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FCN 零售贷款合同 2024/05 版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
TMFCN 零售贷款合同 2024/05 版
借款人因购买汽车需要,愿以所购汽车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借款,担保人(包括抵押人、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共同借款人与借款人承担同样的义务与连带责任。如借款人与贷款人就本贷款延长还款期限,则担保人与共同借款人同意各自的合同义务期限随贷款合同还款期限顺延。现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由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送达地址确认书》构成的本合同。
合同编号: 线上单号: 特别条款 合同日期:
重 要 提 示 | 借款人 | 共同借款人 | ||||||||
保证人 | 贷款人 |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
车辆总价 | 车辆数量 | 壹 | 车辆品牌 | 车辆用途 | 车身颜色 | |||||
附加产品价格 | 购置税金额 | 保险费 | ||||||||
保养金额 | 精品金额 | 延保金额 | ||||||||
经销商名称 | 车辆型号 | 上牌地点 | ||||||||
车辆识别号 | 发动机号 | 车牌号 | ||||||||
车辆贷款金额 | 附加产品贷款金额 | 贷款总金额=车辆贷款金额+附加产品贷款金额 | ||||||||
贷款总金额大写 | 贷款总金额小写 | 首付款总金额 | 贷款期限 | 月 | ||||||
合同年利率=实际年利率-贴息年利率= | 利率 | LPR= | 实际年利率=LPR | 实际年利率 | 贴息年利率 | |||||
LPR 公布日期 | LPR 期限 | 如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合同日期调整 LPR,则特别条款内的 LPR 值为合同日期前一日适用的 LPR。 | ||||||||
接受贷款的 帐户 | 银 行 | 户 名 | 账 号 | |||||||
贷款发放方式 | ||||||||||
还款方式 | 等额本息 | 每月还款 | ||||||||
轻松融资 | 尾款以外月还款 | 尾款 | ||||||||
灵活融资 | 还款段落序列号 | 该段落偿还本金占贷款额百分比 | 该段落起始还款期 | 该段落终止还款期 | 其中 0 月供起始还款期 | 其中 0 月供终止还款期 | 该段落内 0 月供还款期数 | 非 0 月供每期还款额 | ||
手续费 | 固定金额方式 | 因办理抵押登记需向抵押登记部门或第三方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登记费、邮寄费、 公证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 ||||||||
比例方式 | 贷款金额 | |||||||||
抵押期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如借款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届满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则抵押期间自动顺延至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为止。 | ||||||||||
提前还款补偿金 | 合同文本 |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 ||||||||
1.贷款违约金: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贷款人按国家利率管理机关规定计收罚息,罚息年利率按本合同中规定的实际年利率×150%计算,直到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时止。 2.催收方式: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同意接受贷款人及法院(当发生诉讼时适用)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实地核查、委托第三方、 报纸和其他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或催告或送达法律文书,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的有效性。 3.征信管理:因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而导致的不良信息,贷款人将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将上述信息如实报送给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贷款人将通过借款人在贷款人处预留的移动电话号码,以短信或电话或微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发送不良信息报送提醒,事先告知借款人。 4.个人信息管理:贷款人将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本合同相关授权人同意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授权范围收集、使用和查询授权人的个人信息,并对授权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5.无其它费用明示:本人已知悉,除了公示的收费项目,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也未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丰田汽车金融(中国) 有限公司名义、或以为客户提供与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相关金融服务为由收取费用。 |
借款人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借款人确认及日期:
本合同一共 8 页,由特别条款和一般条款、《送达地址确认书》构成,一般条款共四十一条。贷款人(抵押权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注册即联系地址: xxxxxxxxxxx 0 xxxxxxxxx 0 x
借款人(抵押人)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手机号: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手机号:合同签订地:
见证人签字:
邮编:100020 客服热线:4008106060
共同借款人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手机号: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手机号:
见证人声明:本人特此声明本汽车抵押贷款合同以上各方(贷款人除外,下同)已于以上日期在本人面前亲自签署了本合同;各方已向本人提供了其身份证/护照原件/营业执照,各方在贷款合同上所签署的姓名或名称与其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上所示姓名或名称完全一致;本人提交给贷款人的与贷款和车辆抵押有关 的复印资料均为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的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的真实复印件。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 一般条款第一章 贷款一般条款
第一条 [贷款拨付条件]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以本条所列的贷款拨付条件得到满足为前提,条件未得到满足前,贷款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发放相应贷款、迟 延发放相应贷款或取消相应贷款,或终止本合同;但贷款人可以自行决定放弃部分条件或同意延期满足部分条件。贷款拨付条件如下:
