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案編號:MOTC-IOT-107-MEB○○○
「交通部補助學界成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計畫
(108-109 年)
契約書(草案)
計畫案編號:MOTC-IOT-107-MEB○○○
計畫案標的名稱:「交通部補助學界成立區域運輸發展研
究中心」計畫(108-109 年)-編號○區域
訂約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交通部補助學界成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計畫
(108-109 年)
契約書
訂約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計畫案編號:MOTC-IOT-107-MEB○○○
計畫案標的名稱:「交通部補助學界成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計畫
(108-109 年)-編號○區域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依「交通部補助學界成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計畫(108-109 年)作業須知及其相關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 1 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各項相關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如附件 1(計畫申請作業須知、申請各項文件、聲明書、授權書、工作計畫書)。
2.核定函,附件 2
3.契約本文、附件之變更或補充文件如附件 3。
4.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如附件 4。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有爭議,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契約文字:
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五)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六)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七)契約正本 2 份,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由甲方、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 2 條 履約標的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詳工作計畫書。
第 3 條 計畫經費與補助款
(ㄧ)計畫以兩年為一期,補助款總經費為新臺幣 元整(包含第一年度新臺幣 元整及第二年度新臺幣 元整,總經費以新臺幣 8,400,000 元整為上限)。
(二)乙方毋須編列自籌款,但產學合作部分列為評選時加分項目,可由乙方自提合作方式與自籌金額,自籌款總經費為新臺幣
元整(包含第一年度新臺幣 元整及第二年度新臺幣元整)。
第 4 條 補助款撥付方式及條件
(一)第 1 期款:第一年度計畫補助款 30%(新臺幣 元整),於契約生效,乙方提送領款收據,經甲方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後,由該局將款項逕撥入乙方帳戶。
(二)第 2 期款:第一年度計畫補助款 50%(新臺幣 元整),於乙方提送第一年度計畫期中成果報告書初稿,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將相關資料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由該局將款項逕撥入乙方帳戶。
(三)第 3 期款:於乙方完成第一年度計畫契約規定工作,提送:1.期
末成果報告書修正定稿、2.第一年度經費收支報告表、支出憑證明細表、計畫人員人事費與業務費支領情形表及彙集成冊之原始憑證(符合交通部補助學界成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計畫作業要點規定,原始憑證可免予檢還者,請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將相關資料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由該局將第一年度計畫補助款 20%扣除未用餘款、待繳回餘款(計畫各工作項目視達成場次、次數或案數狀況撥付款項;計畫人員人事費異動差額)及違約金後之款項,及第二年度計畫補助款 30%逕撥入乙方帳戶。
(四)第 4 期款:第二年度計畫補助款 50%(新臺幣 元整),於乙方提送第二年度計畫期中成果報告書初稿,經甲方審查同意後,將相關資料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由該局將款項逕撥入乙方帳戶。
(五)第 5 期款:於乙方完成第二年度計畫契約規定工作,提送 1.期末成果報告書修正定稿、2.第二年度經費收支報告表、支出憑證明細表、計畫人員人事費與業務費支領情形表及彙集成冊之原始憑證(符合交通部補助學界成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計畫作業要點規定,原始憑證可免予檢還者,請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甲方審查同意並辦理驗收後,將相關資料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由該局將第二年度計畫補助款 20%扣除未用餘款、待繳回餘款(計畫各工作項目視達成場次、次數或案數狀況撥付款項;計畫人員人事費異動差額)及違約金後之款項逕撥入乙方帳戶。
(六)年度補助款採總價給付者,未列入標價清單之項目或數量,其已於契約載明應由乙方施作或供應或為乙方完成履約所必須者,仍應由乙方負責供應或施作,不得據以請求加價。
(七)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乙方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八)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乙方負擔。 (九)乙方所提工作報告或執行計畫未能通過甲方審查、執行進度未達 60%以上、或經甲方審查須改善者,俟乙方改善缺失並經甲方核
可後,再行撥付當期款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改善之期限內完成缺失改善;如未能完成缺失改善,甲方得依第 11 條之規定終止本契約,並視乙方各工作項目達成場次、次數或案數狀況撥付款項;如完成缺失改善,惟遲延回覆改善報告且可歸責於乙方者,甲方得依遲延天數酌減乙方補助款,每逾一日扣減該年度補助經
費 1‰逾期罰款至乙方改善報告送達為止。
(八)乙方應依本計畫經費動支情形核實報銷,動支金額未達本計畫補助經費部分由補助款扣減或主動繳回,但乙方實際之自籌款未達本契約第 3 條所定之金額時,甲方應按比例減少其所應支出之補助款;若已支付,乙方應主動返還溢領之補助款。
(九)乙方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十)乙方請領補助經費:
1.乙方提送之支出憑證明細表,應依補助總額按用途別科目依序編號並詳列符合本案工作內容及期間之各項經費支出用途。
