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同编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
合同文本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负责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的健康保障业务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提供相应的经办管理服务等具体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构成
第一章 委托管理合同一般条款
x委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及所附团体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方案(以下简称“委托管理服务方案”)、团体成员人名清单、委托管理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乙方公章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乙方不予认可。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甲方提出委托申请、乙方同意接受委托,本合同成立。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乙方收取委托管理费用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之日起本合同生效。
第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乙方在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甲乙双方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合同解除
x合同生效后,甲方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甲方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本合同、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自乙方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乙方不再提供委托管理服务。对于甲方将委托资金划归乙方管理的,乙方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原支付账户退还公共账户价值余额,同时注销公共账户,如甲方为团体成员设立个人账户的,乙方将一并退还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本合同中的账户价值,系指该账户中的委托资金和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之和。
对于合同解除的,乙方不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委托管理费用。第五条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签本合同的;
3.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第六条 委托管理期限
第二章 委托管理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的零时开始至 年 月 日的二十四时止。甲方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后,乙方在委托管理期限内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委托管理服务。
第三章 委托管理内容及委托资金支付管理
第七条 委托管理内容
甲方可从下列项目中选择本合同委托管理内容,甲方选择的具体内容将在委托管理服务方案中列明:
1.健康保障方案设计;2.健康保障咨询建议;3.健康管理;4.医疗服务调查;5.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6.疾病审核和费用支付;7.失能收入损失审核和费用支付;8.护理审核和费用支付;9.管理报告服务。
第八条 委托资金支付项目
甲方可从下列健康保障项目中选择本合同委托资金支付项目: 1.门急诊医疗费用;
2.住院医疗费用;
3.慢性病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4.高额住院医疗费用;
5.女工生育医疗费用;
6.健康管理服务;
7.牙科保健费用;
8.住院津贴;
9.特殊健康保障津贴;
10.疾病保障金;
11.失能收入损失保障金;
12.护理保障金;
13.药品及医疗器械费用。
上述支付项目的具体内容将在委托管理服务方案或双方另行签署的其他书面补充协议中列明。
第九条 委托资金支付标准
甲方可与乙方约定其选择的各委托资金支付项目的支付标准,并在委托管理服务方案中列明,以作为乙方提供委托管理服务的依据。
第十条 委托资金支付管理服务
1.团体成员提出委托资金支付申请时,需提供的证明和资料将在委托管理服务方案中列
x。
2.乙方根据双方约定的委托资金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对团体成员提出的委托资金支付申
请进行审核、核算。
3.对于属于委托资金支付范围的支付申请,乙方从约定的单独账户中向团体成员进行支付,公共账户或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4.乙方基于本合同支付的限额为委托资金和按照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之和。
第十一条 委托资金
第四章 委托资金管理
委托资金是由甲方建立、委托乙方管理并向团体成员提供健康保障项目支付的专项资金。第十二条 单独账户
1.对于甲方将委托资金划归乙方管理的,甲方在委托管理期限内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增加委托资金,乙方将委托资金在扣除约定的委托管理费用后划转入设立的单独账户,专款专用。
甲方从下列方式中选择第 种,由乙方为甲方或其团体成员设立单独账户,以记录委托资金的支付、结息、划拨等信息:
(1)只设立公共账户;
(2)设立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
2.若甲方选择以上方式(1)的,乙方对于甲方的委托资金在扣除约定的委托管理费用后计入公共账户;
若甲方选择以上方式(2)的,乙方对于甲方的委托资金在扣除约定的委托管理费用后根据甲方要求分别计入公共账户或个人账户。甲方可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申请将公共账户金额转入个人账户,或申请将个人账户金额转入公共账户。
3.对于设立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且不同账户的资金支付项目或支付标准不同时,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各账户的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
第十三条 委托资金结息
委托资金在每个自然年度末或账户注销时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利息收入分别计入各账户的对应部分。
乙方不对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保证。
第十四条 委托资金转移(适用于甲方为非政府部门的情况)
1.在委托管理期限内,甲方可申请减少公共账户的委托资金金额,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原支付账户支付该减少部分金额,公共账户价值等额减少。甲方在委托管理期限内每
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2.对于委托资金发生转移的,针对转移的部分,乙方不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委托管理费
用。
