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体育场看台及通道修缮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陕西省商洛市商丹园区高新管委会 A202 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 14 时 30 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商洛体育场看台及通道修缮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规范 102
第六章 评审方法 103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商洛市体育运动中心商洛体育场看台及通道修缮工程
竞争性磋商公告
商洛体育场看台及通道修缮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陕西省商洛市商丹园区xx管委会 A202 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 14 时 30 分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SXHR-SL-CGZB-2022033
项目名称:商洛体育场看台及通道修缮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155,000.00 元采购需求:
合同包 1(商洛体育场看台及通道修缮工程):合同包预算金额:1,155,000.00 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1,155,000.00 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 (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1-1 |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修缮 | 1155000 | 1(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1,155,000.00 | 1,155,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无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 1(商洛体育场看台及通道修缮工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 号 (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 (5)《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9〕18 号)(6)《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 019〕19 号)(7)《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 年第 16 号(8)《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9)《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 号)(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 号) (11)《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 号)(12)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 号)(13)财库[2 022]19 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14)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 1(商洛体育场看台及通道修缮工程)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参加投标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及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
5)提供 2021 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6)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9)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的书面声明;
12)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13)供应商须在陕西省政府采购(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型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 2022 年 12 月 14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20 日 ,每天上午 09:00:00 至 12:00:
00 ,下午 14:00:00 至 17:00:00 (北京时间)
途径:陕西省商洛市商丹园区xx管委会 A202 室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 500 元
时间: 2022 年 12 月 27 日 14 时 30 分 00 秒 (北京时间)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陕西省商洛市商丹园区xx管委会 A202 室开标地点:陕西省商洛市商丹园区xx管委会 A202 室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购买招标文件时,请携带有效的单位介绍信及被介绍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缴费方式:现金。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商洛市体育运动中心
地址:商洛市商州区丹南新区体育北路联系方式:1809146599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丹园区xx管委会 A202 室联系方式:0914-2337550
项目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章 磋商须知及前附表
(本表是对磋商须知的提示、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内容提示 | 编列内容 |
1.1 | 采购人 | 名称:商洛市体育运动中心 地址:商洛市商州区丹南新区体育北路 |
2.1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X000xx:000000 联系人:xx |
2.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条件 |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及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及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 |
合格供应商特殊条件 | 无 | |
2.2.8 |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 | “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如果供应商被查实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其磋商响应为无效。 |
7.2 | 供应商提出询问和质疑的时间 | 1、已经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询问或者质疑的,可以在本项目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在此之后提出的询问和质疑均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 格式:见“陕西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下载专区” 3、联系部门: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4、联系电话:0000-0000000 0、通讯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A202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提示 | 编列内容 |
7.3 | 采购代理机构答疑的时间 |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程序及时作出答复,若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变动, 则按照相关规定延长磋商响应截止时间。 |
7.4 | 质疑内容要求 |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代理机构不接受传真、电子邮件、复印件等形式的质疑材料。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
12.5 | 最高投标限价 | 1,155,000.00 元 |
12.6 | 暂列金额 | 0.00 元 |
13.1 | 资格证明文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参加投标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及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提示 | 编列内容 |
5)提供 2021 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6)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9)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的书面声明; 12)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13)供应商须在陕西省政府采购 (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型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时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注:1、以上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必须完全提供,一项不合格即按照无效响应处理。 2、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并须加盖供应商盖单位章。 | ||
13.2 | 要求单独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 | 无 |
14.2 | 1)本次采购特别要求的合格性证明文件 | 无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提示 | 编列内容 |
15.1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贰万 元整 磋商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信用担保、转账支票、银行电汇的任何一种 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27 日 14:30 时前 (以到账时间为准) 户 名: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xxxxxxxxx x:961004010002361113 磋商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并写明 所交纳磋商保 证金的工程(项目标段)名称 磋商保证金。以转账形式交纳保证金的,将银行转账电子回单打印盖章附于投标文件内;以保函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的,其保函须由银行或具有保函资格的单位出具。(从投标单位基本户转出,退还保证金时按原账户退回,开标结束,公示期满后未中标单位持单位委托书、保证金退还说明书;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持单位委托书、合同原件、开户许 可证、保证金退还说明书至招标代理公司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
16.1 | 磋商报价有效期 | 自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后 90 天。 |
17.1 |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17.2 | 电子版文件要求 | 有。 格式和载体要求:提供 1 份 U 盘,内容为与纸质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致的 PDF 格式,且盖章、签字处必须扫描并清晰可辨。 注:供应商须保证磋商响应文件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保持一致。 U 盘表面需标明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等信息,并单独密封。 |
17.3 | 法人代表签字要求 | 所有要求法人代表签字(名)处,均须由签字(名)者本人用不褪色的蓝(黑)色墨水(汁)书写全名,也可以加盖法人代表名章代替签名。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提示 | 编列内容 |
18.1 | 磋商响应文件装订及包装密封要求 | 1、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2、密封包装方式: (1)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包密封。 (2)磋商响应文件副本一包密封。 (3)磋商响应文件电子标书单独密封。 (4)资格证明文件单独密封。 |
18.3 | 是否需要单独密封递交《磋商报价表》 | 不需要。 |
19.1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磋商地点 | 响应文件递交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园区xx管委会 A202 会议室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2 年 12 月 27 日 14 点 30 分 响应文件接收人: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2.1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磋商开始时间: 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地点: 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地点 |
22.2 | 磋商报价次数、磋商程序和最终报价的产生原则 | x次磋商采用二次报价。磋商程序为: 1、 磋商小组对所有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3、 供应商按照要求密封提交二次报价; 4、 磋商小组评审、推荐成交候选人。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
24.1 | 推荐成交候选人数量 | 3 名。 |
29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确定成交人后 3 日内,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和造价咨询服务费。 招标代理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依据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857 号)规定标准收 取。 |
31.1 | 计划工期 | 30 日历天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提示 | 编列内容 |
31.2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现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31.3 | 采购人发包内容 | 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全部内容及施工图纸中所包含的部分工程内容。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
31.4 | 踏勘现场及答疑会 | 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踏勘现场,由各供应商自行踏勘;不组织答疑会。 |
31.5 | 是否允许备选方案 | 否。 |
磋商须知
一.总 则
1.采购人和资金来源
1.1 采购人名称、地址见前附表。
1.2 本次磋商采购所签订合同将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资金已落实到位。 2.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
2.1 采购代理机构
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为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2 合格的供应商:
2.2.1 具备下列条件,方为合格的供应商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供应商特殊条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2 参加本次磋商的供应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是采购单位的附属机构。如果供应商在磋商中隐瞒了上述关系,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2.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如果供应商在磋商中隐瞒了上述关系,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2.4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磋商报价。如果供应商在磋商中隐瞒了上述事实,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2.5 如果在磋商文件中接受联合体报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则两个以上供应商可
