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固期間內甲方有更新(Update)作業系統需求或作業系統有更新版本時,乙方應免費提供更新。
電腦設備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廠 商 名 稱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向乙方訂購網路資安設備、系統軟體及xx設備乙批,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標的物名稱、數量
「非交易網路外部網路防火牆汰舊換新案」及相關網路資安設備、系統軟體及xx設備(以下簡稱本專案),其規格、功能、數量等詳如附件一。
第二條 安裝及安裝地點
一、乙方應負責以適合於甲方營業上正常作業用之方式,予以安裝。二、 安裝地點:
(一) 第一資訊中心:新北市(詳細地址甲方另行告知)。 (二) 第二資訊中心:台北市(詳細地址甲方另行告知)。
第三條 價款總額
x專案總價款共計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含稅,以下同)。
第四條 付款方式
一、第一期:簽約後,甲方支付乙方定金 元整(總價款百分之十)。
二、第二期:交貨安裝完成後,甲方支付乙方價款 元整(總價款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測試完成後,甲方支付乙方價款 元整(總
價款百分之三十)。
四、第四期:依第六條第五項完成驗收,乙方並繳交保固保證金後,支付 元整(總價款百分之二十)。
五、各期款項,均由乙方開立發票向甲方請款,甲方於收到發票並經確認無誤後付款。
第五條 履約期限
一、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完成交貨安裝。
二、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使系統上線開始作業,本契約所稱系統上線為應用系統軟體安裝於標的物上經測試合格通過後開始作業之日。
三、系統上線日後三十日內使標的物主機與系統軟體均能正常運作,且無重大影響甲方作業之情事。
第六條 點收安裝、測試及驗收
一、乙方應於約定日將標的物運抵甲方指定地點,會同甲方依附件一所列品名、規格、數量等點收,若標的物非原廠新品,乙方應立即更換。
二、乙方應於完成點收後進行熱機測試,俟功能正常,始得通知甲方辦理安裝。
三、乙方應於完成安裝後,提請甲方會同測試,若測試結果不合格,乙方應於甲方所定期間內完成修正後,提請甲方測試。
四、乙方無論所為修正之次數多寡,應於第五條所定期限,完成相關作業,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逾期未能完成者,甲方得解除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五、系統上線開始作業後三十日內標的物網路資安設備、系統軟體及xx設備均能正常運作,且無重大影響甲方作業之情事時,即由乙方以書面提請甲方辦理驗收;驗收完成日以甲方確認驗收完成之書面所載日期為準。
第七條 保固維護
一、保固期間:
(一) 乙方應自本專案驗收完成日起一年內,免費提供保固維護,以確保設備正常運作。
(二) 保固期內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標的物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
二、保固保證金:
乙方應於甲方支付尾款前,繳交 元整(契約總價款之百分之十)作為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間有任何保固範圍內之故障,乙方未依本條所定期限及方式完成維修時,甲方得動用保固保證金進行維修;保固保證金如有不足,乙方應負責賠償。保固期滿後,如無違約情事或依本契約無應扣抵之費用者,即無息退還。
三、維護服務時間、方式及罰則詳如附件二(保固維護附約)。 四、保固期滿前,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簽訂維護契約,按本契
約約定或維護契約另定之維護方式繼續負責維護,乙方應依甲方通知期限配合簽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且除軟體訂閱型服務外之標的物維護費用按維護期限所有設備總採購金額計算,年維護費率不得高於百分之七,軟體訂閱型服務維護費以每年訂閱金額不超過本次成交價單價為限。
六、標的物於保固期間發生維護需求,若乙方維護時xx逾本契約之保固期間,乙方仍應繼續無償解決原問題及其衍生之問題。若修復後三個月內再發生同一故障問題者,乙方仍應無條件免費再為修復。
第八條 擔保賠償條款
一、 乙方擔保交付甲方之標的物並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情形。甲方如因而遭致他人控告、索賠者,乙方應即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之有利資料予甲方,並負責為甲方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及提出抗辯,保障甲方及其相關人員免受
損害。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和解費用、律師服務費或相關憑證所載金額,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五日內償付甲方;甲方亦得逕於應付乙方價款、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內扣抵。
