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就本部分的情況及目的而言,除了家居電器、 家居傢俬和固定裝置及固定附着物外, 單一項有關財物的重置成本須被當作為不超過港幣 15,000 元; (b) 在保單附表第(1) 部分的賠償限額列明,本公司就任何一次損失事件的責任僅限於港幣 700,000元; 但如果有任何附註註明的延伸保險保障適用於同一次損失事件的後果, 則本公司將進一步按這延伸部分作出賠償;及 (c) 儘管上面(b)段的規定, 本公司就由任何一次損失事件引致的珠寶、 手錶、...
「安居優悠保」保險單
在收到本保險單時請小心詳細閲讀本保險單。 如有需要作出修訂, 請立刻向本公司提出。
保險條款
投保人簽署的投保書及/或聲明連同由投保人或代表投保人之人士提供的任何資料為本保險單的基礎。以繳付保單附表中列明的保費為本保險的代價下, 並在符合本保險單内列明的條款、不保事項及條件的情況下,本公司承諾及同意在以下面在保單附表内列明是有效的各個保險部分所説明的程度及方式就在保單附表内列明的受保期内發生的事件向投保人作出賠償; 但本保險單須經獲授權人士在保單附表上簽署方才生效。
每個部分的保險保障範圍在本保險單的各個有關部分中説明。 除了適用於個別部分的特別定義、 不保事項及條件外,所有部分的保險保障都進一步受 “一般定義”、 “一般不保事項”及“一般條件” 的限制。
一般定義
(適用於所有部分)
“本公司” 指創興保險有限公司。
“有關財物” 指有關住所内的傢俬、 家居用品及電器、個人財物(不包括金錢、家養動物)、衣服、住所内的固定裝置及固定附着物(不包括業主的固定裝置及固定附着物)、受保人或任何受保人的家庭成員的財物或受保人須負法律責任的財物,這詞並包括由受保人作出對租賃物的改良。
“有關家庭傭工” 指任何受保人直接給予報酬地僱用以在有關住所向受保人提供家務協助的人士。
“有關住所” 指由受保人及受保人的家庭獨佔的,並且符合在保單附表中説明位處有關地點的在香港的私人住所。
“受保人” 指在保單附表中列明的、以其名字及為其利益而發出本保險單的人士。
“受保人的家庭” 指受保人的家庭成員, 但只包括與受保人長久同住於有關住所的其配偶、子女及父母。
“任何一次損失事件” 指一次事件,或由同一個源頭或基本原因所引起的或歸因於同一個源頭或基本原因所發生的一系列事件。
“金錢” 指現金、流通鈔票、 銀行鈔票、可流轉票據、並不構成一套郵票集的郵票、支票、郵政及銀行匯票及午餐券。
“受保期” 指在保單附表中列明的時間, 此期間為本保險單有效期間。
“本保險單” 指本保險單、 保單附表及任何載於或附加於本保險單及保單附表的備忘錄、背書或批註, 其應被一起閲讀及理解為同一份文件, 而任何附有特定意義的詞語或字句在所有地方均具有該特定意義。
“重置成本” 指修理受保財物,或不作損耗或折舊扣減而以同樣種類及質素的新財物替換受保財物的費用。
“保單附表” 指附於本保險單的打字頁, 其列出本保險合約的細節及本保險單的有效部分的細節; 其構成本保險單的一部分並應與本保險單一起被閲讀及理解。
“有關地點” 指保單附表中列明的位置。
在本保險單及内容文意容許的情況下, 字意只是單數的詞語亦包括衆數的意思, 反之亦然, 而字意只是男性的詞語亦包括女性的意思, 反之亦然。
第(1)部分
家居設施及財物全險保險保障範圍
x公司在受制於下述的條款、不保事項及條件的情況下, 將按重置成本的基礎以付款、還原或修理方式就受保人在受保期内在有關住所的有關財物的意外物件損毀、損壞或損失向受保人作出賠償, 但須受下列幾項限制:
(a) 就本部分的情況及目的而言,除了家居電器、 家居傢俬和固定裝置及固定附着物外, 單一項有關財物的重置成本須被當作為不超過港幣 15,000 元;
