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生產有機農產品採購契約書
青農適用
立契約書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契(合)作之有機農民、產銷班或供應商)(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甲方向乙方採購有機農作物,爰經雙方協議並同意訂定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 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 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 契約條款優於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 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3. 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即日起生效。
(六)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七)契約正本 2 份,甲方及乙方各執 1 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 1 份,由甲方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履約期間
x契約之履約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因故致不及
簽訂新契約,乙方同意暫按原契約條件供貨予甲方,俟新契約簽妥後,始依新契約辦理採購。
第三條 履約標的
乙方應給付之標的為有機農產品,其批次、品項、採購規格(包裝規格)、數量、價格、交貨方式、地點及日期等,詳如附表 2 之「台糖公司採購 之有機農產品訂購單」,乙方應於履約期間內,逐批交貨。
第四條 履約標的栽培場所
乙方履約標的栽培場所,應以乙方自有或可自行控管,且已取得有機驗證之合格農場或基地為限。乙方並應於簽約時出具履約標的栽培土地之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明書。
第五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甲方應於乙方依每批次之訂購單交貨後,按乙方完成履約之實際供應數量給付貨款予乙方。
(二)乙方每批履約標的之生產過程,均應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並應提供有機驗證單位頒發合格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書予甲方,經甲方抽驗無農藥殘留檢驗合格後採購。抽驗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如乙方有疑義,欲再複檢,則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但因複檢時xxx,造成農作物損失,乙方應自行負責。履約標的經甲方採購,後續損耗、包裝及管銷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乙方應就每批次交貨開立收據,隨貨送達甲方,由甲方依雙方協議之付款期限,將貨款匯入乙方約定之銀行帳號(如逢星期例假日則順延至銀行次營業日),1 張訂購單以開立 1 張收據為原則;且 1 張收據不得開立跨頁 2 張訂購單之明細。
(四)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如實際出貨總數量,未達附表 1 所載之履約期間預估採購總數量,仍依實際交貨數量給付契約價金,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賠償或延長契約期限。
(五)乙方領取契約價金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乙方於本契約所蓋之章為之。
(六)乙方依法應繳納之任何稅捐、規費或關稅,應自行負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另作要求。特殊情形由甲、乙雙方協議,另以書面為之。
(七)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就該批履約標的停止付款,乙方
不得要求展延履約期限或補償:
1. 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無法如期交貨者。
2. 履約有瑕疵經甲方書面通知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3. 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 乙方營運困難或生產技術無法克服,無法如期交貨者。
5. 有其他違反法令或契約情形者。
6. 生產過程中有瑕疪,經驗證單位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八)乙方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
第六條 履約權利、責任及義務
(一)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二)乙方履約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甲、乙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本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
(四)乙方依本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
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五)除甲方要求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六)甲方得提供及協助乙方有機農作物栽培管理之諮詢,乙方應多方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農業改良場及各級學校辦理之有機農作物生產管理相關課程,以提升有機栽培管理技術之養成。
(七)履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甲方前,均由乙方負責保管,如有損壞減少,
概由乙方負責。
(八)乙方每批次訂貨應依甲方之訂購單交貨,並遵守本契約之規定,如乙 方部分履約標的狀況不良,或甲方為調整市場品項、種類、數量等原因,甲方得就該履約標的暫停訂貨。
(九)乙方應確切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他法令之有關規定,辦妥安全措施,並應對其履約標的栽培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
全性負完全責任。如有疏失,因而肇致傷亡,或任何意外事件,應由乙方負責,概與甲方無涉。因乙方設置或作業有缺失,致損害第三人權利時,概由乙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如第三人向甲方請求賠償,甲方對乙方有求償權。
