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收 土 地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美濃湖排水泰順橋及其上游治理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本市xxxxxx000xx土地,面積0.009134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6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辦理「美濃湖排水泰順橋及其上游治理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111年1月開工,113年12月完工。
(四)主體工程:渠道拓寬、護岸改建、兩岸增設水防道路及泰順橋改建工程。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水利法第82條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辦理該項工程,本府已編列經費於109年度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主管單位預算-14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3000設備及投資-3005土
地-經濟部水利署補助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防洪治理工程(第五批次)-美濃湖排水泰順橋及其上游治理工程項下,詳如後附證明文件。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本案勘選工程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已依該要點第2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x計畫範圍位於本市美濃區,南起泰順橋(自強街一段),北接美濃湖排水上游、綠地用地,東臨乙種工業區,西臨都市計畫道路及住宅區。
(三)擬徵收坐落本市美濃區雙峰段366地號土地, 面積
0.009134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土地使用現況為鐵棚、圍牆、屋外大門及農作物,均已協議取得。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另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 本案工程位於美濃湖排水範圍內,南起泰順橋,北至排
水路上游約300公尺處。工程範圍內既有渠寬14~18公尺,現況護岸高度及通水面積不足,本渠段因不符10年重現 期距保護標準,25年重現期洪水不溢堤之目標,導致外 水易由渠道內溢出,每逢颱風、豪大雨等降水量過大時 即造成地區淹水災害,亟待進行排水路整治。另泰順橋梁底高 程(47.68m)不 符 計 畫 堤 頂 高(48.57m), 橋 長 (15.7m)不足計畫渠寬(27.5m),於排水路整治時一併辦 理橋梁改建。為改善本渠段排水及防洪功能,本工程依
「高雄市美濃地區排水系統美濃湖排水治理計畫」辦理排水路拓寬至24~60公尺,配合水流緩急處改建護岸,並於兩岸增設水防道路及改建泰順橋。工程竣工後,將使排水系統達到10年重現期距洪水量,25年重現期距洪水位不溢堤之防洪保護標準,並完善地區清淤、搶險、救災之路網,有效改善美濃湖排水狀況不良之問題,降低當地水患發生情形,保障居民生命財產安全,並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故本工程用地範圍內徵收私有土地為合理關聯。
2. 本案用地係依84年12月27日府建都字239392號「美濃都市計畫(第一次通檢)案」公告變更為河川區,並經107年9月3日高市府都發開字第10704844801號「變更美濃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公告發布實施,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 本工程用地範圍屬都市計畫劃設之河川區,並依據「高 雄市美濃地區排水系統美濃湖排水治理計畫」辦理排水 整治。為使本渠段達到10年重現期距保護標準,25年重 現期洪水不溢堤之目標,本府已考量排水路行水方向, 配合水流緩急處拓寬渠道至24~60公尺及改建護岸(工 程範圍北面水流流入處及南面水流流出處渠寬較窄、水 流沖擊力道強,設置更安全穩固之護岸並提高高度;工 程範圍中段放寬渠道,水流流速較緩,設置低水護岸並 營造生態景觀),於排水路兩岸設置水防道路並辦理橋 梁改建,使本工程達最佳效用之原則下辦理用地取得。本案用地勘選係依經濟部108年5月22日經授水字第 10820207840號係公告美濃湖排水5~8號用地範圍線圖籍, 109年7月30日經授水字第10920212340號係公告美濃湖 排水1~4號用地範圍線圖籍及109年8月11日經授水字第 10920212930號係公告美濃湖排水用地範圍線局部變更 第5號圖辦理,本工程用地範圍跨第4號圖及第5號圖。 全案已儘量使用原排水路及優先使用公有土地,用地範 圍線內土地皆為本計畫所需使用面積,無徵收計畫範圍 以外之土地,故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2. 本案徵收私有土地範圍已達必要最小限度且無其他可替代地區,土地所有權人縱無被徵收意願,亦無法剔除。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工程依美濃都市計畫河川區土地辦理渠道改善,為現
行美濃湖排水流經區域。因本渠段護岸高度及通水面積不足,通洪能力未達防洪保護標準,如逢豪大雨或颱風期間,常因上游美濃湖水位暴漲使水流溢淹至下游美濃湖排水集水區,造成當地水患災情嚴重,確有整治之必要性。本計畫用地勘選係依據水利法第82條公告之用地範圍線,經評估為最佳方案,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否。本案工程屬永久性設施,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使用目的,並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應以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為宜,不宜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本府經評估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惟尚有部分所有權人協議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請徵收。未能以其他方式及協議價購取得之原因概述如下:
1. 設定地上權、租用:
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無法於一定時間歸還原土地所有權人,考量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避免市庫無限制支出及為符合長期使用需要,採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均不符工程設施永續使用之目的。
2. 聯合開發:
本案排水路渠道改善工程係無償提供公眾使用之公共設施,非屬營利性質,本案水利事業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
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3. 捐贈:
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並無所有權人願意捐贈土地。
4. 公私有土地交換:
本府目前持有土地均有特定用途,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並無其他多餘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案工程所需土地無法以地易地方式取得。
5. 容積移轉:
依據水利法第82條第4項規定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 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 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 市計畫法第83條之1第2項所定辦法辦理容積移轉。」 惟美濃湖排水係屬直轄市管區域排水,非屬河川區域,故本案用地不適用容積移轉。
6. 協議價購: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共計11筆,土地所有權人14人,經協議結果,計有13人同意協議價購,總計價購10筆土地,面積1.023308公頃(占範圍內私有地面積99.12%)。剩餘1筆未能以協議價購取得之土地,因所有權人已歿,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法院於103年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本案辦理協議價購期間均無提
出xx意見,且該筆土地設有他項權利未辦塗銷,並有查封登記,故未能達成協議。
綜上所述,設定地上權、租用、聯合開發、捐贈、公私有土地交換等方式,經評估未符合公共設施長期經營之目標,故無法採用;另本案係河川區經審核未符合本府審查容積移轉申請案件許可要點所列得送出基地,故不適用容積移轉。本府經綜合考量工程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前,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已取得10筆土地,惟尚餘1筆土地因前述原因協議價購不成,爰依上開規定申請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渠段因通水面積不足及護岸斷面、高度不足,排水設施未達防洪保護標準,導致地區逢累積降水量過大時,水流溢堤造成淹水問題,亟需進行既有河道整治,提升河防安全。工程完工後,將使本渠段滿足10年重現期距洪水量,25年重現期距洪水位不溢堤之防洪保護標準,並完善疏濬、搶險之路網。整體而言可保護排水路兩岸住宅區、工業區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災害損失,提升土地利用價值,並促進親水環境發展,提供居民休閒活動空間,爰此,本排水路有整治之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1) 本案擬徵收私有土地1筆,面積0.009134公頃,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1人,工程範圍內無人設籍,並無人口居住及導致人口遷出問題,於里內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並無影響。
(2) 本計畫範圍位於本市美濃區泰安里,依據本市美濃戶政事務所統計資料, 截至110年3月, 泰安里計有 1,743人,其中男性人口881人,女性人口862人;美濃區人口年齡結構:0-14歲 占7.35%,15-64歲占 65.87%,65歲以上占26.78%。工程完工後,可提升防洪標準,使上開人口數受益。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用地範圍位於都市計畫劃設之河川區,目前土地使用現況為鐵棚、圍牆、屋外大門及農作物。計畫範圍xx臨近綠地用地、道路用地、乙種工業區及住宅區,計畫周遭社會現況以住居為主,部分從事製造業,工程完工後,將可改善水患情形,減少淹水損失,有助於美濃區泰安里防洪安全提升,並提高當地居民生活品質。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1) 本工程完工後,將可改善當地水患問題及周遭居民生活環境,並保護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對於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影響乃屬正面提升效果。
(2) 本工程並無徵收可供居住之建築改良物,無因徵收計畫致無屋可居住之情形,爰無須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4
條之1規定訂定安置計畫。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1) 本工程完工後,將可減少地區水患情形,有助於生命財產保護及環境改善。
(2) 本工程施作時,將要求承包商將其機械使用所產生之噪音或廢氣控制於規定之標準範圍內,以降低施工期間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工程xx鄰近住宅區及乙種工業區,工程完工後可改善美濃湖排水集水區內之淹水情形,進而活絡鄰近地區產業與增加相關經濟產值,活絡地方發展,帶來土地增值等效益,可望提高政府稅收。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劃設之河川區,工程用地範圍xx 臨綠地用地、道路用地、乙種工業區,無使用農業用地,故無糧食安全問題。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為水利治理工程,於規劃時儘量以減少影響居住、生活作為改善範圍基準,無商業用或生產型建築物,將不致造成土地所有權人失業,故無需輔導民眾轉業。工程完工後,將改善當地逢大幅降雨量時,排水系統承納