(b) 在保單附表第(1) 部分的賠償限額列明,本公司就任何一次損失事件的責任僅限於港幣 700,000元; 但如果有任何附註註明的延伸保險保障適用於同一次損失事件的後果, 則本公司將進一步按這延伸部分作出賠償;及
(c) 儘管上面(b)段的規定, 本公司就由任何一次損失事件引致的珠寶、 手錶、 攝影器材、皮草、樂器、古董、藝術品及其他貴重物品的損毀、損壞或損失的責任總值僅限於港幣 300,000 元, 而同時每件物品亦受上面第(a)段的單一項物品限額的限制。
第(1)部分的延伸保險保障
(1) 臨時住宿
如果有關住所因爲受本部分保障的損毀、損壞或損失而變得不宜居住, 本公司將向受保人賠償受保人在還原有關住所所必須的時間期間,實際上招致而又合理的臨時住宿費用。 本公司在此延伸保障下的責任僅限於每日最多港幣 1,500 元,及就任何一次損失事件總共最多港幣 50,000
元。
(2) 臨時搬離有關住所的有關財物的損毀、損壞或損失
x公司將就為儲存目的而臨時搬離有關住所的有關財物期間所發生的損毀、損壞或損失作出賠償。本公司在此延伸保障下的責任僅限於就任何一次損失事件最多港幣 50,000 元。
(3) 在受保人工作地點的個人物品的損毀、損壞或損失
x公司將就受保人的存放於其平常工作地點的個人物品的損毀、損壞或損失作出賠償, 就任何一次損失事件最多賠償港幣 5,000 元;如要索賠, 必須先將損毀、損壞或損失通知受保人的僱主及報警。
(4) 損失金錢或未獲授權使用信用卡
x公司將就受保人或其配偶的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意外金錢損失及/或因信用卡被未獲授權使用而引致的損失作出賠償,就任何一次損失事件最多賠償港幣 3,000 元; 但受保人及其配偶必須已經(a)符合他們的信用卡的發卡條款及條件, 及(b)在發現任何金錢及/或信用卡損失後的 24 小時之内報警及(如屬信用卡損失)通報信用卡發卡人。
(5) 冷藏食物的損毀或損壞
x公司將就因為(a)受保人的住所冷藏系統意外失靈 (但有關冷藏系統年齡須為少於 10 年),或(b)電力或氣體供應意外受阻 (但有關受阻須不是由有關公共設施的故意行爲引致的)而替換受保人的住所冷藏系統内變壞的食物的費用作出賠償; 但本公司在此延伸保障下的責任僅限於就任何一次損失事件最多港幣 3,000 元。
(6) 有關家庭傭工的財物損毀、損壞或損失
x公司將就平常居住在有關住所的受保人的有關家庭傭工的財物損毀、損壞或損失作出賠償,但條件是(a) 倘若該財物為受保人所擁有,有關的損毀、損壞或損失會為本部分所覆蓋保障;及(b) 有關家庭傭工須猶如受保人所需般遵守本保險單的條款及條件。但本公司在此延伸保障下的責任僅限於就任何一次損失事件最多港幣 3,000 元。
(7) 清除殘骸或瓦礫
x公司將就受保人,在經本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清除在有關住所被損壞或損毀、損壞的受保財物的殘骸或瓦礫所招致的合理費用及開支(有關損壞或損毀、損壞須由本保險單覆蓋保障的風險所引致)作出賠償; 但本公司在此延伸保障下的責任僅限於就任何一次損失事件最多港幣 20,000元。
(8) 爆竊損毀或損壞外門、外⑤及門鎖
x公司將就因爆竊或企圖爆竊而修理或替換損壞或失去的外門、 外⑤、外門鎖及/或鑰匙所合理招致的費用及開支作出賠償; 但本公司在此延伸保障下的責任僅限於就任何一次損失事件最多港幣 3,000 元。
(9) 室内裝修工程
x公司將就有關住所的有關財物,在承包商進行裝修、翻新、修理及修改工程期間的意外損毀、損壞或損失作出賠償, 賠償最高限額為上面列明的最高賠償額; 但有關承包工程合約總值須不