(一)借款人贷款申请已获贷款人批准,并经销商已收到贷款人发出、尚有效的《贷款核准通知书》;
(二)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的比例支付了首期付款及相关手续费(如有),并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车辆保险手续;
(三)所购车辆办理了车辆注册登记和抵押登记,本合同项下所有担保均已生效且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借款人/担保人均未发生违约行为;
(四)借款人已将本合同项下车辆订购单或购车合同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原件及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文件提交贷款人保管;
(五)在贷款人要求公证的情况下,贷款人已经取得了相关公证处出具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公证书;
(六)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在与贷款人开展相关合作的银行开立了贷款还款账户,并按要求签署了授权开户银行代为扣收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等款项的授权书;
(七)在贷款人要求的情况下,借款人所购车辆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定位系统; 以及
(八)满足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贷款拨付时,任何本条上文所列的、届时尚未被满足的贷款拨付条件均应被视为在贷款拨付后仍需要被满足,除非贷款人明确书面声明放弃该等条件。对 于在贷款拨付后仍应当被满足的贷款拨付条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并在贷款人规定的期限内满足该等条件或为满足该等条件提供材料与配合。
第二条 [贷款拨付方式]贷款人依约将贷款拨付至特别条款约定或经销商另行指定的接收贷款的账户后则贷款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已经发放完毕。同时,借款人同 意,贷款人可按其与经销商的约定对本合同贷款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与贷款人对经销商拥有的债权相抵消),贷款人按与经销商的约定对本合同贷款完成处理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将抵消后的尾款拨付至特别条款约定的接收贷款的账户)后,亦视为贷款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已经发放完毕。贷款发放后,对贷款金额中超出借款人应支付给经销商的部分(如保险费贷款、购置税贷款等),借款人可要求经销商将该部分款项返回给借款人,或要求经销商按该附加贷款项目的特定用途将该部分款项代借款人向相关第三方支付。
第三条 [贷款利率的其他规定]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均为单利,其中合同年利率指用于计算借款人就贷款本金实际应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年利率。实际年利率指用于计算贷款人就贷款本金实际所获得的利息的年利率。贴息年利率指用于计算承销商、经销商或其他第三方为借款人的利益同意向贷款人就贷款本金支付的利息的年利率,贴息年利率默认值为零。
本合同项下合同年利率、实际年利率以及贴息年利率以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的方式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以特别条款的约定为准)。固定利率指合同签订之后, 合同年利率、实际年利率以及贴息年利率并不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的调整而发生变化,但对展期期间合同年利率另有约定的除外;除非特别条款另有约定,本合同下的贴息年利率为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指合同年利率和实际年利率将根据特别条款规定的浮动原则随着LPR 调整而调整;当 LPR 发生调整时,合同年利率和实际年利率将进行相应调整(不论进行该等调整时本合同是否已经生效);调整后的合同年利率和实际年利率应在国家利率管理机关许可的范围内,并将从贷款人确定的调整日期起的下一个还款日开始生效。借款人确认,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调整合同年利率和实际年利率不属于合同条款的变更,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
本合同特别条款内的LPR 值为特别条款内合同日期适用的 LPR 值;纸质合同的合同日期为本合同打印之日,电子合同的合同日期为借款人签署本合同之日。
与本合同贷款利息相关的增值税由借款人承担;但本合同中的合同年利率、实际年利率(含固定利率、浮动利率)均为含增值税利率;合同生效后,如国家 法律法规变化并导致本合同适用的税种或税率发生变化,则贷款人有权自主决定对本合同中的合同年利率、实际年利率(含固定利率、浮动利率)进行调整。
在本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时,实际年利率可在 LPR 基础上采用基点浮动或百分数浮动的方式进行浮动。如采用基点浮动的方式,则实际年利率=同期同档次贷款
LPR+/-特别条款约定的浮动基点;如采用百分数浮动的方式,则实际年利率=同期同档次贷款LPR+/-特别条款约定的浮动百分数。第四条 [还款方法的其他规定]
(一)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其他约定外,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轻松融资、灵活融资的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在借款人签订本合同时确定,且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除非贷款人另行明确书面同意。
(二)轻松融资方式还款,尾款到期n 时如借款人对贷款人无尾款金额外其它任何尚欠款项,则贷款人可在尾款到期日全额扣收尾款金额,如借款人在约定还
款账户内存有足够资金,并贷款人扣收成功,或采取主动还款方式的借款人在尾款到期日前成功支付全额尾款,则本合同终止;如借款人未在约定还款账户内存 有足够资金,或贷款人全额扣收尾款金额不成功,或借款人未按时主动成功支付全额尾款,则视为借款人已提起如下条件的展期申请,并获得贷款人同意:1)
无展期手续费;2)展期期限为 12 个月,并自尾款到期日的次日开始计算;3)展期期间合同年利率的计算方式与贷款时确定的合同年利率的计算方式相同,适用
浮动利率的,展期期间贷款当期合同年利率为在当期适用 LPR(相对应的贷款期限档次为原贷款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4.5%;适用固定利率的,展期期间合同年 利率为特别条款内实际年利率;如展期开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不再发布LPR,则展期期间的合同年利率与展期开始日贷款人确定或发放给同类借款客户适用的合同年利率相同;4)如本合同其它条款与本款无不同约定则其自动适用,并对展期后的各方具有约束力。如以等额本息或灵活融资还款方式还款,或虽以
轻松融资方式还款但在尾款到期时借款人尚欠贷款人除尾款金额外其它款项的,则尾款到期时借款人需一次性偿还,不能展期。
(三) 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并以贷款人同意的方式(如银行汇付等)与金额向贷款人还款的,如借款人的还款金额超过其应还款金额,则贷款人将在下一期借款人应还款中对多收部分进行抵免。
