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富时 100 指数指数(FTSE 100 Index),指数编制方法如下:
华宝英国富时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 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126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英国富时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富时 100 指数指数(FTSE 100 Index),指数编制方法如下:
富时 100 指数是英国股市核心基准指数,其成分股由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100 家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组成。
(1)证券纳入标准:1)成分股资格要求:金融行为监管局上市手册中批准的、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 SET 易系统以英镑计价交易的高级上市的股票;2)最低投票权:被分配发达市场国籍的公司必须有多于 5%的公司投票权(所有权益性证券,包括可识别的未上市或未交易的股票)由不受限制的股东持有;3)国籍:a)若一家公司在英国注册成立,富时将于符合以下条件时将该公司分配为英国国籍:该公司唯一在英国上市;该公司最低自由流通量为 25%。B)若一家公司并非在英国注册成立,则该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被视为合资格分配为英国国籍:该公司必须公认为在可行范围内遵守英国公司治理守则、优先购股权和英国收购法;该公司自由流通量必须高于 50%。
(2)选样方法:富时 100 指数将由符合指数纳入资格的总市值(即应用任何可投资权
重之前)最大的 100 家英国公司组成。
(3)指数权重: 指数采用流通市值加权。
有 关 标 的 指 数 具 体 编 制 方 案 及 成 份 股 信 息 详 见 富 时 罗 素 网 站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英国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英国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政治风险、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汇率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税务风 险、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开放式基金的一般风险,如: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会计核算风险、大宗交易风险、证券借贷与 正回购/逆回购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其他风险等。另外,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其特定风险
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股指期货及其他衍生品投资的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 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 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人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1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3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4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其他有关规定及《华宝英国富时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英国富时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 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宝英国富时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华宝英国富时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宝英国富时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宝英国富时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宝英国富时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宝英国富时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通知》:指《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2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21、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2、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本基金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
2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6、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3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3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3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4、销售机构: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伦敦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
4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时间段
48、《业务规则》: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标的指数:指富时 1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7、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58、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9、英镑:指英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0、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基金份额净值:针对某一类基金份额,指以计算日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本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股本变动等信息
67、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认购费、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9、A 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取认购费、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70、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7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4、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作为股票指数基金,在日常投资管理中会至少维持基金资产 80%的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投资比例,具有对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不能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和个股风险。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分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标的指数编制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提供商负责日常管理。指数提供商在编制、计算相关指数时没 有义务顾及到本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指数提供商不保证标的指数的准确性和正确性,亦不保证在指数编制和计算时不会损害到本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
4、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跟踪误差反映的是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的偏离程度,是控制投资组合与基准之间相对风险的重要指标,跟踪误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数化投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以下原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跟踪误差扩大,与业绩基准产生偏离:
(1)标的指数成份股的配股、增发、分红等公司行为;
(2)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调整;
(3)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
(4)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证券交易费用等带来的跟踪误差;
(5)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等因素带来的偏差;
(6)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仓期间无法实现对指数的有效跟踪所带来的偏差;
(7)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45%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5%以内,但因上述原因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
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出现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的情形,经履行适当程序,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策略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款项,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8、股指期货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同一标的指数股指期货合约,用以替代跟踪标的指数的成分股,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动。
(2)流动性风险: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变动方向不同所造成的风险。因存在基差风险,在股指期货合约展期操作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股指期货合约之间价差的异常变动而遭受展期风险。
(4)保证金风险:股指期货采取盯市结算制度,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可能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9、其他衍生品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期权以及外汇远期合约等其他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 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本基金衍生品的投资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10、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人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不断变化的申购和赎回,尤其是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即使市场行情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趋势,本基金也要进行股票买卖。然而,市场的流动性是变化的,不同时间段、不同的股票,其流动性都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股市上涨期,市场流动性较高;股市下跌期,市场流动性低;大盘蓝筹股流动性高,小盘垃圾股流动性较低。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卖出股票,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股票,这样,就在两个方面产生了风险:
