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签证拒签保险条款(2024 版)
一、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人主保险合同使用。
二、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保险合同后且保险合同生效前 90 天内(或保险xxx的期限)首次申请出境旅行签证(出境目的地以保险xxx为准),被大使馆或领事馆拒绝签证,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或免赔率(如有)后,补偿被保险人因该次拒签而导致的已支出但不可退还的签证费用(不包含任何第三方的服务费或代办费),最高以保险xxx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遭受的损失,或存在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
3.存在被同一国家或申根国家(见释义)拒签的情形;
4.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获知或已发生的签证拒签;
5.递交签证申请日期早于投保日期的;
6.提供的签证申请材料存在不实之处或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
7.因其违法犯罪记录或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8.办理非该次旅行目的地或途径国家的签证;
9.任何可以从其他商业保险或其它机构得到补偿的费用。
四、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保险合同一致。
五、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索赔申请表;
(二)签证费用发票或相关票据证明;
(三)拒签证明;
(四)被保险人所应提供的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保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七、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与主保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八、释义
申根国家:
申根公约的成员国称为“申根国家”。申根公约因 1985 年在卢森堡城市“申根”签署而得名。据此协议,任何一个申根成员国签发的签证,在所有其他成员国也被视作有效,而无需另外申请签证。旅行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国的有效签证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国家参观。具体申根国家范围以投保人投保时“申根公约”确认的成员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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