第五条 [还款计划]借款人每期的还款日为应还款月与贷款拨付日相对应的日期,如果该月没有与贷款拨付日相对应的日期,则该月的还款日为该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借款人每期具体还款日期及金额依贷款人提供的分期还款计划确定,贷款人应在贷款实际拨付后将该还款计划以电子版的形式在“丰田金融服务”官方微信公众号-贷后服务-我的贷款首页-还款计划/对账单中进行展示提供(具体路径以贷款人届时展示的界面为准。)借款人需在贷款拨付后两个星期内主动关注并绑定“丰田金融服务”官方微信公众号,查询该合同项下的分期还款计划并按时足额还款。如借款人不方便查询还款计划电子版,可拨打贷款人客服热线
000-000-0000了解,贷款人将予以提供。如借款人在贷款拨付后一个月内未向贷款人提出异议,则视为借款人已清楚知晓上述还款计划内容。如遇LPR调整或因 税种、税率变化并贷款人决定调整本合同中利率时,分期还款计划相应调整。 贷款人展示提供的分期还款计划,包括其相关调整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提前还款的其他规定]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但不得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应向贷款人申请,并在当期还款到期日的二个工作日前,将提前还款应付总额(按月计算的当期还款金额+贷款本金余额+提前还款补偿金)存入约定的贷款还款账户或以主动还款方式向贷款人支付(具体以《有关还款合作银行无卡客户主动还款声明》中的方式为准),并通知贷款人;如借款人未在还款账户内足额存放提前还款应付总额或未按时主动 成功支付提前还款应付总额,或怠于通知贷款人,或贷款人在当期应还款日的前一工作日扣收提前还款应付总额不成功,则视为借款人撤销提前还款申请。
第七条 [委托扣收]借款人还款方式为委托扣收,借款人应不可变更并不可撤销地书面授权相关银行凭贷款人发出的委托扣收通知从贷款还款账户中自动扣收当 期贷款本息、手续费,和/或随时扣收逾期贷款罚息,以及依本合同借款人应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律师费等)、补偿金及违约金;如发生当期扣收金额超过借款人当期应还款金额,则贷款人将在下一期应还款中对多扣收部分进行抵免。如贷款还款账户或还款发生下述情形,应分别处理如下:
(一)如借款人贷款还款账户发生任何异常状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对因此造成无法按期扣收的贷款本息按照逾期贷款处理。
(二)如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内资金不足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则贷款人有权不予扣收,不予扣收的当期贷款本息将按逾期贷款处理。
(三)借款人所偿还或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当期所应偿还或支付的款项总额的,借款人偿还或支付的款项按下列次序或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次序 进行处理:1.实现债权的费用;2.应付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费用;3.应付罚息;4.应付利息;5.应付本金。借款人所偿还或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按该款项发生在先、先予偿还的顺序予以清偿。
【主动还款】如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无法办理上述相关银行委托扣收手续,借款人可以向贷款人申请签署《有关还款合作银行无卡客户主动还款声明》以主动还款方式进行还款。借款人应按照声明中的方式按时足额向贷款人主动还款并确保支付成功。尽管有前述约定,借款人仍应当尽力办理上述相关银行委托扣收手续,如借款人成功办理相关银行卡,应向贷款人申请变更为上述委托扣收方式,并自成功办理银行委托扣收手续后适用上述委托扣收条款。
如主动还款发生下述情形,应分别处理如下:
(一)如借款人主动还款时发生任何异常状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对因此造成无法按期偿还的贷款本息按照逾期贷款处理。
(二)借款人主动偿还或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当期所应偿还或支付的款项总额的,借款人主动偿还或支付的款项按下列次序或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 他次序进行处理:1.实现债权的费用;2.应付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费用;3.应付罚息;4.应付利息;5.应付本金。借款人所偿还或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按该款项发生在先、先予偿还的顺序予以清偿。
第八条 [债权转让]借款人同意,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贷款人可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抵押权、保证等相关权利)全部或 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并可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方式通知借款人。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借款人和担保人对此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借款人确认该转让无须再事先征得其同意。
第九条 [车辆保险]
(一)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必须保证连续为所购车辆办理经贷款人认可的,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机动车辆保险。
(二)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不得中断或减少所购的车辆保险的险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借款人应在每年保险到期日后一个月内将续保的保险单复印件提交给贷款人保管。
(三)借款人在为所购车辆投保时,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应不低于车辆重置价值。
(四)投保车辆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抢、全损或推定全损时,借款人必须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在一个月内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以及特别条款中约定的 提前还款补偿金(如有)。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提前归还的,贷款人有权扣收全部保险金。保险金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提前还款补偿金的,借款人应补齐不足部分,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保险金归还贷款本息和提前还款补偿金后有剩余的,贷款人应退还借款人。
(五)投保车辆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外的盗抢、全损或推定全损时,借款人必须立即通知贷款人并在一个月内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约定的提前还款补偿 金。
(六)借款人违反本条第(一)项的约定,未在每年保险到期日后一个月内将续保的保险单复印件提交给贷款人保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人民币一千元 的违约金;同时,贷款人有权但无义务代为投保,如果贷款人代为投保,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补偿贷款人垫付的保险费及相关利息、其他成本费用及损失。
第十条 [权利义务及保证]
(一)借款人、担保人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和xx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存在任何形式的遗漏、隐瞒或误导。