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磋商报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报价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报价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报价协议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一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报价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进行磋商报价,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报价。
2.2.6 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磋商文件,方可参加磋商报价。磋商文件售后不
退。
2.2.7 磋商报价费用自理。不论磋商报价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报价有关的费用。
2.2.8 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
“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为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如果供应商被查实在磋商截止时间存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情形,其响应为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将打印查询记录作为证据留存。
3.提供服务的合格性和合法性
3.1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应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
4.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真实性
4.1 供应商应保证其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所有有关磋商报价的资料、信息是真实的,并且来源于合法的渠道。因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有关磋商报价的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者其来源不合法而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磋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5.1 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磋商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磋商文件
6.磋商文件构成
6.1 磋商文件规定了要求提供的磋商响应内容。磋商程序和合同条件在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磋商文件共六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磋商须知及前附表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第五章 磋商内容及技术规范第六章 评审方法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由此带来的不利于供应商的评审结果,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3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7.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质疑答复
7.1 磋商采购单位如果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个工作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2 已经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质疑的,应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在此之后提出的质疑为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7.3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将按质疑程序及时作出答复,若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变动,则按照相关规定延长磋商报价截止时间。
7.4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的延长
8.1 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 2 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磋商截止时间
和磋商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9.磋商报价语言和磋商报价货币
9.1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9.2 磋商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任何包含非人民币报价的磋商响应文件均按无效处理。 10.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10.1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的内容:
10.1.1 按照磋商须知的要求和磋商响应文件规定格式填写的磋商报价书,磋商报价表,按要求格式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权书。
10.1.2 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应包括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的要求。
10.1.3 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的资质证明文件和其他证明文件。 11.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11.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所提供的格式和要求制作磋商响应文件,明确表达磋商响应意愿,详细说明磋商响应方案和报价。
11.2 供应商应完整地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数据和资料。 12.磋商报价
12.1 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009 版)和相关计价文件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中所标明的工程量是所有供应商报价的共同基础,供应商在磋商时,也应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 版)和
《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9]45 号)的规定去理解工程量清单中各子项所对应的工作内容和要求,以及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所对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自主报价。除非采购人对清单工程量主动修改或对供应商提出的疑问调整修改外,供应商在编制磋商报价时不得随意更改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
使用“广联达云计价平台”版本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12.2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供应商企业自身情况,自主报价。报价应是采购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报价一经提交,则将被视为采购内容的全部费用已经包含在报价内,供应商没有填报的费用,采购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报价的其他综合单价或合价中。供应商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报价中重复计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成交人提出的任何追加报价,采购人将不予考虑。
12.3 凡因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阅读疏忽或误解,或因对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市场行情等了解不清而造成的后果和风险,由供应商负责;如供应商因此而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采购人将不予批准。供应商应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根据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实力在保证不低于成本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切合自身实力的竞争性报价。
12.4 当供应商承诺的工期少于要求的工期,或承诺的工程质量等级高于要求时,允许供应商将因此所增加的所有费用列入报价中,工程结算时,视同报价中已包含此项费用。竣工验收时必须达到所承诺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否则视同供应商违约。
12.5 供应商磋商报价两次均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6 暂列金额是指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供应商应当计入磋商报价中,结算时根据采购人的变更、签证及认质认价按实结算。本项目暂列金额为 0.00 元。
12.7 供应商提供的二次磋商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二次磋商报价的下浮部分在本工程款支付过程中同比下调。
13.证明供应商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交证明其资格合格的文件。如果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合格的,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3.2 如果“磋商须知前附表”有要求,供应商还应按照要求提交证明文件的原件。如果未能提供原件或者提供原件不全的,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4. 证明供应商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文件
14.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所提供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证明文件。缺少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合格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有重大偏离的响应文件,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响应文件将按照无效处理。
14.2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图片和数据,它包括:
1) 本次采购特别要求的合格性证明文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
2)逐条对磋商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进行应答,说明所提供的工程对磋商要求的技术和商务要求是否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提供支持文件。
15.磋商保证金
15.1 如果磋商文件有要求,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在参加磋商时向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磋商保证金,其有效期与磋商报价有效期一致,并作为其磋商响应的一部分。
15.2 磋商保证金的数额、形式、交纳办法和交纳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5.3 磋商后经审查,未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已交纳的磋商保证金金额不足的或有效期不足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按照无效处理。
15.4 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按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1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5.5.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5.5.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5.5.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5.5.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5.5.5 供应商未能按规定交纳代理服务费的。 16.磋商报价有效期
16.1 磋商报价应在 “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报价有效期内保持有效。磋商报
价不满足规定有效期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按照无效处理。 17.磋商响应文件的样式和签署
17.1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的要求, 准备一份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和“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量的副本,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每套磋商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如果发生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情况,以正本为准。
17.2 如果磋商文件有要求,还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准备相应格式和载体的电子版文件。
17.3 磋商响应文件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的蓝(黑)色墨水(汁)书写,并由供应商法人代表或经法人代表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的“法人代表授权书”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
17.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磋商响应文件的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17.5 因字迹潦草、表述不清或不按磋商文件格式编制的磋商响应文件,所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8.磋商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 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和包装密封要求见本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18.2 响应文件的封套请按以下要求标记:
1) 供应商的全称;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3)正本或副本及“请勿在_____(磋商时间)之前启封”。
18.3 如果“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有要求,为方便开标唱标,供应商应将《磋商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信袋上标明“磋商一览表”字样。与磋商响应文件一起递交。
18.4 如果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的原件,则证明文件的原件必须单独封装并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之前随磋商响应文件一起递交和登记,以便评标时核验。
18.5 如果供应商未对磋商响应文件按上述要求进行完好密封,所引起的对供应商不利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方式和磋商截止时间
19.1 供应商必须派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按时参加磋商会,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全部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报价资料递交至磋商地点并签字确认。磋商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指明的地址或采购代理机构另行通知的地址。
19.2 以邮寄方式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按照无效处理。
19.3 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和磋商报价资料。
20.磋商报价的修改与撤回
20.1 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也可以提出价格变动声明,但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书面通知文件递交到采购代理机构。
20.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或变动价格的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7 条和 18 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0.3 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磋商报价做任何修改或撤回。
