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具備全頻寵物晶片掃描器、密錄器及能即時記錄訪查路線之 GPS 軌跡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臺中市113年委託辦理強化家犬管理計畫契約書
契約實施日期 | 自簽約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止 (或經費用罄為止) |
受委託單位 | |
契約號碼 |
臺中市113年委託辦理強化家犬管理計畫契約書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甲方)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動物保護法第23條第4項及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1條第2項,委託 (以下簡稱乙方)辦理遊蕩犬熱區訪視及家犬飼養輔導,雙方同意遵守下列約定事項:
第一條 委託目的
為掌握本市人犬衝突風險熱區及區域內家犬飼養情況,落實飼主寵物登記與繁殖管理,結合民間動物保護能量,於區域內全面進行家犬強化管理,甲方得委託乙方辦理遊蕩犬熱區訪視及家犬飼養輔導工作,乙方應依據
「動物保護法」、「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及「行政罰法」辦理本契約之委託業務。
第二條 委託期間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止或經費用罄為止。第三條 乙方資格
乙方簽約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如有異動應通知甲方終止契約:
(一) 具本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或為本市登記在案人民團體、或向內政部登記在案人民團體,且會址或辦事處位於本市轄內。
(二) 具辦理或協助辦理動物保護稽查、動物保護教育宣導活動之相關經
驗。(應檢附相關文件)
(三) 參與本計畫之所屬成員應完成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保處)辦理本計畫之教育訓練。
(四) 具備全頻寵物晶片掃描器、密錄器及能即時記錄訪查路線之 GPS 軌跡
紀錄器(或有相同功能 APP 之手機)。
(五) 為本市寵物登記機構。第四條 委託方式及內容
(一)遊蕩犬熱區訪視:
1. 甲方依人犬衝突高風險熱區規劃需辦理家戶飼養犬隻訪視之清冊,透過公文、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以家戶飼養犬隻訪視派案單(附 件1)通知乙方應完成之區域地址。
2. 乙方實地於甲方指定區域地址內進行家戶訪查,針對家戶飼養犬
隻情形訪視,逐戶填寫家戶飼養犬隻訪視紀錄表(附件2)(所列地址皆須逐戶完成,若發現無門牌地址但有飼養犬隻情形亦應訪視,紀錄座標並拍攝照片為憑),並進行家犬飼養及動物保護法規宣導;家戶飼養犬隻訪視紀錄表中各欄位須確實完整填寫,並全程紀錄 GPS 軌跡。
(二)家xxxxx:
1. 針對上開區域地址內有飼養寵物之個別戶,乙方進行家犬飼養輔導,協助完成家犬寵物登記、狂犬病疫苗施打及絕育(經獸醫師評估不適絕育者始得進行免絕育申報)。另如有未施打晶片之犬隻得輔導施打動保處所提供之晶片並依動物保護法辦理寵物登記。
2. 如經輔導後飼主仍無法依規完成家犬寵物登記、狂犬病疫苗施打、絕育等規範,乙方應針對違法事由蒐集事證(應包含飼主姓名、 飼養地址及照片事證等)並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倘未完成改善 將相關資料移案動保處。
3. 乙方應於每一個別戶完成輔導後完整填具家xxxxx單(附件3),
並以鄰為單位整理成家犬飼養輔導總表暨請款單(附件4)。
(三)辦理家戶飼養犬隻訪視或家犬飼養輔導時,與民眾對談應全程配戴密錄器,影像檔案應留存6個月備查。
(四)乙方於執行委託內容期間,應配xxx所核發之識別證件,過程中
遵循相關法規程序並避免不當言行影響甲方形象。第五條 委託費用
(一)遊蕩犬熱區訪視:每15戶(每張訪視紀錄表)遊蕩犬熱區訪視委辦費
2,000元;未滿15戶者以1,500元計價。
(二)家xxxxx:每一隻家犬飼養輔導委辦費600元。第六條 懲罰性違約金
(一)每15戶(每張)家戶飼養犬隻訪視紀錄表或 GPS 軌跡紀錄如有內容未完 成,經通知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處懲罰性違約金500元;未 滿15戶之家戶飼養犬隻訪視紀錄表,不再另行扣除處懲罰性違約金。
(二)每一家犬有未完成寵物登記、狂犬病疫苗施打或絕育者,每缺少1項處懲罰性違約金100元。
(三)移案動保處者之資料應包含飼主姓名、飼養地址、照片及限期改善通知單,倘資料不全者,每一犬隻另處懲罰性違約金100元。
(四)以上執行得經甲方通知乙方後逕自委託費用中扣除。
第七條 經費撥付
(一)乙方應於113年9月2日及11月15日前檢具家戶飼養犬隻訪視派案單、家戶飼養犬隻訪視紀錄表、GPS 軌跡紀錄、家犬飼養輔導單及家犬飼養輔導總表暨請款單送交甲方辦理經費核銷。
(二)乙方倘逾期仍未辦理核銷,不予核撥委辦費。
第八條 終止契約
(一)本業務經費用罄前,雙方如欲提前終止契約,應於契約終止前30日通知對方辦理終止契約。但因違約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二)甲方經費若提前用罄,以電話及書面等方式通知乙方,並自當日起雙方契約立即終止。
(三)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1.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假借甲方名義,從事商業性廣告、促銷、販賣、義賣、或募款等活動者。
2. 未依甲方之監督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乙方有詐領委託費用等情事、或送甲方之相關文件有虛假不實者,經查證屬實,除償還詐領甲方款項總額外,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九條 管轄
本契約所發生之訴訟,應視事件性質,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甲方核發乙方之識別證件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