(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同意接受贷款人及法院(当发生诉讼时适用)以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信函、实地核查、委托第三方、报纸和 其他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通知或催告或送达法律文书,并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在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发生任何变更(包括临时性变更)前 5 日内应通知贷款人及法院(当发生诉讼时适用),否则贷款人及法院(当发生诉讼时适用)按照本合同项下的联系方式发送的任何文件及法律 文 书 均 视 为 有 效 送 达 ; 贷 款 人 也 可 通 过 在 公 司 网 站 ( xxx.xxxxxx-xxxxxxx.xxx.xx 及 其 内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适当处发布公告的方式对相关权利转让进行通知,该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通知有效送达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
(三)借款人、担保人承诺不签订对贷款人利益或贷款安全产生或可能产生损害的任何协议或文件,不从事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贷款人利益或贷款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较低价格或无偿处置个人或家庭巨额资产、放弃巨额债权或权益、在本合同签订后同意承担巨额债务或为其他人提供信用担保),如发生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借款人、担保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或避免损失,并在事项发生后 5 日内通知贷款人。
(四)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五)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债务纠纷等情况及本合同项下车辆使用状况,借款人对此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贷款人有理由认为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威胁到本合同下的贷款安全时,有权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防范和救济措施。借款人未能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贷款人有权视为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威胁到本合同下的贷款安全。
(六)借款人保证所有用于归还贷款的款项皆来源合法;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借款人用于归还贷款的部分或全部款项被收缴,则视为借款人从未归还该等被收缴部分的贷款。
(七)借款人、担保人同意,贷款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有关政府机构、信息机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金融机构披露及查询借款人、担保人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借款人、担保人同时同意,贷款人为了履行本合同、市场调查、购买相关保险产品等与本合同业务相关的其他目的,可以向相关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的商业或法律顾问、车辆销售商、关联公司、保险公司等其它商业合作伙伴)、借款人提供的联系人等披露借款人、担保人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贷款人将尽其最大努力就借款人、担保人信息披露事宜与相关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
借款人、担保人也期望通过本次贷款而与丰田体系内公司发生关联,从而可以享受到更多、更合适或更便捷的产品与服务,故借款人、担保人同意:在符合中国法规与贷款人政策的前提下,为了使借款人、担保人能享受到该些产品与服务,贷款人可能与包括【丰田金融服务(中国)有限公司、丰田汽车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及其它丰田体系内的公司】在内的中国境内的关联方(贷款人与贷款人关联方合称‘TFS China’)共享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及因借款人、担保人与 TFS China 业务所形成的资料与信息,该些信息共享的目的将限定为 TFS China 可能为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有关产品与服务。
(八)借款人、担保人承担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保险、登记、税务等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九)借款人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车辆,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本合同项下车辆的用途。
(十)如借款人、担保人死亡或经有权部门宣布失踪,借款人、担保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本合同的公证。
(十一)借款人、担保人已经详细阅读本合同,就本合同中以黑体字、下划线等以特别标识标记的条款(特别标识条款)进行了高度关注,且确认贷款人(或 受贷款人委托对本合同进行说明的第三方)已就包括特别标识条款在内的所有合同条款向自己进行了说明,并同意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责任。
(十二)如据贷款人要求贷款车辆已安装定位系统,则借款人在贷款期内不得改装或拆卸该系统,并有义务保持系统开通,不得破坏、故意关闭或屏蔽系统。
(十三)借款人清偿完毕对贷款人的应付款后,应于最后一次扣收应还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查实是否存在扣收错误的情况,如发生扣收错误,则借款人应于最后一次扣收应还款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与贷款人联系退款事宜。
(十四)[企业借款人的进一步承诺与保证]
1. 借款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已获得一切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代表借款人在本合同上签字的相关人员已获得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的适当授权。
2. 借款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在该等变更事项发生后 5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3.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配合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所要求的一切相关材料。