超過港幣 100,000 元及所牽涉的工程期總共須不超過連續兩個月的時間。
特別不保事項 – 按下面列明的“適用於第(1)部分及第(5)部分的特別不保事項”特別條件 – 按下面列明的“適用於第(1)部分及第(5)部分的特別條件”
第(2)部分
佔用人及個人責任保險保險保障範圍
x公司將就在受保期内及在限定地域内發生因爲受保人、受保人的家庭或受保人須為其負上法律責任的有關家庭傭工的疏忽而造成的下列各項法律責任,向受保人作出賠償:
(a) 其作爲佔用有關住所的私人戶主;
(b) 其作爲有關住所的業主;
(c) 其作爲任何其他個人身份就下列各項的責任:
(i) 任何人士的意外死亡或身體傷害;
(ii) 任何人士的財物的意外損毀、損壞或損失。
僅是就此第(2)部分的情況及目的而言,“受保人”應被當作為指保單附表内列明的受保人, 而受保人的家庭亦按其中的定義解釋。
但是,本公司在此部分下的責任(包括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下由受保人或代表受保人之人士所招致的費用及開支)僅限於本部分内列明為責任限額的數額。
倘若受保人死亡, 在受保人的合法遺產代理人須猶如受保人般(可予適用的範圍內)遵守、履行並受制於本保險單的條款、 不保事項及條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將向受保人的合法遺產代理人作出賠償。
限定地域
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受保人全球各地進行外地旅程的地方, 但單一次前述的外地旅程須不超過連續三十日。
責任限額
x公司在此部分下的責任僅限於:
(a) 在受保期期間在美國或加拿大就任何一次損失事件,及全受保期總共最多港幣 1,500,000 元 ;
(b) 在受保期期間在其他全球各地就任何一次損失事件,及無限次,總共最多港幣 5,000,000 元。如果本公司須賠償給多於一方, 本公司須賠償給所有各方的總額將同樣不超過列明的責任限額。
業主就公用地方的責任的延伸保障
(1) 就此延伸保障的情況及目的而言:
(a) “受保處所”一詞指位處“有關地點”的處所;
(b) “有關法例”一詞指《建築物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344 章)》; 及
(c) “公用部分”、“建築物”及“業主”的意思與有關法例中給予這些詞語的定義相同。
(2) 此延伸保障只在受保人是受保處所的業主的情況下才有效。
(3) 在受制於上面第(2) 段的情況下, 現在在此註明及同意本保險單第(2)部分“佔用人及個人責任保險”下的保險保障將延伸至賠償受保人作爲受保處所的業主的責任; 但如果這些責任是可以獲任何其他由受保人或代表受保人之人士購買的保險單作出賠償, 則此延伸保障只適用於這些其他保險單已支付或應付的數額之外及之上的任何額外責任。
(4) 在受制於上面第(2) 段的情況下,本保險單第(2)部分“佔用人及個人責任保險”下的保險保障將延伸至賠償受保人作爲受保處所構成其部分的建築物的公用部分的部分性業主的按比例法律責任, 但須受下列條件限制:
(a) (i) 此延伸保障只在這些責任不可獲任何其他由受保人或代表受保人之人士或有關建築物的共同擁有人購買的保險單作出賠償的情況才有效; 或
(ii)在已購買這類保險單,則此延伸保障只適用於這些其他保險單已支付或應付的數額之外及之上的任何額外責任; 及
(b) 在永遠受制於上面第(4)(a)段的情況下,此延伸保險保障的賠償只適用於及只限於受保人作爲按有關法例第 39 條規定的建築物不可分割份數的部分性業主的分別按比例分擔的責任(為免生疑問,在此説明,並非共同責任)。