(二)乙方執行本契約委託事項,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時,乙方應對該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概不負責。如因此致甲方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向甲方請求賠償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乙方應賠償甲方之損害。
(三)本契約內容如有疑義時,解釋權在甲方;若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同意得以附件補充之,並視為本委託契約之一部分,若無附件補充,得由
雙方協議之。
(四)乙方執行本契約委託事項,涉個人資料保護法應依法辦理(附件5)。第十一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甲乙雙方會商同意後修正或補充之,所有之變
更應以書面為之。
第十二條 契約書正本2份由甲乙雙方各執1份,副本1份由甲方收執,以玆信守。
立契約書人
甲方: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0x00x00x電話:00-00000000
乙方:
負責人簽章: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月 日
附件1
傳收單位 | 乙方名稱: 簽收人: (簽收後請回傳動物之家后里園區) | 主辦單位 | 動物保護產業管理組 |
承辦人 | |||
主管 | |||
聯絡電話 | 00-00000000 | ||
傳真 | 04-25581480 | ||
派案日期 | 113年 月 日 | ||
內容 | 請貴單位於113年契約期間完成下列家戶飼養犬隻訪視: 區 里,共 戶(詳如清冊)。 |
臺中市113年委託辦理強化家犬管理計畫家戶飼養犬隻訪視派案單
附件2
臺中市113年委託辦理強化家犬管理計畫家戶飼養犬隻訪視紀錄表
執行範圍: 區 里,執行單位:
編號 | 地址或經緯度座標 | 宣導人次 | 有無飼養犬隻 | 備註 |
□無 □有,資料編號: | □查無此戶 | |||
□無 □有,資料編號: | □查無此戶 | |||
□無 □有,資料編號: | □查無此戶 | |||
□無 □有,資料編號: | □查無此戶 | |||
□無 □有,資料編號: | □查無此戶 | |||
□無 □有,資料編號: | □查無此戶 | |||
□無 □有,資料編號: | □查無此戶 | |||
□無 □有,資料編號: | □查無此戶 | |||
□無 □有,資料編號: | □查無此戶 | |||
□無 □有,資料編號: | □查無此戶 | |||
□無 □有,資料編號: | □查無此戶 | |||
□無 □有,資料編號: | □查無此戶 | |||
□無 □有,資料編號: | □查無此戶 | |||
□無 □有,資料編號: | □查無此戶 | |||
□無 □有,資料編號: | □查無此戶 |
執行單位用印:
頁碼:
8
附件3
臺中市113年委託辦理強化家犬管理計畫家xxxxx單
執行單位: 資料編號:
地址或座標 | |||||
飼主資訊 | 姓名: 、電話:身分證字號: | ||||
飼養犬隻資料 | □公犬 隻、□母犬 隻 | ||||
輔導日期 | 1. 113年 月 日 2. 113年 月 日 3. 113年 月 日 | ||||
輔導情形 | 家犬 1 | 寵物登記 | □已完成,晶片號碼: □未完成 | ||
絕育 | □已完成並於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註記絕育狀態 □未完成 | ||||
一年內狂犬病疫苗 | □已完成,注射牌號: □未完成 | ||||
是否移案 | □飼主姓名及飼養地址 □犬隻照片 □已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寵登/絕育/疫苗) | ||||
家犬 2 | 寵物登記 | □已完成,晶片號碼: □未完成 | |||
絕育 | □已完成並於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註記絕育狀態 □未完成 | ||||
一年內狂犬病疫苗 | □已完成,注射牌號: □未完成 | ||||
是否移案 | □飼主姓名及飼養地址 □犬隻照片 □已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寵登/絕育/疫苗) | ||||
家犬 3 | 寵物登記 | □已完成,晶片號碼: □未完成 | |||
絕育 | □已完成並於寵物登記管理資訊網註記絕育狀態 □未完成 | ||||
一年內狂犬病疫苗 | □已完成,注射牌號: □未完成 | ||||
是否移案 | □飼主姓名及飼養地址 □犬隻照片 □已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寵登/絕育/疫苗) |
飼主/受訪者簽名: 執行單位用印
附表4
臺中市113年委託辦理強化家犬管理計畫家xxxxx總表暨請款單
一、總表
行政區域 | 輔導戶數 | 訪視表頁碼 | 訪視表備註 | 訪視表委辦費 | 輔導隻數 | 資料編號 |
區 里 | 足15戶 張不足15戶 張 | |||||
區 里 | 足15戶 張不足15戶 張 | |||||
區 里 | ||||||
合計 |
二、請款單
資料編 號 | 地址或座標 | 家犬輔導情形 | 輔導單委辦費 | ||||
總隻數 | 未完成寵物登記 (隻數) | 未施打狂犬病疫苗 (隻數) | 未絕育 (隻數) | 未蒐證完成移案動保 處 | |||
合計 |
執行單位用印: 負責人印:
附件5:個人資料保護條款
乙方辦理本契約業務或受甲方委請,而有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及檔案時,雙方同意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及農業部所訂定之規定訂定本條款,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蒐集、處理或利用時之義務
一、 乙方辦理本契約第一條業務或受甲方委請,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及檔案(指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之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時,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及農業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等相關規定。
