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LP5-104047
臺灣銀行採購部招標案號:LP5-10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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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辦理資源回收車共同供應契約條款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以下簡稱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資源回收車,適用機關、立約商雙方及臺灣銀行採購部同意共同遵守本共同供應契約(即主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4 年 10 月 5 日環署基字第 1040081061 號及 104
年 10 月 29 日環署基字第 1040089122 號函辦理。
二、適用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非適用機關:本契約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均稱為非適用機關,於徵得立約
商同意後,亦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立約商同意接受非適用機關之訂購後,則其權利義務適用本契約有關規定。但契約期間立約商因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事由,經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不得接受非適用機關之訂購。
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之適用機關及非適用機關,均為訂購機關。
本案於簽約完成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本契約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供各機關利用。有關訂購、交貨、驗收及付款等事宜(統稱履約事宜),由適用機關(訂購後統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依契約規定逕行為之;各訂購機關之訂單視為附屬於本契約之子契約,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有關訂單之履約事宜均依本契約之規定辦理。
三、採購標的:
資源回收車,各項品名及規格詳如「採購規範及投標廠商答標書」(如投標 頇知附件七)。【招標項次共計 1 組 15 項,全數決標】
本案不接受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車輛。四、契約期間(訂購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自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 日起 2 年(107 年 3 月 31 日)或至總 訂購金額達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 825,000,000 元,包括供非適用機關使用之金額上限新臺幣 75,000,000 元)為止,以先到者為準。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適用機關利用時,亦視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訂購機關在本契約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之訂購均屬有效,立約商應依本契約規定履約。
五、保證金:
(一)履約保證金之金額一律為新臺幣 60 萬元,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時,除非雙方另有約定,無頇再洽立約商再行繳納履約保證金。
(二)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
1、履約保證金除由押標金移充者外,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決標通知書日起 14 天內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金融機構之保付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及郵政匯票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票據)、無記名政府公債(頇附未到期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
2、履約保證金以現金繳納者,應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財務科(地址: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 3 樓)櫃檯辦理繳交手續。此外,亦可至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辦理,惟應將繳交憑證傳真予臺灣銀行採購部。如由其他銀行以匯款辦理者,請註明解款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收款人帳號:000-000-000000,收款人戶名: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附言:LP5-104047 案履約保證金。
廠商如在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昌分行或各分行繳納、或由其他銀行匯款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請將繳款之相關證明影本蓋公司大小章,加註投標案號、契約編號、廠商名稱及統一编號、聯絡電話等,傳真至 00-0000-0000 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以維護廠商權益,加速履約保證金繳交之查核處理。
3、履約保證金以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款人。
4、履約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質權人。「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定期存款單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一及一~二。「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申請書」、「信託憑證權利質權設定覆函」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三及一~四。【註: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二
條規定】
5、履約保證金以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辦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可郵寄遞送,亦可至臺灣銀行採購部財務科櫃檯辦理。
6、履約保證金如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其內容應與所附
「履約保證金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五之實質內容相符。
履約保證金如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與所附「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六或「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格式如契約條款附件一~七之實質內容相符。【註: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二條規定】
7、履約保證金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受益人,該信用狀必頇經由銀行(臺灣銀行除外)開發或保兌方可接受。
8、履約保證金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應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並頇由銀行或保險公司開發,方可接受。
前項連帶保證保險單頇經保險公司依規定報准主管機關核定並註明核准文號。
9、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除外商銀行在台分行外,臺灣銀行採購部對於債信之審核標準將以最新公佈之中華信評評等表銀行長期信用評等等級 twBBB 以上、債信能力-適當以上及展望-穩定或正向等為準。
(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
1、立約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最後履約期間長 5 個月,至短應至 110 年 2 月 28 日。
2、本案履約保證金兼有確保廠商依約交貨及驗收後保固保證之用
途,立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履約保證金即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逕行轉作為保固保證金,俟最後一筆訂購之契約標的保固期滿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後,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訂購機關如有待解決事項,至遲應於本契約規定之保固期屆滿前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逾期未通知,視同無待解決(或處理)事項。另於契約期間屆滿後,經統計立約商如均未接獲訂單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得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申請退還其原繳履約保證金。立約商亦得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保固保證金之繳納、發還以及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均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
3、立約商未能依契約規定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完成驗收、保固者,履約(兼保固,下同)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立約商未依臺灣銀行採購部之通知辦理展延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於有效期屆滿前扣收該履約保證金並暫予保管。扣收該履約保證金所發生之費用由立約商負擔,俟訂購機關通知發還時,於扣收必要之賠償金及費用後,將該履約保證金之餘款無息發還立約商。
4、履約保證金,除契約另有規定或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符合發還條件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後無息發還。其因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得提前發還之。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
5、立約商保證金可予發還時,將按下列原則並參考立約商要求之方式辦理:
(1)以現金或金融機構票據繳納者,以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或應原繳納人要求以匯款方式(扣除匯款費用)發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
(3)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繳納者,解除質權設定後發還原繳納人。
(4)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者,發還開狀或保兌銀行。
(5)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發還原繳納人、出具之銀行或保險公司。
6、若臺灣銀行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保證金如以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無記名可轉讓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設定質權之信託投資公司之信託憑證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書繳納,沒收時將全數扣收,再依規定辦理。
(四)立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得部分或全部不予發還。
1、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至第 5 款、第 7 款情形之一,
依同條第 2 項前段得追償損失者,與追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2、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全部保證金。
3、擅自減省工料,其減省工料及所造成損失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4、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訂購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訂 單者,皆為依未履約部分之金額乘以 1%後所核算出之保證金,惟不逾本契約該商所繳保證金總金額;該筆保證金得由訂購機關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或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予訂購機關;其有不足者,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該商保證金扣抵。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部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為違約部分之保證金;全部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全部保證金。
5、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其不合格部分及所造成損失、額外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契約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6、未依本契約規定期限或訂購機關同意之延長期限履行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其逾期違約金之金額,自待付價金扣抵仍有不足者,與該不足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7、頇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未返還者,與未返還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8、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有效期者,其應延長之保證金。
9、其他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遭受損害,其應由立約商賠償而未賠償者,與應賠償金額相等之保證金。
前述不予發還之保證金,於依本契約規定分次發還之情形,得為尚未
發還者;不予發還之孳息,為不予發還之履約保證金於繳納後所生者。同一本契約/訂單有前述二款以上情形者,應分別適用之。但其合計金額逾立約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總金額者,以總金額為限。若臺灣銀 行採購部或訂購機關因立約商違約而致之損害逾保證金額度時,仍得向立約商請求損害賠償。(參照「(三)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及發還情形」第 6 款)
(五)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雙方如有協議延長保固期之情形,有關立約商頇否就延長之保固期另行繳納保固保證金予訂購機關、保固保證金之金額及繳納方式等,由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雙方逕為約定,並由訂購機關自行管控。
六、訂購方式:
(一)訂購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方式如下:
1、訂購機關應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 http://xxx.xxx.xxx.xx)直接訂購(電子訂購),立約商並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宜。訂購機關使用本系統進行下訂及支付作業,必頇事先申請 GCA 憑證。
2、訂購機關辦理訂購時,如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電子支付),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後再行下訂。請參見第九條付款辦法備註說明。
3、本案訂購機關僅得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xxx.xxx.xxx.xx)直接訂購。臺灣銀行採購部不接受訂購機關以其他方式(如傳真)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為向立約商訂購。
4、為配合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執行,適用機關應於訂購 前,就採購標的辦理市場價格訪查,如未發現契約品項價格高於市場行情,則繼續執行相關訂購程序;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品項價格有高於市價之情形,應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市價通報機制,將訊息通報臺灣銀行採購部,俾利臺灣銀行採購部查價及處理後,再行訂購。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2 年 12 月 24 日工程企字第 10200463510 號函示,「非適用機關於訂購前頇先洽其他廠商辦 xx價,其查價紀錄並應登錄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後,方允許利
用系統功能訂購」。非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訂購應依前述規定 辦理,相關作業程序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建置之「非適用機關查價紀錄功能」執行。
(二)訂購機關依需求數量擇定適合之項目訂購;惟若訂購機關就單一規 格項目所需採購數量超過本契約各項可訂購數量,則無法利用本契約訂購,應自行依政府採購法令之規定辦理採購。訂購機關與立約商亦不得以額外項加購方式訂購立約商得標項目(數量)以外之數量;例如,A 立約商僅得標第 1 組第 1 項(1-20 輛),訂購機關不得以額外項增購方式向 A 立約商訂購 21 輛。
(三)本契約無大量(金額或數量)訂購另議優惠價格或條件之規定,訂購機關應依契約價格辦理採購。惟如立約商願提供價格折扣或其他優惠條件之促銷活動,立約商應先行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申請,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後,訂購機關再行下訂。
(四)本案不接受單筆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之訂購。依據 97 年 4 月 16 日行政院專業代辦及共同供應採購推動小組共同供應契約工作小組第 40 次會議紀錄結論二,鑒於共同供應契約主要係提供零星、小額之採購使用,96 年度查核金額以上之訂單件數不多,且採購金額較高之採購案由機關自辦採購或許較符合個案需求,並為尊重上級機關監辦權責,單筆訂購達查核金額以上者,無法由機關利用本契約執行請購及下訂。
(五)各項契約價格不含貨物稅,倘屆時未能獲相關機關核准免稅時,立約商應以實報實銷之方式,出具相關繳稅證明文件,向訂購機關請領該項稅款,故訂購機關之該項車輛訂購金額則為契約價格加計稅款。免貨物稅手續由該訂購機關出具公文,立約商負責辦理。惟倘未能獲相關機關核准免稅之原因,係可歸責於立約商,則立約商應負擔該項稅款。
(六)適用機關得於訂購前要求立約商提供其設立或指定特約之售後服務保養廠資料(名稱、地址、連絡電話、傳真號碼等),立約商所提資料經適用機關審核同意後始予訂購。立約商倘未於連江縣設立或指定特約售後服務保養廠者,應提供其他縣市保養廠派員赴連江縣服務或維修。立約商所交之車輛若因故障無法正常運作,立約商應於接獲通知後之 3 日內按訂購機關要求協助處理。
(七)訂購機關因故需取消原訂單,應先洽立約商同意後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訂單管理」執行退件功能,並登載退件原因,系統會將此一訂單交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裁定可否取消。
七、交貨地點:
(一)依訂購機關訂購單指定之地點交貨,交貨地點以 1 處為限,運送費用由立約商負擔;如交貨驗收後,需另行交運至其他指定地點,則由訂購機關自行負擔設備運送費用。
(二)外島及離島地區(金門、連江、澎湖、蘭嶼及綠島)交貨,由臺灣港口/機場至外島指定之交貨地點,則於驗收後憑實際運送之相關證明文件/收據由訂購機關核實支付。
八、交貨期限與驗收:
(一)訂購機關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限內下訂,自訂購機關登入電子採購系統下訂之次工作日起算 5 個月內,如遇假日則順延,該系統將自動推算交貨日期,依照訂購機關指定之車輛組別、項次、數量及收貨單位,於訂購機關上班時間一次運交至指定地點收貨(交貨期之最後截止日,如遇假期則順延),並依本契約及訂購單規定將相關文件送交訂購機關。
訂購機關訂購車輛可免貨物稅者,交貨期自稅捐稽徵單位核准免稅通知日之次工作日(即稅捐稽徵單位之核准免稅函之發文日期之次工作日)起算。
(二)倘交貨之車輛,因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等緣故,需再送相關檢測單位進行車輛安全型式認證,始可領取牌照,則進行車輛安全型式認證所需用之期間,自立約商之交車時程中扣除,故立約商應出具車輛送測及獲安全審驗完成之相關證明文件,以利適用機關計算並扣除該期間,惟該等車輛之出廠日期(立約商應出具車輛出廠證明文件)不得遲於上述第(一)項規定之履約期限,否則仍按契約規定計課逾期違約金 【即自上述第(一)項規定之履約期限起至車輛出廠日止之逾期違約金。】。
(三)立約商供應之本案契約標的應與本契約所規定者相符,且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並應負責權利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四)立約商契約所訂車款車型,交貨驗收方法除依本案採購規範檢驗外,
該車型各項裝置至少頇為原廠型錄標準配備,不得以型錄附註:「以實車為準」等相關詞語,而更改任何配備。
(五)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原訂期限收貨時,應與立約商另行約定期限,立約商依該期限履約。
(六)立約商於送貨時應派人負責在場點交,契約標的送達訂購機關之指定地點後,應執行測詴事宜,如經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其測詴完成之日即為交貨日。
(七)全車底盤在製程中頇作防銹處理,交車時頇附原廠保證書或立約商保證書。
(八)立約商於交貨時頇檢附原廠出廠之證明,另提供每輛車維修操作手冊 1 本。所有車輛交車時頇通過行政院環保署噪音及廢氣排放交車當時之現行管制標準。
需請領號牌行駛道路之車輛,交車時頇經檢測符合交車當時交通部所訂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
(九)車輛送交訂購機關後,應即辦理操作及簡易保養訓練。
(十)車輛經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立約商應負責申領牌照,其牌照稅、燃料稅等所需規費,憑監理單位開具之收據向訂購機關辦理報銷,如因故無法領牌時,訂購機關得予退貨。此外,若由立約商代辦車輛之保險,保險費應由訂購機關負擔。
