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P® BUSINESSOBJECTS 授權合約
SAP® BUSINESSOBJECTS 授權合約
注意-請仔細閱讀:本授權合約係貴用戶與 SAP BUSINESSOBJECTS 就 SAP BUSINESSOBJECTS 軟體產品 (以下稱「軟體」) 所建立之合法協議;本軟體可能包括電腦軟體、相關媒體、書面資料以及線上或電子文件等。在繼續安裝軟體之前,必須先閱讀、認可並接受以下軟體授權合約 (以下稱「合約」) 中之條款及條件。若 貴用戶不接受本合約中之條款及條件,可在購買 30 天內將本軟體退回原購買處,並請求全額退款。
1. 授權之授予。SAP BusinessObjects 茲授予貴用戶非專屬之有限授權,得使用本軟體產品及其功能,唯僅限於內部商務用途,且貴用戶必須遵守本授權合約之條款及條件。本軟體僅授權使用,而非販售賣斷予貴用戶。若貴用戶係以特殊贈與方式或其他 SAP BusinessObjects 產品包括之促銷授權方式取得本產品,則適用以下第 3.9 (〈促銷授權〉) 一節中所提及之附加限制。 若貴用戶係以配合協力廠商產品搭售或合併購買方式取得本產品,則須遵守下列 3.6 (〈限制授權〉) 一節中所述,僅可配合該協力廠商產品使用本軟體。本授權不適用隨本軟體提供之任何其他軟體程式,包括促銷軟體 (須受該軟體所附之線上軟體授權合約之約束)。若貴用戶自 SAP BusinessObjects 取得或由其提供針對配合「軟體」使用之任何目錄、元件、連接器、公用程式、資料或其他項目 (以下稱「其他技術」),貴用戶就前述「其他技術」之使用必須遵守本合約規定之條款、條件、義務及限制。本處所用「軟體」一詞得視為包括「其他技術」和「協力廠商產品」。
「SAP BusinessObjects」係指貴用戶不論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向其購買「軟體」或相關服務之 Business Objects 公司;或者若貴用戶所在國家沒有 Business Objects 公司,則代表 Business Objects Software Limited。
2. 安裝及使用。貴用戶僅可依 貴用戶取得之組態及授權數量安裝及使用本軟體。貴用戶亦可基於損毀修復、緊急重新啟動及備份等合理需要,安裝非生產用之軟體複本,包括但不限於基於上述用途製作複本供使用於一處或多處需要進行損毀修復之地點。貴用戶若要行使本授權合約所賦予之軟體使用權利,必須依照啟動程序中所描述之方式啟用本軟體。SAP BusinessObjects 可藉由識別碼來控制授權數目、授權類型以及本軟體之使用方式。
3. 授權類型與定義。
3.1. 應用程式授權。應用程式授權允許 貴用戶在單一或多伺服器環境中,安裝單一「軟體」執行個體,亦允許具有「軟體」 NUL 的使用者存取並使用「軟體」。每個應用程式授權僅限指定給單一部署,不得在不同的部署間共用。
3.2. 具名使用者授權 (「NUL」)。如果軟體是依「具名使用者」為授權基準,則每一位個別使用者都必須明確識別為 NUL 的唯一持有人。明確禁止超過一位以上的個人共用 NUL。此外,除非原有終端使用者已不再需要且不得再使用本軟體,否則不得將 NUL 轉讓予其他人員。
3.3. 同時存取授權 (「CAL」)。如果軟體是依「同時存取授權」為授權基準,則同一時間使用本軟體的終端使用者總數不得超過 貴用戶所取得之 CAL 的數目。CAL 僅限指定給單一部署,不得在不同的部署間共用。使用同時存取授權時, 貴用戶不得利用程式或系統以快取或佇列方式處理報表要求。
3.4. 處理器或中央處理器授權。如果「軟體」是依「處理器」或中央處理器為授權基準,則執行任何軟體元件 (下列 Crystal Enterprise 元件除外:Web 連接器、SDK、報表發佈精靈和報表檢視器) 的中央處理單元 (以上稱「處理器」) 總數不得超過授權的「處理器」或中央處理器總數。應以下列方式計算具有 N 個處理器核心的多核心晶片處理器:應計算為 1 個處理器或中央處理器,而實體中央處理器內增加的處理器核心應計算為 0.5 個處理器或中央處理器。
