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华人寿〔2021〕医疗保险 039 号
国华互联网真爱国民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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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互.联.网.真.爱.国.民.医.疗.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国华互联网真爱国民医疗保险产品提供医疗保障
👉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的人。
❖ 受益人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保险人是保险公司。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受本合同保障的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1.3
❖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 4.4
❖ 您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7.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赔付 2.1
❖ 保险条款有关于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 3
❖ 发生保险事故您要及时通知我们 5.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6.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2
阅 读 指 引(续)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互.联.网.真.爱.国.民.医.疗.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1.2 保障方案
1.3 保险责任
2.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3.疾病定义
3.1 特定疾病
3.2 术语释义
4.您与我们的合同
4.1 保险合同构成
4.2 投保条件
4.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4 犹豫期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给付
5.5 诉讼时效
6.如何支付保险费
6.1 保险费的支付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未还款项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4 投保年龄
8.5 年龄错误
8.6 合同内容变更
8.7 职业或工种变更
8.8 联系方式变更
8.9 争议处理
8.10 货币单位附表:保障方案
国华互联网真爱国民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本保险合同”均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互联网真爱国民医疗保险合同”。
以下内容是本条款的核心内容,描述了您所能获得的保障内容,请您认真阅读
❶ 我们保什么:这部分主要讲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时间
1.1 保险期间和保证续保
x合同为保证续保合同。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您首次投保本产品的合同生效日起,每 6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如您未明确声明不再续保,本合同将自动续保,但您需要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60 日内(含第 60 日)足额交纳应交的保险费,续保本产品,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证续保权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享有如下保证续保权:
(1)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该保证续保期初约定的费率表依被保险人年龄变化等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该保险费不因本产品的整体费率调整而改变;
(2)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您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60 日内(含第 60 日)续保的申请;
(3)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的保证续保权不因本产品的统一停售而终止。
保证续保权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您将失去保证续保权:
(1)您在投保时对我们询问的问题未做如实回答,即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3)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 60 日内(含第 60 日)未及时足额交纳应交的保险费续保本产品;
(4)本合同在您续保时已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若您失去保证续保权后申请重新投保本产品的,视同首次投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的保证续保期间和等待期也将重新开始计算。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含),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经我们审核同意,且您已按当时被保险人适用的费率交纳保险费,则进入下一保证续保期间。如我们审核不同意,将通知您不再接受该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
若您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申请重新投保本产品的,视同首次投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的保证续保期间和等待期也将重新开始计算。
1.2 保障方案 x合同的保障方案中涉及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免赔额、给付比例详见附表。
1.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3.1 等待期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以外的原因发生本合 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等待期内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对因该疾病发生 的医疗费用,无论是等待期内发生的还是等待期后发生的,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确诊为本合同 3.1 约定的特定疾病(不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 终止,我们向您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如发生的疾病确诊为本合同 3.1 约定的特定疾病以外的疾病,本合同继续有效。
以下三种情形,无等待期:
(1)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保险事故;
(2)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在上个保险期间届满后 60 日内(含第 60 日)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产品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3)您在上一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含)为被保险人重新投保本产品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3.2 医 疗 保险金
x合同医疗保险金的保障范围,仅指发生在中国境内2,并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3发生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因入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内的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 基本医疗保险4范畴的高等级病房而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内的特需门诊部就诊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手术医疗费用和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
我们在上述保障范围内承担下列“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及“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五项保险责任:
1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其中,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2 中国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包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普通部,但前述医院并不包括观察室、特需医疗、国际医疗、联合病房、康复病房和干部病房以及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4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
1.3.2.1 住院医疗
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经专科医生5诊断必须接受住院6治疗的,对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7且医学必需8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扣除本合同 1.3.4 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其中,住院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药品费9、住院手术费10、床位费及膳食费11和其他费用12。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被保险人累计住院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发生的住
院医疗费用承担保险责任。超过 180 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开始住院治疗,到本合同届满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我们将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合同届满后 30 日(含第 30 日),因本次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视为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1.3.2.2 特殊门诊
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并根据医嘱在门诊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对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需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扣除本合同 1.3.4 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5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6 住院: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正式办理入住院手续进行治疗的行为,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等不合理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査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7 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我们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8 医学必需:指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2)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3)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4)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5)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医学必需由我们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9 药品费:指根据医生处方使用的具有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
