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B3206210336001301
海安市海陵中学南校区田径场、篮球场维修
改造工程
项目编号:B3206210336001301
标段编号:B3206210336001301001001
招 标 人:海安市海陵中学
招标代理:南通弘道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日 期:2024 年 07 月 12 日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海安市海陵中学南校区田径场、篮球场维修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海安市海陵中学南校区田径场、篮球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名称)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
为海安市海陵中学,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田 径场、篮球场维修改造工程(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 海安市学府路 1 号,海安市海陵中学南校区内。
2.1.2 建设规模: 海安市海陵中学一片 300 米田径场和篮球场,总投资额 400 万。
2.1.3 合同估算价: 360 万
2.1.4 工期要求: 40 日历天,2024 年 8 月 25 日之前须完成田径场施工,具体开工时间以开工报告为准。特别提醒:学生上学期间,中午学生午休时段不得施工。
2.1.5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质量符合 GB 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及 GB/T 43564-2023《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田径场地》的标准。。
2.1.6 标段划分:本工程共分为 1 个标段。
2.2 招标范围:施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田径场塑胶面层拆除新做;人造草坪清除新做;排水沟清理及部分盖板、篮球架、足球门更换、沙坑整修零星工程等,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3.1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提醒: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
40 号)的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二级建造师的,必须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
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 26 号)文件要求换发新的注册证书电子证照,并及时更新诚信库,否则不予认可。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1)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无。
(2)自 2022 年 07 月 01 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六种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自 2023 年 07 月 01 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
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4)自 2024 年 04 月 01 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江苏省或南通市或海安市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内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6)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开标日当天“信用中国”网站公布 名单为准)
(7)投标单位因安全、生产事故被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活动。
(8)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9)根据省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
【2019】233 号的规定,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10)其他要求:a、授权委托书;b、投标时,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至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查询情况;如不能提供社保缴纳查询情况,只须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的有效劳动合同,投标人承诺项目负责人和授权委托人为本单位正式员工;若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年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负责人及授权委托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c、投标人承诺书;d、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11)企业信用评价档案。投标人须持有南通市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 手册》或针对本项目的《南通市建筑业企业(单项投标)信用管理手册》(以下合称为《信用手册》),且《信用手册》未处于在拟投标项目所在地暂停或停止使用状态。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为注册建造师的,须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录入《信用手册》(因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系统的原因,对信用手册中的项目负责人的执业注册信息,不做要求。项目负责人的执业注册信息,以注册执业证书的信息为准)。
提醒:根据市城乡建设局《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南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办法〉规定,请市各建筑业企业及时登录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按照《办法》要求,更新单位的信用手册,上传完
成后点击上报,联系当地住建局审核。(如开发区联系开发区住建局,崇川区联系崇川区住建局,县区联系县区住建局)。审核完毕后,企业可以自行打印信用手册,无需至南通政务中心打印。因评标区无二维码设备扫描,不能直接提供二维码,投标单位需将更新后的信用信息内容(包含项目负责人信息),以图片形式标记上传到投标文件中。如不按要求操作,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单位自己承担。在此期间,新老版本信用手册具有同等效力。
(12)本工程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加盖公章。
a.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 5% 的扣除价格,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b.投标人需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c.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本项目标的属于“建筑业”行业。
d.本项目专门面对中小微企业: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备案时,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备案系统,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要求 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及有 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236 号文,苏建建管〔2022〕387 号文修订)执行。
3.7 本工程执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 年 07 月 12 日至 2024 年 07 月 22 日;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 CA 数字证书”登录“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07 月 22 日 10 时 00 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1 本次招标采用 合理低价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2 评标入围方法:方法一:全部入围。
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7.3 投标报价(99 分)
在以下两种方法中,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用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
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
评标基准价 =A×K,K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 为 95%、96%、 97%、98%。评标基准价保留四位有效小数,评标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 99 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扣 1 分(不少于 0.6 分),每高 1%扣 1.5 分(负偏离扣分的 1.5 倍);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说明:
①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③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7.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偏离程度(1 分)
(1)分别计算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平均值(有效投标≥5 个时,取分别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最低综合单价金额后的算术平均值);
(2)将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相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其合价金额对投标总价影响程度在该投标文件评标价的 1%以上的工程量清单子目,有一项扣 0.02 分,最多扣 1 分。
说明:
1.本项指标用于对投标报价中不合理报价的评价;
2.评标委员会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辅助评审。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 其他事项
9.1 本工程投标保证金: 6 万元。本工程采用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 应提交《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附件),作出承诺不免除投标人违法、违规、违约责任,并遵守招投
标相关法律、法规。
9.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9.3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9.4 本工程为全程电子化投标,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系统,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鸿雁
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9.5 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 严安 相关负责人为: 朱国柱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 海安市海陵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 南通弘道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海安市长江西路 59 号 地 址:海安市海安街道江海西路 2 号 2 幢 401-407 室
邮 编: 226600 邮 编: 226600
联系人: 朱国柱 联 系 人: 史苏东
电 话: 0513-88698138 电 话: 15862732062
软件技术支持:国泰新点电话:4008503300
驻场服务地点: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人:徐飞翔
联系电话:15240580971
海安市营商环境举报电话:12345 热线、 邮箱:hafgw9912@126.com 电话: 0513-8186839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海安市海陵中学 地址:海安市学府路 1 号联系人:朱国柱 电话:0513-88698138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南通弘道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海安市海安街道江海西路 2 号 2 幢 401-407 室联系人:史苏东 电话:15862732062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 海安市海陵中学南校区田径场、篮球场维修改造工程施工 |
1.1.5 | 建设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 | □国有资金☑财政资金□非国有资金□企业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国有资金:0% ,财政资金 100%,自筹资金0%;非国有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详见合同条款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要求工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详见招标公告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 | 分 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1.1 (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施工图纸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4 年 07 月 18 日 17 时 30 分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4 年 07 月 19 日 17 时 30 分 |
2.4 | 最高投标限价及编制依据 | 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3679093.59 元。编制依据: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6-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857-201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14〕448 号)。 2、苏建价(2014)448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 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园林工程计价定额》(2007 版);《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 通知》(苏建价(2016)154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苏建函价〔2019〕 178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 4、苏建函价(2019)178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5、材料单价参照《南通信息指导价》2024-06 期,人工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单价参照苏建函价〔2024〕83 号。缺项材料按市场信息 价或市场询价。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施工组织设计;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招标文件(含网上招投标平台系统)中要求填写的投标所需其他材料;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信用手册; ☑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 ☑拟派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投标人为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 (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至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情况;如不能提供社保缴纳查询情况,只须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的有效劳动合同,投标人承诺项目负责人和授权委托人为本单位正式员工;若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年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负责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 料和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如有); ☑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 ☑投标人为授权委托代理人(如有)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 (不含投标截止时间当月)中至少一个月的社保缴纳情况;如不能提供社保缴纳查询情况,只须提供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的有效劳动合同,投标人承诺项目负责人和授权委托人为本单位正式员工;若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授权委托代理人(如有)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务协议; ☑投标人承诺书;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中小企业声明函 ☑招标文件(含网上招投标平台系统)中要求填写的投标所需其他材料;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60 日历天 |
