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❹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3 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重要提示
x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44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
本基金的每一封闭期为 6 个月,封闭期间不接受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3 年 9 月 25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13 年 2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36
七、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37
八、基金的募集 38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3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9
十一、基金的投资 45
十二、基金的业绩 52
十三、基金的财产 5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9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2
十九、风险揭示 6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1
二十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8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6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98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00
二十六、备查文件 100
一、绪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封闭期: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本基金的每一封闭期为 6 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每 6 个月的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5、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 5 个工作日期间。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9、开放日:指本基金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在开放期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在开放期内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元:指人民币元
48、摊余成本法: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的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 00 x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联系人:x x
联系电话:(021)00000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 股权比例 |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60% |
意大利忠利集团 | 30% |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 10% |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13 年 9 月 25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1 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xx证券投资
基金,以及 39 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
资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xx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xx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
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
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事件驱动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板 30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xx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 5 年期国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纳斯xx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美国房地产开发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
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 年 2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
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 3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成为目前业内少数拥有“全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 QDII 等管理业务资格。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勇胜,董事长,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1 年证券从业经历。1982 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投资银行总行工作。历任综合计划处、资金处副处长、国际结算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2 年起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1998 年 3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xxx,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9 年 8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作,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2005 年 1 月至
2007 年 7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投行部副总兼证券公司重组办公室主任。2007
年 8 月至 2009 年 2 月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党委委员及副总裁。2009 年 2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先后任资本市场部负责人、战略部负责人,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党办、董监办)主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xx,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6 月至 2009 年 1 月在美国xxx互惠银行任高级计
量分析师。2009 年 2 月至 2009 年 7 月在美国富升人寿保险任财务经理。2010 年 3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工作,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二组负责人。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Xxxxxxxx XXXXXX,董事,硕士研究生。1991 年起历任 BARCLAYS BANK 金融分析师;1993年起任 BOISSY GESTION SA (AZUR–GMF)首席执行官;2003 年起任 ROTHSCHILD ET COMPAGNIE
GESTION SA 股票投资部总监;2004 年起任 GENERALI FINANCES SA 副总经理、投资总监;2007年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 FRANCE S.A/GENERALI INVESTMENTS 首席执行官、投资总监;
2009 年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董事会主席/首席执行官。2011 年起任 Generali Group首席投资官。并兼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 (卢森堡)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Deutschland 监事会主席、Generali Investments SGR 副主席、THALIA SA (Lugano) 董事会成员等职务。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xxx,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起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起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 年起任忠利保险有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 年起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 年起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2007 年起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xxx,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经理部项目经理,证券部项目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副经理,天津证券营业部副经理、经理。2002 年 2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信息中心主任、信息技术部主任、首席信息师、华北分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董事。
xx,董事,硕士研究生,20 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历任法规处副处长、深圳监管专员办事处机构处副处长、基金监管部综合处处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5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 年 11 月起任公司董事。
xx,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著名律师,执业范围包括金融证券。曾在日本著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相关法律工作,日本西南大学讲授中国法律。1993 年回国从事律师工作,
现为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1 年 5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xx,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法学院执教,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院长,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法学组成员、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国际贸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xxx,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0 年起任吉林省长白县马鹿沟乡党委书记;1982 年起任xxxxxxxxxxxxxxx、xxxxx;0000 年起任吉林省抚松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989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白山市支行行长、党委书记; 1995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1998 年起任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7 年任海南省银行业协会会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xxx,独立董事,大学专科,高级会计师。1964 年起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工作,历任河南省分行副处长、处长;南阳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分行总会计师。2003 年至 2008年任河南省豫财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xxx,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炭工