二、 本專案若有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致甲方不得繼續使用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乙方並應於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按下列方式擇一解決:
(一)修改侵害部分,使本標的物不再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二)乙方取得他人授權,使甲方得依本契約規定繼續使用標的物。
三、 乙方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者,應於前項期限屆至後返還甲方就本標的物已給付之費用,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甲方則不得再使用本標的物。
四、 甲方自行修改標的物,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使本標的物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者,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九條 專案負責人員
一、雙方應就工作項目指定適當的專案負責人全權處理各該工作項目相關事宜。
二、任一方更換其專案負責人,應於事前書面通知對方。
三、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時交付書面專案人員名單(附件三)予甲方,該名單內容應包含專案負責人及其所屬人員。該項人員名單,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更動。
四、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時交付建置計畫書、維運計畫書及異常處理計畫書(附件四)予甲方。
第十條 作業配合
凡與本專案有關之其他系統設備及臨時裝置,由甲方交與其他承
包商辦理者,乙方應與該承包商相互協調,密切配合。xxx與該承包商間產生爭議不能協調時,應通知甲方召集協調解決,乙方與該承包商均應遵守協調所達成之決定,因工作不能協調或乙方不遵守協調決定致發生工作錯誤、延誤工期或意外情事等,而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第十一條 教育訓練
一、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作業上使用之書籍、說明書及使用操作手冊,並應於安裝交貨前送達甲方。
二、乙方提供甲方之書籍、說明書及使用操作手冊如有更新或變動,乙方應立即免費提供甲方。
三、標的物原廠如有軟、硬體更新或新技術發展,乙方應於收到標的物原廠文件後二週內,提供甲方有關文件資料,研討會之會程由雙方協調另訂。
四、乙方應每月主動提供標的物原廠技術資料(已解決/未解決
/即時發現之問題…等)中與甲方系統有關之資訊。
五、其他甲方認為必要之資料,乙方應向標的物原廠爭取提供。
第十二條 作業系統更新
保固期間內甲方有更新(Update)作業系統需求或作業系統有更新版本時,乙方應免費提供更新。
第十三條 擔保
一、乙方應於簽約時繳交 元整(契約總價款之百 分之十)之履約保證金予甲方。該保證金得為現金、或金融機構簽發之台灣銀行即期支票、或無記名公債、或辦妥質權設定予甲方並經簽發銀行承諾抛棄行使抵銷權 之銀行存單,或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書或擔保信用狀。 甲方應於乙方履行契約,經驗收完成後無息歸還予乙方,或解免其責任。乙方有依本契約應負違約金或損害賠償
之情事者,甲方得逕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或向銀行行使權利請求付款。本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經甲方解除或終止者,甲方得沒收履約保證金或行使相關擔保權利。
二、乙方保證軟、硬體之各項功能均達到原廠所列出之規格,如有異常乙方應提出報告,並負責使其完全符合原廠所列一般規格,及本契約約定之特別規格,如乙方無法解決,乙方應依甲方之請求負責使原廠技術人員至甲方處所設法解決。
三、本案購置之任何設備,自驗收完畢日起算,3 年內若甲方有採購之需求時,乙方應提供與本次採購相同之型號設備,若遇停售時,則應提供相同品牌同等級或更高規格之替代設備,且售價不得高於本次採購之單價、5 年內作業系統及 firmware 不可停止更新維護、5 年內硬體零件不可停止供應。
第十四條 移轉限制
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或移轉予第三人;乙方亦不得將本契約轉包予他人。
第十五條 罰則
