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生命之華-尊貴之約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自用型)
注意事項:
一、為確保本契約之履行,被服務人之親友對本契約內容應予尊重並應協助配合。
二、本契約(包含附件一至附件九)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前經甲方攜回審閱五日(契約審閱期至少五日),確信契約內容均符合誠信原則。
甲方: (簽名或蓋章)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華梵禮儀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殯葬服務,經雙方合意訂立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條
(契約標的)
第 一
x契約係由甲乙雙方訂定,由乙方提供甲方本人死亡後之殯葬服務。
條
(廣告責任與自訂服務規範不得牴觸本契約)
第 二
乙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甲方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xx與廣告均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乙方自訂之殯葬服務相關規範,不得牴觸本契約。
條
(服務內容與服務範圍)
第 三
乙方依本契約所提供之殯葬服務項目與規格,如附件一或附件三。
乙方依本契約第四條收取總價款提供之殯葬服務,以臺灣本島區域(為主),另有關外島澎湖縣、金門縣、馬祖、大陸或其他國家等服務地區,為超出服務範圍區域,其所生費用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條
(對價與付款方式)
第 四
x契約總價款為新臺幣 貳 拾 参 萬 捌 千 零 百 零 元整,甲方應支付予乙方,作為提供殯葬服務之對價。
甲乙雙方議定付款方式如下:
□ 一次總繳:甲方於簽約時將總價款新臺幣 拾 萬 千 百 元整,以現金□匯款□刷卡□方式繳款一次付清。
□ 分期繳付:簽約時甲方繳付新臺幣 拾 萬 千 百 元整,餘款新臺幣 拾 萬 千 百 元整,經雙方議定分 期,按月分期繳納新臺幣 拾 萬 千 百 元整,以現金
□匯款□刷卡□方式繳納,與前項簽約金額相同。
□ 其他付款方式:
乙方對甲方所繳納之款項,應開立發票。
條
(規費負擔與外加費用)
第 五
一、本契約總價款不包含下列行政規費:
1. 死亡證明。
2. 遺體冰存、停柩。
3. 殯儀館設施。
4. 火化場。
5. 其他政府機關或私人殯葬設施使用項目。
二、因甲方之要求,致服務項目、規格變動,或需服務地點超出乙方服務範圍時,所生之費用,另為約定。
條
(服務程序與分工)
第 六
條
x契約提供之殯葬服務實施程序與分工如附件二或附件四。第 七 (契約執行人之指定)
乙方同意甲方指定 為契約執行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願任契約執行人,同意書如附件五),於甲方死亡後以自己名義執行本契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變更契約執行人並通知乙方:一、契約執行人先於甲方死亡。
二、契約執行人不願或不能繼續擔任。三、甲方主動變更。
甲方簽約後,契約執行人不存在或無法執行本契約,而甲方不能指定或變更契約執行人者,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繼承人之順序定之。
條
(提供服務之通知與切結)
第 八
契約執行人得於任何時間通知乙方執行本契約,並簽具服務執行通知書(附件六)。乙方於接獲甲方契約執行人通知時,應即依本契約提供殯葬服務。
乙方提供接體服務者,應填具遺體接運切結書(如附件七)予甲方契約執行人。
條
(甲方親友對本契約應予尊重)
第 九
為確保本契約之履行,甲方親友對本契約內容應予尊重並應協助配合。
契約執行人與甲方親友就本契約履行意見不一致時,以本契約之內容及契約執行人之意見為準。
條
(專任服務人員)
第 十
乙方為履行本契約時,應指派專任服務人員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同級品之替換)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附件一或附件三所提供之殯葬服務項目或商品無法提供時,乙方應經甲方契約執行人之同意,以同級或等值以上之商品或服務替代之。
