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转融通证券出借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出借人 ) | 名称 | 资金账号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住所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
沪市证券账号 | 深市证券账号 | |||||
“法定代表人”栏填写要求:甲方为合伙企业的,填写执行事务合伙人;甲方为基金或资管产品的, 填写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 ||||||
联系人信息 | ||||||
联系人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传真 | 电子邮箱 | |||||
乙方 | 名称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x | 联系电话 | 95345 |
住所地址 | xxxxxxxxxxxx 000 x | 邮政编码 | 31002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转融通证券出借及相关事宜,达成《转融通证券出借委托代理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名词、术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
义:
(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或“出借交易”):
是指甲方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借入人(证金公司)出借标的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二)标的证券:指交易所、证金公司确定的可用于证券出借交易的证券。
(三)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证金公司: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六)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应交易日。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熟悉证券出借交易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交易风险特性,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二)甲方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及证金公司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
(三)甲方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甲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金公司、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
(五)甲方保证用于出借的证券为其合法持有、有权处分且依法可流通的证券,未设定担保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且未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等任何限制性措施,并保证自愿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
(六)甲方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证券出借,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七)甲方保证无任何可能对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其履行能力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
(八)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
权利与义务。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九)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证券出借的风险和损失(包括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不能归还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不利后果),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收益或承担甲方损失。
(十)甲方承诺已知晓并充分了解证券市场相关禁止性规定,因甲方未妥善保管相关账户或密码,或将相关账户或密码交予乙方或其员工或任何第三人,或全权委托乙方或其员工或任何第三人进行账户操作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一)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的所有条款,听取了乙方对证券出借交易规则、《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和本协议内容的充分说明,准确理解证券出借交易规则、本协议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的确切含义,特别是甲方的责任条款和乙方的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证券出借交易的全部风险,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十二)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第三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经有权机关批准取得转融通及代办证券出借业务资格,已在交易所开通了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未被暂停或终止。
(二)乙方承诺具有开展代办证券出借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证券出借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同意遵守有关证券出借业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金公司、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则。
(四)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基于甲方委托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申报。
(五)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六)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七)xxxx在本协议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三章 双方权利与义务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 甲方通过乙方取得出借人资格后,在乙方开通相关交易权限,申报出借交易指令。
2. 向乙方查询涉及甲方出借交易的相关信息。
3. 依照本协议,要求乙方协助办理提前了结、展期、通知等事宜。
4. 甲方可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代理证券出借交易的申报、清算、交收、归还、展期、提前了结、查询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5.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 如实向乙方提供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2. 保证用于出借交易的证券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亦未设定任 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第三方权利,被质押或被有权机关冻结的证券不得用于出借。
3. 出借交易申报时,应保证证券账户中有足够的证券,并保证资金账户中留有必要资金,以便乙方扣划或代为扣划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如有)、经手费(如有)等。因甲方证券(或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
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产划付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4. 在撤销申报指令前,不得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再申报卖出或者另作他用。因甲方证券账户中证券不足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的,由甲方自行 向证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5. 甲方保证在参与证券出借交易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或办理股份转托管。出借交易合约了结前,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或办理股份转托管。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账户设置必要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沪
A 股证券账户销户”、“禁止深 A 股证券账户销户”、“禁止普通资金账户销户”等。
6. 如证券出借交易触发《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信息披露义务,应自行按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可能导致本协议无法正常履行的事件,应及时通知乙方。
8. 甲方如作为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甲方为与乙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战略投资者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出借获配股票,仅供乙方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但不得与乙方等转融券借入人或与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9.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 要求甲方提交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的各类身份证明材料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
2. 有权确定并调整代办证券出借交易佣金收取标准。
3. 若甲方违约,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资金及证券转出。
4. 向甲方收取代办证券出借交易的佣金及与甲方协商一致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
5.对甲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在其撤销申报指令前限制其卖出或者另作他
用。
6. 甲方账户内没有足够资金或证券达成交易的,申报证券存在权利瑕疵的,
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本协议约定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其申报,并无需就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若已申报,亦无需就此向甲方承担任何责任,相关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7. 乙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交易所、证金公司和乙方业务规则要求,对甲方证券出借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机构、交易所、证金公司报告,并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
8. 若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代理证券出借交易的申报、清算、交收、归还、展期、提前了结、查询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乙方可接受甲方的委 托和授权。
9.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 根据交易所及证金公司业务规则审核甲方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质,并向交易所报备甲方用于证券出借交易的账户。
2. 根据甲方委托及授权,按相关业务规则代理甲方证券出借交易的申报、清算、交收、归还、展期、提前了结、查询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3. 协助甲方办理归还、展期、提前了结、通知等相关事宜。
4. 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提供明细数据、变动记录等查询服务。
5. 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清算、交收、核对等服务。
6.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7. 在协议内容或有关业务规则变更后,及时以本协议中约定的方式通知甲
方。
8.协助甲方和借入人办理归还、展期、提前了结、通知、查询等相关事
宜;