3.5. 伺服器授權。如果軟體是依「伺服器」為授權基準,即可在最多具有四 (4) 個處理器或中央處理器之單一電腦上載入本軟體。應以下列方式計算具有 N 個處理器核心的多核心晶片處理器:應計算為 1 個處理器或中央處理器,而實體中央處理器內增加的處理器核心應計算為 0.5 個處理器。
3.6. 訂閱授權。如果「軟體」是依「訂閱」為授權基準,則授與 貴用戶非獨佔且不可轉讓之授權,得以使用「軟體」12 個月,並可依照授權者當時之費率或雙方合意之條款每年進行更新。
3.7. 限制授權。若 貴用戶係以配合協力廠商產品 (「OEM 應用程式」) 搭售或其他合併購買或合併使用方式取得本軟體,表示貴用戶業已取得限制授權。本軟體之每一授權只能配合提供本軟體之 OEM 應用程式使用。存取非明確以該 OEM 應用程式所建立或處理之資料,均屬違反此一授權之行為。若該 OEM 應用程式必須使用資料超市 (Data Mart) 或資料倉儲 (Data Warehouse),則本軟體必須在存取由該 OEM 應用程式所建立或處理的資料時,方可配合資料超市或資料倉儲存使用。若貴用戶係以配合 Planning 應用程式搭售或其他合併購買或合併使用方式取得 Crystal Xcelsius,表示 貴用戶業已取得 Crystal Xcelsius 的限制授權。 貴用戶僅得搭配 Planning 應用程式使用 Crystal Xcelsius,存取非明確以 Planning應用程式所建立或處理之資料,均屬違反此一授權之行為。限制授權不得與同一部署中之非限制授權合併使用。
3.8. 開發授權。若 貴用戶收到的是「開發授權」,則 貴用戶僅可針對開發或測試「開發」使用所取得之授權數量和類型。開發授權不得使用於或轉換為生產環境。
3.9. 升級授權。若 貴用戶收到的軟體係先前授權產品之升級,則 貴用戶使用本軟體的授權僅限於針對先前產品所取得之授權總數。若 貴用戶選擇同時使用本軟體及先前的產品,則用於存取本軟體及先前產品的授權總數不得超過 貴用戶針對先前產品所取得之授權總數。
3.10. 促銷授權。若 貴用戶係以特殊優惠或促銷授權 (「促銷授權」) 取得本軟體,則此一促銷授權僅限使用於新部署。促銷授權不得附加或使用於現有之部署或專案。
3.11. 評估/不得轉售授權。評估或不得轉售之授權,僅限依本軟體之包裝、訂購或出貨文件所指定之期間及授權數量與類型使用。超過此特定期間之後,與評估或不得轉售授權相關之「軟體」將無法發揮功用,除非被授權人已經取得適用的永久授權碼。若訂購或出貨文件已指明某一專案,則本「軟體」僅可使用於該專案。評估授權僅限使用於評估用途,不得使用於生產用途。不論本合約之任何其他條款如何表述,依評估或不得轉售之授權所提供之軟體係依「現況」提供,不附任何類型之明確或隱含保證。SAP BusinessObjects 得以書面通知,隨時終止「評估授權」或「不得轉售授權」。
3.12. 名詞定義。「部署」係指下列任一「軟體」模組之單一安裝:儲存機制、安全區域、中央管理伺服器 (「CMS」) 或 CMS叢集。「專案」係指下列一種或多種部署:(a) 提供相同或實質上類似的報表;(b) 使用相同或實質上類似的自訂應用程式介面;或 (c) 包含相關的模組或元件。
3.13. 協力廠商產品。「協力廠商產品」係指列於 SAP BusinessObjects 協力廠商價目表上之任何產品,或在訂購文件或 SAP BusinessObjects 產品文件上特別指明為協力廠商產品者。若軟體隨附協力廠商產品提供,則使用軟體時僅受此等協力廠商產品隨附之點選同意合約 (以下稱「協力廠商使用者合約」) 的條款與條件拘束。所有協力廠商產品均僅限搭配授權者指定之軟體使用,或搭配 SAP BusinessObjects 隨協力廠商產品提供之軟體使用,不得搭配任何其他 SAP BusinessObjects 產品使用或單獨使用。
4. 產品專屬使用權限。與軟體使用有關的附加條款位於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它透過此參考合併到本合約中。您知道並同意這些附加條款是本合約之不可分割的部分。