第十二條 (預收款交付信託)
自訂約日起,至甲方死亡、契約終止或解除前,就甲方所繳納價款之百分之七十五,乙方應按月造冊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 彰化銀行 管理,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公布,供甲方查閱。乙方對於前項交付信託之金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甲方死亡後之本契約履行、契約終止或解除外,不得提領或動支。
乙方將第一項價款交付信託業或更換信託業者時,應以書面或依約定之方式主動告知甲方。
乙方與信託業簽訂預收費用信託契約之xxxxxxxxxx,x方並不得於任何廣告文宣上令甲方誤認為信託業係為甲方受託管理信託財產。
第十三條 (遲延繳款之處理)
甲方應依約按時繳款,因故遲延付款或未繳款時,乙方同意給予甲方二個月之繳款寬限期,逾期並得對甲方進行催告;乙方自逾約定繳款日起得加收遲延利息 萬分之 一 (每日利率不得逾萬分之一),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
第十四條 (契約之完成及效力)
本契約於乙方履行全部約定之服務內容,並經甲方契約執行人於殯葬服務完成確認書(如附件八)上簽字確認後完成。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契約履行完成止。
甲方於未付清全部價款前死亡,乙方仍應依約提供殯葬服務,餘款由甲方契約執行人給付。
第十五條 (契約之檢視與修改)
10
甲方得於本件契約開始履行前,以簽約日為基準日,甲方得每 1 年檢視本契約內容一次,並在總價款不變原則下,變更服務項目或規格,乙方應配合辦理。
第十六條 (契約之解除、終止與退款)
本契約自簽訂日起十四日內,甲方得以書面向乙方解除契約,乙方應於契約解除日起三十日內退還甲方已繳付之全部價款。
本契約簽訂逾十四日,甲方要求終止本契約時,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日起三十日內退還甲方全部價款之百分之八十;甲方選擇分期繳付者,退還甲方已繳付價款扣除契約總價百分之二十後之餘額。但乙方已開始提供服務者,其費用應予扣除。
前項退還比例未填載者,視為應退還全部價款;甲方選擇分期繳付者,應退還全部已繳付價款。
甲方因空難、海難、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死亡,致乙方無法依本契約提供服務時,乙方同意無條件終止本契約,並比照第一項規定退款。退款之歸屬,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
甲方係基於多層次傳銷之傳銷商身分與乙方簽訂本契約時,契約之解除、終止及退款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本契約以訪問交易之方式成立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有關訪問交易之規定。第十七條 (契約轉讓)
甲方簽定本契約後,得將本契約權利與義務轉讓與第三人,並得依次再為轉讓。 前項情形,甲方應持本契約正本偕同受讓本契約之第三人至乙方辦理轉讓登記以確保受讓人權益。惟如通知乙方服務時,雙方已於「轉讓記錄欄」(如附件九)為轉讓之簽名或蓋章者,仍視同已生轉讓之效力。
第十八條 (履約責任之轉讓)
乙方經營權移轉時,應通知甲方,甲方於接獲該通知後得選擇繼續或終止本契約,
如甲方選擇終止本契約,乙方應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退款。
第十九條 (違約之處理)
甲方違反第四條之約定,未繳款累計達二個月,經三十日以上期間之催告後,仍不履行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並沒收甲方已繳納之價款作為損害賠償,但沒收之金額,最高不得逾總價款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甲方。