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股票,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本基金的最终投资业绩;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股票,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 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基金采用摆动定价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 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 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 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标的资产大部分为股票资产,一般情况下具有 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市场情况 动态调整基金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投资对各类标的资产进行合理配 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 估,确认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 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 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对于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 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有以下潜在影响: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或被暂停接受;投资者的部分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从而导致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从而导致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三)海外投资的风险
1、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出现大的政治变化,例如政府更迭、国内动乱、政策
调整、对外政治关系发生危机等,以及财政、货币、产业和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等,这些事件甚至可能造成市场剧烈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
2、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如基础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变化或由于这些市场因素的波动率的变化而引起的证券价格的非预期变化,并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由于本基金将投资于英国证券市场,因此一方面基金净值会因英国证券市场的整体变化而出现价格波动。另一方面由于英国所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等也将对基金的业绩产生影响。另外由于英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3、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对本基金而言,主要是英国)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汇率风险
本基金每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人民币计价,但本基金所投资的资产大部分以英镑计价,因此当英镑与人民币汇率发生变动时,将会影响到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净值。
5、法律风险
由于英国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英国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6、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可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境外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境外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通
过指数化投资可以尽可能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税务风险
本基金在英国市场进行投资时,需按照当地税务法律法规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英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国缴纳本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四)一般风险
1、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2、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操作失误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4、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5、会计核算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账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账假平,会计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通过双会计制以及基金会计核算、托管方会计复核的方法可以有效控制会计核算风险。
6、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成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7、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作 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 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交易期 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回已售出证 券的风险。
8、交易结算风险
基金在证券交割或现金交割过程中,由于交易对手违约而引发的风险。
9、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 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0、其他风险
(1)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2)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销售机构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4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分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股票停牌、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
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本基金还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与标的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本基金在投资的过程中,造成跟踪误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基金日常运作过程中必须保有一定比例的现金资产;
2、基金投资组合的权重与标的指数的成分股的权重可能在调整周期当中出现不一致;
3、基金补券过程中股票买卖价格与股票收盘价存在差异;
4、各种交易费用及基金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
5、成分股红利再投资等。
基金管理人会定期对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投资组合下一步的调整及跟踪标的指数偏离风险的控制提供量化决策依据。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4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5%。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适当投资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固定收益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同时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证券借贷业务以及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的目标是替代跟踪标的指数的成分股,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杠杆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款所称银行应当是
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 1 条的第(1)、(2)项、第 4 条的第(6)项、
第 6 条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不符合第 1 条第(1)项、第 6 条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7、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富时 100 指数(FTSE 100 Index)。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人民币汇率调整的富时 100 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富时 100 指数于 1984 年 1 月 3 日发布,由 FTSE Russell 指数公司编制,是英国股市核
心基准指数,其成分股由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100 家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组成。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不包括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则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基金等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 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商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所载的数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24,970,146.10 | 90.53 |
其中:普通股 | 24,970,146.10 | 90.53 | |
优先股 | - | - | |
存托凭证 | - | -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 - | |
2 | 基金投资 | 323,477.55 | 1.17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 | - |
其中:债券 | - |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其中:远期 | - | - | |
期货 | - | - | |
期权 | - | - | |
权证 |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 - | |
6 | 货币市场工具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2,008,765.65 | 7.28 |
8 | 其他资产 | 279,435.57 | 1.01 |
9 | 合计 | 27,581,824.87 | 100.00 |
2、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英国 | 24,970,146.10 | 93.32 |
合计 | 24,970,146.10 | 93.32 |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能源 | 2,589,645.62 | 9.68 |
原材料 | 3,338,395.71 | 12.48 |
工业 | 2,901,002.34 | 10.84 |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 1,840,336.59 | 6.88 |
日常消费品 | 4,568,967.75 | 17.07 |
医疗保健 | 2,940,577.68 | 10.99 |
金融 | 4,232,150.02 | 15.82 |
信息技术 | 337,779.86 | 1.26 |
通信服务 | 1,105,707.19 | 4.13 |
公用事业 | 801,809.94 | 3.00 |
房地产 | 313,773.40 | 1.17 |
合计 | 24,970,146.10 | 93.32 |
注:本基金对以上行业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序号 | 公司名称 (英文) | 公司名称 (中文) | 证券代码 | 所在证券市场 | 所属国家 (地 区) | 数量 (股)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ASTRAZEN ECA PLC | 阿斯利康公共有限 公司 | AZN LN | 英国伦敦证券 交易所 | 英国 | 2,338 | 1824268.16 | 6.82 |
