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壽鑫富 100 變額年金保險商品說明書(ATF10)
台灣人壽鑫富 100 變額年金保險商品說明書(ATF10)
商品名稱:台灣人壽鑫富 100 變額年金保險
商品文號: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7 日台壽字第 1082330005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9 日台壽字第 1082330057 號函備查修正給付項目: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商品名稱: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標到期基金(一)批註條款
商品文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4 日台壽字第 1062330003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7 日台壽字第 1082330022 號函備查修正
商品名稱: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標到期基金(二)批註條款
商品文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4 日台壽字第 1062330004 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9 日台壽字第 1082330062 號函備查修正
商品說明書發行日期:108 年 9 月
🙧 注意事項 🙥
1.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商品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2.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本商品僅保險保障部分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保障,本商品之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金額不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3. 請注意您的保險業務員是否主動出示『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證』及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機構所發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合格證。
4.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或投資標的所連結之投資子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
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台灣人壽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本說明書;投資標的之詳細內容介紹,請詳閱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台灣人壽網站。
5.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無保證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6. 本商品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隱匿或不實,應由台灣人壽及負責人與其他在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7. 自連結投資標的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於簽約前提供予要保人參考。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
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參考台灣人壽網站實質課稅原則專區。
9. 若投資標的為配息型基金,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10. 本商品經台灣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台灣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11.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係由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行,透過本公司之保險業務員或合作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行銷。
本文件係由台灣人壽核定後統一提供,僅供客戶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公司章: | 負責人章: |
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9 日 | 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9 日 |
※ 本說明書內重要特性xx係依主管機關所訂「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辦理,可幫助您瞭解以決定本項商品是否切合您的需要。
※ 您的保單帳戶餘額是由您所繳保險費金額及投資報酬,扣除保單相關費用、借款本息及已解約或已給付金額來決定。若一旦早期解約,您可領回之解約金有可能小於已繳之保險費。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一、 保險費的交付原則、限制及不交付之效果
(一) 保險費的交付
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及依保單條款第六條、第七條約定所繳交之保險費。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交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限制。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應照本契約所約定交付方式,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
(二)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x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上述交付之保險費,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三) 保險費繳交限制及繳費方式:
1. 繳費方式:躉繳,限匯款。
2. 最低保險費:新臺幣 30 萬元。
3. 最高保險費:本險累積已繳保險費(扣除累積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 1.5
億元。
二、 保險給付項目及條件
(一) 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生存者,本公司根據要保人所選擇的年金給付方式,按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 年金採一次給付方式者:
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一次給付予受益人。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此項金額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年金採分期給付方式者:
本公司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依約定分期給付年金金額,最高給付年齡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十歲為止。但於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 年金給付開始日
要保人投保時可選擇於第七保單週年日(含)後之任一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歲之保單週年日;要保人不做年金給付開始日的選擇時
,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二)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與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根據收齊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文件後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所述收齊保單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文件當時,若已逾年金給付開始日者,前項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的次一個資產評價日計算。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得依以下二種方式擇一受領:
一、繼續按期受領年金金額,直至保證期間屆滿。
二、申請提前一次受領,其計算之貼現率為保單條款第十六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三、 範例說明
投保類型:年金保險
以男性 40 歲,躉繳保險費新臺幣 100 萬元,連結美元計價之目標到期基金(累積型)為例,投資標的運用
期為 6 年,各年度末數值試算如下表:
(幣別/單位:新臺幣/元)
年度末 [註 1] | 保險年齡 | 躉繳保險費 | 假設持有至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之年化報酬率 3.73% | ||||
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之金額 1,196,028 元 | |||||||
保單管理費 (年度累積) [註 2] | 保單帳戶價值 (A) [註 3] |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投資機構收取 (B)[註 4] | 解約費用 (C) [註 5] | 解約金 (D) [註 6] | |||
1 | 40 | 1,000,000 | 19,749 | 994,497 | 19,890 | 58,476 | 916,131 |
2 | 41 | 0 | 12,093 | 1,023,802 | 20,476 | 50,166 | 953,160 |
3 | 42 | 0 | 9,038 | 1,057,458 | 21,149 | 41,452 | 994,857 |
4 | 43 | 0 | 0 | 1,101,766 | 22,035 | 10,797 | 1,068,934 |
5 | 44 | 0 | 0 | 1,147,930 | 22,959 | 0 | 1,124,971 |
6 | 45 | 0 | 0 | 1,196,028 | 0 | 0 | 1,196,028 |
7 | 46 | 0 | 0 | 1,196,028 | 0 | 0 | 1,196,028 |
年度末 [註 1] | 保險年齡 | 躉繳保險費 | 假設持有至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之年化報酬率 2% | ||||
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之金額 1,081,207 元 | |||||||
保單管理費 (年度累積) [註 2] | 保單帳戶價值 (A) [註 3] |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投資機構收取 (B)[註 4] | 解約費用 (C) [註 5] | 解約金 (D) [註 6] | |||
1 | 40 | 1,000,000 | 19,595 | 977,535 | 19,551 | 57,479 | 900,505 |
2 | 41 | 0 | 11,802 | 989,625 | 19,793 | 48,492 | 921,340 |
3 | 42 | 0 | 8,670 | 1,005,185 | 20,104 | 39,403 | 945,678 |
4 | 43 | 0 | 0 | 1,029,912 | 20,598 | 10,093 | 999,221 |
5 | 44 | 0 | 0 | 1,055,248 | 21,105 | 0 | 1,034,143 |
6 | 45 | 0 | 0 | 1,081,207 | 0 | 0 | 1,081,207 |
7 | 46 | 0 | 0 | 1,081,207 | 0 | 0 | 1,081,207 |
年度末 [註 1] | 保險年齡 | 躉繳保險費 | 假設持有至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之年化報酬率-3.73% | ||||
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之金額 659,347 元 | |||||||
保單管理費 (年度累積) [註 2] | 保單帳戶價值 (A) [註 3] |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投資機構收取 (B)[註 4] | 解約費用 (C) [註 5] | 解約金 (D) [註 6] | |||
1 | 40 | 1,000,000 | 18,860 | 898,419 | 17,968 | 52,827 | 827,624 |
2 | 41 | 0 | 10,446 | 837,896 | 16,758 | 41,057 | 780,081 |
3 | 42 | 0 | 7,072 | 784,037 | 15,681 | 30,734 | 737,622 |
4 | 43 | 0 | 0 | 740,053 | 14,801 | 7,253 | 717,999 |
5 | 44 | 0 | 0 | 698,536 | 13,971 | 0 | 684,565 |
6 | 45 | 0 | 0 | 659,347 | 0 | 0 | 659,347 |
7 | 46 | 0 | 0 | 659,347 | 0 | 0 | 659,347 |
範例註解:
註1. 上表所稱年度末係以投資標的運用期始日起之各年度末,第 1 至 6 年係為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第
7 年(含)後係假設投入資金停泊帳戶。
註2. 保單管理費為每月收取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表所列每月費用率。台灣人壽每月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收取之保單管理費,不會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2%。
保單年度 | 1 | 2 | 3 | 4(含)以後 |
每月費用率 | 0.165% | 0.1% | 0.0725% | 0% |
註3. 上表範例之保單帳戶價值(A)所呈現之數值,為反應保單管理費及投資標的相關費用後計算得出,未考慮投資標的贖回費用、稅負及首次投資配置日前的孳息等因素,僅供投保時分析參考,實際投資報酬率須視保戶所選擇之投資標的績效而定;若保單帳戶價值不足以支付當月保單管理費時,保單帳戶價值以數字 0 表示。
註4.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B)=保單帳戶價值(A)×2%,若已屆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滿日,則不再收取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註5. 解約費用(C):按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乘以解約費用率,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保單年度 | 1 | 2 | 3 | 4 | 5(含)以後 |
