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對成員單位辦 理貸款及融資租賃;從事同業拆借;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承銷 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有價證券投資等業 務。
11.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下列含義: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董事會」 | 指 | x公司董事會 |
「大唐」 | 指 | xxxxxxx x,xxxxxxxx |
xx,x本公司控股股東 | ||
「中國銀監會」 | 指 |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本公司」 | 指 | 中國大唐集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一 |
家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 股於聯交所上市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持續關連交易」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控股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大唐財務」 | 指 | 中國大唐集團財務有限公 司,於中國成 |
立並為大唐直接持股64.5% 之附屬公司 |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本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不時之附屬公司 |
「獨立董事委員會」 | 指 | 由獨立非執行董事xxxx x、xxx |
先生及xxx先生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 | ||
會 | ||
「獨立財務顧問」或 | 指 | 嘉林資本有限公司,根 據《證券及期貨條 |
「嘉林資本」 | 例》可從事 第6 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 見)受 規管活動的持牌法 團,將成為獨立財務 | |
顧問以就新金融服務協議及其項下擬進 | ||
行的存款服務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 | ||
股東提供意見 | ||
「獨立股東」 | 指 | 毋須於股東週年大會就有關決議案放棄 |
投票的股東 |
「H 股」 | 指 | x公司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00 元的境外上 市外資股,於聯交所上市 |
「上市規則」 | 指 |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新金融服務協議」 | 指 | 大唐財務與本公司於2017 年5 月12 日訂立 的金融服務協議 |
「人民銀行」 | 指 | 中國人民銀行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人民幣」 | 指 |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
「證券及期貨條例」 | 指 | 香港法例第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 例》 |
「股東」 | 指 | x公司股份持有人 |
「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附屬公司」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所賦予之涵義 |
「%」 | 指 | 百分比 |
xxxx,0000 年5 月12 日
承董事會命
中國大唐集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xx
聯席公司秘書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為xxxxx及xxxxx;非執行 董事為xxxxx、xxxxx、xxxxx及xxx先生;及獨立非 執行董事為xxxxx、xxx先生及xxxxx。
*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