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租赁一切险条款
鉴于保单明细表中指定的被保险人在完成投保问卷后即构成xxx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为“保险公司”)递交了一份书面投保申请。该投保申请连同被保险人为投保本保险而递交的任何书面申报或声明均视为构成本保单的一部分。
本保单声明,本保单下被保险人同意根据保单承保条件、责任免除、规定和条件或批单之规定,按照保单明细表的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年度最低保费,并根据被保险人所交申报书中的规定已经支付或同意支付超出最低保费的额外保费。
保险合同构成本
容主要包括明细表、责任范围、责任免除、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总则、特别条款等。本保险单还包括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本公司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同意,在本保单期间,或被保险人支付应付保费后的续保期内、由被保险人递交的申报书中载明的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间,申报书中载明的指定地点内的任何机器设备(或部分机器设备),如果因保单中责任免除以外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原因而造成任何不可预见性及突发性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需要进行必要的维修或置换,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则保险公司对承保范围内的损坏或损失以现金、置换和修理的方式(由保险公司决定)向被保险人给予赔偿,保险期间,单个设备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申报书中规定的每个投保设备在该年度的相应保额,全部赔偿不得超过申报书中明确规定的总的保险金额,并且不得超过本保单中列明的损失限额。
本保单适用于成功完成性能验收测试的被保机器设备,不管这些机器设备是否运行或停转,或因清理或修理而被拆卸,或其本身处于上述操作过程中,或在厂区内被搬运,或处于随后的重新安装阶段。
本保单的保险条款仅适用于被保险人对租户出租的、供租户在保单规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商业生产或服务的机器设备,不包括个人或非专业使用的机器设备。
保单明细表中未列明的机器设备在得到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后也可在本保单的承保范围之内。
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保单明细表中载明的每次事故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自负额;但是,同一事故中如果有一台以上的机器设备受到损失或损坏,则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承担超过其中的最高自负额;
2. 从机器设备的制造或建造当年的 12 月 31 日算起,已超过 5 年的机器设备;
3. 任何船只、飞机或其任何配件或设备、机动车辆、允许道路使用的运输工具、集装箱、任何用于核电厂的机器设备,或者任何在车间或工厂中用于核燃料、核废料或其它放射性材料的贮存、生产或制备的机器设备的损失或损坏;
4. 可替换工具的损失或损坏,如模具、铸模和压xx筒;使用时和/或本身性质易受高度磨损或老化影响的部件的损失或损坏,如耐火衬里、粉碎锤、玻璃制品、电灯泡、阀门、管子、皮带、绳子、电线和橡胶轮胎;或工作介质的损失或损坏,如润滑剂、燃料和催化剂;
5. 依据法律或合同,应由供应商、承包商或维修商承担责任的损失或损坏;
6. 与排除电子设备的功能性故障有关的任何费用,除非这些故障是由明确记录的事故导致被保设备造成可赔偿损失或损坏引起的;
7. 与被保险设备的维护相关的任何费用,包括在此维护过程中更换易损部件、电子零件或部件的更换费用;
8. 在本保单开始生效时,因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已知存在的任何故障或缺陷引起的损失或破坏,无论保险公司是否获知该故障或缺陷;
9. 长期持续运行所致的直接损失(如磨损、气蚀、腐蚀、侵蚀、锈蚀、锅炉结垢);
10. 仅在盘存清查时或定期检查时发现的损失或损坏
11. 由地震或海啸引起的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12. 因被保险人、承租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损坏;
13. 下述原因造成的任何后果:战争、侵略、外敌行动、敌对行为(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兵变、暴动、罢工、封锁、内乱、武力夺权或篡权,代表或与任何政治组织相关的恶意蓄谋分子行为、阴谋、奉政府指令依据法律或实际情况或经政府当局授权将财产充公、霸占、财产的征用或毁坏或对财产的破坏;
14. 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造成的任何后果;
15. 超出本保单规定的对物质损失赔偿额度以外的任何间接损失或责任。
任何起诉、诉讼或其它法律程序中,若保险公司根据上述责任免除条款第 11 条或
第 13 条的规定而声称任何损失或损坏不在本保单承保范围内,则举证说明此损失或损坏属于保单承保范围的责任由被保险人承担。
条件
1.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是:第一,被保险人完全遵守并履行保单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需实施或遵守的相关事项;第二,被保险人在申报书中所作的xx是真实的。
2.明细表和申报书将被视为本保单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中任何地方使用的表述“本保单”一词应理解为包括明细表和申报书。若本保单在任何部分对任何词语或表述附上了特定含义,则在其它地方出现的该词语或表达方式也具有同样的含义。
3.被保险人须自费采取所有合理的防范措施并遵守保险公司或出租方为预防损失或损坏提出的所有合理建议,同时还须遵守法定要求和制造商的建议。
4.保险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风险进行查验,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代表提供所有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必要的详情和资料。
