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福「T MARK」私人珠寶保險
周大福「T MARK」私人珠寶保險
保單條款
安盛保險有限公司
xxxxxxxxx00xxxx0x
周大福「T MARK」私人珠寶保險簡介
保險代理機構
此保險由安盛保險有限公司(「AXA 安盛」)承保, AXA 安盛將根據您的保單負責提供保險及處理索償, AXA 安盛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保險業監管局授權和監管經營一般保險業務。 Eternal Brim Luxury Agency Limited(「代理機構」)已根據保險條例(香港法例第 41 章)註冊為 AXA 安盛的委任保險代理機構,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分銷此保險。一般保險計劃是 AXA 安盛的產品,並不是代理機構的產品。
若您有意申請本保單或對此有任何疑問,您可根據本文件背頁所示的電話或電郵地址與我們聯絡。
保單申請方法
x保單以 T MARK 手機應用程式管理。您可透過 T MARK 手機應用程式申請該保險而保險申請結果將以短訊形式發送到您最後告知的手機號碼。
投保人資格
在本公司與周大福協定的有效期間,於周大福授權門店購買周大福「T MARK」珠寶供自己使用的任何人士
(「客戶」),或由客戶送出珠寶作為禮物的人。申請人必須年滿 18 歲,持有香港身份證並居於在只許作為家庭和住宅用途的合法混凝土建築物結構。申請人必須在香港境內提出保單申請。
本公司與您的合約
x保單條款、保單附表或保險證書,以及任何批單成為您與本公司之間的合約。您向我們提供的資料,以及您就本保單向我們作出的聲明將構成合約的一部份。
我們將會根據下文所述的詳細條款,以及本保單條款的任何批單,在受保期內,我們將承保您所投保的珠寶遭受遺失,最高賠償額為保單附表或保險證書列明的投保額,前提是您必須遵守本保單的所有條款及條件。
備註
▪ 此為法律文件,應存放於安全之處。
▪ 請細閱本保單條款、保單附表或保險證書及任何批單,若有任何不正確之處,請通知我們。
▪ 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本公司保留更改本產品條款的權利。
1
定義
保單內某些詞語具有特別涵義。這些詞語在保單內任何部分使用時均具相同涵義。有關詞語的涵義已列於下文,或於適當分節的開首處作出界定。
意外
是指一件突然發生而不可預見及偶然的事件。「意外地
/意外的」一詞亦據此解釋。
代理商機構
Eternal Brim Luxury Agency Limited。
保險證書
當本公司接納您的保單申請及任何其後的申請更改,以最近期者為準,我們將向您寄發此文件,顯示受保人姓名、您的居所地址、受保期、以及受保珠寶的描述及投保額。如果保費不由您支付,而是由周大福支付,我們將向您發出保險證書,如果是您或其他人(不是周大福)代您支付保費,我們將向您發出保單附表。
周大福
周大福珠寶金行有限公司或其聯屬公司。
自負額
您需就每宗索償負責的金額。
批單
x公司以書面形式同意就保單作出的任何變動。
接受賠款同意書
在承保人批核您的索償後向您發出的同意書。
居所
保單附表或保險證書所示佔用為居所的私人住所。
珠寶
您保單附表或保險證書內列明的周大福「T MARK」珠寶。
遺失
珠寶的突然和意外地直接實質遺失。為清晰起見,遺失不包括珠寶的任何實質損毁。
受保期
保單附表或保險證書列明的本保單條款的生效日期。
保單附表
當本公司接納您已繳保費和保單申請後,承保人將會向您寄發此文件。若其後作出任何保險詳情更改申請,我們將會向您發出批單。
保險箱
由專業生產商製造的堅固的可鎖櫃,特別為防止珠寶及高價物品被盜竊或未獲授權移除而設。
投保額
首 12 個月保單投保額將根據銷售收據中所示符合規定購買的T MARK 珠寶「所對應的金額」為標準。續保保單將以您和我們之間就本保單協定的珠寶價值為投保額。保單附表或保險證書列明有關珠寶的投保額。
我們/我們的/承保人/本公司
x盛保險有限公司。
您/您的/受保人
保單附表或保險證書內列明的保單持有人。
2
一般條款
為確保獲得保單的全面保障,您必須遵守下列條款。假如您不遵守以下條款,本公司可取消保單或拒絕受理您的索償。
1. 保管及保養
您必須採取合理的措施以確保該珠寶的安全,並遵從所有法定責任,包括該珠寶所處地點有足夠的保安措施。
若您無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以:
▪ 保護及保養該珠寶,或
▪ 盡量減少本保單任何索償的費用,
我們將不會支付因未能採取有助於合理的預防措施而導致的任何遺失。
2. 轉讓珠寶擁有權
x於本公司向您發出保單後,您出售、承讓、轉讓或抵押該珠寶,本保單將不會提供保障。若擁有權將轉讓予其他人士,而該等人士願意自費購買保險,您必須通知本公司。
3. 更改通知
