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編號:IC-C02-03-0 第 1 頁,共 4 頁 106 年 11 月 20 日改版
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顧問委任契約 顧問契約編號: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以下簡稱甲方),期貨顧問事業: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受任人,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就期貨交易有關事項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前交付本契約供甲方審閱,乙方人員 並已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範圍及變更)
乙方提供甲方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之範圍以依中華民國法令經主管機關公告核准之期貨商品 為限,乙方提供甲方顧問服務之範圍依所訂購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之約定,又前開範圍得依雙方同意後,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方式變更之。甲方充分瞭解乙方所提供期貨顧問之服務或商品,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第二條 (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方式)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外,就前條約定之期貨顧問服務範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一、以手機簡訊或經由其它電子傳輸設備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建議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收費講習會。 第三條 (委任人應負擔之顧問報酬及費用)
一、 甲方應於乙方提供服務起始日前,支付乙方詳如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之顧問報酬。
二、 除前項報酬外,倘發生其他必要之相關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三、 甲方於本契約期間內,如擬委任乙方提供本契約約定範圍以外之顧問服務,則應另行與乙方簽訂書
面文件,並支付相關費用。 第四條 (受任人之義務及責任)
乙方及其負責人與業務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期貨顧問業務,除應遵守法令及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期貨交易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業務關係所獲悉甲方之基本資料、信用與財產狀況及其他業務往來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期貨交易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五條 (委任人之注意事項)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下列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交易之期貨交易商品。
二、甲方之期貨交易行為,係甲方與期貨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期貨交易事務。
三、甲方從事期貨交易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
享。
五、乙方於每則簡訊投資建議中,係取自本公司相信為可靠之資料來源,且為特定日期所為之判斷,有其時效性。甲方於使用乙方所提供簡訊建議前,應對乙方不定時發佈之最新訊息及其它注意事項等詳加注意及遵守。
六、乙方所提供軟體及期貨分析工具,甲方須瞭解運用於交易上可能產生之相關風險:如因斷線、斷電、網路壅塞、電腦程式錯誤或其它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因素等造成傳輸之阻礙,致使軟體或期貨分析工具接收時間延遲,甲方須自行以其他替代方式(如電話、當面)向乙方進行確認。甲方於使用乙方所提供軟體及期貨分析工具前,應對乙方不定時發佈之最新訊息及其它注意事項等詳加注意及遵守。
第六條 (契約存續期間及續約)
一、 本契約之存續期間,依甲方所訂購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之有效期間分別認定,詳見商品訂購單之各項期貨顧問服務有效期間。
二、 本契約到期即為終止,若甲方有意續約,需另行與乙方簽訂期貨顧問商品訂購單並給付相關報酬與
費用。 第七條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之內容,得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予以修正;修正時,應由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為之。 第八條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甲方之姓名或名稱、印鑑、組織或代表人等基本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或逕至乙方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或)印鑑辦理相關手續。
甲方及乙方之通訊地址、電話、傳真號碼,詳如本契約所載。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之通訊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如有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並以變更後之通訊資料作為約定之通訊資料;如未通知者,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他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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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契約任一方當事人就有關本契約所為之觀念通知及意思表示,應按前項約定之通訊資料,以郵寄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向他方當事人為之。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向他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所為之通知,約定於下列時點視為送達:
一、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後,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時,視為送達。 二、以傳真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傳真號碼發出,並收到傳真機通訊紀錄之確認時,視為送達。 三、以親送方式為之者,以送交時視為送達。
第九條 (契約之解除)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者,免付顧問報酬。 第十條 (契約之終止)
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本契約之部份或全部: 一、 當事人雙方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契約者。
二、 當事人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本契約於有前項第二款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之次日起,本契約終止。
本契約終止時,當事人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處理:
一、因當事人雙方合意終止本契約,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之日,按未滿當期顧問報酬計算期間之日數比例,退還已收顧問報酬或向甲方請求應收之顧問報酬。
二、因本契約終止而受損害之一方如無過失時,得向有故意或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顧問時間之成本後剩餘之費用。
四、本契約於存續期間屆滿前終止者,乙方向甲方提供期貨顧問服務所必要之傳輸設備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得自應退還之顧問報酬中扣減或向甲方請求給付。
五、所必要之傳輸設備費用為契約建置費用及電訊傳輸設備採購費用 500 元,其他相關費用如電匯費用 10
元。至於退還已收取顧問報酬計算範例:如甲方與乙方於 6 月 1 日簽訂一季 4000 元之顧問委任契約
(會員服務期間 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當甲方於 7 月 1 日提出終止契約,乙方應退還之顧問報酬為:4000 元-(建檔費用 500 元)-[乙方已使用顧問服務天數~30 天×(顧問服務每季 4000 元/顧問服務天數~92 天)]=2196 元,再扣除電匯費用 10 元,實際退回客戶費用為 2186 元。
第十一條 (受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乙方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自乙方不能執行業務之日起,本契約當然終止,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第三項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特別約定事項:
一、 乙方收到顧問委任契約正本、相關文件及費用後,本契約始生效力。
二、 本合約存續期間內,乙方得以書面或簡訊通知甲方調整顧問報酬金額及服務內容,甲方如未表示同意,則視為合意終止契約。