一、 乙方若不能依本契約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期限完成各項工作時,每逾一日應支付按總價款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但以不超過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為限。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致標的物在運送途中遭受毀損或延誤,經乙方提出合法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 乙方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運抵之標的物中有非屬原廠新品 之情事者,應支付該項設備售價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三、 除前二項情形者外,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任何規定,經甲方
以書面限期履行而仍不履行時,乙方應支付按本契約總價款
百分之二十違約金予甲方,但其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四、 除乙方有違反本契約之情形外,甲方遲延付款或所開之支票不獲兌現時,乙方除請求償付所欠款項外,並得請求甲方加給依法定利率二分之一計算之遲延利息。
第十六條 契約之解除
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期限,逾期達六十日時,甲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因本契約解除所受之損害)。
二、除前項因履行遲延而致解除本契約之情形外,任何一方違反或不履行本契約之任何約定,經他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他方得解除本契約,違約之一方尚應賠償他方損害(包括因本契約解除所受之損害)。
三、解除本契約後,乙方應將所有屬甲方之文件、設備等於五日內歸還甲方,甲方並得請求乙方返還甲方已付之所有款項。
第十七條 契約之修改
一、 本契約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但因「COVID- 19(新冠肺炎)」疫情致影響本契約之履行者,任一方得於該不可抗力事由發生日起七日內,以電子郵件等方式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通知他方,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修改有關規定。
二、 任一方給予他方任何優惠,不構成本契約有關條款之變更。任一方未行使其依本契約對他方享有之某項權利,並不得視同放棄該項權利或影響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資料保密義務及資通安全
一、乙方因承作本案而知悉甲方之任何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不得竊用或洩漏予他人;並應責成其從業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嗣後離職者,亦同。
二、乙方應就承作本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建構完備之資料控管保護機制,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及資訊保密附加條款(附件五)。
三、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遵照甲方之委外資通安全規範(附件六),並依甲方所定作業程序及作業程序書之存取控制規定,執行本專案相關作業。
四、乙方指派人員於甲方辦公處所活動時應配戴適當或甲方發給之識別標示。
五、對乙方指派於甲方工作場所之人員,甲方有權就其服務過程將可能取得之系統軟硬體架構、網路架構、測試資料、備品及汰舊之設備等,是否依保密程序妥善保存、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等事項,進行不定時稽核。
六、乙方或其從業人員如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乙方對於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含甲方依法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及應給付之罰鍰)。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七、乙方或其從業人員如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乙方除應依第六項負賠償責任外,並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元(總價款百分之十)予甲方。本契約
終止或解除後,亦同。
八、乙方或其從業人員如有違反本條各項情事之一,甲方得不經催告而終止本契約。
第十九條 佣金回扣之禁止
一、 乙方保證,除本契約明定者外,不得基於任何理由,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主動或應要求或期約給付佣金、回扣或任
何名目之酬勞予甲方任何人員。乙方應遵守所簽署之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附件七),並責成其所屬人員遵守相關規定。
二、 乙方知悉或甲方發現甲方人員涉有要求期約給付,或乙方人員違反前項規定之可疑情事時,乙方應即向甲方或其指定機構舉報並據實告知該等人員身分、要求期約數額及給付方式。另於甲方請求協助調查時,乙方應配合提供有關之事證資料;甲方對於因調查案件所知悉之乙方營業秘密,應負保密責任,並應責成其指派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
