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DCG-B20190306)
迁西县王珠店等 10 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
招 标 文 件
(合同编号:DCG-B20190306)
招标人:迁西县水利局
招标代理机构:东创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三月
目 录
七、其他资料 10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迁西县王珠店等10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迁西县王珠店等 10 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已由唐山市水利局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资金,省级资金及县配套资金,项目法人及招标人为迁西县水利局,招标代理机构为东创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x次招标为迁西县王珠店、代各庄、史家峪(小)、新兴、鸽子洞、北海、厢房峪、魏庄、xx、六保峪等 10 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共一个施工标段,主要任务是:大坝迎水坡干砌石翻修、溢洪道改建、更换放水洞闸门及启闭设施
等。
工程工期:计划工期 8 个月(其中厢房峪 4 个月)。
2.2 标段划分、招标范围及工期
x次施工招标共 1 个标段。招标范围:对本项目施工标全部工作内容的建设监理。
计划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满止。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3)近 5 年内至少 1 项按照水利基建程序管理且单项合同内包含 2 个及以上小 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以市级及以上(含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并正式印发的下闸蓄水或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为准;
(4)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水利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5)财务状况良好,能满足开展监理工作的需要;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投标单位报名前,须先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xxxx://xxx.xxxxx.xx/)进行注册,并携带提交上传证件的原件到就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审核。如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因投标单位自身的原因未能在有效时间内完成注册,将会导致其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负。注册完成后需现场报名。
4.2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派代表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至 2019 年 3 月 22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时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4 时至 16 时 3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迁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五号窗口(喜峰北路与津源西街交叉口西行 300 米迁西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携带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加盖单位红印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购买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9 年 4 月 11 日 9 时 30分(具体时间),地点为迁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一开标室(喜峰北路与津源西街交叉口西行 300 米迁西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迁西县水利局
联 系 人:xxx
电 话:0315-5624260
招标代理机构:东创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联 系 人:xxx
电 话:0311-87284188
电 子 邮 箱: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 迁西县水利局 地址: 唐山市迁西县凤凰东街 7 号联系人:xxx 电 话:0315-562426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东创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 000 x荣鼎天下 A 座 1606、1607 室 联系人:xxx 电 话:0311-87284188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迁西县王珠店等 10 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迁西县王珠店、代各庄、史家峪(小)、新兴、鸽子洞、北海、厢房峪、魏庄、xx、六保峪等村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大坝迎水坡干砌石翻修、溢洪道改建、更换放水洞闸门及启闭设施 等。 |
1.1.7 |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 | 本项目计划工期为 8 个月(其中厢房峪 4 个月),具体进场时间以委托人书面通知为准。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对本项目施工标全部工作内容的建设监理。 |
1.3.2 | 监理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止。 |
1.3.3 | 质量标准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3)近 5 年内至少 1 项按照水利基建程序管理且单项合同内 包含 2 个及以上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以市级及以上(含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并正式印发的下闸蓄水或竣工验收鉴定书原件为准; (5)拟任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水利水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6)财务状况良好,能满足开展监理工作的需要;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不召开 |
1.10.3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电子邮件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相关内容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17 天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时间及形式 |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 的形式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 其他资料 |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 计算方法 | / |
3.2.3 | 报价方式 | 清单报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x次招标最高投标限价:48.94 万元。 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 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6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投标保证金应于开标时间截止日期前一天汇到指定账户。投标文件中装订电汇凭证复印件,电汇凭证原件在开标时单独递交核验。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玖仟元整(¥9,000.00) 账户名:迁西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迁西支行 账 号: 00000000000000000000,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开户行地址:迁西县喜峰中路28号 附言:迁西县王珠店等10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投标文件装订电汇或转账凭证复印件,并附投标人基本开户行开户许可证彩色扫描件。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 殊要求 | 无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 份要求 | 近3年(2015年1月~2017年12月)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 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 近5年(2014年3月至今)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 求 | 近3年(2016年至今)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 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投标文件正本 1 份, 副本 6 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副本应为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电子版二份(电子文档应采用常用软件编制,并保证能正常打开) 其他要求:/ |
3.7.3 (3) |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 册装订 | 不需要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地址: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9 年 4 月 11 日 9 时 30 分 |
4.2.2 (A)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迁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迁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5.2 (4)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由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第二名投标人现场检查;开启投标文件顺序:按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逆顺序开标;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专家 5 人,招标人代表 2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3 名。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推荐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之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再次之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若出现两个或多个综合得分相同的,推荐顺序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的顺序为准)。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公示期限:3 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6.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不要求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类似工程 | 按照水利基建程序管理且单项合同内包含 2 个及以上小型水库除 险加固工程监理 |
10.2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电子版 | 份数:2份 格式:Excel 介质:U盘 |
10.3 | 原件 | 不提交(备查)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0.4 | 中标后须提交的 投标文件 | 份数:10 份; 与投标文件正本内容完全相同的投标文件副本及电子版 |
10.5 | 评标结果公示 | 公示中标候选人 |
其他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1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公司交纳。如果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招 标代理服务费,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