2.乙方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履約有瑕疵者,甲方得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責任上限,以補助款總經費為限。
(十二)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電子或紙本統一發票,依法免用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十三)補助款限「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結餘或所產生之利息及衍生性收入,應於經費結報時按補助比例悉數繳回;動支經費應依計畫構想書中所列經費項目辦理;如係依規定免予檢還原始憑證者,其相關原始憑證應照「支出憑證明細表」彙整列冊,妥善保管。
(十四)乙方延攬公務機關專職有給人員參與本計畫時,所支給之酬勞應依行政院頒布之「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辦理。
(十五)計畫人員之個人所得應由乙方負責依法申報及代扣繳所得稅。 (十六)補助款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
機具、設備及履約所必須之費用。
第 5 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
1.本計畫之工作期間:
(1)第一年度: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日止。
(2)第二年度: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契約規定期末成果報告書修正定稿提送之日止。
2.乙方應於民國 年 月 日前提送第一年度期中成果報告書。
3.乙方應於民國 年 月 日以前完成第一年度契約規定工作,提送期末成果報告書初稿。
4.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檢還第一年度經費收支報告表、支出憑證明細表、計畫人員人事費與業務費支領情形表及彙集成冊之原始憑證(如係依規定免予檢還原始憑證者,請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甲方。
5.乙方應於民國 年 月 日前提送第二年度期中成果報告書。
6.乙方應於民國 年 月 日以前完成第二年度契約規定工作,提送期末成果報告書初稿。
7.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檢還第二年度經費收支報告表、支出憑證明細表、計畫人員人事費與業務費支領情形表及彙集成冊之原始憑證(如係依規定免予檢還原始憑證者,請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至甲方。
8.乙方應於期末成果報告書審查結束,甲方函送意見後 30 個日曆天內或審查會議主持人裁示之日期內,完成修正報告書之提送。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係以■日曆天計算: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三)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四)履約期限延期:
1.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或消失後,檢具事證,儘速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 1 日者,以 1 日計。
(1)發生契約規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4)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5)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承包契約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而影響契約進度者。
(7)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2.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乙方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乙方應儘速向甲方提出書面報告。
(五)期日:
1.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起算者,應將當日算入。履約期間自指定之日後起算者,當日不計入。
2.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第 6 條 履約管理
(一)乙方全程計畫應含博士後專任研究人員 1 名,負責本計畫專案研究及諮詢服務,惟不得兼其他行政職務;碩士級專任(案)經理 1名(須列職務代理人),該名專案經理須依據合約規定掌控計畫執行進度、重要事項聯繫及相關文件資料提供。上述專任人員、計畫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之薪資費用於本計畫人事費編列(支領上限依附件 5 補助經費編列原則規定辦理),並應編列於公共運輸案例經費概估表中,其餘人員費用可於本計畫業務費支應,且該人員工作項目需與計畫內容相關(如單一兼任人員或計畫支領金額超過 10 萬元以上,則須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
(二)乙方應依工作計畫書所列工作項目、方法及時程辦理本計畫。
(三)履約期間甲方得於必要時邀集乙方開會研討或不定期進行實地查訪,以瞭解工作進度。
(四)乙方應依據契約規定時程提送期中成果報告書及期末工作成果報告初稿(各 冊),經甲方審閱後安排工作成果報告審查會議,並由乙方準備簡報資料進行簡報,相關簡報資料應於審查會議前一週送達甲方。
(五)乙方執行本計畫各項費用之支出應取具合法之原始憑證,其憑證應依乙方內部核准程序辦理,並具備本計畫相關負責人員之簽署。
(六)乙方應依本契約附件計畫書中各年度所列之用途,運用補助款。
其中人事費用應由乙方依法扣繳及申報薪資所得稅,其餘事項悉依甲方所訂經費支出原則或相關稅法規定辦理。其動支情形,甲方或交通部公路總局得隨時派員查核。
(七)本計畫不得分包。
(九)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十)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乙方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甲方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十一)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十二)乙方應遵守「國家機密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及「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資訊安全管理作業須知」等相關法令、規範之規定,如有違反,應對造成之損害負一切賠償責任。
(十三)本案標的若包含網頁類型之應用系統,應檢附該系統之程式原始碼及其原始碼檢測報告,並完成相關弱點修正補強。
(十四)有關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責任,應由乙方負擔。
(十五)本計畫補助開設之人才培訓課程不得向受訓人員個別收費,另須提供政府機關指派之相關人員免費參訓。