量不足,導致水流溢淹造成之水患問題,可間接促進xx產業發展,增進就業人口。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府本於權責辦理本水利治理工程,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5 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內
,依該計畫之特別預算下由經濟部及本府按比例個別編列,並已編列經費於 110 年度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主管單位預算-14 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3000 設備及投資-3005 土地-經濟部水利署補助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防洪治理工程(第五批次)-美濃湖排水泰順橋及其上游治理工程項下支應,預算計新台幣 39,000,000 元(中央補助用地費新台幣 23,310,000 元 , 本 府自 籌 用 地費 新台 幣 15,690,000 元)。本案所需補償金額為新台幣 1,416,501元,所編預算足敷支應,未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土地係屬都市計畫內之河川區,工程係為河道改善,就排水流經範圍進行施作。既有排水路均坐落河川區內,用地xx臨近綠地用地、道路用地、乙種工業區,非屬 農業區,且工程用地範圍內未使用農牧、林業及養殖用
地,故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不會造成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工程係依都市計畫劃設之河川區土地及水利法第82條公告之用地範圍線勘選用地進行施作,工程配合水流緩急處進行排水路拓寬、改建護岸、增設水防道路及橋梁改建,完工後將可提升排水系統效益、改善周遭環境及生活品質,使河川區土地利用達完整性,並提升xx土地利用價值。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工程工法考量防洪安全與自然生態,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完工後可增進周遭環境整體綠化景觀,對城鄉自然風貌具正面效益,並未導致城鄉自然風貌巨大改變。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工程範圍內無文化古蹟或登錄之遺址、歷史建築,土地徵收對文化古蹟無影響。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責成施工廠商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辦理。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工程範圍xx以住居為主,少部分從事製造業,施作 過程不致造成居民生活不便,反而因提升地區防洪安全,
減少水患損失,改善居住生活品質,對當地生活條件及模式有正面效益。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1) 本工程範圍內並無公告之生態保護區,亦非環境敏感區,施工期間將於xx增設施工保護圍籬,避免工程干擾周圍環境,且工程將依據施工計畫進行施工,加強施工期間的污染防治工作,降低對當地生態環境之影響。工程完工後能改善地區水患問題,並減少淹水造成之環境破壞。
(2) 依據本府109年10月6日高市府環綜字第10942072600號函,本案屬橋梁重建及防洪排水工程,尚未達「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條第1項第4款、第14條第3款第6目之規定,尚無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工程完工後將可減少美濃區泰安里境內淹水情形,長期而言可改善當地xx生活環境與居住條件,保障居民財產及生命安全,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
水整體改善計畫」-本計畫依據行政院106年7月10日院臺經字第1060180749號函核准,屬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項下「水與安全」之主軸,主要係辦理水患改善工作,並兼顧環境改善。經濟部彙整各部會工作研擬整體改善計畫,總經費720億元,計畫期程自 106年至113年,分8年辦理,由中央政府編列中央公務預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執行。本計畫可達成降低水患災害,提升地方經濟發展、維護生態環境、有效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居住生活品質,落實國土保育及永續發展等效益。
2. 永續指標: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整體計畫預計達成4項目標為:
(1) 改善淹水面積。
(2) 提升都市耐洪韌性。
(3) 災害預防及設施功能維持。
(4) 降低生態環境衝擊。
本工程完成後可減緩地區淹水情形外,亦可兼顧多目標 如產業及生態等,且整體水環境改善後,將可提供本地 區更優質之居住環境,更可提升城市競爭力與行政效率,營造社區地方永續發展。
3. 國土計畫:
本案土地於84年12月27日府建都字239392號「美濃都市
計畫(第一次通檢)案」公告變更為河川區,並經107年9月3日高市府都發開字第10704844801號「變更美濃都市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公告發布實施,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五)其他因素:
本案工程範圍內護岸高度及通水面積不足,未達防洪保 護標準,使本渠段每逢雨季來臨時,常因洪水承納量不 足造成水流溢堤,地區淹水災害頻傳,亟需透過適當整 治措施解決水患問題。本工程除進行排水整治,亦配合 水流緩急處改建更穩固合適之護岸,使本段渠道防洪標 準提升到10年重現期距,25年重現期距不溢堤保護目標,經由排除淹水問題帶動地區更新,創造一個安全性、多 樣化、自然景觀的河川環境,構築一個結合當地自然景 觀的水環境空間。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9 年 10 月 16 日、109 年 11 月 27 日將舉辦第 1 場、
