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婚礼化妆造型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委托人:
受托人: (资质等级: )
一、化妆造型师
序 号 | 姓 名 | 性 别 | 国家职业技 能鉴定等级 | 职 业 技 能培训等级 | 行业工 种注册号 | 电 话 |
二、服务对象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婚 礼 中 的身份 | 化 妆 造 型师 | 备注 |
新郎 | |||||
新娘 | |||||
xx | |||||
xx | |||||
三、化妆造型用品
序号 | 名称 | 品 牌 规 格型号 | 颜色 | 提供人 | 服 务 对 象 |
化妆造型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有关质量、卫生等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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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服务费(大写): 。五、服务范围
受托人提供的服务为化妆造型以及相应的□化妆、□发型、□其他
_。
六、服务方式
□全程:从化妆造型服务起始时间开始一直跟妆至化妆造型服务结束时间止,其间改妆
次,变更造型 次。改妆、变更造型的时间由委托人确定。
□半程:从化妆造型服务起始时间开始跟妆到改妆或者婚宴结束止,其间改妆 次,变更造型 次。改妆、变更造型的时间由委托人确定。
□单次:仅提供 的化妆造型服务。
□其他: 。七、服务起止时间、起始地点
化妆造型师于 年 月 日 时准时到达 ,开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至 年 月 日 时结束化妆造型服务。
八、服务对象过敏史
。九、特别事项
(一)委托人对服务对象过敏史的说明负责。委托人对服务对象过敏史不详的,受托人按照相关规范和程序对服务对象进行测试。
(二)受托人提供 次免费试妆,观察化妆效果并测试服务对象对化妆品的过敏反应。服务对象对化妆品过敏,部分人员不适宜化妆的,委托人可以变更本服务协议;全部人员均不适宜化妆的,委托人可以解除本服务协议。变更本协议的,相应调整服务费用;解除本协议的,取消本项服务费。
(三)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化妆造型师、服务对象、化妆品、服务范围等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受托人擅自变更其提供的化妆品等用品,导致服务对象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化妆造型师因健康、辞职等个人原因不宜或者不能提供化妆造型服务的,受托人应及时说明理由,提供相应证明,并安排不低于原化妆造型师职业等级或者技术水平的其他化妆造型师继续提供服务。未提供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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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托人迟延提供化妆造型服务超过 分钟的,为违约;委托人迟延接受化妆造型服务超过 分钟的,按照 元/ 分钟的标准增加服务费。
十、其他事项
。
委托人(签字): | 受托人(签章):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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