3.2.3 | 合同价格形式 |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
3.4.1 | 投标保证金递交 | 投标保证金时效:60 天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详见招标公告;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 账户名称: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建行海安支行; 银行帐号:32001647136052516962-XXXXXX 其他要求:/ |
3.4.3 | 投标保证金退还 | 投标保证金由受理单位直接退还至投标人汇款账户。退还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时,须附建设单位收到中标人的履约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保函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收款凭证。 |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6.5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求 | ☑不采用 □采用。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 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 名称等。 |
3.6.6 | 其他编制要求 | 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供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含分析表的电子文件壹份。同时提供电子投标文件 和提供壹套投标文件的清单大师等造价软件支持的全套电子文件,用普通光盘或 U 盘刻录送 至招标代理单位。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 年 07 月 22 日 10 时 00 分 |
4.2.3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南通 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传;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本工程为全程电子化招投标,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 文件传送等活动。 |
5.2.1 | 开标程序 | 全程电子化开标顺序:公布投标人名单-核验投标保证金-抽取评标办法及相应系数-解密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审-宣读投标报价及相关内容-结束退场 |
5.2.2 | 解密时间 | 在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后 30 分钟内完成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3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专家 3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政府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用语音系统自动通知。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6.3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 人 |
7.3.1 | 履约保证金 | 1.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或电汇或网银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或现金 或本票等形式。 2.履约担保的金额:投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2%。履约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负责收取、退还。采取履约保函形式提交的,保函期限需要比计划工期至少延长 1 个月。 交易中心退还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时,中标单位需填报 《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单》,并附履约保证金收据(履约保函)复印件等材料。 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单位履约完成后,经建设单位组织 验收合格 后退还项目履约保证金(保函)。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间 | 对开标的异议,在开标过程中提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递交书面材料或 者通过 CA 证书登陆南通市公共资源 电子交易平台依法在线上提起异议或投诉。 |
8.5.2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 海安市数据局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一、有关投标报价的说明:
1、投标报价应根据投标人实际情况自主进行,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人可自行进行场地踏勘,考虑现场场地清理及其他由中标单位负责(详见工程量清单)。应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报价,中标后将不再另行结算支付。
2、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实行自主报价(已列入不可竞争的项目除外)。投标人所报设备价、材料价如低于同期的省、市、县的造价信息或低于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视为对招标人的优惠。投标人标函中所报设备、材料其规格、尺寸、等级不得低于清单的要求。中标人应根据清单确定的标准、等级、规格组织施工。
3、最高投标限价作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是总价控制,各投标人需认真测算成本、自主报价,不
得直接参照最高投标限价随意下浮。如果投标人认为最高投标限价中某一(或几项)项目或某一种(或几种)材料价格低于市场价则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自行调整。中标后不得以此为由不同意施工或要求增加费用,否则招标人可直接委托第三方施工或提供材料,费用按招标人实际采购价的双倍从中标人结算价款中扣除,同时将中标人的行为作为履约情况不良行为报海安市数据局备案。
4.投标人中标后应根据国家、省、市、工程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给付,费用缴纳的标准投标人可向有关部门查询。工期内所有涉及到的罚款、赔偿等全部由中标方承担。
5、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已推荐品牌、产地、规格、质量等要求的,承包人应按推荐品牌中中高档产品的要求自行采购,且必须为优等品。承包人如选用非推荐品牌的材料,或相当于招标人推荐的品牌型号,同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使用。在相关材料进场时必须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否则不得进场使用。(商品混凝土推荐品牌:磊达、联荣、海螺、华新堡垒;真石漆推荐品牌:久乐、多乐士、三棵树;体育器材推荐品牌:品牌要求:金陵、迈冠能、山东瑞众)
6、现场踏勘:
1)投标人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应认真对现场环境进行踏勘,对施工现场情况和影响施工的因素以及困难条件,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护好现场的绿化、管网、运动器材等已有成品保护,如有破坏须恢复,该项费用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调整。中标后和签订合同时及施工过程中,投标人均不得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增加工程造价的要求。施工时因场地问题引起的成本费用增加,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
2)投标人应认真踏勘现场,与建设单位做好对接,明确临时用水和临时用电的接入点,自行套表计 量,引入到所需的作业地点,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
3)现场文明管理:
3.1 遵照安全监督窗口要求,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21]164 号的相关要求。施工过程符合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按要求设置标准化围挡,管理用房、防尘降噪措施,以上工作需满足相关的要求。施工单位应设置连续硬质封闭 围挡,高度城区内不小于 2.5 米,其它 1.8 米,其中公益广告张贴面积不少于围挡面积的 40%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认真踏勘施工现场,充分考虑各种困难因素,并据此制定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场地周边需设封闭围挡,搭设要求按照相应安全规范文件、招标人和文明施工等的需求,需做封闭围档,确保工程施工和学校的教学活动互不干扰,确保学生、行人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伤害,否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为实施上述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向发包人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本工程在海安市区,周边交通拥挤,场地狭小。施工单位自行考察施工现场情况,充分考虑场地及场地周边情况、地形地貌、交通情况、交通运输条件、地质条件、当地风俗
习惯等对工程施工(含大型机械进出场)的影响,独立有效的做好该工程周边的有关群众工作,并充分考虑工程实施范围内外的单位个人和其他可能出现阻挠的情况,若发生机械台班停置费、二次机械进退场费、材料二次搬运、人员窝工、处理周边群众纠纷等费用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列入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做调整。
3.2 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须满足江苏省、南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检查标准,且满足海扬尘办【2022】 1号《关于推进海安市各类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设施配备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做好防尘降噪及安全生产工作。执行《空气质量百日攻坚行动》、《关于做好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的相关要求。 以上所有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结算时不调整。
7 、施工过程要求:
1)严格执行 GB 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及 GB/T 43564-2023《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田径场地》的质量控制标准。
2 ) 面 层 材 料 物 化 性 能 指 标 按 GB 36246-2018 《 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及
GB/T 43564-2023《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田径场地》质量控制标准执行。
3)塑胶跑道面层材料、人工草坪等同一类材料必须是同一品牌、同一批次、同一厂家。在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全部同时进场,确保面层施工前材料抽样检测完毕,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合同签订时,中标人应向发包人、监理提交材料供应计划及工程施工计划,面层材料需一次性
进场,进场前,提交所需材料品种、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并同时提供经省级或省级以上有
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符合 GB 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及 GB/T 43564-2023《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田径场地》质量控制标准执行的检测证明。材料抽检由建设单位随机抽检,并由中标人送国家田径协会认可的检测单位检测(建设单位陪同监督),涉及到的相关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结算时不调整。
5)各类标线的施划除按规范标准划线外还应满足学校个性化划线的要求,其相应费用计入相应的面层综合单价中,标线的施划人员须具有国家田径协会注册划线师资格。
6)施工时,要严格控制好场内标高、坡度,确保不同面层平整对接,场内排水顺畅,无积水,且满足验收要求。相关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调整。
7)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具备资质的处置企业处置,且不得掺杂其他垃圾,运距自行考虑,相关费用由各投标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竣工结算不作调整。清理标准及清理结果应得到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8)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前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包括所有的机械设备、硬化场地后的场地拆除以及完工后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出场,运至城管部门允许的堆放地,运距自行考虑,相关费用各投标人在报价时自行考虑,竣工结算不作调整。清理标准及清理结果应得到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9)投标人中标后应根据国家、省、市、工程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给付,费用缴纳的标准投标人可向有关部门查询。
10)工程施工期间涉及环保、消防、城市卫生、市政、居委会、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以及夜间文明施工、保护周边地下管线和架空线的安全的费用等,投标人均应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竣工结算时一律不作调整。
11)合同工期执行中标单位投标函中的工期,投标函中所填写的工期期限不能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期限;中标单位必须在约定工期内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本工程工期要求较高。投标人应编制合理的施工组织计划、制订可行的进度计划和人材机进场计划。充分考虑节假日、天气、学生考试、周边道路拥挤、安全文明大检查等因素对施工造成的影响,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按质完成。特别提醒:学生上学期间,中午学生午休时段不得施工。投标人在报价时充分考虑以上因素,在中标后不得以此为借口要求增加费用及延长工期。工期每延误一天扣 1 万元(经发包方同意认可的除外)。
12)中标人必须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积极响应大气办、城管局等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旦因扬尘污染防治不合格等原因被相关单位处罚,罚款均由中标人负责。
8、其他说明:
(1)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根据《海安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海政办发【2017】100 号)《关于推进全县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海公节能办【2018】4 号)文件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设置工地食堂的要规范管理、集中准确投放餐厨废弃物,主动配合天楹公司集中收运。