免使用牌照稅手續由該訂購機關出具公文,立約商負責辦理。惟倘未能獲相關機關核准免稅之原因,係可歸責於立約商,則立約商應負擔該項稅款。
(十一)訂購機關於所訂購之本案契約標的測詴完成後即辦理驗收,若訂購機關無法配合辦理時,仍應在 30 日內會同立約商辦理驗收。如立約商未到場,訂購機關得逕行辦理驗收,立約商應接受該驗收結果。若立約商如期交貨並完成測詴,訂購機關因故無法於前述規定期限內辦理驗收,則不計逾期交貨罰款。
訂購機關得利用所附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驗收記錄(如契約條款附件二~一及二~二)自行依規定辦理驗收。【註:本條款相關附件,請參考第三十二條規定】
(十二)訂購機關辦理驗收結果不合格,得由訂購機關限期立約商改善、重作、退貨或換貨(以下簡稱改正),立約商於改正完成後應報請訂購機關複驗。立約商如未依訂購機關所定期限內改正完成,
除訂購機關與立約商另有約定外,自訂購機關所定改正到期日之次日起至立約商改正完成日止應按第十、(一)條之規定計課逾期違約金;惟立約商已於訂購機關所定期限內完成改正或改正完成日未逾原訂購之交貨(履約)期限者,無逾期罰則之適用。
如複驗結果仍不合格,訂購機關得限期由立約商自行負擔費用收回,視同未交貨。
(十三)立約商交貨後,訂購機關應將交貨(完成履約)日期及驗收日期分別鍵入電子採購系統之相關欄位。
(十四)立約商滿意度評鑑:為提昇集中採購之履約品質,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滿意度網路調查機制供各適用機關訂購參考。訂購機關請於交貨驗收後將廠商履約狀況上網登記,以為其他機關訂購之參考。
九、付款辦法:
(一)本案各項契約價格均含 5%營業稅。
(二)立約商所交之契約標的經各訂購機關驗收合格後,按本契約所訂單價核算總價,訂購機關憑立約商所出具之統一發票由訂購機關於 10日內逕行支付立約商。立約商可提供訂購機關其銀行帳號,供匯款使用(匯款手續費由廠商負擔)。
備註:
1.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 月 16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012330 號函示,行政院98 年1 月9 日院臺工字第0980080487號函核定修正之「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第 4點,已刪除各機關應以電子線上作業辦理付款之規定。訂購機關如仍需以政府網路採購卡付款(頇事先申請 GCA 憑證),請先徵得立約商同意負擔電子支付交易手續費(費率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網站之公告,目前為交易金額之 0.76%,交易金額新臺幣 500 萬(含)以上者則為 0.71%)。訂購機關應於驗收完成登入驗收日期後以政府網路採購卡登入電子支付系統,經系統確認並扣除立約商應支付系統之交易手續費及銀行之匯費後,於 5個工作天內將貨款匯入立約商指定之銀行帳號。
2.因非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訂購機關有遲延付款之情形,立約商投訴對象:
(1)訂購機關之政風單位 (2)訂購機關之上級機關 (3)法務部廉政署
(4)採購稽核小組 (5)採購法主管機關 (6)行政院主計總處
(三)臺灣銀行採購部將定期統計立約商訂購資料,並通知立約商繳納作業服務費。前述作業服務費係按一定期間內,訂購機關向立約商訂購總金額(含額外項)之 1.5% 計算。立約商應於收到臺灣銀行採購部之繳款通知後,於通知之期限內以即期支票或匯款逕向臺灣銀行採購部繳納。立約商未於通知之期限內繳納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依本契約第五、(四)、9 條規定,自立約商繳存於臺灣銀行採購部之保證金逕予扣抵,並有權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之權利,如有必要亦得暫停立約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所訂其他共同供應契約接受訂購之權利,直至立約商依規定繳足為止。臺灣銀行採購部於收到立約商繳納之作業服務費後,將另開立統一發票寄交立約商。
(四)訂購機關得與立約商合意指定由立約商之分支機構(如分公司)辦理履約事宜,並應由實際銷售之營業人(如總公司或分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訂購機關。
十、立約商違約之處置:
(一)立約商逾期交貨按未交貨部分從價計罰,每日按該未交貨數量之金額之千分之二(0.2%)計算,倘立約商在交貨時未提供本契約及訂單規定之相關文件,至遲應於訂購機關指定之驗收期限前補齊,如訂購機關已通知立約商驗收日期,立約商未將本契約規定之相關文件在驗收前補齊,且影響訂購機關驗收及設備之使用,得視同逾期交貨,並按該項設備金額計罰,每日按千分之二(0.2%)計算,由訂購機關就應付貨款內扣除之。若立約商逾期未交貨,訂購機關得於逾期達 10日後,終止或解除其訂單並改訂購其他廠牌產品或其他項目,逾期違約金計算至訂購機關前述改訂購日為止,逾期違約金以該批訂購數量總金額之 20%為上限。逾期違約金得由訂購機關自應付予立約商之價金中扣除或通知立約商另行繳交予訂購機關;其有不足者,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二)立約商未能依訂單所訂期限交貨時,應事先以書面敘明原因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經訂購機關同意後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展延,但逾期罰款仍照上述規定辦理。
(三)立約商如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而致未能依訂單所訂期限交貨並向訂購機關申請延期交貨暨免罰時,應檢具所在地主管官署(國外由駐外使領館或當地商會等)發給之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
(四)倘立約商發生逾期交貨之情事,經訂購機關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其累積通知次數超過 10 次 (含)以上,且逾期金額之累計總額逾該商已接獲訂單總金額十分之一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十三、(一)、6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除按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外,並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第 102、103 條規定辦理。
(五)立約商如拒絕接受訂購、不履行契約責任,或未能依本契約規定履行而其理由並非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經訂購機關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依本契約第十三、(一)、9 條規定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並依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經立約商以書面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其無法依契約規定履行者,或訂購機關因上述事由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者,亦同。
(六)立約商對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承辦人員不得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招待或其他利益之饋贈,違反上述規定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並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如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此項行為受有損失,立約商應負賠償責任及受法律上之處分。
(七)履約保證金於有效期內有應繳臺灣銀行採購部作業服務費或依本契約其他規定遭扣抵,立約商應於臺灣銀行採購部通知之期限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之差額;否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該立約商接受訂購至依規定繳足為止,或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履約保證金,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辦理。
十一、保固及售後技術維修服務:
(一)本案履約保證金兼有確保廠商依約交貨及驗收後保固保證之用途,在本契約期限內,立約商所交貨之全部契約標的經訂購機關收受並驗收合格後,履約保證金即由臺灣銀行採購部逕行轉作為保固保證金,俟最後一筆訂購之本案契約標的保固期滿且無其他待處理事項 (包括法院扣押等情事,以下同)後,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無息發還。
(二)立約商應負責所交之本案契約標的符合本契約規定,並保證在訂購機關驗收合格日起 2 年,其設計、材料、技術、品質或性能均無瑕疵,若發現有瑕疵或不符合契約規格之處,係屬重大且影響使用操作,則保固期應依照該項瑕疵或規格不符發生之期間予以順延。保固期間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不計入保固期。在保固期間發現有瑕疵,訂購機關應即通知立約商改正,立約商於接獲上項通知後,應即改正車輛之瑕疵,並負擔與改正有關之費用。但瑕疵係因訂購機關使用不當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立約商頇提供驗收合格日起之保固期間免費售後技術維修服務(但消耗品除外),並於交貨時檢附保証書。此外,訂購機關應依立約商規定之時程定期進廠保養。
十二、侵權行為:
(一)立約商所售之產品如涉及任何有關專利權、商標權或其他權利等糾紛,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倘因而致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訂購機關損害時,並應負賠償責任。
(二)立約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或訂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立約商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立約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立約商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施工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立約商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費用亦由立約商負擔。
十三、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訂單:
(一)立約商履約,有下列過失或違約情形之一,訂購機關得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訂單,副知臺灣銀行採購部;臺灣銀行採購部得視情形依訂購機關上述之通知或逕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得為一部或全部。
1、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有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之情形者。
3、有政府採購法第 59 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者。
5、立約商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6、因可歸責於立約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8、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10、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1、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2、逾期違約金累計金額超過該批訂購價金總額 20%者。
13、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或勞動基準法或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4、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臺灣銀行採購部/訂購機關未以書面通知立約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者,立約商仍應依本契約/訂單規定繼續履約。
(三)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訂單,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將取消終止後之一切付款,立約商並應賠償臺灣銀行採購部及訂購機關因而發生之費用及損失。
(四)臺灣銀行採購部如因上述任一款而致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除依本契約第五、(四)條規定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 條相關規定辦理。
訂購機關如因上述任一款而終止或解除訂單者,除依本契約第五、 (四)條規定沒收立約商所繳履約保證金外,並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102 條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參照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2 條之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所為之通知,係由臺灣銀行採購部統一處理為原則。訂購機關發現立約商於訂單履行過程中,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載任一情事者,應將其事實、理由及適用條款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俾利依上述規定處理。
十五、立約商已依約交貨,訂購機關因政策變更等原因,要求解除部份或全部
訂單時,立約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得向訂購機關求償,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十六、立約商於本契約之有限期間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同意一併適用於本契約所有訂購機關,立約商無合理事由而不同意者,臺灣銀行採購部得暫停立約商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契約:
(一)對一般大眾提供價格/非價格促銷活動,其條件優於本契約者;
(二)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各項契約產品予某特定訂購機關或他人者。
十七、本契約產品價格經洽辦機關訪查,如有高於該廠牌市場價格之情形且製造廠或立約商無合理之理由者,製造廠或立約商應就該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否則洽辦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暫停該產品接受訂購或逕行終止該項產品之契約。
十八、立約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訂購機關得通知臺灣銀行採購部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九、立約商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電子採購網( 網址: http :
//xxx.xxx.xxx.xx)應接受機關電子訂購,立約商應辦理事項,請逕於該系統網路查詢及申請。
有關立約商帳號申請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點選〔免費加入會員〕進行申請,廠商帳號申請頁面的〔類別〕請選擇〔共同供應契約得標廠商
/採購卡發卡銀行(頇經過主管機關審查)〕,其他申請欄位一一填寫後〔確認送出〕,經確認申請資料已填寫正確無誤,並請點選「確認送出申請案 件並列印」將申請結果列印出來蓋公司大小章後寄至系統維運單位(臺北市信義路 1 段 21 號數據通信大樓 11 樓政府網路處三科收;聯絡傳真 FAX:(00) 0000-0000)審核即可。
二十、爭議處理:
(一)立約商與訂購機關如對本契約之規定因認知不同而生爭議者,得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予以說明。立約商與訂購機關/臺灣銀行採購部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自開始協調逾 30 日尚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1、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
解。
2、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3、經雙方同意後,提付仲裁。
4、提起民事訴訟。
5、依其他法律申請調解。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受理異議、申訴或履約爭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1、受理異議之機關:
(1)有關廠商與訂購機關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訂購機關。
(2)有關廠商與臺灣銀行採購部間履約爭議之受理異議機關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地址:中華民國台灣臺北市武昌街 1 段 45 號,電話:(02)0000-0000。
2、依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規定受理調解或第 102 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1)訂購機關為中央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中華民國台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電話:(02) 0000-0000,傳真:(02)8789-7514。
(2)訂購機關為地方機關者,受理申訴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申訴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設申訴會而委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者,得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關於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訂購機關同意無頇履約者不在此限。
2、立約商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
,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份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五)訴訟時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係訂購機關與立約商間之訴訟,以訂購機關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六)仲裁時依中華民國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臺北市為仲裁處所。
廿一、本案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辦理。本案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意即本案適用機關依據本條規定,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本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若不利用本契約不需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第 2 項通知本採購部。各適用機關倘不利用本契約而自行採購者,應按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採購,並留意政府採購法第 14 條(分批採購)、第 19 條(公開招標原則)、第 26 條(規格訂
定原則)、第 36 及 37 條(投標廠商資格)等規定。
廿二、其他:
(一)除另有規定外,以日/天數表示之履約期間係指日曆天,所有日數均應計入。本契約條款所定之期限或期間,該期限或期間之起、末日如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及其他休息日時,以該休息日之次工作日代之。
(二)依據 94 年 1 月 5 日行政院統一發包中心及集中採購中心「共同供
應契約推動小組」第 18 次會議紀錄第陸點、討論事項及結論第六項規定,「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以外者,其採購金額合計如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逕洽廠商採購者,得利用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一併訂購;其採購金額合計如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規定辦理者,招標程序不得免除且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即訂購機關如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相關配備項目,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如為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得自行與立約商議定價格後,於訂購單上另行加註逕洽立約商提供,並得利用工程會之政府電子採購網一併訂購。但附加採購金額如逾新臺幣 10 萬元而未達 100 萬元者,訂購機關應自行依法辦理招標,且應
依政府採購法第 62 條規定辦理決標資訊定期彙送,不得併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逕以電子訂購方式辦理採購。
(三)各訂購機關選購或增購契約內或契約外之配備,一律計收服務費並依契約規定列入保固範圍。
(四)履約期間,如訂購機關認為立約商提供之產品車型過時或遭淘汰,立約商亦同意改以同等級或較高級新型之產品取代者,訂購機關得
自行評估認定接受後訂購,立約商按該同等級或較高級新型之產品交貨,訂購機關按該同等級或較高級新型之規範驗收。
(五)如立約商依訂購機關訂購車輛之需求,完成部份修改,且已準備交車,惟訂購機關因故取消訂購而造成立約商損失時,應由訂購機關負責賠償其損失。
(六)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原契約產品如因製造廠停產,立約商欲以其他車型替代供應時,應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文件供審查:(1)製造廠出具之原契約產品停產證明文件正本;
(2)投標及交貨、驗收時應送審之規格文件;(3)依採購規範製作之原車型及替代車型之規格比較表;以及(4)原車型及替代車型之市價比較表。前述替代車型頇與原契約產品同廠牌,且以規格、功能等同或優於原契約產品者為限。停產替代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臺灣銀行採購部審查同意後,臺灣銀行採購部將逕行修改政府電子採購網之公告資料;如經審查不同意,臺灣銀行採購部得先暫停原契約產品接受訂購,以免發生履約爭議。
若原廠出具停產證明,立約商無其他車型產品可替代,則臺灣銀行採購部將予該項自網站註銷。該項次契約自註銷起終止,註銷前之訂購均屬有效。至於履約/保固保證金仍頇依原契約規定保固期滿後無息發還。
(七)政府電子採購網已建置促銷機制,提供立約商促銷資訊供訂購機關利用。契約期間立約商利用該機制辦理促銷活動提供優惠價格或條件者,應事前以書面向臺灣銀行採購部提出,由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公告。促銷活動訂有期間者,應自公告日起算期間在 30 日以上,以利訂購機關辦理請購/訂購作業。訂購機關如欲利用立約商提供之促銷優惠,應自行掌握內部作業時間於促銷期間下訂。