依第十四條第三項之約定,甲方契約執行人於乙方履行服務前,表明拒絕給付餘款者,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契約執行人解除本契約,並沒收甲方已繳納之價款作為損害賠償,但沒收之金額,最高不得逾總價款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應於解除契約後三十日內退還,有關退款之歸屬,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死亡通知時起開始提供服務,經甲方契約執行人催告仍未開始提供服務,或逾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甲方契約執行人得逕自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並要求乙方無條件返還已繳付之全部價款,乙方不得異議。甲方契約執行人並得向乙方要求契約總價款二倍之懲罰性賠償。但無法提供服務之原因非歸責於乙方者,不在此限。有關退款及懲罰性賠償款之歸屬,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聯絡資訊變動之通知與資料保密)
一. 本契約完成前,甲方或甲方契約執行人依本契約留存之聯絡資料有變動,或乙方之營業據點與聯絡方式有變更時,有互相通知之義務。
二. 乙方因簽訂本契約所獲得有關甲方或甲方契約執行人之個人必要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惟乙方得提供前開之個人資料予本契約之信託機構作為製發憑證或受理甲方查詢之用。
第二十一條 (管轄法院)
雙方因消費爭議發生訴訟時,同意以 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二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收執乙份,另一份予契約執行人。乙方不得藉故將應交甲方收執之契約收回或留存。
第二十三條 (契約遺失補發)
本契約如甲方遺失時,其可依乙方原先幫甲方準備之電子檔文件當依據,向乙方申請補發契約之程序,且需簽遺失補發切結書及繳付契約遺失補發之工本費新台幣伍仟元整。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住址:
聯絡地址:電話:
契約執行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住址:
聯絡地址:電話:
乙方:華梵禮儀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70513432代表人:xxx
地址:臺中市北區健行路46號1F
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24H客服專線:0800-800818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生命之華-尊貴之約
附件一
中式火化喪葬服務
流程 | 服務項目 | 服務內容 | 規格說明 |
臨終 | 禮儀諮詢臨終關懷 | *24 小時喪葬禮儀與習俗諮詢 *協助臨終準備及應辦理事項 *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及證明文件之申請 | 禮儀專員 24 小時服務專線 0000-000-000 |
接體安置 | 遺體接運遺體安置 | *24 小時接體服務 *遺體安置 *遺體冰存 *協助處理初終禮儀事項 | 禮儀專員 1 人 接體車 1 輛 接體人員 2 人陀羅尼經被 屍袋 不含打桶 不含遺體防腐 |
豎靈 | 設立靈位引魂安靈 | *靈位設立 *靈堂布置 *安靈法事 | 誦經人員(居士)1 人禮儀服務人員 3 人 15 吋遺像製作(家屬提供照片)魂帛、招魂幡 香爐 尺香 5 包 銀紙 50 支、庫錢 50 支 x童玉女(依殯儀館規定擺放)靈前鮮花一對、水果一盤 孝誌製作(30 個) 簽名簿、禮簿、筆記本各一本 |
治喪協調與發喪 | 治喪規畫擇期日課殯葬文書 | *治喪流程及靈堂規劃、協調 *各項喪禮儀節日期、時辰擇定 *喪葬日課表(地理師擇日) *殯葬禮儀服務契約內容說明 *殯葬消費權益說明 *訃聞協助撰寫 *亡者生平事略協助撰寫 *哀章、祭奠文協助撰寫 *擬定治喪手冊 | 禮儀專員 1 名 二折式訃聞印製(200 份) |
*協助請領死亡證明書 *火化許可證申請、辦理禮廳預訂 | |||
宗教儀節 | 誦經做七 | *頭七祭奠禮儀 *滿七祭奠禮儀 | 誦經人員(居士)1 人服務人員 1 人 祭品(菜碗、發粿、草仔粿、米糕豆、素三牲、水果) 銀紙 10 支、庫錢 10 支 |
入殮 | 遺體入殮 | *遺體退冰 *接板、放板、乞水 *遺體沐浴、更衣、化妝(修容) *辭生、放手尾 *遺體入殮 | 執禮人員 2 人 化妝師 1 人 接板工 2 人 入殮師 3 人 火化棺木 1 具 壽衣或西裝(含鞋、襪、帽、手套)銀錢 50 支、庫錢 50 支 棺內物品組(依各地方習俗) 蓮花水被 1 件 |