(5) 即使本保險單或此延伸保障載有任何相反規定, 本公司就任何一次事件而引致在第(2)部分及/或此延伸保障下的責任將僅限於本保險單第(2)部分“佔用人及個人責任保險”内列明為“責任限額”的數額。
適用於第(2)部分及其延伸保障的特別不保事項本公司並不須就下列各項負責:
(a) 就任何受保人所僱用的人士或受保人的家庭成員的人士的所受的身體傷害(包括死亡或疾病)的責任(為免生疑問,在此説明,受保人的有關家庭傭工被當作為受保人所僱用);
(b) 就受保人、受保人的家庭成員或任何受保人的傭工或代理人所擁有、信託持有、照顧、監管或控制的財物的意外損毀、損壞或損失的責任;
(c) 由佔用或使用有關住所以外的任何土地、建築物或其部分而引致的責任;
(d) 由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保單附表内列明的有關住所以外的任何土地、建築物或其部分而引致的責任, 但上面“業主就公用地方的責任的延伸保障”下的各段規定除外;
(e) 就受保人以專業身份,或違反專業身份的責任所給予或提供意見、設計、規格説明或服務;
(f) 由受保人從事任何就業、職業、貿易或商業活動而引致的或在期間出現的責任;
(g) 由受保人因訂定協議而負起的責任, 除非受保人在假設無此協議的情況下也有此責任;
(h) 由受保人、 有關家庭傭工、任何受保人的家庭成員,或任何居住在或合法地在有關住所的人士的故意行爲、惡意行爲或蓄意破壞行爲所引致的責任;
(i) 就擁有、管有、駕駛或使用機械推動的交通工具、飛機或船艇的責任;
(j) 就使用任何馬匹,或由打獵、競賽或馬球所引致的責任;
(k) 由污染或交叉污染所引致或造成的責任;
(l) 就罰款、 懲罰或懲罰性、加重的或懲戒性的損害賠償的責任;
(m) 就任何僱員補償法律下的索償的責任。
第(3)部分
家庭個人意外保險
如果受保人或受保人的配偶因爲在有關住所的火災、爆炸、搶劫或爆竊而受的身體傷害, 本公司將按以下向受保人或受保人的遺產作出賠償:
(a) 如果受保人或受保人的配偶死亡, 賠償港幣 50,000 元; 或者,如果在受保期內受保人和受保人的配偶均因爲此等身體傷害而在 3 個月内死亡,全受保期總共賠償港幣 100,000 元; 如果事件包括多過一位人士, 每位人士只有權得到最高限額按比例的一部分; 及/或
(b) 賠償受保人或受保人的配偶因爲此等身體傷害而實際招致的醫療開支,最多每人港幣 5,000
元。
第(4) 部分家居支援服務
x公司已經安排受保人在其特別要求時使用下列由 Inter Partner Assistance Hong Kong Limited (“IPA”) 提供的家居支援服務:
(a) 家居設備及電器修理:IPA 將派出一個經認證的電技工、 水喉技工、鎖匠或技工去協助受保人。
(b) 醫生到訪及牙醫介紹:IPA 將安排一名正式註冊的醫生到訪或預約一名正式註冊的牙醫。
(c) 照顧小孩、護理、家居清潔、滅蟲等服務:IPA 將安排這些服務協助受保人。
上列服務的費用由受保人自行負責。 本公司及 IPA 均不對因履行這些服務引致的事情負責。受保人可致電 IPA 服務中心的 24 小時熱綫 (香港) 2862-0165, 引述本保險單的號碼, 以便取得 IPA 的支援服務。
第(5) 部分
全球個人財物全險保障
(此部分只在保單附表内訂明方才有效)
(1) 本公司在受制於本保險單下的限制、條件及不保事項的情況下, 將按重置成本基礎以付款、還原或修理的方式就在受保期内發生在全球任何地方屬於受保人或受保人的家庭的財物的意外物品損毀、損壞或損失向受保人作出賠償, 但本公司在此第(5)部分下的責任僅限於:
(a) 就任何一個受保財物項目的損毀、損壞或損失最多港幣 5,000 元;及