(八)依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規定,立約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各均達國內員工總人數之 1%。立約商如未依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專戶(專戶名為:「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帳號為:「臺灣銀行館前分行(二)007036070022」)繳納代金。
廿三、本契約製作 2 份正本,由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各收執 1 份。
廿四、本契約如有修正或更改時,頇經臺灣銀行採購部及立約商雙方同意後辦理之。
廿五、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政風處,政風服務專線: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政風服務信箱:臺北市郵政 435 號信箱。
廿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0000-0000,傳真:
(02)8789-7554,地址:中華民國台灣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 9 樓。
廿七、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0000-0000,傳真:(02)2356-8763,公務電子信箱:x0@xxxx.xxx.xxx.xx,地址:中華民國台灣臺北市愛國西路 2 號 8 樓。
廿八、法務部廉政署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台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 傳真檢舉專線 :( 02 ) 25621156 ;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 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
江路 318 號 7 樓。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0)0000-0000;傳真:
(00)0000-0000,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臺北市調查處檢舉
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臺北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北區機動
工作站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中和郵政 1-100 號信箱。
廿九、訂購機關選定立約商應注意「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以及同法第 3 條有關關係人之規定,如有違反經訂購機關發現後,由訂購機關逕行解除訂購並依法處理。
三十、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本案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於採購過程中向參與之廠商負責人、聯絡人、出席代表等(以下稱當事人)取得(蒐集)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當事人告知事項如下:
(一) 臺灣銀行採購部代機關、學校、公營事業等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令辦理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為採購及契約目的取得(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個人資料蒐集目的屬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代號 069),或採購與供應關係(代號 107)。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屬識別類:包括辨識個人者(代號 C001),如姓名、職稱、聯絡電話、電子郵遞地址或其他可辨識資料本人者,或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代號
C003),如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等。
(二) 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將依相關法令所定及業務需要之保存期間內,於我國境內利用。利用對象包括臺灣銀行採購部、洽辦機關、適用機關、訂購機關、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及依法有監督、稽核、稽察、調查權限之機關。利用方式包括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例如依主管機關規定公告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三)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規定,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得行使以下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2)請求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
(四)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當事人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將可能影響臺灣銀行採購部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或訂購機關訂購、交貨、驗收作業之聯絡事宜,致耽延廠商得標、接受訂購或履約權益。
三十一、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按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三十二、有關本契約條款附件所列之相關表格資料,可至臺灣銀行網站下載,xxxxxx.xxx.xxx.xx→(臺灣銀行首頁)右下角點選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頁面)點選表格資料 。
廠牌型號:
第 1 組第 1 項:3-3.49 噸升降尾門資源回收車採購規範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 | 年份: | 同購買年度 1 月(含)以後出廠。 | ||||
2. | 車輛尺寸: | (1)全長 4,565 mm(含)以上。 (2)全寬 1,750 mm(含)以上。 (3)全高 1,960 mm(含)以上。 (4)軸距 2,410 mm(含)以上。 | ||||
3. | 車輛總重量: | 3,000-3,490 kg。 | ||||
4. | 車輛底盤載重: | 1,440kg(含)以上。 | ||||
5. | 引擎性能: | (1)引擎型式:水冷式柴油引擎,渦輪增壓附中間冷卻器。 (2)總排氣量:2,497cc(含)以上。 (3)最大xx PS(HP):130(含)以上。 (4)最大扭力(kg-M):26.0(含)以上。 (5)最小迴轉半徑:5.2m(含)以下。 (6)油箱容量: 65 公升(含)以上。油箱蓋須附鑰匙。 | ||||
6. | 變速箱: | 手排檔或自手排檔,前進 5 檔後退 1 檔(含)以上。 | ||||
7. | 煞車系統: | 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及「車輛安全檢測 基準」,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8. | 轉向系統: | 原廠動力方向盤。 | ||||
9. | 輪胎: | 原廠輪胎。 | ||||
10. | 座椅: | 依原廠 2 人或 3 人座椅。 | ||||
11. | 隨車配備: | (1)原廠冷暖氣。 (2)原廠高級三用音響。 (3)廣角後視鏡(以能全視側面作業)、前霧燈、三點式安全帶、車門電動窗。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4)隨車附含原廠工具 1 組,至少包括:活動板手 3 把(含 200 mm、250 mm 及 300 mm)、魚尾鉗 1 把(150 mm)、 平口起子 3 支(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十字起子 3 把(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開口扳手 1 套(6 支)、梅花扳手 1 套(6 支)、輪胎套筒 1組、重型手壓黃油槍 1 具、車用滅火器與固定架 1 具 (有效期限至少 1 年,並應xxx規則規定與 CNS 1387 標準)、故障標誌 1 組(3 個)及手提油壓千斤 頂 1 具(其承載受力應達車輛核定總重之 3 分之 1 以上)。 (5)其他配備以原廠市售型錄為準。 | ||||||
倘本項車輛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車輛安全型式認證等,致部分規格與契約規定不同,則交車之規格(例如,安全設施等)應以符合相關法令為準,另訂購機關倘有實際之需求,得於訂購時逕與立約商協議酌予變更 尾門升降系統或貨廂之部分規格,惟應以優於或等於契約原訂規格為原則。 | ||||||
附加配備規格: | ||||||
12. | 底樑: | 使用 4 吋(含)以上槽鐵,橫樑使用 3 吋(含)以上槽鐵ㄇ型排成非字型以電焊接合。 | ||||
13. | 車廂底板: | 用 3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花紋板焊於底樑上。 完成車尺寸需符合監理法規。 | ||||
14. | 車廂前牆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前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 ||||
15. | 車廂兩側牆板: | (1)使用厚度 2.0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側補強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2)可依購置單位需求開立於車廂右側裝置一扇可向後開 啟的側門(寬約 92CM~94CM,不含邊框),側門四周 須有邊框,底框高約 24CM~26CM(內車廂底板起算)。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6. | 車廂後門: | 後門上段(升降尾門收起之高度至後門板上段下緣同高處)裝置 2 扇門並可左右開啟 270 度(含)以上,門板及補強骨架均為 2.5 mm 或以上之不銹鋼板,並裝置有後門開啟固定插稍式或扣環,以固定於兩側牆板,後門板門鈕、開啟鎖扣及固定插梢或扣環需為 sus304 不銹鋼 材質。 | ||||
17. | 車廂尾部: | 裝置升降尾門厚度使用 3mm(含)以上,高度為 750 mm (含)以上,面板材質為 SUS 不銹鋼花紋板,其油壓舉重為 800 公斤(含)以上。具線控式(裝設於適當位置 並附線控裝置固定掛位)及固定式手控操作裝置。 | ||||
18. | 後擋泥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打造固定 於車底板下。 | ||||
19. | 噴漆: | (1)鋼板均須完全防銹磨光噴紅底漆後按噴漆 2 種規定施工。 (2)車廂內面為不銹鋼原色。 (3)整車顏色:白色。 | ||||
20. | 安全及廣播裝備: | (1)應配備 CD、AM/FM 三用音響、喇叭、麥克風及擴音器 1 組,另音響、喇叭及擴音器線路應可相互連接使用,並可對外播放擴音。廣播系統應可與三用音響及 廣播系統連接使用,並可透過 USB 介面連接播放卸除式儲存裝置所儲存之曲調。輸出功率應至少達 30W 或以上。 (2)須備有轉向蜂鳴器及倒車蜂鳴器,並有控制開關。 (3)須備有倒車雷達。 (4)車頂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5)車廂後方底盤尾端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6)後輪適當位置加裝照明設備(照輪燈)2 個。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7)貨廂上方左右兩側及貨廂內適當處各加裝1 只LED 防 水照明燈具燈(25W 或以上)。 (8)控制按鈕及操縱桿應具備防水中文標示及操作維護指引。 (9)於適當位置裝設備胎 1 組(含備胎、備胎架及鋼圈 1 套);車用 10 型乾粉滅火器(有效期限應為兩年以上,符合CNS 相關規定)1 支。 (10)附救護箱 1 套。 (11)附 1 套中文操作保養說明書及服務手冊。 (12)每車車箱兩側下方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裝設防捲入護欄。 (13)應安裝廣角後視鏡(以司機能全視側面回收工作為原則)。 (14)應安裝 4 個具防水、120 度以上廣角鏡頭、夜視紅外線功能並可調整角度之鏡頭,鏡頭應置於車身四向 (前、後及左右兩側),並附具HD(720P)以上錄影功能 (附 64GB 以上記憶卡)之監視系統 1 套,車輛發動時即自動錄影,監視螢幕須為 7 吋以上之 LCD 螢幕,可隨意切換各鏡頭之單一畫面或分割顯示 4 個鏡頭之畫面,車輛倒車時螢幕自動切換為車輛後方鏡頭之單一畫面。 (15)應安裝車廂與駕駛座間之通知按鈕及蜂鳴器,俾利隨車人員按鈕通知駕駛車輛行進或停車,以維護安全。 (16)應安裝「加裝行車紀錄器」,須為經審驗合格、貼有審驗合格證明或標籤之產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行 車紀錄器若為機械式,應附至少 730 張(相當 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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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使用)之紀錄紙。行車紀錄器若為電動式,則應具備車上列印功能,並附足供列印 730 次(相當 2 年使用)所需之列印紙;行車紀錄器儲存之資料需可利用可攜式記憶卡(匣)下載及轉存於個人電腦;可攜式記憶卡(匣)、讀卡機、驅動程式及資料解譯、儲存、列印等所需之驅動程式及播放程式等可供設備正常 操作使用之相關應用軟體亦須提供。 (17)車廂兩側應安裝ㄇ形扶把(材質為 SUS304 不銹鋼)。 (18)應附二個可攜式車輪擋塊,材質不拘,車輪擋塊須 採一體鑄模成型。二個車輪擋塊之耐壓總能力須大於車輛之總重量而不破損或變形。 | ||||||
21. | 其它附帶條件: | (1)車輛底盤載重=車輛總重量-底盤空車重量。 (2)車輛引擎需符合現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施環保空氣排放管制標準及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於驗收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3)底盤、車身之規格及安全性均須符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各項有關規定,並經監理站驗車合格再交車驗收,以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驗收時檢附合格證】。 (4)為確保適用機關車輛日後保養維修權益,交貨時得標廠商應檢附車身及底盤原廠或總代理商或經銷商出具之車身及底盤零件供應承諾書交由訂購機關審核,承諾 6 年內車輛之零件供應無虞之證明,該承諾書為契約文件之一。 (5)投標時應檢附底盤型錄或產品說明書以供審核。 (6)車體顏色與塗裝:車體與車身白色漆裝並標示回收標誌 ;另文字部分並標明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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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線。塗裝之圖案、字樣依訂購機關指定樣式。 (7)保固期限:2 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在保固期限內,車輛如非人為因素造成之故障,得標廠商應負責免費維修(消耗零件除外)。 (8)安全審驗及登檢領照:採購車輛如需申請號牌行駛道路,交貨之車輛需經檢測符合交車當時交通部所訂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方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9)車輛底盤應為開標前領有底盤合格之「底盤車型式登 錄報告」臺灣市售專用車型規格產品。 | ||||||
審核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請簽全名): |
備註:
1. 本答標書由廠商自填,並請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2. 所附資料裝訂於本答標書後面,並依上表項次標明於所附資料。
投標廠商名稱: 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廠牌型號:
第 1 組第 2 項:3-3.49 噸長軸升降尾門資源回收車採購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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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1. | 年份: | 同購買年度 1 月(含)以後出廠。 | ||||
2. | 車輛尺寸: | (1)全長 5,035 mm(含)以上。 (2)全寬 1,840 mm(含)以上。 (3)全高 1,975mm(含)以上。 (4)軸距 2,750 mm(含)以上。 | ||||
3. | 車輛總重量: | 3,000-3,490 kg。 | ||||
4. | 車 輛 底 盤載重: | 1,370kg(含)以上。 | ||||
5. | 引擎性能: | (1)引擎型式:水冷式柴油引擎,渦輪增壓附中間冷卻器。 (2)總排氣量:2,776cc(含)以上。 (3)最大xx PS(HP):140(含)以上。 (4)最大扭力(kg-M):35.1(含)以上。 (5)最小迴轉半徑:6.8m(含)以下。 (6)油箱容量:80 公升(含)以上。油箱蓋須附鑰匙。 | ||||
6. | 變速箱: | 手排檔或自手排檔,前進 5 檔後退 1 檔(含)以上。 | ||||
7. | 煞車系統: | 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及「車輛安全檢測 基準」,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8. | 轉向系統: | 原廠動力方向盤。 | ||||
9. | 輪胎: | 原廠輪胎。 | ||||
10. | 座椅: | 依原廠 2 人或 3 人座椅。 | ||||
11. | 隨車配備: | (1)原廠冷暖氣。 (2)原廠高級三用音響。 (3)廣角後視鏡(以能全視側面作業)、前霧燈、三點式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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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全帶、車門電動窗。 (4)隨車附含原廠工具 1 組,至少包括:活動板手 3 把(含 200 mm、250 mm 及 300 mm)、魚尾鉗 1 把(150 mm)、 平口起子 3 支(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十字起子 3 把(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開口扳手 1 套(6 支)、梅花扳手 1 套(6 支)、輪胎套筒 1組、重型手壓黃油槍 1 具、車用滅火器與固定架 1 具 (有效期限至少 1 年,並應xxx規則規定與 CNS 1387 標準)、故障標誌 1 組(3 個)及手提油壓千斤 頂 1 具(其承載受力應達車輛核定總重之 3 分之 1 以上)。 (5)其他配備以原廠市售型錄為準。 | ||||||
倘本項車輛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車輛安全型式認證等,致部分規格與契約規定不同,則交車之 規格(例如,安全設施等)應以符合相關法令為準,另訂購機關倘有實際之需求,得於訂購時逕與立約商協議酌予變更尾門升降系統或貨廂之部分規格,惟應以優於或等於契約原訂規格為原則。 | ||||||
附加配備規格: | ||||||
12. | 底樑: | 使用 4 吋(含)以上槽鐵,橫樑使用 3 吋(含)以上槽 鐵ㄇ型排成非字型以電焊接合。 | ||||
13. | 車廂底板: | 用 3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花紋板焊於底樑上。完成車尺寸需符合監理法規。 | ||||
14. | 車廂前牆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 及前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 ||||
15. | 車廂兩側牆板: | (1)使用厚度 2.0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側補強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2)可依購置單位需求開立於車廂右側裝置一扇可向後開 啟的側門(寬約 92CM~94CM,不含邊框),側門四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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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須有邊框,底框高約 24CM~26CM(內車廂底板起算)。 | ||||||
16. | 車廂後門: | 後門上段(升降尾門收起之高度至後門板上段下緣同高處)裝置 2 扇門並可左右開啟 270 度(含)以上,門板及補強骨架均為 2.5 mm 或以上之不銹鋼板,並裝置有後門開啟固定插稍式或扣環,以固定於兩側牆板,後門板門鈕、開啟鎖扣及固定插梢或扣環需為 sus304 不銹鋼 材質。 | ||||
17. | 車廂尾部: | 裝置升降尾門厚度使用 3mm(含)以上,高度為 750 mm (含)以上,面板材質為 SUS 不銹鋼花紋板,其油壓舉重為 800 公斤(含)以上。具線控式(裝設於適當位置 並附線控裝置固定掛位)及固定式手控操作裝置。 | ||||
18. | 後擋泥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打造固定於車底板下。 | ||||
19. | 噴漆: | (1)鋼板均須完全防銹磨光噴紅底漆後按噴漆 2 種規定施工。 (2)車廂內面為不銹鋼原色。 (3)整車顏色:白色。 | ||||
20. | 安全及廣播裝備: | (1)應配備 CD、AM/FM 三用音響、喇叭、麥克風及擴音器 1 組,另音響、喇叭及擴音器線路應可相互連接使用,並可對外播放擴音。廣播系統應可與三用音響及 廣播系統連接使用,並可透過 USB 介面連接播放卸除式儲存裝置所儲存之曲調。輸出功率應至少達 30W 或以上。 (2)須備有轉向蜂鳴器及倒車蜂鳴器,並有控制開關。 (3)須備有倒車雷達。 (4)車頂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5)車廂後方底盤尾端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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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6)後輪適當位置加裝照明設備(照輪燈)2 個。 (7)貨廂上方左右兩側及貨廂內適當處各加裝1 只LED 防 水照明燈具燈(25W 或以上)。 (8)控制按鈕及操縱桿應具備防水中文標示及操作維護指引。 (9)於適當位置裝設備胎 1 組(含備胎、備胎架及鋼圈 1 套);車用 10 型乾粉滅火器(有效期限應為兩年以上,符合CNS 相關規定)1 支。 (10)附救護箱 1 套。 (11)附 1 套中文操作保養說明書及服務手冊。 (12)每車車箱兩側下方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裝設防捲入護欄。 (13)應安裝廣角後視鏡(以司機能全視側面回收工作為原則)。 (14)應安裝 4 個具防水、120 度以上廣角鏡頭、夜視紅外線功能並可調整角度之鏡頭,鏡頭應置於車身四向 (前、後及左右兩側),並附具HD(720P)以上錄影功能 (附 64GB 以上記憶卡)之監視系統 1 套,車輛發動時即自動錄影,監視螢幕須為 7 吋以上之 LCD 螢幕,可隨意切換各鏡頭之單一畫面或分割顯示 4 個鏡頭之畫面,車輛倒車時螢幕自動切換為車輛後方鏡頭之單一畫面。 (15)應安裝車廂與駕駛座間之通知按鈕及蜂鳴器,俾利隨車人員按鈕通知駕駛車輛行進或停車,以維護安全。 (16)應安裝「加裝行車紀錄器」,須為經審驗合格、貼有 審驗合格證明或標籤之產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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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車紀錄器若為機械式,應附至少 730 張(相當 2 年使用)之紀錄紙。行車紀錄器若為電動式,則應具備車上列印功能,並附足供列印 730 次(相當 2 年使用)所需之列印紙;行車紀錄器儲存之資料需可利用可攜式記憶卡(匣)下載及轉存於個人電腦;可攜式記憶卡(匣)、讀卡機、驅動程式及資料解譯、儲存、列印等所需之驅動程式及播放程式等可供設備正常 操作使用之相關應用軟體亦須提供。 (17)車廂兩側應安裝ㄇ形扶把(材質為 SUS304 不銹鋼)。 (18)應附二個可攜式車輪擋塊,材質不拘,車輪擋塊須採一體鑄模成型。二個車輪擋塊之耐壓總能力須大於 車輛之總重量而不破損或變形。 | ||||||