大遣奠禮 | 家祭(奠)禮公祭(奠)禮 | *移靈、告靈、請靈 *誦經 *家、公祭儀式 *親友捻香 | 禮儀專員 1 人 誦經人員(居士)3 人司儀 1 人 禮生 2 人 服務人員 6 人國樂(西樂)5 人 告別式會場佈置(80 人內) 20 尺鮮花式場 20 吋相片或大圖輸出 燈光、布幔、地毯、椅套音響、燈光設備 牌樓、收付處 致謝、流程看板造景 孝服(傳統孝服或黑袍全數提供)家奠祭品 (六菜一飯、三牲、供果 4 盤) |
香、燭、銀紙 胸花、杯水、紙巾 | |||
出殯發引 | 大殮封棺出殯發引 | *瞻仰遺容 *移柩 *封釘禮 *繞棺、啟靈 *辭(謝)客 | 禮儀專員 1 人 誦經人員(居士)3 人扶棺 4 人 靈車 1 輛 禮車(7 人座)1 輛 |
火化 | 火化 撿骨、封罐除服 | *誦經 *家屬祭拜 *恭送靈柩進入火化爐(依各地區火化場規定) *除服、揀骨、封罐 | 禮儀專員 1 人 誦經人員(居士)3 人祭品(水果) 金紙、銀紙 高級骨灰罐 (黑花崗素面)骨灰罈刻字、銅像、描金骨灰罈包巾、經被 |
返主安靈 | 安靈洗淨 | *返主安靈 *誦經 *洗淨、除紅 | 禮儀專員 1 人 誦經人員(居士)1 人祭品(菜碗、水果)金紙、銀紙 禮車(7 人座)1 輛 |
晉塔 | 晉塔安正 | *晉塔安正(30 公里內) *家屬祭拜 *誦經 | 禮儀專員 1 人 誦經人員(居士)1 人祭品(菜碗、水果)金紙、銀紙 禮車(7 人座)1 輛 |
後續關 懷 | 百日對年三年 合爐 | *家屬滿意度調查及建議 *客戶申訴問題處理及答覆 *百日、對年、三年、合爐之提醒及禮儀諮詢服務 | 禮儀專員 1 名 服務人員 1 名 |
註:1、本契約不包含靈前拜飯、功德法會、答禮毛巾、貼拜禮盒、陣頭、紙紮。
2、本契約不包含殯儀館靈堂、禮廳、停棺室、化妝室、火化場等使用規費。
3、本契約如遇需變更為館外(自宅)豎靈、搭棚、冷凍及辦理告別式之情形,相關額外費用皆由甲方另行支付(承辦者需為華梵禮儀有限公司)。
4、本契約不包含館外或自宅靈堂(含三寶架、布幔、地毯等)、冰櫃、告別式場搭棚費用。
5、本契約得變更為土葬使用,惟不包含土葬棺木、抬棺工人及地理師堪輿、擇日費用。
6、因地方禮俗差異,本契約內含用品得由家屬與禮儀專員協商調整之。
7、本契約金額為新台幣 238,000 元整。
生命之華-尊貴之約
附件二
中式火化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實施程序與分工
流程 | 工作服務內容 | 備註(家屬配合事項) |
臨終 | *24 小時喪葬禮儀與習俗諮詢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內容說明 *協助臨終準備及應辦理事項 *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及證明文件之申請 | 家屬參與與提問 家屬應備身分證件暨申請死亡證明等相關文件 |
接體安置 | *24 小時接體服務 *遺體安置 *遺體冰存 *協助處理初終禮儀事項 | 家屬隨伺在側 家屬提供死亡證明 |
豎靈 | *靈位設立 *靈堂布置 *安靈法事 | 家屬祭拜 家屬提供亡者照片 |
治喪協調與發喪 | *治喪流程及靈堂規劃、協調 *各項喪禮儀節日期、時辰擇定 *喪葬日課表(地理師擇日) *殯葬禮儀服務契約內容說明 *殯葬消費權益說明 *訃聞協助撰寫 *亡者生平事略協助撰寫 *哀章、祭奠文協助撰寫 *擬定治喪手冊 *協助請領死亡證明書 *火化許可證申請、辦理禮廳預訂 | 家屬參與決定 |
宗教儀節 | *頭七祭奠禮儀 *滿七祭奠禮儀 | 家屬祭拜 |
入殮 | *遺體退冰 *接板、放板、乞水 *遺體沐浴、更衣、化妝(修容) *辭生、放手尾 *遺體入殮 | 家屬參與 |
大遣奠禮 | *移靈、告靈、請靈 *誦經 *家、公祭儀式 *親友捻香 | 家屬、親友全程參與 |
出殯發引 | *瞻仰遺容 *移柩 *封釘禮 *繞棺、啟靈 *辭(謝)客 | 家屬、親友全程參與家屬準備封釘禮紅包 |
火化 | *誦經 *家屬祭拜 *恭送靈柩進入火化爐 *除服、揀骨、封罐 | 家屬參與 |
返主安靈 | *返主安靈 *誦經 *洗淨、除紅 | 家屬參與 |
晉塔 | *晉塔安正(30 公里內) *家屬祭拜 *誦經 | 家屬參與 |
後續關懷 | *家屬滿意度調查及建議 *客戶申訴問題處理及答覆 *百日、對年、三年、合爐之提醒及禮儀諮詢服務 | 家屬參與並諮詢 |
註:因地方禮俗差異,本契約實施程序與分工得由家屬與禮儀專員協商調整之。
生命之華-尊貴之約
附件三
西式火化喪葬服務
流程 | 服務內容 | 規格說明 |
