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布袋港北一碼頭後線場地倉儲及附屬設施」投資興建暨經營
契約草案
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與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配送等相關業務需要,投資興建布袋港北一碼頭後線場地倉儲及附屬設施,特訂定本契約,以資信守。
第一節 投資興建地點及項目
二、興建地點:布袋港北一碼頭後線場地。
土 地 標 示 |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 備註 | ||
(縣)區 (鄉、鎮) | 段 | 地號 | ||
嘉義縣布袋鎮 | 新生 | 116-13 | 5589.00 | 位於布袋商港區 |
三、甲方提供下列基地,供乙方租用(平面圖如附件二):土地:
四、投資興建設施項目:倉棧及附屬設施,倉庫基地面積不得低於 500平方公尺。
第二節 契約期限
五、本契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免租使用年限屆滿為止。
六、本契約各項設施產權依第八條約定全部歸屬交通部航港局所有,乙方享有自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按實際工程決算金額,
依本契約所附免租使用年限之計算公式(如附件三)計算,投資報酬率為8.5%,免租使用 年 個月。
七、本契約免租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有意繼續承租使用,應於契約期滿一年前向甲方提出租用之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後,由雙方協議另行訂定租賃契約。
第三節 工程興建及完工驗收規定
八、本契約設施,由乙方以約定方式興建,並以交通部航港局名義興建,產權歸屬交通部航港局所有。各項工程由乙方委託政府或他國政府立案之技術顧問機構或執業之專業技師依本國或國際通用相關技術規範並參照本案倉庫設計規範(附件一)辦理工程規劃設計(含環境影響評估),發包施工。並應委託同一技術機構監造,但法令有明定監造人者,應從其規定。施工前乙方須依合約規定函送工程相關資料1式6份(如配置圖,設計圖、結構計算書、地質鑽探報告書、施工計畫書、施工說明書等),向甲方申請核發港工作業同意書及函請交通部航港局核准興建。建築物之興建由乙方負責以交通部航港局為起造人向當地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造執照,在未取得甲方核發之港工作業同意書及交通部航港局之核准興建函與當地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建造執照前,乙方不得施工。地質鑽探作業,亦請函送地質鑽探計畫書及相關資料1式6份,向甲方申請核發港工作業同意書後辦理,鑽探完畢後,應即恢復原狀。
九、施工前,乙方應以書面向甲方申報開工。施工時,乙方應依設計圖說施工,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如於施工中,有變更工程設計
情事者,乙方應事前檢附相關資料送甲方同意後辦理,甲方未同意前,變更部分不得施工。
十、本契約施工作業期間,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施工監督由xxxx及負責,甲方得隨時進行評鑑抽測,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二)工程安全及品質由乙方負責。
(三)不得有妨礙港區各項作業及交通等情事。
(四)有關環保、交通、工程、勞安等應注意事項,除須依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有關主管機關審核結論辦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如需先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許可者,應先取得許可後方得辦理。施工中若有其意外事故發生,概由乙方負責處理。
十一、自核發港工作業同意書後,至完工取得合法證照期間一切應向政府機關或相關單位申辦之事項與手續均由乙方負責辦理;在完工取得合法證照前,如因法令有所更動而須配合時,乙方均應配合辦理,至能通過相關單位之查驗及取得合法證照為止。
十二、乙方應於本契約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規劃設計、申領港工作業同意書及向當地政府申領建造執照開工。
開工後乙方應於6個月內完成興建工程。如有不得已之事由,乙方不能依限開工或完工時,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
該項展期可各申請2次,每次均以6個月為限。
十三、乙方在各項工程施工期間及完工營運時,應遵照環保法令辦理
