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嘉兴南湖未来广场项目部(南湖大道与文桥路交叉口)联系人:沈工电话:0573-82821773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 3 幢 8 楼联系人:陈先生电话:0571-86859536、19975263810邮箱:827765535@qq.com 1.1.4 项目名称...
嘉兴南湖未来广场项目室内装修工程(二标段)
招标文件
招标单位(建设单位):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招标单位(总包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备案单位: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
2024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102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05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7
四、施工组织设计 122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27
六、项目经理简历表 129
七、拟投入本项目其他人员汇总表 130
八、资格审查更新资料(如有) 131
九、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如有) 131
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133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嘉兴南湖未来广场项目室内装修工程(二标段)招标投标邀请书
: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嘉兴南湖未来广场项目
室内装修工程(二标段)施工投标。
递交书面投标文件的时间及地点: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9 时 00 分,地点为: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嘉兴市市政府西侧,嘉兴市广场路
350 号蒋水港桥西侧)二楼或三楼规定开标室,详见开标室公告牌。
注:考虑到工程量清单、图纸等资料因系统容量限制无法完整上传,现以网盘形式上传,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下载地址:下载地址及提取码另行通知。
招标人(建设单位):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嘉兴南湖未来广场项目部(南湖大道与文桥路交叉口)
联系人:xx
电 话:0573-82821773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xx 0 x 0 x
联系人:xxx
电 话:0571-86859536、19975263810
2024 年 8 月 28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 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嘉兴南湖未来广场项目部(南湖大道与文桥路交叉口)联系人:沈工 电话: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 0 x 0 x联系人:x先生 电话:0000-00000000、19975263810 |
1.1.4 | 项目名称 | 嘉兴南湖未来广场项目室内装修工程(二标段) |
1.1.5 | 建设地点 | 嘉兴市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科技中心及地下商业区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动力照明、标识标牌等全专业图纸内所有内容和各参建单位施工 配合及相关图纸的深化(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
1.3.2 | 计划工期 | 240 日历天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且需配合总承包单位达到“钱江杯”要求,并争创国家级优质工程奖。 标化要求:达到浙江省建筑安全xx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 资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人员要求:与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相同,资格预审阶段拟投入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更换,可在原人员配置上增加人员。(提供近三个月当前投标人单位社保证明)。 财务要求:无 |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进行了补充、细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为准!
业绩要求:无其他要求:/ 本工程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如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 条件、能力和信誉。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若投标人需踏勘现场,提供相关安全承诺(详见附件五)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投标平台”提出,逾期视为无疑问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 投标截止日 3 个工作日前(如澄清或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 编制的在投标截止日 15 天前)(以发出日期为准)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允许 分包的工程内容:仅允许劳务分包。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企业应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答疑纪要(如有)、补充通知(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逾期视为无疑问。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 年 9 月 19 日 09:00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 件澄清的时间 | /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 |
2.2 2.3 |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发布 | 对 2.2、2.3 款补充: 1、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以补充通知的形式统一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投标平台”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人不再另行发放书面的澄清或修改。 |
2、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可在投标截止日 7 个工作日前发出(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暂定义为:所有 投标人在收到或应收到澄清或修改后,在距投标截止时间 48 小时前没有投标人提出表示无法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完成编制投标文件的书面疑义。) |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第 3.1 项修改为: 3.1.1 投标文件由纸质标书(含资格预审更新或补充材料)和电子文档两部分。 纸质标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六)项目经理简历表 (七)拟投入本项目其他人员汇总表 (八)资格审查更新资料(如有)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如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电子文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式二份,要求有全套商务技术资信文件、投标总报价、建安工程费 Microsoft Excel 版 和所采用的相应计算软件的源文件。 |
3.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要求作出的书面澄清、说明、补正。 |
3.2.1 | 投标报价 | 第 3.2.1 项修改为: 1、投标报价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2、投标人应按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 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不予接受, |
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3、工程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4、合同的施工地点为前附表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总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5、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不可预见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6、本工程报价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进行编制。 6.1 投标报价时,各投标单位应按招标人统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法的计价方式进行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综合单价。综合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的费用,规费、税金另行计算。今后结算时,综合单价固定包干(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允许可调的除外),工程量按实结算(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固定包干的内容除外)。 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所列的单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达到技术规范所需用费用、风险费等所有税费{包括劳务、材料、机械、质检、缺陷修复、管理、保险、清理费和缺陷维护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 和一切风险}。 |
工程量清单中只描述了分项工程计量范围内完成本分项工程应有的主要工作内容(当清单说明未完整描述到图纸的做法时,应综合考虑图纸中所有内容),但投标人填报的综合单价应是包含了分项工程计量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的价格,无论工程量清单或图纸有无明确列项或表示,只要是为完成该分项工程所需要做的工作和为了满足该分项工程的完整性所需要做的工作,均视为该分项工程所包含的内容。投标人在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的综合单价和合价时应结合投标须知及构成招标文件的施工合同、技术规范、设计施工图纸和现场勘察情况进行报价。 招标工程编制报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法)。根据企业定额并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 GB50854-2013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 GB50856-2013 ) 、《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 GB50857-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8-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 《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等浙江省有关补充规定自行报价(文件有相互矛盾的地方以发布时间在后的为准)。人工、材料、机械费及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由投标单位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本工程特点自行取价。 规费计取详见浙建建[2018]61 号和嘉建办[2019]34 号 |
文。 税金属不可竞争费用,并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规定计取及浙建建发【2019】92 号文计取。 安全xx施工费为必须计取的措施项目,费率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以及省建设厅 2022 年 3 月 24 日关于《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xx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 号文规定计取,并不得低于规定的下限值。安全xx施工费按市区工程计取,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技术措施费中以“项”为单位的项目不予调整。 人工价格可参考《嘉兴造价管理》(2024 年第 7 期)人工工日信息价,主要材料可参考(2024 年第 7 期)《嘉兴造价管理》、《浙江造价信息》信息价及相应补充文件,由投标人自行报价并承担风险,结算时综合单价固定不变,竣工结算时,结算工程量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联系单、招标单位认可的签证单、补充性文件)等按实结算(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固定包干的内容除外)。 根据嘉政发【2008】16 号文件《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本工程所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应采用商品预拌混凝土(砂浆)。 6.2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须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招标答疑、技术规范、合同条款及企业定额或本省 2018 版计价依据自行确定并计算施工技术措施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技术措施项目必须报价,不可漏项,投标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施工方案,认为技术措施清单中未列明的措施费用,自行测算,计入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无技术方案而扩展的技 术措施项目报价,视为擅自调整工程量清单,按商务标详细 |
评审未通过处理)。 6.3 投标时投标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6.4 水源、电源接入点位置由招标单位指定(临时水、电的具体位置以发包人最终提供的接入点为准。请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充分考虑此因素,所发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今后不另增加费用),从接入点至施工现场使用点的管线费用等计入投标报价,水、电费用由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及自身情况自行确定计入报价。 施工用水、用电:(1)施工用电容量及提供时间: 投标单位进场后,发包人在工程附近提供用电接入点,电力线路及所有电力线路的延伸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发包人提供的用电量无法满足施工要求,或者无法保证在电网临时停电时工程能连续组织施工,投标单位须考虑自发电,相关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并在工程移交时拆除全部临时供电系统。 投标单位还应根据施工要求考虑足够的自备电,并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施工用水量及提供时间:投标人进场后,发包人提供用水接入点,施工用水点的排管及所有水系的延伸由投标单位自行解决,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工程移交时将临时供水系统拆除。 (3)施工用电、用水的费用:水电费由发包人代扣代付,在投标单位进度款中扣回。由投标单位根据每月所使用的水(电)费按水(电)供需部门的规定向提供方缴纳,且投标单位需无偿分摊各标段施工用水、电的总损耗费用,同 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如发包人另有规定,则按发包人规定 |
执行,否则在工程计量支付款中扣除。如果发包人提供的用电量无法满足施工需求或者保证正常连续施工,投标单位须考虑自发电,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6 临时设施(生活区)不得设置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由投标人自行寻找地址进行搭设,并要求办理临时借地、办理临时用水、用电等相关手续,如因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相应处罚,由投标人承担一切后果并承担相应费用。 6.7 投标单位应充分踏勘、调查施工范围内及其附属可能影响的xx绿化、人行铺装、道路、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以及施工运输路线是否满足需要等状况,通过现场踏勘后探明并保护施工区域原有各类公用管线等配套设施,确保施工区域及xx建(构)筑物的安全,如有损坏,须原样修复并负责赔偿。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做好xx现有建筑的原始记录,施工过程中应做好xx沉降观测。管线的保护措施按相关管线部门的要求。各类井盖的保护,投标人应自行考虑包括各类井的升降的施工费用。此部分费用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在报价内。 6.8 投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对原有已完成设施的保护,如有损坏,应负责恢复原样,风险包干。 6.9 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进出场、大型机械进出场的措施费用和安全防护费用,包括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等,计入清单的措施费用中。 6.10 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搬运费用,计入清单措施费中,结算时不另行支付。 6.11 施工时应注意施工场地的保洁,要满足环卫要求,建筑垃圾、废弃物等应及时清运,清运后堆放场地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招标单位不提供土方、废料的堆放及处理场地, 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解决措施,运输路线、运距(包含二次搬 |
