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A 款)
中意附加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A 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意附加境外紧急门诊医疗保险(A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x附加合同所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含三十天)至七十周岁(含七十周岁)。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本公司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在确认被保险人需要以下医疗救助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以下责任及其费用:
一、紧急门诊责任
1、若被保险人因病情所需,经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允许,可进行紧急医疗会诊及必要的医疗检查和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会诊费、化验费、X 光费及药费)。但超声波、计算机断层扫描(CT)和核磁共振(MRI)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紧急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紧急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800 元(含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如果被保险人门诊诊断后需住院治疗,则该次门诊的全部费用将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其住院费用具体如下:
(1)安排被保险人入住到距事发地最近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最合适的医院;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医院病房房费、餐费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病人住院所需的全部治疗设施、治疗和服务费用;
(3)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住院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入院治疗连续超过 36小时,或是因紧急医疗情况且取决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的审核;
(4)未满 15 岁儿童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
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每晚费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 元,累计入住以 5 日为限。
4、当被保险人接受门诊治疗时,根据治疗性质,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可随时决定将被保险人转运回国。在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有必要,将为被保险人安排医疗护送。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情况允许,救援机构将安排其回到北京、上海或广州三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有关地点,被保险人将被送至上述三个城市之一的国际机场,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抵达中国境内时需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转送至北京、上海或广州三个城市中被保险人指定的医院。若被保险人未能指定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指定的医院,该次转运回国的责任终止。
若救援机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乘坐正常航班返回中国,救援机构将尽可能
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机票。若被保险人无原始回程机票,则被保险人从所在国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将由被保险人自付。若被保险人所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回程机票费用。
二、紧急牙科门诊责任
1、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急性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负责为其安排紧急治疗。
2、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的牙科门诊费用(包括初诊和复诊)以每一事故不超过人民币 4000
元为限,且每一事故之首次牙科门诊费用低于人民币 800 元(含人民币 800 元)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3、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的牙科
门诊费用,本公司不予承担。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任一行为、原因所导致的费用和后果包括被保险人的治疗,身体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2、未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事先书面同意或安排的转运和救护。但以下紧急情况除外:事发地点偏僻,无法事先通知救援机构,且任何延误将会加重被保险人的伤势或病情,甚至危及其生命,而采 取的紧急医疗转移或转运。但是,救援机构将保留对所发生的案件进行调查的权利,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全额或部分偿还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3、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任何下列原因产生的费用:
3、1、未遵医嘱引起的任何后果;
3、2、以境外就医为目的的旅行及相关费用;
3、3、境外康复或疗养为目的旅行及相关费用。
4、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5、任何非紧急性治疗要求,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治疗。
6、任何非紧急性住院或者已做住院安排,但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可以等到被保险人返回中国境内后再进行的住院。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有效驾驶执照与所驾车辆类型不符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它医疗事故所致的后果及相关费用。
9、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等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及相关费用。
10、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的意外事故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11、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12、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13、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投保人与本公司有
约定的除外。
14、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15、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16、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17、救援机构在下列情形下不提供服务:
17、1、宣布或未经宣布的战争、侵略、外国敌人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行动、战斗或类似战争的敌对行动、内战、叛乱、革命、起义或军事政变;
17、2、核武器材料、来自核燃料或核废料的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17、3、被保险人任职于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武装部队,但和平时期的后备役军人训练除外;
17、4、大众媒体已经发出罢工、暴乱或内乱警告的地区旅行时,被保险人仍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而遭受的意外;
17、5、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自杀、故意自伤、怀孕、流产、避孕及性传播疾病、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或感染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病毒(HIV 呈阳性);
17、6、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于任何航空装臵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17、7、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17、8、被保险人本人故意或试图参与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
17、9、被保险人在旅行时,违反当地法律,被当地政府或机关扣押、拘禁所造成的后果;
17、10、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及相关的费用。
18、发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19、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
20、本附加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在服务当中因非救援机构延误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负保险责任。
21、如果被保险人不能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一切境外旅行救援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全部同意而产生的费用。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22、若为从本附加合同中获益而进行骗赔或者采取任何欺骗的手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且不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如发现被保险人通过欺骗手段从本公司获取了保险金,本公司将要求被保险人予以退还并赔偿由此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
