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開標時間及地點:民國 109 年 5 月 27 日下午 2 時 30 分整,於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 3-1 號 G 棟 13 樓第一會議室。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電票系統儲存設備汰換案」投標須知
第壹節、總則
一、採購案名:電票系統儲存設備汰換案 (以下簡稱本案)。
二、領標:投標人請於民國 109 年 5 月 7 日起至 5 月 14 日止,與本公司專案聯絡人xxx(xx:(00)0000-0000)xx,x領投標文件。
三、截標日期:民國 109 年 5 月 19 日下午 5 時整,以投標文件送達至本公司為準。
四、開標時間及地點:民國 109 年 5 月 00 xxx 0 x 00 xx,xxxxxxxxxx 0-0 x X x 00 x第一會議室。
五、投標人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民國 109 年 5 月 14 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本須知所稱日(天),除另有規定外,均指日曆天。
六、本公司於第一次招標,若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未達 3 家時,將停止本次招標作業。
第貳節、投標人資格條件
一、投標人基本資格及證明文件如下:
(一) 基本資格
1. 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以下同)壹億元(含)以上。
2. 須具備原廠合法授權銷售之廠商。
3. 須具備博科通訊(Brocade) 的專業認證工程師(BCFP 16G : Brocade Certified Fabric Professional 16Gbps 或是 BCFA 16G: Brocade Certified Fabric Administrator 16Gbps)一員。
4. 須具備本案儲存設備(Storage 與 SAN Switch)產品建置之實績經驗至少一件,且簽約金額需達壹仟萬元(含)以上,所參與建置契約之簽約日期需為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如:公家機關之實績或其他非公家單位之建置實績) ,投標廠商就前開承作之專案須親自履行全案全部,且非屬分包廠商,亦無委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5. 本案建置之工程師需具備儲存設備(Storage 與 SAN Switch)產品建置經驗一年以上之經驗。
6. 投標廠商如為團隊,則該團隊應以書面指定其中一家公司代表全體,該代表公司實收資本額需達前述第 1 點之條件,且該代表成員及團隊成員不得重複代表其他團隊或加入其他團隊進行投標,即一廠商僅得代表一團隊或加入一團隊。
(二) 證明文件
1. 投標廠商(若為團隊,其各成員)之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及最近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2. 投標廠商(若為團隊,其各成員)之最近一期或前期營業稅繳稅證明或免
稅證明。
3. 授權書:如為團隊,各成員需個別簽立授權書,並指定同一團隊成員為代表成員,為該團隊投標及議價之全權代表。
4. 協議書:如為團隊,需提出由各成員共同簽署之團隊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
(1). 標案名稱及團隊各成員之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
(2). 團隊之代表成員、負責人、權責及其細部工作項目分配。
(3). 團隊各成員於得標後就本案相關契約負連帶履行契約責任。
(4). 團隊各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團隊成員或由其中成員繼受。
(5). 團隊協議書內容與本案相關契約規定不符者,以本案相關契約規定為準。
(6). 團隊協議書之有效期間,至少應持續至本案保固期限屆滿經本公司確認無其他待解決事項返還保固保證金之日為止。
(7). 團隊協議書應經中華民國法院公證。
5. 廠商信用證明:投標人(若為團隊,其各成員)之票據交換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並符合下列規定:
(1).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 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出具之第一類或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 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 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 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
C. 資料查詢日期。
D. 廠商統一編號及名稱。
(4). 查覆單如經塗改或未經查覆單位蓋章者無效。
6. 提供本案儲存設備(Storage 與 SAN Switch)產品原廠合法授權銷售證明文件正本。
7. 投標人須提供博科(Brocade)通訊(BCFP 16G:Brocade Certified Fabric Professional 16Gbps 或是 BCFA 16Gbps: Brocade Certified Fabric Administrator 16Gbps)之認證核可之工程師證明文件一件,以及該員任職投標廠商之在職證明文件。投標人若為團隊,其團隊成員之一,具備一名博科通訊認證工程師,並出具在職證明及前述博科通訊認證亦可。
