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协议文本
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协议
甲方(投保人):
乙方(人保财险承保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签订的《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框架协议》,就甲方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同时适用乙方的《营运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以本协议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为准,协议中的内容与条款不符的,仍应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第一条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在甲方工作的人员,具体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办公室电话、单位地址详见被保险人员清单。
第二条 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保费标准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以乘客身份搭乘以下交通工具(不含国际航线)遭受意外伤害,乙方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额。
序号 |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万元) |
保费标准 (元/人·年) |
1 |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
360 |
30 |
2 |
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
222 |
|
3 |
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
222 |
|
4 |
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意外身故/残疾 |
114 |
第三条 保费及保险期限
定点服务期限有效期内,甲方按年投保,投保时间从投保日起至次年10月31日;首次投保按月计算保费,月保费标准2.5元/人。
本次投保共计 人,保险期限自201 年 月 日0时至20 年10月31日24时止,共需保费 元(大写: )人民币。甲方投保后,乙方必须出具税务发票,甲方以非现金方式当月支付保费。
被保险人调离行政事业单位的,从调离之日起不再享受本项目保障权益,已交保费乙方从调出次月至次年10月31日与甲方按月保费标准2.5元/人清算。
第四条 乙方特约服务
1.基本服务
(1)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赠送服务手册;遇到特殊情况的,应按要求随叫随到。
(2)保证甲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与甲方签订协议后,必须按规定及时签发保险单。
(3)不得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出险次数。被保险人出险后,第一时间介入并启动理赔程序;同时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对保险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支付赔付款。
(4)赔偿处理按本协议约定以及交通意外保险条款处理,伤残赔偿标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必须主动及时协助甲方及被保险人处理赔款事宜。
(5)对被保险人建立用户档案,制定人员信息保密措施,严禁信息泄露、挪作他用。
(6)协助甲方做好对投保相关责任人的xx工作。
2.差异化服务
(1)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
(2)设有24小时全天服务电话,并设专人受理索赔接待。
(3)快速理赔,赔付协议达成后10日内完成赔付。
(4)优先服务,根据投保方的通知及时签订保险单。
(5)对投保人员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6)提供出险索赔程序、保险知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7)提供国际紧急救援服务,必要时提供直升机救援。
第五条 信息反馈
1.甲方如发现乙方存在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或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2.乙方如发现甲方提出本协议约定以外要求的,应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或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的违约造成甲方或被保险人损失的,乙方必须依法赔偿相应损失。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x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附件1-2:中国太平洋保险协议文本
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协议
甲方(投保人):
乙方(太平洋保险承保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签订的《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框架协议》,就甲方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同时适用乙方的《世纪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以本协议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为准,协议中的内容与条款不符的,仍应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第一条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在甲方工作的人员,具体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办公室电话、单位地址详见被保险人员清单。
第二条 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保费标准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以乘客身份搭乘以下交通工具(不含国际航线)遭受意外伤害,乙方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额。
序号 |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万元) |
保费标准 (元/人·年) |
1 |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
360 |
30 |
2 |
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
222 |
|
3 |
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
222 |
|
4 |
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意外身故/残疾 |
114 |
第三条 保费及保险期限
定点服务期限有效期内,甲方按年投保,投保时间从投保日起至次年10月31日;首次投保按月计算保费,月保费标准2.5元/人。
本次投保共计 人,保险期限自201 年 月 日0时至20 年10月31日24时止,共需保费 元(大写: )人民币。甲方投保后,乙方必须出具税务发票,甲方以非现金方式当月支付保费。
被保险人调离行政事业单位的,从调离之日起不再享受本项目保障权益,已交保费乙方从调出次月至次年10月31日与甲方按月保费标准2.5元/人清算。
第四条 乙方特约服务
1.基本服务
(1)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赠送服务手册;遇到特殊情况的,应按要求随叫随到。
(2)保证甲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与甲方签订协议后,必须按规定及时签发保险单。
(3)不得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出险次数。被保险人出险后,第一时间介入并启动理赔程序;同时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对保险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支付赔付款。
(4)赔偿处理按本协议约定以及交通意外保险条款处理,伤残赔偿标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必须主动及时协助甲方及被保险人处理赔款事宜。
(5)对被保险人建立用户档案,制定人员信息保密措施,严禁信息泄露、挪作他用。
(6)协助甲方做好对投保相关责任人的xx工作。
2.差异化服务
(1)可提供线下投保及网上投保。
(2)提供多途径(电话、微信、网络等)的报案与咨询服务,特殊原因,允许延长48小时内报案的时间限制。
(3)服务覆盖全国,提供上门服务,投保、理赔等可足不出户。
(4)理赔服务快速、公正、公开,通过短信等提供及时信息反馈。
(5)确保参保人的保险利益,理赔次数不设限。
(6)对突发的特殊重大事故,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但未提交索赔资料的,3个工作日内在预估赔款的50%-70%范围内支付预付赔款。
(7)不限制投保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出险次数。
(8)因特殊情况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要求提供理赔材料的,经审核同意,可以根据实际赔付情况给予通融赔付。
第五条 信息反馈
1.甲方如发现乙方存在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或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2.乙方如发现甲方提出本协议约定以外要求的,应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或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的违约造成甲方或被保险人损失的,乙方必须依法赔偿相应损失。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x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附件1-3:中国人寿保险协议文本