環保工作,做好污染防治措施,如有違反環保情事遭致主管機關處罰(分)時,概由乙方負責。另因環保及其他原因招致抗議或阻撓致無法施工或營運,乙方應立即與抗爭民眾協調,必要時,應主動停止作業,甲方協助處理。至於停止或協調期間所需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
十四、承租區域內xx環境之景觀規劃維護,應由乙方參考甲方全港綠化作業負責配合辦理,並配合嘉義縣政府設置公共藝術,或繳納公共藝術設置經費,其金額作為投資興建之投資金額。
十五、乙方應於全部工程完工後1個月內列具財產清冊(按設備項目造具結算清單),財產清冊附具發票或收據作為興建金額之佐證,並附有起造人為交通部航港局及編有門牌號碼之建物使用執照點收證明書,經嘉義縣主管機關核章之工程圖說正本、竣工第二原圖、工程決算書、工程結構計算書及其電腦磁片或光碟片、訂購合約書等有關證明文件送交甲方就工程圖說所示尺寸及物件數量辦理驗收點交。
十六、甲、乙雙方應於驗收、點驗合格並完成財產清點後,依據營業稅法規定,按甲方審核同意之工程決算金額,將投資額平均分配於免租使用年限,每年12月31日前及免租使用年限期滿時互開同月份統一發票,另財政部營業稅法或解釋函令修正時配合依規定辦理。
第四節 投資履約保證
十七、本契約投資興建項目及各項附屬設施,預計投資額為新台幣 800萬元,由乙方籌款及出資辦理。實際投資金額(以完工後甲方審核同意之決算數為準)不得低於預計投資費用之80%下限,若低於80%下限,不足之投資金額,依比例扣減免租使用年限。
計算範例:依契約預計投資額800萬元計,如完工後經本分公司審核同意之實際投資額為576萬元,免租年限如核算為11年 8個月,因實際投資額較合約80%下限金額640萬元少64萬元 (下限金額之1/10),免租年限將依比例扣減11年8個月之1/10
(1年2個月)減為10年6個月。
十八、乙方應於訂約時提供甲方工程履約保證金新台幣40萬元(得以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或銀行擔保方式辦理),或以押標金轉為工程履約保證金,工程完工,經甲方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發還。
十九、乙方於各項工程完成,驗收合格正式啟用時,應另提供營運履約保證金新台幣40萬元整(得以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或銀行擔保方式辦理),或以工程履約保證金轉為營運履約保證金,於租約終止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
二十、乙方如不履行本契約所訂各條款或拖欠租金費用致甲方遭受財產或權益上損失時,甲方除依本契約有關條文辦理外,應繳納之各項租金費用或違約金,甲方得於保證金內扣抵,乙方不得提出異議及要求賠償,如於契約存續期間內,乙方並應於甲方所訂期限內補足保證金,如以銀行保證者,則本條文所列之各項租金費用或違約金應由保證銀行給付。
第五節 租金與相關費用之計算及給付
二十一、租金與相關費用:
(一)乙方應給付甲方下列租金及費用:
1.土地租金:年土地租金新台幣307,395元元整,自甲方核定開工之日起,乙方應依所使用之土地面積5589.00平方公尺,按 101年主管機關核定之公告地價1,100元/平方公尺及費率(5%)給付。
2.營運管理費:自開始營運日起計收,每年新台幣 萬元整。
3.經商港主管機關頒訂之新費率類目與乙方業務有關者,乙方應按規定向甲方給付。
(二)租金與相關費用之調整:
1.土地租金:契約存續期間公告地價、費率或計費方式有調整時,自主管機關核定調整之日起調整。
2.營運管理費:每年1月1日調整1次,調整時,以前1年之管理費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編印之物價統計月報內之台灣地區躉售物價年總指數之前第1個曆年總指數與前第2個曆年總指數漲跌幅度予以調整,調整幅度以3%為限。
3.依費率標準表計收之費用:自費率標準表調整生效之日起調整。
(三)前項物價指數停頒時,得經雙方同意另覓政府頒布之其他物
價指數取代之。
二十二、前條(一)之1~2項所列租金及相關費用以1個月為1期,每3個月計收1次,由甲方於每年1、4、7、10等月份5日前
開列帳單以郵遞或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予乙方;,乙方應於每年2、5、8、11月份5日前給付。
二十三、本契約所列費用乙方應依甲方所開租金及費用清單於規定給付期限向指定處所給付,逾期不給付以違約論。
乙方地址變更時,應即通知甲方更正,如不通知,致甲方依租約 所載地址寄發租金及費用清單被退回者視同租金及費用清單已寄達。乙方逾期給付時應依下列各款累計另給付違約金:
(一)未滿1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一。
(二)1個月(含)以上未滿2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二。
