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別 160元基本組 基本普及組 基本普及組+超值A組 基本普及組+超值B組 基本普及組+超值A、B組 收費(新台幣) 160元/月 450元/月 550元/月 550元/月 600元/月
有線電視收視服務契約 寬頻服務契約
茲因有線電視數位視訊服務訂戶(下稱甲方)與新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雙方同意就乙方提供甲方收視、收聽及使用有線電視數位視訊服務,特訂立本契約,以下條款業經甲方攜回審閱完畢(審閱期間至少三日),約定條件如下:
壹、收視服務基本約款
第一條(契約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間同數位視訊曁寬頻服務申裝書正面所載之合約期間所示,若前述契約期間與甲方實際接受寬頻服務之期間不一致者,實際契約期間計算,則自甲方實際申裝寬頻服務之日起算至本合約終止之日止。
第二條(繳費項目、金額及收費方式)
一、乙方之基本收視費用:依市府公告之收視費用為主。如每期繳費單正面所載。
組別 | 160元基本組 | 基本普及組 | 基本普及組+超值A組 | 基本普及組+超值B組 | 基本普及組+超值A、B組 |
收費(新台幣) | 160元/月 | 450元/月 | 550元/月 | 550元/月 | 600元/月 |
乙方提供甲方下列繳費方式:當月繳/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先看後付限當月繳(季繳折扣三十元,半年繳折扣九十元,年繳折扣兩百四十元。)
二、主機裝機費:於主機裝置完成時收取五百元。
三、單一分機裝機費:於裝置主機同時設置者免裝置費;之後設置者為三百元。四、移機費:室內者,每機三百元;室外者,每機五百元。
五、復機費:經乙方拆機後,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本條第二項約定收費;在契約終止三個月內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依本約第九條第三項約定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六、未約定收費方式者,視同採當月繳,繳費方式得由甲乙雙方協商之,不足月者每日收視費用以每月收視費用三十分之一計算。約定之收費方式,甲方向乙方要求變更時,乙方不得拒絕。
七、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經核定之收視費用如有調整,甲方仍依本條第一項約定之應繳費用繳付。但如約定之應繳費用高於核定之(最高)收視費用時,依核定之(最高)收視費用繳付。
第三條(契約期滿)
契約期滿,xxx繼續提供有線電視服務並提出續約之要約,甲方未於七日內表示反對,仍繼續收視、收聽者
,本契約自動展延。展延後之契約條件如有變更,變更後之契約條件有利於甲方者,適用變更後之契約條件。
第四條(頻道)
一、乙方應將經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頻道總數(不包括購物頻道及頻道總表專用頻道,詳如乙方提供之收視頻道表)、名稱及增減等異動情形,併同授權契約到期日專用頻道、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及營業場所公告,並以書面或其他足讓甲方知悉之方式通知甲方,該等公告及通知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變更時亦同。
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減少播送之頻道數,致乙方提供之基本頻道總數未達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之基本頻道總數,乙方應減收當月收視費用或為其他方式之賠償;如乙方所提供之服務未達主管機關核定當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所申報之預定基本頻道數三分之二,並達十日以上時,即應免除當月之收視費用。
三、乙方應完整播送各頻道之節目與廣告,不得變更其形式與內容。但因公共利益或法令所規定者,不在此限
。乙方若有違反,應減收當日收視費用(日收視費用指月收視費用之三十分之一)。
四、乙方得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備查之營運計畫內容更換、調整或停止播送頻道,但應於五日前以書面
、其他足讓甲方知悉之方式或連續五日於該頻道中以播送之方式(指連續五日於該頻道播出時間內每小時播送一次)通知甲方。
五、乙方違反前項約定時,應減收當月五日之收視費用或展延五日之收視、收聽及使用。
第五條(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一)
乙方擬暫停或終止營業時,應於三個月前通知甲方。乙方未盡通知義務時,應賠償甲方一個月收視費用。
第六條(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二)
本契約於乙方受停播、廢止或撤銷經營許可確定、沒入等處分終止而致甲方收視、收聽權益產生損害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收視費用。