注:投标人须知全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
年版)的相应内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补充、修改和细化。如果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
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x项目严禁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 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
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
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
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监理报酬清单;
(5)资格审查资料;
(6)监理大纲;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 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 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 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 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等。
3.5.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 项规定的试验检 测仪器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 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 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监理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委托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
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 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 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A)项的要 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 条的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 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监理服务期限及其他内 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 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
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 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xxx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x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报价 (万元) |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服务期限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监理服务期限: 日历天。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监理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
目名称)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 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本条补充内容: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名次,少数服从多数。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财务要求 | 提交 2015、2016、2017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总监理工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投标内容 | 迁西县王珠店等 10 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符合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
监理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止。(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合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60 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款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监理大纲 | 符合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单项 A:投标报价 15 分; 单项B:业绩和资信评价 10 分; 单项 C: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评价 11 分;单项 D:资源配置评价 22 分; 单项 E:监理大纲评价 42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为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所有投标报价(经算术值修正后)的算术平均值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比较值=(评标价格-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数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
注:评标办法全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监理招标文件》(2017 年版)的相应内容。评标办法前附表是对评标办法的补充、修改和细化。如果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不一致时,以评标办法前附表为准。
评分标准表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4 (1) | 投标报价 (15 分) | 投标总报价 | 15 | 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 15 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 2 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1 分,扣完为止。不足 1% 时,直线内差计算。(保留一位小数) |
2.2.4 (2) | 业绩和资信评价 (10 分) | 2014 年 3 月以来承担类似工程监理业绩 | 8 | 每有一项得 2 分,最高不超过 8 分 |
近三年财务状况 | 2 | 财务状况良好的,得 3~2 分;财务状况一般的,得 2~1 分;财务状况较差的,得 1~0 分。 | ||
2.2.4 (3)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评价 (11 分) | 总监理工程师的资历 | 5 | 从事监理工作经历 3 年及以上得 3-5 分,3 年以下得 1- 3 分。(以监理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签发 (订)日期为准) |
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 | 6 | 类似监理业绩只有一项者不计分;多于一项者,每多 1 项加 2 分,但最高得分不超过 6 分。 | ||
2.2.4 (4) | 资源配置评价 (22 分) | 主要监理人员专业配备及数量 | 7 | 结构合理、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得 7~4 分;结构较合理、数量基本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得 4~2 分;结构欠合理、数量不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得 2~0 分。 |
主要监理人员的经历和经验 | 7 | 按照拟投入本合同的主要监理人员在类似工程中的监理经历、类似职务经历及监理业绩等要素进行评分。良好的,得 7~4 分;一般的,得 4~2 分;较差的,得 2~ 0 分。 | ||
监理人员进场计划 | 4 | 进场计划合理的,得 4~2 分;进场计划较合理的,得 2~1 分;进场计划欠合理的,得 1~0 分。 | ||
配置的检测及办公设备 | 4 | 监理设施及设备配置合理的,得 4~3 分;监理设施及设备配置较合理的,得 3~1 分;监理设施及设备配置 欠合理的,得 1~0 分。 | ||
2.2.4 (5) | 监理大纲评价 (42 分) | 监理范围和服务内容 | 4 | 范围和内容明确、全面,得 4~2 分;一般得 2~0 分。 |
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 7 | 措施得当,得 7~4 分;一般得 4~0 分。 | ||
工程投资控制措施 | 7 | 措施得当,得 7~4 分;一般得 4~0 分。 | ||
工程进度控制措施 | 7 | 措施得当,得 7~4 分;一般得 4~0 分。 | ||
合同、信息管理措施 | 5 | 措施合理得 5~3 分;一般 3~0 分。 | ||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 与xx施工监督措施 | 4 | 措施有力的,得 4~2 分;一般得 2~0 分。 | ||
组织协调内容和措施 | 4 | 工程建设各方、各项目间、各专业间的协调内容考虑全 面、措施有力的,得 4~2 分;一般的得 2~0 分。 | ||
重点与难点分析及对 策 | 4 | 关键点及难点分析准确,对策合理,得 4~2 分;一般 得 2~0 分。 |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 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监理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 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报价、业绩和资信评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评价、资源配置评价、监理大纲评价)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监理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报价、业绩和资信评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评价、资源配置评价、监理大纲评价)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 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 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 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包含投标报价、业绩和资信评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评价、资源配置评价、监理大纲评价)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等于投标报价、业绩和资信评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评价、资源配置评价、监理大纲评价五部分得分汇总得分。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 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
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 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 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 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 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 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 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 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
x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
