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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製作合作意向書
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乙雙方決定共同製作電影,雙方同意訂定本電影製作合作意向書(下稱本契約),內容如下:
第一條 契約標的
雙方決定共同製作電影,電影片名為 (外文名為 ,下稱本電影),本電影之資料詳如附件所載。
第二條 製作預算及投資比例
一、 本電影之總投資預算初步估計約為新臺幣(下同) 元。其中,甲方預計出資 元,占總投資預算百分之 ( %);乙方預計出資 元,占總投資預算百分之 ( %)。
二、 任一方成功爭取第三人為資金贊助者,該方得獲得該第三人贊助金額百分之 ( %)作為報酬,剩餘部分作為總投資預算之一部。
三、 前項作為總投資預算之第三人贊助金額,其中百分之 ( %)作為成功爭取方之出資,其餘部分作為另一方之出資,雙方之出資比例應據此加以變更。但提供資金贊助之第三人就投資比例有其他意見,經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 雙方於合作期間內因本電影之宣傳或其他方式獲得之收入或利益,應納入總預算,平均列為雙方之出資。
五、 總投資預算不足以製作本電影者,雙方應分別按其出資比例追加出資。
第三條 權利歸屬
一、 除本契約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因製作本電影所產生之一切工作成果
(下稱本著作),包含文案、影像、圖形、聲音、檔案、視像、設計、動畫、配置與介面設計相關之設計及標誌,及其衍生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商標申請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等),均屬雙方共有。
二、 前項權利之分配比例及行使之範圍等由雙方另行協議之。
第四條 申報協助
x電影製作須向政府機關申報者,雙方應於本意向書簽訂後,各自向相關單位申報,並協助他方申報。
第五條 製作地點
一、 本電影之主要拍攝地點為 ,若有變更拍攝地點之需求時,應由雙方另行協議。
二、 本電影之電影底片、樣片沖印及後期製作地點為 。
第六條 製作人員之選派
一、 本電影之製作人員由雙方分別選派,其中,甲方製作人員占百分之
,乙方製作人員占百分之 ,製作人員名單及相關費用預算詳如附件所載。
二、 製作人員之聯絡及工作安排由雙方各自負責。
第七條 保密責任
一、 雙方對於因本契約及雙方業務往來所獲取相關機密資訊應確實保密,並不得將雙方合作事宜及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任何口頭、書面、電磁紀錄或以其他形式存在之資料文件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第三人或與本契約無關之人員,亦不得為本契約以外之目的而利用之,以確保他方業務機密。雙方應對相關機密資訊採行一切必要措施以確保其關係企業、代理
人、員工、履行輔助人及其他相關人員能對此類資訊嚴格保密,並應盡一切努力避免機密資訊外洩或遭非法盜用。
二、 任一方違反前項規定者,應賠償他方因此所生之損害。三、 本條不因本契約無效、解除、終止或屆滿而失效。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 任一方違反本契約約定,經他方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他方得終止或
解除本契約,並得向違約方請求給付 元之違約金。若因此受有損害者,
受有損害之一方並得向違約方請求損害賠償。
二、 本契約之終止不應影響雙方於本契約終止前依照本契約已產生之權利及義務。
第九條 不可抗力
一、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者,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或協議延展期日。
二、 一方因前項原因解除本契約者,對於他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 通知
一、 雙方相互間之通知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郵寄
電子郵件
簡訊
通訊軟體(如 line、skype、wechat 等)
二、 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若任一方因地址變更未通知他方致通知無法到達(包括拒收)者,以他方第一次郵遞或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第十一條 契約修改
雙方得隨時協商以書面或電子文件變更本契約。
第十二條 權利讓與及義務承擔
非經他方以書面或電子文件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
第十三條 準據法及管轄
x契約以 法為準據法,若雙方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本契約以中文撰寫,與其他語言之翻譯版本解釋上產生歧義者,以中文版本為準。
二、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或各條文所定事項之解釋有疑義時,雙方同意依相關法令規定、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三、 雙方因本契約涉訟者,敗訴xx負擔勝訴方之裁判費、律師x等因訴訟所生之費用。
四、 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契約事項完整之合意。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或其附件之任何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五、 本契約之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六、 本契約中各條文之標題,不得單獨作為權利義務之依據,或影響各條文之解釋。
七、 一方對他方違反或不履行本契約約定之情況表示拋棄法律上權利者,該棄權表示不得被解釋為繼續性的權利拋棄,亦即一方對於他方將來之違約行為,仍保有依法追究之權利。
八、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一效力。但附件與契約本文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九、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經雙方合意以律果簽(xxxxxxxxx.xx)或其他電
子簽章之方式簽署後,做成電子文件,由雙方各自保管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姓名(名稱):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簽約日:
乙方:
姓名(名稱):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營業登記地址):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簽約日:
注意事項:
本契約範本僅針對契約必要之點及一般情況下契約當事人可能會在意之部分為通則性之規範,不一定完全適用於使用者,若使用者欲利用本契約範本,建議使用者針對自身狀況,將雙方相關權利義務關係補充於契約中,以維護雙方權益。
若對於契約內容有疑問或不知道該如何補充契約內容,可與律果法律事務所聯絡諮詢(電話:(00)0000-0000,email:xxxxx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