9.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出借人资格申请与持续管理
第六条 甲方申请出借人资格的,应当向乙方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乙方依照证金公司、交易所及乙方业务规则审核通过的,将甲方证券账户等信息报送交易所,并为甲方开通转融通出借业务权限。
第七条 甲方名称、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业务联络人、资金或证券账户相关信息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填写信息变更申请表。
第八条 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出借人资格:
(一)主动申请不再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二)严重违反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金公司的业务规则。
(三)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或宣告破产。
(四)不再符合证券出借人条件。
(五)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
(六)乙方认定应当暂停或取消出借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暂停或取消甲方出借人资格的,乙方将根据交易所要求取消甲方出借交易权限。
甲方自暂停或取消出借人资格之日起,不得发生新的出借合约。甲方导致被暂停或取消出借人资格的情形消除后,可以向乙方提交资格恢复申请。
第五章 标的证券、交易期限、费用管理
第九条 甲方出借的标的证券应当在交易所及证金公司公布的证券范围之内,否则交易指令无效。
第十条 甲方证券出借交易期限应当符合交易所及证金公司要求,否则交易指令无效。
第十一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服务的,有权向甲方收取交易佣金。
乙方有权确定并调整代办出借交易佣金费率。具体费率标准及计算公式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告。相关公告自生效日起自动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监管机构、税务机关等向甲方收取相关税费的,甲方应按照前述机构规定标准足额支付,乙方根据前述机构要求代为扣缴。
第六章 交易申报与前端控制
第十三条 每一交易日,甲方均可通过证金公司网站查询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证券品种、期限、费率等信息。
甲方确定出借证券的品种、期限、费率及数量后,应当填写出借委托单(纸质或电子邮件)或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申报。
出借委托单以电子邮件形式申报的,甲方的邮件发送地址须与本协议甲方
联系人信息中的电子邮箱地址一致,委托单文件名称及邮件主题为“证券出借委托+资金账号+YYYYMMDD”(不得省略“+”号),并将委托信息粘贴在电子邮件的正文中。如甲方发送委托单的邮箱地址不是本协议甲方联系人信息中的电子邮箱或已提前通过纸质书面告知乙方的邮箱地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申报。若甲方邮件发送地址发生变化,甲方应纸质书面告知乙方。乙方邮件接收地址为 xxx@xxxxxx.xxx.xx,若乙方邮件接收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四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申报指令前,应当确认其证券账户真实、有效,且实际拥有与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出借的证券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被质押或被有权机关冻结的证券不得用于出借。甲方在撤销申报指令前,不得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再申报卖出或者另作他用。
第十五条 甲方申报出借证券的品种、数量、费率、期限、申报时间及其他相关要素需符合证金公司及交易所等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委托乙方参与报价与交易,通过乙方的交易单元代理申报出借证券;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代理甲方办理的转融通证券出借相关事
宜,均视为按照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代理,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甲方在乙方代理其从事的转融通出借交易未了结前,甲方不得撤销指定或托管关系,不得进行销户、证券账户号变更等操作。
第十八条 乙方为甲方向交易所提交申报指令前,将进行前端检查,并限制卖出或划转已申报出借的证券。
乙方检查通过的,将为甲方申报出借证券,由交易所验证申报指令并按照其业务规则进行撮合,生成成交数据;检查未通过的,乙方有权拒绝申报。
第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出借证券,可以采用非约定申报和约定申报方式。在甲、乙双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甲方同时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出借交易时,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甲方完全知悉上述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及由此带来的风险,同意乙方执行相关交易。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须本着诚实信用、全面履约的原则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
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出借证券的,应保证其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中有足额的资金、证券, 且不存在权利瑕疵,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如甲方因证券账户中拟出借证券有瑕疵、已出售或资金余额不足等情形导致证券交收违约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及相关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且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及乙方业务规则的,乙方有权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甲方在出借交易中对证金公司发生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根据证金公司业务规则对甲方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第八章 公告、通知与送达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如下适用于所有证券出借交易客户的事项,可在乙方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xx 或乙方营业场所内予以公告:
(一)佣金等交易税费收取标准及计算公式;
(二)其它事项。
上述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即视为已送达甲方,并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甲方承诺本协议的联络方式的真实、有效、畅通。甲方联络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以收到甲方通知的时间视为送达时间。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以甲方原留存的联络方式为准。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变更结果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通知义务,按照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通知送达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本协议项下各项通知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对乙方所通知的内容已全部知悉:
(1)以短信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短信和电子邮件发出时视为通知送
达;
(2)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拨打电话 3 次仍
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送达;
(3)以邮寄方式通知,以邮件寄出后 5 个自然日(含)视为通知送达;
(4)以传真方式通知,以乙方传真机显示传真已发出时视为送达;
(5)如协议约定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以乙方公告发出后视为通知送达。第九章 免责条款
第二十七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因前款所述情形导致本协议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二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办理的转融通证券出借相关事宜,均视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仅按照甲方所申报的要素代理甲方如实向交易所进行申报,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非因乙方过错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条 甲方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当发生前述情形时,甲方需自行与证金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甲方可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甲方参与证券出借并不意味委托乙方、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追偿,甲方也无权直接向乙方、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
第十章 协议生效、变更及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甲方加盖公章,乙方加盖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专用章并经乙方经办人签名起生效。
第三十二 条 如果甲乙双方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本协议终止:
(一)甲方被证金公司暂停或终止出借人资格。
(二)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三)乙方被证金公司暂停或终止转融通或代办出借业务资格。
(四)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五)甲、乙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
(六)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第三十三条 协议变更
(1)本协议签订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证金公司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发生修订,并与本协议相关条款冲突的,则按照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2)前项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修订后,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进行修订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相关修改和变更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双方无须再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3)除以上情形外,本协议如需修改或增补,乙方将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在乙方网站或乙方营业场所以公告的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共同构成完整的协议。协议与公告冲突,或公告与公告冲突的,以签署协议的时间或公告时间较晚的为准。甲方若在前述时间内书面提出异议的,则乙方不再为甲方办理新的出借交易。
(4)除上款规定之外的修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 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且只能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甲乙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本协议对有关事项有约定的,依本协议约定执行;本协议未明确约定的,以交易所、证金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或章节名称仅为表述及参考之便,并非对本协议条款作定义或予以限制。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揭示了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和风险,并提请注意了有关责任免除或限制条款,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名): 签署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