您必須盡快透過T MARK 手機應用程式的「更改保險詳情」選項,通知本公司可能影響本保單的任何變動,特別是更改住址。本公司將會以短訊形式發送到您最后告知的手機號碼,通知您的更改已被批核,而 AXA 安盛將會同時以電郵向您寄發批單。
若您未有即時通知本公司可能影響本保單的任何情況變動,您的保單可能失效。
4. 索償
在任何可能發生引致索償的遺失後,您必須
▪ 在遺失事發日期起 7 天內透過T MARK 手機應用程式的「申請索償」選項向我們提交有關索償;
▪ 在遺失事發 48 小時內立即向警方報案並索取警方報告連同報案號碼;
▪ 在遺失事發日期起 21 天內向我們提交銷售收據正本連同GIA 證書、警方報告及香港身份證副本;
▪ 拍下該珠寶剩餘部份(如有)的照片並於遺失事發日期起計 21 天內電郵給我們。
您絕對不應
▪ 承認或否認別人針對您而提出的任何索償或與他們達成任何協議。
我們有權以您名義代表您商議、和解或抗辯任何有關索償。我們亦可運用您在法律上擁有的任何追討權利。
5. 尋回遺失珠寶
您有權向導致您珠寶遺失的某一方作出追討。若本公司在作出理賠後尋回您的遺失珠寶,我們將會以電郵發送到您最後告知的電郵地址通知您,而您有權在 30 天內支付下列其中一項金額,向本公司回購已尋回的遺失珠寶:
a. 已結算的索償金額以及尋回遺失珠寶的成本或開支;或
b. 在尋回遺失珠寶時重置該珠寶的市場價值,以及尋回遺失珠寶的任何成本或開支;
以較低者為準。
6. 取消保單
您可透過T MARK 手機應用程式的「取消保單」選項,隨時取消保單。
本公司可於取消保單生效前的最少七(7)天內以短訊形式發送到您最後告知的手機號碼及/或以電郵發送到您最後告知電郵地址通知您取消保單。
7. 退還保費
x您或本公司取消保單,只要在當時的受保期內,本公司無收到任何索償通知、無已支付索償或無未支付的索償,我們在扣除本保單有效期內按比例應付的保費後,將向你退還保費餘款,條件是我們無須退還金額低於 1,000.00 港元(未計算保費徵費)。
為免生疑問,若保費並非由您繳付,您無權獲退還任何保費。
8. 續保
我們將在保單大約到期日前一個月以電郵向您發送續保通知書到您最後告知的電郵地址。若您在續保通知書所述的到期日之後才與我們確認續保,續保通知書便失去效力。因此您需透過T MARK 手機應用程式重新申請保單。
儘管有上述規定,我們沒有義務向您發送續保通知書,及我們沒有義務接受任何續保保費。
9. 欺詐行為
假若您或任何代表您的人士在知情下根據保單提出虛假索償,或欺詐性的誇大索償,本公司不會支付有關索償,而保單提供的所有保障將會自保單成立日期起取消。
3
10. 仲裁
所有源於本保單的分歧須根據當時的《仲裁條例》以仲裁解決。如各方未能就仲裁人或公斷人人選達成共識,則須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當時的主席決定人選。現明文規定,必須先取得仲裁裁決,始有權為本保單提出訴訟。如我們對於根據本保單作出的索償向您表明我們不承擔責任,而該索償並未在上述不承擔責任的聲明後 12 個公曆月內根據本保單規定提交仲裁,則就各方面而言,該索償當作已被放棄,以後不得根據本保單作出追討。
11. 其他保險
x您就任何其他保險提供或可能提供全部或部份保障的事件作出索償,您在作出有關索償時必須向本公司提交該其他保險的所有詳情。
若您根據任何其他保險保單,有權就某一索償獲得彌償,則本保單不會就任何該等索償作出理賠。
12.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任何不是本保單某一方的人士或實體,不能根據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
章)強制執行本保單的任何條款。
13.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限
x保單應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釋法及管轄。
本公司無需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法院宣告或從香港特別行政以外的法院取得任何判決負上責任。再者,本保單的彌償並不適用於為強制執行於其他地方取得的判決而在香港取得的判決或命令。
4
一般不受保障範圍
不受保事項
下列事項並不受保:
1. 珠寶的實質損毁
2. 擁有權轉讓
在並無向本公司作出聲明及並無獲本公司批准的情況下,向第三方進行擁有權轉讓導致的遺失或開支。
3. 重置貨品的價值低於投保額
4. 由以下事項導致或造成的損失:
a. 固有缺陷、自然損耗、導致其損毀或損壞的產品特質、逐漸惡化、昆蟲、害蟲或光線產生的作用;
b. 錯誤使用受保物品,受保物品出現電力或機械故障;
c. 設計或做工有缺陷或不足,或使用有缺陷物料;
d. 您或您的任何家庭成員作出的蓄意行為;
e. 您的家務僱員作出的蓄意行為;
f. 已辦理登機手續的行李;