业部基建司任工程师;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在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基建局任副处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煤建设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任处长;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煤炭部基建管理中心工作,先后任综合处处长、中心副主任;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任副总经理;2005 年 1 月起在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先后任资产管理处置部总经理、企业管理部高级业务总监。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Xxxxxxx XXXXXXX,监事,大学本科,CFA,金融咨询师。1967 年起历任忠利集团会计结算部、忠利集团金融分析师、忠利集团基金经理、忠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首席执行官、忠利集团财务部总监、忠利集团总经理助理、忠利集团首席风险官、忠利集团兼并收购及企业融资部总监,并在 Generali Horizon S.p.A., Trieste(IT)、BG Fiduciaria SIM兼任董事会主席及 Autovie Venete S.p.A.、Banca Generali S.p.A.、Flandria(B)、 Generali Investments Italy SGR S.p.A., Trieste(IT) 、 Generali Investments SICAV(Lux)、Generali Finance B.V., Diemen(NL)、Generali Investissement,Parigi(FR)、 Genirland(IRL)、Generali Multinational Pension Solutions SICAV(Lux)、 Graafschap
Holland N.V., Diemen(NL)、 La Centrale Finaziaria Generale S.p.A.、Net Engineering International S.p.A., Padova(IT) 、Perseo S.p.A., Torino(IT) 、Premuda S.p.A., Genvoa(IT)、Transocean Holding Corporation(USA)等公司兼任董事。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监事。
xxx,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事经济学院工作,历任教员、副主任。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长江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历任投资银行总部业务主管、项目经理。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部高级经理。2005 年 6 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任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处综合部主任,营业管理部主任助理,华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北分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福建业务部副主任、主任,现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主任。2012 年 4 月起任公司监事。
沙骎,监事,硕士研究生。1998 年 5 月至 1999 年 11 月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1999 年
11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职于平安保险集团,2000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职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现任公司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xx,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清算部经理,2001 年 10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 年 10 月至 2013 年 6 月任运营管理部负责人。现从事电子商务营销工作。2007 年 11 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陈勇胜,董事长,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xx,总经理,简历情况见董事会成员介绍。
xxx,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2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月在华夏证券工作,历任营业部财务经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财务部经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基金运作部总经理、基金运营总监、稽核总监。2007 年 1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8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
xxx,硕士研究生,17 年金融从业经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科员、个人银行业务部主任科员。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工作,任办公室高级业务经理、业务运营组负责人。2011 年 1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xxx,硕士研究生,21 年金融业从业经历。1992 年 2 月至 1994 年 12 月在美国花旗
银行台北分行工作,任财务企划助理;1995 年 1 月至 2000 年 12 月在台湾大华证券公司工
作,任债券交易总监;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9 月在台湾景顺投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负责
投资业务;2004 年 10 月至 2006 年 5 月在台湾保诚投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负责投资业务;
2006 年 6 月至 2010 年 4 月在美国纽约人寿台湾子公司工作,任投资长;2010 年 5 月至 2012
年 12 月在台湾富邦投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投资长;2013 年 1 月起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全球投资总监,2013 年 6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xxx,硕士研究生,1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在中国证监
会信息中心工作,历任专业助理、主任科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工作,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2012 年 6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 8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xx,硕士研究生,CFA,FRM,11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1 年 6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交易员、债券交易员;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10 月,英国城市大学
卡斯商学院金融系学习;2005 年 10 月至 2008 年 3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
助理;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 3 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债券研究;2009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投资经理。2010 年 4 月起担任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9 月至 2011 年 11 月担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起兼任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 9 月起兼任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xxx,硕士研究生,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8 年 6 月至 2009 年 6 月在天相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担任宏观经济和债券分析师,2009 年 6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宏观及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12 年 8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12 月起担任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及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29 日起兼任国泰 6 个月短期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 月 25 日起兼任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目标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
自本基金成立起由xx担任基金经理,自 2013 年 3 月 29 日起由xx和xxx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x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研究开发部、固定收益部、基金管理部、财富管理中心、市场体系等负责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xxxxx:副总经理
xxxxx:副总经理xx先生:总经理助理xxxxx:投资总监xx先生:投资总监
xx先生:投资总监兼研究部总监
xxxxx: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6、上述成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内部会计控制、风险管理控制和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运营的各个方面,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风险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部,稽核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现了职责分离和岗位相互制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各基金会计核
算和公司财务管理的相互独立,保护基金资产的独立、安全。
(3)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控制管理运营中的风险,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其内容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主要包括:岗位分离和空间分离制度、投资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术控制、营销业务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和独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以及相应的业务控制流程等。通过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对公司面临的投资风险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实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通过对稽核监察部充分授权,对公司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况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独立监察稽核,确保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环境,以保证内部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有效实施,主要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分级授权、注重诚信并关注风险的道德观和经营理念、独立的监察稽核职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 4 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2)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3)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4)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1)内部会计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保证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核算的独立性、全面性、真
实性和及时性。