(三)2個月(含)以上未滿3個月者,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三。
( 四) 3個月(含)以上者, 一律照欠額按日加收千分之
四。
乙方於每年1、4、7、10月份10日前仍未接到租金及費用清單,應即通知甲方補單給付,逾期未申請而致遲延給付者比照前項標準計收違約金。乙方接到帳單後若有異議應於7日內向甲方提出更正。
二十四、本契約之各項租金、費用、違約金等均未含營業稅,營業稅另由乙方負擔。
二十五、免租使用年限內房屋稅捐,由乙方負擔,土地稅捐則由交通部航港局負擔。乙方所需水電,應自行洽電力公司及自來水公司或專業廠商會同甲方裝設分電、水表,在免租使用期間所有該範圍內之一切水電費,概由乙方負擔。乙方保證於裝
設分電、水表或需加裝比流器,或接用電器(接線)時,應確實會同甲方裝設,若有違反除應追繳、補繳未計收之水電費用外,並應按所應追繳、補繳之金額加計1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且甲方得終止本契約。有關環保等法令應繳納之規費,由乙方負擔。
第六節 設施之維護、保險、管理及使用維護保養
二十六、冊列各項設施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拆遷。乙方如須變更或增減設施時,應先以書面徵得甲方同意後辦理,如屬增建設施,由雙方另行約定辦理。
二十七、租賃物及投資興建設施之維護、保養及修繕均由乙方負責,乙方須經常維護並作定期保養及修繕。租賃物及投資興建設施應接受甲方之定期檢查。
二十八、設施遭受天然災害之處理:
(一)租賃物(不含投資興建設施)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而遭受重大損害時,乙方應於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通知甲方,經雙方會勘,認定乙方已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者,由甲方負責修護,損壞期間如乙方無法作業,租金得依其受影響狀況雙方協議減免之,但乙方不得要求其他補償。
(二)投資興建設施因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而遭受重大損失時,乙方
應於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通知甲方並負責修復,修復期間,相關租金、費用之減免及免租使用年限,由雙方協議之。
(三)甲方基於維護國家資源及作業安全所為之各項防颱防震措施及
作業規定,乙方應確實配合辦理,否則一旦發生意外,乙方應
負責賠償一切損失。
二十九、免租使用期間,若投資興建機電設施不堪修護而需汰換時,乙方應向甲方報備,經甲方同意後,由乙方自行負責更新,產權歸屬交通部航港局,費用概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要求延長免租使用年限及任何補償,所汰換之舊品由乙方處置。
保 險
三十、投資興建之各項附屬設施之火險及其附加險,由甲方授權乙方,以交通部航港局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以交通部航港局為受益人(保險單正本應送甲方),保險費在免租使用期間內由乙方負擔,如有受益給付時,應作恢復設施之用,若給付不足以使設施回復原狀,不敷之數由乙方自行負擔,不得向甲方或交通部航港局要求任何補償。
三十一、乙方應視業務需要,自行投保第三責任險(包括人、財物)及貨物意外險。
三十二、乙方對投資興建及承租之各項設施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設施遭損毀者,應即通知甲方並提供具體明確之證物,由甲方負責索賠。乙方如怠於通知或舉證或未能提供具體明確之證物,致無法索賠,則該項毀損由乙方負責修復。
三十三、有關環保、勞安、治安、保全及其他之規定:
(一)乙方應負責承租區內環境之清潔及秩序,不得任意堆積垃圾或
其他廢棄物,並遵守有關環保法令規定,如違反規定甲方得依有關規定移請主管機關處分。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罰鍰等處分,由乙方自行負責。
(二)乙方應遵守本契約及本港治安、保全、安全、環保、勞安、消防及管理等有關規定,各項設施如因乙方使用、管理、保養、維護不週,致生損害他人或甲方權益時,乙方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甲方得依本契約或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三)消防設施由乙方依消防法規設置維護,乙方xxxxxxxxx
xx。
(x)xxxxxx,x方不得在碼頭區內任何處所設置廣告,招貼或類似之設計。
(五)乙方遇有職業災害等事故致人員傷亡時,除應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外,應將經過情形向甲方及勞工安全檢查機關申報。