二、 僅得於甲方指示及履行契約或協議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所提供或因執行本契約或協議專案所蒐集個人資料及檔案進行行銷或商業推銷等相關活動,或以任何方式或方法交付予履約無關之第三人,亦不得為本契約或協議專案以外之蒐集、處理或利用,包括但不限於結合乙方原本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及檔案,再為處理或利用)。
第二條 安全維護措施
一、 乙方在執行本契約或協議專案委請業務所必要之範圍內,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之規定採取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並指定專人辦理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
毀損、滅失或洩漏。
二、 前款安全維護措施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應符合適當比例,並由乙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2 項所列事項,逐一確認並說明,以書面方式呈現前開事項之確認及說明,並提出予甲方。
第三條 雙方約定禁止複委託。
第四條 乙方執行本契約或協議之業務,接獲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之通知或申請時,應依相關規定予以回覆,並做成紀錄,供甲方備查。
第五條 資料提供與受監督之義務
一、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檔案、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 依據及特定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等相關資訊及其蒐集、處理、 利用之相關資料時,乙方不得拒絕,並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提供。
二、 甲方定期針對乙方之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執行狀況進行確認,並將確認結果記錄之;必要時,得派員進行實地訪查或委託專業人員進行查核,乙方應予配合。查核後,認有缺失,應以書面敘明理由請乙方限期改善。
第六條 通知義務
一、 乙方或其受僱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他法規命令時,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查明前開事項及採取因應及補救措施。
二、 乙方因履行契約或協議,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情形時,應立即通知甲方並採取因應及補救措施;若甲方認為有必要時,得介入進行調查,乙方應予配合。乙方於查明前
開情形後,應將其違反情形(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涉及 個資範圍、已採取及預定採取之因應及補救措施,經甲方同意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因調查、採取 因應及補救措施、通知當事人而衍生之相關費用,由乙方支付。
三、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應嚴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發言或透露事故之任何訊息。
四、 乙方認甲方之指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者,應立即通知甲方。
第七條 個人資料之刪除或返還義務
一、於履約期間,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將執行契約或協議業務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返還機關或予以刪除,且不得留存任何備份。
二、 契約或協議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應刪除或銷毀因履行契約或協議而保有之個人資料,且應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及移除存取資料之權限;並提供刪除、銷毀、返還個人資料之時間、方式、地點等紀錄。
三、 前款刪除、銷毀作業,機關於必要時,得實地查訪,乙方應予配合。前款返還,乙方得以交付甲方指定之第三人為之。
四、 契約或協議終止或解除時,若甲方要求乙方移轉因執行受委業務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應留存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等紀錄。
第八條 損害賠償
一、 乙方因履行契約或協議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等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情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甲方如因乙方履行契約或協議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 保護法施行細則,而遭受損害時,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因此 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 任(如於訴訟中,乙方應協助甲方為必要之答辯及提供相關資料,並應負擔因此所生之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並負 責清償甲方因此對第三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三、 乙方違反本條款第 1 條至第 7 條之規定,甲方得依乙方違反本條款之情節輕重,要求減少部分或全部價金;或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甲方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