运)、弃渣费用由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后自行确定,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多余土方、废料外运处理,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由嘉兴市渣土运输中标单位(如果有)承接相关业务。上述全部费用由投标单位综合考虑计入报价。若发现未经审批违法堆放现象,发包人有权暂停发放工程款,待整改完成后再行发放,同时处以每次 3万元违约金,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6.12 材料、设备中涉及招标单位推荐品牌范围的,各投标单位投标报价时,无需在发包人所列的材料品牌表中选择。推荐品牌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投标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的技术性能、档次要求,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投标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参考品牌中的一种,或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性能、档次要求的材料设备,报全过程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投标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材料的技术参数和检测报告等资料提供给全过程咨询单位及发包人备案。若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调整推荐品牌范围以外的品牌、规格、型号、系列、质量等级等情况的仅对采购差价调整。 ①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发包人推荐品牌的材料 进场前,经设计单位确认设计效果及相关参数和技术指标后,施工单位至少提前 1 个月向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小样(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并经发包人、全过程咨询单位等单位与投标书中所列品牌核对、确认后方可使用,否则发包人将拒绝材料进场,并视为违约,将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将直接上报建设管理部门。 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产品(设备、材料)换代、 |
不生产、产能不足,则替代产品(设备、材料)性能(包括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不得低于招标时发包人推荐品牌的产品(设备、材料)性能(包括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原则上在发包人推荐的品牌范围内选定,替代产品(设备、材料)价格按原投标价格、不得调整。 ③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材料由发包人及设计单位确定颜色,价格按原投标价格,不得调整。 上述风险因素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今后结算时价格按投标报价不作调整。 6.13 投标单位中标进场后需满足嘉兴市xx工地施工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在投标报价时自行计入措施费用中,今后结算时不另增加费用。基本要求如下: ①施工时必须确保xx区域的正常通行; ②做好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的隔离维护(防护)、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示(交通导向标志、警示标志标牌、夜间警示灯等); ③为保证xx区域的正常生活和休息,施工期间需采取有效的降噪、降尘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空气污染; ④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管理,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服从相关部门管理,并遵守其管理规定,不得发生扰民事件; ⑤其它等。 6.14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配件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并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 6.15 本工程施工围挡应按照嘉建管〔2019〕22 号《关于做好嘉兴市建筑工地围挡提档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执 行。 |
6.16 本项目严格执行《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管理办法 (试行)》,在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向发包人提供农民工资清单,款项到位后,承包人必须专款专用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向发包人提供支付完毕的证明材料,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下一次工程款。 6.17 现场施工时确保施工区域及xx建筑的安全,如由于施工不当造成其他建筑或原有设施的损坏修复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所有费用,投标时综合考虑报价,结算时不作调整。 6.18 所有卫生间需做蓄水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各单位投标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今后结算时不另增加费用。 6.19 现场样板区依据设计要求,投标人根据图纸进行深化,并具有 BIM 建模能力,并经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样板区施工,样板区最终效果如不满足设计单位及发包人要求,产生的拆卸和重装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费用,发包人不单独支付。确认后的样板区不得随意调整,最终产品及效果需和样板区一致,如不一致,发包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更改,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20 本项目实施 BIM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指导现场施工及与其他各相关专业模型合模及碰撞 。 6.21 本项目涉及的相关的图纸深化、BIM 运用及出图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投标时综合考虑报价,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模型细度要求:施工图过程模型:LOD400;竣工模型:LOD500。) 6.22 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省级xx标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按浙建〔2022〕4 号《浙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
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嘉建[2014]6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安全xx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建[2014]9 号《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嘉建[2010]3 号做好建设工程“数字化管理”要求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本项目标化工地费用为 30 万元,今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未创建的,不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并从暂列金额中扣除此项费用;实际创标化工地等级要求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按实际创标化工地等级相应费率标准的 75%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其余不予计取。 本装修工程要求争创装修装饰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增加费 120 万元已计入暂列金额中。若达到装修装饰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的则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达不到装修装饰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除不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暂列金额外另外扣除 60 万元 罚金,其余不予计取。 | ||
1. ☑最高投标限价 7059.8099 万元。(本项目最高投标限 | ||
价为标准预算价下浮 10%) | ||
高于此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将被否决,按无效标处理; | ||
2.□最高投标限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发布; | ||
3.☑风险警戒值:招标标准预算价下浮 15%, 6675.9316 | ||
3.2.3 | 招标控制价或其计算方法 | 万元; 4.☑风险控制价: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招标标准预算 |
价下浮 15 %,6675.9316 万元。 | ||
注:投标报价低于招标风险控制价的,其报价不进入评标基 | ||
准价的计算基数。 | ||
5.☑标准预算价 7827.5666 万元;标准预算价按《2018 版 | ||
浙江省预算定额》正常取费,计算最高投限价时,暂列金额 |
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不作下浮。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金额:人民币肆拾万元。 2.交纳方式:投标保证金递交形式可采用下列方式任一方式: (1)银行保函; (2)担保公司; (3)电汇、网银转账。 (1)交纳要求(转账): 户名: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帐户:201000195043725。 开户银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电汇、网银转账【应从基本账户转出,超级网银除外,提交时间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到帐(提醒:请投标人在开标三个工作日前提交,并注明投标项目名称,以便确认到帐,本项目(标段)保证金收退双方互不开具收据,以收款人开户银行实际到账信息为准】。 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到帐。投标人不按上述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不是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缴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2)交纳要求(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公司担保):①银行保函(银行在嘉兴市设有分支机构)、保证保险(采取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或银行电子保函形式的,请通过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的投标保证电子保函专栏办理,网址 http://jxszwsjb.jiaxing.gov.cn/index/index.html?typ e=3,客服电话:400-153-8889、400-857-6077);②担保公司(经过银保监部门审批通过并在嘉兴市设有分支机构)担保; 投标保证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生下列不可预见情形: (1、开标时,系统获取明文保函文件异常,无法正常获取文件;2、金融机构/电子保函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正常操作;3、金融机构/电子保函服务器发生故障或停电等情况,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4、金融机构/电子保函服务器受到病毒或其他外来的攻击;5、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招标人应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维护方、金融保函机构核查情况,若投标 |
人能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在开标时予以记录、载明,提交评标委员会确认其效力。 备注: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 求重新递交投标保证金。 | ||
3.6.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招标文件提供的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有注明签字或盖章的必须按格式要求签字、盖章。 |
3.6.4 | 投标文件份数 | 1、纸质标书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2、电子文档 2 份:一式二份,要求有全套商务技术资信文 件、投标总报价、建安工程费 Microsoft Excel 版和所采用的相应计算软件的源文件。 |
3.6.5 | 装订要求 | 1、纸质标书按投标文件格式和要求,正、副本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技术方案可采用A3 纸幅)。投标文件不得使用活页夹等可随意拆换的方式装订。 2、电子文档要求:电子文档 U 盘或光盘存储。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 第 4.1.1 项更改为: 本工程投标文件应装袋密封(正副本一起密封),并在封套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电子文档与投标文件一起包装、密封)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标记) | 嘉兴南湖未来广场项目室内装修工程(二标段)投标文件 投标人: |
4.2.1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第 4.2.1 项修改为: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9 月 19 日 9 时 00 分,地点为: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嘉兴市市政府西侧,嘉兴市广场路 350 号蒋水港桥西侧)二楼或三楼规定开标室,详见开标室公告牌。 |
4.2.2 | 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 |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嘉兴市市政府西侧,嘉兴市广场路 350 号蒋水港桥西侧)二楼或三楼规定开标室,详见开标室公告牌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二楼/三楼)开标室(详见当日开标室门口电子公告牌) |
5.2 | 开标程序 | 第 5.2 款更改为 (1)由公证人员验证投标文件密封与标记情况等; (2)宣布开标纪律; |
(3)公证员宣布验证结果; (4)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5)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先送达后开启的原则); (6)开启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7)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由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9)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拟中标候选人; (10)开标结束。 (11)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定标。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代表由建设单位自行抽取,其余评标专家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其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确定排名第一的中 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7.2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开标记录表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拟中标人因质疑、投诉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被取消中标人资格的,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非拟中标人被质疑、投诉查实的不改变中标结果。 |
7.3 | 中标通知 | 第 7.3 项更改为: 7.3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结果在本章第 7.2 项规定的媒介公示后,招标代理单位将不另行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 标人。 |
7.4 | 履约担保及 工程款支付担保 |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 2%)。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 / 。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 账、银行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
9.5 | 投诉 | 第 9.5 款修改为: |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至异议之日 起 3 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709 号)及«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 第 11 号)办理。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1)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招标答疑)与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招标答疑)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2)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招标答疑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3)投标人提交的书面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应与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版的实质内容完全一致。如果两者的实质内容不一致,应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评标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投标 人的原则予以处置。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投标人承担。 |
