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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尊悦人生两全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泰康人寿[2022]两全保险 06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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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的保障
泰康附加尊悦人生两全保险(以下简称“附加尊悦人生两全”)产品提供生存及身故保障。
2 名词解释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领取生存保险金的人,本产品中默认为投保人。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
3 案例说明
例:x先生为妻子xxx(30 岁)投保“附加尊悦人生两全”,x先生为投保人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指定儿子xx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基本保险金额:10000 元
❖ 保险期间:保至 70 岁
❖ 交费期间:15 年
❖ 年交保险费:5380 元
保障内容 | 领取人 | 保障金额 | 给付条件1 |
生存保险金 | 王先生 | (10000 元+5380 元)×15 年×100%=23.07 万元 | xxx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 |
身故保险金 | 小王 | 累计已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2与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 李女士身故 |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1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4 保险责任”。
2一定比例具体请见“1.4 保险责任”中关于“身故保险金”的相关约定。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1.1 保险期间 | 4.1 受益人 | 7.1 合同构成 |
1.2 基本保险金额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
1.3 有效保险金额 | 4.3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 |
1.4 保险责任 | 4.4 保险金申请 | |
4.5 保险金给付 | ||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 5 如何退保 |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2.1 责任免除 | 5.1 犹豫期 | 8.1 效力终止 |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8.2 年龄性别错误 | |
8.3 适用主合同条款 | ||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 6 其他权益 |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6.1 现金价值 | |
3.2 宽限期 | 6.2 保单贷款 | |
3.3 效力中止 | 6.3 减保 | |
3.4 效力恢复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附加尊悦人生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尊悦人生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
1.1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
1.2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1.3 | 有效保险金额 | 如您选择年交的交费方式,有效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次数; 如您选择月交的交费方式,有效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交费次数×0.091。 |
1.4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者之和的一定比例: (1) 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2)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该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 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3 保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保险期间 30 年 时所在保单年度4结束时止 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对应比例 100% 100% 110% |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 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乘以一定比例,该比例的取值约定如下: | |
被保险人 0-17 周岁 18-40 周岁 41-60 周岁 61 周岁及以上身故时的到达年龄5 对应比例 100% 160% 140% 120% | ||
(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6。 | ||
若发生本附加合同 6.3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
3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4保单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24 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到达年龄指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加上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6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2. |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被保险人因下列责任免除事项身故后的处理 责任免除事项 合同 我们的做法 效力 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12给付本附加合同 (1) 终止 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7) 终止 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 “3.3效力中止”、“8.2 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 ||
3.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3.2 | 宽限期 |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3.3 | 效力中止 |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7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
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
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0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
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1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2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3.4 | 效力恢复 |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 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
4.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4.3 | 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 本附加合同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4.4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13须填写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4; (3) 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申请类别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4.5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 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13申请人:生存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分别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14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5. | 如何退保 | |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 其他权益 | |
6.1 | 现金价值 |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6.2 | 保单贷款 | 在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如有贷款功能)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现金价值之和的当日 24 时起,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效力中止。 |
6.3 | 减保 |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15。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附加合同第 1.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
7. |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
7.1 | 合同构成 |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7.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此页正文完) |
15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指您减保时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额度等于您申请减保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乘以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例如:您减保前的基本保险金额是 10 万元,对应的现金价值为 8
万元,您申请将基本保险金额从 10 万元减保至 9 万元,由于减保金额为 1 万元,即原基本保险金额的 10%,减保时您可以领
取原现金价值 8 万元的 10%,即 0.8 万元。
8. |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
8.1 | 效力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 |
8.2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关于年龄错误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发生性别错误的情形,参照发生年龄错误的情形时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
8.3 | 适用主合同条款 |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投保年龄; (3) 未还款项; (4) 合同内容变更; (5) 争议处理。 |
(条款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