4.在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清偿完毕之前,借款人拟在本合同之外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进行股权变更、资产和债务重组、改制、承包、租赁、托管、合并、分立、减资、歇业、清算、解散、注销、破产、停业整顿等,或以转让、出资、出租、赠与、托管等形式处置其主要经营资产或其他主要资产均需事先取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十五)特殊情况下,如发生借款人违约、提前还款或无清偿能力等,贷款人可完全自主的根据贷款人的相关政策对因本合同发生的本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费用等的收取、减免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贷款人按国家利率管理机关规定计收罚息,罚息年利率按本合同中规定的实际年利率×150%计算,直到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到期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时止。本合同项下的罚息年利率随本合同规定的实际年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二)借款人同意,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人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提取并占管抵押车辆(采取该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且借款人同 意就该等措施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有权选择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或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或单方解除贷款合同。贷款人选择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贷款合同的,未发放的贷款不再发放,已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应在指定的收回贷款日之前(含当日)或贷款合同解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发生的全部罚息、收回债权的费用等,借款人未在指定的收回贷款日之前或贷款合同解除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偿还的,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息的利率与本条第一款约定的罚息年利率相同,并至借款人全部清偿之日止,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 借款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借款资料,或进行虚假xx;
2. 借款人因法定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而未按期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或改变车辆用途;
3. 借款人用来源不合法的款项归还贷款且被收缴的;
4. 借款人被宣告失踪、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死亡;
5. 由于借款人的原因导致贷款人与借款人无法取得联系;
6. 借款人签订对贷款人利益或贷款安全产生或可能产生损害的协议或文件,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贷款人利益或贷款安全的活动;
7. 借款人/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财产被采取执行等强制措施,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8. 借款人/担保人受刑事拘留、监禁,或违反承诺与保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
9.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通知或告知义务;
10. 借款人/担保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办理抵押登记、提供担保或办理保险续保手续,或者本合同项下担保违法、无效的;
11. 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满足贷款人在贷款拨付时要求借款人延期满足的贷款拨付条件;
12. 如借款人在贷款期内私自改装或拆卸贷款人要求安装的定位系统,或该定位系统未正常运行并经贷款人提醒后借款人不配合检修的;
13. 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的;
14.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情形。
第二章 保证一般条款
第十二条 [确认事项]为确保保证条款的合法有效及顺利履行,保证人对下列事项进行确认并承诺:
(一)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完全了解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数额、期限、用途及违约责任;
(二)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并且,有义务监督借款人归还本贷款;
(三)当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且贷款人认为该等违约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影响借款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时,无论贷款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以及
(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得款项按一般条款第七条内第(三)项约定的次序或者贷款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次序进行处理。第十三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期(含延长贷款期)届满之日起 2 年止。
第十四条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手续费、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保证人确认,一般条款第十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视为借款人自始未清偿相关债务,保证人对借款人的该等债务仍然承担相应保证责任。
第十五条 [保证期间内的变更与转让]
(一)保证人同意贷款人与借款人可对合同条款做出不加重借款人债务或贷款期限(如延长贷款期)等的变更,此变更不影响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
(二)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或借款人提前还款的,保证人同意按贷款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确认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调整贷款利率不属于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也不再另行通知保证人。
(四)保证人同意,贷款人可无需事先征得其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抵押权、保证等相关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可按本合同第十 条约定的方式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将对借款人的相关债务向第三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六条 [调查及通知]