10.2 | 政策性变化 | 因政策变化调整导致本项目终止,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不予补偿。 |
10.3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1)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2)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如在评标阶段发现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情况,评标委员会有权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招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如发现中标候选人有任何凭空捏造、修改各类资格证书、证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业主证明等资料行为被查实的,招标人有权 取消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
(4)招标人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如发现未中标人有任何凭空捏造、修改各类资格证书、证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业主证明等资料行为被查实的,招标人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5)在最近三年内存在骗取中标或存在严重违约或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情况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为 准。 | ||
10.4 | 中标人在中标后应提供的资料 | (1)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副本 4 份(按本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盖章、签字) (2)按合同约定在工程开工前将技术标部分转化为施工组 织设计(或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
10.5 | 其他说明 | (1)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法、违规等内容时,请在投标截止日 10 日前在“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投 标 平 台 ” 提 出 , 并 同 时 发 送 电 子 邮 件 至 827765535@qq.com,逾期视为无异议。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单位 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单位参考,对投标单位无任何约束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3)定标前,需对中标候选人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最新资质动态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才可定标。 (4)投标人应在投标前自行做好“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相关信息的维护工作,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合同签订:本项目由总承包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与中标单位共同签订合同,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南湖国际广场分公司行使、履行招标文件约定权利和义务。 (6)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和清单预算编制费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比例: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收费标准的 54.3%计取。清单预算编制费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9]84 号)收费 标准的 29.2%计算。 |
(7)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获得中标通知书后签订施工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投标单位在投标期间承诺,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 公共服务系统”上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若为“不合格”状态同意作否决投标处理。(提供公告发布之日后打印的核查证明) | ||
10.6 | 陈述和答辩 | 是,具体答辩时间地点及答辩方式将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通知各投标人。 |
11 | 电子招标投标 | 不采用 |
12 | 其他 | / |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无);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更新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2%。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核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核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交至。
问题:1、问题:2、
.......
(工程名称)评标委员会
年 月 日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
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 。
项目负责人:(姓名)。
中标内容范围:(应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一致)。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附表四: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现场踏勘安全承诺书
本人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已接受危险源告知交底,知晓施工现场存在相关危险源。本人承诺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度,进入现场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
人、不被他人伤害,如有自身违反相关规定行为造成损伤,与现场施工无关。
承诺人:
2024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评标方法
本工程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 人。评标、定标全过程由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监督部门
监督。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4.2 款规定的评
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1 名中标候选人。总得分相等时,则由技术分得分高者优先;若技术得分也相同的,则由投标总价低者优先,如投标人投标总价也相同,则由抽签方式确定。
2、评标程序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未列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2.1 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2.2 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2.3 投标文件详细评审
2.4 必要时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询标
2.5 根据评标标准进行评分并提出评审意见
2.6 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拟中标候选人
3、评标准备
3.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组长。评标委员会组长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组长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安排好各位评委的工作。
3.3 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评标表格的使用。
4、投标文件评审
4.2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共同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投标文件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1)资格预审更新或补充材料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
(2)投标文件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和资格预审时的人员配置不一致的;
(3)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供或未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的;
(4)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3 项规定的;
(5)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4 项规定的;
(6)投标文件装订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6.5 项规定的;
(7)投标文件存在涂改或行间插字等修改处没有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证明或加盖单位公章的;
(8)工期或质量目标或主要技术方案或安全目标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9)同一编制人员为二个及以上同一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报价编制服务的;受托的编制人员所在单位同时接受同一项目另一投标人委托的;
(10)投标报价存在明显算术错误,按本评标办法 4.6 项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11)投标文件未按第八章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或投标文件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2)投标报价或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低于成本价的;
(13)同一份投标文件存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且未书面声明最终报价的;
(14)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表决认定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
(1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6)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设置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或暂列金额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7)未按照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要求填报单价和总价的;
(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或项目名称或项目特征或计量单位或工程量不一致的;
(19)未按规定计取税金或安全文明施工费或总承包服务费的;
(20)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
(21)投标人未提供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提供公告发布之日后打印的核查证明)。
(22)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未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他事项。投标文件初步评审未通过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不再继续进行评审。
4.2 详细评审
4.2.1 技术分详细评审(30 分)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招标文件明确的评审标准独立评审。投标人的技术得分值为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扣除一个最高得分和一个最低得分的算术平均值(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保留一位小数,技术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有缺项的按“0 分”计取。
技术评审因素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1 | 总体施工部署、场地平面布置及说明; | 1.2-2 分 |
2 | 主要施工方案; | 3-5 分 |
3 | 工程质量保障措施; | 1.8-3 分 |
4 | 施工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 | 1.8-3 分 |
5 |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 1.8-3 分 |
6 | 项目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 1.8-3 分 |
7 | 项目经理针对本项目面试情况; | 3-5 分 |
8 | 针对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部分进行分析并阐明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 | 3.6-6 分 |
4.2.2 商务得分计算(70 分)
商务得分满分为 70 分。凡以价格计算的均保留到人民币元,以百分比及得分计算的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商务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凡遇增减分值不足一个档位时,使用直线插入法计算。评审分值如下:
商务得分: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的,商务得分=70 分;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的:商务得分=70-偏差率×100×1;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的:商务得分=70+偏差
率×100×0.5;偏差率=100% ×(投标人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的确定过程:
评标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报价扣除一个最高有效报价和一个最低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x50%+中间报价 x30%+次低报价 x20%;(当有效投标报价数为偶数时中间报价按两个中间报价的平均值计算,当同时出现两个及以上相同的最低价,在组价时,次低价即为最低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投标报价不计入计算。)
如有效投标单位少于三家时,经评标委员会认为仍具有竞争性的条件下,可以继续决标,评
标基准价=最低有效投标报价。
注:评标基准价四舍五入精确至元。
4.3 计算总得分
总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总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4.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4.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4.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4.4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投标人应在 30 分钟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录音、微信、QQ 等形式作出回复,逾期回复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5 投标文件的算术修正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发现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积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4.6 评标结果
本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后按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第一名为中标候选人并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5 定标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按总得分从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总得分相等时,则由技术分得分高者优先;若技术得分也相同的,则由投标总价低者优先,如投标人投标总价也相同,则由抽签方式确定。
招标人对拟确定的推荐中标候选人和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信用中国”及“信用中国(浙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在本招标文件(招标公告)规定时间范围内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验。如查实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情况(以行贿罪判决为准)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信用中国”或“信用中国(浙江)”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则取消其中标候选资格。
当有效投标人<3 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判定本次投标是否具有竞争力。若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件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合同条件》。合同协议条款将由招标单位(甲方)与中标单位(乙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