(十)履約標的生產所需農用資材、機具、設備及產地理貨場地設備(含資材儲放及冷、儲藏設施)等,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十一)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 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 未違反本契約之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本契 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十二)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本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本契約履約之權利。
(十三)本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十四)乙方不得將本契約轉包及分包。
(十五)乙方供應履約標的之包裝方式,應符合附表 2「台糖公司採購之有機 農產品訂購單」之規定。本契約未訂明者,由乙方另擇適當方式為之。包裝及運輸方式不當,致履約標的受損時,甲方除得向保險公司求償者外,並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十六)乙方應依下列法律規定履約:
1. 消費者保護法。 2. 商標法。
3. 公平交易法。 4.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5. 專利法。 6.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7. 商品檢驗法。 8. 商品標示法。
9. 度量衡法。 10. 貨物稅條例。
11. 其他與本契約及訂購單之執行有關之法律。
(十七)如因乙方未遵守前款之法律規定,而造成甲方或第三人遭受任何罰款(鍰)或損害,或因此而發生其他費用或法律責任時,概由乙方負擔,並應另行支付相當於該批履約標的之契約價金總額 5 倍之金
額予甲方,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十八)乙方應於本契約履約期間,持續提供新種植有機農作物品項予甲方
參考。
(十九) 乙方不得私製或利用甲方原有包裝;改裝冒充甲方產品出售,否則,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法律究責之侵權條款。
第七條 履約標的品管及驗收
(一)乙方一切生產管理,均應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規範,並經政府機關認證之有機驗證單位之驗證合格,其病蟲害防治資材,限使用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認證通過公告之有機資材,或有機驗證機構同意之防治資材,甲方 得不定期抽查。
(二)甲方得於履約期間針對履約標的進行抽樣,送具公信力之檢驗單位,如 SGS、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等進行「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或採「農藥殘留 快速檢驗技術」進行農藥殘留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採購。
採樣時間及次數:
1. 葉菜類:每批出貨前皆應進行農藥殘留檢驗,至少每季應送具公信 力之檢驗單位,如 SGS、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等檢驗 1 次,並於出貨時,檢具檢驗合格報告文件。
2. 根莖類、結球葉菜類、花瓜果類:
(1)同栽培地(區)號內且同批採收者,於出貨前應送具公信力之檢 驗單位,如 SGS、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xxxxxxxxxxxxxxxxxxxxx。
(0)同栽培地(區)號內連續採收者,第 1 批出貨前應送具公信力之 檢驗單位,如 SGS、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台北市瑠公農業產銷基金會等進行農藥殘留檢驗。第 2 批起出貨前,乙方應簽署「台糖公司採購之有機農產品生產管理切結書」(附表 3),甲方得於每批貨物進貨時抽樣進行「農藥殘留快速檢驗技術」檢驗。
3. 水稻:每期作採收前至少抽驗 1 次,應送具公信力之檢驗單位,如 SGS、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台北市瑠公
農業產銷基金會等進行農藥殘留檢驗。
(三)乙方應確保每批履約標的之生產過程,均無受化學肥料及農藥污染, 且應就產品品質辦理自主檢查,嚴予管控,以符合本契約之規範。
(四)驗收程序:
1. 乙方每批履約標的應符合「台糖公司採購之有機農產品訂購單」規範,且履約標的具有農藥殘留檢驗合格之報告或證明文件,連續採收之 履約標的應同時檢附「台糖公司採購之有機農產品生產管理切結書」才可採購。
2. 乙方應於每批次履約標的交貨日前 14 日,向甲方提出檢驗申請,甲 方接獲通知後應派員針對該批履約標的進行取樣,並由甲、乙雙方作成抽樣紀錄,採樣後甲方應於 1 日內將樣品送驗。
3. 甲方收到該批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後,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依其指定時間內,依「台糖公 司採購之有機農產品訂購單」規範將履約標的物送至甲方指定交貨地點,整齊安全堆置於甲方指定處,由甲方進行規格及品質驗收。
4. 甲方對於乙方運交該批履約標的物,得採「抽驗、秤量、丈量、比對」等方式檢驗規格及品質,經檢驗無誤,甲方應填報「台糖公司採購之 有機農產品驗收單」(附表 4)送請乙方簽名。規格及品質不符合本契約約定者,甲方仍得拒絕收貨及付款。
5. 乙方自行交貨或委託貨運公司送貨時,應備妥下列文件:
(1)甲方訂購單、送貨簽收單及乙方「交貨明細表」(須加蓋乙方之 簽名或蓋章)。
(2)每張訂購單以開立 1 張收據為原則,並須載明數量、單價及金
額明細。
(五)契約如有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或有機驗證單位查驗時,乙方應主動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
(六)乙方不得因甲方曾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本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義務或責任,及費用之負擔。
(七)甲方就乙方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第八條 保險
(一)乙方屬自然人者,應自行投保人身意外險。
(二)甲方對於乙方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對於人體傷亡、財物或履約標的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三)保險單記載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 罰責
(一) 逾期違約金:
1. 以日為單位,乙方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 1‰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份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日依其 1‰計算逾期違約金。
2. 採部分驗收者,得就該部份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
3. 逾期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抵扣;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
4. 逾期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
(二)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下列情事由之一,致甲方商譽受損者,乙方除應賠償甲方所受損害外,並應額外支付相當於該批履約標的之契約價金總額 5 倍之金額予甲方,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1. 乙方所供應之履約標的,如對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造成任何不
良影響。
2. 乙方於本契約期間內私自販售履約標的予第三人,致無法如期履約。
(三)如發生前款第 1 目之情事,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並退還未售出之存貨,且乙方應負責回收產品、賠償損害及負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四)乙方之履約標的物,如經甲方抽驗或政府單位檢驗出農藥殘留,甲方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1. 列為甲方永不合作對象,並通知乙方之驗證單位,取消乙方有機驗證資格。
2. 終止本契約。
3. 不予採購該批履約標的。
4. 已上市者由乙方負擔所有回收費用,並退還未售出之存貨。
(五)履約標的物,如經檢驗出農藥殘留,致第三人受有損害時,由甲、乙雙方共同處理,甲方得退還所有產品,所發生之處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六)甲方及乙方因下列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1. 政治因素如戰爭、革命、叛亂、內亂等及天然災害如山崩、地震、颱風、
豪雨、水災、土石流、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2. 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3. 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4. 非因乙方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5.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6.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七)乙方履約過程或結果,經甲方確認有瑕疵者,或有其他違反契約情事者,甲方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拒絕採購。
(八)履約標的品質異常,造成任何客訴案件時,由甲、乙雙方共同處理,如造成甲方損害賠償或發生涉訟費用,除應由乙方負完全賠償責任及費用負擔外,乙方並應按每件客訴案件,給付甲xx台幣 5,000 元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且同意甲方逕自貨款中扣除。
第十條 契約變更
(一)甲、乙雙方得就本契約批次、品項、採購規格、包裝方式、履約期間預估採購總數量、採購價格及分批履約期間等項目,協議變更,並另行依附件之格式簽訂補充協議書。
(二)履約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並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於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採購價格則由甲方及乙方協議後另以書面訂之。
1. 契約書原規範之品種或作物品項種子、種苗、球莖等繁殖體無法取得
足夠供生產數量。
2.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3. 因天候、環境及設施因素,乙方提出說明,經甲方確認後更換。
4. 較契約書原規格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三)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四)本契約在有效期間內,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經雙方同意修訂之,作為本契約之附件,其效力與本契約同。
第十一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
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2.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3.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4. 履約標的被乙方以更高之價格售予其他廠商,致乙方藉故無法交貨甲方之情形者。
5.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 未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規範,或違規
受驗證單位取消有機資格者。
8.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 乙方違反契約規定或履約標的審查、查驗、驗收不合格,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改善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10.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二)契約經依前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
(三)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四)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乙方為之:
1. 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2. 停止供應或施作。但給付乙方已發生之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五)非因政策變更及乙方之故,甲方認為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
前 2 款規定。