g. 任何受保物品意外地被棄置或置之不理;
h. 離奇消失或原因不明的遺失;
i. 因放置於無人看管的汽車內而遭盜竊。
5. 由您代表任何第三方或珠寶公司持有的珠寶遺失,不論您是否擁有任何財務權益
6. 速遞公司運送途中的珠寶遺失
7. 修復、修理珠寶或類似程序進行期間導致的遺失
x保單不會對在修復、修理珠寶或任何加熱、風乾、清潔、清洗、染色、改動、保養、維修、拆卸或裝修程序進行期間導致的遺失作出理賠。
8. 直接或間接由以下因素導致、促使或引致的遺失:
a. 電離輻射或由燃燒核能燃油產生之任何核廢料或任何核能燃油所釋出的輻射玷染
b. 任何爆炸性核能組裝或核能部件的放射性有毒爆炸性或有害特性
c. 污染或玷染,除非由以下因素所致:
i. 突然發生可識別而非故意和未能預料的意外,以及
ii. 已即時或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盡快向本公司報告導致有關污染或玷染的意外,以及
iii. 導致有關污染或玷染的意外在受保期內發生。
9. 戰爭及內戰除外條款
x保單不承保受保人因下列情況直接或間接起、出現或導致的損失而需承擔的任何責任:戰爭、侵略、外敵行為、敵對行為或類似戰爭行動(無論有否宣戰)、內戰、叛變、規模或情況相當於民眾起義的民眾騷亂、兵變、起義、叛亂、革命、軍權或政權篡奪、軍法統治、任何政府或地方當局頒令將其充公或收歸國有或徵用或毀壞,或一名或多名人士為了推翻或影響任何合法或實質政府等目的,以恐怖主義或任何暴力手段代表或聯同任何組織作出的任何行為。
10. 恐怖主義除外情況簽注
儘管本保單內或其任何簽注內有任何相反的規定,雙方同意本保單的保障範圍並不包括任何恐怖主義行為直接或間接導致、引致或相關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損毀、費用或開支,不管是否有其他同時或按任何其他次序促成有關損失的成因或事件。
就本簽注而言,恐怖主義行為是指任何人或群體,不論是單獨行事,還是代表或聯同任何組織或政府行事,為達到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及/或令公眾或任何公眾階層恐懼而作出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及/或威脅使用武力或暴力。此簽注亦不包括直接或間接因任何為控制、防範、遏止任何恐怖主義行為或與任何恐怖主義行為有關而採取的行動所造成、導致或與該些行動有關的任何性質的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
若本公司指稱基於此項除外情況的條文,任何損失、損毀、費用或開支不被本保單承保,您須負責提出相反證據。
倘若本簽注的任何部份被發現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其餘部份將仍然維持全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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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污染及玷污除外條款
x保單並不保障任何因污染及玷污而引致的損失,惟因受保風險受污染或玷污而對受珠寶首飾造成的毀壞或損毀除外(除非已聲明不納入承保)。
12. 制裁責任限制及除外條款
就本保單所提供保障、支付任何賠償或提供任何利益時,可能會遭受聯合國決議實施的任何制裁、禁令、或限制,或遭受歐盟、英國或美國的貿易或經濟制裁,或違反歐盟、英國或美國的法律或法規,則並無保險公司被視為提供任何該等保障,亦無保險公司有責任支付任何該等索償或提供任何該等利益。
13. 無人居住的居所
x有關居所無人居住連續超過 60 天,則不會就相關遺失或開支作出賠償,除非在發生遺失時,您親自攜帶密切照管、看管和管控該珠寶。
在此條文中,「無人居住」一詞是指「您或獲您授權的人士並非居住於此」。
14. 環球旅遊日數限制
您攜帶該珠寶到全球各地旅遊連續超過 60 天,而有的遺失或開支。
15. 其他保險條文
任何其他保單已對本保單作出支付的任何賠償額。
16. 準備索償引致的任何開支
17. 自負額
獲批核索償金額的首2,000 港元或20%,以每宗遺失的最高者為準。
18. 環球珠寶條文
x您的珠寶放置於您居所保險箱以外的地方,並因盜竊或入屋犯法而遭受遺失,本公司不會對該珠寶遺失支付超過 100,000 港元,除非該珠寶:
i. 您或您的配偶穿戴著;
ii. 由您或您的配偶手持並親自監管;
iii. 存放在銀行保管金庫; 或