21. | 其它附帶條件: | (1)車輛底盤載重=車輛總重量-底盤空車重量。 (2)車輛引擎需符合現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施環保空氣排放管制標準及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於驗收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3)底盤、車身之規格及安全性均須符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各項有關規定,並經監理站驗車合格再交車驗收,以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驗收時檢附合格證】。 (4)為確保適用機關車輛日後保養維修權益,交貨時得標廠商應檢附車身及底盤原廠或總代理商或經銷商出具之車身及底盤零件供應承諾書交由訂購機關審核,承諾 6 年內車輛之零件供應無虞之證明,該承諾書為契約文件之一。 (5)投標時應檢附底盤型錄或產品說明書以供審核。 (6)車體顏色與塗裝:車體與車身白色漆裝並標示回收標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誌 ;另文字部分並標明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線。塗裝之圖案、字樣依訂購機關指定樣式。 (7)保固期限:2 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在保固期限內,車輛如非人為因素造成之故障,得標廠商應負責免費維修(消耗零件除外)。 (8)安全審驗及登檢領照:採購車輛如需申請號牌行駛道路,交貨之車輛需經檢測符合交車當時交通部所訂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方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9)車輛底盤應為開標前領有底盤合格之「底盤車型式登 錄報告」臺灣市售專用車型規格產品。 | ||||||
審核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請簽全名): |
備註:
1. 本答標書由廠商自填,並請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2. 所附資料裝訂於本答標書後面,並依上表項次標明於所附資料。
投標廠商名稱: 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廠牌型號:
第 1 組第 3 項:6.0-6.49 噸升降尾門資源回收車採購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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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1. | 年份: | 同購買年度 1 月(含)以後出廠。 | ||||
2. | 車輛尺寸: | (1)全長 5,875 mm(含)以上。 (2)全寬 1,855mm(含)以上。 (3)全高 2,185mm(含)以上。 (4)軸距 3,350mm(含)以上。 | ||||
3. | 車輛總重量: | 6,000~6,490 kg。 | ||||
4. | 車 輛 底 盤 載重: | 4,025kg(含)以上。 | ||||
5. | 引擎性能: | (1)引擎型式:水冷式柴油引擎,渦輪增壓附中間冷卻器。 (2)總排氣量:2,999cc(含)以上。 (3)最大xx PS(HP):150(含)以上。 (4)最大扭力(kg-M):38.2(含)以上。 (5)最小迴轉半徑:7.3m(含)以下。 (6)油箱容量: 75 公升(含)以上。油箱蓋須附鑰匙。 | ||||
6. | 變速箱: | 手排檔或自手排檔,前進 5 檔後退 1 檔(含)以上。 | ||||
7. | 煞車系統: | 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及「車輛安全檢測 基準」,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8. | 轉向系統: | 原廠動力方向盤。 | ||||
9. | 輪胎: | 原廠輪胎。 | ||||
10. | 座椅: | 依原廠 3 人座椅。 | ||||
11. | 隨車配備: | (1)原廠冷暖氣。 (2)原廠高級三用音響。 (3)原廠時鐘。 (4)廣角後視鏡(以能全視側面作業)、前照地鏡、前霧燈、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三點式安全帶。 (5)車門中控鎖(附遙控器)。 (6)隨車附含原廠工具 1 組,至少包括:活動板手 3 把(含 200 mm、250 mm 及 300 mm)、魚尾鉗 1 把(150 mm)、 平口起子 3 支(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十字起子 3 把(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開口扳手 1 套(6 支)、梅花扳手 1 套(6 支)、輪胎套筒 1組、重型手壓黃油槍 1 具、車用滅火器與固定架 1 具 (有效期限至少 1 年,並應xxx規則規定與 CNS 1387 標準)、故障標誌 1 組(3 個)及手提油壓千斤 頂 1 具(其承載受力應達車輛核定總重之 3 分之 1 以上)。 (7)其他配備以原廠市售型錄為準。 | ||||||
12. | 貨廂尺寸: | 長 4,000 mm(含)以上。 寬 2,000 mm(含)以上。 高 1,200 mm(含)以上。 | ||||
倘本項車輛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車輛安全型式認證等,致部分規格與契約規定不同,則交車之 規格(例如,安全設施等)應以符合相關法令為準,另訂購機關倘有實際之需求,得於訂購時逕與立約商協議酌予變更尾門升降系統或貨廂之部分規格,惟應以優於或等於契約原訂規格為原則。 | ||||||
附加配備規格: | ||||||
13. | 車廂高度: | 約與駕駛台平高【1,200 mm(含)以上】。 | ||||
14. | 底樑: | 使用 4 吋(含)以上槽鐵,橫樑使用 3 吋(含)以上槽鐵ㄇ型排成非字型以電焊接合。 | ||||
15. | 車廂底板: | 用 3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花紋板焊於底樑上。完成車尺寸需符合監理法規。 | ||||
16. | 車廂前牆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前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7. | 車廂兩側牆板: | (1)使用厚度 2.0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側補強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2)可依購置單位需求開立於車廂右側裝置一扇可向後開 啟的側門(寬約 92CM~94CM,不含邊框),側門四周 須有邊框,底框高約 24CM~26CM(內車廂底板起算)。 | ||||
18. | 車廂後門: | 後門上段(升降尾門收起之高度至後門板上段下緣同高處)裝置 2 扇門並可左右開啟 270 度(含)以上,門板及補強骨架均為 2.5 mm 或以上之不銹鋼板,並裝置有後門開啟固定插稍式或扣環,以固定於兩側牆板,後門 板門鈕、開啟鎖扣及固定插梢或扣環需為 sus304 不銹鋼材質。 | ||||
19. | 車廂尾部: | 裝置升降尾門厚度使用 3mm(含)以上,高度為 750 mm (含)以上,面板材質為 SUS 不銹鋼花紋板,其油壓舉 重為 800 公斤(含)以上。具線控式(裝設於適當位置並附線控裝置固定掛位)及固定式手控操作裝置。 | ||||
20. | 後擋泥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打造固定 於車底板下。 | ||||
21. | 噴漆: | (1)鋼板均須完全防銹磨光噴紅底漆後按噴漆 2 種規定施工。 (2)車廂內面為不銹鋼原色。 (3)整車顏色:白色。 | ||||
22. | 安全及廣播裝備: | (1)應配備 CD、AM/FM 三用音響、喇叭、麥克風及擴音器 1 組,另音響、喇叭及擴音器線路應可相互連接使用,並可對外播放擴音。廣播系統應可與三用音響及 廣播系統連接使用,並可透過 USB 介面連接播放卸除式儲存裝置所儲存之曲調。輸出功率應至少達 30W 或以上。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2)須備有轉向蜂鳴器及倒車蜂鳴器,並有控制開關。 (3)須備有倒車雷達。 (4)車頂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5)車廂後方底盤尾端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6)後輪適當位置加裝照明設備(照輪燈)2 個。 (7)貨廂上方左右兩側及貨廂內適當處各加裝1 只LED 防 水照明燈具燈(25W 或以上)。 (8)控制按鈕及操縱桿應具備防水中文標示及操作維護指引。 (9)於適當位置裝設備胎 1 組(含備胎、備胎架及鋼圈 1 套);車用 10 型乾粉滅火器(有效期限應為兩年以上,符合CNS 相關規定)1 支。 (10)附救護箱 1 套。 (11)附 1 套中文操作保養說明書及服務手冊。 (12)每車車箱兩側下方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裝設防捲入護欄。 (13)應安裝廣角後視鏡(以司機能全視側面回收工作為原則)。 (14)應安裝 4 個具防水、120 度以上廣角鏡頭、夜視紅外線功能並可調整角度之鏡頭,鏡頭應置於車身四向 (前、後及左右兩側),並附具HD(720P)以上錄影功能 (附 64GB 以上記憶卡)之監視系統 1 套,車輛發動時即自動錄影,監視螢幕須為 7 吋以上之 LCD 螢幕,可隨意切換各鏡頭之單一畫面或分割顯示 4 個鏡頭之畫面,車輛倒車時螢幕自動切換為車輛後方鏡頭之單 一畫面。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5)應安裝車廂與駕駛座間之通知按鈕及蜂鳴器,俾利隨車人員按鈕通知駕駛車輛行進或停車,以維護安全。 (16)應安裝「加裝行車紀錄器」,須為經審驗合格、貼有審驗合格證明或標籤之產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行 車紀錄器若為機械式,應附至少 730 張(相當 2 年使用)之紀錄紙。行車紀錄器若為電動式,則應具備車上列印功能,並附足供列印 730 次(相當 2 年使用)所需之列印紙;行車紀錄器儲存之資料需可利用可攜式記憶卡(匣)下載及轉存於個人電腦;可攜式記憶卡(匣)、讀卡機、驅動程式及資料解譯、儲存、列印等所需之驅動程式及播放程式等可供設備正常 操作使用之相關應用軟體亦須提供。 (17)車廂兩側應安裝ㄇ形扶把(材質為 SUS304 不銹鋼)。 (18)應附二個可攜式車輪擋塊,材質不拘,車輪擋塊須採一體鑄模成型。二個車輪擋塊之耐壓總能力須大於車輛之總重量而不破損或變形。 | ||||||
23. | 其它附帶條件: | (1)車輛底盤載重=車輛總重量-底盤空車重量。 (2)車輛引擎需符合現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施環保空氣排放管制標準及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於驗收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3)底盤、車身之規格及安全性均須符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各項有關規定,並經監理站驗車合格再交車驗收,以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驗收時檢附合格證】。 (4)為確保適用機關車輛日後保養維修權益,交貨時得標廠商應檢附車身及底盤原廠或總代理商或經銷商出具 之車身及底盤零件供應承諾書交由訂購機關審核,承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諾 6 年內車輛之零件供應無虞之證明,該承諾書為契約文件之一。 (5)投標時應檢附底盤型錄或產品說明書以供審核。 (6)車體顏色與塗裝:車體與車身白色漆裝並標示回收標誌 ;另文字部分並標明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線。塗裝之圖案、字樣依訂購機關指定樣式。 (7)保固期限:2 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在保固期限內,車輛如非人為因素造成之故障,得標廠商應負責免費維修(消耗零件除外)。 (8)安全審驗及登檢領照:採購車輛如需申請號牌行駛道路,交貨之車輛需經檢測符合交車當時交通部所訂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方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9)車輛底盤應為開標前領有底盤合格之「底盤車型式登 錄報告」臺灣市售專用車型規格產品。 | ||||||
審核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請簽全名): |
備註:
1. 本答標書由廠商自填,並請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2. 所附資料裝訂於本答標書後面,並依上表項次標明於所附資料。
投標廠商名稱: 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廠牌型號:
第 1 組第 4 項:6.5-6.9 噸升降尾門資源回收車採購規範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 | 年份: | 同購買年度 1 月(含)以後出廠。 | ||||
2. | 車輛尺寸: | (1)全長 4,460 mm(含)以上。 (2)全寬 1,695mm(含)以上。 (3)全高 2,050mm(含)以上。 (4)軸距 2,525mm(含)以上。 | ||||
3. | 車輛總重量: | 6,500~6,900 kg。 | ||||
4. | 車 輛 底 盤 載重: | 4,060kg(含)以上。 | ||||
5. | 引擎性能: | (1)引擎型式:水冷式柴油引擎,渦輪增壓附中間冷卻器。 (2)總排氣量:2,998cc(含)以上。 (3)最大xx PS(HP):150(含)以上。 (4)最大扭力(kg-M):42.7(含)以上。 (5)最小迴轉半徑:7.3m(含)以下。 (6)油箱容量: 80 公升(含)以上。油箱蓋須附鑰匙。 | ||||
6. | 變速箱: | 手排檔或自手排檔,前進 5 檔後退 1 檔(含)以上。 | ||||
7. | 煞車系統: | 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及「車輛安全檢測 基準」,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8. | 轉向系統: | 原廠動力方向盤。 | ||||
9. | 輪胎: | 原廠輪胎。 | ||||
10. | 座椅: | 依原廠 3 人座椅。 | ||||
11. | 隨車配備: | (1)原廠冷暖氣。 (2)原廠高級三用音響。 (3)原廠時鐘。 (4)廣角後視鏡(以能全視側面作業)、前照地鏡、前霧燈、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三點式安全帶。 (5)車門中控鎖(附遙控器)。 (6)隨車附含原廠工具 1 組,至少包括:活動板手 3 把(含 200 mm、250 mm 及 300 mm)、魚尾鉗 1 把(150 mm)、 平口起子 3 支(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十字起子 3 把(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開口扳手 1 套(6 支)、梅花扳手 1 套(6 支)、輪胎套筒 1組、重型手壓黃油槍 1 具、車用滅火器與固定架 1 具 (有效期限至少 1 年,並應xxx規則規定與 CNS 1387 標準)、故障標誌 1 組(3 個)及手提油壓千斤 頂 1 具(其承載受力應達車輛核定總重之 3 分之 1 以上)。 (7)其他配備以原廠市售型錄為準。 | ||||||
12. | 貨廂尺寸: | 長 4,000 mm(含)以上。 寬 2,000 mm(含)以上。 高 1,200 mm(含)以上。 | ||||
倘本項車輛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車輛安全型式認證等,致部分規格與契約規定不同,則交車之 規格(例如,安全設施等)應以符合相關法令為準,另訂購機關倘有實際之需求,得於訂購時逕與立約商協議酌予變更尾門升降系統或貨廂之部分規格,惟應以優於或等於契約原訂規格為原則。 | ||||||
附加配備規格: | ||||||
13. | 車廂高度: | 約與駕駛台平高【1,200 mm(含)以上】。 | ||||
14. | 底樑: | 使用 4 吋(含)以上槽鐵,橫樑使用 3 吋(含)以上槽鐵ㄇ型排成非字型以電焊接合。 | ||||
15. | 車廂底板: | 用 3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花紋板焊於底樑上。完成車尺寸需符合監理法規。 | ||||
16. | 車廂前牆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前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7. | 車廂兩側牆板: | (1)使用厚度 2.0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側補強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2)可依購置單位需求開立於車廂右側裝置一扇可向後開 啟的側門(寬約 92CM~94CM,不含邊框),側門四周 須有邊框,底框高約 24CM~26CM(內車廂底板起算)。 | ||||
18. | 車廂後門: | 後門上段(升降尾門收起之高度至後門板上段下緣同高處)裝置 2 扇門並可左右開啟 270 度(含)以上,門板及補強骨架均為 2.5 mm 或以上之不銹鋼板,並裝置有後門開啟固定插稍式或扣環,以固定於兩側牆板,後門 板門鈕、開啟鎖扣及固定插梢或扣環需為 sus304 不銹鋼材質。 | ||||
19. | 車廂尾部: | 裝置升降尾門厚度使用 3mm(含)以上,高度為 750 mm (含)以上,面板材質為 SUS 不銹鋼花紋板,其油壓舉 重為 800 公斤(含)以上。具線控式(裝設於適當位置並附線控裝置固定掛位)及固定式手控操作裝置。 | ||||
20. | 後擋泥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打造固定 於車底板下。 | ||||
21. | 噴漆: | (1)鋼板均須完全防銹磨光噴紅底漆後按噴漆 2 種規定施工。 (2)車廂內面為不銹鋼原色。 (3)整車顏色:白色。 | ||||
22. | 安全及廣播裝備: | (1)應配備 CD、AM/FM 三用音響、喇叭、麥克風及擴音器 1 組,另音響、喇叭及擴音器線路應可相互連接使用,並可對外播放擴音。廣播系統應可與三用音響及 廣播系統連接使用,並可透過 USB 介面連接播放卸除式儲存裝置所儲存之曲調。輸出功率應至少達 30W 或以上。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2)須備有轉向蜂鳴器及倒車蜂鳴器,並有控制開關。 (3)須備有倒車雷達。 (4)車頂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5)車廂後方底盤尾端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6)後輪適當位置加裝照明設備(照輪燈)2 個。 (7)貨廂上方左右兩側及貨廂內適當處各加裝1 只LED 防 水照明燈具燈(25W 或以上)。 (8)控制按鈕及操縱桿應具備防水中文標示及操作維護指引。 (9)於適當位置裝設備胎 1 組(含備胎、備胎架及鋼圈 1 套);車用 10 型乾粉滅火器(有效期限應為兩年以上,符合CNS 相關規定)1 支。 (10)附救護箱 1 套。 (11)附 1 套中文操作保養說明書及服務手冊。 (12)每車車箱兩側下方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裝設防捲入護欄。 (13)應安裝廣角後視鏡(以司機能全視側面回收工作為原則)。 (14)應安裝 4 個具防水、120 度以上廣角鏡頭、夜視紅外線功能並可調整角度之鏡頭,鏡頭應置於車身四向 (前、後及左右兩側),並附具HD(720P)以上錄影功能 (附 64GB 以上記憶卡)之監視系統 1 套,車輛發動時即自動錄影,監視螢幕須為 7 吋以上之 LCD 螢幕,可隨意切換各鏡頭之單一畫面或分割顯示 4 個鏡頭之畫面,車輛倒車時螢幕自動切換為車輛後方鏡頭之單 一畫面。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5)應安裝車廂與駕駛座間之通知按鈕及蜂鳴器,俾利隨車人員按鈕通知駕駛車輛行進或停車,以維護安全。 (16)應安裝「加裝行車紀錄器」,須為經審驗合格、貼有審驗合格證明或標籤之產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行 車紀錄器若為機械式,應附至少 730 張(相當 2 年使用)之紀錄紙。行車紀錄器若為電動式,則應具備車上列印功能,並附足供列印 730 次(相當 2 年使用)所需之列印紙;行車紀錄器儲存之資料需可利用可攜式記憶卡(匣)下載及轉存於個人電腦;可攜式記憶卡(匣)、讀卡機、驅動程式及資料解譯、儲存、列印等所需之驅動程式及播放程式等可供設備正常 操作使用之相關應用軟體亦須提供。 (17)車廂兩側應安裝ㄇ形扶把(材質為 SUS304 不銹鋼)。 (18)應附二個可攜式車輪擋塊,材質不拘,車輪擋塊須採一體鑄模成型。二個車輪擋塊之耐壓總能力須大於車輛之總重量而不破損或變形。 | ||||||
23. | 其它附帶條件: | (1)車輛底盤載重=車輛總重量-底盤空車重量。 (2)車輛引擎需符合現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施環保空氣排放管制標準及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於驗收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3)底盤、車身之規格及安全性均須符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各項有關規定,並經監理站驗車合格再交車驗收,以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驗收時檢附合格證】。 (4)為確保適用機關車輛日後保養維修權益,交貨時得標廠商應檢附車身及底盤原廠或總代理商或經銷商出具 之車身及底盤零件供應承諾書交由訂購機關審核,承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諾 6 年內車輛之零件供應無虞之證明,該承諾書為契約文件之一。 (5)投標時應檢附底盤型錄或產品說明書以供審核。 (6)車體顏色與塗裝:車體與車身白色漆裝並標示回收標誌 ;另文字部分並標明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線。塗裝之圖案、字樣依訂購機關指定樣式。 (7)保固期限:2 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在保固期限內,車輛如非人為因素造成之故障,得標廠商應負責免費維修(消耗零件除外)。 (8)安全審驗及登檢領照:採購車輛如需申請號牌行駛道路,交貨之車輛需經檢測符合交車當時交通部所訂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方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9)車輛底盤應為開標前領有底盤合格之「底盤車型式登 錄報告」臺灣市售專用車型規格產品。 | ||||||
審核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請簽全名): |
備註:
1. 本答標書由廠商自填,並請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2. 所附資料裝訂於本答標書後面,並依上表項次標明於所附資料。
投標廠商名稱: 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廠牌型號:
第 1 組第 5 項:7 噸以上升降尾門資源回收車採購規範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 | 年份: | 同購買年度 1 月(含)以後出廠。 | ||||
2. | 車輛尺寸: | (1)全長 5,070 mm(含)以上。 (2)全寬 1,880 mm(含)以上。 (3)全高 2,055 mm(含)以上。 (4)軸距 2,765 mm(含)以上。 | ||||
3. | 車輛總重量: | 7,000 kg(含)以上。 | ||||
4. | 車 輛 底 盤載重: | 4,755kg(含)以上。 | ||||