三十四、甲方如發現乙方之作業,有違反法令或契約之情事,得予以糾正,必要時得禁止其繼續作業至改善為止或終止契約。
使 用
三十五、興建完成後,土地及各項設施專供乙方使用,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一部或部分轉讓、轉租、轉借予他人或增列共同使用人。本契約一切權利與義務以乙方為對象。乙方與其共同使用人間之約定或責任,不得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本投資興建案經甲方辦理營運勘驗通過後,始得營運。
三十六、投資興建設施如因乙方使用管理、保養、維護不週,致生損害於他人或甲方權益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如乙方拒絕賠償或拖延賠償,得由甲方採取必要之措施處理,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七節 契約及免租期終止
三十七、本契約工程乙方未能依第十二條規定期限開工、完工時,甲方得撤銷港工作業同意書,不發還工程履約保證金,本契約並同時終止,所有已建之各項設備,無條件由甲方接收或接辦或移轉由其它申請人繼續辦理,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三十八、免租使用期間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如未經甲方同意而終止契約或中途退租,其退租前之租金及費用應依約全額照付外,營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以充對甲方之賠償,且對剩餘免租使用年限,不得向甲方要求補償及返還已付之投資額。
三十九、免租年限屆滿或契約中途終止時,雙方未另有協議時,乙方應於免租年限屆滿或契約終止翌日將全部設施與土地保持完整可用(自然損耗除外)交還甲方,經甲方同意後予以接受,乙方不得藉故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有損壞者,應由乙方負責修復,否則由 甲方修復,費用由乙方負擔,如確無法修復,乙方應按帳面價值賠償甲方。
四十、乙方如不於免租使用年限屆滿或契約終止翌日交還全部設施與土地,每逾1日應給付甲方每日新台幣 元(計算式:【(投
資額/免租使用年限+年租金及費用)/365天】×1.5)之違約金(損失補償金)。
四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租使用年限雖未屆滿,甲方亦得終止本契約:
(一)政府依法舉辦公共事業需要。
(二)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港灣建設必須收回。
(三)乙方積欠各項租金、費用等,經以履約保證金抵償後,達2個月以上,經甲方催告仍不繳付。
(四)乙方未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違反本契約任何約定或不履行應
盡之責任與義務。
(五)其他合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終止。
四十二、在免租使用年限內,如係依前條第(一)、(二)或(五)款非屬乙方之過失提前終止契約,則甲方應依第十七條經核定之工程決算金額,計算剩餘未使用年限與免租使用年限之比例,無息攤還乙方工程款。如因前條第(三)、(四)或(五)款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契約者,按本契約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約定辦理。
第八節 其 他
四十三、甲方為業務及安全需要,得派員調查乙方使用狀況及請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乙方不得拒絕,但甲方依本條規定派員進行調查時,應隨身攜帶有關證明如乙方要求提示時,應予提供。
四十四、乙方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或以本契約作為設定抵押擔保或其他類似使用。
四十五、甲、乙雙方就本契約內容所生爭議,於徵得他方同意後,得以仲裁方式解決,並以高雄市為仲裁地。如涉訟時,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四十六、本契約存續期間,依商港法或相關法令規章辦理,如有修正應自修正生效之日起,依修正規定辦理。
四十七、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協議修訂。
四十八、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自 年 月 日生效。
四十九、契約正本2份,副本13份,雙方各執正本乙份,副本甲方10份、乙方3份。
附件
一、倉庫設計規範
二、承租土地平面位置圖三、免租使用年限計算表