三、 違反第一、二項規定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第二十條 禁止使用具資安疑慮之資通訊產品
一、乙方及其所屬人員於本案服務範圍,不得使用大陸廠牌或 其他有資安疑慮之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作業,或將工作項目轉包或分包予大陸廠商。
二、乙方或其所屬人員如有違反前項規定,乙方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元(總價款百分之十)予甲方,並對於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負賠償責任(含甲方依法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及應給付之罰鍰)。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三、乙方或其所屬人員如有違反第一項情事,甲方得不經催告而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一條 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第二十二條 契約效力
一、本契約自 年 月 日起生效,並取代契約簽訂前雙方所有以口頭或書面之計畫、協議或會談。
二、本契約之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第二十三條 契約份數
x契約書壹式五份,計正本二份,副本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由甲方執存二份,乙方執存一份,印花稅票由乙方貼足。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地 址:xxxxxxxxxxxx
x x: 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地 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需求規格書
項目 | 品名規格 | 說明 | 台幣 訂價 | 數量 | 合約總價 |
1 | PAN-PA-5220-AC | 防火牆主機 | 4 | ||
2 | PAN-SVC-BKLN-5220 | 一年原廠保固 | 4 | ||
3 | PAN-QSFP-AOC-10M | 40Gb 介面高可 用性連接線組 | 2 | ||
4 | 光纖 Gbic Gbic 廠牌限定使用 Paloalto 原廠或 Cisco原廠設備,且安裝後與防火牆設備之間匹配有問題,得標廠商須負責處理 | 光纖 Gbic | 8 | ||
5 | 電介面 Gbic Gbic 廠牌限定使用 Paloalto 原廠或 Cisco原廠設備,且安裝後與防火牆設備之間匹配有問題,得標廠商須負責 處理 | 電介面 Gbic | 28 | ||
6 | 線材: 1. 光纖線: (1) OM4 多模雙芯 跳線 LC/LC 13 x 1條 (2) OM4 多模雙芯 跳線 LC/LC 15 x 3條 2. 網路線 cat6 (1) CAT.6 網路線 7 x 4 條 (2) CAT.6 網路線 13 x 3 條 | 線材 |
項目 | 品名規格 | 說明 | 台幣 訂價 | 數量 | 合約總價 |
(3) CAT.6 網路線 15 x 5 條 (4) CAT.6 網路線 16x 1 條 (5) CAT.6 網路線 18x 3 條 線材限定使用: Panduit 或 AMP 廠牌 | |||||
7 | 建置與人力費用 | 建置與人力費 用 | |||
合計 總價 |
附件二
保固維護附約
第一條 維護標的及場所
一、維護標的詳如附件一。二、維護地點:
(一)第一資訊中心:新北市 (詳細地址甲方另行告知)。 (二)第二資訊中心:台北市 (詳細地址甲方另行告知)。
第二條 維護服務時間及方式
一、維護服務時間
(一)維護服務時間
每週七天,全年每日二十四小時。 (二)指派維護人員
1.乙方應於甲方營業日:
指派至少一位工程師駐點於甲方資訊中心至上線後一週以配合on site 建置與測試,上述駐點人員應具備安裝、建置、維護及維運能力,並不得以既有專案原有支援甲方之人員充任,駐點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相關人員須列於專案參與人員名單中,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2.乙方指派人員如有增減或更替時,須經雙方協議同意後,再予變更。
3.乙方指派人員之作業事項由甲方調派,並每季檢討上述人員之服務項目。
4.乙方指派人員應具備當設備發生故障時,能立即判斷處理及維修、更換故障設備的能力及權限。
5.乙方作業人員應遵守政府及甲方之防疫政策,其本人及家屬不得有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居家隔離,或直接與確
診病患接觸之情形。二、維護方式
(一)定期維護
1.乙方依照原廠維護硬體設備之規定,對標的物作定期保養,並將定期保養紀錄一份留存甲方。
2.標的物定期保養的工作項目含潤滑、測試、檢視、測量、調整、清潔等事項及更換必要之零件且按照保養程序執行定期保養。
3.乙方值班工程師應列出對甲方每個營業日網路設備及電腦硬體設備的檢查計畫,依計畫檢查甲方硬體設備,若硬體設備有異常情況,甲方得要求乙方對該項硬體設備作特別檢查及維護。
4.網路設備及電腦硬體設備:包括網路設備及電腦硬體設備機架組合上的零組件、磁碟機,每月定期保養一次。