(一)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应接受和配合贷款人对其财产状况及其他涉及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向贷款人及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和信息。
(二)当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发生后 5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保证人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工作情况(包括工作变动、职位变化等)发生变更(包括临时性变更),或者
保证人发生债务重组、改制、承包、租赁、托管、合并、分立、减资、歇业、被吊销执照、清算、解散、注销、破产、停业整顿及主要资产或其他资产转让等;以及
2.保证人担保能力显著下降,包括收入水平的明显降低、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或发生纠纷及诉讼等。
(三)贷款人在获知本条上述事项或在保证人被宣告失踪、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在保证人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贷款人与保证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下,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第十七条 [保证人的违约责任]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关责任,同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要求借款人提前返还全部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 抵押一般条款
第十八条 [抵押登记完成时间]借款人最迟应在贷款拨付后 30 天内配合贷款人完成车辆抵押登记。
第十九条 [抵押效力]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优先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以及抵押物毁损、灭失时的替代物和赔偿金、保险金等。
第二十条 [瑕疵担保]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拥有完全、排他、有效、合法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任何可能影响抵押权人权益的瑕疵,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或监管,抵押物未设定任何其他抵押或第三方权利,依法可以不受限制地抵押。
第二十一条 [抵押注销]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注销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第二十二条 [抵押范围]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全部借款本金、手续费、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抵押人确认,一般条款第十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视为借款人自 始未清偿相关债务,抵押人对借款人的债务仍然承担担保责任;车辆抵押的期间将自动延长至该等债务被全部清偿完毕之日。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内的变更与转让] 抵押人确认抵押权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调整贷款利率或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延长贷款期不属于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无须征得 抵押人的同意,也不再另行通知抵押人;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抵押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可不办理抵押权登记变更手续,此并不影响抵押权转让与第三人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效力。
第二十四条 [风险防范]
(一)在抵押期间内,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由于抵押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的或者抵押权人认为存在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降低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借款人未如期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时行使抵押权。
(二)抵押期间内,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或涉及诉讼、仲裁、被查封、扣押或监管、毁损、灭失、或抵押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联系信息发生变更等的或者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主要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认为存在可能降低抵押物价值情形的,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借款人未如期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时行使抵押权。
(三)抵押期间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出借、转让、赠与、再抵押、托管、大型改装、以抵押车辆参加赛车活动、以抵押财产入股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部分抵押财产等;抵押人在处分抵押物前,必须将抵押物已被设置抵押权的情况如实告知相关第三人。
(四)抵押人应按照抵押权人的要求配合抵押权人在机动车抵押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车辆的抵押登记。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并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时,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在该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或抵押权人同意的较迟期限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物的处分及抵押权实现后的分配顺序]
(一)出现下述任何情形之一时,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任何抵押权人认为适当的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抵押物进行调查,将抵押物转移至抵押权人指定地点,采取查封、扣押、保全及其他法律措施等,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xxx任何所担保债权。
2.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且抵押权人认为该等违约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影响借款人清偿债务的能力。
3.抵押人违反承诺与保证,并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抵押人偿债能力的情形;