iv. 存放在由酒店專門管理和經營的酒店主管保險箱或保管箱(但不是個別酒店房間內的個人保險箱),若您或您的配偶離開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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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
怎樣索償
理賠基準
x您符合本保單的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理賠基準如下。
意外遺失整件珠寶
x在您的居所內或在您攜帶時於全球任何地方因意外或因入屋犯罪、盜竊、搶劫而導致珠寶的實質整件遺失,我們會根據以下條款(a),(b) 及 (c) 支付您在指定的周大福門店進行重置。除非我們另有書面同意,否則重置貨品必須是 T MARK 珠寶。
(a) 重置完全相同的珠寶其價值等同於投保額或較便
宜的貨品
x珠寶遭到實質全部遺失,而有關貨品又有現貨以供重置,如果該貨品的售價與投保額相同, 您便可作出重置購買。但若您購買重置的貨品的售價是低於投保額,我們就不會賠償您的索賠。
(b) 重置完全相同的珠寶其價值高於投保額的貨品
x珠寶遭到實質全部遺失而您想要重置完全相同的貨品,而有關貨品仍有現貨供應但售價已有所提升
,您必須承擔投保額與該貨品新售價之間的差額。
(c) 重置類似的珠寶其價值等同於或高於投保額的貨品
x珠寶遭到實質全部遺失而完全相同的貨品已缺貨
、售罄或因任何原因不再出售,您可以重置等同於或高於投保額的類似貨品,而該貨品價格須相同或高於投保額。您必須承擔投保額與該貨品新售價之間的差額。
意外遺失每對、每套或部分珠寶
x您在居所內或在您攜帶時於全球任何地方因意外或因入屋犯罪,盜竊,搶劫而構成每對或每套珠寶的一件物品之遺失,我們可選擇:
(a) 支付我們重置該遺失貨品的成本,使每對或每套珠寶的價值回復至與遺失前一樣; 或
(b) 支付我們重置每對或每套的成本。在這情況下,您必須把每對或每套剩餘之部份/物品交給我們。
除非我們另有書面同意,否則在以上 (a) 及 (b) 項重置貨品必須是 T MARK 貨品。
重要事項
當本公司就全部遺失支付有關索償後,本保單將會在沒有任何書面通知的情況下終止,而所有保費將被視為完全由本公司獲取。您需要為重置的珠寶購買一份新的保險保單。
在本「理賠基準」部份所述的「售價」一詞,是指指定周大福門店在扣除所有折扣後(如有)實際售價。
如何申請索償
您應
1. 查看遺失的起因是否在保單的保障範圍之內。保單已詳細列明保障範圍、不受保範圍以及如何處理索償。
2. 按照本保單一般條款 4「索償」列明的步驟申請索償。
在您申請索償批核後,本公司將會以短訊形式發送到您最後告知的手機號碼通知您。
如何作出重置
在發出批核索償通知起計 30 天內,您必須
(a) 若珠寶遭到實質全部遺失的情況下,親臨指定的周大福門店向銷售員出示索償批核書作出重置購買。您必須在該門店支付重置貨品的全售價。
(b) 若珠寶遭到每對、每套或部分珠寶遺失的情況下,而我們行使了「意外遺失每對、每套或部分珠寶」條款 (a) 的選擇,您必須親臨指定的周大福門店,向銷售員出示索偿批核書及該珠寶的剩餘部份以作出重置。周大福將會發出重置報價單,您須向本公司提供該報價單以作審查及批核。經本公司以書面形式批核該報價單後,您必須在門店支付該報價以作出重置。
(c) 若珠寶遭到每對、每套或部分珠寶遺失的情況下,而我們行使了「意外遺失每對、每套或部分珠寶」條款 (b) 的選擇,您必須親臨指定的周大福門店,向銷售員出示索償批核書。周大福將會發出重置報價單,您須向本公司提供該報價單以作審查及批核。經本公司以書面形式批核該報價單後,您必須在門店支付該報價以作出重置。
就上述所有情況,您必須向本公司提供由周大福發出的重置購買收據副本證明您已支付報價價錢。在收到重置購買收據副本及剩餘之部份/物品(如有)後,本公司將會向您發出一封接受赔款同意書而您必須交回正式簽署的接受赔款同意书,我們將據此於 14 個工作天內向您發出賠償支票以作出相關索偿。若您未能遵守上述條款,本公司可拒絕受理您的索償。
7
收集個人資料的聲明
x盛保險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明白其就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
(「條例」)收集、持有、處理、使用和/或轉移個人資料所負有的責任。本公司僅將為合法和相關的目的收集個人資料,並將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本公司所持個人資料的準確性。本公司將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性,及避免發生未經授權或者因意外而擅自取得、刪除或另行使用個人資料的情況。
敬請注意,如果您不向本公司提供您的個人資料,我們可能無法提供您所需的資料、產品或服務,或無法處理您的要求。
目的:本公司不時有必要收集您的個人資料(包括信用資料和以往申索紀錄),並可能因下列各項目的