20.4 在磋商结束之后,对于供应商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资质和证明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成交通知书、经济合同等),经审查后予以退还。其他磋商响应文件和资料一律不予退还。
五.磋商与评审
21.磋商小组和磋商评审原则
2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5 年第 658 号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库〔2014〕214 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124 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
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的规定,采购机构将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 1 人和 2 名相关专家组成,依法进行磋商和评审工作。
21.2 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评审的依据。 22.磋商及评审程序
22.1 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
22.2 本次磋商的报价次数、磋商程序和最终报价的产生原则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
定。
22.3 磋商开始后,磋商小组首先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22.4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2.5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所有变动内容均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2.6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2.7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2.8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
购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23.评审过程的保密
23.1 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23.2 在评审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
以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方面,向磋商小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其磋商响
应文件将按照无效处理。 24.评审方法
24.1 按照财库〔2014〕214 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和财库〔2015〕 124 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提出 3 名成交候选人。
六.确定成交人、成交通知与签约
25.确定成交人
25.1 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方法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形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25.2 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排列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供应商。
25.3 采购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5.4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后,成交结果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
告。
25.5 供应商对成交公告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之有关规定执行。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保证提出的质疑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及来源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6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6.成交通知
26.1 成交供应商确定之后,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发出《成交通知书》。
26.2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并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27. 成交合同的签订
27.1 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包括磋商评审中形成的最后报价等补充文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27.2 采购人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28.成交合同的履约验收
28.1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29.采购代理服务费、造价咨询服务费
29.1 中标人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 3 日内,向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29.2 采购代理服务费的金额见前附表。 30.其他
30.1 磋商开始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
(四)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30.2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为 2 家时,可以继续进行磋商的情形:
(一)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财办采资(2016)53 号文件第十八条,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
30.3 磋采购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进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提供证明文件,在评审方法中享受报价优惠折扣(详见评审方法)。采购产品符合财库〔2019〕9 号文件精神,进入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有效期内)的。
采购产品或供应商属于《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
(财库〔2019〕27 号)。供应商属于(财库[2011]181 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和相关证明文件,在评审方法中享受报价优惠折扣 (详见评审方法)。供应商属于(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的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小微企业,在评审方法中享受报价优惠折扣 (详见评审方法)。供应商属于(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同小微企业,在评审方法中享受报价优惠折扣 (详见评审方法)。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条款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陕 西 省 建 设 厅
陕 西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制
年 月 日
发包人(全称):商洛市体育运动中心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商洛体育场看台及通道修缮工程
工程地点:商洛市体育运动中心(商洛市商州区丹南新区体育北路)结构形式: /
工程立项文号: / 资金来源: 财政性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不包括的工程范围: /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 30 日历天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行业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大写):_ (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工程暂列金额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 / 元,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 元,计日工 元,总承包服务费 / 元。)
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_ _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_ 传真: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
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
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12 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13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 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
1.15 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
1.16 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1.17 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4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
任。
1.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
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x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x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
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
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证件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 8.1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 8.1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防护、xx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场地交通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 9.1 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
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
x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认质认价,承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防护、xx施工 20、发包人责任
20.1 发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xx施工的规定,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并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
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xx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0.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xx施工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0.4 发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21、承包人责任
21.1 承包人应遵守安全防护和xx施工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xx施工的制度,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xx施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21.2 完善安全防护和xx施工条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xx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自觉接受和配合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1.3 在合同工程实施、完成及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必要的绿化、安全通道的合理布置、材料与设备的存放与保管、消防设施的齐全有效、现场垃圾的存放与清运、施工现场的照明与防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安全防护、xx施工规定的其它工作等。
21.4 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xx措施费,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1.5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合同工程临近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建
(构)筑物以及临街交通要道施工时,按有关规定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的,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由发包人承担。
2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4、事故处理
24.1 发生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4.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
25、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以《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相关规定为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
26、合同价款约定
26.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6.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用等,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 价格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变化;
(5)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按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计算;
(6)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7)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因素。
27.2 承包人应当在 27.1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
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如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时,按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28、工程预付款
28.1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比例、时间和抵扣方式,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款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的 10%,也不得高于合同总价的 30%。预付时间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 10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14 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28.2 安全防护和xx施工措施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方式。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 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 50%。
29、已完工程量确认