后签订。以下为招标单位提出涉及投标单位的主要条款,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进行
承诺。
合同编号:
发包人 1(全称): 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发包人 2(全称): 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南湖国际广场分公司
发包人 3(全称):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 嘉兴南湖未来广场项目室内装修工程(二标段) 施工及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嘉兴南湖未来广场项目室内装修工程(二标段)
2.工程地点:嘉兴市中环南路与南湖大道交叉口的东南侧,北至中环南路、南至会展路、西至南湖大道、东至海盐塘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嘉兴市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2018-330000-47-03-010791-000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嘉兴南湖未来广场项目室内装修工程(二标段)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6.工程承包范围:科技中心及地下商业区范围内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动力照明、标识标
牌等全专业图纸内所有内容和各参建单位施工配合及相关图纸的深化(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
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
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税率为 9 %;税金为¥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招标文件;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盖章。
七、承诺
1.招标单位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各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浙江省嘉兴市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合同本身具有相同的效力,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当事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12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 1 执 3 份,发包人 2 执 3 份,发包人 3
执 3 份,承包人执 3 份。
发包人 1:(公章或合同章) 组织机构代码: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 承包人:(公章或合同章) 组织机构代码: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 号: |
发包人 2:(公章或合同章) 组织机构代码: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 发包人 3:(公章或合同章) 组织机构代码: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同(GF—2017—0201)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承发包各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
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
商、签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禾城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
1.1.2.5 设计人:
名 称: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无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工程规划红线范围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红线范围内的用地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生产、生活
及临建设施临时占地,由承包人结合工程情况自行考虑,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办理申请
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给予积极协助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浙江省、嘉兴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劳动保护与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规规定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
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并按如下办法适用:
(1)凡涉及到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必须执行;
(2)国家、行业没有强制性标准的,按照推荐性标准;
(3)凡国家与行业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地方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技术规范优先
采用;
(4)针对同一内容,国家或地方都有规定时,采用最新颁布的标准或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
(4)投标函;(5)合同专用条款;(6)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分批提供施工图纸,按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的流程领取施工图纸,承包人如要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可
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经济资料.均应
为各方认可的合同履行的依据。各方收到图纸及其他技术经济资料均应以收发签字为
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招标范围内的施工图 4 套,不足部分承
包人应向发包人提请加晒,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工
程进度计划、详细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保证措施方案、材料设备采购流程及供应
方案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生效后 7 日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6 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盖有承包人公章的纸质文件和文件的电子稿;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文件后 15 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当在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监
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的, 发包人
应在承包人支付图纸复制工本费后提供承包人要求增加的图纸。如需要使用标准图集
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
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员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代表。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的办公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或监理工程师。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本合同工程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投标阶段,承包人可自行踏勘现场,如现场施工条件(道路、交通等)不能满足
本项目施工要求的,须增加道路、交通设施的,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报价,中标后
不作调整;2)承包人应合理组织并妥善处理好与邻近其他标段或临近工程涉及施工
运输通道的借用问题,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使用及维护费用等。若因借用运输通道与其
他标段发生冲突而自身无法协商解决时,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协调;3)承包人不
得超限运输,或因其他原因破坏场地内现有道路,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损坏,由
承包人负责修复、赔偿。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
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项目的使用,不得提供
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于本项目的使用,不得提供
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均包含
在合同价内。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
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见第 12.1 条款。
补充:品牌确认及材料进场
1.品牌确认:
(一)材料、设备中涉及发包人推荐品牌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的技术性能、档次要求,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参考品牌中的一种,或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性能、档次要求的材料设备,报全过程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同意后方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材料的技术参数、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提供给全过程咨询单位及发包人备案。若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调整推荐品牌范围以外的品牌、规格、型号、系列、质量等级等情况的仅对采购差价调整。
(二)品牌申报办法,根据原招标文件、合同中,申报的采购品牌、型号,原则不允许擅自更换品牌;确有需要,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更换品牌型号的,必须予以书面说明理由,由承包人填报材料品牌变更审批单,经全过程咨询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方可实施品牌变更。
(三)品牌确认的时间及方法,要求承包人材料品牌申报不得晚于材料进场施工前一个月。(1)对大宗、重要设备,需要的由全过程咨询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考察;(2)对用量较小,部位要求不高,可以提供样板(样品)的,原则上不进行专门考察,由采购单位提供样品,由全过程咨询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品牌,由承包人进行封样确认;(3)对于在原招标文件内推荐的,且属于著名、驰名的品牌,由发包人确认品牌即可;
(四)需要考察的设备、材料组织发包人、全过程咨询单位(监理)、跟审单位、承包人单位进行参加,做好考察记录,明确考察结果。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产品(设备、材料)换代、不生产、产能不足,则替代产品(设备、材料)性能(包括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不得低于招标时发包人推荐品牌的产品(设备、材料)性能(包括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原则上在发包人推荐的品牌范围内选定,替代产品(设备、材料)价格按原投标价格、不得
调整。
(六)因特殊原因变更材料设备品牌,需要事前经发包人确认。未经发包人事前确认,即使承包人所提供材料设备合格(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和竣工验收单),发包人有权按不高于合同中同类材料设备价格,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跟踪审核单位重新确定;承包人按节余部分的工程款双倍支付违约金或者按被换材料工程款 2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以高者为准。
(七)品牌变化后,材料设备价格确定方式如下:
1.如果替代品牌材料设备的价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设备的价格,则高出部分的价格不调整;
2.如果替代品牌材料设备的价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设备的价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3.对合同中有价格无品牌要求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提供验证材料设备合格的证明材料,由发包人及其委托的跟踪审核单位确认生效。
4.对于合同中无相同或相似价格的材料设备,由承发包双方现场询价确认。项目完工后,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合格证明材料,由发包人及其委托的跟踪审核单位确认生效。
2.材料进场:
材料进场前,经设计单位确认设计效果及相关参数和技术指标、档次后,承包人至少提前 1 个月向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小样,并经发包人、全过程咨询单位等单位与投标书中所列品牌核对、确认后方可使用,否则发包人将拒绝材料进场,并视为违约,将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将直接上报建设管理部门。
确认后的品牌材料经各方会签并完成封样后,施工单位于进场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单位进场计划,便于监理单位准备进场验收,随材料进场相关质量检测报告、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进行验证,并向监理单位进行报验。根据相关要求做好进场检验、试验工作。不在已确认品牌或与封样不一致的坚决予以清退。
主要材料品牌推荐表 | |||
序 号 | 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 推荐品牌或厂家 | 备注 |
一 | 建筑装饰工程 | ||
1 | 哑光同质砖、仿水磨石地砖、防滑地砖、 墙面砖 | 马可波罗、斯米克、诺贝尔、亚细亚 | 原厂原标;优等品 |
2 | 橡胶地板 | 得嘉、洁福、福尔波 | |
3 | PVC 运动地板 | 圣象、盟多、阿姆斯壮、福尔波 | |
4 | A 级防火木饰面地板 | 南京和木、古斯塔夫、江苏博腾 | |
5 | A 级防火实木饰面板 | 古斯塔夫、江苏博腾、宗华 | |
6 | 方块地毯 | 华腾、阿姆斯壮、Shaw | |
7 | 成品木饰面板、微穿 孔木皮 | 南京和木、古斯塔夫、博腾 | 环保要求达到 E0 级标 准 |
8 | 黄色防火金属复合板 | 上海普勒泰、武汉沪佳源、江苏菲斯邦 德 | |
9 | 阻燃基层板 | 千年舟、兔宝宝、莫干山 | 环保要求达到 E0 级标 准 |
10 | 铝板、成品铝格栅板 | 上海西蒙、史泰博、阿姆斯壮 | |
11 | 成品玻璃隔断 | 驰瑞莱、卡莱斯卓、天津美得 PDA | |
12 | 金属网吊顶、金属格 栅吊顶 | 北京伶佳、上海戎艺、上海金缕 | |
13 | 金属隔断烤白漆 | 北京海德林纳、南京格满林、北京格鲁 博 | |
14 | 轻钢龙骨 | 星牌优时吉、可耐福、龙牌 | |
15 | 石膏板 | 杰科、龙牌、可耐福 | |
16 | 矿棉板、岩棉 | 星牌优时吉、阿姆斯壮、龙牌 |
17 | 微粒吸音板 | 四川正升、佛山玛斯特、广东天戈 | |
18 | 穿孔铝板、定制木饰面蜂窝铝板、穿孔蜂 窝铝板 | 上海西蒙、史泰博、阿姆斯壮 | |
19 | 夹胶镜面钢化玻璃、 钢化玻璃、镜子 | 北玻、南玻、台玻、上海耀华 | |
20 | 不锈钢踢脚线、不锈 钢栏杆、立杆 | 江苏博威特、江苏森洋、Fullmetal | |
21 | 仿清水艺术涂料 | 北京大古、福建蓝精灵、杭州鼎丽 | |
22 | 木饰面门 | 上华、盼盼、大自然、世友 | |
23 | 门锁五金 | 立兴、坚朗、春光 | |
24 | 窗帘 | 法国尚飞(somfy)、美国路创(lutron)、 瑞士格宁斯(silengliss) | |
25 | 钢质门、钢质防火门 (暗闭门器、暗铰链) | 新多、王力、群升 | |
26 | 陶瓷防静电架空地板 | 北京自力、广东千开、江苏华通 | |
27 | 12 厚人造石 | 富美家、杜邦可丽耐、LG | |
28 | 水磨石 | 上海典跃、上海绰琪、上海后象 | |
29 | 织物硬包 | 丹麦 Kvadrat、丹麦 Gabriel、挪威 Flokk | |
30 | 浅色防火板 | 美国富美家、上海威盛亚、意大利可丽 芙 | |
31 | 无机涂料 | 多乐士、立邦、三棵树 | |
32 | 免漆板 | 千年舟、兔宝宝、莫干山 | |
33 | 玻纤板 | 深圳优声克、普洛丰、瑞典欧风 | |
二 | 安装工程 | ||
1 | 衬塑镀锌钢管给水管 | 金洲、天津利达、天津友发 |
2 | PVC、HDPE 排水管 | 中财、公元、联塑、伟星 | |
3 | 不锈钢给水管 | 宁波福兰特、江苏金羊、吉博力、浙江 德立、宁波永享 | |
4 | 洁具(含感应器)、洗手台盆及龙头、隐 藏式地漏 | TOTO、科勒、Roca | |
5 | 镀铬衣钩 | TOTO、科勒、Roca | |
6 | 开关、插座 | 西门子、施耐德、松下 | |
7 | 电缆电线 | 正泰、晨光、立洲、无锡群星、远程 | |
8 | 灯芯(一级空间) | Osram、CREE、Luminleds、西顿 | 灯芯仅对一级空间作要 求 |
9 | 灯具(一级空间) | iGuzzini(意大利)、ERCO(德国)、 BEGA(德国)、XAL(奥地利) | 公共区域比如:地上地下所有公共大厅,前场电梯厅,商业前场走道,多功能厅,咖啡厅,办公室中庭,穹顶展厅, 餐厅,大厅卫生间 |
10 | 灯具(二级、三级空间) | 三雄极光、雷士、欧普、松下 | 比如:教室,办公室内 部,商业后场区域,后勤卫生间,设备机房 |
11 | 灯具(瓦片型定制灯) | 庚明光电(深圳)、广州市耐贝西、中 山市评好照明 | |
12 | 断路器 | ABB、施耐德、西门子 | |
13 | 双电源开关 | ABB、施耐德、西门子 | |
14 | 配电箱 | 嘉兴正原、嘉兴九州、嘉兴恒通 | |
15 | 阀门 | 沪航、冠龙、上海沪工、春江、埃美柯 | |
16 | 橡塑保温管 | 广州福乐斯、武汉杜肯、江苏赢胜、华 美、华能 | |
17 | JDG 管 | 泰瑞安、武陵源、萧通 | |
18 | 镀锌钢管 | 金洲、利达、天津友发 |
19 | 桥架 | 嘉兴嘉通、浙江华威、杭州雪龙 | |
20 | LED 显示屏 | 大华、海康、高科 | |
21 | 空调出风口 | 上海显隆,上海威士文,上海百富勤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 1、2 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发包人 3 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管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根据施工进度逐步提供规划部门批