解約費用率 | 6% | 5% | 4% | 1% | 0% |
註6. 解約金(D)=保單帳戶價值(A)-投資標的贖回費用(B)-解約費用(C)。
註7. 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其基金經理公司將根據當時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本基金非定存之替代品,亦不保證收益分配與本金之全額返還。投資組合之持債在無信用風險發生的情況下,隨著愈接近到期日,市場價格將愈接近債券面額,然本基金仍可能存在違約風險與價格損失風險。
註8. 六年合計的投資標的經理費或管理費 6.35%(基金成立日起至屆滿一年:3.35%;基金成立日第二年起至第六年:每年 0.6%)+保管費 0.66% (每年 0.11%×6),上表範例持有至目標到期基金運用期屆滿之年化報酬率(已反應投資標的經理費或管理費及保管費)中所呈現之相關數值僅供參考,並不代表未來之實際報酬。
註9.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保險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保險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保單條款第二條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四、 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x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投資標的之提供:一、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或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一、投資標的終止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領,並同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二、投資標的關閉時:變更購買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轉換及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轉換次數及提領次數。
五、 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遴選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 (以下稱本公司及分公司)為提供保戶全方位的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選擇,以滿足保戶各種投資需求與風險分散需求,依本公司組織規程第三條及董事會、董事長暨總經理權責劃分標準之授權,特制定「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遴選暨管理辦法」(以下稱本遴選辦法)。
第二條 連結標的遴選策略
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之遴選策略應考量下列原則:
一、連結標的幣別:考量不同的計價幣別,以提供保戶多樣化的選擇。
二、連結標的投資目標與投資策略:考量不同的投資目標與投資策略,以提供保戶投資風險分散至不同區域、產業或全球市場。
三、連結標的類型:考量不同類型的連結標的,以提供保戶多樣化的選擇。
四、連結標的風險等級:考量不同連結標的風險等級,以提供保戶多樣化的選擇。
五、保險業利益衝突的評估:考量投資標的與公司是否有利害關係人交易或其他避免利益衝突之情勢。
其中,標的投資目標策略、保險業利益衝突的評估、風險等級審查應列為檢核表之審查項目。
第三條 連結標的範圍
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需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函令規定之運用範圍,本公司及分公司投資型保險所連結之投資標的包括下列:
一、國內/境外共同基金二、國內外 ETF
三、委外代操投資標的四、資金停泊帳戶
五、保本型基金
六、國內結構型商品七、境外結構型商品八、國際債券
九、適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之連結標的十、目標到期債券基金
第四條 連結標的遴選標準
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之遴選,應依照以下遴選標準辦理:
一、國內/境外基金:任一個別基金需符合下述第(一)點及第(二)~(八)點中之任 5 項遴選標準,
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如不符合第(二)~(八)點中之任 5 項遴選標準但有連結之必要性者,得經總經理核准後,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國內基金應為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為境外基金者,係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二)基金公司
1. 國內基金公司
(1) 成立滿 3 年以上,且近 1 年無重大違規紀錄。
(2) 管理之總資產高於新臺幣 50 億元。
2. 境外基金公司
(1) 成立滿 5 年以上,且近 1 年無重大違規紀錄。
(2) 管理之總資產高於等值美元 20 億。
(三)基金規模
1. 國內基金
(1) 貨幣型基金:總資產高於新臺幣 100 億元。
(2) 債券型基金:總資產高於新臺幣 5 億元。
(3) 其他類型:總資產高於新臺幣 2 億元。
2. 境外基金
不分類型:總資產高於等值美元 2,000 萬。
(四)基金成立期間
1. 國內基金:成立閉鎖期滿後。
2. 境外基金:成立至少 2 年以上。
(五)基金績效
1. 國內基金
(1) 1 年或 3 年或 5 年夏普指標(Sharpe ratio)排名同類型基金前 50%或高於同類型基金平均值或高於整體指標(Benchmark)。
(2) 或近三年內榮獲基金相關大獎。
2. 境外基金
(1) 1 年或 3 年或 5 年夏普指標(Sharpe ratio)排名同類型基金前 50%或高於同類型基金平均值或高於整體指標(Benchmark)。
(2) 或 Morningstar 評比★★★以上。
(3) 或近三年內榮獲基金相關大獎。
(4) 投資目標與方針與風險報酬(於本公司官網呈現)。
(六)基金策略
1. 國內基金:基金經理人/投資團隊平均有 3 年以上投資分析經驗。
2. 境外基金:基金經理人/投資團隊平均有 5 年以上投資分析經驗。
(七)基金費用
1. 國內基金:基金管理費、保管費與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包括短線交易費用、反稀釋費用或價格調整機制等)合理且符合市場行情。
2. 境外基金:基金管理費、保管費與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包括短線交易費用、反稀釋費用或價格調整機制等)合理且符合市場行情。
(八)基金公司後續專業服務
1. 基金買賣流通性佳且投資資訊公開透明容易取得。
2. 基金資訊提供:提供基金內容、申購/贖回、淨值等資訊正確性及充分揭露及基金投資標的市場最新投資建議與專業報告。
3. 教育訓練配合:提供基金相關金融專業培訓。
二、國內/外 ETF:任一個別 ETF 需符合下述第(一)~(三)點,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如不符合但有連結之必要性,得經總經理核准後,即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投資策略: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亦非採合成複製法設計,並於符合主管機關規定得受託買賣之證券市場交易。
(二)成立期間:成立至少 6 個月(含)以上。
(三)成交量:
1. 新臺幣計價:近 1 年平均月成交量高於新臺幣 1,000 萬元。
2. 外幣計價:近 1 年平均月成交量高於 5,000 股。
三、委外代操投資標的:依本公司「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委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事業處理程序」辦理。
四、資金停泊帳戶:資產運用為銀行存款。
五、保本型基金:任一個別保本型基金需符合下述第(一)~(七)點,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二)保本型基金所投資之國內外固定收益投資標的(含存款),除須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法令規定外,其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固定收益投資標的 (不含存款)之發行評等應符合如附表一內第一點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三)保本型基金因操作需要,以定期存款存放於國內銀行者,銀行總行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應高於附表一內第二點所列比率以上。
(四)保本型基金若有保證機構,該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內第三點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五)存續期間至少達六年(含)以上。
(六)計價幣別以新臺幣、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加幣、日圓及人民幣為限。
(七)到期保本率至少為計價幣別本金之 100%(含)以上。
六、國內結構型商品:依「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範,需符合下述(一)~(七)點,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國內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第四點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二)不得為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所發行之結構型商品。
(三)計價幣別以新臺幣、人民幣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所定計價幣別為限,即計價幣別以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加幣及日圓為限。
(四)國內結構型商品不得連結下列標的:
1. 新臺幣匯率指標。
2. 新臺幣利率指標,但以新臺幣計價之結構型商品不在此限。
3. 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4.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5. 國內外機構編製之臺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之各類指數及該指數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臺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
6.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7. 國內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8. 股權、利率、匯率、基金、商品、上述相關指數及指數型基金以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指數股票型基金,以金管會核定之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者為限。
(五)國內結構型商品若涉及大陸地區之商品或契約以連結下列標的及中央銀行已開放之範圍為限:
1. 以外幣或人民幣計價或交割之無本金交割商品
(1) 涉及人民幣匯率: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遠期外匯(NDF)、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匯率選擇權(NDO)或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換匯換利 (NDCCS)。
(2) 涉及人民幣利率:無本金交割之外幣對人民幣利率交換(NDIRS)。
2. 以外幣或人民幣計價或交割商品
(1) 涉及人民幣匯率:遠期外匯、換匯、換匯換利或匯率選擇權,但上開商品均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
(2) 涉及人民幣利率:遠期利率協議、利率交換、利率交換選擇權或利率選擇權。
3. 涉及人民幣計價或交割之與大陸地區相關公開上市之股價指數:股價遠期契約、股
價交換或股價選擇權。
4. 其他經中央銀行開放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之連結標的。
5. 連結第一目至第三目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或契約以結合外幣或人民幣定期存款之結構型商品為限。
(六)除另有規定外,結構型商品得於中央銀行已開放之範圍內同時連結二種之資產類別。 (七)結構型商品之到期保本率至少為原計價貨幣本金(或其等值)之百分之一百,且不得含有
目標贖回式設計及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選擇權。
七、境外結構型商品: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金管證券字第 1070331570 號」規範,需符合下述(一)~(八)點,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
(一)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符合下述規定
1. 發行機構應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其未設有分公司者,應由該發行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子公司,或該商品保證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以下簡稱總代理人)。前揭所稱分公司以經金管會核准設立之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或外國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為限。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子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外國銀行、外國證券商或外國保險公司經金管會核准直接或間接轉投資在臺設立且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銀行、證券商或保險子公司。
(2) 該子公司同意就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所負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義務負連帶責任。
(二)發行人或其總代理人應檢具文件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經其同意委託其他機構審查,並於收到審查通過通知書後二個營業日內報請金管會備查。
(三)本公司需與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簽訂契約,其境外結構型商品始得為投資型保單之連結標的。