23、由于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
24、如果被保险人在旅行中,由于上述除外责任发生死亡,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已缴纳的保费不予退还。
第五条 保险期间
x附加合同的有效期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被保险人累计境外旅行天数达到其选择的累计保障天数当日的二十四时止,且最长为一年。
投保人实际选择的累计保障天数将于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载明。若被保险人累计境外旅行天数未超过其选择的累计保障天数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本附加合同第三条项下的保险责任;若被保
险人累计的境外旅行天数超过其选择的累计保障天数时,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若本附加合同满期时,被保险人累计的境外旅行天数未超过其选择的累计保障天数的,本公司不退还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满期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附加合同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x、夫妻两人同行且均投保本附加合同,其随行的未满 15 周岁的子女(限 2 名)可免交本附加合同保险费参加本附加合同,但其保险金额以父母两人中保险金额较低一方为准。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本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附加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果发生本公司已经支付了赔偿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负责退还本公司所有相关费用。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x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者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援助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由其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除非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须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但最迟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后的 24 小时。本公司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应得到事发通知,否则,一切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x附加合同为紧急救援保险,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本公司不接受和承担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处理的或无原始票据的索赔。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以前,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投保。撤销投保申请送达到本公司时,本公司已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中途不得退保。
第十二条 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xxx
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非洲:厄立特里亚(Eritrea),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美属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领地,赫德和xxxxxx(Xxxxx xxx 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西亚,瑙鲁,尼乌亚岛,
xx儿图xxxx,xxxxx,xxx群岛,南乔治亚和xxxx,xxxxx,xx,xxx,xx本土外小岛屿(US Minor Outlying Islands),瓦努阿图,xx斯和富纳群岛。
南极洲:南极洲
在上述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一般条款
任何保险责任下的最终决定将取决于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旅行,将不安排其回国的转运。
若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时间或者其费用有不合理之处,则有权将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和费用限制在合理的、正常的、国际惯例的范围之内。
由于救援机构不能控制的外在原因所导致的任何延误或后果,本公司不承担医疗急救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支付费用的,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本附加合同的各项内容。
二、未经救援机构事先同意,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或者旅伴不得向第三方就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项下的费用支付作出任何许诺或者承诺。
三、如救援机构同意并代被保险人先垫付了不属本附加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救援机构提出偿还要求之日起的 30 日内偿还代付款。
第十五条 非中国国籍的投保资格
x附加合同对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承担各项保险责任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出国旅行的目的地非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
三、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患突发急性病发生身故,救援机构可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家属意愿,对本附加合同中遗体转送回中国责任中的目的地可改为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但费用以不超过转送回 中国为限。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附加合同将自动终止:一、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一年时;
二、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七条 批注
x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旦当事人选择其中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则其余的争议解决方式即为无效: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国法律,仲裁裁决为终局性裁决,对双方当事人皆有约束力;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九条 法律适用
一切产生于本附加合同或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中国法律予以解释。但是,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均取决并服从于当地的法律、法规,而且不得超出被保险人被救援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范围。
第二十条 x x
x、本公司: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二、救援机构:指优普环球援助公司。
三、境外:指中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但前往中国的台湾地区、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也
按“境外旅行”处理。
四、未成年:指不满十五周岁的儿童。
五、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
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七、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并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八、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是指本附加合同发生效力的起始日。该日期以保险单或投保单上载明之日期为准。
九、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十、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十一、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臵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二、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及其它特殊技能。
十三、保险事故:保险事故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十四、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等费用总和。
十五、医生: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生意伙伴和家属。
十六、医院: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医院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门诊、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机构:
(一)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二)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三) 有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