臨終祝 禱 | *24 小時臨終準備及相關事務諮詢 *協助臨終準備及應辦理事項 *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及證明文件之申請 | 禮儀專員 24 小時服務專線 0000-000-000 |
接體安置 | *24 小時接體服務 0800-800818 *遺體安置 *遺體冰存 *協助處理初終禮儀事項 | 禮儀專員 1 人 接體車 1 輛 接體人員 2 人 遺體袋、十字安息被不含打桶 不含遺體防腐 |
治喪協調與發喪 | *協助家屬選擇追思禮拜、火化及安放入塔時間 *殯葬禮儀服務契約內容說明 *殯葬消費權益說明 *禮儀人員與家屬代表及神職人員就治喪期間相關事宜進行溝通協調 *訃聞協助撰寫 *亡者生平事略協助撰寫 *擬定治喪手冊 *協助請領死亡證明書 *代辦火化許可證申請、辦理禮廳預訂 | 禮儀專員 1 名 二折式訃聞印製(200 份)程序表印製(200 份) |
入殮禮拜 | *遺體退冰 *遺體沐浴、更衣、化妝(修容) *遺體入殮禮拜 | 神職人員(牧師)1 人 化妝師 1 人、入殮師 3 人 西式火化棺木 1 具(白色十字棺) 壽衣或教會服(含鞋、襪、帽、手套)棺內物品組(依個人喜愛) 十字安息被 1 件 |
安息禮 拜 | *由神職人員主持追思告別禮拜 *引導家屬及教友為逝者祝禱 | 禮儀專員 1 人 神職人員(牧師)1 人服務人員 6 人 西樂(電子琴)1 人 |
告別追思會場佈置 (80 人內) 20 尺鮮花式場 20 吋相片或大圖輸出 十字花一式、司儀台一式燈光、布幔、地毯、椅套 音響、燈光設備、牌樓、收付處致謝、流程看板造景 孝服(黑孝服或白袍全數提供) 胸花、杯水、紙巾 | ||
告別禮 | *瞻仰遺容 *移柩 *辭(謝)客 | 禮儀專員 1 人 神職人員(牧師)1 人 扶棺 4 人、靈車 1 輛禮車(7 人座)1 輛 |
火化禮拜 | *禮儀人員及家屬恭送靈柩至火化場 *火化前由神職人員引導家屬、教友及親友為逝者禱告祝福 *除服、揀骨、封罐 | 禮儀專員 1 人 神職人員(牧師)1 人鮮花 1 束 高級骨灰罐 (黑花崗或珍珠白玉或其他同級品) 骨灰罈刻字、銅像、描金 骨灰罈包巾 |
安放禮 拜 | *安放入塔、永久安息(30 公里內) *家屬禱告祝福 | 禮儀專員 1 人 神職人員(牧師)1 人鮮花 1 束 禮車(7 人座)1 輛 |
後續關 懷 | *家屬滿意度調查及建議 *客戶申訴問題處理及答覆 | 禮儀專員 1 名 服務人員 1 名 |
註:1、本契約西式火葬之追思禮拜如以公奠禮方式舉辦,有司儀、禮生之需求者,提供一名司儀、二名禮生。
2、本契約如遇需變更為館外(自宅)追思靈堂、搭棚、冷凍及辦理追思會之情形,相關額外費用皆由甲方另行支付(需為華梵受理承辦)。
3、本契約不包含殯儀館靈堂、禮廳、停棺室、化妝室、火化場教會或教堂場地租借及牧師恭獻金等使用規費。
4、本契約得變更為土葬使用,惟不包含土葬棺木、抬棺工人之費用。
5、因各教會執行禮拜之差異性,本契約內含物品得由家屬與禮儀專員協商調整之。
6、本契約金額為新台幣 238,000 元整。
生命之華-尊貴之約
附件四
西式火化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實施程序與分工
流程 | 工作服務內容 | 備註(家屬配合事項) |
臨終祝禱 | *24 小時臨終準備及相關事務諮詢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內容說明 *協助臨終準備及應辦理事項 *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及證明文件之申請 | 家屬參與與提問 家屬應備身分證件暨申請死亡證明等相關文件 |
接體安置 | *24 小時接體服務 *遺體安置 *遺體冰存 *協助處理初終禮儀事項 | 家屬隨伺在側 家屬提供死亡證明 |
治喪協調與發喪 | *協助家屬選擇追思禮拜、火化及安放入塔時間 *殯葬禮儀服務契約內容說明 *殯葬消費權益說明 *禮儀人員與家屬代表及神職人員就治喪期間相關事宜進行溝通協調 *訃聞協助撰寫 *亡者生平事略協助撰寫 *擬定治喪手冊 *協助請領死亡證明書 *代辦火化許可證申請、辦理禮廳預訂 | 家屬參與決定 |
入殮禮拜 | *遺體退冰 *遺體沐浴、更衣、化妝(修容) *遺體入殮禮拜 *詩歌 *祈禱 *讀經 *祝禱 | 家屬參與 |
安息禮拜 | *由神職人員主持追思告別禮 *引導家屬及教友為逝者祝禱 *序樂:司琴 *昭示:主禮 | 家屬、親友全程參與 |
*詩歌:會眾 *禱告:會眾 *讀經 *信息 *證道 *生平追述 *詩歌 *默禱追思 *家屬致謝 *祝福 (安息禮拜流程將與牧師討論後再行確認) | ||
告別禮 | *瞻仰遺容 *獻花 *封棺 *移柩 *出殯行列: 十字架-牧師-遺照-棺木 -遺族-親友 | 家屬、親友全程參與 |