准的红线范围或借地范围内的场地供承包人使用,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现场条件,使
用需满足交警、消防、城管、环卫等部门的要求。超出上述范围需要使用的场地,均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费用,并自行办妥一切需要办理的手续,由此引起的一切纠
纷、事故和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的开通,亦由承
包人自行解决,并应满足交通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的要求。承包人需自行考虑临时设
施场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
本条款说明如下:
(1)施工用电容量及提供时间: 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在工程附近提供用电接入点,电力线路及所有电力线路的延伸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发包人提供的用电量无法满足施工要求,或者无法保证在电网临时停电时工程能连续组织施工,承包人须考虑自发电,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在工程移交时拆除全部临时供电系统。
承包人还应根据施工要求考虑足够的自备电,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2)施工用水量及提供时间: 承包人进场后,发包人提供用水接入点,施工用水点的排管及所有水系的延伸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工程移交时将临时供水系统拆除。
(3)施工用电、用水的费用:水电费由发包人代扣代付,在承包人进度款中扣回。由承包人根据每月所使用的水(电)费按水(电)供需部门的规定向提供方缴纳,且承包人需无偿分摊各标段施工用水、电的总损耗费用,同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如业主另有规定,则按业主规定执行,否则在工程计量支付款中扣除。如果发包人提供的用电量无法满足施工需求或者保证正常连续施工,承包人须考虑自发电,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和行政质量监督部门要求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及扫描件。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符合档案验收要求递交相应份数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 90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盖有承包人公章的纸质文档和电子版文档。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①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②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变更,承包人在竣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
③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于作为竣工图,应由承包人组织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若发包人需要增加竣工图及其它竣工资料时,承包人无偿制作并提交给发包人。
2)承包人应合理组织并妥善处理好与其他标段涉及施工场地,施工运输通道,及风、水、电的借用等事项,借用施工场地的平整、建设、维护及拆除等由承办人负责。因施工交叉干扰等问题影响到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时,承包人应与相关标段的承包人友好协商、自行解决。自行协商无法解决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协调。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施工过程中由承包人负责处理自身原因涉及市政、环保、卫生、交通、污水处理和自身原因引起的一切纠纷、事故赔偿责任和社会治安等关系。其中施工期间生产的废排水,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现场情况考虑制定处理措施方案,须满足当地环保等有关部门的要求,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4)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工伤事故后,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须按行政主管、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时电话联系发包人或监理,按规定上报事故书面报告一式三份,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还必须根据监理人及发包人的要求和指示,积极配合做好与其他相关承包商的配合协调工作,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方便及配合相关工作。
6)生产、生活废水、废渣及垃圾处理系统等须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验收要求,废水排放须满足相应环保及水保等要求。承包人应做到施工区水源保护地“零排放”标准,满足当地“五水共治”的要求,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7)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 环卫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所有手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含在本合同价内。
8)班组长、特殊工种、专业施工人员、管理人员应有上岗证。
9)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工期、质量、安全文明保证措施方案、突发事件报告、施工内容修改申请等资料。已完工程量和施工形象月报表必须在每月 20 日前上报。
10) 做好竣工资料归档、各种验收配合工作。竣工验收资料必须符合国家验收规范,并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移交发包人。
11)工程交付使用后 7 日内承包人拆除所有临建、撤走机具、人员,并按发包人要求清理现场。
12)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检查和管理,并与其共同把好质量关。
13)根据工程需要或按发包人和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由承包人组织召开方案专家评审会,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承包人应承担法律法规以及按规范、标准要求必须进行的各类复试检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有异议,认为需要重新检测时,承包人应无条件重新检测,重新检测的材料费由承包人承担,当检测合格时,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检测不合格时,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无条件更换已进场或已使用的材料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包括再次重新检测时发生的材料费、检测费等一切费用,直到检测合格为止)。
15)承包人应遵循《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的要求,达不到国家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可在禁用区内使用。
16)施工期间客梯、货梯、消防电梯的维修、保养、内饰防护、日常检测及移交
(竣工后)前电梯的保养费用(含移交前为发包人提供一次电梯例行原厂保养服务)由承包人承担(若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今后结算时不另增加费用。 17)红线范围内业主指令的其他工作,工程量按实签证,按工程变更办理。
18)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项目经理 1 名,技术负责人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需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 号)的规定,
且其中 3 人为专职安全人员;施工员 4 名(土建、安装专业各 2 名),质量员 4 名(装饰、安装专业各 2 名)、劳务员 1 名、材料员 1 名、资料员 1 名、标准员 1 名、预算 员 1 人,投标文件内有对应人员的,应与投标文件内人员一致。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处理本合同涉及承包人的事项。
授予项目经理在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处置权,但应受到以下四个方面的限制。
(1)只有在涉及工程及工程有关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况下项目经理才能行使该项权力;
(2)项目经理只有在同时无法联系到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该项权力;
(3)项目经理行使该项权力所采取的措施必要合理得当,而不能随意采取不必要的措施;
(4)项目经理在采取措施后及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报告全部情况。如果项目经理行使临时处置权不符合四项中的任何一项,发包人可以主张由承包人承担因项目经理行使临时处置权而增加的费用或延误的工期责任。
3.2.2 人员管理办法按照建【2023】17 号文(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施工阶段每月到岗不得 低于 22 天,前期准备及验收阶段按需到场。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本工地上班时间不满足 22 天要求的,以违约论, 按每天 5000 元扣罚违约金。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以违约论,按每天 5000 元扣罚违约金;
考勤按照建【2023】17 号文(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 员管理办法)执行,由发包人(总包单位)负责考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次月 5 日报发包人(建设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代表审核后直接作为扣除违约金的依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长期不在岗,时间累计超过 1 个月,视为严重不履行合同,发包方可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并对承包方处以人民币 50 万元的罚金,
承包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处以人民币 50 万元的罚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违约信息。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处以人民币
100 万元的罚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中标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变更的条件为:(1)发包人原则上不接受承包人 调整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2)由于建【2023】17 号文(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条件”中第 2、第 3、第 4 点原因,发包人同意更换且不予以处罚;(3)由于建【2023】17 号文(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条件”中第 1、第 6、第 7、第 8 原因,发包人同意更换后,另处以人民币 5 万元的罚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发包人认
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 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的 7 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书面提出新的人选,报发包人批准后,立即任命到位,并处以人民币 5 万元的罚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3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包括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
3.3.1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日内,除项目经理、技术负 责人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人员情况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3.承包人”中“(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第“18)”点。
3.3.3 中标后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条款。(1)发包人原则上不接受变更投标 承诺人员的要求。(2)由于建【2023】17 号文(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条件”中第 2、第 3、第 4 点原因,发包人同意更换且不予以处罚;(3)由于建【2023】17 号文(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条件”中第 1、第 6、第 7、第 8 原因,发包人同意更换后,另处以人民币 3 万元的罚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发包人认为安全
员、施工员、质量员不能胜任工作,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应在 收到发包人通知之日起的 7 天内,按照发包人要求,书面提出新的人选,报发包人批准后,立即任命到位,并处以人民币 3 万元的罚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3.4 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每人次处以人民币 5
万元的罚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3.5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3.3.6 承包人擅自更换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按每人次人民币 5 万元处以罚金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3.7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在本工地上班时间不满足 25 天要求的,以违约论, 按每人每天 3000 元扣罚违约金。
3.3.8 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以违约论,按每人每天
3000 元扣罚违约金;
3.3.9 考勤按照建【2023】17 号文(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 位人员管理办法)执行,由发包人(总包单位)负责考勤,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次月 5 日报发包人(建设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代表审核后直接作为扣除违约金的依据。除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在岗,时间累计超过 1 个月,视为严重不履行合同,发包方可更换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并对承包方处以人民币 5 万元的罚金,承包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4 节假日必须现场安排关键岗位人员做好轮岗工作。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专业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合同工程主体及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装饰装修、水电安装工作内容。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发包人备案。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分包应报监理人批准及发包人备案;2、承包人应对分 包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并就分包项目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开工到竣工验 收合格交付使用。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具体格式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1)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不得超过 2%)。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 / 。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支票、汇票、转账、银行保函、融资 担保公司保函或者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2)履约担保的撤消:履约保函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撤消[保证金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全部返还(不计利息)],如承包人存在违约,发包人 有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偿付的违约金,若仍不能弥补发包人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如工程延期的,承包人以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的,应在保函到期前 15 日 办理完毕保函延期手续,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逾期或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办理
保函延期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手续,直至承包人已按照合同要求办理完毕保 函延期事宜,同时发包人有权提前索兑承包人保函。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执行。特别约定:涉及工期变更、合 同价款变更等合同实质性变更的,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方可有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3 ;联系电话: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执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合格。
