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2019)7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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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金属产品订单销售协议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柜面签约客户:您在业务凭证上签字即表明您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中国农业银 行已依法向您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中国农业 银行应您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您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本协议自客户和中国农业银行在业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超级柜台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在超级柜台界面或者在柜外清设备进行点击“确定”或“同意”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掌上银行和网上银行签约客户: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您勾选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点击 “确定”或“提交”等操作,即表示您作为我行客户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协议内容和含义,愿意遵守本协议,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本协议生效。
甲方(客户)与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即发票上载明的销售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贵金属产品订单销售是指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按照乙方业务系统确认交易时的乙方报价,与乙方约定订购贵金属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及收货方式等内容,向乙方订购贵金属产品的业务模式。
第二条 业务规则
2.1 甲方订购贵金属产品,应向乙方明确订购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及收货方式等内容。甲方订购贵金属产品的种类、单价、总金额、收货方式等,甲方在柜面进行签约的,以双方签章确认的交易凭证为准;在超级柜台、掌上银行和网上银行签约的,以乙方系统记录为准。
2.2 甲方应按照订购产品种类、规格、数量全额支付订单款项。
2.3 甲方知悉:因贵金属产品特殊性,甲方付款成功并经乙方确认后,甲方不可要求撤销交易。
2.4 甲方可在指定网点自提或通过第三方物流服务商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收货,乙方应根据约定进行产品调拨或寄送。
2.5 对于产品的收货方式及确认收货事宜,甲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
2.5.1 如甲方选择到指定网点自提的,货到后,乙方应及时以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甲方提货,甲方应在乙方通知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本人农行借记卡到甲方指定网点办理提货。贵金属产品到货时间受提供贵金属的第三方企业的加工条件、天气、
物流条件等因素影响,具体到货时间甲方可向指定提货网点咨询。
甲方在指定网点提货时,应当在离柜前对贵金属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贵金属产品外观及产品包装情况等进行核查;若出现种类、规格、数量与订单不符,贵金属产品外观瑕疵,或产品包装破损、变形等问题,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产品。甲方离柜后,视为甲方对产品确认收货。
2.5.2 如甲方选择通过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寄送至指定收货地址的,因贵金属产品为贵重物品,为保障甲方权益,甲方必须填写指定收货人真实姓名。
指定收货人收货时应配合第三方物流服务商核验身份(例如,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提供校验码信息等),并在确认外置透明密封袋和产品外部包装完好后再进行验货。如有外置透明密封袋破损,或产品外部包装被挤压变形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并要求乙方重新发货;如确认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可进行进一步验货。
部分产品使用内置透明防伪袋,内置透明防伪袋是界定第三方物流服务商、供应商及甲方责任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在不破坏内置透明防伪袋的情况下进行验货。指定收货人对贵金属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贵金属产品外观及产品内部包装情况等确认无误后应当签收,签收即代表甲方确认收货。若验收时发现产品种类、规格、数量与订单不符,贵金属产品外观瑕疵,或产品内部包装破损等情况的,甲方有权拒绝签收,并要求乙方重新发货。
甲方应在签收后通过乙方掌上银行或柜台向乙方反馈收货信息。若甲方未在 7 个自然日内向乙方反馈收货信息,乙方将默认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反馈的妥投信息真实。
2.6 确认收货是指甲方确认收到的产品种类、规格、数量等情况与其所订购的产品一致,且贵金属产品外观及产品包装完好。甲方拒绝确认收货的,可要求乙方重新发货或调拨至原指定提货网点。确认收货后,甲方以产品的种类、规格、数量等与订单不符或产品外观有瑕疵、产品包装破损等情形为由要求退换货的,乙方不予受理。
2.7 甲方同意,因贵金属产品的特殊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确认收货后不可要求退换货或退款。
甲方确认收货后,如发现贵金属重量和成色的质量问题,请于确认收货后 30 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出质量投诉。乙方初步认定后,将配合甲方向相关供应商或加工服务商申请包括换货在内的售后服务。甲方如对供应商或服务商对重量和成色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到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质量仲裁检测。如该中心的检测结果与供应商或服务商的认定结果不一致,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由甲方承担。
甲方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妥善保管问题产品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甲方保管不善,加重产品毁损或影响乙方后续正常处置的,乙方及相关供应商、加工服务商有权拒绝为甲方提供换货等售后服务。
2.8 贵金属纪念币产品特殊规则:贵金属纪念币属于国家法定货币,发行量有限。甲方订单购买贵金属纪念币时,乙方需向纪念币发售机构申购成功后方可确认。乙方确认贵金属纪念币申购成功的,甲方贵金属纪念币订单生效;若申购失败的,甲方订单不生效,且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将按照甲方申购数量、价格退还相应款项。
2.9 自甲方实际收到货物时,该贵金属产品的所有权、毁损和灭失的风险一并转移至甲
