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索赔提出制)
产品说明书
(2024 年 03 月 01 日版)
一、 产品概述
(一) 产品名称/简称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索赔提出制)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本产品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三) 缴费方式
一般情况下为一次交清。针对保费较大的情形,如客户要求也可分两期支付。
二、 产品所使用条款的审批或者备案名称
瑞再企商保险有限公司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索赔提出制)
三、 产品保障范围
主要责任:
由于发生与被保险人产品相关的事故,致使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导致针对被保险人的任何首次索赔,保险人将代被保险人支付,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且在保单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全部赔款。除此之外,保险人无责任或义务支付其他赔款、或作出其他行 为、或提供其他服务。
保险人对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追溯日之前或在本保险单到
期日后,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不负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追溯日之前已知晓或应当知晓的任何
索赔、事实或情形,概不负担赔偿责任。事故必须发生在承保区域内。
被保险人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被起诉,并被要求赔偿时,即使控告毫无根据、虚假或是欺诈,保险人有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辩护,保险人还可对任何索赔或诉讼进行保险人认为适当的调查与和解;但是,如果判决或和解中的给付义务,已达到本保险单适用的责任限额时,则保险人对超出责任限额的任何索赔或诉讼,不再负有赔付或辩护的义务。
其他相关承保范围,请参具体条款内容。
四、 保险期间
具体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五、 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条款
主要责任免除: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方面能预见,或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实施或其指示下的任何故意、不诚实、欺诈、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或疏漏,而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 失。
(2) 被保险人根据任何合同、保证或协议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i) 无论有无过错,被保险人均应承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但没有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仍然应当根据法
律规定承担的责任除外;或者 (ii) 被保险人放弃或限制对其他方的追偿权利。
(3) 依据劳动、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或失业补助法律或任何类似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4) 下列人身伤害:
(a) 任何被保险人的雇员,因职务之故并在雇用期间,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
(b) 因以上 (a) 原因致使上述雇员的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姐妹遭受的人身伤害。
本除外责任适用于:
(a) 被保险人以雇主或其它身份,所应承担的上述法律责任;及
(b) 与因人身伤害而必须支付损害赔偿金的其他人分担或偿还损害赔偿金的任何义务。
(5) 因战争(无论宣战与否)或伴随战争而来的任何行为或事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战争包括内战、侵 略、外敌行为、起义、叛乱或革命。
(6) 因被保险人产品或其中任何零部件,所导致被保险人产品的财产损失。
(7) 因下列原因,受损财产或尚未受实质损坏的财产,所受到的财产损失:
(a) 被保险人产品本身的瑕疵、缺陷、不足或危险性;或
(b)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拖延或未依照条款履行合同或协议。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被保险人产品在投入正常使用后,发生突然和意外的实质性损坏,而致使其他财产丧失使用能力。
(8) 被保险人产品或由该产品作为组成部分的任何财产,因任何已知或可疑的瑕疵或缺陷,而撤出市场或丧失使用能 力,以致被撤回、召回、检查、维修、更换或丧失使用能力的损害赔偿。
(9) 因烟雾、蒸气、煤烟、浓烟、酸、碱、有毒化学物质、液体或气体、废料或其他刺激物或污染物的排放、扩散、释放或逃逸至地面、大气或河流或水体中,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0) 任何政府部门要求被保险人对任何此类刺激物或污染物,所进行的测试、评估、监测、清理、移除、控制、处理、消毒或中和,所产生的成本或费用。
(11) 由以下原因导致,或直接或间接造成,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无论性质为何:
(a) 任何核燃料、武器、医用同位素、废料或其他材料产生的电离幅射或放射性污染,无论是自然产生还是以其它方式产生;或
(b) 核装置或其核组件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它危险性;或
(c) 任何核武器或其核组件的存储、运输、组装、拆卸、维护或操作。
(12) 因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惩戒性赔偿、三倍惩罚引起的损害赔偿,或以任何形式评估的加倍补偿,所引起的损害赔偿。
(13) 对任何形态或数量的石棉,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的任何索赔,所应负担任何实际或被指控的责任。
(14) 直接或间接因任何恐怖行为或与之有关的行为,所引起、导致、与其相关任何性质的责任、损失、损害或开支,无论这些损失、损害或开支是否由其他同时存在的原因所致,或者由于其他近因或非近因的原因所致。在本条的“除外责任”中,恐怖行为系指通过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或对人的生命、有形或无形财产或基础设施实施的伤害行为,以达到影响任何政府或恐吓公众或部分公众的企图或影响。
在任何有关保险人声称依照本除外责任不承保特定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的诉讼或其它程序中,被保险人对于此类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属于承保范围,应负担举证责任。
如果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行政机关认定本除外责任的任何部分无效或不能执行,则本保险单其余部分仍具有完整效力和可执行性。
(15) 直接或间接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a) 下列物件的任何实际或被指称的失灵、故障或不当:
(i) 下列任何物件,无论属于被保险人或其他人:
a. 电脑硬件,包括微处理器;
b. 电脑应用软件;
c. 电脑操作系统及相关软件;
d. 电脑网络;
e. 不属于任何电脑系统的微处理器(电脑芯片);
f. 任何其它电脑化或电子设备或组件;或
(ii) 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或依赖于上述第(a)(i)段所列项目的任何其他产品、任何服务、数据或功能;
上述是起因于无法或未能对“日期/时间资料”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比较、记录、恢复、排序、读取、存储、操纵、写入介质、测定、辨别、转换、转移或执行的处理操作。
基于本条款的目的,所谓“日期/时间资料”是指日期、时间、或以任何方式包括、依赖于、取决于、来源于或包含任何日期或时间的数据或信息,无论存储或记录方式或介质如何。
(b) 为了确定、纠正或测试上述 (a) 段中,所描述的任何潜在或实际的问题,而由被保险人或为被保险人提供或实施的任何建议、咨询、设计、评估、检查、安装、维护、修 理、更换或监督。
(16) 因任何被保险人产品未能正确实现其用途或功能,或
未能达到被保险人保证的性能、质量、适用性或耐用性水平,而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包括任何时间内丧失使用能 力)。
(17) 任何航空器或其零部件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8) 因被保险人产品(或其任何零部件)未能治疗、缓解、预防、根除或延迟任何症状、疾病或伤害,所引起的、或直接或间接导致、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保险人对于“除外责任”的费用、开支或赔偿责任的损失或任何其他救济进行的索赔或诉讼,不负担任何抗辩义务。
其他责任免除请参具体条款内容。
六、 保单预期利益
本产品不涉及保单预期利益。
七、 其他
具体条款内容可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