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5.争议解决办法
x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合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管辖。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由保险合同引起的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可按下述方式之一解决。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惯例执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或者
(2)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裁判。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在保险合同签署时应确定上述之一的方式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第二种方式为本合同默认的仲裁方式。
6.在下列情况下保险公司有保留赔偿的权利:
a. 如果对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权利有疑问,则等待保险公司收到必要的证据凭证;
b. 如索赔时存在警方对被保险人或承租人进行讯问或在刑法范围内对其进行调查,则等待该讯问或调查过程完成后再做定夺。
7.当本保单项下发生任何索赔,如果存在其他承保同一损失或损坏的保险,则本保险公司不需赔款或仅按比例就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8.被保险人在任何时间提出要求均可停止任何申报项下的保险,但保险公司将使用惯用的短期费率来计算保险有效期内的保费。
9.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投保人义务 1.缴纳保费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2.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4.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或知道发生可能引起索赔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出现该事故时,通知一经发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承租人即可对任何较小的损坏进行修理,或更换遭受轻微损坏的部件;在任何其它情况下,进行维修或更换前,必须给予保险公司的代表检查损失或损坏的机会。如果在该类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代表没有在适当足够的时间内实施检验,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有权进行维修或替换工作。
如果任何被保险设备在索赔提出后未维修到合理安全的程度即继续运行,或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进行临时维修,则保险公司在本保单下对上述被保险设备的责任即终止。
5.协助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本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防止或减少损失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以最大限度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或损坏的程度;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条款约定以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公司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供一切评估风险所需的详细资料。本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本公司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7.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本公司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8.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必须将风险的任何实质性变更立即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自费采取所需的相应附加预防措施,以确保被保险设备的安全操作。如有需要,保险的承保范围和/或保费应作相应地调整。若风险增加,则被保险人不得进行或认可任何实质性的变更,除非得到保险公司对此保险可以存续的书面确认。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9.协助行使代位求偿权
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在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由保险公司承担费用,被保险人和承租人应执行,同意执行并允许执行所有必需的或保险公司为实现其权利或获取赔偿而要求实施的行为或事项,或所有必需的为了实现保险公司拥有的或即将拥有的,或在本保单项下一旦对任何损失、损坏进行了赔偿或补偿后即可代位求偿的,从他方(非本保单下的被保险人)获得责任免除或补偿而要求实施的行为或事项。无论该行为或事项是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之前或之后成为必需的,或被要求的。
保险人义务 1.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本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签发保单义务
x保险合同成立后,本公司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x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4.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x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先行赔付义务
x公司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规定