(四)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評等,應符合應符合附表一第五點所列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五)計價幣別以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加幣及日圓為限。 (六)境外結構型商品不得連結下列標的:
1. 新臺幣利率及匯率指標。
2. 國內有價證券。
3. 本國企業於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4.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國外發行之受益憑證。
5. 國內外機構編製之台股指數及其相關金融商品。但如該指數係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台股為主要成分股之指數,不在此限。
6. 屬於下列任一涉及大陸地區之商品或契約:
(1) 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2) 大陸地區之政府、企業或機構所發行或交易之有價證券。
(3) 大陸地區股價指數、股價指數期貨。
(4) 大陸地區債券或貨幣市場相關利率指標。
(5) 人民幣匯率指標。
(6) 其他涉及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依該條例所定之相關法令之商品。
7. 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8. 國外私募之有價證券。
9. 股權、利率、匯率、基金、指數型股票基金(ETF)、指數、商品及上述相關指數以外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但指數型股票基金(ETF),以金管會核定之證券市場掛牌交
易之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者為限。
(七)若境外結構型商品為封閉式結構型商品:
1. 到期保本率至少為計價貨幣本金之百分之一百。
2. 投資型保單連結之結構型商品,不得含有目標贖回式設計,且不得含有發行機構得提前贖回之選擇權。
(八)若境外結構型商品為開放式結構型商品,其動態保本率須達計價貨幣本金之百分之八十以上。
八、國際債券:須符合「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七點規定。
(一)金融債券、公司債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應分別符合下列信用評等等級(同本公司「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緊急應變及追償作業準則」第二條第二目第二款):
1. 國內機構發行者: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三)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2. 國外機構發行者: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應符合附表一(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且該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應於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六條所定之分公司或子公司。
(二)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國外債券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計價幣別以人民幣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二款所定計價幣別以美元、英鎊、歐元、澳幣、紐西蘭幣、港幣、新加坡幣、加幣、日圓及人民幣為限。
2. 該債券應於國內證券市場上櫃買賣,且不得為僅限銷售予專業投資人者。
3. 投資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有價證券之範圍及限制,準用證券商受託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之相關規定。
4. 不得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之債券。
九、適用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之連結標的: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目標到期債券基金:目標到期債券基金需符合第一項遴選標準;第(一)點及第(二)~(八)點中之任 5 項,並符合目標到期債券基金風險管理方式比較表 60 分遴選標準(附表二),始可作為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惟若該目標到期基金屬業務通路專案性合作或投信因檔期因素無法提供提案報價,以致無法進行比較時,需於簽呈中說明狀況並經總經理核准後,始可為連結標的。
第五條 審查項目
一、除境外結構型商品以外之連結標的:(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八條)
保險業應對擬連結之投資標的進行上架前審查。除連結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規定外,連結上述投資標的者,於上架前應審查下列事項(如無下列項目,則無須審查):
(一)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合法性。
(二)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費用及合理性。
(三)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投資目標與方針、投資操作策略、過去績效、風險報酬及合理性。
(四)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商品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 (五)保險業利益衝突之評估。
(六)擬選擇連結投資標的之風險等級。
二、結構型商品:(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第十條)
連結結構型商品之保險商品送審前(含結構型商品發行條件),應召開保險商品上市前管理會議,審慎評估開辦銷售之合理性並做成書面紀錄。審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評估及了解下
列事項:
(一)商品之銷售對象(應要求經理機構具體說明並確認商品是否適宜銷售予客戶)。
(二)商品之風險等級(應訂定適當之百分之百保本與非百分之百保本商品銷售比率政策)。 (三)商品之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性。
(四)影響客戶報酬之市場或其他各種因素。 (五)商品之成本與費用之透明度與合理性。 (六)有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七)結構型商品名稱應適當表達其商品特性,避免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
(八)對於保本率未達 100﹪之結構型商品,其商品名稱或文宣資料不得有保本字樣,避免誤導客戶。
準備銷售連結結構型商品之保險商品前,應召開保險商品上市前管理會議,確認銷售文件應依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規定,對攸關保戶權益事項之充分揭露,並做成書面紀錄。
三、境外基金(金管保理字第10102009141號)
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境外基金者,應依下列充分瞭解產品之相關作業規範辦理,並納入保險商品銷售作業之內部控制處理程序。進行上架前審查時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擬連結境外基金之合法性是否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相關規範。(同本遴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擬連結境外基金之投資目標與方針、操作策略、風險報酬與過去績效。(同本遴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六款)。
(三)擬連結境外基金之相關費用(須包括短線交易費用、反稀釋費用或價格調整機制)合理性。(同本遴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
(四)擬連結境外基金適合之客戶類型。(應列為檢核表之審查項目)
(五)擬連結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等文件資訊之充分揭露。(同本遴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八款)。
四、保本型證券投資基金(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規範第四條第二款)
保險業應設立商品審查小組審查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其審查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評估及確認該等基金之合法性、基金投資標的妥適性、基金投資假設及其風險報酬之合理性、受託投資之適當性及有無利益衝突之情事。
(二)就該等基金特性、計價貨幣本金虧損之風險與機率、流動性、基金結構複雜度、基金存續期間等要素,綜合評估及確認該基金之商品風險程度,且至少區分為三個等級。
(三)評估及確認提供予要保人之該等基金資訊及行銷文件,揭露之正確性及充分性。
五、遵循「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十四點第(三)項,保險業及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之招攬人員,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投資標的發行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
六、各商品標的上架之商業條件(如:通路服務費…等)相關約定時,須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取得單位主管或權限主管核准後,始得上簽進行合約簽訂。
第六條 審查小組
一、由商品發展單位擬定保本型基金與國際債券審查項目及檢核結果交由商品審查小組審
查,本公司及分公司之保本型基金與國際債券商品審查小組成員同保險商品評議委員會成員。
二、本公司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小組會議依照本公司「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小組作業程序」辦
理。
第七條 內部控制與定期評估
一、商品發展單位每半年至少一次自行評估連結標的是否符合本遴選辦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建立觀察名單自行存查。
於觀察名單期數超過達四次以上(含),提供予業務通路單位參酌,並將請標的投信公司進行相關報告及向業務通路單位說明,另觀察名單之標的投信公司若評估不建議持有之標的,將不列於新商品連結標的之選項。
二、每月針對前月績效超過負 10%之非屬全委連結標的說明原因。
第八條 x遴選辦法由總經理核定,經公告後施行,並應提報董事會備查,修訂時亦同。
附表一
一、保本型基金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評等
(一)國外金融債券、公司債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或該等債券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A.M. Best Company, Inc. | a- |
DBRS Ltd | AL |
Fitch, Inc. | A- |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 A- |
Moody’s Investor Service, Inc. | A3 |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 A- |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 A- |
Egan-Xxxxx Rating Company | A- |
LACE Financial Corp. |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B 債務發行評等:BBB+ |
Realpoint | A-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A- |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A-(twn) |
(二)公債、國庫券之發行國家主權評等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DBRS Ltd. | A |
Fitch, Inc. | A |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 A |
Moody’s Investor Service, Inc. | A2 |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 A |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 A |
Egan-Xxxxx Rating Company | A |
(三)國內金融債券、公司債及浮動利率中期債券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AA |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AA(twn) |
二、定期存款存放之銀行最近一期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適用
102 年 | 103 年 | 104 年 | 105 年 | 106 年 | 107 年 | 108 年起 | |
資本適足率(%) | 8.0 | 8.0 | 8.0 | 8.625 | 9.25 | 9.875 | 10.5 |
第一類資本比率(%) | 4.5 | 5.5 | 6.0 | 6.625 | 7.25 | 7.875 | 8.5 |
普通股權益比率(%) | 3.5 | 4.0 | 4.5 | 5.125 | 5.75 | 6.375 | 7.0 |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Fitch, Inc. | A- |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 A3 |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 A-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A- |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A-(twn) |
三、保本型基金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適用
四、國內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 twAA |
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AA(twn) |
五、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評等【非專業投資人適用】
信用評等機構名稱 | 信用評等等級 |
A.M. Best Company, Inc. | a |
DBRS Ltd. | A |
Fitch, Inc. | A |
Japan Credit Rating Agency, Ltd. | A |
Moody’s Investor Services, Inc. | A2 |