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 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 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 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 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 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 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 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 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 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
以外的著作权 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 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 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 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 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 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 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 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 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 x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 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
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
(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 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
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 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 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
监理工程师等; 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 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 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 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 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 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 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 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 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
并报委托人 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 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 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 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 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 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 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天内未能发出开 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 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 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 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 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 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 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 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 盘分别 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
德准则和行业 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 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 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 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 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 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 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 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 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 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 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 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 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 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3 项的约定执行。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 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 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 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 人承担全部损失。
11. 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2.2 委托人违约
12.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 x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 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 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委托人向监理人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收回时间 | 保存和保密要求 |
1 | 工程招标、投标文件 | 1 | 合同签定后 3 天内 | 竣工验收后 3 天内 | 存档、保密 |
2 | 施工承包合同 | 1 | 合同签定后 3 天内 | 竣工验收后 3 天内 | 存档、保密 |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送达时限
送达时限:一般文件 7 天;紧急事项、变更文件 3 天。
2. 委托人义务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本条第二款修改为:监理人现场生活、办公用品及住房,办公设施、设备,检验、测试设备,交通工具、通信设施等均由监理人自行解决。
3. 委托人管理
3.3 决定或答复
3.3.2 委托人对监理人书面答复的时限为 7 天。
4. 监理人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x项目不提供履约保证金。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4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具有同等资格的履行其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增加 4.5.5 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在本合同主体工程施工期间每月驻现
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 22 天,并准时参加每周例会,否则按每天壹仟元支付违约金。
总监理工程师更换一次扣除监理费 5 万元,主要监理工程师每人更换一次扣除监理
x 2 万。
5. 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但不限于)包括建筑工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采购)及安装工程、临时工程等。
5.1.3 阶段范围包括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
5.1.4 工作范围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
5.2 监理依据
本条补充: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28 号);
(2)《水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水协[2007]3 号);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5) 监理合同 ;
(6) 本建设项目设计合同文件及各阶段设计文件 ;
(7) 本建设项目施工、设备与材料采购等合同文件 ;
(8) 其他相关规定 。
6.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删除本条内容代之为:委托人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止。
6.2 监理周期延误
延长服务期限的方法:协商确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增加监理报酬的方法:协商确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3 完成监理
6.3.5 纸质文件应优先采用 A4、A3 打印纸(图纸除外)胶装成册,份数为 6 份。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 变更情形
8.1.1 监理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协商确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协商确定,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8.2 合理化建议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委托人不给予奖金。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除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以外不进行调整。监理人报价中应充分考虑监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及费用。
9.2 预付款
x合同不支付预付款。
9.3 中期支付
9.3 中期支付
9.3.1 中期支付申请格式及份数:按委托人批准。
本款补充:签订监理合同且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支付监理合同额的 20%,主体工程完工后支付到监理合同额的 80%。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双方协商的其它方式。
9.4 费用结算
9.4.1 结算申请格式及份数:按委托人批准。
本款补充:在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经委托人检查无质量问题和监理责任问题,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并归还委托人提供的建设文件与设计文件资料后,支付达到监理合同额的 100%,结算时向委托人提交正式税务发票。
9.4.2 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方式:每逾期 1 天,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但最高
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2%。
12. 争议的解决
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委托人要求;
(6)监理报酬清单;
(7)监理大纲;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总监理工程师: 。