(2)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成员应满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施工标准及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建建管[2017]236 号)。工程正式开工后,项目班子必须按合同和备案中人员常驻施工现场,主要成员必须按要求常驻现场,并接受现场刷脸考勤,具体要求详见合同条款 3.2 和 3.3。(开始考勤时间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人员确认)。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包含对承包人分包或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发包的专业分包单位的农民工管理): 本工程按《关于在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海建[2017]175 号)、《海安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海政规【2020】7 号)等文件要求实施农民工实名管理,施工单位应按文件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由此可能增加的相应费用,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应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标准不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办理工伤保险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提交工程开工的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支付 10%工程款。
(3)工程审计:本工程执行《海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决(结)算审计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18】193 号)。
(4)本工程执行海财建【2020】9 号《海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责任追究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21〕172 号)。
(5)本工程执行《南通市城乡建设局关于把环境保护纳入合同管理的通知》(通建工【2018】97 号),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要考虑相应费用,在施工中和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如关于工程变更相关文件有变化,按最新文件执行。
三、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的服务人员联系,他们会根据投标人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3、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须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网上;另一个即为不加密 NJSTF 格式文件,刻录到空白光盘上作为备用投标文件(仅在技术人员确认为非投标人原因导致远程解密失败时使用)。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 3.0,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 3.0(登录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找到“网上开标”模块,根据操作手册(请在办事指南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扫码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 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远程解密方法见附件 3),投标人解密限定在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后 30 分钟内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 切勿对 CA 证书进行任何变更或延期,否则将会导致开标时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CA 证书若需变更或延期,请撤销使用变更或延期前 CA 证书所制作的已上传的投标文件,并在 CA 证书完成变更或延期后重新制作上传投标文件。
6、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 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 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 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7、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11 及 11 以上),江
苏通用驱动 5.5 版本(可到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8、评标办法及其系数的抽取时,现场数字高频变换,抽取结果随机,抽取人无法人为设定,但受网络带宽、硬件设备等因素影响,远程投标人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观看时,可能会感觉数字变化较慢或出现卡顿,此属正常现象,若投标人需要调取开标现场视频影像资料的,可以在评标完成后 3 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的概不受理现场视频调阅申请。
9、特别提醒:本项目招投标全流程均使用新的招投标系统操作和发布,操作和发布平台为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请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办事指南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本项目提供二个品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国泰新点投标工具:请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交易指引中的“系统帮助”中下载,投标人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 请及时向软件公司徐工咨询,咨询联系方式为手机:15240580971, 座机: 0513-59005900,QQ: 2339243135。
九稳宝投标工具:请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交易指引“系统帮助”中下载,投标人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为:储晶晶 13862712918。
10 、投标人需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写在授权委托书中。
注: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以电脑显示时间为准。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
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
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正处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内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
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
未及时通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3.2.4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本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按以下标准计取:
建设项目应在工程预算、投标报价和最高投标限价中足额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下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列入其工程量清单通用措施项目清单中,并应将该费用分成“基本费”、“标化增加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单独列项,其中“基本费”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即苏建价[2016]154号)规定足额计取;有省、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目标的,“标化增加费”按《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办法的公告》[2018]第 24
号附件 3 规定的标准暂列,没有创建目标的,标化增加费不计取。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按《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办法的公告》[2018]第 24 号附件 2 规定的标准足额计取。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报价时计算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擅自更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后,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最终费率为准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计算相关费用,未经核定,一律不得计取。
3.2.5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本工程规费、税金项目按以下标准计取:
环境保护税:根据市造价处《关于明确南通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的通知》(通建价[2019]20 号文)要求,环境保护税由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向税务机关缴纳。因此,建设工程计价中不再计列环境保护税。施工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而受到的罚款,不属于环境保护税,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年)营改增后调整内容(即苏建价[2016]154 号)规定费率标准计取。
规费及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并在工程造价中单列。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4.5 投标保证金:本工程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投标人必须按投标人须知确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在本工程开标前办理投标保证金缴纳手续,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各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否则不予接受。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转账、电汇、网银、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现金、本票、信用承诺书等形式。各投标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各类缴纳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采用转账、电汇、网银形式按以下要求办理:(1)获取子账户:通过 CA 锁登录会员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后,在“业务管理-开标前-保证金账户获取(南通)”功能下,找到具体标段,点
击“生成子账户”按钮获取保证金子账户。账户名: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 账号:为随机生成的子账户号(列如:32001647136052516962-XXXX)(2)投标人从企业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往完整的保证金账户汇款。投标人须自行核对使用的基本存款账户与诚信库中备案的基本账户是否一致,不一致请及时修改。如因不一致导致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拒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保证金汇款成功之后,投标人须将银行回执单保存好,以备开标时查验。
如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形式按以下要求办理:(1)保函按照“一标段一保函”的原则,并 明确招标人为被保险人或收益人。(2)保函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成,具体办 理流程详见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推行银行及保险保函服务的通知》(3)投标人办理保函后,提醒出函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时登陆该平台,按照规定的字段要求填报上传保函基本要素信息,并校验填报信息的完整性,具体要求详见《关于启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函辅助验证平台的通知》及《投标保函辅助验证平台操作手册》。(4)经查实,通过技术手段变造、伪造或者提供虚假保函骗取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交易平台将公开其失信行为并向行业监管部门移交有关线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采用信用承诺形式: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附件),作 出承诺不免除投标人违法、违规、违约责任,并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3.4.6 如开标时投标人对本单位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投标人应在开标结束前向招标
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由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后出具书面材料予以答复。
3.4.7 开标结束后,转账、电汇、网银形式缴纳的保证金由招标代理或招标人统一办理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事宜。如本项目招标中遇异议,投诉,复议等特殊情况,保证金退还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按协议执行,无需办理退款手续。
3.4.8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其定标后予以退还。
3.4.9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施工合同签订后 5 日内予以退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前附表规定时间内,中标人应向招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按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处理。
3.4.10 如投标人采用转账、电汇、网银形式缴纳的保证金,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从提交到入账的时间风险,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办理相关事项并再次确认是否已成功缴纳。如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形式缴纳的,在投标截止日之前须从保函服务支撑管理平台中确认是否生效。
3.4.1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或由被保险人发起理赔申请:(1)放弃中标项目的;(2)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3.4.12 各投标人在办理投标保证金事宜时,可咨询相关技术人员:(1)交易系统技术人员
联系电话:0513-59001839(2)保函服务支撑管理平台技术人员联系电话:400-153-8889(3)保证金业务银行驻场人员联系电话:海安:中国建设银行 0513-81819500
3.4.13 保函业务服务单位:请详见—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保函服务支撑管理平台-产品服务页面。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 CA 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