的国产或进口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和中草药,且已经过我们审核同意的药品。同时不包括下列中药类药品: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10 住院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等;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11 床位费及膳食费:床位费: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用,不包括陪床、观察病房床位和家庭病床的费用。膳食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由医院提供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需的膳食费用,但不包括购买的个人用品。
12 其他费用: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需的除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及膳食费以外的以下费用:
(1) 化验费、检查费;
(2) 输氧费;
(3) 病室治疗费、诊疗费、冷暖气费用、医生诊查费、护理费;
(4) 本地救护车费;
(5) 注射费;
(6) 包扎科、普通外科夹板及石膏整形费用;
(7) 材料费:指在住院以及门急诊就医期间医生或者护士在为被保险人进行的各种治疗中所使用的医疗器材和医用材料。
特殊门诊治疗包括:
a) 门诊肾透析;
b) 门诊恶性肿瘤13治疗,包括化学疗法14、放射疗法15、肿瘤免疫疗法16、肿瘤内分泌疗法17、肿瘤靶向疗法18;
c) 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1.3.2.3 门诊手术
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对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需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我们扣除本合同
1.3.4 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1.3.2.4 住院前后
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含住院当日)7 日(含)和出院后(含出院当日)30 日(含)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接受门急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需的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本合同 1.3.2.2 约定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 1.3.2.3 约定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我们扣除本合同 1.3.4 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1.3.2.5 质子重离
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19患有本合同 3.1 约定的特定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恶性肿瘤——轻度”(以下简称“恶性肿瘤”),并在我们认可的特定医院20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需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21,我们扣除本合同 1.3.4 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附表所列的给付比例给付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达到 100 万元时,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1.3.3 给付限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上限,当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给付限额
13 恶性肿瘤:包括本合同 3.1 约定的特定疾病中的“恶性肿瘤——重度”和“恶性肿瘤——轻度”。
14 化学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服用药物等方式的化疗。本合同约定的化学疗法不包括靶向疗法、免疫疗法、基因疗法、细胞免疫疗法。本合同所指的化学疗法药物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以使用时的批准结果为准)。
15 放射疗法: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光子束放疗和电子束放疗。本合同约定的放射疗法不包括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
16 肿瘤免疫疗法: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细胞和效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17 肿瘤内分泌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18 肿瘤靶向疗法: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的药物需具有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
19 初次确诊: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您在保证续保期间内为被保险人续保本产品,若被保险人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的以往保险期间初次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对该疾病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仍视为初次确诊。
20 特定医院:特定医院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医院。保险期间内我们调整特定医院的,以我们在官方正式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官微)公布的为准。
21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因恶性肿瘤,在特定医院的专门科室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该次就诊的定位及制定放疗计划费用以及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实施费用。
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 3.1 约定的特定疾病,自该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
1.3.4 免赔额 x合同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为年度免赔额,是指在每个保险期间内,约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我们不予赔付的部分。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前 2 个保险期间的年度免赔额为本合同约定的基本免赔额。自该
保证续保期间内的第 3 个保险期间起,本合同的年度免赔额为上一个保险期间的年度免赔额扣减健康优惠后的余额。
本合同的健康优惠为 1000 元。若被保险人在该保证续保期间内接受住院治疗,则自被保险人首次接受住院治疗后的下个保险期间起,健康优惠降为零。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经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有本合同
3.1 约定的特定疾病,自该特定疾病确诊之日起,我们在给付医疗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1.3.5 补偿原则 x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可经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2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3予以赔付的,则我们赔付顺序在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之后。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单位、我们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从上述其他途径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上述约定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❷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主要讲哪些情况下我们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2.1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24,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25;
22 公费医疗: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及预防。
23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主要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合)人以及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
24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100 毫克。
2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2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7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照28的机动车29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6) 由于职业病30、医疗事故31引起的医疗费用;
(7) 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32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
(8) 遗传性疾病33,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34;
(9) 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 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性病;
(10)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35;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 叛乱;
(12)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 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3)如下项目的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老年斑、痣 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隆胸;
(14)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 整容、矫形手术费用;
(15)各种健美治疗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营养、减肥、增胖、增高费用;