第 7 條 資料保存與經費查核
(一)乙方應將原始憑證附同記帳憑證(含補助款及自籌款部分),按記帳憑證類別與日期順序彙訂成冊,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儲存體暨處理手冊等應妥為保管備查。相關憑證、帳簿、報表保存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交通部公路總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二)甲方、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受上述二機關委派之會計稽核人員及審計機關之相關人員得隨時查閱第一項各項資料,必要時並可查閱乙方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或委辦之相關資料,乙方應予配合。
(三)乙方湮滅、隱匿或偽造、變造第一項各類資料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1.部分資料湮滅、隱匿或偽造、變造者,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
依第 11 條規定辦理,乙方應負各該法律上及契約上之責任,甲方並得就該部分之補助款不予認列。
2.全部資料湮滅、隱匿或偽造、變造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並依第 11 條規定辦理,乙方應負各該法律上及契約上之責任,甲方並得就全部補助款不予認列。
(四)乙方如拒絕查核,或經查核有不符合本計畫用途之經費,或收支不符規定時,不予核銷。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交通部公路總局等相關人員仍有查核權限。
(五)本計畫經費於查核時,乙方實際支出之金額如有超過本計畫經費時,不得要求再增加撥付任何款項;乙方實際支出之金額如有未達本計畫經費時,應依照甲方要求時限內改善其動支方式或辦理繳還手續。
(六)乙方如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其審計委任書應訂明政府審計人員得向會計師調閱與本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諮詢之。
第 8 條 遲延履約
(ㄧ)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有下列情形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該計畫年度補助款總額 1‰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年度補助款,每日依其 3‰計算逾期違約金。
1.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完成工作項目、各期成果報告書初稿、年度經費收支報告表、支出憑證明細表、計畫人員人事費與業務費支領情形表及原始單據之提送,自規定期限次日起至實際提送日止,計算逾期日數。
2.期末成果報告書初稿未通過審查且修正報告複審亦未通過,則以甲方函送審查意見後 30 個日曆天或審查會議主持人裁示提送日之次日起至審查通過日止,計算逾期日數。
3.未依契約規定期限,完成修正報告書之提送,自規定期限次日起至實際提送日止,計算逾期日數。
4.未通過驗收須進行改正者,則依驗收之次日起至驗收會議所訂期限改善通過日止,計算逾期日數。
(二)逾期違約金之支付,得自補助款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扣抵。
(三)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以該計畫年度補助款總額之 20%為上限。
(四)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1.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惡劣天候、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3.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
4.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5.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6.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7.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人勒贖或不法拘禁。
8.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9.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10.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1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12.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13.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五)前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其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或損害。
(六)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履約,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七)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第 9 條 權利及責任
(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乙方應於本計畫開始執行前,調查有關本計畫相關技術之各種智慧財產權,避免侵害他人之權利。
(四)乙方保證成果並無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若有他人主張侵權時,乙方應自負其責,概與甲方無涉;若甲方因此受有損害者,
並應賠償甲方所受之一切損害。
(五)乙方不得就本計畫、補助金額與其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六)乙方於執行本計畫所使用之資料、技術與應用軟體,應以合法方式取得,如涉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糾紛或訴訟時,概由乙方及計畫主持人負責。並於第二年度計畫完成時,將排除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切結書併同研究報告書修正定稿送交甲方。
(七)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八)甲方及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九)甲方對於乙方、分包廠商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十)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1.乙方執行本計畫,所取得之知識、技術及各種智慧財產權等成果歸屬乙方所有,乙方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