5.乙方每月派人至甲方指定地點進行例行性之網路設備及電腦設備 (軟、硬體)效能調整,以及配合應用系統廠商執行狀況檢測及最佳化調整,並將定期維護紀錄一份留存甲方。
6.終端機每季保養一次,其他硬體設備每月保養一次。 (二)故障維修
1.標的物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所致損壞,乙方應負免費維修 之責任(含材料、工時等費用)。但經證明標的物之損毀 係因天災,人為破壞或疏失,電源失調等不可歸責乙方 之事由所致者,乙方應依甲方請求更換同種同等級新品,其價款按乙方成本價計收,由乙方另外開立發票,向甲 方請款。
2.乙方接到甲方請修通知(乙方需依甲方要求之請修方式辦理),應指派合格之維修人員,於下列反應時間內抵達甲方修護地點維修,不得另行計費:
甲方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通知者:
一小時;其餘時間通知者:二小時。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如時抵達者,仍應於原因排除後二小時內抵達。乙方為完成維修後,應製作維修簽認單據,經甲方簽證存證。
3.乙方依前目規定情形抵達,經甲方同意後開始維修,設備須於次一營業日前修復至使用狀況(自甲方發出請修電話至次一營業日前不足八小時,以八小時規範之),若未修復致影響交易作業正常運行,乙方應請國內原廠指派維修工程師於故障後四小時內到達甲方現場實施維修或國外原廠指派維修工程師於故障後五十四小時內到達甲方現場實施維修,費用概由乙方支付,乙方於故障後五日內應主動提出書面說明。
4.乙方負責標的物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損壞零件之更換與調整,除耗材外,其材料費用與人工費用均涵蓋在附約維護內,乙方不另收費。
5.為使甲方硬體設備迅速回復至工作狀態,修護時以相同硬體設備或組件之良品換回故障之硬體設備或組件之更換方式為之;換下之硬體設備或組件不得再攜回甲方使用。
6.乙方須協助甲方所屬各部室與各相關單位之終端設備與本附約標的物連線時所發生之連線故障排除(不含非本附約標的物之設備故障排除)。
7.乙方應準備一定數量之各型設備備品(備品之種類及數量須滿足前述本公司維護需求),使得故障之設備能迅速回復至正常狀態。備品使用後須於 12 小時內補充,並應先於測試系統上或乙方公司(出具測試證明)測試其功能正常。
8.維護標的物發生故障經乙方修復或更換新品後,如仍發生故障,乙方應無條件再為修復或更換新品,並於
故障後五日內主動提出說明。
(三)系統軟體維護辦法
1.本案系統軟體發生問題時,乙方除應於接獲甲方之請修通知後依前款第 2 目約定的反應時間扺達甲方現場進行處理外,事後並應提出書面說明。若乙方無法立即找出原因,乙方應立即發電文通知維護標的設備原廠,要求協助解決問題,並同時將往來電文發送甲方存查。
2.如因本案系統軟體影響正常開市或運作,甲方得要求乙方自維護標的物原廠聘請工程師前來維修,乙方應要求原廠工程師於四十八小時內到達甲方現場(最遲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其費用概由乙方支付,但若因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無法在約定時間內到達,乙方不負延遲維護之責任,但應於原因消滅後二小時內到達。
3.本案系統軟體發生問題,致嚴重影響甲方正常作業,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後一個月內洽原廠解決,或提出避免方式。
4.乙方應每月洽原廠提供國內外維護標的系統軟體之問題予甲方,如有可能影響甲方系統作業之問題,則乙方應善盡預防之責任,於ㄧ週內通知甲方知悉,如有需要舉辦講習會經雙方協調後進行。
5.本案系統軟體如需更新,乙方應先行在乙方設備進行測試,將測試報告送甲方參考。乙方須依甲方之作業需求,洽原廠制定及提供系統軟體更新各項程序或資料,並負責系統軟體更新,其更新實施時間,由雙方協調訂定,更新作業過程需有原廠工程師在場或電話待命。
6.乙方應主動瞭解維護標的系統軟體可能發生影響甲方系統作業各種可能之原因,並須於維護標的設備原廠告知原因後一週內通知甲方知悉,如有需要舉行講習會,經雙方協調後舉行講習會。
7.於本案系統軟體之使用授權年限,乙方應洽原廠免費提
供新版本系統軟體,並負責新版本系統軟體之升級、資
料轉換、作業規劃、轉換計畫及程序,以及相關之訓練課程。
8.所有乙方所開發之監控維運程序,乙方均應負責維護。 (四)甲方因業務需要進行系統測試時,乙方應洽原廠配合測試或待命,並依照甲方之作業程序,負責甲方網路設備及電
腦設備之系統軟、硬體建立與實施及配合網路設備及電腦設備之系統軟、硬體開關機執行與檢查,不受第一項維護服務時間之限制。
(五)乙方安裝或拆卸各項硬體設備時,應先向甲方提出申請並按規定實施,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增減設備,並不得在甲方機房內任意擺置物品或其他機器設備。
三、其他維護需求
(一)乙方應主動瞭解國內外維護標的系統(軟、硬體)之問題,如有可能影響甲方系統作業之問題,則乙方應善盡預防之責任,於一週內通知甲方知悉,如有需要舉辦講習會,經雙方協調後進行。
(二)甲方網路及電腦系統之硬體設備若非容錯設計而可能造成交易作業中斷者,乙方應主動以書面提出。
(三)乙方應依照甲方之作業程序,負責甲方系統(軟、硬體)建立與實施及配合(軟、硬體)設備開關機執行與檢查。
(四)如甲方擬停用、汰換標的物時,甲方應於預定停用日之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自停用日起即予停止(軟、硬體)設備之維護工作。