5. 擁有權。不論原始軟體或後續衍生之其他複本是以任何形式存在於任何媒體上,SAP BusinessObjects 及/或其供應商都將保留本軟體及所有複本之所有權利、所有權及利益。 貴用戶既未擁有亦無權要求本軟體之任何擁有權或任何相關之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貴用戶同意對本「軟體」、本「合約」條款以及任何「軟體」標準或相似測試 (不論是否經由貴用戶、SAP BusinessObjects 或任何協力廠商執行) 保密,除 SAP BusinessObjects 事先書面同意之外,避免未經授權公開或使用。SAP BusinessObjects 及/或其供應商保留未明確授予貴用戶之所有權利。SAP BusinessObjects 之供應商是本授權合約所指定之協力廠商受益人,具有確信及直接強制本合約所規定之條款的明確權利。
6. 著作權。本軟體之著作權屬於 SAP BusinessObjects 及/或其供應商,並受美國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國際條約規定之保護。 貴用戶不得複製本「軟體」,以下情況除外:(a) 提供非生產使用之備份複本;或 (b) 因為執行本「軟體」之需要,而依照第 2小節中之規定,將 貴用戶所授權之「軟體」元件安裝到電腦上。僅就本軟體所包括之文件而言, 貴用戶得 (以書面或電子形式) 製作合理數量之複本,唯這類複本僅供授權終端使用者搭配軟體使用,不得再出版或散佈給協力廠商。貴用戶所製作之每一份軟體及文件複本,都必須複製並附上 SAP BusinessObjects 及其供應商的所有著作權聲明、商標或其他專利說明。由貴用戶所製作之本軟體所有其他複本,均屬違反本授權合約之行為。
7. 限制。除本「授權合約」或適用之法律明文許可外, 貴用戶不得:(a) 未獲得 SAP BusinessObjects 明確書面許可下,出租、出借、轉售、讓渡、轉授權或散佈「軟體」或任何由本「授權合約」授與之權利;(b) 使用本「軟體」提供或操作「應用程式服務提供者」(ASP)、服務中心、行銷、協力廠商訓練、委外服務或諮詢服務,或任何其他與本「軟體」相關之商業服務,如開發訓練教材;(c) 除依目的需要使用包含於本「軟體」,由本「軟體」所提供之功能表、選項及工具設定本「軟體」之外,修改 (即使意圖為修正錯誤)、採用或翻譯本「軟體」或從此建立衍生性工作;(d) 除由適用法律授權之受限範圍及明確目的不在此限外,以任何方式進行還原工程、反組譯或反編譯本「軟體」或 .RPT 報表檔案格式 (包括為確保互通性進行還原編譯) 或其任何部分;(e) 使用本「軟體」開發產品,其產品與任何 SAP BusinessObjects 所提供產品相互競爭;(f) 使用本「軟體」開發產品,其產品將報表檔案 (.RPT) 格式轉換成替代報表檔案格式,該格式用於一般目的之報表撰寫、資料分析或非 SAP BusinessObjects 財產之提供報表之產品;(g) 使用未經授權之識別碼或散佈識別碼;(h) 未經 SAP BusinessObjects 事前書面同意之下,對任意第三方公開任何本「軟體」測試結果;(i) 除在此明確許可之外,允許第三方存取,或使用本「軟體」;(j)散佈或發行識別碼。若貴用戶希望依照適用的法律,行使任何還原工程的權利以確保互通性,貴用戶應首先提供書面通知 SAP BusinessObjects,並允許 SAP BusinessObjects 依照其判斷,提供所需資訊及合理協助,以確保「軟體」與 貴用戶其他產品之互通性,如有需要,得收取雙方彼此同意之費用。
8. 有限瑕疵擔保及救濟權。
(a) 除了協力廠商產品外,SAP BusinessObjects 茲保證:(i) 自收到本「軟體」當日起六 (6) 個月內,本「軟體」實質上將符合隨附之標準文件中所記載之功能描述;以及 (ii) 自收到實際媒體 (例如 CD-ROM、DVD 以及電子軟體散佈) 當日起六 (6) 個月內,該媒體將不會有任何材料及製作上之瑕疵。 本軟體、協力廠商產品及相關媒體之所有默示保證均為自收到當日起三十 (30) 天內有效,且僅限於不能依以下第 8(c) 小節之規定聲明排除前述保證之情形。上述保證明確排除由於意外、濫用、未經授權修復、修改、增強或使用不當所造成之瑕疵。SAP BusinessObjects 不保證本軟體之操作不會中斷或不含錯誤。提供本軟體之其他複本、修訂或升級時,包括依支援服務所提供之版本,原有的保證期限並不會重新計算或受到其他影響。