5. 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 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7. 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 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为 天。
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盖单位章) 监理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书
廉政合同书(格式)
委托人: (以下称“甲方”)监理人: (以下称“乙方”)
根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反腐倡廉,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甲乙双方特订立如下廉政合同书。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
2. 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 双方的业务和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为的商业机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坏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廉政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并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等。
4. 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乙方工作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也不得索要和接受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2. 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在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报销任何应由乙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3.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4. 乙方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等;也不得接受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5.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任何与本项目相关的第三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将取消乙方进入甲方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资格和建议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本招标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名称并盖单位公章) 乙方:(名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建设监理安全管理责任书
建设监理安全管理责任书(格式)
委托人: 监理人:
为了切实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本工程目标建设的顺利实现,委托人与监理人就如下方面的内容(但不限于)达成以下共识,特签订本责任书,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安全管理目标
1. 防止和避免发生监理人员及所监理项目的施工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2. 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人员中毒事故和重大垮塌事故。
3. 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交通和火灾等事故。
4. 防止和避免所监理工程项目发生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安全责任事故。二、委托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1. 委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2. 委托人有责任向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的水文、地质、气象和安全监测等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定期发布水情或汛情预报。
3. 委托人有责任检查、监督和协调工程现场的安全、社会治安、消防、防汛和防灾、抗灾等工作,并及时发布有关安全的各种指示。
4. 委托人负责组织由设计、施工和监理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工程现场的安全工作,并遵照国家有安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检查和监督安全工作的实施。
5. 委托人负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对工程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以避免外界干扰或施工对外界人员的影响。
6. 委托人负责在每年汛前及汛期组织监理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工程现场的防汛抗灾工作。
三、监理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1. 在承包人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委托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对其监理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一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专门负责所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施工方法和作业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以及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负监理直接责任。
3.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监督承包人对列入施工合同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 用,确保该费用能够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的采购及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施工条件的改善,未挪作他用。
4.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关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督促承包人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对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及安全考核工作。
5. 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必须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评价。对违背安全生产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以及不能保证工程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措施不予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防止基槽开挖塌方滑坡施工措施;
(2)防止高空坠落事故措施;
(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
(4)防止触电电击事故措施;
(5)防止火灾事故措施;
(6)防止机械设备对人体的伤害措施;
(7)防止起吊设备及吊物对人造成的伤害措施;
(8)防止行车交通事故措施;
(9)大型施工专用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措施。
6. 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审查承包人负责的安全设施及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图纸、文件,并对其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在该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验收。
7.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或旁站监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承包人的施工人员从事未经批准的施工程序和方法,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可能给施工安全带来危害的作业时,应当立即制止;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8.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采购、运输、贮存、使用危险物品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抽查,督促承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9.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其他承包人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杜绝发生爆破事故。
10. 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督促承包人健全工程建设实施管理机构和落实专业人员的配置,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11. 安全监理工程应关注、检查、督促承包人对驾驶人员进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教育,并要求其加强管理,切实做到按照操作规程安全xx驾驶。
12. 安全监理工程在进行施工区域检查时,应将xx施工列为重要内容。督促承包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符合安全要求;危险部位应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警 戒;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有序,设备停放整齐,通风、供风、供电管线布置一致,照明充足,施工道路平整、场地无积水、排水通畅、工作场地整洁;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13. 安全监理工程在施工区域进行检查时,应当特别加强对施工通道(包括排架、栈桥、护栏、警示标志等)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承包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网、防护网、防护墙,安全保护和防护器具等)。
14. 安全监理工程应负责对承包人管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汛和防灾、救灾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承包人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到位,相应设施、器材、物资落实,发现问题应指示承包人纠正。
15.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责任过程中,由于监理人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伤害的,监理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16. 监理人应确保在工程施工监理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 告。
17. 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参加事故原因的调查工作、善后处理工作并协助承包人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的措施,避免该类事故的重复发生。
四、法规引起的变化
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国家、河北省发布的最新的,或调整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监理人应按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执行。
五、处罚
如果由于监理人的安全管理不当,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委托人将对监理人进行处罚。
本安全管理责任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并不免除双方的其他合同责任与义务。本责任书一式 份,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 份。
六、补充内容: 。