2.甲方基於國家之利益或社會公益,得與乙方協議,取得計畫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且專屬之實施權利,並得以公開徵求方式,無償或有償授權第三人實施,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辦理。
3.乙方承諾同意甲方因業務需要時,得修改著作內容,或修改應用軟體之原始程式碼及相關設定。乙方應保證對其人員就本計畫所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規定,與其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4.甲方將計畫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時,應即通知第三人逕與乙方議定授權事宜。
(十一)保密事項
1.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2.非經甲方同意,本計畫未完成前,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發表計畫之內容資料;計畫完成後,若甲方因業務需要將本計畫
歸屬為限閱性質,則未徵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於任何時候以任何方式對外發表,或提供資料。
3.乙方如需要應用個人資料檔案時,必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並於計畫完成後,將個人資料檔案移轉甲方,同時切結保證無留存備份檔案,切結書應併同第二年度計畫期末報告書修正定稿送交甲方。
4.乙方、計畫主持人及參與計畫之工作人員,均應嚴守契約內容及甲方之業務機密,若因導致遭受損害,乙方亦應負一切行政及法律責任。
(十二)本計畫所僱用人員,其工作性質及勞資關係如經當地縣(市)政府查明認定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依該法第二條規定,其雇主應為乙方,乙方應依該法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第 10 條 契約變更
(一)乙方在履約期間,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契約內容。如因不可抗力或因實際需要必須更改契約內容時,應事先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請,並於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為之。但有關兼任人員(除計畫主持人外)之異動審核程序,計畫主持人可先將異動人員之資料表及計畫經費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甲方初步審查同意後,並於一個月內補送異動函文至甲方,該人事異動同意日期追溯至甲方電子郵件審查同意日。
(二)契約變更後之年度補助款總額不得超過原訂之年度補助款總額;又已超過執行期限者不得申請變更。
第 11 條 契約終止及解除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2.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5.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6.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7.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次日起 10 個日曆天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8.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9.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規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二)甲方未依前款規定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三)如因外在情勢變遷、政策變更、不可抗力或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計畫效益時,經甲方認為應予停辦或緩辦者,甲方應於 30 個日曆天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甲乙雙方針對已完成部份核算應支之費用予以結案。
(四)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乙方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補助款。
(五)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六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六)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乙方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七)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仍應負相關之保密義務。
第 12 條 爭議處理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經契約雙方同意並訂立仲裁協議書後,依本契約約定及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2.提起民事訴訟。
3.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4.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依前款第 1 目提付仲裁者,約定如下:
1.由甲方於招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仲裁機構。其未載明者,由契約雙方協議擇定仲裁機構。如未能獲致協議,由甲方指定仲裁機構。上開仲裁機構,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應為合法設
立之國內仲裁機構。
2.仲裁人之選定:
(1)當事人雙方應於一方收受他方提付仲裁之通知之次日起 14日內,各自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分別提出 10 位以上(含本數)之名單,交予對方。
(2)當事人之一方應於收受他方提出名單之次日起 14 日內,自該
名單內選出 1 位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
(3)當事人之一方未依(1)提出名單者,他方得從指定之仲裁機構之仲裁人名冊或其他具有仲裁人資格者,逕行代為選定 1 位仲裁人。
(4)當事人之一方未依(2)自名單內選出仲裁人,作為他方選定之仲裁人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指定之仲裁機構(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指定之仲裁機構)代為自該名單內選定 1 位仲裁人。
3.主任仲裁人之選定:
(1)二位仲裁人經選定之次日起 30 日內,由□雙方共推;□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
(2)未能依(1)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指定之仲裁機構(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指定之仲裁機構)為之選定。
4.以□甲方所在地;□其他: 為仲裁地(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甲方所在地)。
5.除契約雙方另有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公開之,仲裁判斷書雙方均得公開,並同意仲裁機構公開於其網站。
6. 仲裁程序應使用□ 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 其他語文:
。(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國語及中文正體字)
7.甲方□同意;□不同意(由甲方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不同意)仲裁庭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8.仲裁判斷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第 13 條 其他
(一)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三)乙方授權之代表應通曉中文或甲方同意之其他語文。未通曉者,乙方應備翻譯人員。
(四)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五)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六)乙方於履約期間,除符合行政院所頒「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情形外,不得向甲方人員餽贈財物、招待飲宴應酬,如違反本項規定,甲方得要求撤換履約團隊成員,情節重大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七)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且於履約期間之廠商,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八)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商標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
立約人
甲方: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人:(所長)
地址:00000 xxxxxxx 000 x 00 x電話:(00)0000-0000
乙方:
統一編號:代表人: 地址:
電話:
計畫主持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1
各項相關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1.計畫申請作業須知
2.申請時各項文件、聲明書、授權書
3.工作計畫書
附件 2
核定函
附件3
契約本文、附件之變更或補充文件
附件 4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1.應用個人資料檔案保密切結書
2.排除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3.經費收支報告表
4.計畫人員人事費支領情形表
5.支出憑證明細表
應用個人資料檔案保密切結書受文者: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立切結書人 (單位負責人)謹全權代表
(單位名稱),
茲就辦理貴所『 (計畫案編號及標的名稱)』
□保證無應用個人資料檔案之情事;若有違背,願負相關法律與行政責任。
□因研究需要應用個人資料檔案,已遵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並於研究計畫完成時,將個人資料檔案全數移轉貴所,保證無留存任何備份檔案;若有違背,願負相關法律與行政責任。
具切結書人:
單位名稱: (請用印)單位負責人:(職銜) 姓名 (請簽章)地址:
計畫主持人:(服務單位與職銜) 姓名 (請簽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排除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切結書受文者: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立切結書人 (單位負責人)謹全權代表
(單位名稱), 茲就辦理貴所『 (計畫案編號及標的名稱)』
□保證研究期間無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情事,所完成之研究成果亦無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若有違背,願負相關法律與行政責任。
□保證研究期間所發生之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情事,已排除該等侵權問題並完成相關之損害賠償事宜。同時保證所完成之研究成果,無侵害第三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情事;若有違背,願負相關法律與行政責任。
具切結書人:
單位名稱: (請用印)單位負責人:(職銜) 姓名 (請簽章)地址:
計畫主持人:(服務單位與職銜) 姓名 (請簽x)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交通部補助學界成立區域運輸發展研究中心」計畫(108-109 年)經費收支報告表
計畫案編號:
計畫案標的名稱:研究單位:
所屬年度:
執行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填送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經費來源 | 預算項目 | 年度補助 款 | 實支金額 | 賸餘金額 | 備 註 |
交通部補助款 | |||||
學校自籌款 | |||||
合計 |
研究單位 | 研究單位 | 研究單位 | 研究單位 |
製表 | 計畫主持人 | 主辦會計 | 機關首長 |
備註:請乙方確實檢核所列預算項目並加總後填入合計欄。
計畫名稱:
OOOO 大學支出憑證明細表
OOO 年 OO 月 OO 日至 OOO 年 OO 月 OO 日
單位:新臺幣元
科 目 | 總金額: | |||
用途別 科目名稱 | 編號 | 金 額 | 說 明 | 備註 |
人事費 | ||||
人事費小計 | ||||
業務費 | ||||
業務費小計 | ||||
合 計 |
承辦單位人員
承辦單位主管人員
主計單位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 或其授權代簽人
機關長官或 其授權代簽人
計畫名稱:
OOOO 大學
計畫人員人事費支領情形表
OOO 年 OO 月 OO 日至 OOO 年 OO 月 OO 日
單位:新臺幣元
類別 | 姓名 | 每月支付金額 | 契約 執行期間 | 契約價金 | 備註 |
合計 |
研究單位 | 研究單位 | 研究單位 | 研究單位 |
製表 | 計畫主持人 | 主辦會計 | 機關首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