(b) 如有違反上述有限瑕疵擔保之情況,貴用戶所擁有之唯一救濟權將由 SAP BusinessObjects 就以下規定擇一辦理:(i)更正瑕疵或以符合上述有限瑕疵擔保之產品替換本軟體;或 (ii) 退回對本軟體支付之價款,並針對不符合有限瑕疵擔保之軟體終止本授權合約。貴用戶必須在收到本軟體當日起六 (6) 個月內,將任何違反上述有限瑕疵擔保之書面聲明交給 SAP BusinessObjects,才能享有 SAP BusinessObjects 所提供之上述救濟權。
(C) 除本第 8 小節所表示之保證外,SAP BUSINESSOBJECTS 及其供應商不承擔所有其他保證,包括但不受限於下列任何默示擔保 (I) 適售性、(II) 特定目的之適用性、(III) 未侵害第三方權利,或 (IV) 隱藏瑕疵。由於某些州或管轄區並不允許排除默示保證,因此上述排除條款可能並不適用於 貴用戶。 依各州或各管轄區之不同規定, 貴用戶可能還享有其他的法律權利。貴用戶認知在簽訂本合約時,已根據自身的經驗、技能與判斷評估該軟體,並對於軟體是否符合 貴用戶之需求的適切性已十分滿意。
9. 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在相關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SAP BUSINESSOBJECTS 或其經銷商、供應商或子公司,對貴用戶或任何其他第三者之任何間接、特殊、附隨性、後果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包括 (但不限於) 任何利潤或收益損失、任何資料損失或錯誤,或替商品之成本,不論所依據之賠償責任理論為何 (包括疏忽),且即使 SAP BUSINESSOBJECTS 已獲悉有該等損害之可能,均不擔負任何賠償責任。對於貴用戶不論基於何種原因而蒙受之實際直接損害,SAP BUSINESSOBJECTS 及其供應商的整體賠償責任應限制為貴用戶對本軟體所支付之授權費用,或貴用戶對直接造成該等損害之服務所支付之費用。對於協力廠商產品所造成之損害,SAP BUSINESSOBJECTS 均不負任何責任。即使任何有限救濟權未能達到其基本目的時,上述限制亦將適用。前述風險之分攤已反映於依本授權合約所收取之費用中。由於某些州或管轄區並不允許限制或排除某些本小節中所包括特定情況之賠償責任,因此上述限制在該等情況下可能並不適用於 貴用戶。
10. 支援服務。若貴用戶已購買支援服務,SAP BusinessObjects 將依據 SAP BusinessObjects 當時最新的支援服務條款與條件為貴用戶提供本軟體的產品支援服務。若要購買本軟體的支援服務,貴用戶必須針對所持有之所有已授權之軟體件數購買支援服務。無論前揭條款是否有相關規定,SAP BusinessObjects 均不為協力廠商產品提供支援服務。
11. 終止。除非軟體是依訂閱為授權基礎,或是另外指定於「訂購細則」、「訂購單」以及任何於「訂購單」中適當參考之書面 SAP BusinessObjects 報價,否則,此處所授與之「軟體」授權應為永久授權。若「軟體」是依訂閱為授權基礎,則除非該訂閱已於
「訂閱授權」當時有效期間到期當日或更早之前進行更新,否則適用之「訂閱授權」將告終止。不論前述條款如何規定,SAP BusinessObjects 得在下列情形下立即終止本「合約」及此處所提供之任何授權和服務: (i) SAP BusinessObjects 以書面方式就某違反情事通知貴用戶而該違反情事未於通知日起三十 (30) 日內予以修正;或者 (ii) 貴用戶採用轉讓方式以支付債權人債款,或是貴用戶因任何破產、無力償還或是債務人救濟法所致之訴訟程序。終止並不免除貴用戶支付尚未付清費用之責任,且不限制任何一方追討可獲得之補償。於 SAP BusinessObjects 終止本「 合約」 或其中任何一部分等情況下, SAP BusinessObjects 對貴用戶任何已付費用不負償還責任,且貴用戶同意無條件永久放棄所有要求償還之權利。倘若「軟體」授權已被撤銷或過期,貴用戶須向 SAP BusinessObjects 提供書面聲明,證明貴用戶已隨即於前揭被撤銷/過期之三十 (30) 日內解除安裝並銷毀「軟體」之所有複本。下列幾節在本「合約」終止後仍然有效:8(c)、9、11、13、15 和 17。
