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计划号: DAZC2024-G3-01150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12N0080951122024601
政府采购技术服务合同
采购计划号: DAZC2024-G3-01150
项目名称: 都安县六个(高岭、下坳、地苏、澄江、拉烈、百旺)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营服务
项目编号: HCZC2024-G3-280230-GXZJ
签订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签订时间: 2024 年 8 月 12 日
甲方(采购人): 都安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 xxxxxx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 卢少林 通讯地址: xxxxxxxxxxxxx 00 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电子邮箱: /
乙方(供应商): 广西越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xxxxxxxxxx 00 xxxxx 00 xxxxx 0000 xx
法定代表人: xxx
通讯地址: xxxxxxxxxx 00 xxxxx 00 xxxxx 0000 x房
联系电话: 18648943450
电子邮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响应文件及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数量 | 单位 | 单 价 (元) | 总 价 (元) |
1 | 都安县六个(高岭、下坳、地苏、澄江、拉烈、百旺)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营服务 | 1、负责都安县六个(高岭、下坳、地苏、澄江、拉烈、百旺)镇级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维护,包括厂区范围内的所有生产设备、仪器等一切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维护服务。 2、负责都安县六个(高岭、下坳、地苏、澄江、拉烈、百旺)镇级污水处理厂厂区内的所有 设备、道路绿化、排水排污管道、电缆沟、给水消防管道设施等及厂区内的所有公用附属设施进 行检测管理维护服务。 3、负责都安县六个(高岭、下坳、地苏、澄江、拉烈、百旺)镇级污水处理厂厂区内所属污 水管网、提升泵站等所有公用附属设施的管理及运营维护服务。备注:报价包括服务的价格、采样费、运输费、交通差旅费、住宿费、设备费、专用材料费、运行维护费、印刷费、咨询费、劳务费、验收费、保险费、管理费、税费、利润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 费用。 | 1 | 项 | 719900 0.00 | 719900 0.00 |
合同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xxxxxxxx 元整(¥ 7199000.00) |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服务一览表
一、具体服务内容:
都安瑶族自治县六个(高岭、下坳、地苏、澄江、拉烈、百旺)镇级污水处理厂运营服务采购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污水处理厂从进水主管道畅通、排水口、监测配置合格的操作、提供设备维修和设备保养等,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 B 标准或者设计标准。
高岭、下坳、地苏、澄江、拉烈、百旺镇级污水处理厂区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乡镇 | 项目名称 | 设计日处理量(m³/d) | 处理工艺 |
1 | 高岭镇 | 高岭镇污水处理厂 | 1000 | 双膜内循环 |
2 | 下坳镇 | 下坳镇污水处理厂 | 500 | 双膜内循环 |
3 | 地苏镇 | 地苏镇污水处理厂 | 500 | 双膜内循环 |
4 | 澄江镇 | 澄江镇污水处理厂 | 500 | AO+填料 |
5 | 拉烈镇 | 拉烈镇污水处理厂 | 500 | AO+填料 |
6 | 百旺镇 | 百旺镇污水处理厂 | 500 | AO+填料 |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要求
1.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污水处理后出水指标达到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中一级 B 标准或者设计标准。
项目 | pH | CODCr (mg/L) | BOD5 (mg/L) | SS (mg/L) | NH3-N (mg/L) |
排放标准 | 6~9 | 60 | 20 | 20 | 8 |
2.主要设备定期维护保养,配电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主要构筑物完好无损。
3.污水处理设施范围内绿化、环境卫生管理,治安管理(包括值班、设备运行巡视等),以及厂区内污水收集管网的维修、疏通,管道沉沙井、检查井的清理及维护管理等。
4.污泥的处置规范,剩余污泥及时压缩并运往堆肥点,妥善处理污泥及恶臭,避免二次污染事故的发生。
5.运行台帐记录齐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运行维护计划,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专人进行维护管理,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做好运行维护管理记录。
6.协助甲方完善上级要求的相关资料和报表事项。三、 委托运行维护管理范围
1.污水处理项目所有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及正常运行,包括格网井、调节池、生物接触氧化池、二沉池、监测井等构筑物。污水管线、机房、围栏、绿化草皮、宣传牌、标志标识、安全警示牌等附属设施。
2.污水处理工程的所有收集管网的巡视工作,完善安全措施所需要的标识牌及甲方临时交代的各项巡视工作。
3.污水处理工程的所有供电、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正常运行,包括电杆、电缆线、电控柜、风机、水泵、曝气器、填料、斜管等。
乙方职责
1.乙方应负责污水处理所有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
2.乙方应对管理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合格后上岗,保证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3.乙方应依法保护污水处理工程及其设施,维护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负责各项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全力搞好污水处理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保证各设施、设备的完整。
2)定期对厂区内检查井、沉沙井、沟渠、格网井、调节池、二沉池或淤泥池清淤清查。每周 2 次以上。
3)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电机设备,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要有管理维护记录。
4)定期对污水收集管网、沟渠进行巡视,检查管网是否破损,盖板是否完整,如有污水泵站,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保证污水收集畅通。如发生人为破坏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及时报警。
5)对生物接触氧化池填料、二沉池斜管等设施设备 2 年一次的大修更换。
6)编制应急预案。承担(除政策、不可抗力等客观条件外)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包括安全事件和环保事件),在发生设备事故、故障或重大事故时,及时按相关规程进行事故、故障的处理,以确保人身、设备的安全,保证不发生污染事件,同时向甲方汇报。
7)负责对外的一般接待、检查工作、协助甲方做好处理设施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
8)根据各镇实际情况,要求每半年对蓄水池清淤一次。
9)负责委托每个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每半年进出水水质监测工作,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次招标全部采购需求所应提供的服务,以及伴随的货物和工程(如有)的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货物、工程的成本、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税费、版权使用费(如有)等所有费用。其中:运行费用主要由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电费、药剂费、人工费、设备维护费、淤泥垃圾处理清运费、交通费、管理费、管线维护费、远程监控设备的安装、办公用品费用以及员工生活费用等所有运营管理产生的费用。合同总价已包括了实施和完成本服务项目全部服务工作所需的运营成本、劳务费、技术服务费、设备、交通、通讯、办公场地、管理费、保险、税费和利润等与工作业务有关一切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费用实行包干制。
