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元智大學產學合作案契約書範本
9812 研發處更新提供,僅供參考立約人元智大學﹙以下稱「甲方」﹚及□□□□□□□□□□□公司﹙以下稱「乙方」﹚。緣甲乙雙方為□□□□研究事,特立本契約,並同意議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雙方合意
乙方特此同意委託甲方執行□□□□□□□□□□研究(以下稱「本研究」),甲方同意受託,依據□□□□□□□□□□合作作業要點及本契約之規定,從事本研究。
第二條:研究內容
x研究之內容如附件□□□□□□□□□□□研究計畫書﹙以下稱「計畫書」﹚,該計畫書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第三條:研究期間
x研究之執行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
□月□□日止。
第四條:研究進度
一、甲方應依計畫書之約定,進行本研究。
二、乙方得視需要要求甲方,就本研究之進度提出口頭報告及相關資料,口頭資料及相關資料之內容應足以使乙方確實了解本研究之進度。口頭報告地點由乙方決定之。
三、乙方得視需要派人員至甲方了解甲方執行本研究之情形。甲方對該人員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第五條:研究成果
一、甲方應依計畫書之規定期間繳交研究成果。計畫書未有規定者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甲方應於民國□□□年□□月□□日前,交付乙方□□份有關本研究之期中研究成果報告。
(二)、甲方應於民國□□□年□□月□□日前,交付乙方□□份有關本研究之期末總研究成果報告。
二、研究成果之內容及形式應依乙方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報告驗收
一、前條任一款報告完成時,甲方均應立即通知乙方。二、乙方應於接獲前項通知及報告後,會同甲方驗收。
三、乙方認為驗收不合格時,應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予乙方指定之期限內完成補正或修改,再交付乙方驗收。
四、研究報告驗收合格與否悉依計畫書之約定認定之。
第七條:成果諮詢
甲方應依乙方之要求,至乙方指定之處所,提供其研究成果有關之諮詢
講解。諮詢講解之時間不得少於乙方實際需要之□□小時時間。但本計畫書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第八條:研究費用
x研究之費用包含營業稅(以下同)總計新台幣﹙以下同﹚□□□□□元整,其細目如計畫書。
第九條:付款辦法
研究費用應依下列條件,由乙方分期支付甲方:
一、本契約經雙方簽署生效後□□日內,支付□□□□□元整。
二、甲方交付乙方期中研究成果,經乙方審核認可後□□日內支付□□
□□□元整。
三、甲方交付乙方期末總研究成果,經乙方審核認可後□□日內,支付餘額□□□□□元整。
四、甲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及交付乙方各期研究成果時,將其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或其他經乙方同意之收據交付乙方,以憑付款。
五、甲方非使用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者,應於本契約生效及交付乙方各期研究成果時將請款收據交付乙方,並於交付期中、期末研究成果時,交付所有支出原始憑證,乙方經審查核可後始為付款。
六、乙方支付甲方各期研究費用依法應扣繳稅捐者,由甲方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費用動支
甲方應將研究費用單獨設帳,並依計畫書所載之研究費用預算科目動支研究費用。
第十一條:支出憑證
x甲方非使用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者,甲方應妥善保存有關本研究之所有支出原始憑證直至交付乙方止,乙方得於甲方交付前隨時派員查核、影印及抄錄前述憑證,甲方對乙方派遣之人員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若甲方係使用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者,應依審計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將有關研究之所有支出原始憑證按期送審計部查核。
第十二條:設備借貸
一、甲方執行本研究有必要時,得借用乙方有關設備。乙方以不影響其正常運作之情形下,得同意將前述設備貸與甲方。甲方應支付乙方相關之維護費用。
二、甲方限於執行本研究有關之工作時,始得使用借用物。
三、甲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如有損害應由甲方負責回復原狀或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十三條:智慧財產權歸屬
一、甲方因執行本計畫之研究所產出研發成果或可能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電路佈局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皆歸屬雙方共同擁有。
二、甲方不得將本條第一款之智慧財產權向任何機關申請專利權或
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惟取得乙方同意或乙方放棄申請註冊時,不在此限。
三、xxx將本條第一款之智慧財產權向任何機關申請智慧財產權註冊登記時,甲方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四、乙方若將本研究成果申請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於申請書中列為發明人或實際創作之甲方人員,得準用申請當時乙方對員工之獎勵辦法,以書面向乙方申請獎勵。
五、雙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條第一款之智慧財產權提供或授權第三人使用。
六、甲乙雙方如將本條第一款之智慧財產權提供或授權第三人使用本條第一款之智慧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者使用,因授權或讓與所產生之權益收入(如簽約金、權益金、衍生利益等),均由甲乙雙方共享,雙方同意依甲方為 50%,乙方為 50%之分配比例分配之。
七、本條第一款之智慧財權申請註冊時,申請事宜之費用均由乙方支付,xxx協助相關申請事宜,未來專利維持之費用,亦均由乙方支付。
八、如乙方因實施本條第一款之智慧財產權所生產之相關產品銷售期間內,乙方同意每年就該產品銷售總額,提撥□□%作為本智慧財產權之衍生利益,再依前項分配比例分配甲方。乙方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應彙報前一年內使用本智慧財產權所產製產品之銷售金額,以及本智慧財產權佔各項產品之比重值,經甲方認可後,依比重計算衍生利益。