12. 稽核。本合約有效期限內以及合約終止或過期後三 (3) 年內,SAP BusinessObjects 可於合理通知後稽核貴用戶之帳冊及記錄,以確定貴用戶是否有遵守本合約,費用由 SAP BusinessObjects 自行負擔。x若在此類稽核中發現貴用戶未支付給 SAP BusinessObjects 的金額超過稽核當時所應支付給 SAP BusinessObjects 總金額的百分之五 (5),或是貴用戶故意違反任何重要合約內容,除了支付 SAP BusinessObjects 所應獲得的其他賠償以外,貴用戶還需支付或償還 SAP BusinessObjects 的稽核費用。
13. 一般。除非美國聯邦法律優先適用,否則本合約應以美國紐約州法律為準據法,不需查證是否與法律條款或 United Nations 1980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聯合國 1980 年國際貨物銷售契約慣例) 及其他修正條款相互衝突。 倘若本合約之任何條款經裁定為無效,此無效性將不影響本合約其他部份之有效性。本合約係貴用戶與 SAP BusinessObjects 之間簽訂之完整合約,並取代與本合約內容相關之任何先前書面或口頭合約。非經雙方授權代表以書面形式正式簽署,不得修改本合約。倘若 貴用戶係代表團體取得本軟體,即表示 貴用戶保證具有約束該團體遵守本合約之法律資格。貴用戶所提出之任何採購單或其他訂購文件中的所有條款均由本「合約」取代之。倘若貴用戶與 SAP BusinessObjects 已簽訂雙方均同意之個別主要軟體授權合約 (以下稱「MSLA」),並已依照前述之 MSLA 取得本軟體,則貴用戶使用本軟體時應受 MSLA條款之約束,且本合約之條款應由 MSLA 條款取代之。本軟體之產品名稱為 SAP BusinessObjects 的商標或註冊商標。倘若貴用戶有關於本授權合約的任何問題,請聯絡當地的 SAP BusinessObjects 銷售辦事處或授權的經銷商,或者請寫信至以下地址:SAP BusinessObjects, Attn: Contracts Department, 3410 Hillview Ave., Palo Alto, CA 94304, USA。
14. 美國政府限制權利。本軟體屬於「商業性產品」(依據 1995 年 10 月 48 C.F.R. 第 2.101 小節之定義),此類產品包括「商業性電腦軟體」和「商業性電腦軟體文件」(依據 1995 年 9 月 48 C.F.R. 第 12.212 小節之定義)。根據 48 C.F.R. 12.212 及
48 C.F.R. 227.7202-1 到 227.7202-4 (1995 年 6 月) (或對等條例,例如適用於美國不同政府單位之補充條例),所有美國政府單位之使用者僅取得此處所規定之軟體使用權利。製造商是 SAP BusinessObjects,3410 Hillview Ave., Palo Alto, CA 94304, USA。
15. 出口管制。使用本「軟體」時,應受美國出口管理規定之拘束。 貴用戶同意下列事項:(a) 貴用戶並非古巴、伊朗、北韓、敘利亞、x丹或美國實施禁運政策之任何其他國家之國民、人民或居民,亦不受上述國家之政府的控制;(b) 貴用戶不會將軟體直接或間接出口或轉出口至上述國家或其國民、人民或居民;(c) 貴用戶並未列於美國財政部之特別指定國民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名單、特別指定恐怖份子 (Specially Designated Terrorists) 名單及特別指定毒品走私販 (Specially Designated Narcotic Traffickers) 名單中,亦未列於美國商務部之拒絕往來名單 (Table of Denial Orders)中;(d) 貴用戶不會將軟體直接或間接出口或轉出口予上述名單中之人等;及 (e) 貴用戶不會將軟體用於美國法律禁止之用途,亦不會允許他人將軟體用於此等用途,包括但不限於開發、設計、製造或生產大規模毀滅性核子武器、化學武器或生物武器。若需詳細資訊,請瀏覽 xxx.xxx.xxx/xxxxxxx/xxxxxx。