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协议
甲方(投保人):
乙方(人寿保险承保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签订的《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框架协议》,就甲方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同时适用乙方的《国寿通泰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7版)》,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以本协议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为准,协议中的内容与条款不符的,仍应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第一条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在甲方工作的人员,具体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办公室电话、单位地址详见被保险人员清单。
第二条 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保费标准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以乘客身份搭乘以下交通工具(不含国际航线)遭受意外伤害,乙方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额。
序号 |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万元) |
保费标准 (元/人·年) |
1 |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
360 |
30 |
2 |
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
222 |
|
3 |
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
222 |
|
4 |
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意外身故/残疾 |
114 |
第三条 保费及保险期限
定点服务期限有效期内,甲方按年投保,投保时间从投保日起至次年10月31日;首次投保按月计算保费,月保费标准2.5元/人。
本次投保共计 人,保险期限自201 年 月 日0时至20 年10月31日24时止,共需保费 元(大写: )人民币。甲方投保后,乙方必须出具税务发票,甲方以非现金方式当月支付保费。
被保险人调离行政事业单位的,从调离之日起不再享受本项目保障权益,已交保费乙方从调出次月至次年10月31日与甲方按月保费标准2.5元/人清算。
第四条 乙方特约服务
1.基本服务
(1)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赠送服务手册;遇到特殊情况的,应按要求随叫随到。
(2)保证甲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与甲方签订协议后,必须按规定及时签发保险单。
(3)不得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出险次数。被保险人出险后,第一时间介入并启动理赔程序;同时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对保险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支付赔付款。
(4)赔偿处理按本协议约定以及交通意外保险条款处理,伤残赔偿标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必须主动及时协助甲方及被保险人处理赔款事宜。
(5)对被保险人建立用户档案,制定人员信息保密措施,严禁信息泄露、挪作他用。
(6)协助甲方做好对投保相关责任人的xx工作。
2.差异化服务
(1)保障范围扩展到Ⅲ度烧伤。
(2)航空责任扩展至因公乘坐国际民航,本项保额200万。
(3)伤残赔付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按高者赔付。
(4)以保额为限提供预付赔款。
(5)简化索赔单证。
(6)提供24小时上门服务。
(7)提供直升机急救。
(8)开通重大灾情理赔绿色通道
第五条 信息反馈
1.甲方如发现乙方存在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或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2.乙方如发现甲方提出本协议约定以外要求的,应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或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的违约造成甲方或被保险人损失的,乙方必须依法赔偿相应损失。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x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附件1-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协议文本
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协议
甲方(投保人):
乙方(平安财险承保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签订的《宁波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共交通意外险框架协议》,就甲方工作人员公共交通意外险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同时适用乙方的《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以本协议及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为准,协议中的内容与条款不符的,仍应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第一条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在甲方工作的人员,具体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办公室电话、单位地址详见被保险人员清单。
第二条 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保费标准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以乘客身份搭乘以下交通工具(不含国际航线)遭受意外伤害,乙方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额。
序号 |
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 (万元) |
保费标准 (元/人·年) |
1 |
飞机意外身故/残疾 |
360 |
30 |
2 |
火车(含地铁、轻轨等其他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
222 |
|
3 |
轮船(含其他水上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残疾 |
222 |
|
4 |
汽车(含客运汽车、旅游客车、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意外身故/残疾 |
114 |
第三条 保费及保险期限
定点服务期限有效期内,甲方按年投保,投保时间从投保日起至次年10月31日;首次投保按月计算保费,月保费标准2.5元/人。
本次投保共计 人,保险期限自201 年 月 日0时至20 年10月31日24时止,共需保费 元(大写: )人民币。甲方投保后,乙方必须出具税务发票,甲方以非现金方式当月支付保费。
被保险人调离行政事业单位的,从调离之日起不再享受本项目保障权益,已交保费乙方从调出次月至次年10月31日与甲方按月保费标准2.5元/人清算。
第四条 乙方特约服务
1.基本服务
(1)提供网上自主承保或上门承保服务,赠送服务手册;遇到特殊情况的,应按要求随叫随到。
(2)保证甲方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与甲方签订协议后,必须按规定及时签发保险单。
(3)不得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出险次数。被保险人出险后,第一时间介入并启动理赔程序;同时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对保险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支付赔付款。
(4)赔偿处理按本协议约定以及交通意外保险条款处理,伤残赔偿标准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必须主动及时协助甲方及被保险人处理赔款事宜。
(5)对被保险人建立用户档案,制定人员信息保密措施,严禁信息泄露、挪作他用。
(6)协助甲方做好对投保相关责任人的xx工作。
2.差异化服务
(1)专属客户经理全程上门服务。
(2)扩展定点医院为所有社保定点医院。
(3)扩展恐怖袭击导致的协议约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4)在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外,再每年享受总额度5万元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
(5)承诺赔付残疾鉴定费用。
(6)在协议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外,再享受因协议约定的交通工具出行导致的意外住院津贴责任。
(7)遗漏人员按特殊情况理赔;快速理赔响应;坐享式理赔服务。
第五条 信息反馈
1.甲方如发现乙方存在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或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2.乙方如发现甲方提出本协议约定以外要求的,应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或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如乙方的违约造成甲方或被保险人损失的,乙方必须依法赔偿相应损失。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x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