4. 其他侵害所担保债权的情形。
(二)抵押权人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或支付所应偿还或支付全部款项的,所得款项按一般条款第七条内第(三)项规定的次序或者抵押权人认为适当的其他次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的违约责任]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承担相关责任,或要求借款人提前返还全部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其他一般条款
第二十七条 [手续费扣收]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手续费(如有),应在一般条款第五条约定的第一个还款日由贷款人一次性从贷款还款账户中进行扣收或由借款人以主动还款方式支付(如在一般条款第五条约定的第一个还款日,贷款还款账户内款项或主动支付的款项不足以偿还应付手续费及当期贷款本息总额的,则上述款项优先用于清偿手续费。),或者由经销商在向借款人收取首付款时代收。
第二十八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各方签字(含电子签名)或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于借款人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完所购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之日或贷款实际发放之日两日期中较早的日期生效;至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第二十九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在本合同签署后、生效之前,除本合同一般条款第十条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四 十条外,本合同任何条款对各方尚不具法律约束力,借款人及贷款人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应通知对方;如双方就本合同约定车辆再次签署《丰田汽车金融
(中国)有限公司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则本合同自动解除。本合同生效后,除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情形外,合同各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第三十条 [合同公证]本合同生效后,如贷款人或相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要求,各方应紧密配合,及时向相应的公证机关申请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借款人、共同
借款人和担保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和/或其代理人办理公证,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供相关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和/或证明,接受公证员对其的审查和/或对抵押物的审查,及时交纳公证费用(如适用)以及适当签署公证文书等。与本合同的公证相关的所有费用均应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各方同意本合同、相关文件与信息等的签署与处理可以使用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如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则该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将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抗辩限制]借款人、担保人同意,车辆销售合同是与本合同无关的独立合同,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和其他安排不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
务、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产生任何影响。借款人、担保人不得以所购车辆质量或服务质量的异议或与任何第三方的任何纠纷等为理由迟延或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责任。
第三十三条 [独立条款]如本合同条款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之效力。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争议解决与文书送达] 如果发生与本合同或其任何附件的效力、解释、履行或执行有关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向贷款人住所地或本合 同签订地或借款人住所地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见特别条款内约定。
贷款人诉至法院后,如争议金额为10 万元(如法院调整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争议标的额最高上限金额,则以调整后的上限金额为准)以下(含 10 万元),且受 诉法院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或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法院,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同意该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且同意不论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审理(包括小额诉讼程序),均可以适用下述约定送达及电子送达条款。
各方在《送达地址确认书》内提供的联系地址、手机号、传真号、微信号、电子邮箱经选择同意后将约定为各自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如《送达 地址确认书》内选择不同意,选择方将同意将其在本合同特别条款内提供的信息约定为各自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且该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进入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的全部材料的送达。以移动电话短信或电子邮箱发送送达的,短信发出或者邮件发送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若各方发生名称、手机号、邮寄地址、传真号、微信号、电子邮箱变更时,变更方则须及时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约定的方式通知法院和贷款人,在收到变更通知以前,均仍以本协议约定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准。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如当事人应诉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各方保证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内的信息与特别条款内的信息一致,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则法院和贷款人可自由选择适用,并以选择适用的送达地址与送达方式为准。本条关于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所作的约定,属于协议中独立存在的有关有效送达地址及电子送达方式的确认的条款,若发生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被确认无效或撤销等情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