(五)如甲方有意將停用軟、硬體設備恢復使用時,乙方應依甲 方之請求先予檢測,以確定該等設備合於甲方可用之水準,如有不合則須予修理至合標準為止,其所發生之費用含人 工、材料、交通等,皆應由乙方支付。
(六)磁碟機發生故障須更換時,汰換下來之故障磁碟機,乙方須負責清除該磁碟機上所有資料。若故障磁碟機屬於存放
管制級檔案磁碟機,因故無法清除時,甲方得保留該顆故
障磁碟機。
(七)系統硬體如需更新,乙方應先在乙方設備進行測試並將測試報告送甲方參考.乙方須依甲方之作業需求,洽原廠制定及提供系統軟硬體更新各項程序或資料,並負責系統軟硬體更新,其更新實施時間,由雙方協調訂定,更新作業過程需有原廠工程師在場或電話待命。
(八)本案建置執行程序與交付內容及系統維護工作,應依本公司ISO 相關各項作業程序書規範執行且交付。
(九)乙方應持有原廠就本案之保固證明書,敘明:得標廠商因故無法繼續提供維護服務或結束營業時,原廠承諾依原簽訂契約負責本案標的物之保固及後續維護工作。
(十)在本系統(軟、硬體)變更或重大異常處理時,甲方可要求乙方指派國內或國外原廠工程師協助該項業務進行,且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費用。
第三條 故障更新
一、網路及電腦系統之硬體設備發生故障時,經乙方工程師進行修護後仍異常,甲方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硬體設備於更換部分零件二次後仍無法解決者,甲方得要求更換整部硬體設備。
(二)硬體設備在一週內發生故障達三次或一個月內發生故障達七次,(但若屬甲方操作不當造成且乙方應向甲方提出說明者除外),或一年內未能如期依約定時間進行修護,其延遲修復時間累積超過十日者,甲方得書面要求乙方於一週內免費更換同等級以上新品。
二、甲方網路及電腦系統之硬體設備於維護年度內(以一季計),其該型設備之故障率超過百分之一,甲方得要求乙方將此設備於限期內進行部分或全面免費更換新品。
故障率 = (故障時數 × 故障個數)÷(使用小時 × 設備總
數)
第四條 罰則
一、本附約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 2 目,若乙方未能遵守,設備每逾一小時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一萬元整予甲方。
二、本附約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 3 目,若乙方未能遵守實施致影響甲方交易作業正常運行,每逾一小時應支付按契約總價款千分之零點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三、本附約第二條第三項第(一)款,若乙方未能遵守實施或所提之資料內容經甲方查覺並經證實乙方確有書面得知於原廠,但乙方加以隱瞞之情事時,並導致系統停止運作,每次應支付按契約總價款千分之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四、前項情形若乙方未能於兩週內提出解決方案,每逾一日應支付按契約總價款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五、在交易時間內,設備電腦軟、硬體發生故障,致使甲方系統停止運作或部分交易受影響,並可歸責於乙方時,故障停止運作每一小時應支付按契約總價款千分之零點二,部分交易受影響千分之零點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之。
六、本附約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三)及(五)款、第三項第(七)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若乙方未能遵守,每逾期一日應支付按契約總價款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七、本附約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 7 目及第二條第三項(八)、 (九)、(十)款,若乙方未能遵守,每次應支付按契約總價款千分之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八、上述各項有關時限,若基於甲方作業需求而無法立即進行時,則乙方不負維護延遲之責任。
九、上述各項情形,不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
附件三
專案人員名單
附件四
建置、維運及異常處理計劃書
附件五
資訊保密附加條款
第一條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
一、乙方應防止甲方提供之個人資料檔案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應制定資料保密及安全之措施與作業程序。
二、乙方應就因承作本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建構完備之資料控管保護機制,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採取以下必要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專責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設備安全管理。