首先,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财务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业务控制流程,做好基金业务和公司经营的核算工作,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基金运作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
其次,公司将基金会计和公司财务核算从人员上、空间上和业务活动上严格分开,保证两者相互独立,各基金之间做到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基金资产和公司资产之间、以及各基金资产之间的相互独立性。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凭证与记录控制、资产接触控制、独立稽核等制度,确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财务管理中做到对资源的有效控制、有关功能的相互分离和各岗位的相互监督等。
另外公司还建立了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和财务费用审批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监督。
2)风险管理控制
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主要包括:
岗位分离和空间隔离制度:为保证各部门的相对独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同时实行空间隔离制度,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控制、交易业务控制,完善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能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风险控制职能,实行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分级授权制度和股票池制度,进行集中交易,以及稽核监察部对投资交易实时监控等,加强投资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资、交易、风险控制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和相互配合,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建立了科学先进的投资风险量化评估和管理体系,控制投资业务中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投资业绩绩效评估体系,对投资管理的风险和业绩进行及时评估和反馈;
信息技术控制:为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公司在硬件设备运行维护、软件采购维护、网络安全、数据库管理、危机处理机制等方面均制定实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营销业务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场营销、客户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以保证在营销业务中对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以及对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和资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在资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备份系统,以及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档案;
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稽核监察部有权对公司各业务部门工作进行稽核检查,并保证稽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制定了风险控制原则。在风险控制委员会总体方针指导下,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了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3)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检查
公司稽核监察部在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公司各业务活动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察稽核,重点是业务活动中风险暴露程度较高的环节,以确保公司经营合法合规、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确保现有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公司会根据新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公司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的基础上,也会重点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4)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情况的报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报告流程,各部门对于内部控制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效情况须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报告,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稽核监察部及时了解内部控制出现的问题并作出妥善处理。
稽核监察部在对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监察中,对发现的问题均立即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对于重大问题,则通过督察长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稽核监察部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直接报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公司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xxxxxxxxxx 00 x
xxxx: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xx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xx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 0000 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
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 9 月 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截至2013 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48,592.14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34%。 2013年上半年,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99.6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65%。年化资产回报率为1.66%,年化加权净资产收益率为23.90%。利息净收入1,876.60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59%。净利差为2.54%,较上年同期提高0.01个百分点。净利息收益率为2.71%,与上年同期持平。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555.24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2.76%。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4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xxx市、xx、台北设有10家一级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银国际等5家全资子公司,海外机构已覆盖到全球14 个国家和地区,基本完成在全球主要金融中心的网络布局,24 小时不间断服务能力和基本服务架构已初步形成。中国建设银行筹建、设立村镇银行27家,拥有建信基金、建信租
赁、建信信托、建信人寿、中德住房储蓄银行等多家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全面金融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2013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近30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3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1位;在美国《财富》世界500强排名第50位,较上年上升27位;在美国《xxx》2013年全球2000强上市企业排行榜中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提升11位。此外,本集团还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理、托管、投行、投资者关系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核算处、清算处、监督稽核处、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处、托管业务系统规划与管理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 12 个职能处室、团队,现
有员工 225 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xxx,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x,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xxx,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11 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在 2005 年及自 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在 2007 年及 2008 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
并获和讯网 2011 年度和 2012 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序号 | 机 构 名 称 | 机 构 信 息 | |
1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柜台 |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 |
直销业务专用电话:000-00000000 | |||
客户服务专线:000-000-0000,000-00000000 | |||
传真:021-68775881 | |||
2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柜台 |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第 5 层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10-66553082 | ||
联系人:吉•青珂莫 | |||
3 | 国泰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 网站:xxx.xxxxxx.xxx 登录网上交易页面 | |
电话:000-00000000 | 联系人:xx |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
(1)代销银行及券商
序号 | 机 构 名 称 | 机 构 信 息 |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 |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 ||
客服电话:95566 |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 |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 |||
法定代表人:xxx | 客服电话:95533 |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 |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 |||
法定代表人:xxx |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 ||
联系人:xxx | xx:010-85109219 | ||
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 |
法定代表人:xxx | 客服电话:95559 | ||
联系人:xx | x话:000-00000000 |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755-83195109 | ||
客户服务热线:95555 | |||
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 |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 |||
法定代表人:xxx | x话:000-00000000 | ||
联系人:高天、xxx |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 ||
7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 |
法定代表人:xx | 联系人:丰靖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95558 | |||
8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x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95568 | |||