火化禮拜 | *禮儀人員及家屬恭送靈柩進入火化場(依各地區火化場規定) *火化前由神職人員引導家屬、教友為逝者禱告祝福 *除服、揀骨、封罐 | 家屬參與 |
安放禮拜 | *安放入塔、永久安息(30 公里內) *家屬禱告祝福 | 家屬參與 |
後續關懷 | *家屬滿意度調查及建議 *客戶申訴問題處理及答覆 | 家屬參與並諮詢 |
註:因各教會執行禮拜之差異性,本契約實施程序與分工得由家屬與禮儀專員協商調整之。
生命之華-尊貴之約
附件五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願任契約執行人同意書(自用型)
本人 同意依 (甲方)與 華梵禮儀有限公司 (乙方)簽定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契約編號:第 號)第七條擔任契約執行人,業已詳細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及瞭解本契約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涉契約執行人之權利義務,並同意於甲方身故後執行本契約。
契約執行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通訊地址:
連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生命之華-尊貴之約
附件六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服務執行通知書(自用型)
依據 (甲方)與華梵禮儀有限公司 (乙方)所簽定「生命之華-尊貴之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契約編號:第 號),現特檢附契約書正本、死亡證明書、通知人身分證影本、與歿者關係證明文件等,謹通知華梵禮儀有限公司依約對歿者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提供殯葬禮儀服務。
□中式火化喪葬服務(如附件一)
□西式火化喪葬服務(如附件三)通知人願意支付該契約應付清未繳清之款項暨支付相關政府
規費及有關本契約服務範圍外之更添物品、服務費用。
*備註:請求履行者如有違反法令規定,而為本件契約之請求履行,俱與 貴公司無涉,由請求履行者自行負擔法律責任。
此致
華梵禮儀有限公司
通知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
連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生命之華-尊貴之約
附件七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遺體接運切結書(自用型)
本 華梵禮儀有限公司 (乙方)依據與 (甲方)所簽定「生命之華-幸福之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契約編號:第 號)約定,接運其遺體,切結事項如下:
一、接體人員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遺體經契約執行人或其指定人確認係甲方本人無訛。 (甲方契約執行人)
此致
(甲方契約執行人)
切結人:華梵禮儀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xxx
聯絡地址:xxxxxxxx 00 x 0X
xxxx:(00)0000-0000
生命之華-尊貴之約
附件八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服務完成確認書(自用型)
茲有 (甲方)與 華梵禮儀有限公司 (乙方)簽定「生命之華-尊貴之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契約編號:第 號),今乙方已依約提供甲方殯葬服務,且內容與品質均符合約定,本契約帳款業已結清,雙方同意本契約已完成無訛,特此確認。
甲方契約執行人: (簽章)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
聯絡地址:連絡電話:
乙方:華梵禮儀有限公司 (簽章)
代表人:xxx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70513432
地址:xxxxxxxx 00 x 1F 24H 客服專線:0800-800818
生命之華-尊貴之約
附件九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轉讓記錄欄