5. | 引擎性能: | (1)引擎型式:水冷式柴油引擎,渦輪增壓附中間冷卻器。 (2)總排氣量:2,988cc(含)以上。 (3)最大xx PS(HP):147.5(含)以上。 (4)最大扭力(kg-M):37.8(含)以上。 (5)最小迴轉半徑:7.3m(含)以下。 (6)油箱容量: 100 公升(含)以上。油箱蓋須附鑰匙。 | ||||
6. | 變速箱: | 手排檔或自手排檔,前進 5 檔後退 1 檔(含)以上。 | ||||
7. | 煞車系統: | 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及「車輛安全檢測 基準」,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8. | 轉向系統: | 原廠動力方向盤。 | ||||
9. | 輪胎: | 原廠輪胎。 | ||||
10. | 座椅: | 依原廠 3 人座椅。 | ||||
11. | 隨車配備: | (1)原廠冷暖氣。 (2)原廠高級三用音響。 (3)原廠時鐘。 (4)廣角後視鏡(以能全視側面作業)、前照地鏡、前霧燈、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三點式安全帶。 (5)車門中控鎖(附遙控器)。 (6)隨車附含原廠工具 1 組,至少包括:活動板手 3 把(含 200 mm、250 mm 及 300 mm)、魚尾鉗 1 把(150 mm)、 平口起子 3 支(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十字起子 3 把(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開口扳手 1 套(6 支)、梅花扳手 1 套(6 支)、輪胎套筒 1組、重型手壓黃油槍 1 具、車用滅火器與固定架 1 具 (有效期限至少 1 年,並應xxx規則規定與 CNS 1387 標準)、故障標誌 1 組(3 個)及手提油壓千斤 頂 1 具(其承載受力應達車輛核定總重之 3 分之 1 以上)。 (7)其他配備以原廠市售型錄為準。 | ||||||
12. | 貨廂尺寸: | 長 4,600 mm(含)以上。 寬 2,200 mm(含)以上。 高 1,200 mm(含)以上。 | ||||
倘本項車輛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車輛安全型式認證等,致部分規格與契約規定不同,則交車之 規格(例如,安全設施等)應以符合相關法令為準,另訂購機關倘有實際之需求,得於訂購時逕與立約商協議酌予變更尾門升降系統或貨廂之部分規格,惟應以優於或等於契約原訂規格為原則。 | ||||||
附加配備規格: | ||||||
13. | 車廂高度: | 約與駕駛台平高【1,200 mm(含)以上】。 | ||||
14. | 底樑: | 使用 4 吋(含)以上槽鐵,橫樑使用 3 吋(含)以上槽鐵ㄇ型排成非字型以電焊接合。 | ||||
15. | 車廂底板: | 用 3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花紋板焊於底樑上。 完成車尺寸需符合監理法規。 | ||||
16. | 車廂前牆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 及前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7. | 車廂兩側牆板: | (1)使用厚度 2.0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側補強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2)可依購置單位需求開立於車廂右側裝置一扇可向後開 啟的側門(寬約 92CM~94CM,不含邊框),側門四周 須有邊框,底框高約 24CM~26CM(內車廂底板起算)。 | ||||
18. | 車廂後門: | 後門上段(升降尾門收起之高度至後門板上段下緣同高處)裝置 2 扇門並可左右開啟 270 度(含)以上,門板及補強骨架均為 2.5 mm 或以上之不銹鋼板,並裝置有後門開啟固定插稍式或扣環,以固定於兩側牆板,後門 板門鈕、開啟鎖扣及固定插梢或扣環需為 sus304 不銹鋼材質。 | ||||
19. | 車廂尾部: | 裝置升降尾門厚度使用 3mm(含)以上,高度為 750 mm (含)以上,面板材質為 SUS 不銹鋼花紋板,其油壓舉 重為 800 公斤(含)以上。具線控式(裝設於適當位置並附線控裝置固定掛位)及固定式手控操作裝置。 | ||||
20. | 後擋泥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打造固定 於車底板下。 | ||||
21. | 噴漆: | (1)鋼板均須完全防銹磨光噴紅底漆後按噴漆 2 種規定施工。 (2)車廂內面為不銹鋼原色。 (3)整車顏色:白色。 | ||||
22. | 安全及廣播裝備: | (1)應配備 CD、AM/FM 三用音響、喇叭、麥克風及擴音器 1 組,另音響、喇叭及擴音器線路應可相互連接使用,並可對外播放擴音。廣播系統應可與三用音響及 廣播系統連接使用,並可透過 USB 介面連接播放卸除式儲存裝置所儲存之曲調。輸出功率應至少達 30W 或以上。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2)須備有轉向蜂鳴器及倒車蜂鳴器,並有控制開關。 (3)須備有倒車雷達。 (4)車頂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5)車廂後方底盤尾端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6)後輪適當位置加裝照明設備(照輪燈)2 個。 (7)貨廂上方左右兩側及貨廂內適當處各加裝1 只LED 防 水照明燈具燈(25W 或以上)。 (8)控制按鈕及操縱桿應具備防水中文標示及操作維護指引。 (9)於適當位置裝設備胎 1 組(含備胎、備胎架及鋼圈 1 套);車用 10 型乾粉滅火器(有效期限應為兩年以上,符合CNS 相關規定)1 支。 (10)附救護箱 1 套。 (11)附 1 套中文操作保養說明書及服務手冊。 (12)每車車箱兩側下方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裝設防捲入護欄。 (13)應安裝廣角後視鏡(以司機能全視側面回收工作為原則)。 (14)應安裝 4 個具防水、120 度以上廣角鏡頭、夜視紅外線功能並可調整角度之鏡頭,鏡頭應置於車身四向 (前、後及左右兩側),並附具HD(720P)以上錄影功能 (附 64GB 以上記憶卡)之監視系統 1 套,車輛發動時即自動錄影,監視螢幕須為 7 吋以上之 LCD 螢幕,可隨意切換各鏡頭之單一畫面或分割顯示 4 個鏡頭之畫面,車輛倒車時螢幕自動切換為車輛後方鏡頭之單 一畫面。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5)應安裝車廂與駕駛座間之通知按鈕及蜂鳴器,俾利隨車人員按鈕通知駕駛車輛行進或停車,以維護安全。 (16)應安裝「加裝行車紀錄器」,須為經審驗合格、貼有審驗合格證明或標籤之產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行 車紀錄器若為機械式,應附至少 730 張(相當 2 年使用)之紀錄紙。行車紀錄器若為電動式,則應具備車上列印功能,並附足供列印 730 次(相當 2 年使用)所需之列印紙;行車紀錄器儲存之資料需可利用可攜式記憶卡(匣)下載及轉存於個人電腦;可攜式記憶卡(匣)、讀卡機、驅動程式及資料解譯、儲存、列印等所需之驅動程式及播放程式等可供設備正常 操作使用之相關應用軟體亦須提供。 (17)車廂兩側應安裝ㄇ形扶把(材質為 SUS304 不銹鋼)。 (18)應附二個可攜式車輪擋塊,材質不拘,車輪擋塊須採一體鑄模成型。二個車輪擋塊之耐壓總能力須大於車輛之總重量而不破損或變形。 | ||||||
23. | 其它附帶條件: | (1)車輛底盤載重=車輛總重量-底盤空車重量。 (2)車輛引擎需符合現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施環保空氣排放管制標準及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於驗收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3)底盤、車身之規格及安全性均須符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各項有關規定,並經監理站驗車合格再交車驗收,以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驗收時檢附合格證】。 (4)為確保適用機關車輛日後保養維修權益,交貨時得標廠商應檢附車身及底盤原廠或總代理商或經銷商出具 之車身及底盤零件供應承諾書交由訂購機關審核,承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諾 6 年內車輛之零件供應無虞之證明,該承諾書為契約文件之一。 (5)投標時應檢附底盤型錄或產品說明書以供審核。 (6)車體顏色與塗裝:車體與車身白色漆裝並標示回收標誌 ;另文字部分並標明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線。塗裝之圖案、字樣依訂購機關指定樣式。 (7)保固期限:2 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在保固期限內,車輛如非人為因素造成之故障,得標廠商應負責免費維修(消耗零件除外)。 (8)安全審驗及登檢領照:採購車輛如需申請號牌行駛道路,交貨之車輛需經檢測符合交車當時交通部所訂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方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9)車輛底盤應為開標前領有底盤合格之「底盤車型式登 錄報告」臺灣市售專用車型規格產品。 | ||||||
審核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請簽全名): |
備註:
1. 本答標書由廠商自填,並請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2. 所附資料裝訂於本答標書後面,並依上表項次標明於所附資料。
投標廠商名稱: 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廠牌型號:
第 1 組第 6 項:3-3.49 噸傾卸式資源回收車採購規範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 | 年份: | 同購買年度 1 月(含)以後出廠。 | ||||
2. | 車輛尺寸: | (1)全長 4,565 mm(含)以上。 (2)全寬 1,750 mm(含)以上。 (3)全高 1,960 mm(含)以上。 (4)軸距 2,410 mm(含)以上。 | ||||
3. | 車輛總重量: | 3,000-3,490 kg。 | ||||
4. | 車 輛 底 盤載重: | 1,440 kg(含)以上。 | ||||
5. | 引擎性能: | (1)引擎型式:水冷式柴油引擎,渦輪增壓附中間冷卻器。 (2)總排氣量:2,497cc(含)以上。 (3)最大xx PS(HP):130(含)以上。 (4)最大扭力(kg-M):26.0(含)以上。 (5)最小迴轉半徑:5.2m(含)以下。 (6)油箱容量: 65 公升(含)以上。油箱蓋須附鑰匙。 | ||||
6. | 變速箱: | 手排檔或自手排檔,前進 5 檔後退 1 檔(含)以上。 | ||||
7. | 煞車系統: | 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及「車輛安全檢測 基準」,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8. | 轉向系統: | 原廠動力方向盤。 | ||||
9. | 輪胎: | 原廠輪胎。 | ||||
10. | 座椅: | 依原廠 2 人或 3 人座椅。 | ||||
11. | 隨車配備: | (1)原廠冷暖氣。 (2)原廠高級三用音響。 (3)廣角後視鏡(以能全視側面作業)、前霧燈、三點式安全帶、車門電動窗。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4)隨車附含原廠工具 1 組,至少包括:活動板手 3 把(含 200 mm、250 mm 及 300 mm)、魚尾鉗 1 把(150 mm)、 平口起子 3 支(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十字起子 3 把(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開口扳手 1 套(6 支)、梅花扳手 1 套(6 支)、輪胎套筒 1組、重型手壓黃油槍 1 具、車用滅火器與固定架 1 具 (有效期限至少 1 年,並應xxx規則規定與CNS 1387 標準)、故障標誌 1 組(3 個)及手提油壓千斤 頂 1 具(其承載受力應達車輛核定總重之 3 分之 1 以上)。 (5)其他配備以原廠市售型錄為準。 | ||||||
倘本項車輛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車輛安全型式認證等,致部分規格與契約規定不同,則交車之 規格(例如,安全設施等)應以符合相關法令為準,另訂購機關倘有實際之需求,得於訂購時逕與立約商協議酌予變更傾卸系統或貨廂之部分規格,惟應以優於或等於契約原訂規格為原則。 | ||||||
附加配備規格: | ||||||
12. | 車廂高度: | 約與駕駛台平高【1,100 mm(含)以上】。 | ||||
13. | 直樑: | 使用 50 mm × 100 mm × 5 mm(含)以上之槽鐵製成, 橫樑使用厚度 4.0 mm(含)以上,非字型樑厚度 4 mm (含)以上,以電焊接合,直樑須固定於大樑,每邊 4 付 U 型螺絲固定並接觸面加墊橡皮皮帶或木材以吸收震動,槽鐵長、高尺寸須符合 CNS 標準許可誤差。 | ||||
14. | 車廂底板: | 使用厚度 3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花紋板焊於底樑上,並與前牆板及左右牆板間全焊不得有漏水現象。完成車尺寸需符合監理法規。 | ||||
15. | 車廂前牆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前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 ||||
16. | 車廂兩側牆 | (1)使用厚度 2.0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板: | 板及側補強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2)可依購置單位需求開立於車廂右側裝置一扇可向後開 啟的側門(寬約 92CM~94CM,不含邊框),側門四周 須有邊框,底框高約 24CM~26CM(內車廂底板起算)。 | |||||
17. | 車廂骨架: | 橫豎以 2.5 mm(含)以上不銹鋼板壓成 50 mm × 70mm × 50 mm(須符合 CNS 標準許可誤差)ㄇ字型與車箱前牆板及左右側牆板焊接補強。 | ||||
18. | 車廂後門: | 分為上下二段,上下段各分 2 扇門並裝配開啟鎖扣可左右開啟 270 度(含)以上,門板及補強骨架均為 2.5 mm或以上之不銹鋼板,並裝置有後門開啟固定插稍式或扣環,以固定於兩側牆板,後門板門鈕、開啟鎖扣及固定 插梢或扣環需為 sus304 不銹鋼材質。 | ||||
19. | 液壓式自動傾卸機: | 具 2 噸(含)以上之起重能力,傾卸角度不少於 40 度。傾卸總成採用液壓自動傾卸機,須有防止急速下降之安 全閥或安全支撐架,必須為全新品。 | ||||
20. | 後擋泥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打造固定於車底板下。 | ||||
21. | 後踏板: | 可掀式裝於車後任一側適當處,該不銹鋼板傾卸時不可碰撞大樑及副車架。 | ||||
22. | 噴漆: | (1)鋼板均須完全防銹磨光噴紅底漆後按噴漆 2 種規定施工。 (2)車廂內面為不銹鋼原色。 (3)整車顏色:白色。 | ||||
23. | 安全及廣播裝備: | (1)應配備 CD、AM/FM 三用音響、喇叭、麥克風及擴音器 1 組,另音響、喇叭及擴音器線路應可相互連接使用,並可對外播放擴音。廣播系統應可與三用音響及 廣播系統連接使用,並可透過 USB 介面連接播放卸 除式儲存裝置所儲存之曲調。輸出功率應至少達 30W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或以上。 (2)須備有轉向蜂鳴器及倒車蜂鳴器,並有控制開關。 (3)須備有倒車雷達。 (4)車頂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5)車廂後方底盤尾端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6)後輪適當位置加裝照明設備(照輪燈)2 個。 (7)貨廂上方左右兩側及貨廂內適當處各加裝1 只LED 防 水照明燈具燈(25W 或以上)。 (8)控制按鈕及操縱桿應具備防水中文標示及操作維護指引。 (9)於適當位置裝設備胎 1 組(含備胎、備胎架及鋼圈 1 套);車用 10 型乾粉滅火器(有效期限應為兩年以上,符合CNS 相關規定)1 支。 (10)附救護箱 1 套。 (11)附 1 套中文操作保養說明書及服務手冊。 (12)每車車箱兩側下方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裝設防捲入護欄。 (13)應安裝廣角後視鏡(以司機能全視側面回收工作為原則)。 (14)應安裝 4 個具防水、120 度以上廣角鏡頭、夜視紅外線功能並可調整角度之鏡頭,鏡頭應置於車身四向 (前、後及左右兩側),並附具HD(720P)以上錄影功能 (附 64GB 以上記憶卡)之監視系統 1 套,車輛發動時即自動錄影,監視螢幕須為 7 吋以上之 LCD 螢幕,可隨意切換各鏡頭之單一畫面或分割顯示 4 個鏡頭之 畫面,車輛倒車時螢幕自動切換為車輛後方鏡頭之單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一畫面。 (15)應安裝車廂與駕駛座間之通知按鈕及蜂鳴器,俾利隨車人員按鈕通知駕駛車輛行進或停車,以維護安全。 (16)應安裝「加裝行車紀錄器」,須為經審驗合格、貼有審驗合格證明或標籤之產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行 車紀錄器若為機械式,應附至少 730 張(相當 2 年使用)之紀錄紙。行車紀錄器若為電動式,則應具備車上列印功能,並附足供列印 730 次(相當 2 年使用)所需之列印紙;行車紀錄器儲存之資料需可利用可攜式記憶卡(匣)下載及轉存於個人電腦;可攜式記憶卡(匣)、讀卡機、驅動程式及資料解譯、儲存、列印等所需之驅動程式及播放程式等可供設備正常 操作使用之相關應用軟體亦須提供。 (17)車廂兩側應安裝ㄇ形扶把(材質為 SUS304 不銹鋼)。 (18)應附二個可攜式車輪擋塊,材質不拘,車輪擋塊須 採一體鑄模成型。二個車輪擋塊之耐壓總能力須大於車輛之總重量而不破損或變形。 | ||||||
24. | 其它附帶條件: | (1)車輛底盤載重=車輛總重量-底盤空車重量。 (2)車輛引擎需符合現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施環保空氣排放管制標準及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於驗收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3)底盤、車身之規格及安全性均須符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各項有關規定,並經監理站驗車合格再交車驗收,以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驗收時檢附合格證】。 (4)為確保適用機關車輛日後保養維修權益,交貨時得標廠商應檢附車身及底盤原廠或總代理商或經銷商出具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之車身及底盤零件供應承諾書交由訂購機關審核,承諾 6 年內車輛之零件供應無虞之證明,該承諾書為契約文件之一。 (5)投標時應檢附底盤型錄或產品說明書以供審核。 (6)車體顏色與塗裝:車體與車身白色漆裝並標示回收標誌 ;另文字部分並標明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線。塗裝之圖案、字樣依訂購機關指定樣式。 (7)保固期限:2 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在保固期限內,車輛如非人為因素造成之故障,得標廠商應負責免費維修(消耗零件除外)。 (8)安全審驗及登檢領照:採購車輛如需申請號牌行駛道路,交貨之車輛需經檢測符合交車當時交通部所訂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方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9)車輛底盤應為開標前領有底盤合格之「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臺灣市售專用車型規格產品。 | ||||||
審核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請簽全名): |
備註:
1. 本答標書由廠商自填,並請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2. 所附資料裝訂於本答標書後面,並依上表項次標明於所附資料。
投標廠商名稱: 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廠牌型號:
第 1 組第 7 項:3-3.49 噸長軸傾卸式資源回收車採購規範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 | 年份: | 同購買年度 1 月(含)以後出廠。 | ||||
2. | 車輛尺寸: | (1)全長 5,035 mm(含)以上。 (2)全寬 1,840 mm(含)以上。 (3)全高 1,975mm(含)以上。 (4)軸距 2,750 mm(含)以上。 | ||||
3. | 車輛總重量: | 3,000-3,490 kg。 | ||||
4. | 車 輛 底 盤載重: | 1,370 kg(含)以上。 | ||||
5. | 引擎性能: | (1)引擎型式:水冷式柴油引擎,渦輪增壓附中間冷卻器。 (2)總排氣量:2,776cc(含)以上。 (3)最大xx PS(HP):140(含)以上。 (4)最大扭力(kg-M):35.1(含)以上。 (5)最小迴轉半徑: 6.8m(含)以下。 (6)油箱容量:80 公升(含)以上。油箱蓋須附鑰匙。 | ||||
6. | 變速箱: | 手排檔或自手排檔,前進 5 檔後退 1 檔(含)以上。 | ||||
7. | 煞車系統: | 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及「車輛安全檢測 基準」,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8. | 轉向系統: | 原廠動力方向盤。 | ||||
9. | 輪胎: | 原廠輪胎。 | ||||
10. | 座椅: | 依原廠 2 人或 3 人座椅。 | ||||
11. | 隨車配備: | (1)原廠冷暖氣。 (2)原廠高級三用音響。 (3)廣角後視鏡(以能全視側面作業)、前霧燈、三點式安全帶、車門電動窗。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4)隨車附含原廠工具 1 組,至少包括:活動板手 3 把(含 200 mm、250 mm 及 300 mm)、魚尾鉗 1 把(150 mm)、平口起子 3 支(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十字起子 3 把(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開口扳手 1 套(6 支)、梅花扳手 1 套(6 支)、輪胎套筒 1 組、重型手壓黃油槍 1 具、車用滅火器與固定架 1 具(有效期限至少 1 年,並應xxx規則規定與CNS 1387 標準)、故障標誌 1 組 (3 個)及手提油壓千斤頂 1 具(其承載受力應達 車輛核定總重之 3 分之 1 以上)。 (5)其他配備以原廠市售型錄為準。 | ||||||
倘本項車輛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車輛安全型式認證等,致部分規格與契約規定不同,則交車之 規格(例如,安全設施等)應以符合相關法令為準,另訂購機關倘有實際之需求,得於訂購時逕與立約商協議酌予變更傾卸系統或貨廂之部分規格,惟應以優於或等於契約原訂規格為原則。 | ||||||
附加配備規格: | ||||||
12. | 車廂高度: | 約與駕駛台平高【1,100 mm(含)以上】。 | ||||
13. | 直樑: | 使用 50 mm × 100 mm × 5 mm(含)以上之槽鐵製成, 橫樑使用厚度 4.0 mm(含)以上,非字型樑厚度 4 mm (含)以上,以電焊接合,直樑須固定於大樑,每邊 4 付 U 型螺絲固定並接觸面加墊橡皮皮帶或木材以吸收震動,槽鐵長、高尺寸須符合 CNS 標準許可誤差。 | ||||
14. | 車廂底板: | 使用厚度 3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花紋板焊於底樑上,並與前牆板及左右牆板間全焊不得有漏水現象。完成車尺寸需符合監理法規。 | ||||
15. | 車廂前牆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前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 ||||
16. | 車廂兩側牆 | (1)使用厚度 2.0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板: | 板及側補強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2)可依購置單位需求開立於車廂右側裝置一扇可向後開 啟的側門(寬約 92CM~94CM,不含邊框),側門四周 須有邊框,底框高約 24CM~26CM(內車廂底板起算)。 | |||||