9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 |
法定代表人:xx西 | 联系人:吴海平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 | |||
10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xx商务中心 A 栋 第 18 层 -21 层 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 |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755-82026539 | ||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 95532 | |||
11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 |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12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 |
法定代表人:xx | x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13 |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xx置地广场F栋18、 19层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14 | 中信建投证券股 |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15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 |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全国),021-95553 | |||
16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17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19楼 | |
法定代表人:xx | x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客服电话:0000-00000 | ||
18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 | |||
19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95503 | |||
20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 |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 | |||
21 | 广发证券股份有 |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4301-4316房) |
限公司 |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 38、39、41、42、43、44楼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95575 | |||
22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 |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4楼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791-6288690 | ||
23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 | |||
24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00-0000 | |||
25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 1507-1510室 | |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 | |||
法定代表人:杨xx | 联系人:xx超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 | |||
26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10-84865560 | ||
27 |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 |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95597 | |||
28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95579 | |||
29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95563 | |||
30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 |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8号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31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郑州市xx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 |
办公地址:郑州市xx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17层 | |||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 联系人:xxx、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 | |||
32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楼 | |
法定代表人:何如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客服电话:95536 | |||
33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 |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 联系人:林生迎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755-82943636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95565 | |||
34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 | |
法定代表人:兰荣 | 联系人:谢高得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35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 |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 |||
法定代表人:xx | x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95538 | |||
36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 A02单元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37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
38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 | ||
传真:0755-83199545 |
39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二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
40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 |
法定代表人: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41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 | |||
42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 |
法定代表人:xx相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
43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44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45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 |
法定代表人:xxx | xx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 0000-0000000 、 | |||
46 | 国元证券股份有 |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
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95578 | |||
47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48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49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楼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95582 | |||
50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95511-8 | |||
51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xx路510号南半幢9楼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52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 |
法定代表人: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53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洛阳市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 | |||
54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55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 |
法定代表人: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95571 | |||
56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 |
法定代表人: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 | |||
57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 |
法定代表人:xx | 联系人:xx x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58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 |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
59 |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
60 | xx证券有限公 |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
司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61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楼,20楼 | |
法定代表人: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 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 | |||
62 | 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53号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63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夏雪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 | |||
64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451-86779218 | ||
65 |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 |
法定代表:xxx | 法定代表:xx | ||
电话:000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96016(北京、内蒙古地区) | |||
66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 |
法定代表人:xxx | |||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地区 962528) | |||
67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 |
法定代表: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96592 |
(2)第三方销售机构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信息 | |
1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xx 0000 x 000 x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方成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2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xxxxxxxxx 000 x 00 x 0 xx 000 x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3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00 x | |
