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單條款及條件、承保表(英文為 The Schedule)及任何附加批註須一併閱讀並應視為一(1)份完整合約(以下稱本保單),載於本保單內之任何部份而附特定 涵義的任何詞彙或字句,於整份文件中均具有相同之特定涵義。
乳腺癌復發轉移疾病保險
x保單條款及條件、承保表(英文為 The Schedule)及任何附加批註須一併閱讀並應視為一(1)份完整合約(以下稱本保單),載於本保單內之任何部份而附特定涵義的任何詞彙或字句,於整份文件中均具有相同之特定涵義。
樣本
投保人的申請與其聲明須一併納於本保單內,並作為本保單之依據。由於您已向中國太平洋保險(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申請並已繳付本保單之應付保費,在申請與其聲明的資料為真實及正確的前提下,本公司將按照本保單詞彙內詞彙解釋、不保事項、限制、條款及條件,或附加之批註向您作出理賠根據。
1. 詞彙解釋
x保單內任何部份附有特定涵義的任何詞彙或字句,其意指已於下列或每項之首列明,並於整份文件中均具有相同之特定涵義。本文件中任何詞彙或字句單數也含眾數;反之亦然。
1.1 保險期/保單年度:從本合同生效日或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的零時起至下一個合同生效日對應日前一日的二十四(24)小時止為一(1)個保險期及/或保單年度,並載明於承保表內。保險期的首天即為本合同生效日期。
1.2 合同生效日對應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後每年的對應日,不包括合同生效日當日。如果當月沒有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後一日為對應日。
1.3 續保保費支付日:指續保的保費須於每一續保保單年度生效日前的一個工作天繳交到本公司。
1.4 周歲:指按有效身份証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周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1.5 有效身份証件:指香港、澳門發出之身份証;或由中國境內(出於本合同目的,中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下同)政府發出之「居民身份証」。
1.6 乳腺癌復發:指殘留在您體內的乳腺癌細胞經過一個時期又繼續生長繁殖,在原來的部位新長成相同類型的腫瘤;腫瘤細胞沿著組織間隙或神經束膜
(神經束衣)連續浸潤生長,破壞臨近器官或組織的現象。乳腺癌復發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i) 復發部位(病灶),位於您投保時告知的乳腺癌手術治療的同側乳腺、胸壁或者淋巴引流區(包括腋窩、鎖骨上/下及內乳淋巴
結區域)內;
(ii) 須由電腦掃描[即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英文為 CT Scan)]、磁力共振[即核磁共振檢查(英文為 MRI)]、及/或正電子掃描[即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英文為 PET)]等影像學檢查証實,經病理組織檢查証實;及
(iii) 在香港、澳門或其他地區由外科專科醫生及/或腫瘤科專科醫生、或在中國境內由指定醫療機構開具診斷証明。
1.7 乳腺癌轉移:指殘留在您體內的乳腺癌細胞從原發部位經由血管、淋巴管或體腔擴散遷移到身體其他部位,形成與原發乳腺癌同樣類型的腫瘤。乳腺癌轉移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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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轉移部位(病灶),位於您投保時告知的乳腺癌手術治療的同側乳腺、胸壁或者淋巴引流區(包括腋窩、鎖骨上/下及內乳淋巴結區域)之外的部位或區域,如對側乳腺、肝、肺、腦、骨等處;
(ii) 須由電腦掃描[即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英文為 CT Scan)]、磁力共振[即核磁共振檢查(英文為 MRI)]、及/或正電子掃描[即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英文為 PET)]等影像學檢查証實,經病理組織檢查証實;及
(iii) 在香港、澳門或其他地區由外科專科醫生及/或腫瘤科專科醫生、或在中國境內由指定醫療機構開具診斷証明。
1.8 毒品:指中國境內、香港或澳門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海洛英)、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中國境內、香港或澳門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照醫生指示(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物;或由其他國家/地區政府規定管制的類似及有關的毒品或需由醫生開具並遵照醫生指示(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物。
1.9 感染愛滋病(艾滋疾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愛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縮寫為 HIV)。愛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獲得或後天感染性免疫缺陷綜合症(英文縮寫為 AIDS)。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愛滋病病毒或其xxxxx,xxxxxxxxxxx(x)x,x感染愛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症狀或體症(征)的,為患愛滋病。
1.10 遺傳性疾病: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後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徵。
1.11 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指您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ICD-10)確定。