第七條(訂戶申訴方式)
乙方訂戶服務中心地址為:xxxxxxxxx000x00x,xxxxxxxxx:0000-000-000、傳真號碼為:(00)000-0000,並指派專人處理申訴案件。
第八條(施工及維修)
一、乙方之有線電視纜線及相關器材得通過甲方建築物之外牆,乙方保證施工之安全、整齊與美觀。若甲方因施工受有直接損害,乙方願依實際損失賠償。
二、甲方發生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狀況,乙方於接獲甲方維修通知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到府維修。但經雙方同意另行約定者,不在此限。
三、倘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無法於前項期限內到府維修,乙方應於前述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事由結束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四、乙方xxxxxxxxxxxx,x方應按日減少日收視費用及機上盒租金;如逾到府維修時間十日以上始行修復時,乙方應免除當月收視費用及機上盒租金。
五、如無法收視或收視不良係由甲方所造成者,乙方得請求甲方給付必要器材費用及服務費用(服務費用半日最多不得超過三百元,一日最多不得超過六百元)。
六、若甲方自行加裝分機而有訊號減弱、畫面閃動而無法正常收視之情事時,乙方不負任何維護責任。
第九條(契約申請、異動、終止及通知)
一、甲方申請有線電視服務應提供足資辨識個人身分之基本資料,並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供乙方核對確認(甲方為法人或商號時,於申請書上加蓋公司或商號大小章)。
二、甲方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或其他足讓乙方知悉之方式通知乙方異動或終止契約,並出示足資辨識個人身分之基本資料供乙方核對,經乙方確認無誤後為之。
三、甲方委託代理人申請、異動或終止契約時,代理人除應出示甲方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外,該代理人亦應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合法授權資料供乙方核對。
四、乙方不得以甲方或代理人不留存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而拒絕甲方或代理人之申請、異動或終止契約。 五、乙方於甲方有下列情形時,得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或其他足讓甲方知悉之方式通知甲方於七日內改正
,屆期仍未改正者,乙方得終止契約,如有損害,並得另行請求:
(一)甲方未依期限繳交費用。
(二)未經乙方同意,甲方自行私接分機或使他人私接、分接,以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時。
六、甲方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乙方之任何設備發生損害時,乙方除得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七、甲方辦理終止契約後,乙方應派員或委託第三人取回機上盒及相關配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甲方亦得自行將機上盒及相關配件送至乙方所指定之地點。乙方派員或委託第三人取回之方式及約定條件,乙方應事前向甲方告知說明。
第十條(預付費用之返還)
契約終止後,乙方向甲方預收之費用未屆期者,應於終止日起十五日內無息返還之;逾時未返還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其利息。
第十一條(契約終止後設備之拆除)
除甲方拒絕乙方進行拆除外,乙方應於契約終止後一個月內將分接點至甲方建物引進線等線纜及相關設備拆除
申請使用高雄大大新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所提供之寬頻服務,特訂立本契約,以下條款經訂戶(以下簡稱『甲方』)審閱,約定條件如下:
壹、寬頻服務基本約款
第一條(契約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間同數位視訊曁寬頻服務申裝書正面所載之合約期間所示,若前述契約期間與甲方實際接受寬頻服務之期間不一致者,實際契約期間計算,則自甲方實際申裝寬頻服務之日起算至本合約終止之日止。
第二條(收費)
1.繳費方式:本公司費用均採預繳制,於便利商店代收、自動扣繳、ATM提款機轉帳或大大寬頻行動客服APP等繳費方式,訂定每月之月底為繳款截止日。
2.費用:如數位視訊暨寬頻服務申裝書資費方案所示,使用滿一週未滿一個月依一個月計算。甲方如欲變更資費方案者應按乙方程序辦理,於當月二十日之前提出申請並於次月生效。