法定代表人: 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0000 | 传真:021—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4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 |
法定代表人: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网址:xxx.xxxxxx.xx 及 xxx.xxxxx.xxx | |||
5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 x |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6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0 |
售公司 | 法定代表人: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0000-00000000 | |||
7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 |
法定代表人: xxx | xx人: x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 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8 | 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 99 号 | |
法定代表:x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
9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0 x 0 xx 0 x | |
xxxx:其实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10 |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x 0 xx 0000 x | |
xxxx:xxx | 联系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11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 |
法定代表:盛大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12 |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X x 0000 x | |
法定代表:xxx | 联系人:xxx |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13 |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教工路 18 号EAC 欧美中心A 座D 区 801 | |
法定代表:xxx | xx人:xx | ||
电话:0000-00000000 | 传真:0000-00000000 |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 000 x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联系人:xx
传真:021-38561800
客户服务专线: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xx
经办律师:xx、xx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x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 x
xxxx: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xxx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3238800联系人:xxx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x
x、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x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中保留的基金份额的数量、或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周期等两个方面,对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 A 类基金份额 | B 类基金份额 |
份额类别划分标准: 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周期 | <500 万份且 ≤1 个封闭期 | ≥500 万份或 >1 个封闭期 |
首次认购、申购最低金额 | 1,000 元 | 500 万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B 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 1,000 元) |
追加认购、申购最低金额 | 1,000 元 | 1,000 元 |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 1,000 份 | 1,000 份 |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 0.30% | 0.01% |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或因基金份额持有周期的不同而发生的基金份额自动升级的除外。本基金 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或周期限制如下:
(三)基金份额类别的确认与升级
x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如下:
1、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
2、在当期封闭期的赎回开放期未赎回或转换转出的 A 类基金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则自下一个封闭期开始日起,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部分份额升级为 B类份额。
3、在本基金的任一封闭期曾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持有本基金的封闭期后的任一后续开放期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将由注册登记机构自动确认为 B 类基金份额。
4、投资人在提交认购、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 类、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购、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认购、申购申请确认交易成功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终被确认为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购、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于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级的数额或持有周期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于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x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以下规则确定本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x基金的每一封闭期为 6 个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每 6 个月的对应日止。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6 个月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 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前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x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 5 个工作日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18 日生效,则: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的对日,即 2012 年 9 月 18 日至
2013 年 3 月 18 日。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3 年 3 月 19 日至 3 月 25 日的五个工作日;第二
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6 个月,即 2013 年 3 月 26 日至 2013 年 9 月 26日,以此类推。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16 日生效,则: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的对日,即 2012 年 9 月 16 日至
2013 年 3 月 16 日。由于 2013 年 3 月 16 日、3 月 17 日为非工作日,则第一个封闭期延长至
2013 年 3 月 18 日。
八、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044 号文核准,自 2012 年 9 月 6 日起向社会公开
募集,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结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1,727,620,660.66 元人民币, 其中 A 类份额净认购金额为 1,594,620,660.66 元,B 类份额净认购金额为 133,000,000.00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
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83,838.32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份额的利息为 277,558.32
元,B 类份额的利息为 6,280.00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2 年 9 月 2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债券型(固定组合、短期理财)
2、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为契约开放式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3、基金的存续期间:不定期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2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x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投资人可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x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 5 个工作日期间。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申购、赎回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可不予受理。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赎回,且未发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所述自动赎回情况,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份额对应资产将转入下一封闭期。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 B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00.00 元,但已持有本基金 B类份额的投资人可以适用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人民币1,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0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 1000.00
份,若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在销售网点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 1000.00 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x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
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公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份额=5,000/1.00=5,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1)部分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例三: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T 日所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5,032.6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为 8.48 元,该持有人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1.00 元 = 1,000.00 元
例四: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