1.12 原發性惡性腫瘤:指原來正常組織和器官的正常細胞,在各種內外致癌因素的長期作用下,逐漸轉變為惡性腫瘤細胞,進而形成癌細胞團塊。
1.13 情形復雜:指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或損失程度等在我們收到保險
x給付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全部證明和資料後三十(30)個工作天內無法確定,需要進一步核實。
1.14 醫生:指任何:
(i)根據《醫生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 161 章)於香港醫務委員會妥善註冊或如涉及香港以外地區(中國境內除外),於當地擁有同等地位的機構註冊;及
(ii)在您接受治療當地獲合法授權從事西方醫學的內科及/或外科診療的人士。
惟在任何情況下不包括您或您的配偶、子女、父母、保險仲介人或您的僱主、僱員或業務夥伴。
1.15 專科醫生:指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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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於香港醫務委員會之專科醫生名冊註冊或如涉及香港以外地區,於當地擁有同等地位的機構註冊;及
(ii)在您接受治療當地獲合法授權以其專科資格提供專科護理的醫生。於中國境內的專科醫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
(i)具有有效的中國境內《醫師資格證書》;
(ii)具有有效的中國境內《醫師執業證書》,並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註冊; (iii)具有有效的中國境內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 書》;
(iv)在二級或二級以上公立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惟在任何情況下不包括您或您的配偶、子女、父母、保險仲介人或您的僱主、僱員或業務夥伴。
1.16 指定醫療機構:(此條款只適用於您在中國境內接受乳腺癌治療的),指定醫療機構是指經中國境內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正式評定的三級甲等(英文為 Tier 3 Class A)公立醫院,該醫院必須具備符合中國境內醫院管理規則設置標准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24)小時有合格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及護理服
務。但不包括療養院、護理院、康復中心病房、精神心理治療中心以及無相應醫護人員或設備的聯合醫院或聯合病房。
1.17 xx:xxxxxxxx(xxxxxxx,xx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地區)
1.18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19 澳門: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1.20 本公司或我或我們:指xxxxxxx(xx)有限公司。
1.21 投保書:指向本公司遞交的保單申請,包括但不限於投保書、投保資格證明、任何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或資料,及任何就申請保單作出的xx和聲明。
1.22 受益人:指本保單承保之保險事故發生,本公司給付保險金予被保人;但若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被保人已身故,本公司將給付保險金予承保表內載明的受益人。
1.23 保險金或保額:指本保單承保責任之金額並載於承保表內。
1.24 投保人:指填具投保書向本公司申請乳腺癌復發轉移疾病保險的申請人。若經本公司核保後接納其申請及出單,投保人的身份便轉為被保人。本保單只接受投保人為自己申本保險;
1.25 被保人或您(英文為 Insured or The Insured):指列名於承保表內的被保險人士。
2. 基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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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同構成:本合同是您與我們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包括本保險條款及條件、本保單、承保表、投保書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 明、批註、批單及其他您與我們共同認可的書面協議。
2.2 合同成立與生效: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我們簽發本保單作為保險憑證。保險期的首天即為本合同生效日期並在承保表上載明,保單年度、合同生效日對應日、續保保費支付日均以該日期計算。
2.3 投保年齡:指您在投保時的年齡,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齡範圍為十八
(18)周歲至六十(60)周歲。
2.4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訂立本合同時,我們應向您說明本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書、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我們就您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費。
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 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費。
我們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如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5 我們合同解除權的限制:本保單條款“2.4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 30 日不行使而失效(消 滅)。自合同首次成立並續保超過 1 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6 年齡錯誤: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您的出生日期在投