委托人:(名称并盖单位公章) 监理人:(名称并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在签订本建设监理安全管理责任书时,委托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本责任书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第二卷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一、监理要求
1. 项目概况
x次招标为迁西县迁西县王珠店、代各庄、史家峪(小)、新兴、鸽子洞、北海、厢房峪、魏庄、xx、六保峪等 10 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共一个施工标段,主要任务是:大坝迎水坡干砌石翻修、溢洪道改建、更换放水洞闸门及启闭设施等。
工程工期:计划工期 8 个月(其中厢房峪 4 个月)。
2. 监理范围及内容
2.1 监理范围
x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本合同项目监理招标范围为:
(1)工程范围(但不限于):对本项目施工标全部工作内容的建设监理。
(2)阶段范围包括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
(3)工作范围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
2.2 监理内容
(1)设计方面
审核、签发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图纸;负责组织设计交底会议,编制会议纪要;审查、处理施工单位对施工图的反馈意见;负责设计变更建议的审核、处理和相关资料搜集;审核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积极做好设计协调及信息反馈和交流工作,并按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设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材料采购方面
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审核承包人提交的主要工程原材料供应计划;对承包人材料供应来源进行监督和控制;查验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原材料及制成品的材料证明、产品合格证及检验记录以及其他相关事务。
(3)施工方面
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协助委托人进行招标准备工作,参与合同谈判、签订和管理施工承包合同;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接收、收集并熟悉工程建设相关资料,依据规范要求完成工程项目划 分、检测计划,为工程质量评定做好准备;检查开工前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情况,主持或与委托人共同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确认满足开工条件时,经委托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a、工程进度控制;
b、工程质量控制; c、工程投资控制; d、其他相关业务。
(4)安全施工监督
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5)xx施工
督促承包人严格按照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建立xx施工方案,检查承包人xx施工措施落实情况,对工程实施中的xx施工存在的问题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 告。
(6)水土保持
(7)临时占地使用管理
(8)咨询
配合委托人聘请的咨询专家开展工作,根据咨询合同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 料,分析研究咨询专家的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方案和措施,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9)工程验收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各项验收申请,主持隐蔽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参加单
位工程和合同项目完工验收,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文件 1)定期信息文件;
2)不定期信息文件;
3)监理过程文件;
4)委托人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文件。
(11)工程资料档案整理
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12)工程移交和保修期工作
协助委托人办理工程移交工作,对保修期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 见;保修期满,监理人在承包人已经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且验收合格后,签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3)其他工作
3. 监理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28 号);
(2)《水利工程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水协[2007]3 号);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5) 监理合同 ;
(6) 本建设项目设计合同文件及各阶段设计文件 ;
(7) 本建设项目施工、设备与材料采购等合同文件 ;
(8) 其他相关规定 。
4. 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满足本合同监理工作的需要。
5. 监理服务目标
(1)质量控制目标:工程质量等级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合格标准,无较大以上质量事故。
(2)进度控制目标:按照施工合同确定的施工工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非承
包人责任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
(3)投资控制目标:按照委托人制定的投资控制目标进行控制。
(4)安全控制目标:无较大(Ⅲ)以上事故。
6. 监理服务方式
主要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监理方式。
7. 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不限于)
1、建筑工程
(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 398—2007);
(3)《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 28001—2011);
(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6)《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 378—2007);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 303—2004);
(8)《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2013);
(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1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
(1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1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13)《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11);
(14)《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
(1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2004);
(16)《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2008);
(17)《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1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9) 《土工试验规程》(SD237-1999);
(20)《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21)《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 DL/T5129—2013);
(22)《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
(2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
(2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2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26)《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
(2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20107-2010);
(28)《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T50146-2014);
(29)《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
(30)《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13);
(31)《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15);
(3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L677-2014);
(33)《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13);
(34)《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35)《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2);
(36)《水工混凝土砂石骨料试验规程》(DL/T5151-2014);
(37)《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5-2007);
(3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
(39)《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40)《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41)《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1984);
(42)《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10);
(43)《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GB/T50290-2014);
(44)《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1998); (4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4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47)《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8)《机井技术规范》SL256-2000
2、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工程
(1)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规范 SL105
(2)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设计规范 SL41
(3)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SL382-2007
(4)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 GB/T14173-2008
(5)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设计规范 DL/T5039
(6)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SL38
(7)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械安装工程(试行) SDJ249.2
(8)碳素结构钢 GB 700
(9)低合金结构钢 GB 1591
(10)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技术条件GB 699
(11)不锈钢热轧钢板GB /T4237
(12)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GB11352
(13)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 GB 3274
(14)碳钢焊条GB 5117
(15)低合金钢焊条 GB5118
(16)不锈钢焊条 GB/T983
(17)水工金属结构焊工考试规则 SL35
(18)水工金属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SL36
(19)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 GB985