Rating and Investment Information, Inc. | A |
Standard & Poor’s Rating Services | A |
Egan-Xxxxx Rating Company | A |
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 A |
Morningstar, Inc. | A |
六、同時取得兩家外部信評機構之信用評等時,基於穩健原則應選用信用評等等級較低者,作為信用評等評估依據;若同時取得三家(含)以上信用評等者,先篩選出評等較差之兩個信用評等,再從中採用較佳等級,作為信用評等評估依據。
附表二:目標到期債券基金風險管理方式比較表
項目 | 參考指標 | 基金公司 / 商品名稱 | 基金公司 / 商品名稱 | |||
集中度風險 (30 分) | 1.持有債券檔數(10 分) | |||||
債券檔數 | 得分 | |||||
80 以上 | 10 | |||||
50~80(不含) | 8 | |||||
30~50(不含) | 6 | |||||
10~20(不含) | 4 | |||||
10(不含)以下 | 2 | |||||
2.投資區域數(10 分) | ||||||
數量 | 得分 | |||||
25 以上 | 10 | |||||
20~25(不含) | 8 | |||||
15~20(不含) | 6 | |||||
10~15(不含) | 4 | |||||
5(不含)以下 | 2 | |||||
3.投資產業(10 分) | ||||||
產業數 | 得分 | |||||
20 以上 | 10 | |||||
15~20(不含) | 8 | |||||
10~15(不含) | 6 | |||||
5~10(不含) | 4 | |||||
5(不含)以下 | 2 | |||||
信用風險 (20 分) | 1.投資比重(10 分) | |||||
主權債佔比 | 得分 | |||||
90%以上 | 10 | |||||
80%~90(不含) | 8 | |||||
60%~80%(不含) | 6 | |||||
40%~60%(不含) | 4 | |||||
40%(不含)以下 | 2 | |||||
2.平均債信等級(10 分) (債信等級至少 BBB-) | ||||||
信評 | 得分 | |||||
BBB+以上 | 10 | |||||
BBB | 8 | |||||
BBB- | 5 | |||||
主動管理 (專業服務) (15 分) | 1. 教育訓練:配合業務單位安排提供相關金融專業培訓。(5 分) 2. 基金公司投資資訊公開並透明容易取得。(2 分) 3. 基金資訊:主動提供申購/贖回、淨值等資訊之正確性並充分揭露。(3 分) 4. 基金公司服務:提供固定專業團隊後續專業服務及支援 (5 分) |
債券投資計價幣別(10 分) | ||||
美元佔比 得分 | ||||
匯率風險 | 90%以上 10 80%~90%(不含) 8 | |||
(10 分) | 60%~80%(不含) 6 | |||
40%~60%(不含) 4 | ||||
20%~40%(不含) 2 | ||||
20%(不含)以下 0 | ||||
利率風險 (15 分) | 標的債券到期期限 限制標的債券到期日超過基金到期日 1 年以下 的比重不超過 30% 加權平均到期日≦基金到期日 不限制 | 得分 15 10 5 | ||
贖回服務 | 得分 | |||
可每日申/贖並 | 10 | |||
不收提前贖回費用 | ||||
流動性風險 | 可每日贖回並 | |||
(10 分) | 不收提前贖回費用 | 8 | ||
可每日贖回但 | 6 | |||
收取提前贖回費用 | ||||
不可每日贖回 | 0 | |||
總分 | 100 |
六、風險揭露
信用風險:
保單帳戶價值獨立於台灣人壽之一般帳戶外,因此要保人或受益人需自行承擔發行公司履行交付投資本金與收益義務之信用風險。
市場價格風險:
投資標的之市場價格,將受金融市場發展趨勢、全球景氣、各國經濟與政治狀況等影響,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報酬率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台灣人壽亦不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報酬率且不負投資盈虧之責。
匯兌風險:
投資期間內之投資標的均以個別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計價,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任何辦理投資標的轉換、贖回、投資標的收益分配及保險金給付等所產生之匯兌風險。
法律風險:
投資標的係發行機構依其適用法律所發行,其一切履行責任係由發行機構承擔,但要保人或受益人必須承擔因適用稅法法令之變更所致稅賦調整或因適用其他法令之變更所致權益發生得喪變更的風險。舉例說明:投資標的可能因所適用法令之變更而致無法繼續投資、不能行使轉換或贖回之權利、或不得獲得期滿給付等情事。
中途贖回風險:
要保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申請部分提領或解約時,因此贖回而退回之保單帳戶價值,可能有低於原始投資本金之風險。
七、保單帳戶價值之通知
x契約於年金累積期間內仍有效時,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三個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一、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投資組合現況。
三、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五、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保單管理費)。八、期末之解約金金額。
九、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十、本期收益分配情形。
※ 若需要即時查詢您的保單帳戶價值或索取相關資訊,可至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申請登錄成為會員,我們立即為您提供更周詳的服務。
八、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九、 不保事項及除外責任:無
十、 重要保單條款之摘要
( 詳細保單條款內容及保單借款利率之決定方式, 請參閱本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二、年金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依本契約約定本公司開始負有給付年金義務之日期,如有變更,以變更後之日期為準。
三、年金累積期間: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至年金給付開始日前一日之期間。
四、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該期間為二十年。
五、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六、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利率,本公司將參考年金化當時金融市場可獲得之投資報酬率、考慮商品負債之年期及風險作適當資產配置來決定年金化當時之預定利率。
七、年金生命表: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生命表。
八、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發單、銷售
、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九、申購費:係指本公司依約定投入各項投資標的時須扣除之費用,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保單管理費:係指為維持本契約每月管理所產生且自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之費用,並依第八條約定時點扣除,其費用額度如附表一。
十一、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
。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二、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八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三、首次投資配置金額: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之金額:
(一)要保人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
(二)扣除首次投資配置日前,本契約應扣除之每月扣除額;
(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若投資標的為附表四之一時,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新臺幣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若投資標的為附表四之二時,依特定銀行於本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營業日之牌告新臺幣活期存款年利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本公司匯款予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之保管機構或基金發行公司的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四、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本公司將首次投資配置金額投入投資標的之特定日期。該特定日期係指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之發行日或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基金核准成立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五、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四。
十六、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七、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八、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
,其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指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投資標的價值係依下列方式計算: 1.第一保單年度:
(1)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2)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3)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2.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1)前一保單年度底之投資標的價值; (2)加上投入該投資標的之金額;
(3)扣除自該投資標的減少之金額;
(4)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該投資標的每月公佈之計息利率以複利法計算之金額。
十九、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在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其價值係依本契約所有投資標的之投資標的價值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係指依第十三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二十、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二十一、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二十二、保險費:係指要保人於本契約投保時所交付之躉繳保險費及依第六條、第七條約定所繳交之保險費。前開所繳交之保險費需符合本公司繳交保險費相關規定,且交付之保險費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網站公佈之上、下限範圍。累積已繳保險費不得超過本契約報主管機關最高金額限制。
二十三、特定銀行: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有變更,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四、每月扣除額:係指每月扣取保單管理費之金額。
二十五、年金給付方式:係指要保人於投保本契約時,與本公司約定,選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採用之下列一種年金給付方式,並載於保險單面頁:
(一)一次給付。
(二)分期給付,分為年給付及月給付兩種。
二十六、年金給付期間:係指本公司分期給付年金之期間。
二十七、投資標的運用期:係指附表四之一或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之運用期間。
第六條【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年金累積期間內,若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付每月扣除額時
,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上述交付之保險費,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第七條【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配置於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
本契約因第二十四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投資日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
(一)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結清:本公司根據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二)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以現金給付之收益分配: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三、每月扣除額:本公司根據保單週月日當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四、投資標的之轉換:本公司根據收到申請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將轉出之投資標的金額扣除依第十一條約定之轉換費用後,依收到申請書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轉換為等值轉入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金額。但投資標的屬於相同幣別相互轉換者,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五、投資標的價值與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本公司根據計算投資標的價值或保單帳戶價值當時之前一個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須提前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十條【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時,本公司應以附表四之一或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所列「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得之金額或收益總額,依本契約所持該投資標的價值占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價值之比例將該收益分配予要保人。但若有依法應先扣繳之稅捐時,本公司應先扣除之。但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已載明無投資收益者,不適用之。