3.延遲付費:若甲方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納應繳費用時,乙方應先催告甲方於七日內繳清欠款,甲方屆期仍未繳清者,乙方得逕行終止合約並請求違約金。甲方於繳清所有費用後應檢附繳費證明通知乙方,乙方於收到通知日起兩個工作天後重新恢復甲方之使用權限。
4.費用變更:寬頻服務相關費用變更時,乙方將於變更日期一個月前以書面或簡訊通知甲方,若甲方不同意變更後費用時,則應於新費用生效10天前以書面通知乙方停止其服務,並繳清相關費用;若未於期限內通知甲方,新費用生效日起之一切服務均依新費率計算之,且甲方有依新費率支付費用之義務。 5.額外費用:除上述網路服務費外,甲方與第三人間任何網路上之購買、訂閱等一切商務行為所產生之費用及責任,均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概不負責。
第三條 除上開第二條第四款有關費用變更之規定外,甲方同意乙方得隨時變更或修正服務項目及約定條款,甲方可至乙方之官方網站查詢。若甲方不同意時,則應於變更或修正生效日十天前以書面通知乙方停止其服務,否則視為同意。
第四條(安裝寬頻必要設備)甲方同意於本公司履行本契約之必要範圍內,得無償利用甲方之土地、建物、管道設施等佈設纜線或各項設備已順利提供本服務。
第五條(進入許可) 甲方同意乙方服務人員得因安裝、設定、使用、檢查、維修、變更、遷移或取消寬頻服務,自申請之日起三天內進入甲方指定地點進行上述及其他必要行為,但所有行為皆必須在甲方同意之時間內進行。
第六條(重置或變更設備) 甲方不得自行重新裝置或變更有關寬頻服務之任何設備,但甲方得要求乙方服務人員於甲方同意之合理時間內,於指定地點重新裝置或變更設備,包含遷移設備之設置地點,但甲方須支付一切相關費用。
第七條(備份需要) 甲方瞭解在安裝、設定、使用、檢查、維修、變更、遷移或取消寬頻服務及其相關設備之相關過程中,可能會對甲方之電腦xx設備、軟體
、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設備及器材造成電源中斷或其他各種損害及影響,因此甲方應將其軟體及資料自行作好完善的備份措施。
第八條(訂戶使用非建議裝置) 為使寬頻服務能順利運作,乙方服務人員得告知甲方其自備電腦及設備之最低軟硬體規格及要求;若甲方要求乙方服務人員在其未符合最低規格及要求之電腦及設備上進行安裝程序,則: 1.除設備之信號傳輸品質不佳外,甲方要求其他相關支援或維修服務時,須給付乙方因提供該支援或服務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2.因甲方自有之電腦或設備不符合規格,寬頻服務可能無法順利設立或運作,且可能會對甲方之電腦、xx設備、其軟體或資料造成損害,甲方充分瞭解該可能發生之情形,且同意乙方對任何上述相關之情形及損害均不負任何責任。
第九條(訂戶之軟硬體設備) 除乙方服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甲方同意乙方對甲方設備之任何損害,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因乙方服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甲方設備之任何損害時,乙方對甲方之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責任,以乙方維修或更換受損設備或其零件之費用為限,且最高賠償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貳萬元整,甲方不得請求其他賠償且乙方不負任何其他責任。網xx之安裝時,可能會使電腦軟硬體製造商或經銷商等所提供之保證失效。乙方對於此保證失效之情形不需負任何責任。
第十條(安裝設定相關事項)
1.(安裝過程)協力業者將提供並安裝寬頻服務所需之硬體設備之使用說明書,得以書面或網路線上模式提供。
2.(安裝驗收)寬頻服務之各項設備安裝完畢後,派裝人員將出示數位視訊暨寬頻服務申裝書,並請甲方確定功能無誤後簽名,甲方應予配合之。驗收後各項設備之危險負擔移轉予甲方,甲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使用及保管;驗收後各項設備之毀損滅失均依法及本約之規定處理。 3.(頻寬速率)甲方於接受寬頻服務契約時即理解並同意下列事項:本服務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方之間針對訊務無絕對性頻寬保證給付與效能品質約定。寬頻服務契約中預定之頻寬速率,係指實驗室內之最大理論值,而非甲方於實際使用時之保證頻寬速率,甲方於實際使用寬頻服務時,會因甲方之終端設備軟硬體、距離、甲方設備之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等因素之影響而有所變化,甲方不得以實際使用頻寬速率未達契約預定之數值,而向乙方有所主張或請求。
第十一條(甲方同意遵守事項)
