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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6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投保条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豁免保险费申请
3.3 保险费的豁免
3.4 失踪处理
3.5 诉讼时效
4.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中止
5.2 效力恢复
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7.2 未还款项
7.3 合同内容变更
7.4 效力终止
7.5 适用主合同条款
7.6 职业或工种变更
8.释义
8.1 保单年度
8.2 有效身份证件
8.3 周岁
8.4 意外伤害事故
8.5 毒品
8.6 酒后驾驶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8 无有效行驶证
8.9 机动车
8.10 潜水
8.11 攀岩
8.12 探险活动
8.13 武术比赛
8.14 特技表演
国华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国xxx[2013]475 号,2013 年 10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8.1)、保单周月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8.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或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交费日止。
2.2 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 保 险 人 条件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若主合同的投保人年龄在 18 周
岁(见 8.3)至 55 周岁(含 55 周岁)之间,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的承保条件,则主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保险,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 故 豁 免 保险费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8.4)导致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您应交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
以后您应交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8)的机动车(见 8.9);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8.10)、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 跳伞、攀岩(见 8.11)、探险活动(见 8.12)、武术比赛(见 8.13)、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 8.14)、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
❸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3.1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主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 故 豁 免 保 险 x 申 请
在申请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由主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费的豁免
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主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主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主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4 失踪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豁免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诉讼时效 主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❹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x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
力中止。
❺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5.1 效力中止 x附加合同所附于的主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 效力恢复 x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❻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❼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豁免保险费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未还款项 我们在豁免保险费时,如您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您应先补交上述欠款。
7.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已豁免保险费的,您不得变更主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年期、份数、 档次等。 | ||
7.4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3)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
7.5 | 适用主合同条款 |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合同条款: (1)效力中止; (2)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3)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4)联系方式变更; (5)争议处理。 |
7.6 | 职业或工种变更 |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 |
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 | ||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❽ | 释义 | |
8.1 | 保单年度 |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8.2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
8.3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8.4 | 意外伤害事故 |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8.5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6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
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 | ||
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8.8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9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10 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8.11 攀岩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8.12 探险活动 指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8.13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8.14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