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友邦保险[2020]终身寿险 0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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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增利宝(2020)终身寿险(万能型)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增利宝(2020)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有效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期交保险费(释义一)、转入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之和,并减去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个人账户价值
(2)基本保险金额 × 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xxx)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 | 对应比例 |
17 岁及以下 | 100% |
18-40 岁 | 160% |
41-60 岁 | 140% |
61 岁及以上 | 120% |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四),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五),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六)的机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七);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第四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第十五条 年龄错误”、“第十六条 受益人”、“第二十一条 宽限期与效力中止”、“第二十二条效力恢复”、“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中加粗的内容。
第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七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七十岁(xxx)。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八条 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而设立的账户。本公司将自本合同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
在个人账户建立时,初始个人账户价值等于首期期交保险费扣除相应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此后,个人账户价值将随着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持续奖金、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而增加;随着风险保险费的收取、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部分领取费用的收取而减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结算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个人账户。
本公司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结算一次,根据结算日后宣布的结算利率(释义九)计算在结算期间累计的结算利息。 若本合同在结算日之前终止,则本公司有权将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自上一结算日至合同终止日按不低于本合同规定
的最低保证利率(释义十)计算并累积。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投保人个人账户价值的具体情况。
第九条 初始费用的收取
投保人支付的期交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本合同期交保险费的初始费用等于期交保险费的 5%(百分之五)、转入保险费的初始费用等于转入保险费的 1%(百分之一)、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等于追加保险费的 3%(百分之三)。
第十条 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则本公司将自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释义十一)起分配持续奖金,按以下情况计算:
(1)在本合同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持续奖金金额等于该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的五个保险单年度内期交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之和的 1%(百分之一);
(2)自本合同的第六个保险单周年日起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持续奖金金额等于该保险单周年日之前的一个保险单年度内转入保险费的 1%(百分之一)。
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追加保险费不享有持续奖金。
第十一条 保单管理费
本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第十二条 风险保险费的收取
风险保险费是本公司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并通过扣减个人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
本合同的风险保险费的计算基础是风险保额。风险保额等于有效保险金额扣除个人账户价值之后的余额,且不低于零。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请详见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在每月的生效对应日(释义十二),本公司按上一个月的生效对应日次日至当日的实际天数从个人账户中收取风险保险费。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如果有欠交的风险保险费,本公司也同时收取。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每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须按照《解除合同费用比例表》扣除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
在本合同的每个保险单年度内,第五次及以后的每次领取须收取每次25元(二十五元)的手续费。
投保人每次申请领取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及每次领取后其个人账户价值净值(释义十三)均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十五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
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
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少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和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调整被保险人身故时的风险保额,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调整后的风险保额之和。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公司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
多收的风险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七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人留存在本公司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转入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投保人保险费的支付应符合当时本公司的规定。一、期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付费金额和付费年限向本公司支付期交保险费。二、转入保险费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转入的保险费。三、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支付追加保险费,用于增加个人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应付未付期交保险费及借款和借款利息的,则投保人申请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将首先用于支付应付未付的期交保险费及偿还借款和借款利息,剩余部分再作为追加保险费支付。
第二十条 期交保险费暂停付费期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期交保险费,且个人账户价值净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本合同即进入暂停付费期。在本合同暂停付费期内,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投保人恢复支付,须按顺序依次支付应付未付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所支付的期交保险费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宽限期与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自该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个人账户将予冻结并不结算任何利息。
第二十二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三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个人账户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且投保人每次申请借款的金额及每次借款后其个人账户价值净值均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借款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与原借款金额,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合并计息。当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