16. 訂購條款。可接受來自合格公司且符合 SAP BusinessObjects 採購訂單要求的採購訂單。所有預先印刷條款之任何訂購單,若未經 SAP BusinessObjects 書面核准,則不具任何效力。付款期程為自發票日期起算整 30 天。價格採用 FOB SAP BusinessObjects 業務部門的方式。SAP BusinessObjects 明確拒絕任何種類的價格保證。貴用戶須負責支付所有相關銷售、使用、消費、VAT、GST 及其他稅捐,以及所有相關進、出口費用、關稅及類似費用;以 SAP BusinessObjects 淨收入為依據之稅金則不在此限。
17. 國家特定條款。
若 貴用戶於任何下列區域 (以下稱「當地區域」) 購買本「軟體」,本小節提出上述條款與條件之特定規定及例外。對於範圍以下提出任何適用「當地區域」條款 (即「當地條款」),與本合約中任何其他條款或條件衝突,「當地條款」取代任何關於在
「當地區域」購買授權之其他條款或條件。澳洲:
a) 有限瑕疵擔保及救濟權 (第 8 小節):增加以下內容:
本小節中指定之擔保,除 貴用戶在 1974 貿易慣例法案 (Trade Practices Act 1974) 之下或其他立法下可能擁有之任何權利之外,還有僅侷限於適用之立法所允許之範圍。
b) 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 (第 9 小節):增加以下內容:
對於法律所允許的限度,當 SAP BusinessObjects 違反在 1974 貿易慣例法或者不能被排除的相等的「國家」或「地區」法規表示之條件或保證,SAP BusinessObjects 負擔有限責任,依照 SAP BusinessObjects 本身的選擇:(i) 在「軟體」方面:(a) (i)修復或替換商品,或供應相等之商品,或 (ii) 修復或替換費用之付款或取得相同商品之付款;以及 (ii) 在「支援服務」方面:
(x) 重新提供「支援服務」;或 (y) 再次提供服務之費用。計算 SAP BusinessObjects 在本「合約」下之整體賠償責任,由 SAP BusinessObjects 替換、修復或提供任何商品或服務之支付總額或價值,根據本段落均應包括在內。
c) 一般 (第 13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第一句:
本「合約」受 貴用戶取得「軟體」之「國家」或「地區」法律所管轄,不需查證是否與法律條款或 United Nations 1980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聯合國 1980 年國際貨物銷售契約慣例)。
比利時與法國
a) 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 (第 9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全部條款:除非法律另有強制裁定:
0.XXX BusinessObjects 對於原因可能是其與本「合約」相關責任之實行,所發生任何損害與損失負有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僅限於證實與實際發生原因為實現此責任,立即且直接造成損害與損失之賠償 (x SAP BusinessObjects 有過失),最大總額等於貴用戶支付造成損害之「軟體」的費用。此限制不適用人身傷害之損害 (包括死亡) 以及不動產與有形動產之損害,SAP BusinessObjects 對於該損害負有法律責任。
2.不論在任何情形,SAP BUSINESSOBJECTS 或其任何軟體開發人員,即使已經通知其可能性,對下列情況負有責任:1) 遺失資料或損害資料;2) 偶發或間接損害,或對於任何經濟結果造成損害;3) 利潤損失,即使因為產生損害事件直接造成;或 4) 損失生意、收益、商譽或預期收入。