1.甲方同意遵守本契約書條款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2.甲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甲方名稱登記,應由申請人將其代表之姓名據實填寫於申請書,並依電信事業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相關規定檢附二份以上身分證明文件、聯絡地址、電話等基本資料供乙方查核,並保證所提供資料之真實性。資料如有變更,應儘速通知乙方,以確保雙方權益。 A.所謂身分證明文件,於本國自然人申請時,指國民身分證及國民身分證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如健保卡、駕照);於外國自然人申請時,指護照及外僑永久居留證,或護照、外僑永久居留證擇一及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於法人申請時,指公司登記統一編號及代表人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外僑永久居留證。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B.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檢具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若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乙方得不受理其申請。 C.甲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本項第二款之身分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甲方本人,由甲方負履行契約責任。申請人應就其於申請書所填之相關資料,或檢附出示證明資料等文件之真實性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3.甲方於網際網路上所從事之任何行為不得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侵害第三者權利或使第三者受損害;有此等行為時應由甲方除應自行負一切民刑事及行政責任、且應配合乙方釐清相關事實及法律責任,為乙方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仲裁及訴訟提出抗辯,甲方並應償付和解費用或一切經法院判決或仲裁判斷確定由乙方負責之費用及賠償,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直接及間接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為解決爭議所產生之相關成本費用、律師費、仲裁/訴訟費用、商譽損失等)。
4.使用寬頻服務所下載之軟體或檔案,可能會含有某些病毒或破壞性檔案,甲方須自行負擔全部之責任,保護其檔案資料免於病毒之破壞。乙方對於病毒或破壞性檔案所造成之傷害,不需負擔任何責任。
5.為維護雙方權益,甲方須遵守網路禮儀並遵守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包括但不限於: A.嚴禁執行非服務主機所提供之任何程式。 B.嚴禁干擾、入侵或破壞網際網路上任何系統或網路資源之企圖或行為。
C.嚴禁利用e-mail、網路、或網頁空間散佈具威脅、猥褻、色情、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或未經授權使用之各種資料,亦不得進行違反任何政府法令、規章之行為、包括:不實或涉及毀謗之言論、販售/推銷/仲介各項違反法令之違禁品或服務,如甲方有前開違法情事經第三人或檢警調單位通知乙方,經查證屬實者乙方有權逕就涉及違法違約之部分予以移除,乙方並有權視情節輕重終止甲方使用網路之權限。 D.甲方不得經由寬頻服務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電子郵件,或未經收信人同意寄發、傳送廣告信函及垃圾郵件。如甲方違反本項規定,為避免造成網路癱瘓及其他網路甲方之損害,乙方有權要求該甲方立即停止發送或於二日內排除前述情況,若甲方仍不停止或排除者,乙方有權暫停其網路接取服務或終止合約。甲方因本項事由而被暫停網路接取服務或被終止合約時,不得請求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E.甲方資料傳輸跨越其它網路時,仍須遵守其他網路之使用規範。 F.其他有危害通信情事者。
G.除本契約書之內容外,乙方將隨時於網站或透過e-mail更新使用規範,甲方亦須遵守。
6.為維護所有雙方權益,單一帳號僅限一人使用,甲方不得將帳號提供他人使用,或造成一個帳號同時間多人使用;如發生上列情形,乙方得視情況自行決定限制或取消甲方之使用權利。 7.若甲方違反任何本契約書或相關法令之規定者,乙方得終止該甲方網路接取服務,若因此造成乙方權益受損者,該甲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8.(服務中斷之處理) 乙方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由於環境變化、系統維護或轉換之需要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外力影響而無法繼續提供時,乙方得依實際狀況加以變更、暫停、調整或終止,並對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所謂「不可抗力」係指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政府之行為如徵收或對本契約書做出對乙方不利之更改或其他直接影響本契約書各項條款之履行,且無法控制或無法執行之事由等非乙方所能控制之事件或情況。如係因系統故障或阻礙所致之通信困難,其停止服務期間,理賠標準按下列規定辦理:
,屆期不為拆除時,甲方得於自行拆除後,向乙方請求償還其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但契約係因可歸責甲方事由
而終止者,不得請求償還。
第十二條(社區或公寓大廈)
連續阻斷時間達12小時未滿24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5%連續阻斷時間達24小時未滿48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10%連續阻斷時間達48小時未滿72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20%
連續阻斷時間達72小時未滿96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30%
連續阻斷時間達96小時未滿120小時,當月月租費減收40%連續阻斷時間達120小時以上,當月月租費全免
社區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以代理人之名義,代理該社區或公寓大廈之部份或全部收視戶與乙方訂立本收視
契約,如有必要時,乙方得請求甲方出示授權代理名冊,該名冊並為本契約附件之一部份。
前項情形,屬於上開已授權管理委員會簽約之住戶,視同本契約中之甲方,得依本約定行使甲方之權利及負擔義務。
第十三條
乙方得依法變更或新增收視契約內容,並公告於乙方官方網站供查閱。
第十四條(履約擔保)
乙方已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於土地銀行成立履約擔保準備金專戶,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臺灣土地銀行東板橋分行,戶名:新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履約保證準備金專戶。
第十五條(訂戶個人資料及服務相關資料之保護)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乙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甲方提供之各項個人資料。乙方如蒐集、處理及利用前項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乙方如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收視行為相關資料,應經甲方同意,並主動揭露其目的及用途。
第十二條 依甲方申請本服務之專案內容或上網速率別不同,乙方提供動態IP位址或固定IP位址之服務,惟乙方得根據全部客戶實際使用IP數量之情形,調整或收回部份核發之IP,甲方不得異議。甲方得申請固定制IP位址,以1組為上限。每次申請固定制IP位址異動,設定費為200 元。
固定IP於下列情況發生者,乙方得重新配發新的固定IP位址: 1.訂戶申請辦理寬頻服務之申裝或異動者(如:移機、升速、換機、非固定制轉換固定制等)。
2.乙方系統進行異動時(如:電路、設備改接等)。
第十三條 甲方如決定不使用寬頻服務時,應於終止服務之十天前電話通知乙方辦理帳務結算,已預繳相關費用經乙方核算後,甲方需親臨門市辦理退費手續。第十四條 乙方保留對於有延遲付費、積欠服務費用、違反本契約書之任何規定、具不良債信或使用行為紀錄或依法律規定不得為申請者,得拒絕提供服務之權利。第十五條 訂戶基本資料之保密及利用
乙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甲方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為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或洩露。乙方蒐集、處理及利用前項個人基本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x契約到期後,甲方如欲繼續使用或更改頻寬速率,需重新配合當期優惠方案綁約計價,來電辦理者須為甲方本人。
第十七條 甲方因違反本契約書,或因違反帳戶、密碼之正常使用,以致帳戶遭盜用、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者,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八條 (禁止轉讓)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訂戶不得轉讓本寬頻服務契約之權利或義務予第三人,否則本公司得逕行終止契約。若本公司同意前段之轉讓
,則視為本公司與該受讓之第三人成立新契約,該第三人並應受契約條款之拘束,惟本公司得按該契約類型,要求第三人補正該服務所需之有關資料或申請事項。