2 | UNILEVER PLC | 联合利华 公共有限公司 | ULVR LN | 英国伦 敦证券交易所 | 英国 | 3,898 | 1359807.61 | 5.08 |
3 | DIAGEO PLC | 帝亚吉欧 | DGE LN | 英国伦 敦证券交易所 | 英国 | 3,469 | 1089590.07 | 4.07 |
4 | HSBC HO LDINGS | 汇丰控股 | HSBA LN | 英国伦 敦证券 | 英国 | 30,86 9 | 1048759.58 | 3.92 |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PLC | 交易所 | |||||||
5 | GLAXOSMI THKLINE PLC | 葛兰素史克公司 | GSK LN | 英国伦敦证券 交易所 | 英国 | 7,468 | 913021.05 | 3.41 |
6 | ROYAL D UTCH SH ELL PLC -A SHS | 荷兰皇家壳牌 | RDSA LN | 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 | 英国 | 6,199 | 893619.73 | 3.34 |
7 | BP PLC | BP 公司 | BP/ LN | 英国伦敦证券 交易所 | 英国 | 30,06 3 | 891101.93 | 3.33 |
8 | ROYAL D UTCH SH ELL PLC -B SHS | 荷兰皇家壳牌 | RDSB LN | 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 | 英国 | 5,602 | 804923.96 | 3.01 |
9 | BRITISH AMERIC AN TOBA CCO PLC | 英美烟草 | BATS LN | 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 | 英国 | 3,449 | 782289.12 | 2.92 |
10 | RIO TIN TO PLC | 力拓公司 | RIO LN | 英国伦敦证券 交易所 | 英国 | 1,641 | 702316.19 | 2.62 |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
5、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投资。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 基金名称 | 基金类型 | 运作方式 | 管理人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SCOT MORTGAGE IT | 投资信 托 | 封闭式 | Baillie Gifford & Co Ltd | 267,050.48 | 1.00 |
2 | PERSHING SQUARE | 封闭式基 金 | 封闭式 | Pershing Square Capital Manage | 56,427.07 | 0.21 |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管理人没有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在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无证券投资决策程序需特别说明。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人民币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股利 | 63,954.85 |
4 | 应收利息 | 106.84 |
5 | 应收申购款 | 215,373.88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279,435.57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1 年 9 月 30 日,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A 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 净值增长率 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0/11/10-2020/12/31 | -0.65% | 0.63% | 6.23% | 1.05% | -6.88% | -0.42% |
2021/01/01-2021/09/30 | 7.13% | 0.80% | 7.13% | 0.81% | 0.00% | -0.01% |
2017/02/27-2021/09/30 | 6.43% | 0.78% | 13.81% | 0.86% | -7.38% | -0.08% |
C 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 净值增长率 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0/11/10-2020/12/31 | -0.70% | 0.63% | 6.23% | 1.05% | -6.93% | -0.42% |
2021/01/01-2021/09/30 | 6.78% | 0.80% | 7.13% | 0.81% | -0.35% | -0.01% |
2017/02/27-2021/09/30 | 6.03% | 0.77% | 13.81% | 0.86% | -7.78% | -0.09% |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总经理: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战略研究室主任、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 公司金融分析师,Acthop 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 年 5 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营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香港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 董事、中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 所助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 集团常务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执行委员会主席。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亚太地区首席执行官。
2、监事会成员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华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沈燕女士,监事,本科。曾任宝钢集团审计部主任审计师,宝钢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内审主管。
丁科先生,监事,硕士。曾任招银金融租赁业务研发部客户经理,平安国际融资租赁企划部经营分析经理,华宝投资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主管。
3、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美林(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 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会,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 T.A. Consu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 工作。2002 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 部门副总经理,营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杨洋,硕士。曾在法兴银行、东北证券从事证券交易、研究、投资管理工作,2014 年 6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等职务。2021 年 5 月起任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 3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英国富时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周晶,博士。先后在美国德州奥斯丁市德亚资本、泛太平洋证券(美国)和汇丰证券
(美国)从事数量分析、另类投资分析和证券投资研究工作。2005 年至 2007 年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控审计风险管理部主管。2011 年再次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策略部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2013 年 6 月至 2015年 11 月任华宝成熟市场动量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9 月起任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8 月任华宝中国互联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3 月起任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6 年 6 月起任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 年 4 月起任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起任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 3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 年 10 月起任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9 年 11 起任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2020 年 11 月起任华宝英国富时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跨境公募基金权益投决会信息
周晶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基金经理。钟奇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
周欣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代云锋先生,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长风格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孙颖女士,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等。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清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 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
标准范围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合规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应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规范和促使公司经营管理及公司 员工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 和岗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自有资产、各项受托资产分离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未公开信息或涉及多部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改或完善。
实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应当树立和强化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的内控理念,通过强监管、严问责、加强信息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 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合规和法务管理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审计稽核控制,及反洗钱控制等。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
