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代码:54150525ME227595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网上公开竞租,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黄花xx苏木哈日特斯 格嘎查村委会
社会信用代码:54150525ME227595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宝梅荣联系地址:哈日特斯格嘎查村委会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经营主体类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 □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过网上公开竞租,甲方将 哈日特斯格嘎查哈日特斯格小组 220 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序 | 村 | 地 | 地 | 坐落(四至) | 面积 | 质 | 土地 | 承包 | 备 | |||
号 | (组 ) | 块名称 | 块代码 | 东 | 南 | 西 | 北 | (亩 ) | 量等级 | 类型 | 合同代码 | 注 |
1 | 哈日特斯格 | 土地储备项目地 | 东至xxx、宝青格勒 、马哈达口粮 田 | 南至黄太线 | 西至xxx家院墙 | 北至图门白乙拉林地 | 220亩 | 优 | 集体土地 |
(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该地块共配备2眼机电井、2个井房、一台100千瓦的变压器,现电价执行标准0.55元/KW(电力部门如有调整,以电力部门实际电价为准),2眼井及变压器都由村集体经营,由承包人负责管理,村集体进行监督,交通便利,离最近的省道505线5公里,最近高速口奈曼南6公里。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种植(禁止种植花生、西瓜、甜菜等不允许种植或不符合要求的农作物)。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2024年 12 月 30 日止。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租金。
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承包方按招租公告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承包方按招租公告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的土地及附属物完好无损;
3.制止承包方损害发包的土地及其附属物的行为;
4.制止承包方损害农业资源的行为;
5.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租赁物经营权。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保证对租赁物享有以租赁方式进行合法处置的权利,并保证租赁物不存在权利瑕疵及纠纷;
2.按照土地经营权流转公告约定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移交租赁
物;
3.不得干涉和妨碍承包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制止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干涉和妨碍承包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
营活动的行为。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发包方按照招租公告约定交付发包的土地及其附属物;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承包的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后,承包方依法对租赁的土地等进行投资改造,建设必要的附属、配套设施或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包或续租)。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招租公告约定及时接受发包的土地及附属设施并按照约定向发包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发包的土地;
3.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4.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发包的土地;
5.禁止改变发包的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占用发包的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发包的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发包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xxx和挖塘养鱼。
九、其他约定
1.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及配套设施、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再流转土地经营权需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限内,发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除青苗补偿费归
承包方所有外,其它全部补偿归发包方所有;
3.合同期内,承包方应当对承包土地内的水、井、电、路、林等设施设备和基础设施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并确保完好及功能正常。合同期内,承包方因该土地所产生的任何纠纷,均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发包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合同期满,发包人、承包人对水、井、电、路、林等设施设备和基础设施完整性及功能进行检查,如有毁损,由承包方负责维修更换至设施设备完好、功能正常或按市场价进行赔偿;因承包方造成设施设备和基础设施损坏影响下一年正常发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承包方交付发包的土地,逾期1日应向承包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发包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发包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发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致使承包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发包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承包方擅自改变发包的土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或闲置土地、给发包的土地及其附属设施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承包方赔偿损失。
(六)合同期限届满的,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发包的土地交
还给发包方,逾期1日应向发包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苏木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苏木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