-1,000 元,T日该持有人赎回 500,000 份,此时,该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500,000 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T日的未付收益-1,000 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500,000×1.00 元=500,000 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例五: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
-10,000 元,T日该持有人赎回 999,000 份,此时,该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后剩余 1,000 份,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10,000 元,则:按照赎回份额占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10,000×(999,000/1,000,000)=-9,990 元赎回金额=999,000×1.00-9,990=989,010 元
(2)全部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六:假定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T 日所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为 1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且有 15,000.00 元的未付收益。持有人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0,000.00×1.00 元 + 15,000.00 元 = 10,015,000.00 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第 1、2、3、5、6 项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基金在力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x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发。本基金不可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对所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剩余期限与基金的剩余封闭期进行期限匹配,主要投资于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和短期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即将到期的中期票据等)三类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工具。在封闭期,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深入研究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金融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在封闭期内执行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每个封闭期初,本基金首先对回购利率与短债收益率、协议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封闭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其次对各类金融工具在封闭期内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较,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各类金融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2、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封闭期初,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几家银行
进行协议存款投资,注重分散投资,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3、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封闭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封闭期初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反之,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其次,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根据资金头寸,安排相应期限的回购操作。 4、短期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管理人将利用内部评级系统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进行全面的分析。该系统包含定性评级、定量打分以及条款分析等多个不同层面来评估信用债券。在封闭期,基金管理人根据各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与封闭期的匹配程度,挑选适当的短期债券进行配置,并持有到期。
5、持有到期策略
x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一封闭期的建仓期内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买入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不超过基金剩余封闭期的固定收益类工具。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持有这些品种到期,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和结构在封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极端情况下,如遇到债券违约、信用评级下降等信用事件,本基金可以提前卖出相应的固定收益品种。
6、开放期投资安排
在开放期,本基金原则上将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状态。
(四)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普通债券基金。
(五)业绩比较基准
在每个封闭期,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封闭期起始日的银行 6 个月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的到期日应不晚于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的上述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因市场变化或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开始后的 1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x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3 年 7 月 1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固定收益投资 | 100,383,218.62 | 65.21 |
其中:债券 | 100,383,218.62 | 65.21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46,220,389.33 | 30.02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 - | |
3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3,957,121.96 | 2.57 |
4 | 其他各项资产 | 3,384,070.58 | 2.20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3 年 6 月 30 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5 | 合计 | 153,944,800.49 | 100.00 |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 项目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12.33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序号 | 项目 | 金额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 |
2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理财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4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不适用。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不适用。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不适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100,383,218.62 | 65.78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其他 | - | - |
8 | 合计 | 100,383,218.62 | 65.78 |
9 |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 - | - |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债券数量 (张)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041252041 | 12 公控 CP001 | 200,000 | 20,089,614.18 | 13.16 |
2 | 041254046 | 12 海翼 CP001 | 200,000 | 20,075,640.84 | 13.15 |
3 | 041266006 | 12 彩虹显示CP001 | 200,000 | 20,071,027.13 | 13.15 |
4 | 041252034 | 12 国电集 CP002 | 200,000 | 20,061,579.28 | 13.15 |
5 | 041260061 | 12 鲁东海 CP001 | 100,000 | 10,048,986.42 | 6.58 |
6 | 041254049 | 12 鄂能源 CP001 | 100,000 | 10,036,370.77 | 6.58 |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 偏离情况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 23 次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0.6346%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0.0000% |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 0.3184% |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x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 元。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20%的情况。
(3)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4)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利息 | 3,383,312.04 |
4 | 应收申购款 | - |
5 | 其他应收款 | - |
6 | 待摊费用 | 758.54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3,384,070.58 |
十二、基金的业绩
x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 A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2 年 9 月 25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0.9119% | 0.0009% | 0.7497% | 0.0000% | 0.1622% | 0.0009% |
2013 年上半年 | 1.1512% | 0.0085% | 1.3885% | 0.0000% | -0.2373% | 0.0085% |
自 2012 年 9 月 25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日 | 2.0735% | 0.0070% | 2.1382% | 0.0000% | -0.0647% | 0.0070% |
(二)国泰 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 B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2 年 9 月 25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0.9892% | 0.0009% | 0.7497% | 0.0000% | 0.2395% | 0.0009% |
2013 年上半年 | 1.3206% | 0.0084% | 1.3885% | 0.0000% | -0.0679% | 0.0084% |