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 控制度的缺失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 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20]1126 号《关于准予华宝英国富时 100 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20 年 11 月 2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止,共募集 10,874,812.3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646 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 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基金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十九、相关服务机构”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伦敦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共同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基金管理人将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转托管时基金份额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除人民币以外的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必要部分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 外管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本基金所投资市场或外汇市场暂停交易、交易清算规则发生变更、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特殊情 况,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的确认及办理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 e 网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每笔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者,不受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必须一次全部赎回。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除本招募说明书本部分中“(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另有约定外,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 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元) | 申购费率 |
100 万以下 | 1.20% |
大于等于 100 万,小于 200 万 | 0.60% |
200 万(含)以上 |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
本基金采取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用
A 类基金份额 | C 类基金份额 | |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 赎回费率(%) | 赎回费率(%) |
少于 7 日 | 1.5 | 1.5 |
大于等于 7 日,少于 6 个月 | 0.50 | 0 |
大于等于 6 个月,小于 1 年 | 0.25 | 0 |
大于等于 1 年 | 0 | 0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适用于不同的赎回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此处一月按 30 日计算,一年按 365 日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的 25%应当归入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按舍去尾数方法,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 元,该投资者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860=90,989.1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通过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0 元,可得到 90,989.16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 元
申购份额=100,000.00/1.0861=92,072.5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61 元,可得到 92,072.55 份 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相同,仅适用的赎回费率不同。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4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 元赎回费用=11,615×0.5%=58.08 元
赎回金额=11,615-58.08=11,556.92 元
即:某投资人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4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56.92 元。
3、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本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于境外证券的基金资产规模达到监管机构核定的本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4、6、7、8、11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基金投资所处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赎回申请人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可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若当日本基金流动性可满足普通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则对普通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若当日本基金流动性已不足以满足普通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则按普通赎回申请人的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赎回份额,而对所有未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4)对于上述第(2)、(3)项中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5)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触发上述“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通过在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暂停公告的次数,并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基金销售币种
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基金可分为不同的销售币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通过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除 人民币以外的其他销售币种的申购、赎回,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相应修改本基金合同的必要部分,提前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标的指数使用的相关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税务顾问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基金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境外市场开户、交易、清算、登记、存管等各项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
11、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2、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移所引起的费用;
13、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境外托管人的托管费从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中扣除。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的约定计提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使用费包含指数固定费用和指数浮动费用两部分。
(1)指数固定费用为每年 37,640 美元。
指数固定费用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每年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标的指数许可方。
(2)在上述标的指数固定费用的基础上,仍需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浮动费用。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浮动费用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浮动费用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于次季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指数许可使用协议所规定的方式支付给
标的指数许可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5、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4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执行。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 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 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 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境外托管人在 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除非在相关法 律法规强制要求下,不得将托管资产项下的证券、非现金资产归入其清算资产。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基金、债券、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存托凭证、ET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数据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投资金融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第 1 点第(1)项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股指期货合约等其他金融衍生品,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汇率
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8、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于 T+1 日内计算,并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在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承担的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计算前一开放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约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数公司或数据供应商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变更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
(22)本基金增加或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开通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销售币种的申购、赎回;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 见。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
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 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1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97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7、2019 及 2020 年分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以及“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
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九、境外托管人
(一)境外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道富银行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注册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办公地址:One Lincoln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 United States法定代表人:Ron O’Hanley
成立时间:1891 年 4 月 13 日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截止到 2020 年 6 月 30 日)所有者权益(Shareholders’ Equity)