29.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14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 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9.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14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15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9.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30.1 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结算支付方式分为按月结算支付与分阶段结算支付。
30.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不低于应付款额 75%、不高于应付款额 90%的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30.3 本通用条款第 27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5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
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0.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0.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31.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31.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3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31.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
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32.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2.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2.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32.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
33、工程设计变更
33.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3.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3.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4、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5、确定变更价款
35.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可以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或价格,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35.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应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否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35.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5.4 发承包双方对变更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
理。
35.5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6.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6.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6.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6.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6.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6.1 款至 36.4 款办理。
36.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6.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7、竣工结算
37.1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37.2 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 20 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 60 天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建设项目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一般在 15 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汇总资料。
37.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单位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一般在 20 天以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一般在 60 天以内(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审查,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7.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7.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汇总资料后 30 天内,审查完成。
37.6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37.7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7.8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 15 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7.9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8、质量保证
38.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8.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发包人应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2)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5)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38.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38.4 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 3%以内的比例预留。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 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28.1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 30.5 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 37.6 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9.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 14.2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 15.1 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方法。
39.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40、索赔
40.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40.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 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
(4)规定相同。
40.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40.2 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1、争议
41.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1.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 承包人需要将专业工程或劳务进行分包的,应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或劳务企业,并与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42.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
42.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2.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2.5 承包人应按时支付分包工程款及劳务费。若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时,发包人可将此部分款项从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出并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和劳务人员。
43、不可抗力
43.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4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双方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43.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3.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4、保险
44.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4.2 发包人供应的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4.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4.4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财产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4.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4.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5、担保
45.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5.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5.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6、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6.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6.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7.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7.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8、合同解除
48.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8.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30.5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56 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8.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 42.2 款禁止的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8.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8.5 一方依据 48.2、48.3、48.4 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 7 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8.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8.7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9、合同生效与终止
49.1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9.2 除本通用条款第 38 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9.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0、合同份数
50.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50.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51、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采用《通用条款》第 2.1 条。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关于安全生产xx施工的法规、条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本合同同时适用国家与工程所在地的有关建筑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按照国家及商洛市现行施工规程、规范和标准,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城市道路xx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44—91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 标准》 XJJ030-2007、《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 89 —2001 等相关验收标准、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标准、规范、工程所在地行业的标准、规范、发包人的具体要求。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承包人自备,发包人无需提供并无需承担费用。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生产企业在技术监督局备案并经监理工程师和 发包人同意的标准。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全套施工图肆套。
(提供的图纸数量不满足要求,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加晒图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对所有图纸和工程文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任意扩大
接触和使用范围,不得泄露给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人员。发包人无需支付保密措施费用。因 承包人原因造成泄密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依据《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行使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依据监理合同行使职权。
5.4 发包人委派项目负责人及驻地代表姓名:,职务: 项目负责人
姓名:,职务: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职权:施工全过程中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控制施工进度、质量、 安全、造价等相关事宜 。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无。 7、施工单位委派项目经理
姓名:,职务: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本专用条款签订时已具备开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已满足施工需要。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_水、电使用总量以供电局及供水单位实际水电费缴费单为准,
价格执行相关部门的水、电费单价。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承包人不缴纳时,发包人 可代扣代缴。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通往现场已有通道,投标期间承包人 应仔细踏勘施工现场。进场及场内道路承包人自行考虑,并自行承担改造费用。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有关工程(或部位) 开工前,承包人应积极办理完应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件和有关批件,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办理。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进场后 5 天内完成图纸审查,向发包人申请交