自 2012 年 9 月 25 日至 2013 年 6 月 30日 | 2.3228% | 0.0069% | 2.1382% | 0.0000% | 0.1846% | 0.0069% |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x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按规定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同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自动合并入下一日收益中进行分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收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x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指令或授权委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9%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指令或授权委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x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按前一日A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按前一日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依据管理人指令或授权委托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5、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公告
1、在每个封闭期建仓结束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封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2、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3、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开放期申购赎回安排公告、封闭期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封闭期实际收益率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前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该封闭期当期赎回及下一封闭期申购安排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2)本基金每一封闭期建仓期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成该封闭期的投资组合构建情况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每个封闭期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成该封闭期实际收益率公告,并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 0.5%;
18、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4、本基金封闭期、开放期的时间安排;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直接影响着金融工具的价格和收益率。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等金融工具,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由于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内执行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因而在每个封闭期内所持投资组合收益受利率波动影响较小,但从长期看利率的波动仍会对本基金的收益造成影响。
(4)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流动性风险
当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需要应对投资人的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本基金执行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在正常情况下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较小,但因发生信用风险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存款银行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风险仍然存在。
3、信用风险
x基金所投资的金融工具之发行人出现自身信用评级发生变化、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内执行持有到期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基金资产和收益受因所持金融工具发行人自身信用评级发生变化的影响较小,但当其发行人发生违约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的情况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4、对手方风险
由于基金在交收过程中发生违约,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的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债券逆回购、短期融资券等金融工具,在投资银行存款、银行间市场债券逆回购等投资品种时需要引入交易对手方从而存在对手方风险,当交易对手方出现违约时将会导致基金资产无法获得约定收益或无法收回投资本金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5、再投资风险
指当利率下降对银行存款、固定收益证券或债券逆回购等利息收入及到期本金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银行存款、固定收益证券或债券逆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的风险。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7、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有效投资风险
x基金在每次打开申购赎回后无法迅速建仓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由于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到期日后打开一次赎回、申购并执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在新的封闭期开始后应迅速将基金资产中所持有的现金投资于投资策略中所规定的各类金融工具,但当新债发行频率下降、内部信用标准趋紧、资金利率变化导致基金无法在每个封闭期开始后迅速建仓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2)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在本基金的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个封闭期内不开放当期赎回,而是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开放当期赎回。若投资人没有按规定及时提交有效赎回申请,则将无法在每个封闭期末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投资人应提前做好投资安排,避免因未及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带来的风险。
(3)信用债券违约风险
因本基金部分投资于信用债券,且基金采取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如果信用债券出现违约,对本基金的影响较大。
(4)资金利率风险
x基金在封闭期内将进行一定的回购操作,在资金面紧张期间,可能会面临较高的资金成本,甚至会发生由于无法借到资金或无法足额借到资金而被迫卖券以降低杠杆的情况,将带来组合收益率的降低。另外,在封闭期即将结束期间,本基金将陆续变现所持有的证券,并将资金进行流动性管理,如果此时的资金利率水平相对较低,也将降低组合的收益率。
8、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开放期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基金每份同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x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39 楼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xxx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xx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xx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
府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发。本基金不可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的到期日应不晚于封闭期的最后一日;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的上述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因市场变化或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封闭期开始后的 1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xx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x,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按规定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x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交易费率等)。
3、7×24 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快在 2 个工作日内回电。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资讯。内容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手机月度对账单、生日节日祝福、相关基金资讯信息以及移动资讯刊物等。
(四)资料寄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纸制资讯。在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向订制客户寄送以下资
料:
1、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向有交易的订制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若投资者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基
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对所有订制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五)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订制邮件服务的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和电子月度交易对账单等。
(六)联系基金管理人
3、客户服务热线:000-000-0000(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856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xxxxxxxx 00 x x
x:00000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 报纸 | 日期 |
关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2013-03-22 |
国泰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 2013-03-27 |
国泰6 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1个封闭期实际收益率的公 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 2013-03-27 |
国泰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 2013-04-01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通联支付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民生银行借记卡网上基金直销业务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2013-04-01 |
国泰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组合构建情况说明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 2013-04-15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支付宝基金专户网上直销定投业务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2013-04-23 |
国泰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 2013-04-24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放开港澳台居民开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2013-04-26 |
关于新增宁波银行代理销售国泰基 金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 2013-05-04 |
国泰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偏离度绝对值达到/超过0.5%公 告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 2013-05-24 |
国泰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 2013-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