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簡介
津貼及服務協議1
危機介入及支援中心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簡介
危機介入及支援中心透過提供一系列的綜合及容易獲取的服務,為面臨危機
的個人及家庭提供支援,特別是面臨性暴力及/或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家庭。目標
2. 服務營辦者營運危機介入及支援中心時應以下列兩項作為目標:
(a) 提供危機介入及支援服務,協助性暴力受害人、面臨家庭暴力或其他家庭危機的個人或家庭處理情緒及感受、克服創傷經歷、學習應變技巧及尋求能夠保護自己或積極解決個人/家庭問題的方法,務求防止問題惡化甚至釀成悲劇;及
(b) 及早聯繫適當的社會及/或醫護服務,務求以更有效及妥善協調的方式處理性暴力、家庭暴力或其他危機相關的問題。
服務性質
3. 危機介入及支援中心應透過與相關專業人士合作及協作,為性暴力受害人、面臨家庭暴力或其他家庭危機的個人或家庭提供容易獲取且可供隨時使用的服務。
4. 危機介入及支援中心提供的服務應包括:
(a) 為市民提供 24 小時熱線服務,並設立另一條電話專線讓專業人士或轉介人可迅速聯絡;
(b) 為成年性暴力受害人提供 24 小時即時外展/危機介入服務,並為個案提供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至少六個月的跟進服務;
(c) 為辦公時間以外2接獲的虐待長者個案或涉及性暴力的虐待配偶個案,提供即時外展/危機介入服務;
(d) 為有需要人士聯繫合適的社會服務(包括主流或專門服務)及/或醫護服務;
(e) 提供通常不超過兩周的短期住宿,但可視乎個別情況靈活處理;
(f) 安排社工提供個人及/或小組輔導,協助短期住宿人士處理壓力及情緒問題,以及制訂未來計劃;
(g) 提供續顧服務,幫助已離開中心的入住人士重新融入社區;
(h) 在適當情況下為服務使用者(包括致電熱線的人士、社工透過外展接觸的人士及短期住宿人士)轉介跟進服務;
(i) 訓練過來人成為義工,協助培養服務使用者互助;
(j) 為性暴力/虐待長者/家庭暴力/創傷性生活事件的受害人安排治療小組
/計劃,培養他們的抗逆能力及維護他們的福祉;
(k) 舉辦教育/推廣/宣傳活動,傳遞對抗性暴力/家庭暴力與及早求助的訊息; 及
(l) 兒童照顧支援服務。
服務對象
5. 不論年齡、性別和種族,性暴力受害人或面臨家庭暴力或因其他個人及/家庭問題面臨危機或困擾而需要協助的個人或家庭,均是服務對象。主要服務對象包括-
(a) 成年性暴力受害人;
2 辦公時間以外指周一至周五下午五時至翌日上午九時;周六中午十二時至翌日上午九時;周日及公眾假期上午九時至翌日上午九時。
(b) 面臨家庭暴力的個人或家庭,包括受虐兒童、受虐配偶(包括受虐男士)、受虐長者;
(c) 創傷性生活事件受害人,包括目睹有關事件的人士或家庭慘劇倖存者,並於家中發生暴力、自殺/殺人事件或其他破壞性行為後需即時離開居住環境;及
(d) 因婚姻破裂、婚外情、家庭關係出現嚴重問題、家人離世等而導致其他家庭危機的受害人。
名額
6. 短期住宿服務的名額為 80 個,全年每天 24 小時均可接收服務對象。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及服務成效指標
7. 社會福利署(社署)將採納服務量及服務成效指標來評估服務表現。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並提供社署要求的相關統計數據-
服務量 議定水平
標準 | (每年) | |
1. | 一年內熱線處理的來電數目 | 17,000 |
2. | 一年內外展探訪新呈報性暴力個案及虐待長者個案並提供危機介入的次數 | 110 |
3. | 一年內接手提供跟進服務的新增性暴力個案數目 | 130 |
4. | 一年內短期住宿的入住個案數目 | 280 |
5. | 一年內短期住宿的平均入住率 | 70% |
6. | 一年內在離開中心後三個月內曾接觸三次(包括家 | 70% |
訪、面談或電話接觸)的個案百分比 |
服務量指標
服務量 議定水平
標準 | (每年) | |
7. | 一年內招募過來人成為義工的人數 | 30 |
8. | 一年內為培養抗逆能力及維護福祉而舉辦治療小組/活動的數目 | 50 (至少舉辦 20 |
個治療小組) | ||
9. | 一年內曾接受兒童照顧支援服務的兒童人次3 | 1 000 |
服務量指標
服務成效 議定水平
服務成效指標
標準 (每年)
於離開危機介入及支援中心後對即時危機/逆境的抗 80%
1.
逆能力有所改善的住宿服務使用者百分比
2. 於接受住宿/危機介入或支援服務後表示滿意的服務 80%
使用者百分比基本服務規定
8. 危機介入及支援中心應由註冊社工全天候提供服務,並每天 24 小時均可接收個案。
9. 24 小時熱線應由註冊社工接聽。
10. 有關機構應在全港不同地區設立中心並派駐社工當值,以便於辦公時間為成年性暴力受害人提供即時外展/危機介入,以及為有關受害人提供輔導及開設小組。
11. 為了保障服務使用者的私隱和安全,短期住宿的地址將絕對保密。
3 兒童照顧支援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由中心職員向住宿人士提供的協助、護送及支援服務,以減輕住宿人士照顧兒童的壓力。每日分四個時段 (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前;中午 12 時至下午 4時前;下午 4 時至晚上 8 時前;及晚上 8 時以後),在計算每個時段接受服務的兒童總數(人次)時將不論兒童在該時段接受服務的時數。若兒童在一個服務時段已開始接受服務,直到下一個時段內才結束,而連續接受服務的總時數超過 3 小時,可計算為已向兩名兒童(人次)提供了兒童照顧支援服務。
質素
12.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3.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14.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15.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以及其他適用於服務單位營運的「其他費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資助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形式發放。
16.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整筆撥款手冊》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17.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18.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9.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
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
/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20. 本《協議》於在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21.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22.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23.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