(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一)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三、乙方或其受僱人或為其工作之人應妥善保管並防止甲方提供之資料遺失,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或本契約及附加條款而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情事,應立即通知甲方,並說明違反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四、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甲方提供之資料及因承作本專案蒐集之個人資料委託第三人處理或傳輸予第三人。
五、甲方提供乙方之資料,乙方應善盡保管責任,並於委託事務執行完成後刪除,不得以任何型式儲存,刪除或銷毀完畢後
應以書面通知甲方。
六、乙方對於甲方之指示,認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者,應立即通知甲方。
第二條 資訊安全之稽核及罰則
一、甲方得隨時向乙方調取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過程之存取紀錄,或派員查核乙方是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或本契約及附加條款之規定,乙方應以合作之態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甲方相關書面資料或協助詢問相關當事人。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後,亦同。
二、甲方得指派專業第三人實施本附加條款約定事項之查核,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甲方或其指派人員執行稽核程序發現有缺失者,乙方應於甲方所定期限內採取適當改進措施,並將改進情形以書面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之人。
四、公務機關、法定機構依法律規定請求甲方提供有關本契約相關資料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提出該等資料。
公務機關、法定機構依法逕向乙方要求提供時,乙方應先通知甲方,但屬偵查不公開者,不在此限。
五、委任事項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或甲方之要求,需由律師監督或處理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聘請律師監督或處理委任事項。
六、乙方拒絕或不配合本附加條款稽核事項之查核,每次應支付按總價款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甲方得自應付價款中扣抵。但累計違約金以不超過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五為限。
第三條 資料載體、設備於本契約失效時之處置
甲方所提供之資料載體或其他物件或屬甲方所有之設備等,乙方均應於契約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後 3 日內返還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
附件六
委外資通安全規範
第 一 條、程序與環境之資通安全要求
委外廠商辦理受託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或通過第三方驗證(例如:ISO 27001)。
第 二 條、團隊成員與教育訓練要求
一、委外廠商應配置充足且經適當之資格訓練、擁有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或具有類似業務經驗之資通安全專業人員。指派參與受託業務之團隊成員,應接受相關之資通安全教育訓練。
二、委外廠商專案團隊成員在專案期間內如有調整與異動者,應提前告知本公司,於取得本公司同意後更換。
第 三 條、遵守法令之義務
委外廠商辦理受託業務時,應遵守資通安全相關法令,如違反規定而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損害者,委外廠商應負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因而衍生之一切民刑事及行政紛爭,委外廠商應自行解決,與本公司無涉。
第 四 條、系統存取之方法
委外廠商指派之存取人員,應先依本公司程序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於本公司核准發給後進行存取作業;委外廠商應保證其所指派之存取人員遵守本公司有關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之管理規定。
第 五 條、資訊保密之義務
委外廠商辦理受託業務而知悉本公司之任何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不得任意存取或洩漏予他人;並應責成其在職或嗣後離職之專案成員,同負保密之責任。
第 六 條、電腦病毒之防止
委外廠商作業時應採取防止電腦病毒散佈之處置措施;如未盡此防毒之義務,因而損害到本公司之電腦系統,委外廠商應負責修復,如有造成本公司其他之損害,委外廠商應負責賠償。