(16)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7)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18)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 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
(19)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 赁费用;
2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2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2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照: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9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30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
31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权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方可确认医疗事故的成立。
32 既往症: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者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者症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2)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3)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
33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3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0)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或非医院药房购买的药品、滋补类中草药及其泡制 的各类酒制剂、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21)各种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如健康咨询、睡眠咨询、性咨询、心理咨询(依照世 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外的一般心理问题,如职场问题、家庭问题、婚恋问题、个人发展、情绪管理等)等费用;
(22)从事潜水36、跳伞、攀岩37、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38、武术比赛39、
摔跤比赛、特技表演40、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23)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 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4)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
(25)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 或药物;
(26)各类医疗鉴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 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❸ 疾病定义:这部分主要讲本合同保障疾病的范围
3.1 特定疾病 x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共100种),是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以下 28 种特定疾病定义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重度疾病定义。
(一)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41(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36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37 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38 探险活动:指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原始森林等活动。
39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40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者比赛。
41 组织病理学检查:见 3.2 术语释义(一)。
(2)TNM 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注:以下内容是本疾病的专业术语解释,非常重要请您认真阅读 1.ICD-10 与 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
(ICD-O-3),是 WHO 发布的针对 ICD 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 代表良性肿瘤;1 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 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 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 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 ICD-10 与 ICD-O-3 不一致的情况,以 ICD-O-3为准。
2.TNM 分期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3.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 肿瘤最大径≤1cm
T1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 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 |||
年龄<55 岁 | |||
T | N | M | |
I 期 | 任何 | 任何 | 0 |
II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
I 期 | 1 | 0/x | 0 |
2 | 0/x | 0 | |
II 期 | 1~2 | 1 | 0 |
3a~3b | 任何 | 0 | |
III 期 | 4a | 任何 | 0 |
ⅣA 期 | 4b | 任何 | 0 |
Ⅳ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
I 期 | 1 | 0 | 0 |
II 期 | 2~3 | 0 | 0 |
III 期 | 1~3 | 1a | 0 |
ⅣA 期 | 4a | 任何 | 0 |
1~3 | 1b | 0 | |
ⅣB 期 | 4b | 任何 | 0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
ⅣA 期 | 1~3a | 0/x | 0 |
ⅣB 期 | 1~3a | 1 | 0 |
3b~4 | 任何 | 0 | |
Ⅳ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15 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 2 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 6 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 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42肌力43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44;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45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
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42 肢体:见 3.2 术语释义(二)。
43 肌力:见 3.2 术语释义(三)。
44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见 3.2 术语释义(四)。
45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 3.2 术语释义(五)。
(六)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 5 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七)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八)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 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九)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十)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一)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二)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46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 91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47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
及检查证据。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五)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
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 2 级(含)以下。
(十六)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七)严重xx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 3 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6 永久不可逆:见 3.2 术语释义(六)。
47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xx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 2 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十九)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二十一)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48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 36mmHg(含)以上。
(二十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 7 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三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语言能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8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见 3.2 术语释义(七)。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 25%;如
≥正常的 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十六)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二十七)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 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以下第 29 种特定疾病定义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轻度疾病定义中的“恶性肿瘤——轻度”一致。
(二十九)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
《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 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 分期为 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xxx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以下 71 种特定疾病定义是本公司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种类范围以外增加的疾病定义。