三、 甲方同意如因電訊傳輸問題(不論甲方或乙方端)致使甲方無法正常接收訊息或服務者,乙方無須負
責。
第十三條 (準據法及補充規範)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本契約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依期貨交易法、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期貨公會)之相關規章及其他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所發布函令之規定辦理。各該法令、規章及函令均未規定者,由當事人雙方依誠實信用原則協議之。
第十四條 (紛爭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方同意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專線電話:00-0000-0000 轉 388),乙方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或乙方未於前述期限內回覆甲方者,當事人雙方同意先向第三公正機構(如:期貨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其他依法成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
前項爭議,無法經由申訴、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解決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契約生效日及契約份數)
本契約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當事人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第十六條 (期貨公會蒐集、處理暨利用個人資料同意書)
台端於本公司簽立期貨顧問委任契約,由本公司就期貨交易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台端相關個人資料會因為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期貨公會)對本公司期貨顧問事業之業務、財
務及其他必要事項查核之需要,由本公司提供予期貨公會。爰本公司受期貨公會之委託,代期貨公會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規定告知 台端下列事項:
一、機關名稱: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二、蒐集之目的:係為對各期貨顧問事業業務、財務之查察等特定目的蒐集。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項目: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僑外投資身分編號)、聯絡方式、電話、聯絡人姓名及電話等委任契約資料及其他期貨顧問事業業務、財務及其他監理必要相關資料。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期貨公會業務執行之存續期間。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期貨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稅務主管機關、司法檢調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指定之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得向期貨公會取得台端個人資料之機構。
六、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臺灣。
七、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書面、電子檔案。 八、其他:
(一) 期貨公會為對期貨顧問事業查察等執行職務所必須,期貨公會無法應 台端要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 台端個人資料。
(二) 個人資料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對於 台端之期貨顧問委任契約、接受期貨顧問事業提供顧問服務之紀錄及其他與期貨顧問事業往來之相關資料, 台端如有查詢、閱覽及製給複製本之需求,應向簽立委任契約之期貨顧問事業為之。
(三) 個人資料更正、補充:台端個人資料若有更正、補充之需求,應向簽立委任契約之期貨顧問事業為之。
台端如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及期貨公會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此,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第十七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事項受告知聲明書)
甲方茲聲明已於合理期間審閱瞭解並同意下述事項,且自即日起以本聲明書內容取代甲方先前就下述事項所為之一切表示:乙方蒐集甲方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向立書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資料蒐集目的:
1. 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及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包含期貨經紀、期貨顧問等相關金融業務。(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166、181、182)。
2. 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依法定義務、依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及行銷(金控共同行銷業務)、客戶管理與服務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法定特定目的項目編號:040、059、063、069、090)。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依照法務部公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與業務經營有關之個人資料之「類別」 :(C001)辨識個人者:(C011)個人描述、(C031)住家及設施、(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
三、資料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3)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 地區: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3. 對象:
(1) 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 1 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4.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 2.國際傳
輸等。
四、立書人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1.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立書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立書人請求為之。
容及受理申訴專線電話。
二、甲方特此聲明,乙方人員已向甲方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說明本契約內
一、甲方已確實了解前述期貨交易之風險,並對其從事該交易之風險願意自行負責。
三、甲方如擬於期貨商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時,除本風險須知外,並應詳細審閱期貨交易之風險預告書。
貨交易之風險,再據以衡酌本身是否適合從事期貨交易。
二、甲方如擬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於進行期貨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能否承受期
沖銷之損失)。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超過原始保證金之損失部分,期貨交易人仍須自行負擔。
一、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可能產生極大損失(包含交易條件變動與匯率變動之風險、無法反向
【聲明事項】
【風險須知】
五、立書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立書人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_(甲方簽名或蓋章)
風險須知及聲明事項,須以顯著字體或方式載入本契約。
立契約書人 | |
甲 方 姓名(名稱):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身分證字號: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傳 真 號 碼 : 電 子 信 箱 : | 乙 方 名 稱:兆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統 一 編 號 : 7 0 7 4 5 7 4 1 代 表 人: xxx 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顧問事業許可證照字號: 106 年金管期總字第 001 號 通 訊 地 址: xxxxxxxxxxxx 00 x 0 x聯 絡 電 話 : ( 0 2 ) 2 3 2 7 - 8 8 9 5 傳 真 號 碼 : ( 0 2 ) 2 3 2 7 - 8 8 7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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