17. | 車廂骨架: | 橫豎以 2.5 mm(含)以上不銹鋼板壓成 50 mm × 70mm × 50 mm(須符合 CNS 標準許可誤差)ㄇ字型與車箱前牆板及左右側牆板焊接補強。 | ||||
18. | 車廂後門: | 分為上下二段,上下段各分 2 扇門並裝配開啟鎖扣可左右開啟 270 度(含)以上,門板及補強骨架均為 2.5 mm或以上之不銹鋼板,並裝置有後門開啟固定插稍式或扣環,以固定於兩側牆板,後門板門鈕、開啟鎖扣及固定 插梢或扣環需為 sus304 不銹鋼材質。 | ||||
19. | 液壓式自動傾卸機: | 具 2 噸(含)以上之起重能力,傾卸角度不少於 40 度。傾卸總成採用液壓自動傾卸機,須有防止急速下降之安 全閥或安全支撐架,必須為全新品。 | ||||
20. | 後擋泥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打造固定於車底板下。 | ||||
21. | 後踏板: | 可掀式裝於車後任一側適當處,該不銹鋼板傾卸時不可碰撞大樑及副車架。 | ||||
22. | 噴漆: | (1)鋼板均須完全防銹磨光噴紅底漆後按噴漆 2 種規定施工。 (2)車廂內面為不銹鋼原色。 (3)整車顏色:白色。 | ||||
23. | 安全及廣播裝備: | (1)應配備 CD、AM/FM 三用音響、喇叭、麥克風及擴音器 1 組,另音響、喇叭及擴音器線路應可相互連接使用,並可對外播放擴音。廣播系統應可與三用音響及 廣播系統連接使用,並可透過 USB 介面連接播放卸 除式儲存裝置所儲存之曲調。輸出功率應至少達 30W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或以上。 (2)須備有轉向蜂鳴器及倒車蜂鳴器,並有控制開關。 (3)須備有倒車雷達。 (4)車頂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5)車廂後方底盤尾端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6)後輪適當位置加裝照明設備(照輪燈)2 個。 (7)貨廂上方左右兩側及貨廂內適當處各加裝1 只LED 防 水照明燈具燈(25W 或以上)。 (8)控制按鈕及操縱桿應具備防水中文標示及操作維護指引。 (9)於適當位置裝設備胎 1 組(含備胎、備胎架及鋼圈 1 套);車用 10 型乾粉滅火器(有效期限應為兩年以上,符合CNS 相關規定)1 支。 (10)附救護箱 1 套。 (11)附 1 套中文操作保養說明書及服務手冊。 (12)每車車箱兩側下方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裝設防捲入護欄。 (13)應安裝廣角後視鏡(以司機能全視側面回收工作為原則)。 (14)應安裝 4 個具防水、120 度以上廣角鏡頭、夜視紅外線功能並可調整角度之鏡頭,鏡頭應置於車身四向 (前、後及左右兩側),並附具HD(720P)以上錄影功能 (附 64GB 以上記憶卡)之監視系統 1 套,車輛發動時即自動錄影,監視螢幕須為 7 吋以上之 LCD 螢幕,可隨意切換各鏡頭之單一畫面或分割顯示 4 個鏡頭之 畫面,車輛倒車時螢幕自動切換為車輛後方鏡頭之單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一畫面。 (15)應安裝車廂與駕駛座間之通知按鈕及蜂鳴器,俾利隨車人員按鈕通知駕駛車輛行進或停車,以維護安全。 (16)應安裝「加裝行車紀錄器」,須為經審驗合格、貼有審驗合格證明或標籤之產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行 車紀錄器若為機械式,應附至少 730 張(相當 2 年使用)之紀錄紙。行車紀錄器若為電動式,則應具備車上列印功能,並附足供列印 730 次(相當 2 年使用)所需之列印紙;行車紀錄器儲存之資料需可利用可攜式記憶卡(匣)下載及轉存於個人電腦;可攜式記憶卡(匣)、讀卡機、驅動程式及資料解譯、儲存、列印等所需之驅動程式及播放程式等可供設備正常 操作使用之相關應用軟體亦須提供。 (17)車廂兩側應安裝ㄇ形扶把(材質為 SUS304 不銹鋼)。 (18)應附二個可攜式車輪擋塊,材質不拘,車輪擋塊須 採一體鑄模成型。二個車輪擋塊之耐壓總能力須大於車輛之總重量而不破損或變形。 | ||||||
24. | 其它附帶條件: | (1)車輛底盤載重=車輛總重量-底盤空車重量。 (2)車輛引擎需符合現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施環保空氣排放管制標準及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於驗收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3)底盤、車身之規格及安全性均須符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各項有關規定,並經監理站驗車合格再交車驗收,以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驗收時檢附合格證】。 (4)為確保適用機關車輛日後保養維修權益,交貨時得標廠商應檢附車身及底盤原廠或總代理商或經銷商出具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之車身及底盤零件供應承諾書交由訂購機關審核,承諾 6 年內車輛之零件供應無虞之證明,該承諾書為契約文件之一。 (5)投標時應檢附底盤型錄或產品說明書以供審核。 (6)車體顏色與塗裝:車體與車身白色漆裝並標示回收標誌 ;另文字部分並標明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線。塗裝之圖案、字樣依訂購機關指定樣式。 (7)保固期限:2 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在保固期限內,車輛如非人為因素造成之故障,得標廠商應負責免費維修(消耗零件除外)。 (8)安全審驗及登檢領照:採購車輛如需申請號牌行駛道路,交貨之車輛需經檢測符合交車當時交通部所訂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方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9)車輛底盤應為開標前領有底盤合格之「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臺灣市售專用車型規格產品。 | ||||||
審核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請簽全名): |
備註:
1. 本答標書由廠商自填,並請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2. 所附資料裝訂於本答標書後面,並依上表項次標明於所附資料。
投標廠商名稱: 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廠牌型號:
第 1 組第 8 項:6.0-6.49 噸傾卸式資源回收車採購規範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 | 年份: | 同購買年度 1 月(含)以後出廠。 | ||||
2. | 車輛尺寸: | (1)全長 5,875 mm(含)以上。 (2)全寬 1,855 mm(含)以上。 (3)全高 2,185 mm(含)以上。 (4)軸距 3,350 mm(含)以上。 | ||||
3. | 車輛總重量: | 6,000~6,490 kg。 | ||||
4. | 車 輛 底 盤 載重: | 4,025kg(含)以上。 | ||||
5. | 引擎性能: | (1)引擎型式:水冷式柴油引擎,渦輪增壓附中間冷卻器。 (2)總排氣量:2,999cc(含)以上。 (3)最大xx PS(HP):150(含)以上。 (4)最大扭力(kg-M):38.2(含)以上。 (5)最小迴轉半徑:7.3m(含)以下。 (6)油箱容量:75 公升(含)以上。油箱蓋須附鑰匙。 | ||||
6. | 變速箱: | 手排檔或自手排檔,前進 5 檔後退 1 檔(含)以上。 | ||||
7. | 煞車系統: | 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及「車輛安全檢測 基準」,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8. | 轉向系統: | 原廠動力方向盤。 | ||||
9. | 輪胎: | 原廠輪胎。 | ||||
10. | 座椅: | 依原廠 3 人座椅。 | ||||
11. | 隨車配備: | (1)原廠冷暖氣。 (2)原廠高級三用音響。 (3)原廠電動窗。 (4)原廠時鐘。 (5)廣角後視鏡(以能全視側面作業)、前照地鏡、前霧燈、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三點式安全帶。 (6)車門中控鎖(附遙控器)。 (7)隨車附含原廠工具 1 組,至少包括:活動板手 3 把(含 200 mm、250 mm 及 300 mm)、魚尾鉗 1 把(150 mm)、 平口起子 3 支(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十字起子 3 把(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開口扳手 1 套(6 支)、梅花扳手 1 套(6 支)、輪胎套筒 1組、重型手壓黃油槍 1 具、車用滅火器與固定架 1 具 (有效期限至少 1 年,並應xxx規則規定與 CNS 1387 標準)、故障標誌 1 組(3 個)及手提油壓千斤 頂 1 具(其承載受力應達車輛核定總重之 3 分之 1 以上)。 (8)其他配備以原廠市售型錄為準。 | ||||||
12. | 貨廂尺寸: | 長 4,000 mm(含)以上。 寬 2,000 mm(含)以上。 高 1,200 mm(含)以上。 | ||||
倘本項車輛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車輛安全型式認證等,致部分規格與契約規定不同,則交車之規格(例如,安全設施等)應以符合相關法令為準,另訂購機關倘有實際之需求,得於訂購時逕與立約商協議酌予變更 傾卸系統或貨廂之部分規格,惟應以優於或等於契約原訂規格為原則。 | ||||||
附加配備規格: | ||||||
13. | 車廂高度: | 約與駕駛台平高【1,200 mm(含)以上】。 | ||||
14. | 直樑: | 使用 50 mm × 100 mm × 5 mm(含)以上之槽鐵製成, 橫樑使用厚度 4.0 mm(含)以上,非字型樑厚度 4 mm (含)以上,以電焊接合,直樑須固定於大樑,每邊 4 付 U 型螺絲固定並接觸面加墊橡皮皮帶或木材以吸收震動,槽鐵長、高尺寸須符合 CNS 標準許可誤差。 | ||||
15. | 車廂底板: | 使用厚度 3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花紋板焊於底樑上,並與前牆板及左右牆板間全焊不得有漏水現象。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完成車尺寸需符合監理法規。 | ||||||
16. | 車廂前牆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前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 ||||
17. | 車廂兩側牆板: | (1)使用厚度 2.0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側補強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2)可依購置單位需求開立於車廂右側裝置一扇可向後開 啟的側門(寬約 92CM~94CM,不含邊框),側門四周 須有邊框,底框高約 24CM~26CM(內車廂底板起算)。 | ||||
18. | 車廂骨架: | 橫豎以 2.5 mm(含)以上不銹鋼板壓成 50 mm × 70mm × 50 mm(須符合 CNS 標準許可誤差)ㄇ字型與車箱前牆板及左右側牆板焊接補強。 | ||||
19. | 車廂後門: | 分為上下二段,上下段各分 2 扇門並裝配開啟鎖扣可左右開啟 270 度(含)以上,門板及補強骨架均為 2.5 mm或以上之不銹鋼板,並裝置有後門開啟固定插稍式或扣環,以固定於兩側牆板,後門板門鈕、開啟鎖扣及固定 插梢或扣環需為 sus304 不銹鋼材質。 | ||||
20. | 液壓式自動傾卸機: | 具 4 噸(含)以上之起重能力,傾卸角度不少於 40 度。傾卸總成採用液壓自動傾卸機,須有防止急速下降之安 全閥或安全支撐架,必須為全新品。 | ||||
21. | 後擋泥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打造固定於車底板下。 | ||||
22. | 後踏板: | 可掀式裝於車後任一側適當處,該不銹鋼板傾卸時不可 碰撞大樑及副車架。 | ||||
23. | 噴漆: | (1)鋼板均須完全防銹磨光噴紅底漆後按噴漆 2 種規定施工。 (2)車廂內面為不銹鋼原色。 (3)整車顏色:白色。 | ||||
24. | 安全及廣播裝備: | (1)應配備 CD、AM/FM 三用音響、喇叭、麥克風及擴音 器 1 組,另音響、喇叭及擴音器線路應可相互連接使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用,並可對外播放擴音。廣播系統應可與三用音響及 廣播系統連接使用,並可透過 USB 介面連接播放卸除式儲存裝置所儲存之曲調。輸出功率應至少達 30W或以上。 (2)須備有轉向蜂鳴器及倒車蜂鳴器,並有控制開關。 (3)須備有倒車雷達。 (4)車頂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5)車廂後方底盤尾端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6)後輪適當位置加裝照明設備(照輪燈)2 個。 (7)貨廂上方左右兩側及貨廂內適當處各加裝1 只LED 防 水照明燈具燈(25W 或以上)。 (8)控制按鈕及操縱桿應具備防水中文標示及操作維護指引。 (9)於適當位置裝設備胎 1 組(含備胎、備胎架及鋼圈 1 套);車用 10 型乾粉滅火器(有效期限應為兩年以上,符合CNS 相關規定)1 支。 (10)附救護箱 1 套。 (11)附 1 套中文操作保養說明書及服務手冊。 (12)每車車箱兩側下方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裝設防捲入護欄。 (13)應安裝廣角後視鏡(以司機能全視側面回收工作為原則)。 (14)應安裝 4 個具防水、120 度以上廣角鏡頭、夜視紅外線功能並可調整角度之鏡頭,鏡頭應置於車身四向 (前、後及左右兩側),並附具HD(720P)以上錄影功能 (附 64GB 以上記憶卡)之監視系統 1 套,車輛發動時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即自動錄影,監視螢幕須為 7 吋以上之 LCD 螢幕,可隨意切換各鏡頭之單一畫面或分割顯示 4 個鏡頭之畫面,車輛倒車時螢幕自動切換為車輛後方鏡頭之單一畫面。 (15)應安裝車廂與駕駛座間之通知按鈕及蜂鳴器,俾利隨車人員按鈕通知駕駛車輛行進或停車,以維護安全。 (16)應安裝「加裝行車紀錄器」,須為經審驗合格、貼有審驗合格證明或標籤之產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行 車紀錄器若為機械式,應附至少 730 張(相當 2 年使用)之紀錄紙。行車紀錄器若為電動式,則應具備車上列印功能,並附足供列印 730 次(相當 2 年使用)所需之列印紙;行車紀錄器儲存之資料需可利用可攜式記憶卡(匣)下載及轉存於個人電腦;可攜式記憶卡(匣)、讀卡機、驅動程式及資料解譯、儲存、列印等所需之驅動程式及播放程式等可供設備正常 操作使用之相關應用軟體亦須提供。 (17)車廂兩側應安裝ㄇ形扶把(材質為 SUS304 不銹鋼)。 (18)應附二個可攜式車輪擋塊,材質不拘,車輪擋塊須 採一體鑄模成型。二個車輪擋塊之耐壓總能力須大於車輛之總重量而不破損或變形。 | ||||||
25. | 其它附帶條件: | (1)車輛底盤載重=車輛總重量-底盤空車重量。 (2)車輛引擎需符合現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施環保空氣排放管制標準及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於驗收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3)底盤、車身之規格及安全性均須符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各項有關規定,並經監理站驗車合格再交車驗收,以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型式安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全審驗合格證明【驗收時檢附合格證】。 (4)為確保適用機關車輛日後保養維修權益,交貨時得標廠商應檢附車身及底盤原廠或總代理商或經銷商出具之車身及底盤零件供應承諾書交由訂購機關審核,承諾 6 年內車輛之零件供應無虞之證明,該承諾書為契約文件之一。 (5)投標時應檢附底盤型錄或產品說明書以供審核。 (6)車體顏色與塗裝:車體與車身白色漆裝並標示回收標誌 ;另文字部分並標明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線。塗裝之圖案、字樣依訂購機關指定樣式。 (7)保固期限:2 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在保固期限內,車輛如非人為因素造成之故障,得標廠商應負責免費維修(消耗零件除外)。 (8)安全審驗及登檢領照:採購車輛如需申請號牌行駛道路,交貨之車輛需經檢測符合交車當時交通部所訂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方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9)車輛底盤應為開標前領有底盤合格之「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臺灣市售專用車型規格產品。 | ||||||
審核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請簽全名): |
備註:
1. 本答標書由廠商自填,並請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2. 所附資料裝訂於本答標書後面,並依上表項次標明於所附資料。
投標廠商名稱: 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廠牌型號:
第 1 組第 9 項:6.5-6.9 噸傾卸式資源回收車採購規範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 | 年份: | 同購買年度 1 月(含)以後出廠。 | ||||
2. | 車輛尺寸: | (1)全長 4,460 mm(含)以上。 (2)全寬 1,695 mm(含)以上。 (3)全高 2,050 mm(含)以上。 (4)軸距 2,525 mm(含)以上。 | ||||
3. | 車輛總重量: | 6,500~6,900 kg。 | ||||
4. | 車 輛 底 盤 載重: | 4,060kg(含)以上。 | ||||
5. | 引擎性能: | (1)引擎型式:水冷式柴油引擎,渦輪增壓附中間冷卻器。 (2)總排氣量:2,998cc(含)以上。 (3)最大xx PS(HP):150(含)以上。 (4)最大扭力(kg-M):42.7(含)以上。 (5)最小迴轉半徑:7.3m(含)以下。 (6)油箱容量:80 公升(含)以上。油箱蓋須附鑰匙。 | ||||
6. | 變速箱: | 手排檔或自手排檔,前進 5 檔後退 1 檔(含)以上。 | ||||
7. | 煞車系統: | 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及「車輛安全檢測 基準」,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8. | 轉向系統: | 原廠動力方向盤。 | ||||
9. | 輪胎: | 原廠輪胎。 | ||||
10. | 座椅: | 依原廠 3 人座椅。 | ||||
11. | 隨車配備: | (1)原廠冷暖氣。 (2)原廠高級三用音響。 (3)原廠電動窗。 (4)原廠時鐘。 (5)廣角後視鏡(以能全視側面作業)、前照地鏡、前霧燈、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三點式安全帶。 (6)車門中控鎖(附遙控器)。 (7)隨車附含原廠工具 1 組,至少包括:活動板手 3 把(含 200 mm、250 mm 及 300 mm)、魚尾鉗 1 把(150 mm)、 平口起子 3 支(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十字起子 3 把(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開口扳手 1 套(6 支)、梅花扳手 1 套(6 支)、輪胎套筒 1組、重型手壓黃油槍 1 具、車用滅火器與固定架 1 具 (有效期限至少 1 年,並應xxx規則規定與 CNS 1387 標準)、故障標誌 1 組(3 個)及手提油壓千斤 頂 1 具(其承載受力應達車輛核定總重之 3 分之 1 以上)。 (8)其他配備以原廠市售型錄為準。 | ||||||
12. | 貨廂尺寸: | 長 4,000 mm(含)以上。 寬 2,000 mm(含)以上。 高 1,200 mm(含)以上。 | ||||
倘本項車輛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車輛安全型式認證等,致部分規格與契約規定不同,則交車之規格(例如,安全設施等)應以符合相關法令為準,另訂購機關倘有實際之需求,得於訂購時逕與立約商協議酌予變更 傾卸系統或貨廂之部分規格,惟應以優於或等於契約原訂規格為原則。 | ||||||
附加配備規格: | ||||||
13. | 車廂高度: | 約與駕駛台平高【1,200 mm(含)以上】。 | ||||
14. | 直樑: | 使用 50 mm × 100 mm × 5 mm(含)以上之槽鐵製成, 橫樑使用厚度 4.0 mm(含)以上,非字型樑厚度 4 mm (含)以上,以電焊接合,直樑須固定於大樑,每邊 4 付 U 型螺絲固定並接觸面加墊橡皮皮帶或木材以吸收震動,槽鐵長、高尺寸須符合 CNS 標準許可誤差。 | ||||
15. | 車廂底板: | 使用厚度 3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花紋板焊於底樑上,並與前牆板及左右牆板間全焊不得有漏水現象。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完成車尺寸需符合監理法規。 | ||||||
16. | 車廂前牆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前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 ||||
17. | 車廂兩側牆板: | (1)使用厚度 2.0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側補強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2)可依購置單位需求開立於車廂右側裝置一扇可向後開 啟的側門(寬約 92CM~94CM,不含邊框),側門四周 須有邊框,底框高約 24CM~26CM(內車廂底板起算)。 | ||||
18. | 車廂骨架: | 橫豎以 2.5 mm(含)以上不銹鋼板壓成 50 mm × 70mm × 50 mm(須符合 CNS 標準許可誤差)ㄇ字型與車箱前牆板及左右側牆板焊接補強。 | ||||
19. | 車廂後門: | 分為上下二段,上下段各分 2 扇門並裝配開啟鎖扣可左右開啟 270 度(含)以上,門板及補強骨架均為 2.5 mm或以上之不銹鋼板,並裝置有後門開啟固定插稍式或扣環,以固定於兩側牆板,後門板門鈕、開啟鎖扣及固定 插梢或扣環需為 sus304 不銹鋼材質。 | ||||
20. | 液壓式自動傾卸機: | 具 4 噸(含)以上之起重能力,傾卸角度不少於 40 度。傾卸總成採用液壓自動傾卸機,須有防止急速下降之安 全閥或安全支撐架,必須為全新品。 | ||||
21. | 後擋泥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打造固定於車底板下。 | ||||
22. | 後踏板: | 可掀式裝於車後任一側適當處,該不銹鋼板傾卸時不可 碰撞大樑及副車架。 | ||||
23. | 噴漆: | (1)鋼板均須完全防銹磨光噴紅底漆後按噴漆 2 種規定施工。 (2)車廂內面為不銹鋼原色。 (3)整車顏色:白色。 | ||||
24. | 安全及廣播裝備: | (1)應配備 CD、AM/FM 三用音響、喇叭、麥克風及擴音 器 1 組,另音響、喇叭及擴音器線路應可相互連接使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用,並可對外播放擴音。廣播系統應可與三用音響及 廣播系統連接使用,並可透過 USB 介面連接播放卸除式儲存裝置所儲存之曲調。輸出功率應至少達 30W或以上。 (2)須備有轉向蜂鳴器及倒車蜂鳴器,並有控制開關。 (3)須備有倒車雷達。 (4)車頂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5)車廂後方底盤尾端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6)後輪適當位置加裝照明設備(照輪燈)2 個。 (7)貨廂上方左右兩側及貨廂內適當處各加裝1 只LED 防 水照明燈具燈(25W 或以上)。 (8)控制按鈕及操縱桿應具備防水中文標示及操作維護指引。 (9)於適當位置裝設備胎 1 組(含備胎、備胎架及鋼圈 1 套);車用 10 型乾粉滅火器(有效期限應為兩年以上,符合CNS 相關規定)1 支。 (10)附救護箱 1 套。 (11)附 1 套中文操作保養說明書及服務手冊。 (12)每車車箱兩側下方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裝設防捲入護欄。 (13)應安裝廣角後視鏡(以司機能全視側面回收工作為原則)。 (14)應安裝 4 個具防水、120 度以上廣角鏡頭、夜視紅外線功能並可調整角度之鏡頭,鏡頭應置於車身四向 (前、後及左右兩側),並附具HD(720P)以上錄影功能 (附 64GB 以上記憶卡)之監視系統 1 套,車輛發動時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即自動錄影,監視螢幕須為 7 吋以上之 LCD 螢幕,可隨意切換各鏡頭之單一畫面或分割顯示 4 個鏡頭之畫面,車輛倒車時螢幕自動切換為車輛後方鏡頭之單一畫面。 (15)應安裝車廂與駕駛座間之通知按鈕及蜂鳴器,俾利隨車人員按鈕通知駕駛車輛行進或停車,以維護安全。 (16)應安裝「加裝行車紀錄器」,須為經審驗合格、貼有審驗合格證明或標籤之產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行 車紀錄器若為機械式,應附至少 730 張(相當 2 年使用)之紀錄紙。行車紀錄器若為電動式,則應具備車上列印功能,並附足供列印 730 次(相當 2 年使用)所需之列印紙;行車紀錄器儲存之資料需可利用可攜式記憶卡(匣)下載及轉存於個人電腦;可攜式記憶卡(匣)、讀卡機、驅動程式及資料解譯、儲存、列印等所需之驅動程式及播放程式等可供設備正常 操作使用之相關應用軟體亦須提供。 (17)車廂兩側應安裝ㄇ形扶把(材質為 SUS304 不銹鋼)。 (18)應附二個可攜式車輪擋塊,材質不拘,車輪擋塊須 採一體鑄模成型。二個車輪擋塊之耐壓總能力須大於車輛之總重量而不破損或變形。 | ||||||
