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编号: GPCGD23C500FG195F 包组二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政府采购服务类信息化项目
合 同 书
采购编号: GPCGD23C500FG195F 包组二
合同编号: GPCGD23C500FG195F 包组二
项目编号: 粤信项[2023]49 号
项目名称: 广东税务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推广上线
链路租用采购项目包组二
甲 方: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xxxxxxxxxx 000 x
乙 方: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根据广东税务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推广上线链路租用采购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名称 | 带宽(G) | 数量(条) | 服务期(月) | 单价(万元/月) | 总价(万元) |
互联网链路 | 2 | 1 | 24 | 4.5056 | 108.1344 |
注:在服务期内,如甲方业务需要,在 3G 带宽范围内,乙方须免费提供扩容服务。
1. 合同总价:人民币壹佰零捌万壹仟叁佰肆拾肆元 (¥1081344.00 含税),合同总价已包括安装、调试、检查、修复、设备和备品配件、尾纤、IPV4/IPV6 地址及可能的 3G 带宽范围内的扩容等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须额外承担其他费用。
2. 链路租赁时间为 24 个月,免收初装费及其他一次性费用。
3. 链路开通,经测试合格后,根据甲乙双方确定的开通日期开始计费。合同款分 2 期支付,从计费之日起,每完成 12 个月服务支付一期合同款。甲方付款前乙方须提供与应付款项等额的合同有效发票,若乙方逾期提供,甲方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4. 本合同的付款时间为甲方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支付申请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查和付款的时间),如因政府财政支付管理流程导致的支付延期,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也不作为乙方迟延履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1. 链路接入地点:xxxxxxx 00 x五山数据中心
2. 交付时间:乙方收到中标通知书 10 个工作日内(按应标书修订)。
见附件 1:招标书(用户需求)摘录
见附件 2、3、4。
1.乙方提供的链路服务质量不符合本合同或采购需求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且保留向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的权利;乙方超过 10 天未整改或乙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如不能在规定时间或投标承诺时间内将链路交付给甲方使用,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 5‰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15 天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双方按已提供服务的期限及内容结算服务费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 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委托第三方处理产生的费用。
3.在 30 个自然日内,如链路中断时间超过 2 小时,减免该条链路当月 20%月租费;30
个自然日内,如链路中断过 2 次或单次中断时间超过 4 小时,减免该条链路当月 50%的月租
费;如单条链路中断时间超过 3 次或累计中断时间超过 8 小时,减免该条链路当月月租费。 4.乙方不经甲方函件通知不得终止链路租用服务。如提前终止链路租用服务,甲方将不
支付未履行的链路租用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总价的 20%对甲方进行赔偿。
5.甲方有权对链路质量进行抽查,如抽查链路质量不满足招标和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要求减免该条链路当月 50%的月租费,并要求乙方马上整改。如乙方不能在五个工作日内整改,减免该条链路租费当月的月租费;如乙方一直不能完成整改,整改期间该条链路的租费全部减免,直至完成整改。
6.乙方提供链路故障率大于每年 12 次或平均故障率大于每年每链路 6 次,甲方可以提
前终止与乙方的合同。如甲方选择提前终止合同,乙方须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 10 天内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合同款项,并向甲方追加支付合同总额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7.乙方链路中断超过 4 小时未能解决或其他问题引发全省范围内业务中断或其他重大事故,乙方须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需承担赔偿责任。若后续事故未能在 24 小时内解决,或者类似事故一个月内发生 2 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不予支付合同尾款。
8. 甲方逾期付款,每日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9. 若乙方因上述违约行为须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甲方有权直接在未付的合同款项中予以扣除。
10. 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数据失窃或丢失、敏感信息泄露、主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不良后果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自甲方或甲方主管机关做出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税务系统各单位可以拒绝乙方参与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11.乙方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风险控制制度。乙方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甲方有权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正。
②乙方按合同总价 10%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③乙方 3 年内不得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④甲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2.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围猎”甲方税务人员行为的(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馈赠礼品礼金、邀请娱乐旅游消费、提供便利条件等非正常交往手段“围猎”相关税务人员及其亲属),自甲方及甲方主管机关认定或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甲方可以拒绝乙方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
13.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对《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制度列举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经其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服务商,3 年内限制参加税收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1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诉讼费、公证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保函费等费用。 15.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1. 合同自然终止
甲乙双方各自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自然终止。
2. 违约违规解除合同
在甲方针对乙方违约违规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合同总价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返还剩余租期的合同款项,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的违约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2.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产品/服务;
2.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2.3 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投标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违反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涉嫌用不正当手段影响甲方采购过程,包括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干扰甲方、评委、集中采购机构的招标、评标等行为。
2.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 因乙方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解除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4.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须向甲方返还合同剩余租期对应的款
项。
1. 合同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
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7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合同签约各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30 天以上,合同签约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或解除合同。
3. 如果因不可抗力需解除合同,合同签约各方均不得提出索赔,不承担终止合同的责任,也不可没收履约保证金,但乙方必须在 30 天内如数返还甲方已支付但尚未提供服务部分的款项。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与本合同相关的税费,依中国的税法规定由相应的承担方承担,本合同总价为含税价。
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达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传或传真要经对方的书面确认,以电报形式的通知,从当地邮电局发出电报的第二天视为送达。
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 本合同之所有附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合同签约各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合同签约各方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3. 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1. 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持 肆 份,乙方持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附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具体附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乙方(盖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代表: 代表:
开户名称:银行账号:开户行:
签订日期:202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