立契約人:甲 方: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港務分公司
分公司代表人:x x x
分公司地址:高雄市鼓山區臨海二路62號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倉庫設計規範壹、範圍:
碼頭場地、倉庫建築物之結構、設備、管線及其他必要之附屬設施之設計及施工。
貳、土建部分:
本合作興建案除應符合當地建管法令、消防、環保等相關規定外,並應依循下列基本準則,以利後續使用及整體營運。
一、 倉庫位置:倉庫興建應檢討包括倉庫與碼頭前線的距離、與公共道路之距離、與露置場相關之位置等,以避免影響碼頭結構及後續營運使用。
二、 進出動線:倉庫興建位置應與整體基地動線及配置妥善規劃,其進出倉庫動線,應避免影響碼頭前後線裝卸作業及公共道路,並避免影響未來之發展。
三、 裝卸空間:倉庫興建預留裝卸作業區之空間,應檢討包括裝卸車位數量、尺寸、操作空間、裝卸平台等。
四、 倉庫特性:倉庫興建就其經營項目、種類,關檢作業、機械作業等,妥善規劃室內淨高,大門尺寸及數量、貨物堆高高度,儲倉應具備之物理環境條件等。
五、 鐵捲門開口之寬度及高度應為 5m×5m,並考慮防颱性能。
六、 倉庫之規模:倉庫於規劃設計時包括倉庫之長、寬、高、落柱位置,原則上應符合多用途,並以大規模及易擴建及分區使用為原則,同一基地內之不同棟倉庫應盡量整併為一棟,內部以隔間區隔,以利後續整體利用。
七、 倉庫結構:倉庫之興建應盡量採大跨距之結構系統,盡量減少
柱位,以充分利用室內作業及堆儲空間,達最大之坪效,其結構設計並應考量當地風力及耐震。
八、 地坪:倉庫室內地坪應為鋼筋混凝土構造,設計應就堆儲貨物種類及規模盡量提高地坪承載力及平整度,伸縮縫之配置及間距亦應儘量加大,以利後續使用。
九、 外觀:倉庫外觀之材質、顏色及型式考量港區易腐蝕環境,應具一定之耐久性及營造港區整潔之意象。
十、 倉庫地坪高程、外部場地之洩水坡度及方向應考量現地高程、港區整體排水系統及未來可能之沉陷,以利排水。
參、機電部分:
一、 建築設備﹝機電設備部分﹞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並送主管機關審圖。
二、 本計畫區內建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按政府相關法規辦理。 三、 電力、電信、消防、照明、污水、給水管線應依法令及配合該
碼頭區既有規劃及設施位置佈設。
四、 受電室設置位置應避免規劃於地下樓層,以免淹水影響供電安全。
五、 建築物內之『民生污排水』應依最新相關法規妥適處理後,銜接至區內既設之「污水系統」﹝民生污排水部份﹞管線排放,不得排入港域,並需於建築線附近預留一組備用排放管(暫時予以封管),以利未來銜接港區新設污水系統之主幹管,並依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用。
六、 船舶廢棄物(油)、修護廠內所產生之廢污油及法定有害廢棄物,不得排入『民生污排水』系統管路內,並依最新環保法令
規定自行處理或交由合法之處理廠商協助處理,如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由乙方自負全責。
八、 地下電力管道需有混凝土護圍保護,且需預留足量備用管道。九、 場地區內之作業照明設計,應依「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之規定,設置足夠照度之作業照明,但其平均照度應在35LU
X﹝含﹞以上,最低點不得小於15LUX。十、 電信部分,請乙方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請。
十一、 各電力、電信、給排水或其他用途之管線,需預留足量之備用管路。
十二、 其他未盡事宜,依台電、台水、中華電信等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配電器材設計時之選用應考量適用於濱海耐潮濕及鹽害之防蝕材料,配電、弱電箱體須採用不銹鋼材質製作。
十四、 使用之變壓器及配電設備,其絕緣油不得含有多氯聯苯等有毒物質。
十五、 建築物應設置避雷設施。
十六、 本建築物內如設置有起重升降機具等設施,應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完工點交時將各項許可証明文件乙
份送甲方建檔存查。
十七、 竣工點交時,應將電力、電信、給水、雨污水分流及消防設施經主管機關審訖圖說乙份,交付甲方建檔存參。
十八、 工程於完工後,應將完整之機電、電信、照明、弱電、給排水、消防及其他設備,按實際施工情形繪製竣工第二原圖乙份,縮小圖﹝A3尺寸﹞乙份及可用AUTOCAD軟體讀寫之電腦圖檔二份送甲方留存。
十九、竣工圖應表明所有線路連接匣、地下電纜、接地極及其他隱藏配線與設備之確實位置、控制線路之實際接線圖及控制電纜之編號等,日後若再有變更仍須知會本公司。
附件二
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