25. | 其它附帶條件: | (1)車輛底盤載重=車輛總重量-底盤空車重量。 (2)車輛引擎需符合現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施環保空氣排放管制標準及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於驗收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3)底盤、車身之規格及安全性均須符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各項有關規定,並經監理站驗車合格再交車驗收,以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型式安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全審驗合格證明【驗收時檢附合格證】。 (4)為確保適用機關車輛日後保養維修權益,交貨時得標廠商應檢附車身及底盤原廠或總代理商或經銷商出具之車身及底盤零件供應承諾書交由訂購機關審核,承諾 6 年內車輛之零件供應無虞之證明,該承諾書為契約文件之一。 (5)投標時應檢附底盤型錄或產品說明書以供審核。 (6)車體顏色與塗裝:車體與車身白色漆裝並標示回收標誌 ;另文字部分並標明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線。塗裝之圖案、字樣依訂購機關指定樣式。 (7)保固期限:2 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在保固期限內,車輛如非人為因素造成之故障,得標廠商應負責免費維修(消耗零件除外)。 (8)安全審驗及登檢領照:採購車輛如需申請號牌行駛道路,交貨之車輛需經檢測符合交車當時交通部所訂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方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9)車輛底盤應為開標前領有底盤合格之「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臺灣市售專用車型規格產品。 | ||||||
審核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請簽全名): |
備註:
1. 本答標書由廠商自填,並請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2. 所附資料裝訂於本答標書後面,並依上表項次標明於所附資料。
投標廠商名稱: 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廠牌型號:
第 1 組第 10 項:7 噸以上傾卸式資源回收車採購規範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 | 年份: | 同購買年度 1 月(含)以後出廠。 | ||||
2. | 車輛尺寸: | (1)全長 5,070 mm(含)以上。 (2)全寬 1,880 mm(含)以上。 (3)全高 2,055 mm(含)以上。 (4)軸距 2,765 mm(含)以上。 | ||||
3. | 車輛總重量: | 7,000 kg(含)以上。 | ||||
4. | 車 輛 底 盤 載重: | 4,755kg(含)以上。 | ||||
5. | 引擎性能: | (1)引擎型式:水冷式柴油引擎,渦輪增壓附中間冷卻器。 (2)總排氣量:2,988cc(含)以上。 (3)最大xx PS(HP):147.5(含)以上。 (4)最大扭力(kg-M):37.8(含)以上。 (5)最小迴轉半徑:7.3m(含)以下。 (6)油箱容量: 100 公升(含)以上,油箱蓋須附鑰匙。 | ||||
6. | 變速箱: | 手排檔或自手排檔,前進 5 檔後退 1 檔(含)以上。 | ||||
7. | 煞車系統: | 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及「車輛安全檢測 基準」,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8. | 轉向系統: | 原廠動力方向盤。 | ||||
9. | 輪胎: | 原廠輪胎。 | ||||
10. | 座椅: | 依原廠 3 人座椅。 | ||||
11. | 隨車配備: | (1)原廠冷暖氣。 (2)原廠高級三用音響。 (3)原廠電動窗。 (4)原廠時鐘。 (5)廣角後視鏡(以能全視側面作業)、前照地鏡、前霧燈、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三點式安全帶。 (6)車門中控鎖(附遙控器)。 (7)隨車附含原廠工具 1 組,至少包括:活動板手 3 把(含 200 mm、250 mm 及 300 mm)、魚尾鉗 1 把(150 mm)、 平口起子 3 支(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十字起子 3 把(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開口扳手 1 套(6 支)、梅花扳手 1 套(6 支)、輪胎套筒 1組、重型手壓黃油槍 1 具、車用滅火器與固定架 1 具 (有效期限至少 1 年,並應xxx規則規定與 CNS 1387 標準)、故障標誌 1 組(3 個)及手提油壓千斤 頂 1 具(其承載受力應達車輛核定總重之 3 分之 1 以上)。 (8)其他配備以原廠市售型錄為準。 | ||||||
12. | 貨廂尺寸: | 長 4,600 mm(含)以上。 寬 2,200 mm(含)以上。 高 1,200 mm(含)以上。 | ||||
倘本項車輛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車輛安全型式認證等,致部分規格與契約規定不同,則交車之規格(例如,安全設施等)應以符合相關法令為準,另訂購機關倘有實際之需求,得於訂購時逕與立約商協議酌予變更 傾卸系統或貨廂之部分規格,惟應以優於或等於契約原訂規格為原則。 | ||||||
附加配備規格: | ||||||
13. | 車廂高度: | 約與駕駛台平高【1,200 mm(含)以上】。 | ||||
14. | 直樑: | 使用 50 mm × 100 mm × 5 mm(含)以上之槽鐵製成, 橫樑使用厚度 4.0 mm(含)以上,非字型樑厚度 4 mm (含)以上,以電焊接合,直樑須固定於大樑,每邊 4 付 U 型螺絲固定並接觸面加墊橡皮皮帶或木材以吸收震動,槽鐵長、高尺寸須符合 CNS 標準許可誤差。 | ||||
15. | 車廂底板: | 使用厚度 3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花紋板焊於底樑上,並與前牆板及左右牆板間全焊不得有漏水現象。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完成車尺寸需符合監理法規。 | ||||||
16. | 車廂前牆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前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 ||||
17. | 車廂兩側牆板: | (1)使用厚度 2.0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側補強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2)可依購置單位需求開立於車廂右側裝置一扇可向後開 啟的側門(寬約 92CM~94CM,不含邊框),側門四周 須有邊框,底框高約 24CM~26CM(內車廂底板起算)。 | ||||
18. | 車廂骨架: | 橫豎以 2.5 mm(含)以上不銹鋼板壓成 50 mm × 70mm × 50 mm(須符合 CNS 標準許可誤差)ㄇ字型與車箱前牆板及左右側牆板焊接補強。 | ||||
19. | 車廂後門: | 分為上下二段,上下段各分 2 扇門並裝配開啟鎖扣可左右開啟 270 度(含)以上,門板及補強骨架均為 2.5 mm或以上之不銹鋼板,並裝置有後門開啟固定插稍式或扣環,以固定於兩側牆板,後門板門鈕、開啟鎖扣及固定 插梢或扣環需為 sus304 不銹鋼材質。 | ||||
20. | 液壓式自動傾卸機: | 具 4 噸(含)以上之起重能力,傾卸角度不少於 40 度。傾卸總成採用液壓自動傾卸機,須有防止急速下降之安 全閥或安全支撐架,必須為全新品。 | ||||
21. | 後擋泥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打造固定於車底板下。 | ||||
22. | 後踏板: | 可掀式裝於車後任一側適當處,該不銹鋼板傾卸時不可 碰撞大樑及副車架。 | ||||
23. | 噴漆: | (1)鋼板均須完全防銹磨光噴紅底漆後按噴漆 2 種規定施工。 (2)車廂內面為不銹鋼原色。 (3)整車顏色:白色。 | ||||
24. | 安全及廣播裝備: | (1)應配備 CD、AM/FM 三用音響、喇叭、麥克風及擴音 器 1 組,另音響、喇叭及擴音器線路應可相互連接使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用,並可對外播放擴音。廣播系統應可與三用音響及 廣播系統連接使用,並可透過 USB 介面連接播放卸除式儲存裝置所儲存之曲調。輸出功率應至少達 30W或以上。 (2)須備有轉向蜂鳴器及倒車蜂鳴器,並有控制開關。 (3)須備有倒車雷達。 (4)車頂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5)車廂後方底盤尾端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6)後輪適當位置加裝照明設備(照輪燈)2 個。 (7)貨廂上方左右兩側及貨廂內適當處各加裝1 只LED 防 水照明燈具燈(25W 或以上)。 (8)控制按鈕及操縱桿應具備防水中文標示及操作維護指引。 (9)於適當位置裝設備胎 1 組(含備胎、備胎架及鋼圈 1 套);車用 10 型乾粉滅火器(有效期限應為兩年以上,符合CNS 相關規定)1 支。 (10)附救護箱 1 套。 (11)附 1 套中文操作保養說明書及服務手冊。 (12)每車車箱兩側下方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裝設防捲入護欄。 (13)應安裝廣角後視鏡(以司機能全視側面回收工作為原則)。 (14)應安裝 4 個具防水、120 度以上廣角鏡頭、夜視紅外線功能並可調整角度之鏡頭,鏡頭應置於車身四向 (前、後及左右兩側),並附具HD(720P)以上錄影功能 (附 64GB 以上記憶卡)之監視系統 1 套,車輛發動時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即自動錄影,監視螢幕須為 7 吋以上之 LCD 螢幕,可隨意切換各鏡頭之單一畫面或分割顯示 4 個鏡頭之畫面,車輛倒車時螢幕自動切換為車輛後方鏡頭之單一畫面。 (15)應安裝車廂與駕駛座間之通知按鈕及蜂鳴器,俾利隨車人員按鈕通知駕駛車輛行進或停車,以維護安全。 (16)應安裝「加裝行車紀錄器」,須為經審驗合格、貼有審驗合格證明或標籤之產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行 車紀錄器若為機械式,應附至少 730 張(相當 2 年使用)之紀錄紙。行車紀錄器若為電動式,則應具備車上列印功能,並附足供列印 730 次(相當 2 年使用)所需之列印紙;行車紀錄器儲存之資料需可利用可攜式記憶卡(匣)下載及轉存於個人電腦;可攜式記憶卡(匣)、讀卡機、驅動程式及資料解譯、儲存、列印等所需之驅動程式及播放程式等可供設備正常 操作使用之相關應用軟體亦須提供。 (17)車廂兩側應安裝ㄇ形扶把(材質為 SUS304 不銹鋼)。 (18)應附二個可攜式車輪擋塊,材質不拘,車輪擋塊須 採一體鑄模成型。二個車輪擋塊之耐壓總能力須大於車輛之總重量而不破損或變形。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25. | 其它附帶條件: | (1)車輛底盤載重=車輛總重量-底盤空車重量。 (2)車輛引擎需符合現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施環保空氣排放管制標準及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於驗收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3)底盤、車身之規格及安全性均須符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各項有關規定,並經監理站驗車合格再交車驗收,以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驗收時檢附合格證】。 (4)為確保適用機關車輛日後保養維修權益,交貨時得標廠商應檢附車身及底盤原廠或總代理商或經銷商出具之車身及底盤零件供應承諾書交由訂購機關審核,承諾 6 年內車輛之零件供應無虞之證明,該承諾書為契約文件之一。 (5)投標時應檢附底盤型錄或產品說明書以供審核。 (6)車體顏色與塗裝:車體與車身白色漆裝並標示回收標誌 ;另文字部分並標明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線。塗裝之圖案、字樣依訂購機關指定樣式。 (7)保固期限:2 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在保固期限內,車輛如非人為因素造成之故障,得標廠商應負責免費維修(消耗零件除外)。 (8)安全審驗及登檢領照:採購車輛如需申請號牌行駛道路,交貨之車輛需經檢測符合交車當時交通部所訂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方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9)車輛底盤應為開標前領有底盤合格之「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臺灣市售專用車型規格產品。 | ||||
審核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請簽全名): |
備註:
1. 本答標書由廠商自填,並請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2. 所附資料裝訂於本答標書後面,並依上表項次標明於所附資料。
投標廠商名稱: 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廠牌型號:
第 1 組第 11 項:3-3.49 噸升降尾門傾卸式資源回收車採購規範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 | 年份: | 同購買年度 1 月(含)以後出廠。 | ||||
2. | 車輛尺寸: | (1)全長 4,565 mm(含)以上。 (2)全寬 1,750 mm(含)以上。 (3)全高 1,960 mm(含)以上。 (4)軸距 2,410 mm(含)以上。 | ||||
3. | 車輛總重量: | 3,000-3,490 kg。 | ||||
4. | 車 輛 底 盤載重: | 1,440kg(含)以上。 | ||||
5. | 引擎性能: | (1)引擎型式:水冷式柴油引擎,渦輪增壓附中間冷卻器。 (2)總排氣量:2,497cc(含)以上。 (3)最大xx PS(HP):130(含)以上。 (4)最大扭力(kg-M):26.0(含)以上。 (5)最小迴轉半徑:5.2m(含)以下。 (6)油箱容量: 65 公升(含)以上。油箱蓋須附鑰匙。 | ||||
6. | 變速箱: | 手排檔或自手排檔,前進 5 檔後退 1 檔(含)以上。 | ||||
7. | 煞車系統: | 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及「車輛安全檢測 基準」,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8. | 轉向系統: | 動力方向盤。 | ||||
9. | 輪胎: | 原廠輪胎。 | ||||
10. | 座椅: | 依原廠 2 人或 3 人座椅。 | ||||
11. | 隨車配備: | (1)原廠冷暖氣。 (2)原廠高級三用音響。 (3)廣角後視鏡(以能全視側面作業)、前霧燈、三點式安全帶、車門電動窗。 (4)隨車附含原廠工具 1 組,至少包括:活動板手 3 把(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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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200 mm、250 mm 及 300 mm)、魚尾鉗 1 把(150 mm)、 平口起子 3 支(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十字起子 3 把(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開口扳手 1 套(6 支)、梅花扳手 1 套(6 支)、輪胎套筒 1組、重型手壓黃油槍 1 具、車用滅火器與固定架 1 具 (有效期限至少 1 年,並應xxx規則規定與 CNS 1387 標準)、故障標誌 1 組(3 個)及手提油壓千斤 頂 1 具(其承載受力應達車輛核定總重之 3 分之 1 以上)。 (5)其他配備以原廠市售型錄為準。 | ||||||
倘本項車輛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車輛安全型式認證等,致部分規格與契約規定不同,則交車之規格(例如,安全設施等)應以符合相關法令為準,另訂購機關倘有實際之需求,得於訂購時逕與立約商協議酌予變更尾門升降系統、傾卸系統或貨廂之部分規格,惟應以優於或等於契約原訂規格為原則。 | ||||||
附加配備規格: | ||||||
12. | 車廂高度: | 約與駕駛台平高【1,100 mm(含)以上】。 | ||||
13. | 直樑: | 使用 50 mm × 100 mm × 5 mm(含)以上之槽鐵製成, 橫樑使用厚度 4.0 mm(含)以上,非字型樑厚度 4 mm (含)以上,以電焊接合,直樑須固定於大樑,每邊 4付 U 型螺絲固定並接觸面加墊橡皮皮帶或木材以吸收震動,槽鐵長、高尺寸須符合 CNS 標準許可誤差。 | ||||
14. | 車廂底板: | 使用厚度 3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花紋板焊於底樑上,並與前牆板及左右牆板間全焊不得有漏水現象。 完成車尺寸需符合監理法規。 | ||||
15. | 車廂前牆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前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 ||||
16. | 車廂兩側牆板: | (1)使用厚度 2.0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側補強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2)可依購置單位需求開立於車廂右側裝置一扇可向後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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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啟的側門(寬約 92CM~94CM,不含邊框),側門四周 須有邊框,底框高約 24CM~26CM(內車廂底板起算)。 | ||||||
17. | 車廂後門: | 後門上段(升降尾門收起之高度至後門板上段下緣同高處)裝置 2 扇門並可左右開啟 270 度(含)以上,門板及補強骨架均為 2.5 mm 或以上之不銹鋼板,並裝置有後門開啟固定插稍、扣環及插梢式,以固定於兩側牆板,後門板門鈕、開啟鎖扣及固定插梢或扣環需為 sus304 不銹鋼材質。 | ||||
18. | 車廂尾部: | 裝置升降尾門厚度使用 3mm(含)以上,高度為 750 mm (含)以上,面板材質為 SUS 不銹鋼花紋板,其油壓舉重為 800 公斤(含)以上。具線控式(裝設於適當位置並附線控裝置固定掛位)及固定式手控操作裝置。 | ||||
19. | 車廂骨架: | 橫豎以 2.5 mm(含)以上不銹鋼板壓成 50 mm × 70mm × 50 mm(須符合 CNS 標準許可誤差)ㄇ字型與車箱前牆板及左右側牆板焊接補強。 | ||||
20. | 液壓式自動傾卸機: | 具 2 噸(含)以上之起重能力,傾卸角度不少於 40 度。傾卸總成採用液壓自動傾卸機,須有防止急速下降之安全閥或安全支撐架,必須為全新品。 | ||||
21. | 後檔泥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打造固定於車底板下。 | ||||
22. | 噴漆: | (1)鋼板均須完全防銹磨光噴紅底漆後按噴漆 2 種規定施工。 (2)車廂內面為不銹鋼原色。 (3)整車顏色:白色。 | ||||
23. | 安全及廣播裝備: | (1)應配備 CD、AM/FM 三用音響、喇叭、麥克風及擴音器 1 組,另音響、喇叭及擴音器線路應可相互連接使用,並可對外播放擴音。廣播系統應可與三用音響及 廣播系統連接使用,並可透過 USB 介面連接播放卸 除式儲存裝置所儲存之曲調。輸出功率應至少達 30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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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或以上。 (2)須備有轉向蜂鳴器及倒車蜂鳴器,並有控制開關。 (3)須備有倒車雷達。 (4)車頂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5)車廂後方底盤尾端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6)後輪適當位置加裝照明設備(照輪燈)2 個。 (7)貨廂上方左右兩側及貨廂內適當處各加裝1 只LED 防 水照明燈具燈(25W 或以上)。 (8)控制按鈕及操縱桿應具備防水中文標示及操作維護指引。 (9)於適當位置裝設備胎 1 組(含備胎、備胎架及鋼圈 1 套);車用 10 型乾粉滅火器(有效期限應為兩年以上,符合CNS 相關規定)1 支。 (10)附救護箱 1 套。 (11)附 1 套中文操作保養說明書及服務手冊。 (12)每車車箱兩側下方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裝設防捲入護欄。 (13)應安裝廣角後視鏡(以司機能全視側面回收工作為原則)。 (14)應安裝 4 個具防水、120 度以上廣角鏡頭、夜視紅外線功能並可調整角度之鏡頭,鏡頭應置於車身四向 (前、後及左右兩側),並附具 HD(720P)以上錄影功能 (附 64GB 以上記憶卡)之監視系統 1 套,車輛發動時即自動錄影,監視螢幕須為 7 吋以上之 LCD 螢幕,可隨意切換各鏡頭之單一畫面或分割顯示 4 個鏡頭之 畫面,車輛倒車時螢幕自動切換為車輛後方鏡頭之單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一畫面。 (15)應安裝車廂與駕駛座間之通知按鈕及蜂鳴器,俾利隨車人員按鈕通知駕駛車輛行進或停車,以維護安全。 (16)應安裝「加裝行車紀錄器」,須為經審驗合格、貼有審驗合格證明或標籤之產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行 車紀錄器若為機械式,應附至少 730 張(相當 2 年使用)之紀錄紙。行車紀錄器若為電動式,則應具備車上列印功能,並附足供列印 730 次(相當 2 年使用)所需之列印紙;行車紀錄器儲存之資料需可利用可攜式記憶卡(匣)下載及轉存於個人電腦;可攜式記憶卡(匣)、讀卡機、驅動程式及資料解譯、儲存、列印等所需之驅動程式及播放程式等可供設備正常 操作使用之相關應用軟體亦須提供。 (17)車廂兩側應安裝ㄇ形扶把(材質為 SUS304 不銹鋼)。 (18)應附二個可攜式車輪擋塊,材質不拘,車輪擋塊須 採一體鑄模成型。二個車輪擋塊之耐壓總能力須大於車輛之總重量而不破損或變形。 | ||||||