各方同意法院可以采用网络线上庭审的方式审理涉及本合同的诉讼,各方均予以配合,且不以任何理由对庭审方式提出异议,因未参加庭审所导致的不利后果 均由各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法律适用]本合同所有方面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三十六条 [可分割性]本合同一方一次或多次免予追究合同其他各方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违反或不履行,不得被解释为对任何随后的违反或不履行不予追究;一方一次或多次未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对本合同项下任何该等条款或权利的放弃。
第三十七条 [大小写]如在本合同内大小写数值或金额等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均以大写的数值或金额为准。第三十八条 [币种与单位]本合同项下贷款币种为人民币;贷款货币的计算单位为元。
第三十九条 [效力]不论本合同中是否存在其他相反规定,本合同的特别条款和一般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二者与合同附件(包括借款人签署的划款授权书和借款申请等及贷款人认为应当成为合同附件的其他文件)共同构成合同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与共识。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规定不一致之处以特别条款为准。
第四十条 [通知]合同各方的一切通讯均应以中文进行。合同各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发送至收件人在本合同中载明的联系地址、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或其他联系信息之一,即应视为已经送达。本合同有其它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签署]本合同当事人的签字,载于特别条款中。
《送达地址确认书》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6〕21 号)(节选)
第三条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7〕19 号)(节选)
第八条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
(法释〔2021〕12 号)(节选)
第二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
诺的;(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送达地址确认书》
金融合同编号 | 确认人身份 | 借款人; 共同借款 | 人; | 保证人; | 其他 | |
告知事项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相关内容见上一页),告知如下: 一、本送达地址作为金融机构涉及个人贷款业务相关的协议、律师函、催收函、提前还款通知等文件材料的通讯地址,亦为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纠纷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及诉讼的送达地址(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等程序)。为保护确认人的合法权益,确认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二、如确认的送达地址有变更的,应由确认人本人及时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过(勾选:书面■、电子银行□、客服电话■)告 知主持填写本确认书的金融机构。确认人未及时告知的,以本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确认人本人修改送达地址后,以新的送达地址为准。在诉讼程序中,如确认人向法院再次确认送达地址,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为准。 三、确认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同意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确认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知晓电子送达与线下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通过多种方式向同一确认人送达的,以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四、确认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告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电子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送达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完成有效送达。 五、电子送达与其他方式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确认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提供本人拥有或控制的手机号,以便及时查收重要信 息;应提供本人拥有或控制的电子邮箱、传真号码、微信号,以便及时查收重要文件,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
线下送达 | 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地 址: (省)市 (市)区 街(路) | |||||
(小区及门牌号) 邮编: 收件人: | 电话: | |||||
送达地址 | 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提醒): 请选择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 □传真,传真号码为: □微信,微信号为: | |||||
(借款人) | ||||||
电子 | 同意 | |||||
送达 | ||||||
不同意 | ||||||
线下送达 | 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地 址: (省)市 (市)区 街(路) | |||||
(小区及门牌号)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 ||||||
送达地址 | 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提醒): 请选择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 □传真,传真号码为: □微信,微信号为: | |||||
(共同借款人) | ||||||
电子 | 同意 | |||||
送达 | ||||||
不同意 | ||||||
线下送达 | 本人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地 址: (省)市 (市)区 街(路) | |||||
(小区及门牌号) 邮编: 收件人: 电话: | ||||||
送达地址 | 手机号码(接收短信提醒): 请选择具体的电子送达方式 电子邮件,邮箱地址为: □传真,传真号码为: □微信,微信号为: | |||||
(保证人) | ||||||
电子 | 同意 | |||||
送达 | ||||||
不同意 | ||||||
对以上送达地址 的确认 | 我已经仔细阅读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