8.5 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15 日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的格式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 |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评标入围方法:直接确定: ☑方法一 □方法二 □方法三 评标入围方法:见附件 A | |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 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 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2 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 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 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 3.3.6 条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投标报价: 99 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偏离程度: 1 分 |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直接确定:□方法五: ☑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方法五;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 B,参数设置如下: |
在以下两种方法中,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用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7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 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 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 评标基准价 =A×K,K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 为 95%、96%、97%、98%。评标基准价保留四位有效小数,评标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说明: ①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③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 件。 | ||
2.3.3( 1)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满分 99 分) |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 99 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扣 1 分(不少于 0.6 分),每高 1%扣 1.5 分(负偏离扣分 的 1.5 倍);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
2.3.3( 2)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 合单价的偏离程度 (满 分 1 分) | 1.分别计算出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报价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 合理性分析评标基准值=各有效投标文件的相应子目综合单价金额的算术 平均值(有效投标≥5 个时,取分别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最低综合单价金额后的算术平均值); 2.将工程量清单各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相比较,其偏 差率的绝对值>10%且其合价金额对投标总价影响程度在该投标文件评标价的 1%以上的工程量清单子目,有一项扣0.02 分,最多扣 1 分。 |
说明: 1.本项指标用于对投标报价中不合理报价的评价; 2.评标委员会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计算机软件辅助评审。 |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 投标文件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入围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2.1.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1 评审因素及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以投标报价为唯一评审因素的,本章中关于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的条款不适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无;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 2.1 条规定的方法确定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3.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1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2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3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进行。
3.3.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扫描件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 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 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3)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4)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0)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
的;
3.4.1 按本章第 2.3.2 规定的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3.4.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3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3.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3.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报价合理性计算出得分 B。
3.4.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4 投标人得分=A+B。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3.6.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论证过程和结果。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附件 A
评标入围方法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评标入围环节和入围的投标人数量。符合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文件即为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当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超过 30 家时,招标人可以选择一种评标入围方法,也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两种以上入围方式,开标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本工程采用全部入围。
方法一:全部入围。
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以下两种方法中,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用随机抽取的方法确定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
评标基准价 =A×K,K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6%、97%、98%。评标基准价保留四位有效小数,评标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说明:
①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③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规定的合格 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 。
承包人项目经理: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招标文件及修改、补充文件;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
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且承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履约担保后 生效。
本合同一式 拾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备忘、合同补充文件;(2)招标 文件及其附件(含答疑);(3)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4)经发包人确认有效的工程签证单(发包人签字盖章后 方可生效);(5)承诺书(如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第 12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第 89 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第 30 号令、《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 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强制性条
款及省、市有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相关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当标 准互相矛盾时,以最新的为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按设计要求执行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修改、 补充文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书及其附件;(7)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0)发包人与监理
人签订的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1)其他合同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十天内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4 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本合同发包内容中的全部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人员、机械、材料安排 计划、施工进度报表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发包人及总 监理工 程师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开工。施工组织设计将作为工程款支付的参考 依据之一。每周四向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供下一周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本周施工进度报表;总进度 计划在开工后 3 天提供。 具体计划及时间要求根据工程需要补充明
确;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4 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形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后 7 天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使用。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发包人指定界限为准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现状,未具
备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属发包人。承包人 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不得进行复制,不得向承包人以外的人泄露有关图纸内容。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 通用条款执行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第 12.1 相应条款执行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第 12.1 相应条款执行。
姓 名: ;身份证号: ;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代表发包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发包方的权力和监理人需 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处理与协调工程施工中的重大问题及外部工作联系等事宜。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十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于开工前办理好施工所需证件、批
件(承包人自身资质证件除外)。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前期手续而出现不进行施工准备、 索赔、消极施工等情形,应积极配合,保证工程按计划进行,否则按违约处理。
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临时道路、便道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列入本合同价中。
施工图会审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开工前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按施工图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现场交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在开工前完成。
现场或有关资料上已明确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由 承包人负责保护。暂不明确的地下管线如需保护,承包人应提出具体保护措施方案,由发包人征得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承包人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无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无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代建单位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 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规定的内容,并满
足提交海安市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28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及电子文件形式,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图必须与实际相 符合,否 则由此对发包人所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资料(包含纸质资料、电子文
档、扫描件等)必 须满足工程备案要求,送档案馆存档。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②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根据现场工程师的要求提供。
③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 照明、围栏设施、安全防护等,并负责安全保卫,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
④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根据发包人要求免费提供。
⑤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 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中。