3.在此限制與排除的責任,同意不僅適用 SAP BusinessObjects 執行的活動,也適用其供應商與「軟體」開發人員執行的活動,並代表 SAP BusinessObjects 及其供應商與「軟體」開發人員全體最大應負責任。此限制不適用人身傷害之損害 (包括死亡) 以及不動產與有形動產之損害,SAP BusinessObjects 對於該損害負有法律責任。
b) 一般 (第 13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第一句:
本「合約」受 貴用戶取得「軟體」之國家法律所管轄,不需查證是否與法律條款或 United Nations 1980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聯合國 1980 年國際貨物銷售契約慣例)。
巴西
a) 瑕疵擔保 (第 8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全部條款:
(a) SAP BusinessObjects 茲保證:(i) 自收到本「軟體」當日起六 (6) 個月內,本「軟體」實質上將符合隨附之標準文件中所記載之功能描述;以及 (ii) 自收到實際媒體 (例如 CD-ROM) 當日起六 (6) 個月內內,該媒體將不會有任何材料及製作上之瑕疵。上述保證明確排除由於意外、濫用、未經授權修復、修改、增強或使用不當所造成之瑕疵。 貴用戶瞭解並同意,目前最新科技尚無法開發出完全無錯誤的軟體。因此,SAP BusinessObjects 不保證本「軟體」之操作不會中斷或不含錯誤。提供本軟體之其他複本、修訂或升級時,包括依支援服務所提供之版本,原有的保證期限並不會重新計算或受到其他影響。
(b) 如有違反上述有限瑕疵擔保之情況,貴用戶所擁有之唯一救濟權將由 SAP BusinessObjects 就以下規定擇一辦理:(i) 更正瑕疵或以符合上述有限瑕疵擔保之產品替換本軟體;或 (ii) 退回對本軟體支付之價款,並針對不符合有限瑕疵擔保之軟體終止本授權合約。貴用戶必須在收到本軟體當日起三十 (30) 日內,將任何違反上述有限瑕疵擔保之書面聲明交給 SAP BusinessObjects,才能享有 SAP BusinessObjects 所提供之上述救濟權。
(c) 被授權人瞭解並同意,目前最新科技尚無法開發出完全無錯誤的軟體,且本「軟體」係為使用商業軟體之一般客戶所開發。因此,除本第 7 小節所表示之保證外, SAP BUSINESSOBJECTS 及其供應商不承擔所有其他保證,包括但不受限於下列任何默示擔保 (I) 適售性、(II) 特定目的之適用性、(III) 未侵害第三方權利,或 (IV) 隱藏瑕疵。由於某些州或管轄區並不允許排除默示保證,因此上述排除條款可能並不適用於 貴用戶。依各州或各管轄區之不同規定, 貴用戶可能還享有其他的法律權利。被授權人認知在簽訂本合約時,已根據自身的經驗、技能與判斷評估該軟體,並對於軟體是否符合被授權人之需求的適切性已十分滿意。
b) 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 (第 9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全部條款:
在相關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 SAP BUSINESSOBJECTS 或其經銷商、供應商或子公司,對貴用戶或任何其他第三者之任何間接、特殊、附隨性、後果性或懲罰性損害賠償,包括 (但不限於) 任何資料損失或錯誤,或替代商品之成本,不論所依據之賠償責任理論為何 (包括疏忽),且即使 SAP BUSINESSOBJECTS 已獲悉有該等損害之可能,均不擔負任何賠償責任。對於被授權人不論基於何種原因而蒙受之實際直接損害, SAP BUSINESSOBJECTS 及其供應商的整體賠償責任應限於被授權人對本軟體所支付之授權費用,或被授權人對直接造成該等損害之服務所支付之費用。即使任何有限救濟權未能達到其基本目的時,上述限制亦將適用。前述風險之分攤已反映於依本授權合約所收取之費用中。被授權人進一步同意,本小節所述之限制為本合約之重要部分,若無此等限制,則本合約中所規定之價格與其他條款亦將完全不同。