(三十)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手术
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接受了开腹手术或腹腔镜手术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治疗。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三十一)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三十二)严重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三十三)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病变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本保障仅对肌营养不良症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情况予以理赔。
本公司承担的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三十四)植物人状态
指经专科医生确诊,由于意外事故或疾病所致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及脑干以下中枢神经功能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月或以上。
因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三十五)严重冠心病
指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减少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减少 60%以上)。冠状动脉的主要血管指左冠状动脉主干、前降支、回旋支以及右冠状动脉,不包括前降支、回旋支及右冠状
动脉的分支血管。
(三十六)严重的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三十七)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被保险人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已发生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和限制型心肌病。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三十八)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前。
(三十九)肺源性心脏病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四十)获得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是一种严重的弥散性血栓性微血管病。须经专科医生诊断,满足下列至少四项条件:
(1)皮肤或其他部位出血症状;
(2)外周血化验提示:
①血小板计数≤50×109/L;
②网织红细胞增多;
③血片中出现多量裂红细胞,比值>0.6%;
④血红蛋白计数≤90g/L。
(3)骨髓检查提示:
①巨核细胞成熟障碍;
②骨髓代偿性增生,粒/红比值降低。
(4)肾功能损害;
(5)实际实施了血浆置换治疗。
遗传性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四十一)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此病症必须经专科医生确诊。
(四十二)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必须被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已经接受了经下列任何一种手术路径进行的开胸心包剥离手术或心包切除手术:
① 胸骨正中切口;
② 双侧前胸切口;
③ 左前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四十三)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6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也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四十四)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肾功能损害
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多侵犯育龄女性。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本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而造成肾功能损害,需经肾脏病理检查、临床确诊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Ⅲ型、Ⅳ型、Ⅴ型、Ⅵ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本保障范围。
本病必须由免疫和风湿科专科医生确诊。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Ⅳ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Ⅴ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Ⅵ型(肾小球硬化型) 肾功能衰竭
(四十五)严重 1 型糖尿病
指因严重的胰岛素缺乏导致的一组糖、脂肪、蛋白质代谢异常综合症,且须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本病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 C 肽测定或尿 C 肽测定检查证实,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持续的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并发心脏病变,且须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
(3)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实施手术切除。
(四十六)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② 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四十七)肺孢子菌肺炎
指由肺孢子菌引起的间质性浆细胞性肺炎,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小于1升;
(2)气道内阻力增加,至少达到0.5kPa/l/s;
(3)残气容积占肺总量(TLC)的60%以上;
(4)胸内气体容积升高,超过基值的170%;
(5)PaO2<60mmHg,PaO2>50mmHg。
(四十八)开颅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证明。
因脑垂体瘤、脑囊肿、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而进行的开颅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四十九)xxxx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重度
指一组多表现为皮肤、骨质损害等的组织细胞增生性疾患。根据病理检查明确诊断,并且必须累及全身多系统及进行了联合化疗(注:非放疗)。
本公司承担的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五十)严重癫痫
x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作出。理赔时必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五十一)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指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49(智力低于常态)。必须满足下
49 智力低常: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xxx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列全部条件:
(1)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 6 周岁以后;
(2)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被保险人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五十二)严重面部烧伤
指面部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者 8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五十三)失去一肢及一眼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单肢肢体机能完全丧失。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单肢肢体机能完全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件:
(1)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任何一肢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五十四)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指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有完整的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五十五)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踝关节、膝关节、髋关节)或关节组(如手的多个指间、掌指关节,足的多个足趾、跖趾关节等)。类风湿性关节炎须明确诊断,并已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Ⅳ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五十六)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是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须提供明确的病理活检及自身抗体免疫血清学证据支持;
(2)疾病已经影响到肺脏、心脏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① 肺脏:已造成肺脏纤维化,并同时出现肺动脉高压和肺心病;
② 心脏: 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③ 肾脏:已造成肾脏损害,并出现肾功能衰竭。
局限性硬皮病、嗜酸细胞筋膜炎和 CREST 综合征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五十七)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XXX(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五十八)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 3 个月以上。
(五十九)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截肢
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六十)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指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治疗。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六十一)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症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 30%;
(2)持续不间断 180 天以上。
(六十二)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感染性微生物造成心脏内膜发炎,经由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以下方法之一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① 微生物:在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
② 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③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分数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30%)。