(20)埋弧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和尺寸 GB986
(21)钢结构焊缝外形尺寸 GB10854
(22)焊缝符号表示法GB324
(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 GB3323
(24)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的分级 GB113459
(25)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
(26)装配通用技术条件 Q/ZB76
(27)铸钢件通用技术条件 SDZ0125
(28)锻件通用技术条件 SDZ016
(29)公差与配合 GB1800-1804
(30)形状与位置公差GB1182-1184
(31)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146.1
(32)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 GB146.2
3、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
(1)《电力变压器、干式变压器》(GB1094.11-2007);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6)《电流互感器》(GB1208-2006);
(7)《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74-2006);
(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9)《接地系统土壤电阻率接地阻抗和地面电位测量》(GB/T17949.1- 2000);
(10)《金属封闭母线》(GB/T8349-2000);
(1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
(1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 2014);
(1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2014);
(14)《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15)《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GB/T8905-2012);
(16)《民用闭路电视监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 2012);
(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2012);
(19)《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8-2010);
(2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7-2010);
(2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2010);
(22)《电工流体变压器和开关用的未使用过的矿物绝缘油》(GB2536- 2011);
(23)《高压开关设备六氟化硫气体密封试验导则》(GB11023-1989);
(24)《接地装置特性参数测量导则》(DL/T475-2006);
(25)《气体绝缘金属封闭输电线路技术条件》(DL/T978-2005);
(26)《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现场耐压及绝缘试验导则》(DL/T555- 2004);
(27)《水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试验验收规程》(DL/T822-2012);
(28)《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478-2013);
(29)《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柜(屏)通用技术条件》
(DL/T720-2013);
(30)《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 2000);
(31)《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现场交接试验规程》(DL/T618-2011);
(32)《水电厂自动化元件及其系统运行》(DL/T619-2012);
(33)《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DL/T623- 2010);
(34)《继电保护微机型试验装置技术条件》(DL/T624-2010);
(35)《水力发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规定》(DL/T5065-2009);
(36)《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2015);
(37)《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9-2005);
(38)《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T5077-2005);
(39)《SDH 创图光缆传输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T5044-2005);
(40)《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4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
(42)《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4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093-2013);
(4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45)《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公差》(GB/T10183-2005);
(46)《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GB/T8564-2003);
(47)《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48)《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2002);
(49)《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2011);
(50)《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4- 2010);
(51)《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5-2010);
(52)《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
(5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2011);
(5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55)《水利水电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56)《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2009)。
(57)《焊缝无损检测 超声检测 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ll345;
(58)《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GB/T 8923;
(59)《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3323;
(60)《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
三、成果文件要求
1. 成果文件的组成
(1)监理合同;(2)项目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3)监理月报;(4)会议纪要;(5)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6)质量事故的处理资料;(7)造价控制资料;(8)工程验收资料;(9)监理通知;(10)监理工作总结;
(11)其它资料。
2. 成果文件的深度
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3.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按监理成果文件的组成顺序装订成册。
4.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要求提供 6 份监理文件。
5.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
采用 A4、A3 打印纸(图纸除外)胶装成册。
(2)电子版的要求;
电子文档采用 word、Excel、AutoCAD、Photoshop、Project 常用软件编制,并保证能打开。
6.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委托人不对监理人提供任何设备和设施。
(二)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5.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6. 其他资料:与工程相关的其他资料。
五、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 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 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7.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
第 三 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投标保证金四、监理报酬清单五、资格审查资料六、监理大纲
七、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迁西县水利局: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监理服务期限: ,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 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监理报酬清单;
(5)资格审查资料;
(6)监理大纲;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1.1.2.5 | 姓名: | |
2 | 监理服务期限 | 1.1.4.3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满止 | |
3 |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 9.1.1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监理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粘贴
电汇凭证复印件
三、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格式)
汇款开户银行全称:
汇款开户银行账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注:须附投标人基本开户行开户许可证彩色扫描件。
四、监理报酬清单
监理报酬中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本招标工程正常监理服务所需费用,包括监理人员费、设施购置和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税金。投标人应按上述分项计算列报,汇总计入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填写监理报酬清单、监理人员费计算表、设施设备购置和使用费计算表。
2. 监理报酬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监理报酬分项名称 |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 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 |||
合计报价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五、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监理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日期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技术人员数量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监理服务期限 | |
监理内容 | |
总监理工程师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93
(四)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委托人名称 | |
委托人地址 | |
委托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监理服务期限 | |
监理内容 | |
总监理工程师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龄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 ||||
职 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委托人及联系电话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