貳、設備使用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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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x約定條款所稱各項主機(數位機上盒、數據機)及其附屬設備(以下簡稱『設備』)以及相關費用,如下列表格所示。日後設備及費用如因新增款式型號不同而有調整時,依乙方官方網站公告及繳費單備註為準,甲方不得異議。
第二條 設備使用法律關係依甲方(即申裝人)所約定方式(免費借用、保證金借用、租金租用),如僅係更換設備,則其法律關係仍依原申請時為準。設備之收費方式,依乙方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收費辦法辦理之,但如雙方之約定方式優於主管機關核准之收費辦法,以對甲方有利者優先適用。
第三條(設備使用期間)
1.甲方得借用設備之期間係自安裝之日起至雙方契約終止之日止。惟甲方如係依押借或租用等方式使用設備,則其使用期間於上開約定之法律關係終止時,同時屆期終止。(例如,如係以訂購付費頻道取代租金時,則於甲方不再付費收視付費頻道時,設備使用期間亦同時屆期終止)
2.甲方如未按期繳交上開費用或設備租金而經乙方定七日以上期間催告仍不繳交時,乙方得逕行終止契約並收回所借用之設備。甲方並同意乙方之催告得以手機簡訊或以設備數位訊息發送至甲方留存於乙方之聯絡電話或傳送至甲方端電視畫面代替書面通知。
第四條(設備保管及維修責任)
1.甲方於安裝完成之日起七日內,如發現設備有瑕疵時,得通知乙方更換同型或功能性能相符之設備。前開設備如係可歸責於甲方或其開放使用者(包括但不限於同居之家屬、房客等)而需維修或更換時,所生費用應由甲方負擔。依下列表格約定之費用(新台幣/元)。
(設備及費用如因新增款式型號不同依甲方官方網站公告為準)
設備名稱 | 保證金 | 定價(組) | 附屬設備項目/(更換材料費用) |
4Kxx機上盒 | 1000 | 2000 | a.變壓器/(150) b.遙控器/(600) c.電源線/(150) d.HDMI線/(100) |
數位機上盒(STB) | 1000 | 1500 | a.智慧卡/(150) b.變壓器/(150) c.遙控器/(350) d.電源線/(150) e.HDMI線/(100) f. AV端子線/(50) |
纜線數據機(CM) | 1000 | 1540 | a.變壓器/(150) b.網路線/(100) |
光纖網路終端機(ONT) | 1000 | 3600 | a.變壓器/(150) b.網路線/(100) |
光電轉換器 | - | 550 | a.變壓器/(150) |
網路電源供應器(POE) | - | 1000 | a.變壓器/(150) |
2.甲方瞭解並同意,上述設備僅供甲方所申裝特定門牌地址及樓層使用,不得於未經乙方事前同意下,自行挪移至其他地址及樓層使用(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 "戶 "之定義判斷),亦不得將相關設備交付他人使用,否則應賠償乙方自安裝之日起至經發現交付他人使用之時止,按遭挪用之設備數量加計每月基本費用之賠償金。
3.如因可歸責於甲方或其他使用者(包括但不限於同居之家屬、房客等)之非正常使用導致上述設備毀損、不堪使用或滅失時,甲方應按各該設備型號定價依損害或滅失情形賠償乙方,乙方亦得自保證金及退還費用中優先抵扣賠償金額。
第五條(設備返還責任)
1.上述設備之所有權係屬乙方所有,甲方停止或終止乙方有線電視或寬頻服務後七日內,應至乙方櫃台完整歸還借用之設備或通知乙方以其他約定方式返還(如:通知乙方取回),並由乙方確認型號/序號無誤後開立結清退租之證明,甲乙方間之設備使用法律關係始予消 滅;如逾期未歸還,視為甲方於安裝之日時即行同意購買該設備,甲方應按各該設備型號定價支付乙方。(註:如未歸還設備恐有涉犯刑法侵占罪之虞,乙方得依法提告追訴,並請求相關賠償。)
2.甲方返還借用設備時,於抵扣上述賠償金後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有多台設備(免費借用、保證金借用、租金租用)先後返還時,乙方將優先依保證金借用之設備數量退還保證金。
第六條
1.本設備使用約定條款附屬於主契約,本條款未盡事項,均依主契約約定辦理之。如有衝突,就設備使用相關事項,以本條款之約定優先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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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通用條款
2.繳費單、施工單等與本服務有關文件,皆為本契約之附件之一,與本契約具有同一之效力。
第一條(優惠專案條件) 如甲方係乙方優惠專案訂戶而享有各項優惠(含贈品)者,應遵守該優惠專案(如申裝書正面所載)之規定(如最短使用期間等)。如有違反,乙方得請求甲方支付依公告費率計費之差額,及返還各項優惠(含贈品)以市價計算之價額。
第二條(合約電子化) 本合約書正本得以掃描電子檔方式記存於乙方之資料庫,且甲方同意此掃描電子檔之效力與本合約書正本相同。