本契約若以現金給付收益時,本公司應於該收益實際分配日起算十日內主動給付之,惟應以匯入要保人帳戶為原則。但若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金額因要保人未提供帳號、提供之帳號錯誤、帳戶已結清以致無法匯款或該收益分配金額低於本公司網站公佈之最低金額限制時,該次收益分配金額將改以投入資金停泊帳戶之方式處理。前開「資金停泊帳戶」係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若無相同幣別時,則投入本契約新臺幣之資金停泊帳戶。
前項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十一條【投資標的轉換】
要保人若選擇附表四之一或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一個月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通知本公司該投資標的之處理方式,若要保人未通知本公司時,則將該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投入資金停泊帳戶。前開「資金停泊帳戶」係指與該投資標的相同幣別之資金停泊帳戶,若無相同幣別時,則投入本契約新臺幣之資金停泊帳戶。
第十七條【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一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一。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二十四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八十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百分之九十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前項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視同第十八條約定的保單帳戶價值部分提領。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且未依第二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五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八條【發行不成立或信用評等不足之處理】
首次投資配置日(不含)前,要保人選擇附表四之一投資標的時,若發行公司有信用評等未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者,或選擇附表四之二投資標的時,若未達募集資本規模或不符合發行條件致發行不成立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予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返還金額予要保人時,本契約視為解除。
附表一:投資型年金保單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單位:新臺幣/元或%)
保單年度 | 1 | 2 | 3 | 4(含)以後 |
每月費用率 | 0.165% | 0.1% | 0.0725% | 0% |
費 用 項 目 | 收 取 標 準 | |||||||
一、保費費用 | 無。 | |||||||
二、保單管理費 | 每月收取當時保單帳戶價值乘以下表所列每月費用率: | |||||||
三、投資相關費用 | ||||||||
1.投資標的申購費 |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無。 | |||||||
2.投資標的經理費 |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 另外收取。 | |||||||
3.投資標的保管費 |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 另外收取。 | |||||||
4.投資標的管理費 |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機構收取,並反應於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中,本公司未 另外收取。 | |||||||
5.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 (1) 資金停泊帳戶:無。 (2) 國際債券:無。 (3) 目標到期基金:依投資標的規定收取,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本公司未另外收取。前揭贖回費用不適用於本公司收取保單管理費或返還被保險人身故時所贖回之保 單帳戶價值。 | |||||||
6.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 無。 | |||||||
7.投資標的交易稅費用 | 當本公司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中,依法須課徵交易稅者,本公司將於要保人賣 出該投資標的時,直接由賣出款項中扣除交易稅費用。 | |||||||
四、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 ||||||||
1.解約費用 | 按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應於贖回之 保單帳戶價值中)乘以解約費用率,解約費用率如下表: | |||||||
保單年度 | 1 | 2 | 3 | 4 | 5(含)以後 | |||
解約費用率 | 6% | 5% | 4% | 1% | 0% | |||
2.部分提領費用 | 按部分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若投資標的有收取贖回費用時,該贖回費用將反 應於贖回之保單帳戶價值中)乘以解約費用率。 | |||||||
五、其他費用 | 無。 |
附表二:評價時點一覽表
項目 | 投資標的 | 贖回/轉出 | 買入/轉入 | ||
淨值 | 匯率 | 匯率 | 淨值 | ||
買入 評價時點 | 國際債券新臺幣計價 | -- | -- | -- | 投資日[註 2] (國際債券淨 值為 100) |
目標到期基金新臺幣計價 | -- | -- | -- | 投資日[註 2] (目標到期基 金淨值為 10) | |
目標到期基金美元計價 | -- | -- | 投資日[註 2]前一個資產評價日 (匯率參考機構收盤即期匯率 賣出價格) | 投資日[註 2] (目標到期基金淨值為 10) | |
贖回 評價時點 | 國際債券新臺幣計價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 價日 | -- | -- | -- |
目標到期基金新臺幣計價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 價日 | -- | -- | -- | |
目標到期基金美元計價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各項給付日 前一個資產評價日 (匯率參考機構收盤即期匯率 買入價格) | -- | -- | |
資金停泊帳戶新臺幣計價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 價日 | -- | -- | -- | |
美元資金停泊帳戶(二) | 基準日 次一個資產評價日 | 各項給付日 前一個資產評價日 (匯率參考機構收盤即期匯率 買入價格) | -- | -- | |
每月扣除額 | 國際債券新臺幣計價 | 保單週月日[註 1] | -- | -- | -- |
目標到期基金新臺幣計價 | 保單週月日[註 1] | -- | -- | -- | |
目標到期基金美元計價 | 保單週月日[註 1] | 保單週月日[註 1] (匯率參考機構收盤即期匯率 買入價格) | -- | -- | |
資金停泊帳戶新臺幣計價 | 保單週月日[註 1] | -- | -- | -- |
美元資金停泊帳戶(二) | 保單週月日[註 1] | 保單週月日[註 1] (匯率參考機構收盤即期匯率 買入價格) | -- | -- |
註 1:如該保單週月日非資產評價日時,則順延至下一個資產評價日。註 2:上表投資日係指首次投資配置日。
附表三:投資型年金保單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要保人如欲查詢投資機構提供其收取相關費用之最新明細資料,請詳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提供最新版之投資標的月報或年報等公開資訊。
附表四:投資標的一覽表附表四之一:國際債券
x附表四之一適用國際債券,本次未連結此投資標的
附表四之二:目標到期基金
x契約提供之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標的詳見
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標到期基金(一)批註條款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標到期基金(二)批註條款
附表四之三:資金停泊帳戶
序號 | 投資標的名稱 | 代號 | 幣別 | 基金種類 | 股份類別 | 是否配息 | 是否有單位淨值 |
1 | 台灣人壽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 | F203 | 新臺幣 | 資金停泊帳戶 | - | - | 否 |
2 | 台灣人壽美元資金停泊帳戶(二) | F201 | 美元 | 資金停泊帳戶 | - | - | 否 |
註:資金停泊帳戶僅接受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之情形時投入。
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標到期基金(一)批註條款
附表二:投資標的一覽表
◼ 投資標的名稱:
『合庫六年到期 ESG 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P020) (累積型)
『合庫六年到期 ESG 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P021) (月配息型)
◼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投資顧問機構:Mellon Investments Corporation。
◼ 保證機構:無。本基金非保證型基金,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 保管機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RR3。
◼ 計價幣別:新臺幣。
◼ 成立日期:預計2019年7月18日,實際成立日期為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 投資標的運用期(存續期間):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屆滿六年之當日,該日以本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公告為主。
◼ 基金種類:債券型基金。
◼ 基金型態:開放式。
◼ 投資地區:新興市場為主。
◼ 是否分配投資收益:P020為累積型,P021為月配息型。
◼ 是否追加發行:否。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請。
◼ 管理(經理)費:基金成立日起按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表年率逐日計算,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逐日累計計算,並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曆月給付乙次予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基金成立日起至屆滿一年之當日 | 基金屆滿一年之次日起至到期日當日 |
3.5% | 0.6% |
◼ 保管費: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0.12%之比率逐日計算,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日曆月給付乙次予保管機構。
◼ 申購手續費:由本公司支付。
◼ 提前買回費用(贖回費用):自本基金成立日(含)至到期前之買回所生之費用。其費用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提前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時間及公告方式:
(1) 公告時間: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各類型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2) 公告方式:於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合庫投信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x)公告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xxxx://xxx.xxxxx.xxx.xx)公告。
◼ 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得之金額:(適用月配息型)
投資收益計算公式計得之金額=本公司投資該標的總單位數×每單位配息金額。
每月結束後按該月受益權單位之收益情況,決定應分配之收益金額,按月進行收益分配。惟首次配息應於本基金成立日起屆滿九十日(含)後之該月進行。
◼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計算: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投資運用期滿之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要保人持有的受益權單位數計算之。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參億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應即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3) 本基金不成立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 投資風險: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要保人。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要保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2) 本基金投資運用期滿,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根據屆時的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本基金非定存之替代品,亦不保證收益分配之金額與本金之全額返還。此外,本基金的存續期間(duration)將隨著基金存續年限縮短而逐年降低,並於投資標的運用期滿時接近於零。
(3)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要保人若於本基金成立日(含)至到期日前申請買回之金額,將視屆時利率等市場因素而定,且需負擔買回價款2%之提前買回費用。此費用將歸入基金資產,以維護既有要保人之利益。本基金不建議要保人從事短線交易並鼓勵要保人持有至基金到期。