(「有關目的」)而供本公司使用、存儲、處理、轉移、披露或共享該等個人資料:
1. 向您推介、提供和營銷本公司、安盛集團的其他公司(「安盛關聯方」) 或本公司的商業合作夥伴(參閱下文「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及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部份) 之產品/服務,以及提供、維持、管理和操作該等產品/服務;
2. 處理和評估您就本公司及安盛關聯方所提供之產品/服務提出的任何申請或要求;
3. 向您提供後續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執行/管理已發出的保單;
4. 與就本公司和/或安盛關聯方提供的任何產品
/服務而由您或針對您提出的或者其他涉及您的任何索賠相關的任何目的,包括索賠調查;
5. 偵測和防止欺詐行為(無論是否與就由本公司及
/或安盛關聯方提供的產品/服務有關) ;
6. 評估您的財務需求;
7. 為客戶設計產品/服務;
8. 為統計或其他目的進行市場研究;
9. 不時就本條款所列的任何目的核對所持有的與您有關的任何資料;
10. 作出任何適用法律、規則、規例、實務守則或指引所要求的披露或協助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其他地方的警方或其他政府或監管機構執法及進行調查;
11. 進行身份和/或信用核查和/或債務追收;
12. 遵守任何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
13. 開展與本公司業務經營有關的其他服務;及
14. 與上述任何目的直接有關的其他目的。
個人資料的轉移:個人資料將予以保密,但在遵守任何適用法律條文的前提下,可提供給:
1. 位於香港或香港以外其他地方的任何安盛關聯方、本公司的任何相關聯人士、任何再保險公司、索賠調查公司、您之保險經紀、行業協會或聯會、基金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以及就此方面而言,您同意將您的資料轉移至香港境外;
2. 與就本公司和/或安盛關聯方提供的任何產品
/服務而由您或針對您提出的或者其他涉及您的任何索賠相關的任何人士(包括私家偵探);
3.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其他地方向本公司和/或安盛關聯方提供行政,技術或其他服務(包括直接促銷服務)並對個人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或第三方;
4. 信貸資料機構或(在出現拖欠還款的情況下)追討欠款公司;
5. 本公司權利或業務的任何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受讓方、參與者或次參與者;
6. 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其他地方的任何政府部門或其他適當的政府或監管機關;及
7. 在有合理需要履行任何上述有關目的段落 2, 3, 4 及 5 之情況下,以下人士:保險理算人、代理和經紀、僱主、醫護專業人士、醫院、會計師、財務顧問、律師、整合保險業申訴和承保資料的組織、防欺詐組織、其他保險公司(無論是直接地,或是通過防欺詐組織或本段中指名的其他人士)、警察、和保險業就現有資料而對所提供的資料作出分析和檢查的數據庫或登記冊(及其運營者)。
如欲了解本公司為促銷目的使用您的個人資料的政策,請參閱下文「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及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部份。
您的個人資料將僅為上文中規定的一個或多個有關目的而被轉移。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及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本公司有意:
1. 使用本公司不時持有的您的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服務的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政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以進行直接促銷;
2. 就本公司,安盛關聯方,本公司合作品牌夥伴及商業合作夥伴可能提供關於下列類別的服務及產品而進行直接促銷(包括但不限於提供獎賞、客戶或會員或優惠計劃):