底。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施工现场周围的
居民和群众进行安抚,避免发生施工扰民及民扰事件,上述工作的相关费用已经 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承担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费用,工期亦不予以延长。发包人在能力范围内给予必要的协助和协调。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1.本合同签订后向发包方代表、监理工程师提供总进度计划、总体资金使用计划及首月 工程进度计划、月资金使用计划;每月 20 日前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资金计划等。若承包人未能按规定日期报送工程量进度申报表,监理人将不予审核。2.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规定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发生的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并及时办结相关手续。如未按要求时限及时报送办结的,则视作承包人自愿无偿承担相关费用。具体报送格式由发包人另行下发通知。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提供场区的安 全保卫及交通、巡查等必要的照明、危险物的警示、围栏设施等,并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防盗及施工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严格按照现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组织施工,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合同价款中。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除因发包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亡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雇用的工人或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无偿提供给发包人及监理 单位满足本工程需要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
(5)负责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挖占和施工噪音管理、垃圾清运等与工程 相关的各项手续并承担各项费用,如承包人未按本约定及时办理上述手续,所造成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_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 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负责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工程交付发包人后,保护工程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 保护要求、协调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因保护
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提出特殊保护要求,承包人予以执行,增加的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积极做好施工现场管理,维护现场整洁, 道路畅通,符合xx施工的标准;临时污水排放、垃圾清运,须由承包人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排放、清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交工前的现场清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中关于清洁卫生的要求。在合同期限xx自身原因违反有关环卫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任何为本工程正常使用功能和设计寿命所必须的或为本工程适用的任何 规范、规程或标准所要求的工作,责任和义务由承包人承担。
2)主动协调、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
3)确保安全xx施工。
4)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
5)根据现场需要,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相关的拆迁工作。
6)承包人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解决并办理租用手续,租地等费用 视为已计入措施项目费用中,其用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等相关费用都应包含在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于签订合同 后 7 天内,在不低于中标施工组织设计标准的约束条件下,结合发包人的进一步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进度计划中应综合考虑中间验收、材料和设备的供货时间和数 量等等,并对全过程负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上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但在任何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对上述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工程应负的各种责任。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之日起 7 日内确认。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针对本工程承包人除须编报总体施工组织设 计和进度计划外,还应编报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单项工程进度计划要服从总体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在任何时候,如果工程师提出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另行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做出说明,且不得以此为由延长工期。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不予以顺延的情况: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且不超过 2 个月;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若出现停水、停电等承包人应采取相应应急措施,保障现场施工正常进行。
(4)不能因创卫、政策性检查、中高考、xx环境、治污减霾、雨期干扰等为由。
(5)为保证项目如期完成,承包单位自行提前安排采购计划若因冬防期采购延误,工期不予顺延。
特殊情况顺延,顺延工期均以发包单位书面确认工期顺延报告为准。
四、质量与检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根据相关规范及发包人要求进行中间验收。 19、工程试车
19.5 试车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通用条款 19 条约定的全部内容及费用。以及土建、 安装、装修等工程中的试验、检验及调试等。
五、安全防护、xx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全部条款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xx施工的要求规定和创卫 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安全xx施工的要求规定和创卫标准时,承包人应切实整改达到此要求,所需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不改正,发包人有权准许其他单位进行整改,其费用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进度款中扣除。
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六个百分百”:即施工现场 100%围挡、工地砂土 100%覆盖、工地 路面 100%硬化、拆除工程 100%洒水降尘、出工地车辆 100%冲净车轮车身、暂不开发的场地 100%绿化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人严格按陕西省xx工地检查(验收)标准实施,安全施工。承包人按照国家和当 地政府有关规定应采取的任何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所需价款已包含在发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
当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承包人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全部责任和因此发生 的全部费用。
安全目标为无死亡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商洛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规定的指标要求 范围内。若发生伤亡事故,有关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按照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直接在进度款中扣除。
承包人应按照陕西省以及商洛市治污减霾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安全xx施工、环
境保护等工作。
六、合同价款
26、合同价款约定
26.2 本合同价款采用 (2)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除施工期内发生的当地政府政策性规定调整外,合同价格一 次性包死。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的管理情况、以及掌握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自主报价,报价中应充分考虑的风险费用包括:a、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受市场价格浮动影响而产生的风险费用;b、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原因产生的风险费用;c、非发包人原因或发包人所不能控制的原因产生的风险费用;d、临时停水、停电、停工等风险费用。
实际工程数量超出本次发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5%以内(含±5%)部分不调整;超出±5%以外部分予以调整。
措施项目费为包干费用(设计变更除外),不得因分部分项及其他费用变化发生而调整。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自身原 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洽商,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将不做调整。由于发包人或设计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洽商,其工程量以发包方、监理方确认的工程量
为准。因此新增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清单漏项的综合单价按以下方法确定:
➀ 中标报价中已经包含和存在同样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仍按照此中标综合 单价确定;
➁ 中标报价中有类似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可参照其中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➂ 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格,由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原则组价,并乘以中标价同上限控制价之比(除暂 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暂定价部分外)确定最终综合单价(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不下浮)
④ 同一规格或型号的设备、材料以及清单综合单价,如在报价中不一致, 重新认价时以价低者为准。
28、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等额合格发票十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承包 人支付合同暂定总价(扣除安全xx施工措施费)的 10%作为预付工程款。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在第一次进度付款时一次性扣回;如不足抵 扣金额,则累计至下月扣除,扣完为止。
预付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一次性足 额支付安全xx防护施工费用;安全xx施工费承包人须专款专用。
29、工程量确认
29.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若实 际工程量大于发包工程量则需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共同确认。
29.2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为一个计量周期。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
30.1 进度款结算支付方式、时间和比例:
按月形象进度拨付,每月 25 日前承包人上报本月已完成的工程量,经监理 人及发包人审定后,按审定后的现场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80%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累计付至合同价的 85%时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结算审 计完成后 30 日内付至审定的结算工程造价的 97%,剩余 3%留作本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保期满后,承包人提出申请,根据质保期满质保书面验收
结论将剩余保修金(不计利息)返还承包人。
30.2 变更签证等项目的新增工程量原则在工程进度款中不予计算,竣工结算时统一计
算。
30.3 承包人应将当月发生的变更、签证整理汇总,按照发包人要求随当月工程进度报送
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进度申报时报送的签证变更,结算时发包人不予认可。变更、签证在 工程进度款中不予支付,竣工结算时统一结算。
30.4 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应提供发包人认可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完税凭证、及收 款收据,质保金的发票及完税凭证随结算款发票一并提供。
30.5 工程量及价格不发生变化时,直接支付剩余工程款(扣除质保金)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若没有能说明原因的报 告、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可拒接。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施工单位可拒接。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以承包单位的材料需求计划为准。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以承包单位的材料需求计划为准,若到货时间影响了工 期,由监理工程师核实后,准予顺延工期但总工期不变。
3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3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约定及合同要求选择材料。采购前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
的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采购。所选材料必须是符合国家行业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符
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有关规范,具备出厂证明、质量检验证、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检验证明。
在使用前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后方可用于工程,否则按照不合格产品对待,由此造成的
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暂定价材料,在采购前均需报监理单位、发包人认质认价,结算时在投标综合单
价的基础上按发包人的认质认价单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算材料价差和税金。
(3)对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和指定采购,但需
在采购前提前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不再就该部分材料进行采购。
(4)招标清单中没有的材料,在采购前需报监理单位、发包人认质认价,结算时按发
包人的认质认价进行调整,调整时仅计取材料价差及税金。八、工程变更
35、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签证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 师确认后调整合同暂定价款。变更、签证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
1、投标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按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计
算;