第 七 條、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事宜
一、 委外廠商禁止於交付之資通訊產品中私下設計或安裝任何未與需求相符之程式,如:後門程式、系統監測程式。
二、 委外廠商於完成新系統建置時,應訂定緊急應變與回復作業程序。
三、 若受託業務包括本公司客製化資通系統開發者:
(一)資通系統防護基準之要求:委外廠商應依受託系統資訊安全等級執行符合「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之控制措施要求。
(二)安全性弱點之管理:委外廠商應提供該資通系統之安全性檢測證明,並配合本公司安全性檢測結果進行中風險以上安全性漏洞的修補。
(三)系統版本之管理:委外廠商應針對各版本進行版本管理,並落實版本權限控管與存取紀錄保存。
(四)非自行開發之系統或資源授權:如涉及利用非自行開發之系統或資源之情形,委外廠商應標示非自行開發之內容與其來源及提供授權證明或授權宣告。
第 八 條、外包管理
x契約訂有本公司同意得轉包第三方廠商或委託外包協力廠商協助履約之規定者,委外廠商應於其與第三方廠商或外包協力廠商簽訂之契約中要求對方落實本件規範及資通安全相關法 令;必要時,委外廠商應將本件規範列為上開所簽契約之附 件。
第 九 條、資通安全事件通報與處理
委外廠商應就受託業務建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機制,並對專案成員實施資通事件通報演練或相關宣導作業,使專案團隊成員了解通報流程及資通安全相關法令規定。委外廠商於違反資通安全相關法令規定或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或發現存有任何潛在問題和危害而有影響受託業務之虞者,應即通知本公司並採取相關補救措施。
第 十 條、監督與xx
x、於受託業務範圍內,本公司對委外廠商有監督與稽核的權利,委外廠商有義務配合並提供本公司監督及稽核所需之相關文件資料。
二、委外廠商應定期或不定期自行執行稽核作業,配合本公司監督要求提供稽核報告,並針對異常發現提出矯正報告。
第 十一 條、委外契約終止後之事宜
委外契約關係終止前,委外廠商應返還、移交、刪除或銷毀所持有之本公司的資訊資產及使用者識別碼,或依本公司指定之方法處理,並留存執行紀錄。
第 十二 條、風險改善作業
委外廠商應依本公司執行風險評鑑作業所發現之風險議題,配合辦理風險改善作業。
第 十三 條、補充規定
x規範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附件七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x廠商為建構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良善採購合作夥伴關係,願在相互誠信之基礎上,共同維護公平、透明之採購環境,並避免徇私及利益衝突風險。基於前述目的,本廠商承諾遵守下列聲明:
一、本廠商應要求所屬員工秉持誠信交易原則,不得以直接、間接方式,透過期約、交付或其他方式給予臺灣證券交易所人員有形或無形利益,藉以換取本廠商或相關人員之利益。
二、本廠商承諾不得脅迫所屬員工透過期約、交付或其他方式給予臺灣證券交易所人員有形或無形利益,藉以換取本廠商之利益。
三、本承諾書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具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或係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四、本廠商將嚴守利益迴避之立場,與臺灣證券交易所共同防範內線交易、聯合行為或其他不公平競爭等不法交易行為。
五、本廠商恪遵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及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法令規定,對於與臺灣證券交易所達成或試圖達成交易有關之資料及資訊,應依合法程序及誠信原則取得。
六、本廠商如獲悉所屬員工或其他廠商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人員之間有發生下列誠信治理風險情事時,當即具名並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所設之「第三方舉報中心平台」(網址: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Email信箱:xxxx@xxxxxxxxx.xxx.xx;傳
真號碼:00-0000-0000;郵件信箱:110928臺北信義郵局第93號信箱)或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內部稽核室(聯絡窗口:0000@xxxx.xxx.xx)舉
報:
(一)提供回扣或有其他不當有形、無形利益之情事。 (二)有利益衝突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事。
(三)為獲取不當利益而有未遵循正常程序之情事。
(四)有其他圍標、綁標及違反法令規定或不符臺灣證券交易所採購管理規範等情事。
七、本廠商承諾如違反上述聲明事項者,將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依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辦理,絕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