(六十三)艾森门格综合征
是一种先天性心脏病发展的后果。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等先天性心脏病,可由原来的左向右分流,由于进行性肺动脉高压发展至器官性肺动脉阻塞性病变,出现右向左分流,皮肤黏膜从无青紫发展到有青紫时,称为艾森门格综合征。本病诊断须有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须满足下列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36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本公司承担的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六十四)严重川崎病
指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 180 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六十五)严重的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六十六)严重的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六十七)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六十八)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一种遗传性肾脏疾病,特点为肾髓质多发大小不等的囊肿并且伴有小管炎症和间质性肾炎。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经肾组织活检明确诊断;
(2)临床有肾脏衰竭和肾小管功能障碍表现;
(3)影像学证据显示肾髓质多发囊肿。
本公司承担的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六十九)严重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 X 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七十)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指一种表现为无心脏衰竭的肺水肿,为创伤、脓毒血症等临床多种疾病的并发症。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必须由呼吸科或者重症监护室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临床特征:
(1) 急性发作(原发疾病起病后6至72小时内发病);
(2) 急性发作的临床症状体征,包括呼吸急促、呼吸困难、心动过速、大汗、面色苍白及辅助呼吸肌活动加强(点头呼吸、提肩呼吸);
(3) 双肺浸润影;
(4) PaO2/FiO2(动脉氧分压/吸入氧浓度)低于200mmHg;
(5) 肺动脉嵌入压低于18mmHg;
(6) 临床无左房高压表现。
(七十一)心脏粘液瘤手术
指为了治疗心脏粘液瘤,实际实施了开胸开心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经导管介入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七十二)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T 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2)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因酗酒或饮酒过量所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七十三)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指一种以侵犯颅动脉为主的系统性血管炎综合征。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单个肢体功能障碍或单眼失明。其中单眼失明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七十四)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强直性脊柱炎是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严重强直性脊柱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严重脊柱畸形;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十五)因器官移植、输血或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或因输血、或因职业关系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1)因器官移植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在合同生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②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的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属于医疗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事故;
③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因输血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造成感染的输血事件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后;
②我们认可的提供输血治疗的正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③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3)因职业原因,在被保险人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因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下列职业之一: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实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其他职业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②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者 HIV 抗体阴性;
③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180 天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 病毒或者 HIV 抗体,即血液 HIV 病毒阳性和/或者 HIV 抗体阳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因器官移植或输血导致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时,本公司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保险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七十六)严重肝豆状核变性
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铜在肝脏、神经系统、角膜、肾脏等脏器蓄积,出现一系列临床表现。需符合临床诊断标准,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同时必须满足所有条件:
(1)腹水;
(2)充血性脾肿大或食管静脉曲张。
本公司承担的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七十七)Brugada 综合征
指由心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并且经专科医生判断认为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颠器。
(七十八)左心室室壁瘤切除手术
指被明确诊断为左心室室壁瘤,并且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治疗。
非切开心脏的经导管心室内手术治疗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七十九)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Ⅸ凝血因子),且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本公司承担的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八十)克-雅氏病(CJD、人类疯牛病)
CJD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 WHO 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CJD 疑似病例除外。
(八十一)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本保障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八十二)非xx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xxx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八十三)多发性硬化症
多发性硬化症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症必须由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必须伴有典型的脱髓鞘症状和运动及感觉功能障碍的证据,并有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脑脊液检查的典型改变。多发性硬化症必须造成神经系统永久性功能损害并且已导致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并持续达 180 天以上。
(八十四)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中枢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临床表现为眼球运动障碍、假性球麻痹、帕金森综合征等。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八十五)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 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的第 3 期。
(八十六)骨生长不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八十七)狂犬病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人多因被病兽咬伤而感染。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八十八)皮质基底节变性
指一种慢性进展性神经变性疾病,以不对称发作的无动性强直综合征、失用、肌xx障碍及姿势异常为临床特征。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八十九)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九十)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此症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九十一)脊髓小脑变性症
指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有以下全部证据支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xx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的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九十二)严重脊髓内肿瘤
指脊髓内肿瘤,并且此肿瘤造成脊髓损害导致瘫痪。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手术 180 天后遗留下列神经系统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a.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b.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九十三)严重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是一种脂质代谢障碍病,由于体内缺乏过氧化物酶而致长链脂肪酸在体内沉积,造成脑白质和肾上腺皮质破坏。主要表现为情感障碍、运动功能障碍、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等。须经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九十四)脊柱裂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并至少合并下列异常中的一项:
(1)大小便失禁;
(2)部分或完全性下肢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
但不包括由 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性脊椎裂。
本公司承担的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九十五)脑型疟疾
恶性疟原虫严重感染导致的脑型疟疾,以昏迷为主要特征。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外周血涂片存在恶性疟原虫。
(九十六)大面积植皮手术
指为修复皮肤与其下的组织损害所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且皮肤移植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3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九十七)严重Ⅲ度冻伤导致截肢
指冻伤程度达到Ⅲ度,且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冻伤指由于低温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的损伤。
(九十八)严重破伤风
指破伤风梭菌经由皮肤或黏膜伤口侵入人体,在缺氧环境下生长繁殖,产生毒素而引起严重持续肌痉挛的一种特异性感染。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九十九)严重xx尼综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一〇〇)重症手足口病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2 术语释义 疾病定义部分术语释义:
(一)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二)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三)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 0-5 级,具体为:
0 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 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 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
高。
3 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 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 级:正常肌力。
(四)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五)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
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 0-3 周岁幼儿。
(六)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七)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
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以下内容是我们的标准条款内容,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认真阅读
❹ 您与我们的合同:这部分主要讲保险合同的构成和成立
4.1 保险合同构成
x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
4.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 保 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 保 险人条件
被保险人就是受本合同保障的人,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4.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符合投保条件后,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约定支付日50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4 犹豫期 从您首次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51。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犹豫期内在线申请解除合同的,我们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
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 3 个工作日。
❺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这部分主要讲发生本合同的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5.2 保险事故通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50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根据本合同交费方式确定的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1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知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被保险人应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应在3日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若确需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在接到申请后3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我们同意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的,我们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我们不同意在非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完整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以及相关的检查报告);
(4) 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若发生手术费用,还需提供手术费用的原始凭证);
(5) 若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3.1约定的特定疾病的,还应提供由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诊断结论符合 “3.1 特定疾病”中所列举情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给付 我们接收到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在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予理赔指导;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我们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于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在接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及完整材料后,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 30 日。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❻ 如何支付保险费:这部分主要讲您应当按时缴费,如不及时缴费可能造成合同终止
6.1 保险费的支付
x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年龄、有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交费方式等确定。本合同的保险费及交费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如果您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我们允许您在我们催告之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补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此 30 日内(含第 30 日)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
险金,但需扣减欠交的保险费。若您在我们催告之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未补交
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的 24 时起终止,保证续保期间也将一并终止。
在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若您在保险期间届满后 60 日内(含第 60 日)未及时足额交纳应交的保险费续保本产品,本合同效力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保证续保期间也将一并终止。
若您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含)未申请重新投保本产品并交纳保险费,本合同效力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保证续保期间也将一并终止。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您可向我们申请变更交费方式,变更后的交费方式将在下一保险期间适用。
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这部分主要讲解除合同的方式以及相应风险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也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对于在线申请解除合同的,我们应在 1 个工作日内核定并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
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 3 个工作日。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52。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2 保单价值:也称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价值=净保费 ×(1- 已生效天数 / 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其中,净保费=保险期间内累计已交保险费×(1-35%)。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合同保单价值为零。
❽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单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8.4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8.5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保单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7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收到通知后,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8.8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9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8.10 货币单位 x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附表:保障方案
基本保险金额 | 200 万元 | |
基本免赔额 | 8000 元 | |
给付比例 |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 100% (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给付比例为 60%) |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保险金 |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