2、投标报价中有类似于变更、签证工程的价格,参照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计算;
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格,由承包人按招标 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综合单价的原则组价,并乘以中标价同上限控制价之比(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暂定价部分外)确定最终综合单价(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价不下浮);
4、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承包人必须予以执行。承包人不得以变 更过多或变更工程量较大等因素为由向发包人追加索赔、停止工程施工或故意拖延工期,否则,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现场工程经济签证单,承包人应及时按发包人规定办理,未经发包人相关 部门签字或签字不全者结算时将不予认可(结算时必须提交签证单原件)。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工程竣工后 14 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 2 套竣工图 纸和 2 套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的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电子版一套,不另计取费用。
36.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
准。
37、竣工结算
结算审查期限:
37.1 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 60 天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含捌套竣工图)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 30 日内对所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审核无误并对价款进行初审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完整无缺的结算资料后 90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发包人提出审核意见的,承包人应在 10 天内将反馈意见后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在 3 日内初审后报送发包人审核。
37.2 承包人不按时报送结算资料,须承担 1 万元/天的违约金,违约金在结算价款中扣除。由此引起的付款延误等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7.3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认真编制竣工结算书,不得弄虚作假。监理单位先对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如发现承包人虚报范围超过预计结算价格 10%及以上,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报送结算资料。
37.4 质量保证
37.4.1 保修金: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内,按工程结算总价款的 3%作为预留工程保修金。
37.4.2 保修金的返还:
1)返还约定:发包方应在保修期开始满两年后,保修金一次性(无息)退还承包方。
2)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可推迟支付或扣减相应比例的保修款。
3)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37.4.3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五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并经发包人同意后与发包人签订保修协议。
37.4.4 保修期:保修期同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人修理,并保证修理完毕的工程,经验收确认达到合格标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或修理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还应补足。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8.1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0.5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诺不因资金暂 不到位影响工期。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7.6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9.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任何因投标时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20000 元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高于磋商最终报价的 10%;发包人根据延期情况,发包人经书面通知承包人后,有权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承包人后本合同自行解除,承包人应于 3 日内撤离现场,并交付项目全部资料,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每逾期一日,应每天向发包人支付 2 万元的违约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并不免除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5.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因工程质量 达不到本合同书约定的质量等级所造成检测、返工、加固等所有质量补救措施的全部费用。当发包人认为质量问题严重,需要终止合同更换承包人,或承包人拒绝尽快采取弥补质量缺陷措施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更换承包人,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终止合同更换承包人的全部责任,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已完工程结算价的 10%。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承包人违法或违反本合同将工程转包的,发包人有权 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1、争议
41.1 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 当地相关部门 调解;
(2)合同争议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② 种方式解决:
① 提交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② 依法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 无 。 43、不可抗力
43.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造成灾难性影响的 地震(六级以上)或其它非发包人或承包人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对工程造成损害的风、雨、雪、洪水等自然灾害(八级以上持续大风、24 小时降雨量在 150mm 以上的持续大雨。
44、保险
44.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44.1、44.2 条。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第 44.4 条。 45、担保
45.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
担保金额: /,担保有效期:/。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
担保金额: / ,担保有效期:/。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 50、合同份数
50.2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本合同正本贰份,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执壹份;副本贰 拾贰份,发包人执柒份,承包人执壹拾伍份。正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51、补充条款
51.1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及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51.2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围挡及配合发包人进行施工。
51.3 承包人招聘的农民工的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在支付的当期进度款中发放农 民工工资。如承包人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影响到本工程的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工程社会评价、工程现场秩序形象等,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将承包人所欠的工资额扣除,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同时承包人须承担发包人发放金额的 50%的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应予以补足。
51.4 承包人应及时按发包人规定办理现场工程经济签证单、材料认质认价单,未按发包 人规定办理签字确认手续的签证单、认质认价单,结算时发包人不予认可。本工程发生的变更签证工作量,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计价。
51.5 承包人必须达到商洛市内创卫的标准,严格按创卫标准施工,设立专用垃圾场,不 得在施工区内任意堆放或乱倒垃圾,定期将建筑垃圾清理外运。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将
施工现场周围和生活区周围的垃圾及时清运出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否则发包人将 组织清运,所发生费用在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除,不足部分,承包人应予以补足。
51.6 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每月监理单位对施工进度和资料进行检查, 若出现问题承包人应按照监理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否则承包人每次应支付 1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规定将竣工资料交监理工程师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出具相应证明后,发包人方可组织验收。
51.7 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如监理 单位和发包人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经指出仍未按期纠正的,承包人每次应支付 5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51.8 承包人现场用电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必须带漏电保护,不得使用电炉。如施工现场出现用电漏电或短路跳闸,造成停电或影响发包人用电,承包人 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1.9 承包人安排的人员及设备配置必须和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所列人员及设备配置相 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51.10 发包人资金遇到困难,未能按时付款,承包人承诺在未收到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
2 个月内应保证正常施工。
51.11 施工中如遇到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时,不增加材料设备(包括土方)二次或多次 倒运费。
51.12 承包人负责协调施工区域和当地村民的关系,不得以村民阻挠影响施工为由要求 顺延工期或主张免除、减轻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1.13 如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施工进度履行其义务,发包人认为工程 进度缓慢、施工质量不能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合同即解除,无须诉诸司法机关或采取其他措施,自通知送达承包人后本合同自行解除,承包人应于 3 日内撤离现场,并交付项目全部资料,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每逾期一日,应每天向发包人支付 2 万元的违约金。
51.14 如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施工进度履行其义务,发包人认为工程 进度缓慢、施工质量不能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以函件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无须诉诸司法机关或采取其他措施。承包人在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出现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有权终止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
(1)进度方面:工程关键节点进度不能按计划完成,延误工期超过该节点计划工期的 15%时,并且不能采取令发包人信服的赶工补救措施。
(2)质量方面: ①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加固或报废处理),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提 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②同时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因为该质量问题通报两次者。
(3)安全问题:①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经监理提出,有限期内没有得到整改。②同时被 建设行政部门因为该安全问题进行通报两次者。除终止施工合同外,还将对承包人合同价款 10%处罚。另由于终止合同对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1.15 为保证项目进度的顺利实施,现场工程联系单、工程经济签证单、材料认质认价 单及其他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需向发包人相关部门出具相关联系文件予以确认后再进行,其紧急项实施需发包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确认并通过主管领导审批后予以启动,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
51.16 对于由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工程,由承包人完成相应预留、预埋的,承包人应保证预留管路通畅、预留洞口符合设计要求。若不符合要求的,应无条件返修,并保证符合要求。
51.17 本合同协议部分约定的开竣工日期为计划开竣工日期,具体开竣工日期以监理单 位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51.18 安全增订条款:承包人需建立安全保证体系、制定安全保证措施、设安全员,确保施工人员、管理人员、施工现场、施工过程、办公区域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 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51.19 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作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将施工现场周围和生活区周 围清除干净;无建筑材料、无建筑设备、无临时垃圾、无坑池渠沟、无掩埋的硬化道路和垃圾,场地整洁。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51.20 承包人签署《现场施工环境综合整治及扬尘污染治理承诺书》、发包人承包人签 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项目廉政承诺书》、《施工安全生产合同书》(详见附件 3至附件 6)
51.21 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权利义务,除付款义务、发生违约行为时的责任费用支付义 务由发包人承担,对因承包人违约而依法享有的追偿权及诉讼权由发包人享有。
51.2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合同。
51.23 本工程使用预拌砂浆。
51.24 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充分了解和考虑与xx村民的关系处理,施工过程中要妥善处 理好与xx村民的关系,保证不能出现因村民矛盾问题而影响工程进度、提高工程造价或其它不能被发包人接受的情况。
51.25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将有关资料送监理单位备案。
51.26 承包人自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应常备发电机组(费用自行承担),以满足临时停 电期间的正常施工。
