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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署
《统一关联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资 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 1 号:关联交易》《关于进一步加强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关 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 监发[2017] 52 号)的相关规定,对于统一交易协议项下发 生的资金运用行为,在底层基础资产涉及保险公司关联方的,按照监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审查并报告。现将工银安盛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简称“我司”)与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 称“五矿国际信托”)签署《统一关联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
我司与五矿国际信托在签署《统一关联交易协议》的基础上,于 2018 年 2 月 1 日签署《统一关联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用于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品种范围、交易限额、期限,增加关联交易穿透审核、报告的原则。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我司与五矿国际信托签署《统一关联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交易范围调整为:
(1)我司认购五矿国际信托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益权份额;
(2)我司基于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受让交易,与五矿国际信托进行的业务往来;
(3)双方在同业市场或债券市场从事债券交易、资金拆借或债券回购。
2.我司与五矿国际信托上述关联交易年度限额:
(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认购金额的年度发生额上限不超过 15 亿;
(2)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受让交易的年度发生额上限不超过 5 亿;
(3)债券交易、资金拆借或债券回购的日交易峰值不超过 5 亿。
在任何时点,上述三项业务的关联交易发生额合计不超过 20 亿元。
3.原《统一关联交易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在《统一关联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中调整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一年,累计可顺延两次。
4.我司在《统一关联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明确了
2017 年 52 号文对关联交易审查和报告的要求:
我司xxxx《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52 号)》,按照资金穿透管理的监管要求,监测资金流向,穿透底层基础资产进行审核。如资金投资的底层基础资产涉及我司关联方的,将按照关联交易的规定审查并向保监会报告。
二、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未发生改变。
(一)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五矿信托是我司股东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简称“五矿集团”)间接控股的子公司,由五矿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股 78.002% 。本次交易构成了我司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98540235A
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
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 亿元
注册地址: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 18 号
成立日期:1997 年 9 月 23 日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未发生改变。
(一)定价政策
x项关联交易定价的商业原则:适用行业惯例,按照公平原则,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二)定价依据
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益权份额的受托管理费按照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管理费标准收取。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交易价格按照行业惯例,以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偏离市场第三方价格。
债券交易按照银行间市场当时同类债券的交易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按照银行间市场当时同类回购品种的交易价格。
投资咨询服务按照公平原则,按照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交易协议的交易价格及交易结算方式未发生改变。
(一)交易价格
x协议为统一协议,协议内各类投资业务的交易价格,将基于关联交易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和依据。
(二)交易结算方式
1.我司认购五矿国际信托集合信托受益权份额时,自信托成立之日或信托存续期间某期信托单位募集成功日起预 期收益的计提和支付,按照双方不时订立的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操作。
2.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具体交易时间、地点、方式、标准、定价、支付、结算等事项,由双方按照一般商业惯例及本协议的规定,另行签订具体协议加以规定,并使具体协议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
(三)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x补充协议是《统一关联交易协议》的组成部分,与《统一关联交易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后,在《统一关联交易协议》生效之时同时生效。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我司与五矿国际信托签署统一关联交易协议,经我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我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
六、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除本次签署《统一关联交易协议之补充协议》之外,2018 年至今,我司与五矿国际信托尚未发生过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特此说明。
七、关于独立董事书面意见的说明
中国保监会有关《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要求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司现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未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我司承诺:已充分知晓开展此项交易的责任和风险,并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愿意接受有关方面监督。对本公告所披露信息如有异议,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保险 资金运用监管部反映。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18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