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高雄市政府、美濃區公所及美濃區泰安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且刊登政府公報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9 年 11 月 2 日、109 年 12 月 14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後
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 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9 年 11 月 9 日、109 年 12 月 18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高雄市政府、美濃區公所及美濃區泰安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後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9 年 12 月 14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9 年 11 月 2
日第 1 場公聽會、109 年 12 月 14 日第 2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 109 年 11 月 9 日高市府水利字第 10939572100 號函及
109 年 12 月 18 日高市府水利字第 10940715100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影本。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10 年 1 月 21 日高市府水利字第 11030646800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繼承人協議,該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通知
均已合法送達,並於 110 年 2 月 5 日於本市美濃區公所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
(二)本府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共計有林○○等 13 人同意
與本府協議價購,總計價購10 筆土地,合計面積1.023308 公頃(占範圍內私有地面積 99.12%)。剩餘 1 筆未能以協 議價購取得之土地,因所有權人x○○已死亡,其全體繼 承人均拋棄繼承,法院於 103 年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周○○,經本府通知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議均未出席,且未於xx 意見期間內xx意見,又該筆土地設有他項權利未辦塗銷,並有查封登記,故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土 地,本府基於工程需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申請 徵收。
(三)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於
110 年 1 月 21 日高市府水利字第 11030646800 號開會通知
單及 110 年 3 月 18 日高市府水利字第 11032006900 號會議 記錄,書面通知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x○○之遺產管理人 周○○xx意見,該通知及會議紀錄已合法送達。於協議 價購xx意見期間內,遺產管理人周○○無提出xx意見。
八、安置計畫
無,本工程無徵收合法建築改良物,故無須訂定安置計畫。
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 1,416,501 元。
1. 地價補償金額: 1,416,501 元。
2.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0 元。
3. 遷移費金額: 0 元。
4. 其他補償費: 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徵收補償地價:15,400 元/㎡,估價基準日 109 年 9 月 1 日,
核准徵收發價日期已逾 110 年 6 月 30 日,故須辦理市價變
動幅度調整,並已由高雄市 110 年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
員會第 4 次會議評定通過,土地徵收補償市價變動幅度評 定為 100.70%,經調幅計算後徵收補償地價為 15,508 元/㎡,所需補償費為 1,416,501 元,所編列預算足敷支應。
(三)準備金額總數:39,000,000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第 5 批次防洪綜合治理工程工作計畫」內,由經濟部與本府按比例個別編列預算支應,並已編列經費於 110 年度高雄市政府水利局主管單位預算-14 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3000 設備及投資-3005 土地-經濟
部水利署補助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縣市管河川及區域排水整體改善計畫-防洪治理工程(第五批次)-美濃湖排水泰順橋及其上游治理工程項下支應, 預算計新台幣 39,000,000 元(中央補助用地費新台幣 23,310,000 元,本
府自籌用地費新台幣 15,690,000 元)。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土地屬84年12月27日府建都字239392號「美濃都市計畫(第一次通檢)案」公告變更為河川區,並經107年9月3日高市府都發開字第10704844801號「變更美濃都市計畫
(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公告發布實施,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需用土地人: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市長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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