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兰州城市学院与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学生协 议 书
年 月 日
兰州城市学院与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学生协 议 书
为拓宽人才培养渠道,充分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根据 学生申请,同意派 前往 学习,学习期限自 年 月至 年 月。为保障外派人员学习的顺利,达到预期培训目的,特制定如下协议:
协议人:
甲方:兰州城市学院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地址:xxxxxxxxx 00 x乙方:
性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身份证号码:
住址:(户籍所在地)邮编: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
丙方: | (乙方国内经济担保人)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年 | 月 日 |
身份证号码:
住址:(户籍所在地)邮编: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
现工作单位: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支持下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协议,各方承担如下义务:
甲方义务:
1. 向乙方提供有关留学的咨询和服务,并对乙方的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
2. 为乙方办理出国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便利。
3. 甲方应在乙方赴 学习期间保留学籍 年,待乙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按要求和规定时间返校后,在符合兰州城市学院学籍、学位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学校发给相应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乙方义务:
1.在留学期间,保证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所在国法律,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维护两校间的良好合作关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或所在国法律法规,遵守兰州城市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和学籍管理规定。
2.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无论任何原因,在任何情况下发生的自然与人为伤害(包括疾病)和伤害事件及其有关的一切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3.根据协议商定乙方在国外留学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或丙方支
付,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经济责任和经济连带责任。
4.乙方按甲方规定的在 学习期间,仍为兰州城市学院学生。乙方在外学习期间( 年 月至 年 月),属 (自费/ 公费)留学,根据兰城院【2014】38 号文件,需向甲方交纳管理费,管理费为本专业学费 50%,同时需交纳根据两校合作协议应给 交纳的有关费用。
5.乙方按甲方规定在 留学期间,应主动与所在学院及班主任保 持联系,以确保按时完成毕业生电子照片采集、毕业论文撰写等事宜。因个人原因导致相关事宜的延误责任,由xx自行承担。
6.乙方无论因任何原因终止留学期限,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改变。
7.乙方在外学习期间,必须按 的要求完成学习任务。若乙方在外学习期间成绩不合格的,要按甲方学籍管理规定重修或补考。
8.乙方学习期满后,应在 50 天内向甲方报到,同时应将 出具 的修读课程成绩及学分证明报送国际交流处并到所在学院报到。由国际处负责翻译成绩并将原件及翻译件转送学生所在培养院系及教务处以便进行
成绩、学分的认定,教务处和招就处将根据有关学籍、学分管理规定办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派遣证等手续。
9.乙方在外学习期间,不得有损害甲方声誉以及甲方与合作院校之间合作关系的行为,如:未经甲方与合作院校协商同意便中途退学、转学;不按时向合作院校缴纳费用;不服从所在学校的管理,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相关外事政策,违规在外滞留等。如乙方违反上述条款,甲方可参照兰州城市学院相关学生管理条例和学籍管理规定予以处理,甲方须将处理决定送交合作院校并告知乙方国内监护人。由此而带来的一切不良后果将由学生本人及其经济担保人承担经济赔偿及其它连带责任。
丙方义务:
1.经乙、丙双方约定,由丙方作为乙方在国外学习期间的经济担保人。
2.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丙方在乙方违约而又未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经济责任的情况下,作为经济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他约定事项:
1. 甲、乙、丙三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解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按协议进行仲裁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院提出诉讼。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乙方和丙方协议满后将协议书交给兰州城市学院国际交流处方视为合同解除。
3.本协议应在学生拿到签证后,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与乙方及丙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