同时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
护措施,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
隐蔽工程 48 小时前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施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要求配备 10 台以上 5000 万像素以上,1296P 分辨率以上,带夜视功能、续航时
间 10 小时以上的高清视频记录仪,根据业主和监理需要提供施工过程影像资料。相关费用承包人自行考虑。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安全生产总目标:“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杜绝发生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
(2)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与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以及发
包人制订的各项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文),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承包人必须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执行,要确保专款专用,并且必须符合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要求的有关临边防护的安全设 置、操作的标准实施,并报发包人审核确认。
(3)承包人存在安全施工措施不当或缺失的,应自行承担费用并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立即予以纠正,因上述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包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人员经济损失和赔偿,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先行承担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等),并有权从合同价中扣除该偿还金额。
(4)发包人、监理人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安全保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和停工整改,其相应发生的费用与损失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对不予配合或在检查过程中被上述单位提出整改要求而未及时落实整改的,发包人将保留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暂缓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5)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完善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全人员,建立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配备注定数量充足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报送监理单位批准,抄送项目管理人工程部备案。
(6)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编制临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并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7)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轨道交通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或责令停工整改等,其发生的费用或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在施工单位整改前发包人保留因此而缓付工程进度款的权利。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
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
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负责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
建。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
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
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
经有关部门批准。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规定做好建筑垃圾清理和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工作。竣
工后剩余的任何材料和物品除属于发包人的外,承包人均应迅速撤除,未及时清除的,
发现罚 5000-50000 元/次。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由承包人支付,费用包含于投标总价中。
(5)其他:大楼内严禁住人、做饭,客梯不能运货,发现罚 2000-10000 元/次。
(6)扬尘治理未按照嘉兴市建筑行业相关规定执行的,发现罚 5000-50000 元/
次。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60%,剩余部分支付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
期支付。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照通用条款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 14 天内,
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
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
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包人应当在开工日期前组织
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双方另行约定 天内发出
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1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征地拆迁引起的工期延误。
③其他: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按合同价的
0.1‰计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违约金的上限:为合同价的 5%,违约金发包 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补充: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
(1)由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与延误天数相等的工期。承包人承诺只要求工期延顺,不对费用作索赔;
(2)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14 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逾期不提出的,工期不予顺延。
本工程属于但不限于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1)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均不计入本项目的施工工期;
(2)因承包人违反规范和合同要求施工,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人员配置等等,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时间;
(3)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各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 (4)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发包人要求返工的时间;
(5)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需作整改,其整改费用和延误工期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负责经济赔偿;
(6)因承包人原因的待料时间;
(7)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中非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延期; (8)局部工程受到影响,承包人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的;
(9)季节性雨水、台风、用电高峰期拉闸限电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政府发文要求停工的除外)。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
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监理人通报受害情况。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指项目所在地出现的百年一遇的恶劣气候;
(2)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它恶劣气候条件;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次招标,所有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2.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负责,对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3.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材料不得在室外堆放。
8.4 样品
8.4.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材料、设备中涉及招标单位推荐品牌的,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采购参考品牌中的一种,或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性能、档次要求的材料设
备,报全过程咨询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同意方后可使用。发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招
标文件规定标准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材料的技术参数和指标等资料
提供给全过程咨询单位及发包人备案。(1)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发包人推
荐品牌的材料进场前,经设计单位确认设计效果及相关参数和技术指标后,施工单位
至少提前 1 个月向发包人提供材料的小样,并经发包人、全过程咨询单位等单位与投
标书中所列品牌核对、确认后方可使用,否则发包人将拒绝材料进场,并视为违约,
将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将直接上报建设管理部门。(2)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
产品(设备、材料)换代、不生产、产能不足,则替代产品(设备、材料)性能(包
括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不得低于招标时发包人推荐品牌的产品(设备、材料)
性能(包括规格、型号、技术指标等),在发包人推荐的品牌范围内选定,替代产品
(设备、材料)价格按原投标价格、不得调整。(3)主要材料(其主要材料由发包
人与监理人以每期采购材料计划单为依据确定)须由承包人提前向发包人提供样品,
经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认可、合格的材料方可批量进场(样品由发包人封存,承包人
必须保证施工中材料质量与样品一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
所有样品都应贴有标明其产品名称或类别、厂家名称、型号、品名、供应商的名称和
出产国等的样品标签。(5)承包人所呈报的所有样品,包括其包装、运输等的费用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5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5.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本项目所有材料试验所需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
9.2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 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1 变更的范围
10.1.1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结合《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南湖国际广场分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嘉兴市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10.1.2 变更程序:严格按照《嘉兴市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南湖国际广场分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嘉兴市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承
包人同一型号、规格材料的清单子项有不同报价时,取最低单价为变更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
似子目的单价。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
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经发包人及其委托单位的造
价工程师审核,并由确定的审价机构审定后执行:依据合同约定编制依据、组价原则
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
*100%(注:式中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
组价原则:
①本工程施工图纸;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
算规范》GB 50856-2013;
③其他资料,如:修改、补遗、答疑文件及发包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
④定额套用顺序: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分专业选用定额:
a、《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b、《浙江省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定额(2018 版)》;c、《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d、如无法直接套用定额的,可参考其他部委类似定额自行补充。
⑤综合费率(含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按投标文件同一口径执行;材料价格套用:套用顺序 2024 年第 7 月刊《嘉兴造价管理造价信息》(正刊)、2024 年第 7月刊《浙江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信息价。如《嘉兴造价管理造价信息》(正刊)、
《浙江造价信息》(正刊)均没有相关材料的价格,该材料价格由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三方签证审计确定(注:经共同确定的无信息价材料价格,根据组价原则组价后不考虑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
(4)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5)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而发生的材料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
级改变,除材料价格允许调整,其余不得变动或调整。
(6)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及以上,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增减工程量清单按前述“(3)条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约定条款执行。
(7)施工技术措施费: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技术措施费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固定包干不作调整。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 。
10.8 暂列金额: 万元 。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省级文明标化工地”的要
求组织施工,严格按浙建〔2022〕4 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的通知》、嘉建[2014]6 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建 [2014]9 号《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嘉建[2010]3 号做好建设工程“数字化管理”要求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本项目标化工地增加费为 万元,今后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未创建的,不计算创标化工地
增加费,并从暂列金额中扣除此项费用;实际创标化工地等级要求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按实际创标化工地等级相应费率标准的 75%计算创标化工地增加费;其余不予计取。
本装修工程要求争创装修装饰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增加费 万元已计入合同暂列金额中。若达到装修装饰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的则计取优质工
程增加费,达不到装修装饰工程“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除不计取优质工程增加费暂列金额外另处以 万元罚金。其余不予计取。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综合单价调整:本项目可调价的材料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电线、电缆、转换层钢型材,人工费可调。报价时该种材料价格、人工单价可参考《嘉兴造价管理》