51.27 承包人进场后,必须组织技术力量进行认真仔细的图纸会审,参加设计交底工作, 以编制施工方案。否则,在施工过程中因交底不详,对图纸理解不透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1.28 本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免费将施工现场周围清除干净;无建筑材料、无建筑设备、 无临时垃圾、无坑地渠沟、无掩埋的垃圾,场地整洁。否则视为未完工,发包人将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整改,若未按期整改,发包人有权单方指定第三方完成上述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在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时直接予以扣除。
51.29 严格按xx工地施工,设立专用垃圾场,不得在施工区内任意堆放或乱倒垃圾, 定期将建筑垃圾清理外运。
51.30 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每月发包人管理人员对施工进度和资料 进行检查,出现问题书面通知限期整改,若未按期整改,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元人民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规定将竣工资料交工程师验收,由工程师出据相应证明后,发包方可组织验收。
51.31 本工程的安全、xx施工措施费将作为专款专用,若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 全部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因此产生的发包人的经济损失。
51.32 本工程的招标代理费用由承包人按照即发包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所签订的合同计算 方法支付,代理费由即发包人签字确认后,成交人方可向招标代理方支付。
51.33 为保证工程质量,使项目利益相关者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申请初验,初验合格后,方可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51.34 凡是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必须与投标文件提供的材料完全相符;应附有合格证明 的材料,在进场时应提供合格证明资料,不得使用未提供合格证明的材料。
51.35 与工程结算造价有关的签证资料,需在资料内容发生七日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报 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资料七日内核实签字。
51.36 发包人监督、检查和指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安全和质量责任。
51.37 承发双方约定,若非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中途退场,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实 际完成工程量价款中扣除 30%工程款作为违约赔偿金。同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全部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仲裁费用、委托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和其他合理支出。
51.38 承包人应对自身产品进行必要和足够的保护。如因保护不当而造成的成品、半成 品损坏,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损失。并对项目原成品及半成品采取保护措施,如有损坏必须给予修复或从工程款中扣除修复费由发包人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修复。
51.39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相关的法规、规范。由于承包人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51.40 对使用的材料、设备进场必须三证(出厂证明、质量检验证、产品合格证及相关检验证明书)齐全,并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发包人的材料进场验收规定进行进场验收,不合格的产品拒绝进场使用。
51.41 施工过程中设置现场围挡,实施封闭施工,围挡墙设置要做到牢固、整洁、美观、 结构安全,建筑材料和弃土不能倚靠挡墙堆放。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现场施工环境综合整治及扬尘污染治理承诺书附件 5:工程项目廉政承诺书
附件 6:安全生产协议
附件 7: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明细表附件 8: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 | 结构 | 层数 | 跨度 (米) | 设备安装内容 | 工程造价 (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 2:发包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 型号 | 单 位 | 数量 | 单价 | 质量等 级 | 供应时 间 | 送达地 点 | 备注 |
合计 |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商洛市体育运动中心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各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行使发包人的职责。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各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设备安装,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各方约定如下: 承包范围以内的所有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的报验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各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
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本工程设计
合理使用年限为 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保温工程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学校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保修期限均为 2 年。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7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 3%,本工程各方约定,发包人在工程结算完成后扣除工程结算价 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x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细则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37.4.2 条约定。
本工程质保期满后,承包人递交返还保修金的书面申请并按发包人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各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本工程质量保修作书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订。
发包人(xx): 承包人(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1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022 年 月 日 2022 年 月 日
附件 4:现场施工环境综合整治及扬尘污染治理
承 诺 书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筑工地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商洛市关于控制扬尘污染的实施方案》,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我公司对所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进行查看后,就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扬尘污染治理工作郑重做出以下承诺:
一、我公司自进场施工之日起,将在施工现场积极开展以“整顿、整理、清扫、清洁和素养”为主题的“5S”活动;积极行动,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场地、通行道路及责任区的环境卫生、扬尘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完善和加强各项清洁、保洁及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落实责任人,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二、对施工场地的大门、临时围墙等进行清洁、加固并采取相应的美化措施,做到整洁美观。按照建筑工地门前及责任区“三保”的要求,清扫和保持工地现场、道路及责任区卫生。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建立并完善车辆冲洗设施。
三、全面及时清理工地内的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合理、整齐的摆放各类建筑材料和设备;确保排水系统畅通,杜绝场内积水和废水横流的现象发生。
四、加强各类车辆管理,车辆驶出工地及责任区前对车轮、车厢侧帮进行清扫冲洗除尘,严密封闭拉运渣土的车辆,各类运输车辆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 20 公里。
五、对产生扬尘污染的渣土、煤堆、沙堆、灰土、粉煤灰等易飞颗粒物料,我们将用高效防尘网进行覆盖并安排专人看管,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土、灰等的飞扬。
六、对行车行人道路、施工现场及责任区等进行定时清扫、洒水,清除地面浮土避免二次扬尘。
七、我们将对施工现场环境整治和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常抓不懈;自觉接受贵方及贵方委托的监理单位的检查管理,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经贵方及监理单位指正未及时进行有效整改,我们愿意每次支付 200-1000 元的违约金,并按贵方要求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八、在施工过程中我们若被商洛市质监站、规划局、市防治扬尘污染联合检查办公室等单位点名批评、通报或评比位于倒数三名之内时,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外,愿意每次支付 2000-5000 元的违约金,并按贵方要求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特此承诺
施工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2022 年 月 日
附件 5 工程项目廉政承诺书
为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等的各项活动,防止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合同能够得到高效、严格的履行,根据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商洛市体育运动中心 (以下简称发包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方),特签订本廉政承诺书
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同意并声明,在业务活动中:
(一)严格、自觉的遵守和执行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文件,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严格、自觉按照合同办事,不得损害国家和甲乙双方的利益。
(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经常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其廉政意识、守法意识和守约意识。实行重大工程廉政承诺,并认真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四)倡导相互监督,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发现对方违反承诺条款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五)不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为代价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发包方的承诺
发包方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中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不得在承包方报销任何应由发包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接受承包方安排的可能影响公务的住宿、宴请娱乐及出国(境)、旅游观光活动;不得接受承包方提供的合同规定外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方为其及家庭成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
工作安排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亲属不得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得为获取承包方回扣或其他谋取私利而多签或多算工程量、多结工程款;不得从承包方承包的工程中收受回扣,谋取私利。
(六)不得因承包方拒绝本人的不合理要求,而故意刁难承包方。 (七)其它有关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承包方的承诺
承包方应与发包方保持正常的业务来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开展业务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方赠送钱物(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礼金、奖金、补贴、物品等)。
(二)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方报销应由发包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方和其它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有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四)坚决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法令,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忠于职守,严格把关,对自己签认的各种工程质量数据终身负责。
(五)不利用职权安排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在自己管理项目内工作。
(六)不接受、索要承包方的礼金、加班费、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在承包方报销任何票据。
(七)不利用职权向承包方介绍施工设备、材料及供应商。 (八)不向承包方介绍工程分包人和参与工程分包。
(九)在工程工序交验过程当中不故意刁难承包方,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及上级的要求报验,做到公正、合法。
(十)不参加承包方及相关单位邀请的影响公正执业的各种宴请和娱乐活动。
(十一)验工计价时不利用职权故意克扣承包方。
(十二)不利用职权要求承包方提供合同以外服务。
(十三)对于工程数量符合、变更等,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即不损害发包方的利益又能使承包方的利益不受到侵害。
(十四)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方和其它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装修房屋、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观光活动提供方便。
(十五)不准利用黄、赌、贿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发包方工作人员。 (七)其它有关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责任追究
(一)发包方若违反本承诺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属于一般错误的,对其实施警示训诫;违纪违规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承包方若违反本承诺规定,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限制承包方不得进入商洛市工程建设市场;在新闻媒体曝光并报承包方上级或行业主管部门。
本承诺书由双方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签字盖章或盖章后即生效,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时止。
(以下无正文)
甲方名称:商洛市体育运动中心(盖章)乙方名称:(xx)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2022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22 年 月 日
附件 6:安全生产协议
发包人(全称):商洛市体育运动中心承包人(全称):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安全生产协议》如下: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详见施工合同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必须达到的安全事故控制指标
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无重伤、无死亡、无施工坍塌、无高处坠落、无滑坡、无火灾、无用电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等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即:
1、因工死亡率为零;
2、因工重伤率为零;
3、因工轻伤事故率不高于1.5‰;
4、不发生损失额2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交通和火灾事故。三、本合同有效期限
自承包人入驻施工场地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时止。四、发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权利
1、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对建筑工地现场实施日常检查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
2、在实施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暂时停止施工进行整改,直至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3、查阅与检查、巡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测、拍照、录音、摄像等。
4、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约定或规定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五、发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义务
1、发包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发包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对承包人施工现场采取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根据承包人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六、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1、承包人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并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下承揽工程。
2、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施工,并对工程建设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因承包人安全生产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造成甲方损失应赔偿。 3、建立、健全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操作规程。
4、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强化对基坑开挖、起重吊装、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的监控和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严防高空坠落、施工坍塌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6、随时接受发包人实施的安全检查、巡查、并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7、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8、承包人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气象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确保雨季等特殊气候气象情况下的施工安全。
9、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自检,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10、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1、制定实施工程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2、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程的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其它责任与义务。
七、现场停工整改约定
1、发包人在承包人施工现场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认为必须暂停施工的,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停工整改通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停工整改通知应予以执行,并按照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2、承包人进行整改后,经发包人检查已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可以进行复工。
3、若在一个月内由于承包人出现安全事故隐患,被发包人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累计两次的,则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暂不支付其当月的工程进度款,该月工程进度款延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
八、附则
1、本协议约定的发包人权利义务均由发包人行使。
2、本协议与各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与本协议冲突的,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或盖章后即生效。
发包人(xx): | 承包人(xx):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20 年 月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
附表 7: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明细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暂定价(元) | 备注 |
附表 8:材料、设备参考品牌明细表
工程名称:
序号 | 材料名称 | 参考品牌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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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供应商:(盖单位章)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资格部分
(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授权书
(二) 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
(三) 证明文件
(四) 磋商保证金二、技术和商务部分
(一)磋商报价函
(二)磋商报价表
(三)施工组织设计
资格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 应 商:单位性质: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年月日
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必须印正反两面的完整信息)注:身份证信息不全的无效。
一、法人代表授权书
致: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于( 年 月 日)成立。 (法定代表人姓
名)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针对本次政府采购 (磋商项目名称和项目
编号)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证明。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务: 职务:
所在部门: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印正反两面的完整信息)。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如果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磋商响应文件,则不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书。
二、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
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号召,我公司在此庄严承诺:
1、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标。
2、不向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
3、不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采用虚假应标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并谋取成交、成交。
4、不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获得政府采购定单。
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6、不在提供商品和服务及工程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7、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8、尊重和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要求,承担因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9、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三、证明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参与的提供其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参加投标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及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提供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
5)提供 2021 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成立时间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6)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提供投标截止日前近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9)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的书面声明;
12)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13)供应商须在陕西省政府采购(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1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型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注:
1、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并须加盖供应商盖单位章。
2、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自行准备以上证明文件并编目、封装。
3、除要求在磋商时一并提交的原件外,其它所有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复印件的文件,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随时要求查验原件,供应商不得拒绝,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将按照无效处理。
附件 1:
供应商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致:(采购人名称):
( 公司)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经营的机构。在此xxxx,我公司
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 2:
承诺书
致:(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
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本次投标所有内容和资料均真实、有效、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 3:(如有)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xx):
日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 4:(如有)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
本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注: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并如实填写本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提供、填写的,评审时不予以考虑。
2.如不是该类企业则不需提供此声明函(可删除此页)。
四、磋商保证金
1、磋商保证金金额、提交时间及提交形式请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及“磋商须知”中相关规定执行。
2、磋商保证金转账凭证;或银行保函及代理机构出具的收据;或担保函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盖单位章粘贴如下:
3、后附供应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盖单位章。
技术和商务部分
一、磋商报价函
致: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邀请(项目编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地址) 提交下述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两份,并提交磋商保证金,金额为 。
我方承诺如下:
(1)磋商总报价详见《磋商报价一览表》。
(2)如果成交,我们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我们已详细阅读和审核全部磋商文件(含修改部分,如有的话),及有关附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4)我们同意在磋商报价有效期内(自磋商之日起 90 天内),本磋商报价书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5)如果在磋商中,我方出现了“磋商须知”中第 15.5 条规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我们的磋商保证金贵方不予退还。
(6)同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本磋商报价有关的任何证据和资料。
(7)我们同意,如果成交,向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造价咨询服务费。
(8)与本磋商响应有关的一切正式信函请寄: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日 期:
二、磋商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项目编号:
2.1 磋商报价一览表
磋商总报价(元) | 小写:大写: 注: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工期 | 日历日 |
质量要求 | 合格 |
说明 |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2.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三、施工组织设计
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设计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2、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3、确保xx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
4、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5、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
6、主要机械配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附表一:项目组织机构
附表二: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一:项目组织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近年同类工程经历 | ||||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附 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附注册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等。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项目任职 | 项目经理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项目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附 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
岗位名称 | |
姓 名 | 年 龄 |
性 别 | 毕业学校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