(b) 就所有受保財物項目的損毀、損壞或損失全受保期總共最多港幣 30,000 元。
(2) 如果本保險單加附了“貴重個人物品全險備忘錄”, 則:
(a) 本公司就任何一個在前述備忘錄中列明的財物項目的損毀、損壞或損失的責任僅限於在該備忘錄中列明就這個財物項目的限額;及
(b) 在應用本部分第 1(b)段列明的港幣 30,000 元的限額時, 不應計入本公司就在前述備忘錄中列明的財物項目的損毀、損壞或損失所提供的賠償。
特別不保事項 – 按下面列明的適用於第(1)部分及第(5)部分的特別不保事項特別條件 – 按下面列明的適用於第(1)部分及第(5)部分的特別條件
第(6)部分家庭僱傭保險
(此部分只在保單附表内訂明方才有效)保險保障範圍
x公司將就在受保期内發生的下列各項向受保人作出賠償:
(a) 就有關家庭傭工在受僱於受保人的工作期間因工意外受傷或患上疾病而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或普通法下須支付賠償予有關家庭傭工的法律責任; 及
(b) 就有關家庭傭工入住醫院時招致的醫療及手術開支。
但本公司在此部分下的責任僅限於下面列明為責任限額的數額。
倘若受保人死亡,在受保人的合法遺產代理人須猶如受保人般(可予適用的範圍內)遵守、履行並受制於本保險單的條款、 不保事項及條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將向受保人的合法遺產代理人作出賠償。
限定地域
香港特別行政區内的任何地方。責任限額
x公司在此部分下的責任僅限於:
(a) 在《僱員補償條例》及/或普通法下: 每件事件最多港幣 100,000,000 元, 當中已經包括由或代表受保人在有本公司書面同意下招致的費用及開支;
(b) 就醫療及手術開支:全受保期總共最多港幣 5,000 元。特別不保事項
x公司並不須就下列各項負責:
(a) 由肺塵埃沉着病或耳聾(須為噪音所引致)引致的任何責任;
(b) 有關家庭傭工在限定地域以外的地方意外受傷或患上疾病;
(c) 就受保人可能在《僱員補償條例》下或與此條例無關的情況下須負責的遲交附加費、罰款、 懲罰或懲罰性、加重的或懲戒性的損害賠償的責任;
(d) 由受保人因訂定協議而負起的責任, 除非受保人在假設無此協議的情況下也有此責任 。特別條件
(a) 若有關家庭傭工在受保期期滿前達到 66 歲, 本部分將不會就有關家庭傭工續保, (如本公司另作書面確認者除外);
(b) 如果在《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下本公司須要支付任何數額, 而本公司在假設沒有《僱員補償條例》的情況下在本保險單下是沒有責任支付此數額, 則受保人須馬上向本公司償還此數額。
適用於第(1)部分、第(5)部分及其各延伸保障的特別不保事項
(1) 本公司並不須就下列各項損毀、損壞或損失負責:
(a) 樹木、 植物或家養動物;
(b) 屋頂或露天財物, 包括衛星盤、 接收器及附帶設備;
(c) 流動電話、隱形眼鏡或傳呼機;
(d) 受保人或受保人的家庭為商業、專業、貿易而擁有或信託持有的財物;
(e) 契約、債券、匯票、證券、文件或手稿。
(2) 本公司並不須就因爲下列各項引起或導致的損毀、損壞或損失負責:
(a) 刮損、凹陷、缺損、磨損、耗損、退化、蛾、害蟲、昆蟲、家養動物、潮濕、鐵銹、腐爛、腐蝕、光和大氣的活動或作用或任何其他逐漸形成的原因;
(b) 任何清潔、修理、翻新、保養、變更、維修或染色過程, 但第(1)部分的延伸保障第
(9)項除外;
(c) 不當使用或違反製造商指引的使用;
(d) 在有關住所超過連續三十日空置期間後所發生的偷竊(包括爆竊)或任何家庭電器或來水或排水裝置的漏水;