8. 提出本案儲存設備(Storage 與 SAN Switch)產品建置實績證明之契約影本至少一件(所參與建置契約之簽約日期需為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且簽約金額需達壹仟萬元(含)以上)與該案完工證明(如:公家機關之實績或其他非公家單位之建置實蹟),投標廠商就前開承作之專案須親自履行全案全部,且非屬分包廠商,亦無委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9. 提供本案建置之工程師曾參與儲存設備(Storage 與 SAN Switch)產品建置經驗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以及該員任職投標廠商(若為團隊,其各
成員之一)之在職證明文件。
10. 提供參與本案建置工程師任職投標廠商之在職證明文件一件(此專案建置人員須與證照核實,且於本案執行期間未經由本公司同意,不得任意更換)。
11.投標廠商得提出上述證明文件之影本,於得標後訂約時再行核對正本或經公證人認證之影本。
第參節、押標金
一、金額:新台幣xx萬元整,由投標人於開標日當天 2 時 15 分至 2 時 30 分之間,先至本公司出納部門繳納,時間若有變更將另行通知。
二、押標金應以銀行本行支票繳納。
三、投標人未依規定期限繳納押標金,或繳納之額度不足或不合規定者,本公司逕予取消投標資格。
四、本公司於決標後,應依投標廠商提出之繳納收據正本,無息返還未得標之廠商原繳之押標金。流標、廢標時,亦同。
五、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返還,其已發還者,並得請求補回:
(一)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二) 投標人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三)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 開標後應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未於十四日(日曆日)內完成契約用印。 (五) 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 得標後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
(七) 得標後未於契約簽訂期限前提供上述相關證明文件。六、本公司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返還押標金予投標廠商:
(一) 未得標。
(二) 本公司宣布廢標或因故不予開標、決標。
(三) 投標文件已確定為不合於招標規定或無得標機會,經投標廠商要求先予發還。
(四) 決標後,得標廠商已依規定繳納保證金。
第肆節、投標
一、投標廠商應詳閱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並詳為估算其標價,以不易塗改之書寫工具,依規定格式填寫或鍵入相關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廠商不得擅改本公司原訂內容或附加任何條件,附有條件者,視為未附該條件。
二、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前項之標價均應以新台幣(含稅)報價。
三、投標文件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裝妥並密封後,於截標日期前以郵遞或專人寄(送)達本公司,如有延誤應自行負責:
(一) 證件封:依本須知第貳節規定裝入有關資格證明文件。
四、經寄(送)達本公司之投標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投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作廢、撤銷、更改或於開標前補正投標文件內容。
第伍節、開標
一、民國 109 年 5 月 00 xxx 0 x 00 xx,xxxxxxxxxx 0-0 x 00 x(南港軟體園區二期 G 棟)第一會議室進行開標(請先至櫃台換證)。聯絡人員:xxx,電話:(02)0000-0000。時間若有變更將另行通知。
二、投標廠商應依照本公司通知之時間及地點,攜帶標單封由負責人或代理人參與開標。如為代理人時,應於開標前出具授權書,並攜帶身分證件及投標人之印鑑。標單封需裝入單價分析表及標單兼切結書;其中裝入單價分析表及標單兼切結書如有塗改應加蓋投標廠商或其負責人印鑑。裝入標單兼切結書之標價應以中文大寫填寫或鍵入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三、投標廠商依規定進行議價或其他事項必須用印時,其所用之印鑑應與授權書使用之印鑑相符。投標廠商如未到場或未經合法委任之代理人到場,視為放棄參與當次議價及其他有關之權益。
四、本公司審查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有疑義、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如係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者,得允許投標廠商補正。
第陸節、決標
決標以公開方式進行,須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投標廠商於比價後,若未進入底價,則本公司可與最低報價投標廠商進行議價作業。若未有得標廠商,則由開標主持人宣佈廢標。
第柒節、履約保證金
一、於決標後,得標廠商原繳納之押標金直接無息轉為履約保證金(如型式為即期之銀行支票、銀行本票或銀行保付支票,其票據由本公司直接提示兌現)。
二、履約保證金之退還,請詳閱契約約定。
第捌節、簽訂契約
一、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得標廠商應於得標後十四日(日曆日)內完成契約之用印,如未於十四日(日曆日)內完成視同棄標,其契約以本公司於招標時公告之內容為準,但於雙方訂約前,本公司仍保留修訂其內容之權利。
二、得標廠商應獨立完成本案,不得複委託予第三人。
三、本公司得依自己之需求和考慮,隨時停止招標,投標廠商不得因此對本公司主張任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