第二条 质量保证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服务质量及服务内容必须与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承诺相一致,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但有其他标准的,必须符合其他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权利保证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和对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服务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且所有权、处分权等没有受到任何限制。
4.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者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乙方的保密义务持续有效,不因为本合同履行终止、解除或者无效而解除。
5.乙方保证所交付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乙方所交付服务成果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但在已经全部支付完合同款后才发现有产权瑕疵的,乙方除了支付违约金,还应负担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甲方按月支付委托运营服务费用,根据考核结果拨付运营方上一个月的运营费用。
7.甲方负责对项目在交付乙方前进行检查,确保每个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水质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 B 标准或者设计标准。若有设施未正常运行或出水未达标,甲方需将设施维修调整至正常使用后且出水达标后,交付乙方开展运营,甲方需提供乙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水质检测报告、设备清单。
8.若乙方因提供的运营服务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的,使甲方或甲方管理单位受到处罚,罚金由乙方承担;因运营不到位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或被媒体报道发生较大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制订具体的委托运营服务制度。
10.乙方享有特许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本项目内的设施积极维护(包括构筑物),保证出水达到相关标准。对于设计及建设不合理的部分包括设备、工艺、构筑物等,乙方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自行或委托乙方做相应整改,整改费用由甲方支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甲方认真做好维护厂区治安秩序的服务工作。
11.有义务配合甲方协调处理与本合同及各具体服务条款有关的事宜;
12.按托管运营或服务方案各项规范向甲方提供服务,保证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13.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及排放标准
如果污水进水水质超过协议规定的标准致使乙方不能履行义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如果由于甲方责任造成进水水质超标,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有能力处理,则甲方应补偿因增加处理负荷
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没有能力处理,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制定改造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改造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在新的改造方案完成前,按照污水处理项目出水水质指标的、规定调整出水指标,并豁免由此造成乙方的出水水质超标的责任。
因执行甲方要求改变的污水处理水质标准,造成运行成本增加或资本性支出,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
偿。
第四条 交付和验收
1.服务时间:服务期 3 年,从签订本合同之日算起;从 2024 年 8 月 12 日到 2027 年 8 月 11 日止。
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乙方应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承诺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并提供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的相关技术资料。
4.乙方提供不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成果,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5.乙方在完成服务前应对服务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服务验收的技术依据,清单应随提交的服务成果交给甲方。
6.乙方完成服务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开始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
7.甲乙双方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验收,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单并加盖甲方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甲方在初步验收或者最终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服务质量或服务内容不满足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可暂缓向乙方付款,直到乙方及时完善并提交相应的服务成果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
9.甲方验收时发现乙方提供的服务、服务质量或服务内容不满足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否则甲方有权不出具验收合格单。乙方因解决异议问题而造成逾期的,按乙方逾期交付处理。
第五条 售后服务、服务质量保证期及培训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所附的《服务承诺》要求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
2.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期按交付服务成果验收合格并签署验收合格单之日起计算,为 365 日,在质量保证期xx服务成果本身的技术问题,乙方应对服务出现的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3.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技术服务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在甲方指定的
期限内解决问题。
4.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 培训时间:根据甲方实际需求安排。培训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5.乙方需对污水设施所在城镇的每个污水设施运行点进行一一核对,在确认所有设施正常运行及出水水质达标后,完成交接工作;若有设施未正常运行或出水未达标,甲方和乙方双方协商,由甲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设施维修调整至正常及使用且出水水质达标后,交付乙方开展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若规定时间内无法将设施修复至正常状态,则自动免除乙方单位对该处设施的运行维护责任。
6.在生产运营中乙方必须做好工人的人身安全保障及工人意外保险工作,工人的工伤或人身意外事故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
7.乙方人员在完成合同内规定的服务工作情况后,如甲方需要另外增加工作量,或超出原有工作范围和时间所产生的加班,甲方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资金性质:财政性资金。