(e) 留在空置車輛的財物偷竊;
(f) 被海關人員或其他政府當局延遲或沒收;
(g) 受保人、受保人的家庭成員或任何居住在或合法地在有關住所的親屬或其他人士的故意行爲、惡意行爲或蓄意破壞行爲;
(h) 污染或交叉污染。
(3) 本公司並不須就下列各項負責:
(a) 未能識別造成財物消失或短缺而引致損失的事件;
(b) 機械或電力損壞、故障或失常, 或電閥門、電燈泡或電管破損;
(c) 修理、替換或糾正有物料或手工缺陷,或在設計、規格上有缺陷、毛病的任何財物的費用;
(d) 經運輸合約或郵寄獨立發送的財物的損毀、損壞或損失。
(4) 本公司不須負責每一個索償的首港幣 200 元。
適用於第(1)部分、第(5)部分及其各延伸保障的特別條件
當任何受保財物項目包含一雙或一套的,本公司將不會賠償多於損毀、損壞或損失了的任何特定部分的價值;此項賠償將不考慮有關物品作爲一雙或一套的一部分的特別價值; 而本公司亦不會賠償多於這一雙或一套的按比例的價值。
一般不保事項(適用於所有部分)本公司並不須就下列各項負責:
(1) 任何直接或間接由下列各項造成、引起或導致的,或通過下列各項而發生的意外、損失、損
毀、損壞、開支、責任或身體傷害:
(a) 戰爭、侵略、外敵行爲、敵對或類似戰爭的行動(不管是有沒有宣戰的)或内戰;
(b) 兵變、軍事或民衆起義、造反、革命、軍事或篡奪權力、戒嚴法令、封鎖狀態、或任何決定宣佈或維持戒嚴法令或封鎖狀態的事件或原因;
(2) 對任何因在有關住所位處的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在法律上或實際上或任何公立、市立或本地當局指令要求受保的財物的沒收、强制徵用、正式要求、破壞、毀滅或損壞所直接或間接造成、引起或導致的,或通過其而發生的意外、損失、損毀、損壞、開支、責任或身體傷害;
(3) 由(a)核武器材料或 (b)任何核燃料或來自核燃料的燃燒的核廢料所造成的放射性所產生的離子輻射或污染(僅是就此一般不保事項(3)而言,所謂燃燒應包括核裂變的任何自我維持過程)直接或間接造成、引起或導致的任何意外、損失、損毀、損壞、開支、責任或身體傷害;
(4) 除卻第(1)部分的延伸保障第(1)項規定以外的任何種類的繼發損失、損毀或損壞; 及
(5) 任何並非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有有關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初審而作出或獲得的判決。
當本公司在任何法律行動、官司或其他法律程序中聲稱任何意外、損失、損毀、損壞、開支、責任或身體傷害因爲一般不保事項第(1)項而不獲本保險單覆蓋保障時, 證明這些意外、損失、損毀、損壞、開支、責任或身體傷害應獲本保險單覆蓋保障的舉証責任在於受保人。
一般條件(適用於所有部分)
(1) 受保人必須採取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 以保存受保財物及確保其安全。
(2) 如果發生任何可能按本保險單索償的情況, 受保人或其合法遺產代理人:
(a) 須馬上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b) 如有偷竊或企圖偷竊, 須馬上報警;
(c) 須儘快自費向本公司以書面提供損失、損毀或損壞的所有詳情; 如屬於第(1) 及/或第(5)部分下的索償, 須在不遲於有關損失、損毀或損壞發生後的三十日内提供;
(d) 如果有按第(2)及/或第(6)部分下的索償,須馬上將任何發給受保人的令狀、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發送本公司, 並提供本公司所有為使本公司能就任何索償作出和解、抵抗或展開法律程序而必須的資料及協助;