第三條 x契約之簽定(續約)日期以本單據正面所載之合約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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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契約所產生之一切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肆、個人資料蒐集告知聲明暨當事人同意書
為重視您的隱私與個人資料保護,並尊重您的個人資料控制權,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請您詳閱以下內容:一、本公司為什麼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依據個資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本公司蒐集您所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原則上僅得於履行契約義務及行使契約權利、消費者/客戶/會員管理服務、行銷及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等目的範圍內使用;惟依法得到您的同意或有利於您的權益時得另為特定目的範圍外之利用。二、本公司蒐集哪些關於您的個人資料?
包含您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電子郵件、付款相關資訊等在申請服務時提供的識別類及特徵類個人資料(須依法提供身分證明文件)。三、本公司如何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一)期間及地區
x公司會在您使用本服務之期間與地區內利用您的個人資料。當您不再使用本服務後,本公司會在法令要求或許可的範圍與期限內保留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並在該期限後以無法識別您的身分之形式保存您使用本服務期間所提供或產生之資料。 (二)利用個人資料之方式與對象
• 為您建立 客戶檔案以便本公司管理帳戶。
• 為提供客戶服務而以您的各項聯繫方式與您為業務聯繫(包含寄送商品)、向您通知與您申辦之服務有關資訊,或回覆您的提問與申訴。
• 寄送帳單或催繳訊息至您的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藉由電話聯繫或簡訊通知您有關繳費或催繳之資訊。
• 以您的各項聯繫方式向您提供行銷資訊,例如優惠方案、促銷活動、本公司的其他服務,以及其他更適合您的服務方案等。
• 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給受本公司委託的第三人(例如行銷/分析/調查/廣告/公關業者、物流業者、金流業者、資訊服務業者等),在受委託的範圍內協助本公司達成蒐集目的。本公司會對受委託的第三人執行必要的監督,以確保您的個人資料安全。四、您有哪些權利可以行使?
(一)您有權請求查詢、閱覽您的個人資料,或請求本公司提供複製本。但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之成本費用。 (二)您有權向本公司補充或更正您的個人資料,但依法您需提出適當之釋明。
(三)您有權請求本公司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例如法令已規定保存期限),或另外取得您的書面同意時,本公司仍得保存或繼續處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四)如您不願再收到本公司的行銷資訊,您有權通知本公司拒絕接受行銷。
(五)如您要行使上述各項權利,可至本公司的服務據點或以電話、傳真或客服電子郵件信箱與本公司聯繫。
五、如您未正確、完整填寫或提供申辦服務所需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完整提供您相關之服務,同時您將無法即時收到與本服務相關之必要資訊。六、本公司有權修訂本聲明之內容並將修訂後之版本公告於本公司的網站,或以其他方式告知您修訂內容。
甲方:(名稱及選用服務項目如申裝書正面所載) 立契約書人(收視服務)
乙方:新高雄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
xx編號:54383460
營業地址:xxxxxxxxxx000x00xx0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
門市地址:xxxxxxxxx000x00x0x xxxx://xxx.xxx.xxx.xx/
立契約書人 (寬頻服務)
乙方:高雄大大新寬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xxx
xx編號:42791856
營業地址:xxxxxxxxxx000x00xx0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
門市地址:xxxxxxxxx000x00x0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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