甲方及受讓人依本契約第十七條辦理本契約相關權利義務之轉讓,雙方並於本轉讓記錄欄簽章,以茲證明。轉讓程序完成後,受讓人關於本契約之權利義務悉受乙方之保障。
轉讓日期 | 與讓人簽x | 受讓人簽章 | 乙方確認簽章 |
備註欄
*本契約如遇轉讓之情形,原購買人需將本契約款項全數繳付完畢,才能執行轉讓服務契約之效力,或受讓人於轉讓簽約時,全數繳付本契約剩餘之款項,轉讓之情形才可生效。
生命之華-尊貴之約
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使用辦法
條
(宗旨)
第 一
x辦法之設立係為規範「生命之華-尊貴之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買受人、受讓人、請求履約者與華梵禮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雙方相關權利義務及契約使用申請、服務項目等一切程序及作業細則。
條
(交付文件)
第 二
買受人繳清契約價款或首期價款後,俟本公司完備相關契約作業程序,即交付買受人相關文件如下:
一、契約書(含附件)二、統一發票
條
(契約轉讓)
第 三
買受人申請辦理契約轉讓時,應具備下列文件:一、本契約書
二、契約轉讓申請書 三、買受人身分證影本四、受讓人身分證影本
五、手續費(依本公司當時公告之標準收取)
條
(契約繼承)
第 四
x契約買受人死亡,其繼承人依法協議由單一之繼承人繼承權利義務,或依法委任單一之繼承人處理本契約之相關事宜,應備齊下列資料辦理:
一、本契約書
二、死亡證明書及全戶戶籍謄本三、繼承人身分證
四、契約轉讓申請書(或契約終止申請書)
五、其他繼承人拋棄繼承聲明書或委託證明書
條
(契約解除)
第 五
買受人解除本契約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備齊下列文件:一、解約申請書
二、契約書正本 三、買受人身分證
買受人以分期繳納方式購買本契約,繳費期間逾期未繳經本公司催繳逾30日仍未繳款時,本公司得以書面通知買受人解除本契約。
條
(使用申請)
第 六
一、買受人或契約執行人申請使用本契約之履約服務時,應直接通知本公司,並告知契約編號、服務地址及被服務人之身分、宗教信仰等相關資料。
本公司24H免付費服務電話:0000-000000。二、申請使用本契約後三日內應補足下列文件:
1、本契約正本
2、未繳清之契約尾款
3、死亡證明書
4、買受人或契約執行人身分證影本
條
(配合事項)
第 七
買受人或契約執行人應立具下列文書供本公司憑辦:一、契約服務執行通知書
二、遺體接運切結書
三、服務完成確認書(於服務完成後交付)
條
(更添服務)
第 八
x契約所提供之服務或用品,本公司得經由買受人或契約執行人同意,依當地禮俗調整改以提供同項等值服務或用品。
買受人或契約執行人如另行請求本公司提供額外商品或服務,並經本公司同意者,應另行給付該等額外之費用。
買受人或契約執行人得經本公司同意變更契約服務內容(含變更為土葬服務),其變更程序及增加之費用,依變更當時之本公司規範行之。
條
(政府規費)
第 九
x契約第四條第一項之款項不含附件一或附件三所載項目之政府相關規費。如因事實需要所發生之政府相關規費,或跨縣市(區)服務致產生之額外相關費用,由買受人或契約執行人自行負擔。
條
第 十 上述各項使用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應參酌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公
證
遺
囑
立遺囑人 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如下:
一、 本人 全權委託授權 華梵禮儀有限公司 承辦本人死亡後相關殯葬服務禮儀事宜(包含申辦入館冰存、死亡證明、火化申請及晉塔(多元葬法)安置等等程序),且依殯葬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規定辦理。
二、 本人 全權委託授權 華梵禮儀有限公司 辦理本人死亡後有關戶政事務所之文件登記手續(包含死亡登記及除戶等等事項)。
本遺囑限於本人死亡後之殯葬事宜及戶政事務所文件登記手續之用,至於其他相關法律繼承之問題,俱與 華梵禮儀有限公司 無涉。
上開遺囑由 口述,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與見證人同行簽名。
立遺囑人 (簽名) 公證人 (簽名)
見證人 (簽名) 見證人 (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