⑥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程未交付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 已完成工程的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⑦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 求及费用承担:保护措施由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审核批准后执行,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⑧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市级文明工地要求,做好场地清理及相关工作,承包人须在施工现 场设置洗车台。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要整齐,机械停放有序,做到工完料清;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 定,符合清洁卫生要求;定期地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并运出场外;交工前,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走或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将所有施工机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上述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未能达到上述要求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
人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的 50%,若承包人现场施工作业面、办公区、生活区内清洁卫生满足 不了文明施工要求,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单位或个人打扫,具体发生的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⑨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七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包括所有的机械设备、材料、 建筑垃圾 全部清运出现场,清理标准应征得发包人认可,否则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单位进行清理,并按具体发生的费用 2 倍及以上从工程款中扣除,并且承包人按 5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⑩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现场施工条件和情况由承包人自行勘察,机械设备布置和防护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 用,特别要求注重临近道路、车辆、行人安全,由此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法律与经济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投标时已认真踏勘施工现场,充分考虑了各种困难因素,并据此制定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承包人为实施上述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得向发包人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
B.在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施工场地周围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C.如果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工 作,并及时报告发包人或专门机构。承包人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已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D.临时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费用和工期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已充分 考虑,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因此,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
E.在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前提下,按照《南通市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 部位》(见通政发〔2019〕18 号 )要求,指定工程部位选择的再生产品替代使用比例不低于8%,再生产品价格不高于市场指导价。
F.按照《劳动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承包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 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在雇佣和使用农民工时,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承包人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时,将要求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 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承包单位先行垫付欠款。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承包单位愿意接受业主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列入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内黑名单。
G.有关投标报价的说明: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关于投标报价的说明。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施工和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 安全、进度、造价,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付款签证及工程签证、变更的认证及增加的工程量认证和施工现场的组织和实施、听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挥,满足合同和招标文件要求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工程开工(以开工令为准)起,项目负责人月出
勤率必须不少于 25天,每天在施工现场工作不少于8 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在未递交前 视同为项目经理缺勤,按项目经理缺勤处理办法执行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且必须接受
发包人或监理人考勤管理。每月驻现场天数不少于当月天数的 80%,每天工作不少于 8 小时,且 需满足施工现场管理要求。不按时签到视为缺勤,经发包人批准的除外。项目经理因个人事由请假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未予请假或请假未予同意的,在场时间少于 3 小时的,按缺勤处理,每缺勤一天扣减违约金5000 元;迟到或早退 3 次视为缺勤一天。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累计缺勤30 天或连续 5 天不在岗,视为项目经理不到位,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2 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的工
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必须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或临时确定的有关会议,不得无故缺席,若缺席 1 次发包人将扣减违约金 1000 元。若累计缺席达 5 次,视为承包人项目经理不称职,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常驻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 承诺的一致,并须在通用合同条款第 1.1.4.1 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如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人员不得低于原资格(如职称、工作经验、业绩、管理能力)
要求。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不到位或常态化缺位的,则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 2 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发包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已完工程 量不予结算,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常驻项目经理经发包人和监
理方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一周内无条件更换不低于原资格(如职称、 工作经验、业绩、管理能力)的项目经理,同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2 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
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更换,发包人有权将相关情况反映到上级主管部门,并 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3 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常驻项目部组成人 员经发包人和监理方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者,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方一周内必须无条件更换相同资格的人员,同时须支付相应金额的违约金0.2 万元/ 次·人,违约金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 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如承包人要求更换其他管理人员,更 换人员不得低于原人员资格(如职称、工作经验、业绩),且须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和发
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更换的,每更换一人,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 0.2 万元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须接受发包人或监理人考勤管理,不按时签到视为缺勤,经发包
人批准的除外。因个人事由请假须征得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一天向监理人请假,二天及以上向发 包人请假)。未予请假或请假未予同意的,在场时间少于 3 小时的按缺勤处理,每缺勤一天扣除 1000元/人,迟到或早退3 次视为缺勤一天。在施工期间累计缺勤 30 天或连续5 天不在岗,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每人 1 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转包和分包,一经发现,发包人可以 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全额履约保证金,并且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所造成的责任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设备、人员进场至验收交 付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价的2%;中 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 日内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退还(扣除相应违约金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时,必须同时提供:①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②竣工验收报告。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见《建设工程委托监
理合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无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
(2) / ;
(3) /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若施工单位违反上述基本要求,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必须于合理期限内整改完毕,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根据情形处以 1000-10000 元违约扣除;若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隐患,
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情节严重的,或经发包人提出而拒不整改或态度极其恶劣、阳奉阴违的,发包人有权处以 10000-20000 元违约金,并扣减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隐蔽工程检查前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满足江苏省、南通市等安监部门安全 文明生产的要求,做好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 。
建立安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工地班前活动制度、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如发生 事故,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但对由于发包人分包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总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包人在工地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及特 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发包人检查到承包人人员不到位的,则发包人有权收取违约金。
工程施工前和施工中,承包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进行交底;承 包人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现场周边及主要通道的安全防护措施及其它有关法规要求的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发包人代表和现场监理批准后实施。
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制定安全施工标准及要求,负 责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工程施工前,承包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特别是垂直运输机械)、施工机具及 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进场安装经有权部门检测合格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承包人对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 措施。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
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配备消防设施和灭 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
承包人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在施工区域内提供和维护有利于工程 和公众安全和方便的灯光、护板、格栅等警告警示信号和警卫。
承包人应对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及所施工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并 负责承担对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及相关费用。
在施工期间,由于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人需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事故严重或多次造成事故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拒付工程款。