(综合信息)2024 年第 7 期,电线、电缆价格可参考浙江省造价信息 2024 年第 7 期进行报价。可调价的材料及人工费按下述办法调整:
① 电线、电缆、钢型材:上涨或下调幅度超过±3%以上的,超过部分结算时:按本次装修工程开工后 30 日历天至本次装修工程竣工预验收通过期间内所有月份的《浙江省造价信息》平均价与《浙江省造价信息》2024 年第 7 期的相应价格调整价差。《浙江省造价信息》中无信息价的不予调整。
②其余所有材料(含安装等)、施工机械使用费等均以投标价为准,今后不论涨
跌幅度多大,以及政府可能出台的各种价格调整文件,均不作调整,投标单位应 在报价中考虑相应市场和政策的价格波动风险。
② 人工费上涨或下调幅度超过±3%以上的,超过部分结算时:结算时按开工至竣工预验收通过期间前 80%时间的《嘉兴造价管理》(综合信息)造价信息平均价与 2024 年第 7 期《嘉兴造价管理》(综合信息)内的相应价格调整价差。《嘉兴造价管理》(综合信息)中无信息价的不予调整。
注:①“开工”是以开工报告日期为准。②结算时,价格调差时间只计实际施工时间,若项目发生停工等因素,停工期间相应期刊的信息价不计入造价信息平均价的计算。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材料(设备)、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在投标编制期或预
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的发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能预计的所有费用;
(3)所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
(4)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
的推论、理解而导致的报价失误。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由于工程量清单误差、设计变更、施工
联系单签证等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本专用条款 10.2.1 条款执行;(2)不可抗力因素
造成承包人的直接损失费用,项且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但属于应该预见、
预防、承包人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负责补偿。
2 总价合同。不适用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不适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适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适用。
3、其他价格方式:不适用。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建安工程合同价的 5%。(其中 1%为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已由建设单位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第四期进度款中开始扣回,分五期每期按 20%扣回;
若提前完工,预付款在最后一期全部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支付前 7 天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
预付款担保金额:同预付款金额。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同履约担保形式。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
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
范》(GB50856-2013)等“计价规范”、浙江省 2018 版定额中工程量计算规则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
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根据现场完成情况随当期主体工程
同步计量,并单独列项。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每次达到计量支付周期后,承包人需提交已完工程量
报告,交监理、发包人审核,但该工程量仅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不作为竣工结
算依据,若承包人提供工程量报告延期,则支付工程进度款也相应延期。本工程计量
所使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除招标文件有特殊说明外,均应与计价规范一致。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详见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当期
施工图范围内已完合格建筑工程价款及累计完成额;(2)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第 12.2
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
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4)其他。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
后 7 天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
单及相关资料后 7 天 。
(2)发包人 1 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
发后 14 天内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3)进度款支付:
(1)按月度支付工程款,按审核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85%支付工程款(含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A.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照本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议》。若当期工程进度款不足抵扣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从下期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本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剩余部分。
B.预付款在第四期进度款中开始扣回,分五期每期按 20%扣回;若提前完工,预付款在最后一期全部扣回。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审核完成合格工程量价款的 90%;
(3)结算审计结束后,承包人先提供工程结算审定价的 1.5%的质量保证金保函(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银行、保险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级别要求同履约保证金),再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 100%。
(4)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退还。
(5)变更的工程费用在结算审定后支付。
注:①以上每次付款前由承包人上报给总包单位及监理申请付款,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建设单位)核准签字后支付至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在收到工程进度款后 15 日内支付,各项付款时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总包单位)提供合法合规的、与应收款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如遇国家政策导致税率调整,本合同适用的增值税率也相应调整,以不含税价格为基数进行计算,不接收简易计征法下的税率发票。具体计算方法参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处理意见。承包人不按规定程序申请付款以及不提供正规发票的,发包人(总包单位)可以延迟支付,且该等延迟不视为发包人违约。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根据国家、行业、浙江省、嘉兴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
人移交通知 30 日内完成工程移交,对工地现场进行整理、清洁且按时撤场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计
罚,直至罚没全部工期履约保证金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30 日内, 承包人应自行
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
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支付发包人每日 5000 元的赔偿金。同时发包人
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
程款中扣除。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在 90 天内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六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纸质资料(含电子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
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5)竣工数量表;(6)施工记录;
(7)隐蔽工程施工记录;(8)试验报告等。
◆竣工图纸资料。
◆工程中设备的操作手册和说明书。
◆发包人认为必须提交的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须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90 天内一
次性向监理人提交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资料。监理人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竣工结算
资料后 28 天内完成竣工结算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
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提交审计单位审核。承包人对监理人或发包人或审计部门提出的
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承包人须在 28 天内提供补充资料。结算审核单位由发包人 1 委
托,参照浙价服〔2009〕84 号文等相关收费标准收费,结算审核基本收费由发包人 1
支付,结算审核追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28 天内,完成
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关于送审材料的编制应根据不同立项项目分别送审,由发包人或造价审核部门委托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
14.2.1 本工程结算造价以审计单位审核为准。
14.2.2 承包人在编制工程结算过程中应加强管理,施工图纸、相关资料、手续齐全后,在规定时间内编制费用报审材料并及时上报。
14.2.3 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过程所提出的签证内容是合法的、真实的,并不由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而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在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在收到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14 天内 。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竣工结算审定价的 1.5%作为质量保证金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审定价的 1.5%,经发包人同意后,允许采用银行保函或保险
公司保函或融资公司担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
保证 金保函,发包人应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为工程价
款结算总额的 1.5%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最终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缺陷责任期满且结算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
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修金金额;在扣除应扣款项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无
息退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发现质量问题或接到发包人保
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 7 天内予以处理。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
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5)因发包人或项目管理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或项目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或项目管理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或项目管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
期相应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
顺延。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影响工期的,工期相应顺延。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
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因承包人原因中止或终止履行合同的,发包人没收
全部履约保证金,并就额外的损失保留索赔权利。
(2)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人员必须是本工程投标时所承诺的
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更。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征
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且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低于被更换人的条件。
(3)当发包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承包人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执行合同中不能胜
任或存在严重违反现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更换后的
项目管理班子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一般不低于被更换人的条件。
(4)若发生了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发包人从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人民币 20 万 元/起的违约金,由承包人负责返工修理, 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若发生了一般
质量事故, 发包人从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人民币 10 万元/起的违约金,由承包人负责返工维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若因违反相关操作规程发生工伤事故,发包人从 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人民币 10 万元/起的违约金,若因违反相关操作规程发生死亡事故,发包人从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人民币 50 万元/起的违约金。
(5)发包人将不定期进行工程质量现场检查,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视情节轻 重,发包人从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人民币 5000-100000 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未及时整改,或复查结果仍未满足要求,加倍处罚。
(6)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使用的主要施工机 械设备必须按监理人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若承包人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及时进场或根本没有进场时,任何工期延误均不予以签证顺延。
(7)有关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项下的其他任
何责任,并对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
(8)本工程竣工后严禁“三拖”(拖竣工验收、拖竣工资料、拖工程移交) ,否
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
见。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
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
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
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
负责。
(9) 发包人将不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发
包人从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人民币 5000-100000 元/次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未及时整
改,或复查结果仍未满足要求,加倍处罚。另若由于施工不文明、不安全而被新闻单
位曝光或政府相关部门检查后通报,视情况每次从当期进度款中扣罚 20000-200000
元/次。
(10)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除无条件承担返
修至合格外,还须扣罚全部质量保修金。如返修整改还是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另若由于施工质量问题而被新
闻单位曝光或政府相关部门检查后通报,视情况每次从当期进度款中扣罚
20000-200000 元/次。