c) 一般 (第 13 小節) 下列字詞取代「紐約」:巴西
德國與奧地利
a) 瑕疵擔保 (第 8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全部條款:
SAP BusinessObjects 保證,本「軟體」在相關文件中xx提供之功能 (以下稱「文件功能」),針對收受「軟體」後,使用在建議硬體設定上之「有限瑕疵擔保期間」。「有限瑕疵擔保期間」意謂若 貴用戶為商業用戶則為一年,若 貴用戶非商業用戶則為兩年。「文件功能」中非實質變化不成立任何保證權利。本有限瑕疵擔保不適用免費提供 貴用戶之軟體 (例如:更新程式、預先發行版本、評估版或 NFR),或經過 貴用戶變更之軟體,其變更範圍造成瑕疵。貴用戶若要求擔保,必須依 SAP BusinessObjects 所要求之費用,退回本「軟體」,並證明從該公司購買取得。若「軟體」功能與同意之功能明顯相異,SAP BusinessObjects 有權利以重新實行的方式,並以本身的判斷,修復或替換該「軟體」。若該方式未能履行, 貴用戶有權利降低購買價格,或取消購買合約。
b) 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 (第 9 小節):該小節增加以下段落:
本「小節」中指定之限制與排除,不適用 SAP BusinessObjects 有意或明顯疏忽造成之損害。除此之外,SAP BusinessObjects對於任何 SAP BusinessObjects 或其代理商,由於輕微疏忽違反重要合約職責造成損害,應負責一般可預見損害總額。本限制責任範圍適用所有損害賠償,不論該損害是否為合法基礎,特別是任何預先合約性質或輔助合約性質之損害賠償。然而,本限制之責任範圍不適用產品責任法案下之任何命令法定責任,或不適用意圖保護 貴用戶避免招致特定損害,針對該範圍明示保證,任何因為明示保證破壞造成之損害。本條款不應為意圖限制由法令所提供之責任範圍。
c) 一般 (第 13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第一句:
本「合約」受 貴用戶取得「軟體」之國家法律所管轄,不需查證是否與法律條款或 United Nations 1980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聯合國 1980 年國際貨物銷售契約慣例)。
義大利
a) 損害賠償責任之限制 (第 9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全部條款:
除 SAP BusinessObjects 可能不能限制其責任之明顯疏忽或蓄意不當行為導致發生損害之外, SAP BusinessObjects 針對本
「軟體」原始或進一步缺陷相關直接與間接損害之責任,或與使用或非使用本「軟體」相關之責任,或不論任何破壞「合約」之情況,應根據損害基礎上,限制於貴用戶針對該「軟體」或該「軟體」部分,對 SAP BusinessObjects 所支付費用。
b) 一般 (第 13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第一句:
本「合約」受 貴用戶取得「軟體」之國家法律所管轄,不需查證是否與法律條款或 United Nations 1980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聯合國 1980 年國際貨物銷售契約慣例)。
英國
a) 一般 (第 13 小節):下列內容取代本小節第一句:
本「合約」受英格蘭與威爾斯法律所管轄,不需查證是否與法律條款或 United Nations 1980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聯合國 1980 年國際貨物銷售契約慣例)。雖然本「合約」中還有任何其他規定,本「合約
」中沒有任何遵守 1999 年合約 (Contracts Rights of Third Parties) 法案 (第三方權利) 應創立或商議 (不論明示或暗示)之權利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