九、若乙方放棄共有之本條第一款智慧財產權時,甲方不受本條第一款至第七款之約定,此等智慧財產權之管理與實施,甲方得不經乙方同意,依甲方當時有關之規定全權處置辦理。且乙方須取得甲方之授權始得實施,授權金及其他權利義務另約定之。
第十四條:擔保責任
甲方擔保本研究成果,完全係由其自行研究發展所得,並無任何抄襲或仿冒之情事。
第十五條:侵權責任
一、乙方使用本研究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之時,倘遇有任何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被訴時,乙方應儘速通知甲方,雙方並全力進行必要防禦程序,以確保有關權益。
二、前項侵害,係因可歸責甲方之故意所致,應由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因此所之負或負擔第三人之賠償金、訴訟費用及必要費用,惟甲方之賠償責任應以不超過第十三條乙方已支付之費用為限。若前項之侵害係不可歸責甲方之故意所致,應由乙方負責,惟甲方應盡力提供技術鑑定、諮詢等技術支援,協助乙方處理。
三、因本研究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被侵害,乙方行使主張權利或提起訴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應協助乙方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序之進行,以確保雙方共同之權益。
第十六條:保密義務
一、甲乙雙方為執行本契約所知悉、取得或持有的資訊,非經雙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予任何第三人或運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工作。雙方應要求其參與本研究之人員遵守本契約之約定。甲方或其參與本研究之人員違反本條契約約定者,甲方應負責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二、xxx放棄第十三條第一款共有之智慧財產權時,乙方仍需遵守保密義務。
第十七條:成果發表
甲方得將其在本研究成果公開發表之,但應於事前得到乙方書面之同意。乙方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之;但若涉及營業秘密者,xxx拒絕之,甲方不得異議。
第十八條:權利義務轉讓
甲乙雙方在本契約中之權利及義務,非經雙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第十九條:聯絡管理
x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稱
「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甲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電傳號碼:地址:
乙方聯絡人姓名:職稱:
聯絡電話:電傳號碼:地址:
第二十條:生效日期
一、本契約經雙方依法簽章後,自第三條所載研究期間之始日起生效。
二、甲方在本契約下列條款中之責任不因本契約終止或解除而免除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
第二十一條:契約終止
一、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任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契約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於□□日內改正。逾期未能改正者,他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二、本契約因乙方違約經甲方依前項約定終止後,甲方得沒收其已
受領自乙方之研究費用。但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賠償損害。三、本契約因甲方違約經乙方依本條第一款之規定,終止本契約後
□□日內,甲方應將其受領自乙方之研究費用中未使用之部分,以無息返還乙方。抵銷後應支付之研究費用如有餘額應由乙方無息支付甲方。
四、任一方若認為本研究之繼續執行不能達到預期之目的或認為無繼續進行本研究之必要時,在雙方同意後得終止本契約。於此情況下,甲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日內,將其已受領自乙方之研究費用中未使用之部分,以無息返還乙方;但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還已支用之研究費用。任何一方不得因此要求他方賠償損害。
五、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甲方應立即將本研究有關之所有文件資料、成果及其他物品交付乙方。
第二十二條:計畫變更
甲乙雙方認為有必要時,得變更本計畫內容。但研究進度和研究費用應由甲乙雙方協議合理調整之。協議不成時,任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而無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於此情況下,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還其已支用之研究費用;但甲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將其受領自乙方之研究費用中未支用之部分,無息返還乙方。
第二十三條:契約修改
x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不生效力。
第二十四條:不可抗力因素
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其不能履行本契約者,該方不負給付義務或遲延責任。
第二十五條:一部無效
x契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第二十六條:合意管轄
因執行本契約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七條:附件效力
一、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二、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之本文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第二十八條:契約份數
x契約壹式正本□□份,副本□□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份,副本由甲方存執□□份,乙方存執□□份為憑。
立約人:
甲方:元智大學
負責人:校長□□□計畫主持人:
職稱:
地址:320 中壢市內壢遠東路一三五號統一編號:00966880
乙方: 代理人:姓名: 職稱: 地址: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