保書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i) 您申報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我們有權解除合同,並向您退還已繳付的保費。
(ii) 您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費少於應付保費的,我們有權更正並要求您補交保費。若已經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付保費和應付保費的比例給付。
(iii) 您申報的年齡不真實,致使您實付保費多於應付保費的,我們會將多收的保費退還給您。。
2.7 未還款項:我們在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保費時,若存在欠交保費或其他未還款項,我們會在扣除上述欠款後給付。
樣本
2.8 合同內容變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您與我們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我們在保單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與我們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
您通過我們同意或認可的網站提交的合同變更申請,視為您的書面申請,您向我們線上提交的電子資訊與您向我們提交的書面交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9 聯繫方式變更: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您的住所、通訊地(位)址或電話等聯繫方式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 們。若您未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我們按本合同載明的最後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繫方式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2.10 取消保單:在保險期內您可以向本公司發出不少於七(7)天的書面通知以取消本保單。如符合以下條件,您可獲無息退還部分已繳保費:
(i)無任何索償;及
(ii)無尚未繳付之每年應繳保費;
並根據本保單的其他條款及條件取消本保單,本公司將按照以短期收費表扣除有效期間之保費,惟本公司設有最低及不獲退還的保費額港幣五佰
保單生效期 (由保單生效日期起計) | 獲退還之保費 | ||
不多於 | 1 個月 | 每年應繳保費之 | 70% |
2 個月 | 60% | ||
3 個月 | 50% | ||
4 個月 | 40% | ||
5 個月 | 30% | ||
6 個月 | 20% | ||
7-12 個月 | 無 |
(HK$500)元正或人民幣肆佰(¥400)元正(根據本保單的幣值而定):短期收費表
在本公司提前七(7)天之取消通知書寄至被保人之最後已知的地址後,本公司將按比例退還自取消日起計之未到期保費。
2.11 付款貨幣:本公司將按照承保表內所指定的貨幣繳付所有款項。所適用的貨幣兌換率由本公司參考現行的市場匯率後全權釐定。
2.12 第三者權利:任何不是本保單某一方的人士或實體,不能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保單的任何條款。
2.13 終止保單:本保單將在下列情況自動終止,並以較早者為準:
(i) 當被保人取消本保單;
(ii) 未就本保單繳付保費;或
(iii) 在被保人身故當日。
當本保單在以上情況下終止,您在本保單內的保障亦即告終止。除非已特別註明,任何於保險期內已繳付但未滿期的保費,將不獲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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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寬免:任何一方寬免任何其他一方,允許其違反於此任何條款,不應視為獲得日後違反該條款或任何其他條款的寬免,而任何一方任何延期償付或延遲行使其下文之任何權利亦不應詮釋為相關寬免,再者,本保單內尚未履行的條款亦不應獲得履行寬免。
2.15 寬限期:本公司給予 30 天繳付保費的寬期限,由每期續保保費支付日起 計。本保單將於寬限期內仍然生效,惟於該期間內本公司將不會支付任何保障利益(除非已繳清保費)。若在寬限期屆滿後仍未繳付保費,本保單即於續保保費支付日當天失效。
2.16 投保/理賠出具的醫療証明及/或証據:若投保人在投保時或索償人在索償時所出示的病歷及/或醫療証明、証據不是以中文或英文書寫而須要翻譯及因此所引致的費用,或本公司未能確定被保人在當地接受治療或確診保險責任的主診專科醫生、醫院是否符合當地政府授權執業的專科醫生或醫
院,而須索償人提供有關証明的費用。,
為免存疑,本保單在核保時或理賠時,均以投保人在投保時或索償人在索償時所出示的病歷及/或醫療証明、証據(詳情可參閱本保單第 5 部份「理賠服務條款」)、主診專科醫生或指定醫療機構開具的醫療報告、本公司內部的核保指引或理賠規則及本保單條款、條件等為依據。
2.17 司法管轄權:本保單受香港法律管轄及按其詮釋,並且服從香港的專有司法裁判權。
3. 保險保障條款
3.1 基本保險金:本合同的基本保額按單位計算,每單位為港幣(HK$)或人民幣(¥)100,000 元。
3.2 保險期:本合同的保險期為一(1)年。保險期在承保表上載明。
3.3 保險責任:在本合同保險期內,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們按以下約
定承擔保險責任:
3.3.1 乳腺癌復發保險金:若您在中國境內以外被外科專科醫生及/或腫瘤科專科醫生、或在中國境內被指定醫療機構確診發生本合同約定的乳腺癌復發,我們按本合同承保保險金的百分之五十(50%)給付乳腺癌復發保額,本項責任終止。
3.3.2 乳腺癌轉移保險金:若您在中國境內以外被外科專科醫生及/或腫瘤科專科醫生、或在中國境內被指定醫療機構確診發生本合同約定的乳腺癌轉移,我們按本合同剩餘承保保險金給付乳腺癌轉移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在任何情況下,我們累計給付的乳腺癌復發保險金和乳腺癌轉移保險金之和以本合同的承保保險金為限。