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应扣除的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在本合同的犹豫期(释义十四)内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但投保人已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本公司需扣除已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如投保人在本合同的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解除合同费用比例表》 | |
保险单年度 | 比例 |
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 5% |
第二保险单年度(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 4% |
第三保险单年度(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 3% |
第四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 | 2% |
第五保险单年度(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 1% |
第六保险单年度及以后(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 0% |
解除合同费用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表中各保险单年度对应的数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xxxx)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
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
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三十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保险责任”条款身故保险金项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释义十六)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 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第三十二条 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
在申请索赔期内,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三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释义
一、期交保险费:等于基本保险费与额外保险费之和,本合同的基本保险费为零。
二、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三、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四、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五、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六、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七、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其金额等于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保险单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解除合同费用后的余额。
八、岁: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
九、结算利率:该利率由本公司在每月最后一日二十四时后宣布并被用于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每月一日零时至该月最后一日二十四时之间累计的结算利息。本公司至少每月公布一次结算利率。(本定义中前所提及的利率均为年利率。结算利率在用于结算利息时均以复利方式,并按该月实际天数与该年实际天数之间的比例转换为月利率。)
十、最低保证利率:指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度结算利率,该利率为年利率 2%(百分之二)。本合同对xxx不作保证。
十一、保险单周年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十二、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十三、个人账户价值净值:等于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尚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后的余额。十四、犹豫期:指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起的十五日。
十五、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
十六、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身故保险金权利的自然
人。
友邦增利宝(2020)终身寿险(万能型)
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
到达年龄 | 男性 | 女性 | 到达年龄 | 男性 | 女性 | 到达年龄 | 男性 | 女性 |
0 | 0.696 | 0.492 | 36 | 0.960 | 0.396 | 72 | 27.864 | 16.344 |
1 | 0.492 | 0.360 | 37 | 1.032 | 0.420 | 73 | 31.284 | 18.648 |
2 | 0.360 | 0.264 | 38 | 1.116 | 0.456 | 74 | 35.040 | 21.228 |
3 | 0.276 | 0.204 | 39 | 1.212 | 0.504 | 75 | 39.132 | 24.108 |
4 | 0.228 | 0.168 | 40 | 1.320 | 0.552 | 76 | 43.608 | 27.336 |
5 | 0.204 | 0.132 | 41 | 1.440 | 0.612 | 77 | 48.468 | 30.924 |
6 | 0.192 | 0.120 | 42 | 1.584 | 0.672 | 78 | 53.760 | 34.920 |
7 | 0.192 | 0.108 | 43 | 1.740 | 0.744 | 79 | 59.520 | 39.360 |
8 | 0.192 | 0.108 | 44 | 1.920 | 0.828 | 80 | 65.772 | 44.304 |
9 | 0.204 | 0.108 | 45 | 2.112 | 0.912 | 81 | 72.564 | 49.800 |
10 | 0.216 | 0.120 | 46 | 2.328 | 1.008 | 82 | 79.896 | 55.908 |
11 | 0.240 | 0.120 | 47 | 2.568 | 1.116 | 83 | 87.804 | 62.652 |
12 | 0.252 | 0.132 | 48 | 2.832 | 1.224 | 84 | 96.312 | 70.092 |
13 | 0.276 | 0.156 | 49 | 3.108 | 1.356 | 85 | 105.456 | 78.204 |
14 | 0.300 | 0.168 | 50 | 3.396 | 1.488 | 86 | 115.284 | 86.964 |
15 | 0.324 | 0.180 | 51 | 3.708 | 1.632 | 87 | 125.868 | 96.300 |
16 | 0.336 | 0.192 | 52 | 4.020 | 1.776 | 88 | 137.292 | 106.116 |
17 | 0.360 | 0.192 | 53 | 4.356 | 1.944 | 89 | 149.640 | 116.316 |
18 | 0.372 | 0.204 | 54 | 4.692 | 2.112 | 90 | 163.008 | 126.852 |
19 | 0.396 | 0.204 | 55 | 5.040 | 2.280 | 91 | 177.504 | 137.736 |
20 | 0.408 | 0.216 | 56 | 5.400 | 2.472 | 92 | 193.164 | 149.040 |
21 | 0.420 | 0.216 | 57 | 5.784 | 2.676 | 93 | 210.036 | 160.908 |
22 | 0.432 | 0.228 | 58 | 6.216 | 2.916 | 94 | 228.108 | 173.556 |
23 | 0.456 | 0.228 | 59 | 6.720 | 3.192 | 95 | 247.332 | 187.224 |
24 | 0.468 | 0.228 | 60 | 7.332 | 3.528 | 96 | 267.624 | 202.140 |
25 | 0.492 | 0.240 | 61 | 8.052 | 3.936 | 97 | 288.876 | 218.484 |
26 | 0.516 | 0.240 | 62 | 8.904 | 4.428 | 98 | 310.980 | 236.388 |
27 | 0.540 | 0.240 | 63 | 9.888 | 4.992 | 99 | 333.804 | 255.840 |
28 | 0.564 | 0.252 | 64 | 11.016 | 5.664 | 100 | 357.240 | 276.780 |
29 | 0.600 | 0.264 | 65 | 12.300 | 6.432 | 101 | 381.156 | 299.088 |
30 | 0.636 | 0.276 | 66 | 13.764 | 7.332 | 102 | 405.468 | 322.572 |
31 | 0.672 | 0.288 | 67 | 15.444 | 8.000 | 000 | 000.044 | 347.064 |
32 | 0.720 | 0.300 | 68 | 17.352 | 9.564 | 104 | 454.800 | 372.360 |
33 | 0.768 | 0.312 | 69 | 19.524 | 10.000 | 000 | 000.004 | 800.004 |
34 | 0.828 | 0.336 | 70 | 21.996 | 12.516 | |||
35 | 0.888 | 0.360 | 71 | 24.768 | 14.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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