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
契約書
案號:109-2305
(正本)
勞務名稱 :110 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保養維護契約金額 (含稅):新臺幣玖萬伍仟元整
承包廠商 : xx電機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 xxx
地 址 :xxxxxxxxxxxx 000 x
統一編號 : 22998133
電 話 :(04)7618980
「110 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保養維護案」契約書
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以下簡稱機關)及xx電機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訂定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經雙方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署契約正本 2 份,機關及廠商各執 1
份。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標的名稱:110 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保養維護。
(二)履約地點:xxxxxxxxxxxx 0 x。
(三)保養檢查項目: 1.詳附件附加條款。
2.詳附件平面圖。
3.詳附件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月報表。第三條 契約價金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總包價法,計新臺幣玖萬伍仟元整。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廠商於 110 年 3 月、6 月、9 月、12 月月底憑發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月報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書(6 月及 12 月),並經書面審查後,給付價金。機關應於收到書面之日起 7 日內辦理書面審查作業,惟如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機關需要,機關得視情形酌予延後辦理。
契約價金總額÷12 個月×3 個月﹦每次付款金額。
第五條 履約期限
(一)廠商應於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設備檢修、申報、保養、維護等工作。
(二)本契約所稱日(天)數,係以日曆天計算,所有日數均應計入,保養工作時間為機關上班時間;故障維修時間:110 年全年度 24 小時。
第六條 履約管理
(一)廠商履約期間,應於每月月底向機關書面提送消防安全設備 檢查月報表、異常狀況或因應對策等。
(二)廠商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月報表,及其他依法令、契約應提出之文件上簽署姓名(簽名或xx)。
第七條 遲延履約
逾期違約金,以時為單位(詳附加條款肆),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成,應按逾期時數,每時以新臺幣xx元計算逾期違約金。
第八條 契約修改、移轉及終止
契約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任何一方非經雙方同意,不得將本契約移轉或轉讓與第三人。機關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
第九條 爭議處理
x契約未規定者,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因本契約履行引起之爭端,機關或廠商如欲提訴訟,應向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並以該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條 其他
本案經費係編列於 110 年度機關預算,履約期間如因立法院預算審查核定或政策變更、機關縮編、裁撤、行政措施更改等因素,致使該項預算遭部分刪减時(核定預算低於契約總價),雙方得經協議更改契約總價繼續履約或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