(4) 本基金於到期前一年內,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新興市場債券到期後,本基金得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不受信託契約第14條第1項第3款所訂「投資於ESG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之限制」。所謂「短天期債券」係指剩餘到期年限在三年(含)以內之債券。
(5) 本基金為新臺幣計價級別,如要保人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需自行承擔匯率變動風險。當本基金計價幣別相對於保戶持有之其他貨幣貶值時,將產生匯兌損失。此外,要保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買價與賣價之差異,要保人進行換匯時需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6) 由於債券市場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之情形,故而在需求之急迫性及買方接手之意願不足等可能因素之下,可能影響債券取得成本或出售價格,致使基金淨值下跌,且本基金主要投資債券,故而存在債券發行人之信用違約風險。又本基金主要投資ESG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本基金亦可能存在外匯管制及投資地區政治、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另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此類有價證券較易發生債券發行公司可能因發生財務危機等因素,無法依債券發行契約按時支付債券利息或償還本金,致基金產生損失。
(7) 本基金到期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可能受到投資組合實際違約事件、信用事件(含提升或調降信用評等)、再投資風險、交易成本、基金申贖狀況等影響。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公開說明書。
(8) 本基金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要保人須自負盈虧。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9) 本基金可能持有部分到期日超過或未及基金到期日之單一債券,故要保人可能承擔債券再投資風險或價格風險。
(10) 本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或不予分配,故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涉及本金,投資人於申購時應謹慎考量。投資本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基金配息組成項目表已揭露於合作金庫投信網站,投資人可至xxxx://xxx.xxx-xx.xxx.xx查詢。
◼ 投資標的名稱:『施xx六年到期新興市場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P003)(投資標的運用期至112年4月4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中國信託六年到期新興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P005)(投資標的運用期至112年8月3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國泰六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新臺幣)(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P015)(投資標的運用期至114年4月29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台灣人壽投資型投資標的目標到期基金(二)批註條款
附表二:投資標的一覽表
◼ 投資標的名稱:
『富蘭克林華美六年到期新興市場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P026)
◼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投資顧問機構:富蘭克林坦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保證機構:無。本基金非保證型基金,無保證機構提供保證之機制。
◼ 保管機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RR3。
◼ 計價幣別:美元。
◼ 成立日期:預計2019年11月29日,實際成立日期為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向金管會報備並經金管會核准備查之日。
◼ 投資標的運用期(存續期間):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屆滿六年之當日,該日以本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公告為主。
◼ 基金種類:債券型基金。
◼ 基金型態:開放式。
◼ 投資地區:新興市場為主。
◼ 是否分配投資收益:否。
◼ 是否追加發行:否。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請。
◼ 管理(經理)費:基金成立日起按基金淨資產價值依下表年率逐日計算,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逐日累計計算,並自基金成立日起每日曆月給付乙次予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基金成立日起至屆滿一年之當日 | 基金屆滿一年之次日起至到期日當日 |
3.35% | 0.6% |
◼ 保管費:按基金淨資產價值每年0.11%之比率逐日計算,由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逐日累計計算,自本基金成立日起每日曆月給付乙次予保管機構。
◼ 申購手續費:由本公司支付。
◼ 提前買回費用(贖回費用):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含當日)起第六個日曆日(不含當日)至到期前之買回所生之費用。其費用為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提前買回費用歸入本基金資產。
◼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公告時間及公告方式:
(1) 公告時間:每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
(2) 公告方式:於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富蘭克林華美投信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公告及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xxxx://xxx.xxxxx.xxx.xx)公告。
◼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計算:
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之金額=投資運用期滿之每一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要保人持有的受益權單位數計算之。
◼ 基金之成立與不成立:
(1) 本基金之成立條件,為募集日起三十天內各類型受益權單位合計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拾伍億元整。
(2) 本基金符合成立條件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應即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備,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始得成立。
(3) 本基金不成立時,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返還要保人。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返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返還之。
◼ 投資風險:
(1) 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要保人。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要保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2) 本基金投資運用期滿,投資標的發行公司將根據屆時的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本基金非定存之替代品,亦不保證收益分配之金額與本金之全額返還。此外,本基金的存續期間(duration)將隨著基金存續年限縮短而逐年降低,並於投資標的運用期滿時接近於零。
(3) 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要保人若於本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含當日)起第六個日曆日(不含當日)至到期日前申請買回之金額,將視屆時利率等市場因素而定,且需負擔買回價款2%之提前買回費用。此費用將歸入基金資產,以維護既有要保人之利益。本基金不建議要保人從事短線交易並鼓勵要保人持有至基金到期。
(4) 本基金為美元計價級別,如要保人以其他非本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投資本基金,需自行承擔匯率變動風險。當本基金計價幣別相對於保戶持有之其他貨幣貶值時,將產生匯兌損失。此外,要保人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有買價與賣價之差異,要保人進行換匯時需承擔買賣價差,此價差依各銀行報價而定。
(5) 由於債券市場可能發生流動性不足之情形,故而在需求之急迫性及買方接手之意願不足等可能因素之下,可能影響債券取得成本或出售價格,致使基金淨值下跌,且本基金主要投資債券,故而存在債券發行人之信用違約風險。又本基金主要投資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本基金亦可能存在外匯管制及投資地區政治、社會或經濟變動之風險,另本基金得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此類有價證券較易發生債券發行公司可能因發生財務危機等因素,無法依債券發行契約按時支付債券利息或償還本金,致基金產生損失。
(6) 本基金到期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可能受到投資組合實際違約事件、信用事件(含提升或調降信用評等)、再投資風險、交易成本、基金申贖狀況等影響。有關本基金運用限制及投資風險之揭露請詳見公開說明書。
(7) 本基金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要保人須自負盈虧。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8) 本基金可能持有部分到期日超過或未及基金到期日之單一債券,故要保人可能承擔債券再投資風險或價格風險。
(9) 本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依收益之情況自行決定分配之金額或不予分配,故本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涉及本金,投資人於申購時應謹慎考量。投資本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 投資標的名稱:『施xx六年到期新興市場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P002)(投資標的運用期至112年4月4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中國信託六年到期新興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P004)(投資標的運用期至112年8月3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施xx2024年到期新興市場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P006)(投資標的運用期至113年2月2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中國信託2024年到期新興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P008)(累積型)(投資標的運用期至113年6月3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中國信託2024年到期新興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P009)(年配息型)(投資標的運用期至113年6月3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德銀遠東2024年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美元)(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P012)(投資標的運用期至2024年10月3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國泰六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美元)(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P016)(投資標的運用期至114年4月29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合庫六年到期ESG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P022) (累積型) (投資標的運用期至114年7月18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合庫六年到期ESG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P023) (月配息型) (投資標的運用期至114年7月18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台灣人壽鑫富 100 變額年金保險投資型商品投資標的說明書
投資標的說明書發行日期:108 年 9 月
十一、投資標的說明(以下各投資標的之詳細內容,請至各所屬基金公司網站查閱)
本公司為您精選的投資標的,您可依照自己人生不同階段的需求變化來挑選適合自己的投資組合。要保人如欲查詢本商品所連結各類之基金詳細資料及配息組成項目,請參考各基金所屬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公司網站或至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詢。
為維護保戶的權益請詳閱以下資訊:
1. 本商品所連結之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該基金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收益。保戶投保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2. 透過上述網站查詢之投資人須知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該基金總代理人及其負責人依法負責。