248.73 亿美元
(二)托管资产规模、国际信用评级和托管业务
道富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由美国道富集团全资拥有。道富银行始创于 1891 年,自 1924 年成为美国第一个共同基金的托管人后,道富银行已成为一家具有领导地位的国际托管银行。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托管和行政管理资产总额已达到 33.52 万亿美元,一级资本比率为
15.1 %。道富银行长期存款信用评级为 AA-(标准普尔)及 Aa1(穆迪投资)。道富银行在全球 30 多个国家或地区设有办事处,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道富拥有 3 万 9 千名富有经验的员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托管服务,包括全球托管、基金会计、绩效评估、投资纲领监察报告、外汇交易、证券出借、基金转换管理、受托人和注册登记等服务。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905 室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联系人:华崟
网址:www.fsfund.com(2)直销 e 网金
投资人可以通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 网金系统、移动客户端(华宝基金 APP、微信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A 类份额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5)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0608989
(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7)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奥体中心北侧)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1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宋春
联系电话:400-6262-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13)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联系人:裘爱萍
联系电话:021-20219931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1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电话:400-159-9288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客户服务电话:95358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1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1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2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2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或 4008888666
(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联系电话:400-700-9665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办公楼 7 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2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3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31)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迪力穆拉提联系电话:956011
(32)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3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750 号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3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9 层 19C13
联系电话:400-619-9059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3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电话:400-820-536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3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3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李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38)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 号 4 层 401-15
联系电话:400-098-8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3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40)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公司网址:www.lczq.com
(41)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联系电话:400-046-6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4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4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客户服务电话:4000-776-123
(4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长阳创谷 2 号楼联系电话:400-821-53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45)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4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4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公司网址:www.shzq.com
(4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77
(4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联系电话:95017
(5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法定代表人:余磊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或 400-800-5000
(5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联系电话:400-1818-18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层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5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联系人:张丽琼
联系电话:4008-773-7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5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5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联系电话:400-821-0203
(5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联系电话:010-6267536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5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5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5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联系电话:400-6099-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60)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联系电话:400-684-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6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6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99公司网址:www.yingmi.cn
(6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6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6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或 400-600-8008
(6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公司网址:www.cicc.com
(6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6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6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8 层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7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7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7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7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7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C 类份额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海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5)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0608989
(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大厦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7)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奥体中心北侧)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1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宋春
联系电话:400-6262-818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818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1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13)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1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联系人:裘爱萍
联系电话:021-20219931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公司网址: https://8.gw.com.cn/
(1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电话:400-159-9288传真:010-6184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1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1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2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3 楼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2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24)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或 4008888666
(2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联系电话:400-700-9665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办公楼 7 楼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2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3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