施工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减轻、消除对周围住户、农户的影响,遇到矛盾应主动协调, 并向业主及监理汇报,不得以此为由,擅自停工。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擅自损坏绿化或其他公用设施的须无条件照价赔偿,并按有关处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根据违约情 形程度扣减 1000-5000 元违约金。若承包人在接到安全整改通知后 3 日内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违约情形程度扣减 1000-10000 元违约金,直至解除合同。若发生重伤以上或其他影响恶劣情形安全事故的,发包人将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由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发包人还有权将承包人的违约情形向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议拒绝其参加其他政府投资工程的投标。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对进场设备材料,已完成工 作量进行实时治安保卫,因治安保卫措施不力导致承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接到开工报告的 7 天内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必须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做好场地清理及相关工 作。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要整齐,机械停放有序,做到工完料清;遵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清洁卫生要求;定期地将所有建筑垃圾从施工场地清除,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或运至建筑垃
圾具备资质的处置企业处置,运距自行考虑;交工前,将所有剩余的建筑材料运出,将所有施工机 械和设备从施工场地运走。上述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执行相关规定 。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在开工前 7天内必须提交详细的施工组 织设计,报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后方可开工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上述完整
的、符合要求的文件后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已确认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
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 3 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已确认。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七日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前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源及电源, 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于开工前进行现场交验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并确实影
响施工进度;2 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3、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4、不可抗力,此 延误工期须在发现后七天内办理签证,逾期不予认可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内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每延期一天按一万元计 算违约金并在当期工程款支付中扣除,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同时因工期延误导致其他专业项目承包人工程损失的,其责任也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若有人工调整的,延误期人工不予调整;(2)对发包人的分期进度计划如承包人不能按期完成将给予进度履约保证金进行赔偿。(3)
承包人完工后28 天内必须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必须确保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合
格”。如不能达到一次性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合同总价 1%的违约金并 责令承包人返工达到合格要求,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施工工期及各控制点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设计变更原因、雨水季节,高温、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市政影 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影响,因此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7.5.1 规定的情况外,不管发生
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费用均不予补偿。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
(2) / ;
(3) / 。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应编制材料供应计划。合同生效后一般材料承包人应提前 15 天向发包人按实提交所 需材料品 种、数量、型号、规格、质量等级,如有误差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按结算审计的甲供材料数量(损耗率按定额损耗率计)乘以招标时规定的暂定价扣除工程款,不再计取其他费用。承包人超领部分,按发包人采购最高价结算, 发包人在竣工决算时扣回;承包人领用不足部分,按发包人采购综合平均价结算,发包人在竣工决算时对承包人予以增补。
8.2 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已推荐(参照)品牌、产地、质量等要求(详见清单及清单 说明)的,承包人应按推荐(参照)品牌中中高档产品的要求自行采购,且必须为优等品。承包人如选用非推荐(参照)品牌的材料,或相当于招标人推荐(参照)的品牌型号,同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使用。在相关材料进场时要有质保书或出厂合格证,并已进行有关必要的检验或试验,报发包人的认可,否则不得进场使用。本工程砌筑、抹灰砂浆等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发包人未推荐(参照)品牌的,应考虑使用国产中档以上且符合国家 标准以及消防部门要求的合格产品,但采购前应将拟用品牌型号的书面材料报告及样品报送发包
人;主要材料设备进场时要有质保书或出厂合格证,并已进行有关必要的检验或试验;主要材料设备进场后须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并经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的认可,擅自将不符合合同约定材料采购进场,承包人必须无条件立即将所购材料退场,并按发包人要求的进行整改,同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将根 据情形轻重以及整改情况在 1000—10000 元之间给予确定。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确认的材料品质只要不高于招标时的要求,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若实际确需更换品牌,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擅自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 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将根据情形轻重以及整改情况在1000—10000 元之间给予确定。
承包人有前述违约情形,未能在发包人要求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到位的,每延迟一天,按须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直至整改到位。进场材料应当进行书面申报并取得监理、发包人现场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其同签署的“材料与设备进场报审表”后方可进场,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未进行进场申报的,除材料退场外每次处违约金 10000 元;应当进行检测而未检测即予以使用,或虽检测但未建立检测台帐,每次处违约金 1000 元。
承包人累计两次以上发生前述违约情形,违约金按双倍计算;累计三次以上发生上述违约行 为或在整改期限到期之日起计算 15 天仍未整改到位或承包人明确表示不予整改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予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效力自《合同解除通知书》送达承包人之时即生效),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已完合格工程量按一半结算,所有损失概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或者有其他不按 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及相关要求施工行为的,由发包人报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监管部门备案,按海政办发【2011】194 号《县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安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诚信履约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执行。
本工程所用材料,均由承包人按设计文件及规范要求自行采购和保管。使用前要提供质保书或 出厂合格证,并进行有关必要的检验或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试验室由发包人指定,检测合格检测费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材料进行抽样的,
承包人不得拒绝,检测合格抽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抽检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并赔 偿相应损失。投标人所报设备价、材料价如低于同期的省、市、县的造价信息或低于同期的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标函中所报设备、材料其规格、尺寸、等级不得低于图纸或清单的要求。中标人应根据施工图或清单确定的高标准、等级、规格组织施工。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管理部门规 定和发包人要求确定 。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
施工期间安全标示牌、夜间警示灯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如承包人不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发生轻伤、重伤、或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视实际情况处以安全违约扣除。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不予以承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一般行为,有一次扣人民币 1000 元,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有关规定执行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错、漏项;(2)设计变更;(3)具有 完备 手续的现场签证; (4)其它变更:其他可能在本项目中实施的专项工程及总承包范围之外与工程紧密相关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并且该工作在承包人的工程资质范围内,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去完成,承包人应予以接受并作为本工程的变更处理,费用计算按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包人要求的变更实施,否则按违约处理。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相关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发包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发包人和 承包人协商确定。
若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节省人工费用、材料费用、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 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应获得发包人、监理人的批准外,还须承担由此而增加的费用。
10.3 变更程序
(1)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考虑不周而提出的设计变更通知,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通 知单;增加投资的变更,需做出说明,并进行工程变更审批。
(2)施工单位请求变更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图纸。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接到报告 24 小 时内根据报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发包人现场代表,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单,并进行工程变更审批。
(3)工程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更,必须由发包人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签发 工程变更令(其内容包括:工程计量、变更图纸,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及设计部门对变更的意见等),并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承包人实施。
(4)变更现场签证由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承包人三方现场计量签字,报监理总监、发包人复 核(逾期未确认的不作为结算依据)。
(5)所有变更单的工程量签证必须在变更通知发出后规定天数内报发包人审核。如逾期未 报送,要书面说明原因否则将不予认可。
(6)所有变更工程竣工时,施工方应及时做好资料由监理确认交发包人,以便做好资料存 档。
(7)工程变更是工程成本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经办人均须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凡 利用变更工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贪污的,追究刑事责任。
(8)本工程按照海财建【2020】9 号《海安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责任追究办法》及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政办发〔2021〕
172 号)进行管理。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本合同条款中第 12.1 相应条款执行 。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 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无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按照本合同条款第 12.1 相应条款执行 。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下述风险范围内容可调整外,其余不可调整。
(1)工程量偏差;
(2)与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3)工程量清单缺项;
(4)工程变更;
(5)现场签证;
(6)暂列金额及暂估价(如有);
(7)发承包人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8)法律法规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充分考虑,竣工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本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为基准,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 程造价,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2)工程量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的缺项部分按实结算,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 承包双 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和项目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 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3)当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不符及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 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但当工程量 偏差超过 15%时,其增减超过 15%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编