3. 要保人就所選擇之投資標的,了解並同意為協助防制洗錢交易、短線交易及公開說明書或相關法規所規定之投資交易應遵循事項,主管機關或投資機構得要求本公司提供為確認要保人身份及遵守上述要求所需之資料。
4.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和境外基金禁止短線交易及其它異常交易,依照各投資機構之相關規定,當投資機構如認為任何要保人違反短線交易限制時,可保留限制或拒絕受理該等要保人所提出之基金申購或轉換申請之權利或向該等要保人收取短線交易費用,相關短線交易限制請詳閱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一)基金說明(資料截至 2019/6/28)
◼ 選擇投資標的之理由:基於市場需求,滿足偏好固定收益保戶之需求。
1. 富蘭克林華美六年到期新興市場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 投資標的名稱、計價幣別如下表:
投資標的 代碼 | 投資標的名稱 | 投資標的種類 | 投資標的發行公 司 | 計價貨幣 | 是否分配 投資收益 |
P026 | 富蘭克林華美六年到期新興市場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 高風險債券) | 債券型基金 |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美元 | 否 |
◼ 基金簡介:
【美元】
基金種類 | 債券型 |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 成立日期 | 預計 2019 年 11 月 | |||
基金核准發行總面額 | 美元 6 億元 | 基金規模 | N/A |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 | RR3 | 投資地區及標的 | 全球國內外(投資海外) | |||||
基金投資績效與風險係數 |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今年以來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基金投資績效% | -- | -- | -- | -- | 年化標準差% | -- | -- | -- |
資料來源: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成立未滿一年,故無相關績效資訊。
◼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資料如下表: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 |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電話:(00)0000-0000 |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 87 號 12 樓 |
◼ 基金經理人資料如下表:
姓名 | 學、經歷 |
曾咨瑋 | 學歷:美國德州大學達拉斯分校管理科學碩士經歷: ‧富蘭克林華美富蘭克林全球債券組合基金基金經理人(107/7~迄今) ‧富蘭克林華美新興趨勢傘型基金之積極回報債券組合基金基金經理人(107/7~迄今) ‧富蘭克林華美投信投資研究部副理(107/7~迄今) ‧日盛投信固定收益處基金經理(103/2~107/6) ‧凱基投信債券投資管理部基金經理 (102/8~103/2) ‧統一投信國際金融債券部研究員(99/8~102/8) |
◼ 投資顧問機構:富蘭克林坦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2. 合庫六年到期 ESG 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投資標的運用期至 114 年 7 月 18 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計價幣別如下表:
投資標 的代碼 | 投資標的名稱 | 投資標的種 類 | 投資標的發行 公司 | 計價貨 幣 | 是否分配 投資收益 |
P020 | 合庫六年到期 ESG 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累積型) | 債券型基金 |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新臺幣 | 否 |
P021 | 合庫六年到期 ESG 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 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月配息型) | 債券型基金 |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新臺幣 | 是 |
◼ 基金簡介:
新臺幣-累積型
基金種類 | 債券型 |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7 月 18 日 | |||
基金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 200 億元 | 基金規模 | 新臺幣 738,401,802 元 |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 | RR3 | 投資地區及標的 | 全球新興市場(投資海外) | |||||
基金投資績效與風險係數 |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今年以來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基金投資績效% | -- | -- | -- | -- | 年化標準差% | -- | -- | -- |
資料來源: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成立未滿一年,故無相關績效資訊。
新臺幣-月配息型
基金種類 | 債券型 |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7 月 18 日 | |||
基金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 200 億元 | 基金規模 | 新臺幣 88,013,821 元 |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 | RR3 | 投資地區及標的 | 全球新興市場(投資海外) | |||||
基金投資績效與風險係數 |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今年以來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基金投資績效% | -- | -- | -- | -- | 年化標準差% | -- | -- | -- |
資料來源: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成立未滿一年,故無相關績效資訊。
◼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資料如下表: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 |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電話:(00)0000-0000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85 號 13 樓 |
◼ 基金經理人資料如下表:
姓名 | 學、經歷 |
xxx | 學歷: ‧國立中山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現任: ‧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與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經理人 歷任: ‧合庫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基金經理人 ‧合庫新興多重收益基金基金經理人 ‧合庫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人 ‧合庫投信固定收益投資部研究員 ‧xx投顧海外研究處副科長 ‧xx投信投資顧問部 ‧柏瑞投顧投資研究部 |
◼ 投資顧問機構:xx(Mellon Investment Corporation)
3. 國泰六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投資標的運用期至 114 年 4 月 29 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計價幣別如下表:
投資標 的代碼 | 投資標的名稱 | 投資標的種類 | 投資標的發行公 司 | 計價貨幣 | 是否分配 投資收益 |
P015 | 國泰六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新臺幣)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 債券型基金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新臺幣 | 否 |
風險債券) |
註:
本基金訂有定期買回日,本基金於第 2 年定期買回日及第 3 年定期買回日當日,分別將受益人所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5%辦理買回,於第 4 年定期買回日當日將受益人所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10%辦理買回及於第 5 年定期買回日當日將受益人所持有受益權單位總數之 15%辦理買回。本基金於存續期間內,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第 2、3、4、5 年當日為該年度之定期買回日;如當日為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除於第 2、3、4 及 5 年定期買回日外,受益人並得依其需要隨時辦理買回申請,惟定期買回日及到期買回當日,皆不接受受益人提出買回之請求。
◼ 基金簡介:
基金種類 | 債券型 |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 成立日期 | 2019 年 4 月 26 日 | |||
基金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 80 億元 | 基金規模 | 新臺幣 28.66 億元 |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 | RR3 | 投資地區及標的 | 全球新興市場(投資海外) | |||||
基金投資績效與風險係數 |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今年以來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基金投資績效% | -- | -- | -- | -- | 年化標準差% | -- | -- | -- |
資料來源: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成立未滿一年,故無相關績效資訊。
◼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資料如下表: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電話:(00)0000-0000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39 號 6 樓 |
◼ 基金經理人資料如下表:
姓名 | 學、經歷 |
xxx | 學歷: ‧美國丹佛大學(University of Denver)企管碩士;國立臺灣大學復健醫學學士 現任: ‧國泰六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經理 ‧國泰投信債券投資部副總經理歷任: ‧國泰策略高收益債券基金經理 ‧國泰主順位資產抵押高收益債券基金經理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基金經理 ‧國泰投信債券投資部協理 ‧台灣人壽財務部主管兼代理發言人 ‧台灣人壽國內外債券投資部主管兼代理發言人 ‧保誠投信(現名瀚亞投信)投資研究部 ‧中信投信(現名xx投信)債券交易員 |
◼ 投資顧問機構:實港投資夥伴有限合夥公司(Stone Harbor Investment Partners LP)
4. 中國信託六年到期新興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投資標的運用期至 112 年 8 月 3 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計價幣別如下表:
投資標的 代碼 | 投資標的名稱 | 投資標的種類 | 投資標的發行公 司 | 計價貨幣 | 是否分配 投資收益 |
P005 | 中國信託六年到期新興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 風險債券) | 債券型基金 |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新臺幣 | 否 |
◼ 基金簡介:
基金種類 | 債券型 |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 成立日期 | 2017/08/03 | |||
基金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 200 億元 | 基金規模 | 新臺幣 3.78 億元 |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 | RR3 | 投資地區及標的 | 全球新興市場(投資海外) | |||||
基金投資績效與風險係數 |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今年以來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基金投資績效% | 6.51 | -- | -- | 7.62 | 年化標準差% | 3.48 | -- | -- |
資料來源: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資料如下表: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 |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電話:(00)0000-0000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 188 號 12 樓 |
◼ 基金經理人資料如下表:
姓名 | 學、經歷 |
xxx | •投資經驗逾18年 •擅長總體經濟研究,債券直接投資與證券化商品分析 •曾任職復華投信、富蘭克林華美投信 •臺灣大學財金所碩士 |
◼ 投資顧問機構:法儲銀資產管理公司(Natixis Asset Management)
5. 施羅德六年到期新興市場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投資標的運用期至 112 年 4 月 4 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
◼ 投資標的名稱、計價幣別如下表:
投資標 的代碼 | 投資標的名稱 | 投資標的種類 | 投資標的發行公 司 | 計價貨幣 | 是否分配 投資收益 |
P003 | 施xx六年到期新興市場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 債券) | 債券型基金 | 施xx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新臺幣 | 否 |
◼ 基金簡介:
基金種類 | 債券型 | 基金型態 | 開放式 | 成立日期 | 2017/03/31 | |||
基金核准發行總面額 | 新臺幣 100 億元 | 基金規模 | 新臺幣 183 百萬元 | |||||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 | RR3 | 投資地區及標的 | 全球新興市場(投資海外) | |||||