2.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支付合同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xx壹拾xxxx元整(小写:¥71990 00.00)。本项目无预付款,由运营方先行垫付运营费用,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结算方式以一个月结算周期,即:运营方运营管理一个月后,下一个月起十五日内采购人一次性支付上一个月运营费用,每次付款前需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都安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运行维护管理考核办法》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拨付运营方上一个月的运营费用,各污水处理项目点一个月考核分值按以下办法确定:一个月考核分值在 85 分(含)以上的,全额拨付一个月运营费用;考核分值在 85 分以下的,拨付 80%的一个 月运营费用,余下 20%的一个月运营费用作为罚金扣留不再予以支付。以后每一个月的十五日前付上一个 月的运营费用。
3.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接受本合同价款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账户名称: 广西越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岭支行 ;银行账号: 636904643 ;联系人: 黄以越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在支付每笔款项前,乙方应当提供可供政府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甲方在接收到乙方开具正规税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五日内将委托运营服务费支付乙方。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无第八条 税费
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没有按照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或期限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合计金额的 3‰向甲方支付逾期提供服务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五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合计金额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服务质量、服务内容等不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予以更换或改进,未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更换或改进的,按乙方逾期提供服务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提供的服务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者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如甲方为解决纠纷矛盾先期支付了费用的,乙方应当自收到甲方要求偿还费用的函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偿还完毕。
4.乙方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其他违约行为,每违约一次,应按合同合计金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全部损失。
5.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甲方有权从任何应支付未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抵扣。
6.本合同所称的甲方经济损失或者甲方损失,包括甲方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及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此支出的调查费、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7.乙方在设计处理能力之内未能对全部污水处理并造成污水外溢时(因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除外),乙方按每次 500 元缴纳违约金。
8.甲方连续两次对乙方的考核分值低于 80 分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应按合同合计金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全部损失。第十条 知识产权归属
乙方保证,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执行中形成的任何成果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而且乙方应当完成甲方知识产权所有权确认所必需的全部行为、证书和文件等,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都负有保守对方的单位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义务,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数据资料及其他公开后对对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秘密。
2.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按对方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本条款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失效。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服务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甲方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服务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服务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者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条文执行。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六条 本合同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开标一览表;
3.采购需求;
4.投标函;
5.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服务需求偏离表;
6.服务方案;
7.投标文件中的其他相关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不一致之处,以本合同、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相关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为准。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电子邮件等)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甲乙双方确认,以下为各方真实有效通讯地址:
甲方:都安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 都xxxxxxxxxxxx 00 x,收件人: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电子邮箱:/ 。
乙方:广西越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 00 xxxxx 0000 xx ,收件人:xx捷,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箱:/ 。
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信函和文件,以挂号信函或快递信函方式向对方地址邮寄有关通知、信函和文件的,自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对方,挂号信函或快递信函的邮寄凭证即视为成功送达的有效凭证。一方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上述地址仍为真实有效通讯地址。
4.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两份。本条款不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而失效。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附件一:中标通知书
甲方(盖章):都安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盖章): 广西越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4 年 8 月 12 日 202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