24. | 其他附帶條件: | (1)車輛底盤載重=車輛總重量-底盤空車重量。 (2)車輛引擎需符合現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施環保空氣排放管制標準及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於驗收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3)底盤、車身之規格及安全性均須符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各項有關規定,並經監理站驗車合格再交車驗收,以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驗收時檢附合格證】。 (4)為確保適用機關車輛日後保養維修權益,交貨時得標廠商應檢附車身及底盤原廠或總代理商或經銷商出具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之車身及底盤零件供應承諾書交由訂購機關審核,承諾 6 年內車輛之零件供應無虞之證明,該承諾書為契約文件之一。 (5)投標時應檢附底盤型錄或產品說明書以供審核。 (6)車體顏色與塗裝:車體與車身白色漆裝並標示回收標誌 ;另文字部分並標明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線。塗裝之圖案、字樣依訂購機關指定樣式。 (7)保固期限:2 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在保固期限內,車輛如非人為因素造成之故障,得標廠商應負責免費維修(消耗零件除外)。 (8)安全審驗及登檢領照:採購車輛如需申請號牌行駛道路,交貨之車輛需經檢測符合交車當時交通部所訂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方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9)車輛底盤應為開標前領有底盤合格之「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臺灣市售專用車型規格產品。 | ||||||
審核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請簽全名): |
備註:
1. 本答標書由廠商自填,並請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2. 所附資料裝訂於本答標書後面,並依上表項次標明於所附資料。
投標廠商名稱: 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廠牌型號:
第 1 組第 12 項:3-3.49 噸長軸升降尾門傾卸式資源回收車採購規範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1. | 年份: | 同購買年度 1 月(含)以後出廠。 | ||||
2. | 車輛尺寸: | (1)全長 5,035 mm(含)以上。 (2)全寬 1,840 mm(含)以上。 (3)全高 1,975mm(含)以上。 (4)軸距 2,750 mm(含)以上。 | ||||
3. | 車輛總重量: | 3,000-3,490 kg。 | ||||
4. | 車 輛 底 盤載重: | 1,370kg(含)以上。 | ||||
5. | 引擎性能: | (1)引擎型式:水冷式柴油引擎,渦輪增壓附中間冷卻器。 (2)總排氣量:2,776cc(含)以上。 (3)最大xx PS(HP):140(含)以上。 (4)最大扭力(kg-M):35.1(含)以上。 (5)最小迴轉半徑: 6.8m(含)以下。 (6)油箱容量:80 公升(含)以上。油箱蓋須附鑰匙。 | ||||
6. | 變速箱: | 手排檔或自手排檔,前進 5 檔後退 1 檔(含)以上。 | ||||
7. | 煞車系統: | 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及「車輛安全檢測 基準」,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8. | 轉向系統: | 原廠動力方向盤。 | ||||
9. | 輪胎: | 原廠輪胎。 | ||||
10. | 座椅: | 依原廠 2 人或 3 人座椅。 | ||||
11. | 隨車配備: | (1)原廠冷暖氣。 (2)原廠高級三用音響。 (3)廣角後視鏡(以能全視側面作業)、前霧燈、三點式安全帶、車門電動窗。 (4)隨車附含原廠工具 1 組,至少包括:活動板手 3 把(含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200 mm、250 mm 及 300 mm)、魚尾鉗 1 把(150 mm)、 平口起子 3 支(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十字起子 3 把(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開口扳手 1 套(6 支)、梅花扳手 1 套(6 支)、輪胎套筒 1組、重型手壓黃油槍 1 具、車用滅火器與固定架 1 具 (有效期限至少 1 年,並應xxx規則規定與 CNS 1387 標準)、故障標誌 1 組(3 個)及手提油壓千斤 頂 1 具(其承載受力應達車輛核定總重之 3 分之 1 以上)。 (5)其他配備以原廠市售型錄為準。 | ||||||
倘本項車輛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車輛安全型式認證等,致部分規格與契約規定不同,則交車之規格(例如,安全設施等)應以符合相關法令為準,另訂購機關倘有實際之需求,得於訂購時逕與立約商協議酌予變更尾門升降系統、傾卸系統或貨廂之部分規格,惟應以優於或等於契約原訂規格為原則。 | ||||||
附加配備規格: | ||||||
12. | 車廂高度: | 約與駕駛台平高【1,100 mm(含)以上】。 | ||||
13. | 直樑: | 使用 50 mm × 100 mm × 5 mm(含)以上之槽鐵製成, 橫樑使用厚度 4.0 mm(含)以上,非字型樑厚度 4 mm (含)以上,以電焊接合,直樑須固定於大樑,每邊 4付 U 型螺絲固定並接觸面加墊橡皮皮帶或木材以吸收震動,槽鐵長、高尺寸須符合 CNS 標準許可誤差。 | ||||
14. | 車廂底板: | 使用厚度 3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花紋板焊於底樑上,並與前牆板及左右牆板間全焊不得有漏水現象。 完成車尺寸需符合監理法規。 | ||||
15. | 車廂前牆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前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 ||||
16. | 車廂兩側牆板: | (1)使用厚度 2.0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側補強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2)可依購置單位需求開立於車廂右側裝置一扇可向後開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啟的側門(寬約 92CM~94CM,不含邊框),側門四周 須有邊框,底框高約 24CM~26CM(內車廂底板起算)。 | ||||||
17. | 車廂後門: | 後門上段(升降尾門收起之高度至後門板上段下緣同高處)裝置 2 扇門並可左右開啟 270 度(含)以上,門板及補強骨架均為 2.5 mm 或以上之不銹鋼板,並裝置有後門開啟固定插稍、扣環及插梢式,以固定於兩側牆板,後門板門鈕、開啟鎖扣及固定插梢或扣環需為 sus304 不銹鋼材質。 | ||||
18. | 車廂尾部: | 裝置升降尾門厚度使用 3mm(含)以上,高度為 750 mm (含)以上,面板材質為 SUS 不銹鋼花紋板,其油壓舉重為 800 公斤(含)以上。具線控式(裝設於適當位置並附線控裝置固定掛位)及固定式手控操作裝置。 | ||||
19. | 車廂骨架: | 橫豎以 2.5 mm(含)以上不銹鋼板壓成 50 mm × 70mm × 50 mm(須符合 CNS 標準許可誤差)ㄇ字型與車箱前牆板及左右側牆板焊接補強。 | ||||
20. | 液壓式自動傾卸機: | 具 2 噸(含)以上之起重能力,傾卸角度不少於 40 度。傾卸總成採用液壓自動傾卸機,須有防止急速下降之安全閥或安全支撐架,必須為全新品。 | ||||
21. | 後檔泥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打造固定於車底板下。 | ||||
22. | 噴漆: | (1)鋼板均須完全防銹磨光噴紅底漆後按噴漆 2 種規定施工。 (2)車廂內面為不銹鋼原色。 (3)整車顏色:白色。 | ||||
23. | 安全及廣播裝備: | (1)應配備 CD、AM/FM 三用音響、喇叭、麥克風及擴音器 1 組,另音響、喇叭及擴音器線路應可相互連接使用,並可對外播放擴音。廣播系統應可與三用音響及 廣播系統連接使用,並可透過 USB 介面連接播放卸 除式儲存裝置所儲存之曲調。輸出功率應至少達 30W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或以上。 (2)須備有轉向蜂鳴器及倒車蜂鳴器,並有控制開關。 (3)須備有倒車雷達。 (4)車頂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5)車廂後方底盤尾端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6)後輪適當位置加裝照明設備(照輪燈)2 個。 (7)貨廂上方左右兩側及貨廂內適當處各加裝1 只LED 防 水照明燈具燈(25W 或以上)。 (8)控制按鈕及操縱桿應具備防水中文標示及操作維護指引。 (9)於適當位置裝設備胎 1 組(含備胎、備胎架及鋼圈 1 套);車用 10 型乾粉滅火器(有效期限應為兩年以上,符合CNS 相關規定)1 支。 (10)附救護箱 1 套。 (11)附 1 套中文操作保養說明書及服務手冊。 (12)每車車箱兩側下方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裝設防捲入護欄。 (13)應安裝廣角後視鏡(以司機能全視側面回收工作為原則)。 (14)應安裝 4 個具防水、120 度以上廣角鏡頭、夜視紅外線功能並可調整角度之鏡頭,鏡頭應置於車身四向 (前、後及左右兩側),並附具HD(720P)以上錄影功能 (附 64GB 以上記憶卡)之監視系統 1 套,車輛發動時即自動錄影,監視螢幕須為 7 吋以上之 LCD 螢幕,可隨意切換各鏡頭之單一畫面或分割顯示 4 個鏡頭之 畫面,車輛倒車時螢幕自動切換為車輛後方鏡頭之單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一畫面。 (15)應安裝車廂與駕駛座間之通知按鈕及蜂鳴器,俾利隨車人員按鈕通知駕駛車輛行進或停車,以維護安全。 (16)應安裝「加裝行車紀錄器」,須為經審驗合格、貼有審驗合格證明或標籤之產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行 車紀錄器若為機械式,應附至少 730 張(相當 2 年使用)之紀錄紙。行車紀錄器若為電動式,則應具備車上列印功能,並附足供列印 730 次(相當 2 年使用)所需之列印紙;行車紀錄器儲存之資料需可利用可攜式記憶卡(匣)下載及轉存於個人電腦;可攜式記憶卡(匣)、讀卡機、驅動程式及資料解譯、儲存、列印等所需之驅動程式及播放程式等可供設備正常 操作使用之相關應用軟體亦須提供。 (17)車廂兩側應安裝ㄇ形扶把(材質為 SUS304 不銹鋼)。 (18)應附二個可攜式車輪擋塊,材質不拘,車輪擋塊須 採一體鑄模成型。二個車輪擋塊之耐壓總能力須大於車輛之總重量而不破損或變形。 | ||||||
24. | 其他附帶條件: | (1)車輛底盤載重=車輛總重量-底盤空車重量。 (2)車輛引擎需符合現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施環保空氣排放管制標準及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於驗收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3)底盤、車身之規格及安全性均須符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各項有關規定,並經監理站驗車合格再交車驗收,以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驗收時檢附合格證】。 (4)為確保適用機關車輛日後保養維修權益,交貨時得標廠商應檢附車身及底盤原廠或總代理商或經銷商出具 |
項次 |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 投標廠商規格 (廠商自填) | 資料頁/項次 (廠商自填) | 審核結果 | ||
合格 | 不合格 | |||||
之車身及底盤零件供應承諾書交由訂購機關審核,承諾 6 年內車輛之零件供應無虞之證明,該承諾書為契約文件之一。 (5)投標時應檢附底盤型錄或產品說明書以供審核。 (6)車體顏色與塗裝:車體與車身白色漆裝並標示回收標誌 ;另文字部分並標明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線。塗裝之圖案、字樣依訂購機關指定樣式。 (7)保固期限:2 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在保固期限內,車輛如非人為因素造成之故障,得標廠商應負責免費維修(消耗零件除外)。 (8)安全審驗及登檢領照:採購車輛如需申請號牌行駛道路,交貨之車輛需經檢測符合交車當時交通部所訂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方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9)車輛底盤應為開標前領有底盤合格之「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臺灣市售專用車型規格產品。 | ||||||
審核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請簽全名): |
備註:
1. 本答標書由廠商自填,並請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2. 所附資料裝訂於本答標書後面,並依上表項次標明於所附資料。
投標廠商名稱: 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廠牌型號:
第 1 組第 13 項:6.0-6.49 噸升降尾門傾卸式資源回收車採購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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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1. | 年份: | 同購買年度 1 月(含)以後出廠。 | ||||
2. | 車輛尺寸: | (1)全長 5,875 mm(含)以上。 (2)全寬 1,855 mm(含)以上。 (3)全高 2,185 mm(含)以上。 (4)軸距 3,350 mm(含)以上。 | ||||
3. | 車輛總重量: | 6,000~6,490 kg。 | ||||
4. | 車 輛 底 盤載重: | 4,025kg(含)以上。 | ||||
5. | 引擎性能: | (1)引擎型式:水冷式柴油引擎,渦輪增壓附中間冷卻器。 (2)總排氣量:2,999cc(含)以上。 (3)最大xx PS(HP):150(含)以上。 (4)最大扭力(kg-M):38.2(含)以上。 (5)最小迴轉半徑:7.3m(含)以下。 (6)油箱容量:75 公升(含)以上。油箱蓋須附鑰匙。 | ||||
6. | 變速箱: | 手排檔或自手排檔,前進 5 檔後退 1 檔(含)以上 | ||||
7. | 煞車系統: | 符合「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及「車輛安全檢測 基準」,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8. | 轉向系統: | 原廠動力方向盤。 | ||||
9. | 輪胎: | 原廠輪胎。 | ||||
10. | 座椅: | 依原廠 3 人座椅。 | ||||
11. | 隨車配備: | (1)原廠冷暖氣。 (2)原廠高級三用音響。 (3)原廠電動窗。 (4)原廠時鐘。 (5)廣角後視鏡(以能全視側面作業)、前照地鏡、前霧燈、三點式安全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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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6)車門中控鎖(附遙控器)。 (7)隨車附含原廠工具 1 組,至少包括:活動板手 3 把(含 200 mm、250 mm 及 300 mm)、魚尾鉗 1 把(150 mm)、 平口起子 3 支(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十字起子 3 把(含 150 mm、200 mm 及 300 mm)、開口扳手 1 套(6 支)、梅花扳手 1 套(6 支)、輪胎套筒 1組、重型手壓黃油槍 1 具、車用滅火器與固定架 1 具 (有效期限至少 1 年,並應xxx規則規定與 CNS 1387 標準)、故障標誌 1 組(3 個)及手提油壓千斤 頂 1 具(其承載受力應達車輛核定總重之 3 分之 1 以上)。 (8)其他配備以原廠市售型錄為準。 | ||||||
12. | 貨廂尺寸: | 長 4,000 mm(含)以上。 寬 2,000 mm(含)以上。 高 1,200 mm(含)以上。 | ||||
倘本項車輛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監理機關之規定、車輛安全型式認證等,致部分規格與契約規定不同,則交車之規格(例如,安全設施等)應以符合相關法令為準,另訂購機關倘有實際之需求,得於訂購時逕與立約商協議酌予變更 尾門升降系統、傾卸系統或貨廂之部分規格,惟應以優於或等於契約原訂規格為原則。 | ||||||
附加配備規格: | ||||||
13. | 車廂高度: | 約與駕駛台平高【1,200 mm(含)以上】。 | ||||
14. | 直樑: | 使用 50 mm × 100 mm × 5 mm(含)以上之槽鐵製成, 橫樑使用厚度 4.0 mm(含)以上,非字型樑厚度 4 mm (含)以上,以電焊接合,直樑須固定於大樑,每邊 4付 U 型螺絲固定並接觸面加墊橡皮皮帶或木材以吸收震動,槽鐵長、高尺寸須符合 CNS 標準許可誤差。 | ||||
15. | 車廂底板: | 使用厚度 3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花紋板焊於底樑上,並與前牆板及左右牆板間全焊不得有漏水現象。 完成車尺寸需符合監理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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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16. | 車廂前牆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前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 ||||
17. | 車廂兩側牆板: | (1)使用厚度 2.0 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並與底板及側補強骨架間均以電焊接合。 (2)可依購置單位需求開立於車廂右側裝置一扇可向後開 啟的側門(寬約 92CM~94CM,不含邊框),側門四周 須有邊框,底框高約 24CM~26CM(內車廂底板起算)。 | ||||
18. | 車廂後門: | 後門上段(升降尾門收起之高度至後門板上段下緣同高處)裝置 2 扇門並可左右開啟 270 度(含)以上,門板及補強骨架均為 2.5 mm 或以上之不銹鋼板,並裝置有後門開啟固定插稍、扣環及插梢式,以固定於兩側牆板,後門板門鈕、開啟鎖扣及固定插梢或扣環需為 sus304不銹鋼材質。 | ||||
19. | 車廂尾部: | 裝置升降尾門厚度使用 3mm(含)以上,高度為 750 mm (含)以上,面板材質為 SUS 不銹鋼花紋板,其油壓舉重為 800 公斤(含)以上。具線控式(裝設於適當位置並附線控裝置固定掛位)及固定式手控操作裝置。 | ||||
20. | 車廂骨架: | 橫豎以 2.5 mm(含)以上不銹鋼板壓成 50 mm × 70mm × 50 mm(須符合 CNS 標準許可誤差)ㄇ字型與車箱前牆板及左右側牆板焊接補強。 | ||||
21. | 液壓式自動傾卸機: | 具 4 噸(含)以上之起重能力,傾卸角度不少於 40 度。傾卸總成採用液壓自動傾卸機,須有防止急速下降之安 全閥或安全支撐架,必須為全新品。 | ||||
22. | 後檔泥板: | 使用厚度 2.0mm(含)以上 sus304 不銹鋼板打造固定於車底板下。 | ||||
23. | 噴漆: | (1)鋼板均須完全防銹磨光噴紅底漆後按噴漆 2 種規定施工。 (2)車廂內面為不銹鋼原色。 (3)整車顏色:白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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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24. | 安全及廣播裝備: | (1)應配備 CD、AM/FM 三用音響、喇叭、麥克風及擴音器 1 組,另音響、喇叭及擴音器線路應可相互連接使用,並可對外播放擴音。廣播系統應可與三用音響及 廣播系統連接使用,並可透過 USB 介面連接播放卸除式儲存裝置所儲存之曲調。輸出功率應至少達 30W或以上。 (2)須備有轉向蜂鳴器及倒車蜂鳴器,並有控制開關。 (3)須備有倒車雷達。 (4)車頂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5)車廂後方底盤尾端適當位置裝設警示燈 1 個。 (6)後輪適當位置加裝照明設備(照輪燈)2 個。 (7)貨廂上方左右兩側及貨廂內適當處各加裝1 只LED 防 水照明燈具燈(25W 或以上)。 (8)控制按鈕及操縱桿應具備防水中文標示及操作維護指引。 (9)於適當位置裝設備胎 1 組(含備胎、備胎架及鋼圈 1 套);車用 10 型乾粉滅火器(有效期限應為兩年以上,符合CNS 相關規定)1 支。 (10)附救護箱 1 套。 (11)附 1 套中文操作保養說明書及服務手冊。 (12)每車車箱兩側下方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裝設防捲入護欄。 (13)應安裝廣角後視鏡(以司機能全視側面回收工作為原則)。 (14)應安裝 4 個具防水、120 度以上廣角鏡頭、夜視紅外 線功能並可調整角度之鏡頭,鏡頭應置於車身四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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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前、後及左右兩側),並附具HD(720P)以上錄影功能 (附 64GB 以上記憶卡)之監視系統 1 套,車輛發動時即自動錄影,監視螢幕須為 7 吋以上之 LCD 螢幕,可隨意切換各鏡頭之單一畫面或分割顯示 4 個鏡頭之畫面,車輛倒車時螢幕自動切換為車輛後方鏡頭之單一畫面。 (15)應安裝車廂與駕駛座間之通知按鈕及蜂鳴器,俾利隨車人員按鈕通知駕駛車輛行進或停車,以維護安全。 (16)應安裝「加裝行車紀錄器」,須為經審驗合格、貼有審驗合格證明或標籤之產品,並應符合下列規定:行 車紀錄器若為機械式,應附至少 730 張(相當 2 年使用)之紀錄紙。行車紀錄器若為電動式,則應具備車上列印功能,並附足供列印 730 次(相當 2 年使用)所需之列印紙;行車紀錄器儲存之資料需可利用可攜式記憶卡(匣)下載及轉存於個人電腦;可攜式記憶卡(匣)、讀卡機、驅動程式及資料解譯、儲存、列印等所需之驅動程式及播放程式等可供設備正常 操作使用之相關應用軟體亦須提供。 (17)車廂兩側應安裝ㄇ形扶把(材質為 SUS304 不銹鋼)。 (18)應附二個可攜式車輪擋塊,材質不拘,車輪擋塊須 採一體鑄模成型。二個車輪擋塊之耐壓總能力須大於車輛之總重量而不破損或變形。 | ||||||
25. | 其他附帶條件: | (1)車輛底盤載重=車輛總重量-底盤空車重量。 (2)車輛引擎需符合現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實施環保空氣排放管制標準及車輛噪音管制標準【於驗收審驗合格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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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
(3)底盤、車身之規格及安全性均須符合我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各項有關規定,並經監理站驗車合格再交車驗收,以及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之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驗收時檢附合格證】。 (4)為確保適用機關車輛日後保養維修權益,交貨時得標廠商應檢附車身及底盤原廠或總代理商或經銷商出具之車身及底盤零件供應承諾書交由訂購機關審核,承諾 6 年內車輛之零件供應無虞之證明,該承諾書為契約文件之一。 (5)投標時應檢附底盤型錄或產品說明書以供審核。 (6)車體顏色與塗裝:車體與車身白色漆裝並標示回收標誌;另文字部分並標明回收單位名稱、回收服務專線。塗裝之圖案、字樣依訂購機關指定樣式。 (7)保固期限:2 年(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在保固期限內,車輛如非人為因素造成之故障,得標廠商應負責免費維修(消耗零件除外)。 (8)安全審驗及登檢領照:採購車輛如需申請號牌行駛道路,交貨之車輛需經檢測符合交車當時交通部所訂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方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9)車輛底盤應為開標前領有底盤合格之「底盤車型式登錄報告」臺灣市售專用車型規格產品。 | ||||||
審核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審查人員(請簽全名): |
備註:
1. 本答標書由廠商自填,並請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
2. 所附資料裝訂於本答標書後面,並依上表項次標明於所附資料。
投標廠商名稱: 公司與負責人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