方。
2.10 关于产品收货异常情况下的处理规则,甲方已知悉并同意:
2.10.1 若甲方选择在指定提货网点自提的,甲方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超过本协议约定的
提货期仍未到指定网点办理提货的,乙方有权按照订单交易金额的 0.1‰/天收取违约金。保管期间,xxxx保管责任。如甲方主张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延迟提货的,需提供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应证明。
甲方超过一年未提货的,乙方有权在一年期限届满后任一日将贵金属产品按照贵金属原料市场价格变现,变现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违约金,剩余款项存入甲方在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或向公证机关提存。贵金属变现价格以变现当日农业银行同类贵金属挂牌回购价格为准;农业银行无相应品种回购价格的,变现价格参照变现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应品种现货开盘价执行。
2.10.2 若甲方选择寄送至指定收货地址的,因甲方指定收货地址不详、错误或者无法取得联系导致配送延迟或无法配送的,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正确收货地址及联系方式,并承担乙方因此增加的相关费用。
甲方同意:对采用指定收货地址寄送的,因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签的,乙方有权终止配送,相关产品由乙方择地暂存 60 天,暂存期内以订单交易金额的 0.1‰/天计算违约金。在 60 天暂存期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 1 次配送,相关配送费用及暂存期内的违约金由甲方承担,
配送费用由乙方代相关供应商或加工服务商收取。超过 60 天暂存期的,乙方有权不再安排
配送,并可在 60 天期限届满后任一日对相关产品按照贵金属原料市场价格变现处置。变现所得价款由乙方扣除违约金后,剩余款项存入甲方在农业银行开立的账户或向公证机关提存。贵金属变现价格以变现当日农业银行同类贵金属挂牌回购价格为准;农业银行无相应品种回购价格的,变现价格参照变现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应品种现货开盘价执行。
第三条 重要提示
3.1 甲方应保证办理贵金属产品订单业务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否则由此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3.2 甲方充分了解并接受:
受国际政治、经济因素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发生波动。贵金属产品价格在本协议签订当天的不同时点可能存在差异,甲方购买时的价格与提货时的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贵金属产品订单经乙方确认生效后,贵金属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得以价格下跌等原因主张此前交易无效。
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货或拒绝签收的,乙方有权按约定对未提产品或拒收产品进行处置。甲方知悉,由于各类产品可变现残值不同,部分产品(如设计、工艺、包装复杂的产品)可变现残值可能较购买价格差异较大。甲方已充分认识到此项业务所蕴涵的风险,根据自身判断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购买贵金属产品并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四条 服务价格、增值税及发票
4.1 甲方向乙方订购贵金属,乙方不收取服务费用。本协议项下农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农业银行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4.2 农业银行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
票。
4.3 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农业银行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
4.4 甲方确认收货后,可在交易凭证所示订单成立时间后 360 日之内,要求乙方为其开具发票。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4.5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4.6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
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五条 客户信息保护
5.1 甲方授权农业银行可基于业务办理、履行合同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收货信息等)。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农业银行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
5.2 对甲方选择寄送至指定收货地址的,为实现产品顺利配送,甲方授权农业银行可将用于产品寄送的甲方交易信息、收货信息(含指定收货人信息)提供给相应物流服务商或具有物流配送能力的供应商、加工服务商,农业银行承诺选择具备配送业务资质的物流服务商,并要求其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措施。
5.3 甲方指定收货人为第三人的,甲方应保证已取得指定收货人的授权和同意,将指定收货人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电话、地址、邮编等)提供给农业银行用于寄送贵金属产品,农业银行可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指定收货人上述信息。
5.4 对甲方申请售后服务的,甲方授权农业银行可根据售后服务的需要将甲方身份信息、交易信息、收货信息提供给相应的供应商或加工服务商,农业银行承诺将要求供应商或加工服务商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措施。
5.5 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收集、使用甲方(及其指定收货人)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及其指定收货人)信息。不泄露、篡改甲方(及其指定收货人)信息,不非法向他人提供甲方(及其指定收货人)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甲方(及其指定收货人)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甲方(及其指定收货人)信息。
第六条 协议变更或解除
农业银行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不影响已成交订单的效力;甲方如签署新的订单的,视同甲方同意该等变更。各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七条 其他约定
7.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商业惯例。本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7.2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甲方声明: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我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