(e) 不得在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就賠償或修復任何損失、損毀或損壞作出任何開支, 亦不得在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就任何索償作出磋商、付款、和解、承認責任或推翻責任; 及
(f) 須給予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可能合理地要求的資料。
(3) 本公司有權:
(a) 在發生第(1)及/或第(5)部分下規定賠償的任何損失、損毀或損壞時, 進入有關損
失、損毀或損壞發生的建築物, 取得及管有受保財物, 及以合理方式處理有關財物的剩餘財物; 就此目的, 本保險單或其任何由本公司核證的副本將是許可及持許的證據; 但是, 不得把任何財物棄置給本公司;
(b) 以受保人的名義及代表受保人對任何由第三者針對受保人或受保人的合法遺產代理人就任何本保險單覆蓋保障的責任的作出的法律程序,作出承辦、絕對處理、控制及和解;
(c) 自費為其本身利益但以受保人的名義進行法律程序,以就任何本保險單作出的賠償向任何第三者追回或取得賠償; 及
(d) 在任何時候向受保人支付在第(2) 或第(6)部分下的賠償限額,或在任何索償可以和解的情況下支付一個較這賠償限額爲少的數額, 而本公司作出這個付款後即將放棄對此索償的處理及控制, 並就此索償再無任何責任, 但在此付款日期前就處理此索償而在本公司書面同意下招致的費用及開支除外。
(4) 如本保險單規定賠償的任何損失、損毀、損壞、開支或責任發生時, 亦有任何其他保險保障這些損失、損毀、損壞、開支或責任或其中任何部分, 則本公司不須負責多於本公司按比例分擔的數額。 儘管如此, 此一般條件第(4)項並不適用於第(3)部分第(a)項下的任何索償。
(5) 如果本保險單下的任何索償在任何方面屬欺詐性, 或受保人或任何代表受保人的人士以任何欺詐方法或手段以求按本保險單獲得賠償或利益, 則所有在本保險單下的賠償或利益均將被沒 收。
(6) 除非另有明確説明, 本保險單内並不給予受保人以外的任何人士任何針對本公司的權利。 另外, 本公司並不受任何受保人利益轉移的約束(除卻因死亡或法律的施行產生的轉移), 除非及直至本公司以附加條款方式宣佈該保險可繼續。 本公司就任何屬於受保人以外的人士的財物的延伸保障責任並不給予這類人士向本公司索償的權利,這裏的原意是在所有情況下由受保人為或代表這類人士索償,而受保人的收據在任何情況下都絕對地解除本公司在本保險單下就這類損失的責任。
(7) 受保人可以在任何時間給予本公司書面要求以取消本保險單, 而保費將會按本公司收到或保留一般短期保險費或最低保費為基礎作出調整。 本公司亦可以給予受保人七日的預早書面通知發出至最後所知的投保人地址以取消本保險單, 而保費將會按本公司收到或保留按比例的保費為基礎作出調整。
(8) 如果就本保險單下應支付的數額有分歧, 該分歧須按當時有效的《仲裁條例》由仲裁判決決 定。如果各方未能同意仲裁人或公斷人的人選, 則該人選須轉介至當時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的主席作出決定。在此特別寫明,就本保險單進行任何法律行動或訴訟的先決條件是 必須先取得該項仲裁裁決。
(9) 本保險單受制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管轄權,並須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