樣本
4. 續保條款
續保:
在繳付保費後,保單有效期為一個保單年度。
受本公司享有終止本保單權利之條款約束下,於保險期屆滿時,本保單將按本公司因應每次續保時所提供的利益及保障範圍而釐定的保費及/或施加的條款或條件並在本公司成功收取保費後自動續保至下一個保險期。如符合上述規定,本公司保證您從首個保單年度起可續保四(4)年或續保致您的年齡六十(60)週歲;兩者以較早者為准。本公司將保留於續保時修改保障利益、保費、條款及條件,及對本保單作出更改的權利。
倘若您不同意續保,您可於本保單續保日當日起計三十(30)天前向本公司發出書面通知以取消該續保,而本保單將會於緊接該續保前之保險期屆滿時終 止。如本保單於該三十(30)天期內並無任何索償,您將可獲全數退還就該續保已繳付之保費。
5. 理賠服務條款
5.1 保險事故通知: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後應當在九十(90)天內通知我們。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5.2 保險金申請:您或受益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即索償表格),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i)本保單或電子保險單;
(ii)您或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必須與投保時提供的證件類型、證件號碼保持一致);
(iii)支援索賠的證明、資訊和證據,包含但不限於外科專科醫生及/或腫瘤科專科醫生或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資料、醫學診斷書、藥品明細處方、病理檢查報告、血液檢查報告、以及其他科學方法作出的檢驗報告、手術記錄及費用明細單據等;您或受益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iv)您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樣本
(v)若您或受益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証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您或受益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本公司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本公司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以上保險金申請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不足的證明和資料。
5.3 保險金給付: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三十(30)個工作天內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六十(60)天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您或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在十(10)個工作天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前述“損失”是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時期的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或港幣以百份之零點伍(0.5%)的定息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視乎本保單的幣值而定。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十(10)個工作天內向您、或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60)個工作天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5.4 爭議處理: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仲裁方式處理爭
議。由本保單引致的所有糾紛或爭議,均須根據《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 609 章)進行仲裁。若雙方未能就仲裁員的選擇達成協議,則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當時的主席指派一位仲裁員。
5.5 訴訟時效:被保人或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
(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6. 保費的支付
6.1 保費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費採用年邀(即在約定的交費期間內每年支付一次保費)的方式支付,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承保表上載明。
在支付首期保費後,您應當按照約定,在每個續保保費支付日支付保費。
7. 不保事項(即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您被確診發生本合同約定的乳腺癌復發或乳腺癌轉移,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i) 您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ii) 您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iii)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樣本
(iv) 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或
(v) 乳腺癌以外的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及其復發或轉移。
發生上述情形導致您被確診發生本合同約定的乳腺癌復發或乳腺癌轉移,本合同除即終止,保費將不獲退還。
-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