基金投資績效與風險係數 |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今年以來 | 評估期間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
基金投資績效% | 7.66 | 5.75 | -- | 7.07 | 年化標準差% | 4.43 | 3.73 | -- |
資料來源:施xx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資料如下表: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 | |
施xx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電話:(00)0000-0000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 5 段 108 號 9 樓 |
◼ 基金經理人資料如下表:
姓名 | 學、經歷 |
xxx | - 2008 年 10 月加入xxx投信,任職於基金管理部 - 2005 年擔任玉山投信投資部協理 - 2005 年加入玉山證券債券部經理 - 1994 年加入福邦證券擔任債券部經理 - 國立政治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碩士 |
(二)投資標的發行/所屬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投資標的名稱 | 投資標的種類 | 申購手續費 | 經理費 | 保管費 | 提前買回費用 (贖回費 用) |
富蘭克林華美六年到期新興市場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 資於非投資等級 | 債券型基金 | 無 | 3.35%/第 1 年 0.60%/第 2~6 年逐日累計計算,並於單位淨值中扣除。 | 0.11%/年 逐日累計計算,並於單位淨值中扣除。 | 2% |
之高風險債券) | |||||
合 庫 六 年 到 期 ESG 新興市場債 | |||||
券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本基金有相 | |||||
當比重投資於非 | |||||
投資等級之高風 | |||||
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投資標的運用期至 114 年 7 月 18 日,如該日 | 債券型基金 | 無 | 3.50%/第 1 年 0.60%/第 2~6 年逐日累計計算,並於單位淨值中扣除。 | 0.12%/年 逐日累計計算,並於單位淨值中扣除。 | 2% |
為非營業日則指 | |||||
次一營業日。目前 已募集截止。) | |||||
國泰六年階梯到 | |||||
期新興市場債券 |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投資標的運用期至 114 年 4 月 29 日,如該日為非 | 債券型基金 | 無 | 3.50%/第 1 年 0.60%/第 2~6 年逐日累計計算,並於單位淨值中扣除。 | 0.12%/年 逐日累計計算,並於單位淨值中扣除。 | 2% |
營業日則指次一 | |||||
營業日。目前已募 集截止。) | |||||
中國信託六年到 | |||||
期新興主權債券 |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 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投資標的運用期至 112 年 8 月 3 日,如該日為非 | 債券型基金 | 無 | 3.00%/第 1 年 0.60%/第 2~6 年逐日累計計算,並於單位淨值中扣除。 | 0.12%/年 逐日累計計算,並於單位淨值中扣除。 | 2% |
營業日則指次一 | |||||
營業日。目前已募 集截止。) | |||||
xxx六年到期新興市場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本基金有相 | 債券型基金 | 無 | 3.00%/第 1 年 0.60%/第 2~6 年逐日累計計算, 並於單位淨值中 | 0.12%/年 逐日累計計算,並於單位淨值中 扣除。 | 2% |
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投資標的運用期至 112 年 4 月 4 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 募集截止。) | 扣除。 |
(三)資金停泊帳戶:
台灣人壽美元資金停泊帳戶(二)(F201) TAIWAN LIFE USD Dollar Parking Account (2)
一、帳戶性質
1、 台灣人壽美元資金停泊帳戶(二)(以下簡稱本帳戶),係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提供要保人選擇之美元資金停泊投資標的。
2、 本帳戶以宣告利率之方式,賦予投資於本帳戶應有之報酬。
3、 本帳戶之設立及交易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受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二、貨幣單位及匯率的計算
1、 本帳戶之各項金額之收取及支付,以美元為貨幣單位。
2、 本帳戶匯率的計算,依保險單條款之相關約定辦理。
三、宣告利率
1、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用以計算本帳戶該月份應得利息之利率。
2、 每月「宣告利率」,係以條款「特定銀行」之外幣定期存款掛牌參考利率之一個月定期存款利率為上限訂定之,且宣告利率不得低於 0%。
四、投資本帳戶之相關費用
x帳戶之相關管理成本,於宣告利率中反映,不另外收取。
五、本帳戶之資產管理:
1、 本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本公司將指派具有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本帳戶之資產。
3、 本帳戶之投資策略,係在保持資產一定程度之流動性與穩健之收益,藉宣告利率將報酬賦予投資人。
4、 本帳戶之資產運用為銀行定期存款。
台灣人壽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F203)
TAIWAN LIFE NTD Dollar Parking Account
一、帳戶性質
1、 台灣人壽新臺幣資金停泊帳戶(以下簡稱本帳戶),係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銷售投資型 保險商品時,提供要保人選擇之新臺幣資金停泊投資標的。
2、 本帳戶以宣告利率之方式,賦予投資於本帳戶應有之報酬。
3、 本帳戶之設立及交易行為,符合保險法、「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並受主管機關之管理監督。
二、貨幣單位及匯率的計算
1、 本帳戶之各項金額之收取及支付,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
2、 本帳戶匯率的計算,依保險單條款之相關約定辦理。
三、宣告利率
1、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並用以計算本帳戶該月份應得利息之利率。
2、 每月「宣告利率」,係以條款「特定銀行」之新臺幣定期存款掛牌參考利率之一個月定期存款利率為上限訂定之, 且宣告利率不得低於 0%。
四、投資本帳戶之相關費用
x帳戶之相關管理成本,於宣告利率中反映,不另外收取。
五、本帳戶之資產管理:
1、 本帳戶之運用及管理機構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 本公司將指派具有金融、證券或其他投資業務經驗之專業人員運用與管理本帳戶之資產。
3、 本帳戶之投資策略,係在保持資產一定程度之流動性與穩健之收益,藉宣告利率將報酬賦予投資人。
4、 本帳戶之資產運用為銀行定期存款。
(四)基金通路報酬揭露說明書:
本公司自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取得之分銷費用、報酬、折讓等各項利益如下:
※※※此項通路報酬收取與否並不影響基金淨值,亦不會額外增加要保人實際支付之費用
基金公司(或總代理人/境外基金機構)支付 | |||
基金管理機構/基金名稱 | 通路服務費分成 | 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 (新臺幣元) | 其他行銷贊助 (新臺幣元) |
中國信託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平均不多於 0.6%/年 | 未達二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施xx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平均不多於 0.6%/年 | 未達二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平均不多於 0.6%/年 | 2,744,350 | 未達一佰萬 |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平均不多於 0.6%/年 | 未達二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富蘭克林華美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平均不多於 0.6%/年 | 未達二佰萬 | 未達一佰萬 |
註 1:如投資至合庫六年到期 ESG 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投資標的運用期至 114 年 7 月 18 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或國泰六年階梯到期新興市場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 (投資標的運用期至 114 年 4 月 29 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或富蘭克林華美六年到期新興市場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則於基金核准成立時,收取基金存續期間之費用,(平均每年不多於 0.6%,六年合計不多於 3.5%)。
註 2:如投資至中國信託六年到期新興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投資標的運用期至 112 年 8 月 3 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或施xx六年到期新興市場主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投資標的運用期至 112 年 4 月 4 日,如該日為非營業日則指次一營業日。目前已募集截止。),則於基金核准成立時,收取基金存續期間之費用(平均每年不多於 0.5%,六年合計不多於 3.0%)。
註 3:一次性行銷推動獎勵:每年度活動期間,基金公司依本公司投資型保險連結該系列基金之金額支付行銷推動獎勵不多於銷售總金額或淨銷售金額之 0.4%。未來相關通路報酬變動時,及各基金管理機構基金明細請參閱附表或本公司官網 (xxx.xxxxxxxxxx.xxx) 查詢相關資訊。
範例說明:
本公司自中國信託投信收取平均每年不多於 0.6%通路服務費分成,另收取未達新臺幣一佰萬元之其他行銷贊助及未達新臺幣二佰萬元之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費用 臺端購買本公司投資型保險,其中每投資 100,000 元於中國信託投信所管理之投資帳戶,本公司每年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1.由 臺端額外所支付之費用:0 元
2.由中國信託投信支付:
(相關費用係均由基金公司原本收取之經理費、管理費、分銷費等相關費用中提撥部分予保險公司,故不論是否收取以下費用,均不影響基金淨值。)
(1)臺端持有投資帳戶期間之通路服務費分成:平均每年不多於 600 元(100,000×0.6%=600 元) (2)年度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贊助金:未達新臺幣二佰萬元。
(3)其他行銷贊助:未達新臺幣一佰萬元。
本公司辦理投資型保單業務,因該類保險商品提供基金標的作投資連結,故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境外基金機構支付通路報酬(含各項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等,且該通路報酬收取與否並不影響基金淨值,亦不會額外增加要保人實際支付之費用),以因應其原屬於上述機構所應支出之客戶服務及行政成本。惟因各基金性質不同且各基金公司之行銷策略不同,致本公司提供不同基金供該投資型保單連結時,自各基金公司收取通路報酬之項目及金額因而有所不同。請 臺端依個人投資目標及基金風險屬性,慎選投資標的
⚫ 【投資標的之投資風險揭露】
一、國內外經濟、產業景氣循環、政治與法規變動之風險。二、投資標的類股過度集中之風險。
三、利率變動風險。
四、債券發行人違約之信用風險。
五、投資地區債券市場流動性不足之風險。六、投資地區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七、商品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八、基金匯率避險交易之風險。
九、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有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之職務者,雖然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之債權人不得對該投資標的資產請求扣押或強制執行,但該投資標的仍可能因為清算程序之進行而有資金短暫凍結無法及時反映市場狀況之風險。
十、投資具風險,此一風險可能使投資金額發生虧損,且最大可能損失為其原投資金額全部無法回收。
十一、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且本基金可能投資美國 144A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僅適合願意承擔較高風險之投資人。
十二、委託投資機構投資並非絕無風險,受託投資機構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委託投資資產之最低收益,受託投資機構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委託投資資產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十三、本保險不提供未來投資收益、撥回資產或保本之保證。另投資標的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可能由投資標的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投資標的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率不代表投資標的報酬率,且過去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率不代表未來收益分配或撥回資產率,投資標的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部分投資標的進行收益分配前或資產撥回前未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詳情請參閱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或月報。
十四、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
十五、保單帳戶價值可能因費用及投資績效變動,造成損失或為零;本公司不保證本保險將來之收益。
台灣人壽
台灣人壽保險(股)公司為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公司旗下子公司之一,所經營業務種類包括個人人身保險業務及團體保險業務,上開營業項目不含信託業務。在通路經營上,我們透過業務員、電話行銷、銀行保險及經紀人通路,提供社會大眾家庭財務保障計劃,為社會建立完整的風險規劃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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