(六)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甲方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乙方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6 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七)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 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八)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
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保密義務。
(九)甲方如欲提前終止本契約,得以書面於 14 日前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拒絕,且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終止前契約價金依乙方實際履約數量結算。
第十二條 爭議處理
(一)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
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二)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其他
(一)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
(二)乙方履約時不得僱用甲方之人員或受甲方委託辦理契約事項之機構之人員。
(三)甲方及乙方於履約期間應分別指定授權代表,為履約期間雙方協調與契約有關事項之代表人。
(四)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民法等相關法令。
第十四條 x契約附表及附件
(一)本契約附表如下:
1. 契作之有機農民基本資料表。
2. 台糖公司採購之有機農產品訂購單。
3. 台糖公司採購之有機農產品生產管理切結書。
4. 台糖公司採購之有機農產品驗收單。
5. 台糖公司有機農產品常用品項採購規格及價格參考表。
附表 1
契作之有機農民基本資料表
收購案或農戶編碼 (由機關填列) | 農場名稱 | ||
負責人 (乙方簽章) | 聯絡電話(0) | ||
手機 | |||
傳真 |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浮黏貼虛線上) | |||
有機農作物來源 | □1.自產自售 □2.有機農民生產委由產銷班或生產合作社代銷 | ||
有機農作物生產者 | |||
曾生產之有機農作物品項 | |||
聯絡人(訂貨及退 貨) | 聯絡電話 | ||
行動 | |||
傳真 | |||
供貨地點 | |||
退貨地點 | |||
交貨方式 | □1.自送 □2.貨運 □3.其他 | ||
結帳方式 | 每批驗收後結算。 | ||
付款方式 | 匯款 | ||
退貨方式 | □1.可接受退貨 □2.只退壞品或不良品 □3.不退貨 □4.其他 |
附表 2
台糖公司採購之有機農產品訂購單
訂單編號:
供貨之有機農民或供應商(乙方):
聯絡電話:
傳 真:
次批 | 品項 (品種) | 採購規格 (包裝規格) | 數量 (公斤) | 價格 (元/公斤) | 交貨日期 (時間) | 交貨方式 | 交貨地點 |
備註︰上表採購規格及價格得參考附表 2-1
甲 方: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區處
聯 絡 人:
聯絡電話:
附表 3
台糖公司採購之有機農產品生產管理切結書
本人○○○(○○○有機農場)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區處契(合)作品項○○○,係同○年○月○日檢驗之○○○同一期作,連續採收期間,生產過程皆符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規範,期間所使用之肥料及病蟲害防治資材,亦符合農糧署推薦、公告或有機驗證單位同意之有機資材,若經發現與規範不符或經不定期檢驗檢測出農藥殘留者,期間所發生相關費用及責任無條件承擔,且永不再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契作,特此證明。
此致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區處
契(合)作之有機農民、產銷班或供應商:○○○○○○○○○
代理人簽姓名x:○○○○○○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表 4
台糖公司採購之有機農產品驗收單
一、驗收(進貨)日期: 年 月 日
二、契(合)作之有機農民或供應商:
三、聯絡人姓名: 連絡電話:
四、進貨存放區: (共 籃(箱))五、採購明細:
品項 | 收購數量 (公斤) | 採購規格 | 檢驗報告 |
六、乙方簽名:
經辦︰ 部門主管︰
附表 2-1
台糖公司有機農產品常用品項採購規格及價格參考表(青農適用)
類別 | 品項(含品種) | 產品規格(散裝) | 價格 (元/公 斤) | 備註 |
葉菜類 | 青江、小松、白菜類、小芥菜、地瓜葉、青松菜、油菜、空心菜廣島菜、尖 A、大陸妹、莧菜等 | 一般市場包裝規範 | 51 | 含運費 |
山茼蒿(春菊) | 一般市場包裝規範 | 51 | ||
菠菜 | 一般市場包裝規範 | 62 | ||
台灣茼蒿 | 一般市場包裝規範 | 66 | ||
結球類 | 高麗菜(初秋) | 1~1.3 公斤(不含 2 葉外葉) | 32 | 含運費 以粒計價 |
高麗菜(初秋) | 1.3 公斤以上(不含 2葉外葉),不可腐爛,蟲蛀 | 40 | 含運費 以粒計價 | |
高麗菜(初秋) | 其他規格 | 另議 | ||
結球萵苣 | 400 公克以上/粒(不含 2 葉外葉),不可腐爛,蟲蛀 | 19 | 含運費 以粒計價 | |
結球萵苣 | 其他規格 | 另議 | ||
瓜(花果類) | 青花菜(42) | 250 公克以上,柄 7公分,不得有班點、異花、出花情形 | 18 | 含運費 以粒計價 |
白花椰 | 500 公克以上,柄 3公分以下,不得有班點、異花、出花情形 | 42 | 含運費 以粒計價 | |
小黃瓜 | 17~22 公分/每條,不得有班點、大頭狗、尾凋、異色情形 | 52 | 含運費 以公斤計價 | |
甜玉米 | 每株 300 公克以上, | 40 | 含運費 |
不得過熟、缺齒情形 | 以公斤計價 | |||
xxx(農友永福) | 每株 8~10 公分,不得有蟲蛀、斑點 | 75 | 含運費 以公斤計價 | |
敏豆 | 一般市場包裝規格 | 90 | 含運費 以公斤計價 | |
根莖類 | 馬鈴薯 | 每粒 150~300 公克以上,不得有班點、蟲蛀、發芽等情形 | 40 | 含運費 以公斤計價 |
馬鈴薯 | 其他規格 | 另議 | ||
紅蘿蔔(向陽 2 號) | 每條 250 公克以上,長度 18 公分以上,不得有斑點、畸形、發芽情形 | 36 | 含運費 以公斤計價 | |
紅蘿蔔(向陽 2 號) | 其他規格 | 另議 | ||
其他 | 未列入之品項 | 另議 | 另議 |
備註︰
1.上表係參考本公司近年來與農民之契作價格訂定。
2.尚表未列入之品項,請參考其他通路契作價格,另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