(11)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子、
施工设备、现场文明安全施工不符合投标文件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
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承包人必
须接受。如措施不力,作违约处理,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且发包人可自行终止合同。
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 此造成的损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承包人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因承包人在雇佣、工资的
支付等方面造成较坏社会影响(上访,劳动仲裁,斗殴等),发包人有权没收全部履
约保证金。
(13)如承包人有转让(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挂靠行为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
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进行严肃处罚。
(14)对既有设施造成的损坏,需原样恢复,若未能恢复,按损坏的设施费用进行违约赔偿。
(15)业主或监理下发指令,无正当理由拒不实施的,每次扣罚 5000-50000 元/次。
(16)工程周报(每周五)、月报(每月 25 日)、季报(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
的 25 日)之前,报监理审批后,报业主。逾期一次扣,每次扣罚 2000-10000 元/次。其他各类报表参照执行。
(17)承包人应执行周检制度,并形成相关资料。每次扣罚 2000-10000 元/次。其他各类检查参照执行。
(18)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施工过程影像资料,每次扣罚 10000 元/次。
(19)相关材料、产品未按图纸、审批要求进场的,一经发现处以退场并扣罚
50000 元/次。
(20)未完成变更审批先行施工的每次扣罚 50000 元/次。
(21)未按图施工,但已不具备整改条件,在不影响结构、安全及施工功能的情况下,扣除实际工程量与图纸工程量之间差额部分的金额并要求承包人再支付差额部分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22)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且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低于被更换人的条件。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16.2.1 规定及其它
相关条款。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仍须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上报。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面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履行以下义务:
(1)应在合同解除之日前向发包人提交有关资料和凭证;
(2)应在合同解除之日前移交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等;
(3)应在合同解除之日前撤离施工现场;
(4)应发包人的要求对下一任的承包人进行交底。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除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按
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使用的数量结算材料费和设备费外,其余不计算费用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
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及监理人
通报受害情况,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
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工程开工前,承包人统一为本合同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此保险将以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等同被保险人而联合受益,当本合同工程发生损失或损害时,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按保险单要求的条件和期限提供保险索赔所需的材料及证明文件。保险索赔由发包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先行赔付到发包人名下(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 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报价中考虑保险费。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办理全部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责任险,相关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办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嘉兴市 人民法院起诉。
20.1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部门规定及发包人要求,加强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管理,建立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落实施工措施。如有违反,发包人将扣除此部分相应违约金,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0.2 承包人须考虑自备发电机,以减少停电对工期的影响。租赁费用、运行及维护费由承包人承担,且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20.3 民工工资支付按《嘉兴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执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3 号)以及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文件要求的要求,及时支付民工工资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民工工资费用。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民工工资分账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并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民工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4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赔偿;
承包人违约赔偿从工程款扣除。
20.5 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监理人安全管理要求,并与发包人签署《安全生产协议书》、《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并遵照执行。
20.6 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及投资效益,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建设协议书》。《廉政建设协议书》作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字立即生效,各方务必认真执行。
20.7 承包人应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将其所采购的材料运至工地现场,并应承担其施工范围内全部试样的费用;当承包人开展的各种试验、试样、检测工作不符合现行有关规定(包括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时,发包人直接指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增加或重复相关试验、试样、检测工作,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材料堆放和标识未按照嘉兴市建筑行业相关规定执行的,发现一次罚 5000-50000元/次。相关材料、产品未按图纸、审批要求进场的,一经发现处以退场并扣罚 50000元/次.
20.8 本项目涉及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发包人确认后方能采购、进场、加工、安装。否则一律不予承认,不予支付相应款项。
20.9 承包人承诺在发包人使用投标所有产品时不会因知识产权或产品所有权等问题引起的第三方索赔或其他要求,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都应由承包人承担。
20.10 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材料运输及人员运输的实际情况,并将因此而产生的相关二次搬运及其他所有费用计入投标总价内,今后一概发生不作任何调整和增补。
20.11 废弃油漆桶、涂料桶等危险废物未集中堆放、及时专门处理,每次处罚 5000元。出现危险废弃物未按规定处理,随意堆放丢弃等情况,被相关单位检查发现提出整改的,每次处罚 20000 元。
20.12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工作。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劳动工资支付的规定及时支付其所属农民工的工资,
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承包人未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或未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并处以每次 30000 元罚金。如发生农民工讨薪等事件,影响发包人单位或工程的正常秩序或搅乱当地社会稳定的,发包人可进一步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或负面社会影响。上述款项由发包人在最近一次工程费的支付时予以扣除。
20.13 承包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制定施工计划并合理组织施工,若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偏离进度计划,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无法满足项目整体竣工计划目标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将未施工部分的工程量按中标价委托相邻标段单位实施,承包人须积极配合相关界面确认。若相邻标段出现上述同样情况,承包人须接受发包人的处置意见,接收并实施相邻标段未施工部分的工程量。
20.14 为确保本项目工程资金专款专用,承包人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工程资金专户,并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具体监管事宜由监管协议明确。
20.15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 2: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 3:廉政建设协议书附件 4: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 5: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一)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进行编制:相关专业工程的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省、市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计价规定;本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达到规定设计深度的施工图纸;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标准、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投标人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其他相关资料。
(二)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投标人应根据其投标报价情况提供书面报价说明。报价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对投标工期、质量、安全、材料、施工等方面的承诺;综合单价中考虑的风险因素、风险范围(幅度);措施项目的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三)投标报价应按照以下原则计价: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费用
(1)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投标人应根据综合单价的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内容确定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2)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用所涵盖内容可自主确定或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确定。
(3)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招标文件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投标人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的材料如遇本省计价依据中无相类似的材料时,投标人应该在投标文件报价说明中明确该材料的损耗率。
(4)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费用计算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算。
投标报价时,企业管理费中应包括施工企业现场监控和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以及施工企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等相关费用。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企业管理费报价可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
和相关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5)综合单价中的风险费计算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所明确的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2.措施项目清单费用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填报数量和价格,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以“O”计价。遇有措施项目清单未列项的,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并报价。
(2)技术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报价可参照综合单价的组成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
(3)措施项目中凡属周转使用的设备、材料,均应按单次使用摊销量报价。
(4)并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措施清单提供数量和报价。遇有缺项时,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
(5)施工取费费率依照本省现行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弹性费率下限计算值。
(6)投标人措施项目各分项之间不得重复报价。
3.其他项目清单费用
(1)暂列金额,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的金额填报;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确定费率并报价;计日工费,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招标人对计日工费内容和数量未作要求的,投标人不需要作出报价。
(2)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和计日工,均为招标人估算、预测数量,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
4.规费、税金
规费、税金按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则内容和计费标准计算报价。省、市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颁发的政策性文件对规费、税金的内容和计费标准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税金作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税率必须与现行规定相符;
(四)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内容。
工程量清单报价应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相符,与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相符。
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规则向招标人提供具体的报价计算分析,其各项报价分析表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之间的金额(价格)应前后对应一致。
(五)清单报价中的任何算术性错误,招标人按下列原则予以调整: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2.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合价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累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小计(合计)金额及总报价。
(六)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造价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书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情况说明、委托编制投标报价的咨询合同书等。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七)具体清单另册
第六章 图 纸
另册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以设计所明确的技术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