制依据”的口径计算并进行下浮[下浮率为承包人的中标价(扣除甲供材料费及不可竞争费)相 对于最高投标限价(扣除甲供材料费及不可竞争费)的下浮比率],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不下浮。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项目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则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 程资料、计量规则和本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的口径计算并进行下浮[下浮率为承包人投标报价(扣除甲供材料费及不可竞争费)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扣除甲供材料费及不可竞争费)的下浮比率]后结算,认质认价的材料价格不下浮。
(4)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 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双方确认后按下列原则调整:①单价措施项目变更原则同分部分项工程;②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报价的,费率不变;总价项目中以费用报价的,按投标时口径折算成费率调整;③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按照本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依据”的口径计算并进行下浮[下浮率为承包人投标报价(扣除甲供材料费及不可竞争费)相对于最高投标限价(扣除甲供材料费及不可竞争费)的下浮比率]后结算或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缺项的材料价格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单价,由发包 人确认。
(6)综合单价应为含税价格,单价及总价措施项目费也应为含税价格。
(7)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按《关于发布南通市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通建价[2015]10 号】文执行。
(8)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方法:
①按《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的通 知》【通建价[2016]22 号】文执行,材料单价为除税价格。
②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除税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除税价格)上涨或下跌幅度在 5%以内(含 5%)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 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主要建筑材料费用占单位工程费用的比值 a:
a=【单位工程某类别建筑材料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单位工程结算总造价(不 含人工、材料风险价差部分)】× 100%。
当 a 值>5%时,该建筑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当 a 值≤5%,该建筑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
③主要建筑材料单价价差的取定:
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含税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含税价格)为准),差价为施工期间可调价材料指导价(含税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与合同基准日(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含税价格)的差额。
④主要建筑材料数量的取定:
原则上调整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含量乘以实际完成的相应工程量。
(9)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引起的价格调整均以审计部门审定金额为准, 在进度款支付时暂不支付。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具备施工条件,办理好开工手续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 10%(含安全 文明措施费),作为预付款,抵作工程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
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 7 天内预付工程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抵作工程款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或其适用的修订版本。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1)具备施工条件,办理好开工手续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 10%(含安全 文明措施费),作为预付款,抵作工程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后付至合同 价的 80%,工程款必须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且经审核结束后支付至审核结算价款的的 97%,余款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结清(含质保金,质保金按国家规定退还)。
质保金的返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扣除质量缺陷发生的维修费用后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支付: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企业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当期工程款 20%的专
户资金。
所有工程款的支付申请必须经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工程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本工程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投标人根据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的附征税金、附加税费等税费,由投标人自行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在投标报价中自行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必须提供《税收结算证明》,发包人在核实纳税人缴清税款后方可付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视同工程延期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7 天内拆除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包 括所有的建筑垃圾及剩余材料全部清运出现场的费用。清理标准应得到发包人认可,否则,如发生相关费用则由发包人按实际发生费用的2 倍及以上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环卫等部门预收保证金
由承包人负责清退。
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批准的除外),承包人的管理、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必须在十天内 全部退出现场;建筑、生活垃圾应随时清理出现场,确保场地清洁。人员全部撤离现场后仍然有配合监理和审计工作的义务,并能及时处理现场事务。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见通用条款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依据通用条款 。
(1)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齐全后 12 个月内完成全部工程结算的初审工作。如承包人结算资料不完整,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提交补充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承包人仍未能按要求提交完整资料的,则审计时间顺延。如发现送审的结算书中有遗漏项目,承包人应通过发包人补送遗漏项目结算资料,依约审核。
(2)在审计期间,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积极配合,则审计机构将出具的最终审计结果送达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最终审计结果 7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承包人确认审价结果。
乙方地址: ,联系人: 。
此地址为唯一地址,本工程期间无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其它地址均无效。
(3)对于项目结算送审价核减率介于 8%和 10%之间的(即 8%<核减率≤10%),按照其超出 8%部分金额的 5%对施工单位予以扣减,同时对监理单位扣减 10%服务费,并由建设单位在应支付的相应款项中抵扣;对于项目结算送审价核减率介于 10%和 20%之间的(即 10%<核减率≤20%),按照其超出 8%部分金额的 10%对施工单位予以扣减,同时对监理单位扣减 20%服务费,并由建设单位在应支付的相应款项中抵扣;对于项目结算送审价核减率超出 20%的,除按照其超出 8%部分金额的 10%对施工单位予以扣减,同时对监理单位扣减 30%服务费,并由建设单位在应支付的相应款项中抵扣。市纪委监委应根据审计核减原因追究建设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给予通报,抄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后列入黑名单,录入“江苏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得在海安市承揽工程业务。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3 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且工程无质量缺陷时 14 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 个月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
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退回履约保证金后,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将剩余的质保金返还承 包人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 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
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另行协商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在本工程中标后,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实现合同工程质量 标准,或工期进度严重脱节,或工程施工严重偷工减料并存在严重质量或安全隐患的,或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等情形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以完成的有效工程量按 50%计量结算,且由此带来的相关影响和社会法律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2、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否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取消施工资格,已 完工程量 不予结算。
3、由于本工程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变动部分可作调整。承包人应 按发包人要求组织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没收。
4、监理人、承包人对所有进场材料的质量共同把关,承包人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由具备相应 专业资质的试验单位对材料、设备进行必要的试验、检验,如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退货。如承包人不按规定送检或明知有问题而不予处理,继续施工,由此引起返工而造成的材料、人工、机械、工期损失等一切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根据需要可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抽 检,不论在哪个阶段查出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本合同中不同条款约定的不同类别违约金应分别计算,不予合并,在工程款支付时一并扣减。若因多项原由而被要求多次支付违约金的,承包人应分 别予以支付。此种情形下,违约金总额不设上限。除合同中已确定违约责任条款外,承包人发生本
合同其他条款未予约定但确属情节恶劣情形,需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的其他违约责任情形的, 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10000元,违约金在工程款支付时直接扣减,同时承包人须承担因其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
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另行协商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由市级以上有关部 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自然灾害。。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投保内容: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内自有 人员的生命财产险、施工机械设备的财产险、第三方人员的生命财产险、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财产险 ,其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
21.1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在本工程中标后,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未能兑现其投标时承诺条件或工程质量较差, 或其工期进度严重脱节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以完成的有效工程量只按50%计量结算。
2.本工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否则一经发现,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取消施工资格,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
3.本工程施工单位一经中标,不得随意更换投标时确认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每 天驻在现场,自始自终负责工程管理,不得委派他人行使项目负责人职权。项目负责人每天驻现场不少于6 小时、技术负责人每天不少于8 小时,每人每周不少于五天在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若无正当理由且未经发包人与监理方认可而连续 48 小时不在工地现场,发包人有权按每天 5000 元人民币收取违约金,连续五天不在现场或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发包人有权取消其施工资格,已完工程量不予结算。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21.2 承包人必须根据有关规范要求由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试验单位对工程材料、设备进行必要的试验、检测、检查其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如发现质量有问题时,应不予接受并及时退货。监理根据需要,可在事前、事中、事后对承包方提供的材料进行抽检,不论在哪一个阶段查出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
21.3 承包人选用的检测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试验资质,并能出具符合建设部有关文件规定的规范化试验资料,首次试验前,应把试验室的名称及资质证书等材料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案认可,否则,所出具的资料不予承认。
21.4 本工程承包人在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试验工作(试压块的制作、取样、登记编号、送检、试验资料收集、整理等),负责试验的人员姓名及资质证书等材料也需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案认可。
21.5 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引起的监理人所增加的额外工作报酬和附加工作报酬。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下支付给监理人。
21.6 本工程场外道路已形成,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需穿越或损坏,须按原标准恢复,并保证道路畅通,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请列入投标报价中。