a) 保險、銀行、公積金或公積金計劃、金融服務、證券和相關產品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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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健康、保健及醫療、餐飲、體育運動及會員服務、娛樂、健身浴或類似的休閒活動、旅遊及交通、家居、服裝、教育、社交綱絡、媒體的產品及服務及高級消費類產品;
3. 以上服務及產品將會由本公司及/或以下機構提供:
a) 任何安盛關聯方;
b) 第三方金融機構;
c) 提供上文 2. 所列之服務及產品之本公司及
/或安盛關聯方的商業合作夥伴或合作品牌夥伴;
d) 向本公司或任何以上所列機構提供支援的第三方獎賞、客戶或會員或優惠計劃提供者;
4. 除由本公司促銷上述服務及產品外,本公司亦有意將上文 1. 段部份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上文 3.段部份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該等服務及產品中使用,而本公司為此目的須獲得客戶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
在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作上文所述的目的或提供予上文所述的人士之前,本公司須獲得您的書面同意,及只在獲得您的書面同意後方可使用您的個人資料及提供予其他人士作任何推廣及促銷用途。
您日後可撤回您給予本公司有關使用您的個人資料及提供予其他人士作任何促銷用途的同意。
您如欲撤回您給予本公司的同意,請發信至下文「個人資料的查閱和更正」部份所列的地址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會在不收取任何費用的情況下確保不會將您納入日後的直接促銷活動中。
個人資料的查閱和更正:根據條例,您有權查明本公司是否持有您的個人資料,獲取該資料的副本,以及更正任何不準確的資料。您還可以要求本公司告知您本公司所持個人資料的種類。
查閱和更正的要求,或有關獲取政策、常規及本公司所持的資料種類的資料,均應以書面形式發送至:
安盛保險有限公司
香港黃竹坑道 38 號安盛匯 5 樓個人資料保護主任
x公司可能會向您收取合理的費用,以抵銷本公司為執行您的資料查閱要求而引致的行政和實際費用。
本公司對客戶的關懷
x公司 - 安盛保險有限公司 - 致力為所有保單持有人提供高質素服務。假如在任何時候,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未達您預期的水平,您可按以下程序反映意見
▪ 您應先與您的保險代理或經紀聯絡。您亦可選擇向負責處理您所提供及事宜的安盛保險經理反映意見。
▪ 假如您與上述人士接觸後認為需要進一步協助,請致函:
行政總裁
x盛保險有限公司
香港黃竹坑道 38 號安盛匯 5 樓
▪ 本公司將會於兩個工作天內致函您,確認收到您的投訴,之後便會就您的投訴展開調查。假如我們有您的電話號碼便會致電聯絡您。
▪ 安盛保險有限公司是保險索償的成員。假如您的投訴與索償有關,而經過上述程序之後,您的索償仍未能獲得圓滿解決,您可致函保險索償投訴局,地址如下:
保險索償投訴局
香港灣仔駱克道 353 號三湘大廈 29 樓
假如保險索償投訴局決定本公司在處理的索償時有不合理或技術上不正確的情況,他們的決定將會基於本公司已簽訂的協議條款而對本公司具有約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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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項
▪ AXA ART Asia Limited「AXA ART」是安盛保險有限公司的獨家管理保險代理,負責管理本保單的核保,索償和日常運營任務。
▪ 請記住在任何通訊中提供您的保單/保險證書號碼以作參考。
▪ 保單將按適用之徵費率徵收保險業監管局的有關徵費。欲了解更多詳情,請瀏覽 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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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中文譯本只供參考之用,如中英文版本的條款有任何分歧,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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