备忘录 1 – 保险金额
x保单要求保险金额等于同一种类和等级的新产品更换被保险设备和机器的重置费用,重置费用包括如运费、应付款、关税以及相关建造/安装(如有)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所要求投保的总金额,则保险公司应该仅按保险金额在需投保总金额中所占的比例支付赔款。每个设备,如果保险设备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备忘录 2 – 免赔额
免赔额:是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金额与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金额的比率。
备忘录 3 - 赔偿基础
a.若被保险设备遭受的损失或损坏可以修复——保险公司应支付将受损设备恢复到之前可使用的状态所需要的费用,以及为进行修理而所需要的拆卸和重建费用,同时还需支付将受损设备运送至维修场所的来回运费、应付款和关税,支付限额在保额内。如果维修是在被保险人或承租人拥有的工场里进行,则保险公司应支付修理所需要的材料费用和维修人员的工资以及按比例支付用于企业经常性开支的合理费用。
对于更换的部件不扣减折旧费用,但对残值需考虑在内。
如果在损失发生前,上文中详细列明的维修费用等于或超出被保险设备的实际价值,则该设备将视为已遭毁坏并以下文b条款为基础进行结算。
b.若保险设备受到毁坏——保险公司应按损失发生前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赔付,包括可能存在的普通运费、安装费用和关税,如果这些费用都包括在保额内。计算实际价值时应从财产的重置价值中扣减适当的贬值。保险公司也要支付拆卸遭毁坏机器的常规费用,但需将残值考虑在内。
加班工作、夜间工作、公共节假日的工作和特快货运等需要的额外费用不包括在本保单内,除非双方书面明确表示同意。
对于改造、添加、改良或检查所需要的任何费用,本保单均不予以赔偿。
对于任何临时修理的费用,如果这些修理构成最终维修的一部分并且不会增加维修的总费用,则该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若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被保险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公司对所有损失总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单中规定的损失
限额。
保险公司只有在对必备的帐单及文件满意,以证明修理或更换工作已经完成的情
况下才会赔付(视具体情况而定)。
备忘录 3 – 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本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
备忘录 4 – 冲减保额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本公司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本公司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备忘录 5 – 施救费用计算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备忘录 5 - 保险期间
a.本预约申报保单自明细表中列明的日期起 12 个月内有效,除非在续保前至少三个月内收到任何一方关于取消本预约申报保单的书面通知,否则该保单将自动续保。
b.任何申报设备的保险期间应由被保险人在申报单里中注明,且该期间应在现有保单保险期间内开始,但不得早于申报之日的前三十天;在服从责任免除条款第 2 条的情况下,该
保险期间还应在下列时间内继续有效:不超过 12 个月的初始保期,任何续保期间,或者每
隔 12 个月自动续保直至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 5 年;但是如果在申报书中规定的续保日期三个月前双方未收到任何保单取消的通知,则保险期间不得超过申报设备的租约到期日。如果本预约申报保单被取消,则每项申报的保险期间将持续到其下一个到期日且不再续保。
备忘录 6 - 发生损失时的保单取消
一旦本保单项下承保范围内发生损失或破坏,保险公司可在 14 天内发出受损失影响设备的保单取消通知。
备忘录 7 - 预付保费和保费调整
在本保单生效日及每个续保日,被保险人应支付保单明细表中规定的年最低保费。在保单期末,根据上一个保险期间内所有新增的保险设备的申报以及原有申报设备在该保险期间的续保,被保险人须支付计算超过最低保费以外的附加保费。根据本保单备忘录 4 的规定,在发生损失后取消保险的任何设备,从保险取消生效日起至该设备申报表列明的到期日止的保费,将按相应比例从附加保费中扣除,但不得超过在不退保的情况下应付的附加保费。
备忘录 8 – 申报
对于在本保单规定地域内租借给承租人的所有可保设备,被保险人须提供申报单,给出以下信息:
a. 承租人的名称和邮寄地址及公司业务范围
b. 被保险设备所在地
c. 租约期限
d. 租赁设备描述(制造商、制造年份、类型、型号、序列号以及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设备的风险种类识别)
e. 本保单备忘录 1 中的每个承保设备的保险金额
f. 本保单备忘录 3 b 中要求的保险初次生效日和初次到期日
g. 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的前提下,本保但扩展承保本保险责任以外的风险本信息一经本公司要求,即须作更新,至少每次续保时更新一次。
备忘录 9– 重复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本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公司多支付赔偿金的,本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备忘录 10 - 消防设施
被保险人必须要求承租人准备合适的有足够容量的消防设备的,该设备在承保地域内应随时可用且维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需要有充足数量的充分熟悉该设备使用方法的工人接受消防程序的培训,同时应采取充分的措施以防止发生火灾,如正确装卸和储存易燃气体和液体,说明并强制执行禁烟和高温作业规范。如果因上述措施不到位而引起火灾损失或大规模地增加了火灾损失,则赔款将相应减少。
附表(一)短期费率表年缴的短期费率表
期间 | 12 个月 | 11 个月 | 10 个月 | 9 个月 | 8 个月 | 7 个月 | 6 个月 | 5 个月 | 4 个月 | 3 个月 | 2 个月 | 1 个月 |
年 缴 保 费 百 分比率 | 100% | 95% | 90% | 85%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