第十五条 委托资金不足处理
委托资金支付额度以各账户的账户价值为限。各账户价值不足时,乙方将及时通知甲方,
并停止办理该账户的委托资金支付或委托资金转移等服务。甲方弥补委托资金后,乙方将恢复委托资金支付或转移服务。委托资金不足时,乙方不垫付资金。
第十六条 委托资金节余处理
如果委托资金有节余,若委托管理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续签本合同的,节余部分可滚存入下一年度,若甲方在下一年度不再进行委托管理或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合作的,乙方将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转入甲方原支付账户。
第五章 委托资金金额及委托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委托资金金额
甲方将于 年 月 日前将首期委托资金: 元,(大写) 元整,划归至乙方管理。如甲方为团体成员设立个人账户的,划归至公共账户部分的资金金额为 元,划归至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金额共计 元,划归至各团体成员的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金额详见团体成员人名清单。
甲方后续可定期、不定期,定额、不定额地增加委托资金。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费用的支付
1.甲乙双方约定的委托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为下列中第 种:
(1)从委托资金中扣除;
(2)由甲方于每年 月 日前另行支付。
2.甲乙双方约定委托管理费用的支付金额为下列中第 种:
(1)比例形式:按甲方每次增加的委托资金的 %收取。委托管理期限届满续签本合同的,对于滚存入下一委托管理期限的委托资金,乙方不再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2)固定金额形式:每年按 元收取。
3.公共账户与团体成员的个人账户之间发生资金转移的,针对转移的部分,乙方不再收取委托管理费用。
第十九条 委托管理费用变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委托服务内容的变动或实际成本的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委托管理费用的收取比例或金额。
第六章 团体成员范围及其变动
第二十条 团体成员范围
团体成员指由甲方指定的委托资金支付对象。具体人员详见团体成员人名清单。第二十一条 团体成员增加处理
甲方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团体成员的,应书面通知乙方,自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及相关资料后,自书面通知载明的对该团体成员提供委托管理服务的生效日起,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对新增团体成员开始提供委托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团体成员减少处理
甲方因人员变动需要减少团体成员的,应书面通知乙方,自乙方收到书面通知及相关资料后,自书面通知载明的对该团体成员提供委托管理服务的终止日起,乙方对该团体成员不再提供委托管理服务。如甲方为团体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且该减少的团体成员个人账户有余额的,除另有约定外,对于团体成员身故的情况,乙方将个人账户价值余额退还给该团体成员的法定继承人;对于其他原因导致团体成员减少的情况,乙方将个人账户价值余额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给甲方或转入公共账户,同时注销该团体成员的个人账户。
第七章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甲方承诺:作为政府部门或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履行能力;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批准设立机关的批准文件、单位章程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委托行为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符合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第三方不会就委托资金主张权利,而且该项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因委托资金来源、资质等不合法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委托管理服务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合理要求;甲方有权按委托资金的实际运营情况,要求调整支付项目和支付标准;甲方有权查询委托资金的运营状况并要求乙方对委托资金的管理情况做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筹集和建立委托资金,并按时支付乙方委托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及时将团体成员名单和相关身份信息等乙方履行委托管理服务职责及反洗钱义务必需的资料提供给乙方,配合乙方做好委托资金支付及风险管理等各项工作。
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的团体成员信息等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否则由此带来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章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乙方承诺:作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和履行能力;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其批准设立机关的批准文件、单位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有权及时、足额收取委托管理费用,并要求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如甲方未按时、按约定支付乙方委托管理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权及时获得履行委托管理服务职责必需的资料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条 乙方应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开展委托管理服务工作,发挥商业保险精算管理、风险管理和理赔管理等优势,提高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完善业务管理流程,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甲方将委托资金划归乙方管理的,乙方应设立单独账户管理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甲方要求定期进行委托资金账务核对。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x合同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上述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x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x合同各项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x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