21.7 承包人必须及时支付施工人员工资和材料供应商的货款。如有因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和材料供应商的货款,而影响工程质量、工期及工地秩序的混乱等情形,发包人有权停止对承包人工程款的支付,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1.8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完成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 程,如承包人拖延工期,那么延期内的监理费由承包人支付。
21.9 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此发生上访,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并自愿支付违约金每次人 民币伍万元整。
21.10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限 5 年。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质量保修范围的工程内容实行保修。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 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包人对质量保修范围的项目内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支付质量保证金。
5、本工程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为 竣工审核结算价款的 3%。
6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经复验合格后 14 天内,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二:廉政责任书格式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 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 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
(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三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以 (投标人全称)法定
代表人的资格,郑重承诺:本企业如果中标 该项目 ,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以下:
1.按照《劳动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时,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
承诺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四:安全承诺书
海安施工单位安全承诺书
: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康有序地运行,有效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好 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我公司特向贵单位做出郑重承诺:
一、工伤事故;
1、工伤死亡人数为“零”;
2、重伤事故为“零”;
3、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 1.5‰以内;
4、群伤 3 人及 3 人以上的事故为“零”;
5、5000 元以上的设备事故为“零”;
6、500 元以上的火灾事故为“零”;
7、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为“零”或群伤 10 人(含 10 人)以上的事故为“零”;
8、安全合格工地达 100%;
9、安全标准化工地达 80%以上。二、安全生产责任
1、积极建立我司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按规章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确保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按规定佩戴、使用;全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3、按资质承接相应的工程项目,按要求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服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清理整顿,排查事故隐患,努力巩固安全生产成果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4、坚决做到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班组、工人、各分包单位、各材料运输单位层层签订安全协议;加强工人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工作,坚持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三违”现象;
5、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制度、文件,自觉服从职能部门、监督机构的管理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认真的进行整改,坚持每道工序施工进行三级安全交底,坚持每月安全检查制度,并形成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6、对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易燃易爆物品,坚持分类存放;堆放整齐有序;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严格实行分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
7、积极做好符合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特点要求的安全防护防范工作;施工现场使用的防护用品保证具有“三证”;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牌张挂及时、规范,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8、坚决执行起重挖掘机械等大型设备进场登记备案制度和强制淘汰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对 有
故障和性能不稳定的机械设备,坚决不予投运;人机交叉作业必须加强施工现场指挥监管,杜绝机械伤 人,着力加强施工运输安全管理,保证人员道路、场地运输安全;
9、脚手架搭设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搭设,市政工程基槽开挖施工要按规范放坡、支撑,防止塌方伤人; 切实做好各类杆线、地下管线保护工作;
10、确保施工用电安全,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加强综合治理,确保用电、饮食、交通运输安
全;
11、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县政府 2017 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以有关文件规定,足额缴纳安 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12、坚持事故申报制度,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抢救及事故处理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重大事故责任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以上承诺将成为约束本单位施工行为的重要合同条件,本单位将切实履行,如有违反,愿负全部责任,并无条件接受相应处置。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承诺时间: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地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
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本章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
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5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5.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综合单价。
2.5.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
设备,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含材料保管费)应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2.5.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现场保管等全部费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6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计算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自主报价;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按项计取,综合单价按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2.6.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6.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增补总价措施项目,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
2.6.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7.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7.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2.5.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7.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2.7.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
价。
2.8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9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1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也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按第二章 2.4 款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4 其他补充说明
第六章 图 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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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工程名称)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工期 日历天。
2、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
4、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5、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6、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7、 。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 名: 性 | 别: |
年 | 龄: 职 | 务: |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
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 量清单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企业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注册建造师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建造师证号 | 建造师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项目负责人简历 | |||||
七、投标人承诺书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落实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本投标人特作如下承诺:
1、本投标人信用状况符合《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要求。
2、不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投标人行贿、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
串标。
3、不向评标专家行贿,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4、不向招标投标采购监管人员送礼及组织其它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监管的活动。
5、不给责任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说情、解脱。
6、承诺项目负责人和授权委托人为本单位正式员工,若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如果我方中标后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履约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
格。
如出现上述行为,本投标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本次投标项目:
年 月 日
八、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本企业如果中标
该项目,需要使用农民工时,保证做到以下:
1.按照《劳动法》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每发生一次,我单位自愿承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元/人的违约金,违约金由从工程款中直接扣减。
承诺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名称) ,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十、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
致:( 招 标 人 名 称 )
本公司(单位)拟参加 项目的投标,自愿以书面承诺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保证金金额: ,投标有效期:60 天,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承诺书有效期相应顺延。
二、本公司(单位)承诺
(一)符合信用承诺制的办理条件,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虚假承诺等情形。
(二)在此次招标活动中不发生以下情形:
1.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文件;
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招标文件等规定的关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要求。
(三)自愿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1.投标资格无效;
2.将失信行为记录到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内不参与南通市内项目的投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交由相 关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自发现承诺内容失信行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补缴投标保证金,逾期补缴的视为失信行 为记入信用记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招标人依法提起诉讼的,相关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申请费、差旅费等)由我公司承担,南通市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有权暂缓退付我公司以现金方式缴纳的其他 项目保证金,并配合法院执行。
(四)上述承诺是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申请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发包人名称 | 工程名称及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 | 项 目负责人 | 合同金额 (万元) | 开竣工日 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